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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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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对是松案作出判决的同一天,最高法院也对远藤案(Ex parte Endo)作出裁定:不论是总统的行政命令,还是国会法律,都无权继续把远藤小姐禁闭在重新安置中心,因为远藤小姐被认定是忠诚美国政府的。但法院拒绝审查导致远藤小姐被监禁的军事命令的合宪性。
二、最高法院的污点 日裔美国人最终获得赔偿
现在,绝大多数的观察家和学者都认为,有关日裔美国人的案件,特别是是松案,是最高法院历史上的一大污点,是对其保护公众自由和公民权利免受政府侵害(即使在国家宣布紧急状态下)的历史责任的重大逃避。最高法院的判决受到了不计其数的当代批评,有意义的是,这些批评并没有随着时间的逝去而消失。
1945年,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犹金·罗斯托(Eugene Rostow;他后来曾经担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和约翰逊政府的副国务卿)发表了一篇严厉批评这些判决的著名文章,题为《日裔美国人案件:一大灾难》。它强调遣送和拘留决定“是多少年来对我们自由最糟糕的打击”,并将使最高法院在处理这些决定所演绎出来的案子时极为棘手。他认为并没有真实的证据来说明军事上的必要性。
几乎同时,《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也发表了一篇严厉批评的文章。作者是著名大法官布兰代斯的外甥女纳内特·德比兹(Nate Dembitz)。她详细分析了导致遣送决定的全过程,对西海岸各州政客、排外主义压力集团和大众媒体在劝说政府采取行动方面的巨大作用尤为注意。她还谴责德威特将军的种族偏见——后者曾经指出,对祖先源于日本的任何美国人,不论是第二代还是第三代,都不能相信他们已完全效忠美国。她巧妙地指出是松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的明显前后矛盾。她的结论很明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加分析地接受了政府的指控,放弃了自己对军人控制平民合理性作出独立判断的职责。德比兹的文章意义非凡,且有讽刺意味,因为她本人就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的律师,参与了政府有关宵禁令和遣送令案件的准备工作。
在罗斯托1945年文章的结尾,他注意到,因为被强制从自己的家园迁出,日裔美国人财产损失惨重,强调说他们应该得到相当的财政补偿。从拘留营出来后不久,日裔美国人就开始为这种补偿而斗争。但他们只获得了部份的成功。1948年国会通过了《日裔美国人遣送补偿法》(The Japanese American Evacuation Claims Act),它只补偿了日裔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的损失,但没有赔偿收入损失和磨难的精神损失。这种补偿不仅与日裔所受的伤害很不相称,而且其所规定的提供证据的标准也不易到达。结果,政府仅仅补偿了3;700万美元了事。
在不同的日裔美国人民权团体的支持下,一场要求全面赔偿的运动在1970年代展开了,其结果是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委员会来研究日裔被拘留的问题。这个“战时重新安置和拘留平民问题委员会”(mission on Wartime Relocation and Internment of Civilians)在1982年结束了它的工作,发表了一份报告。在谈到重新安置和拘留问题时,它指出:“造成这些决定的显著的历史原因是种族偏见、战时的歇斯底里和政治领导的失误。”它建议对至今还活着被拘留过的人每人赔偿2万美元。直到1988年,美国国会才通过法律实现了这一建议。
三、为名誉和权益而战 四十年错案一朝洗
就在“战时重新安置和拘留平民问题委员会”结束它的工作时,平林、是松和安井稳在一些民权组织的支持下,几乎同时开始了平反各自错案的努力。利用不太为人所知的“错案补救令状”(writ of coram nobis,一种要求法院基于新发现的事实重新审查过去判决的权利),他们要求联邦法院撤消战时的定罪,并认定政府行为有误——这要感谢一位名叫彼得·伊龙斯(Peter Irons)学者所作的研究,使他们的努力有了成功的希望,并保证他们获得了公平听证的机会。
他们强调,政府有意向最高法院藏匿了能够质疑其行动合理性的信息。以平林案为例,政府曾经说没办法对特定的日裔美国人采取有选择的行动,但它手头上的一份海军情报军官的报告却说可以这样做。在是松案中,政府方面说一份军事报告表示,西海岸的间谍活动正在帮助日本人的战争行动,但政府拥有与之完全相反的报告,它们来自联邦调查局和联邦通讯委员会的首脑。
最后,三份“错案补救令状”的申请者都获得了平反。而且,几个复审他们案子的联邦法院在它们的裁决书中,都尽可能地表现出对他们的同情以及对政府官员战时行为的不快。
可以有充份的信心说,美国宪政的现代发展几乎彻底否定了有关战时日裔美国人案的法律权威。同样可以明确地肯定,最高法院如果再次面临类似的问题,将不会同意联邦政府在行使权力时进行这类种族歧视。可喜的是,此后这类考验再也没有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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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
美国的奴隶制度在1861年至1865年南北内战后得以最终废除,但种族隔离制度在战后仍然得以存续,种族矛盾依然严峻,有色人种特别是黑人与白人之间的新的矛盾逐渐积累,到二十世纪已极端尖锐,如果再以一场战争而取得种族隔离制的废除,历史进步意义固然巨大,但付出的代价恐怕会更为巨大。幸运的是,在法治的旗帜下,人民运用法律武器开辟了一个新的战场,以宪法为依托,以争取自由和平等权利的一系列案件为代表,终于汇成民权运动的潮流,创造了历史。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的判决最为著名,它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一、白人学校拒绝了林达·布朗
奥利佛·布朗生于1919年,住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他是一位铁路焊工。布朗家住在铁道不远的一边,离布朗工作的地方倒是不远。布朗家整天都可以听到火车来去的噪声。
因为托皮卡公立学校系统实行种族隔离,布朗的女儿林达·布朗每天上学得先步行一段,赶到车站再改乘公共汽车,穿行21个街区,最后才能赶到她那所专门供黑人孩子念书的小学。距她家仅七个街区远的地方就有另一所小学,可她去不了,因为那是专门给白人孩子设置的,它只招白人学生。
1950年9月,林达将要上三年级了,布朗领她到白人学校,想让她进入这所学校。布朗在政治方面不是狠活跃,下班之后主要的活动就是到当地教堂去做助理牧师,现在,他只是不再想看到女儿被迫穿过调车场去上学。然而,白人学校拒绝录取林达。布朗于是就去向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NAACP)在本地的领导人麦肯雷求助。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早就想找个机会来与教育委员会进行较量了。虽然与其它地方一样,在公共学校等领域的隔离政策是托皮卡的生活现实,但很少有人愿意提出挑战。现在麦肯雷抓住了布朗的这个机会,他认定这是采取法律行动的时候了。
在托皮卡的其他几位非洲裔美国人家长也加入了诉讼。1951年3月22日,布朗等人在协会找的律师帮助下向美国地区法院在堪萨斯的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要求下令禁止托皮卡继续在公办学校实行种族隔离。
二、堪萨斯法院驳回起诉
1951年6月25日至2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布朗和其他非洲裔家长控诉说,他们的孩子要求进入白人学校遭拒。一个叫席拉斯的家长解释了为什么他和其他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进入白人学校:我们并不是要暗示我们的教师不能够教我们的孩子,因为他们非常优秀、聪明,这些老师有能力教育我们的孩子——白人或者黑人孩子。但是我的意思是我和我的孩子们渴望光明,整个有色人种都在渴望光明。得到光明的唯一途径是在他们是婴儿的时候及长大以后都在一起。
下一步法院听取了一些专家作证,他们说隔离学校是不平等的,因为它给黑人儿童一个强烈的暗示——他们低人一等。隔离的学校系统永远不能洗清这一耻辱。堪萨斯州城市大学基础教育系主席胡夫作证说:白人孩子占了我们国家孩子的90%,有色人种孩子必须和他们生活在一起。如果有色人种孩子得不到学校中与白人孩子交流的经历,那么他们的课程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教育委员会的律师回答说,堪萨斯大学的浴室及其他公用设施也是隔离的。隔离学校为非洲裔美国儿童对未来作为成年黑人进入了现实生活作了准备。隔离制度触及到托皮卡和其他许多地区的每一生活领域。律师说,法院无权仅凭这一个案子作出什么规定,应该考虑公共学校隔离制度的合法性。教育委员会认为隔离学校不会带来什么危害,毕竟,弗里德里克和乔治——所有有名的非洲裔美国人——都取得很大的成就,尽管他们遇到过比隔离教育设施更大的障碍。这种说法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虽然一些特殊的人能战胜困难取得成功,但对大多数非洲裔美国人来说,隔离制度只能导致更少的机会。
最终,堪萨斯的法院驳回了布朗的起诉,因为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96年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Ferguson)中所作出的判决,种族隔离制度与宪法第十四条并不冲突,这是一种“隔离但平等”(separatebut equal)的制度。虽然如此,但堪萨斯法院明确表示,它对此判决并不是完全满意的。
1952年10月1日,原告方提起上诉。
三、瑟古德·马歇尔律师的努力
布朗案所涉及的问题一开始就是公立学校的设立实则背离公众利益问题。按照今天的观点,这种学校教育的区别对待当然不合情理,但在五十多年前,多数人并不知道教育不平等到底是怎么个不平等。相比学校里种族隔离相当严重的南方各州,托皮卡市还算是比较好的,它实际上在1954年该案做出判决之前就已经在中学中取消了隔离。所以说,布朗案对于当地教育委员会来说只是个相对温和的诉讼。
当年在南卡罗来那州克来尔顿县上学的约瑟夫·莱因相比来说要不幸得多,他要去上的黑人小学有800名学生,而全校统共只有10个教师,整个学校里连个室内水管都没有。他回忆说:“即使对我们这些当时还是小孩子年龄段的人,也能强烈地意识到这种不平等的事实,对此当然也是极端憎恶,但没有办法,那就是生活现实。”莱因的父亲当时是个牧师,也曾经把布朗案中包含的另一起诉讼告到了法院,此案即从属于布朗案之一的“布里格斯诉伊里特案”(Briggs v.Elliot)。莱因的这一诉讼当然也没有什么特殊之处。最高法院1896年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就认定了“隔离”是合法的存在、跟种族“平等”一样都不违宪。可是在南方,连三岁小孩子都知道这种所谓的平等只是一个幻觉,在布朗案之前的几十年间,南卡罗来那州投在每个白人孩子身上的教育经费是黑人孩子的十倍,佐治亚、密西西比和亚拉巴马州也至少有五倍之多。
第二次世界大战改变了这一切。根据史料,在二战中,有90多万非洲裔美国人被召入军队,而一般人或许难以想象,这个军队内部也实行着种族隔离。这在今天来看显然荒唐至极,当时对军心和民心的影响之深也可想而知。一位黑人下士战后回国时骂道:“我在军中服役四年,解放了无数的荷兰人、法国人,而如果回国后再让亚拉巴马州版的德国人虐待我,老子宁愿去上吊!我参军参战是个黑人,现在回来就是个男人了。”在一个多种族的移民国家里,“亚拉巴马版的德国人”当然是白人,白人就要比黑人优越——黑人士兵的无奈与愤怒可想而知。二战后,这种种族歧视的情势确实难以继续了,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NAACP)会员一下子从1940年的5万猛增到1946的45万,也就不奇怪了。
到了50年代,种族隔离的第一道裂痕实际上早已经显现。1947年时,加利福尼亚州废除了种族隔离学校,黑人选手杰克·罗宾逊在垒球比赛中首次出场,打破了体育比赛的种族限制。一年后,杜鲁门总统废除了军队体系的种族隔离制度。社会在裂变与重组,NAACP在不断壮大,这时,一个人走上了历史前台,他就是NAACP的律师瑟古德·马歇尔。
马歇尔毕业于巴尔的摩一所实行着种族隔离制度的大学,他后来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非洲裔最高法院大法官,而50年代时他还只是个执业律师,但他感到时机来了:现在已经不是仅仅要解除种族隔离和平等权的问题,而是更多。当然,国会或执行当局并不会把这当一回事,国会山仍然被南方人把持着,对那些人来说,要给公民权立法根本是件不可能的事。早在1935年,有人呼吁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支持保护黑人的反私刑法案立法时,罗斯福告诉一位黑人领袖说:“我可不能冒那个险。”连罗斯福这样的伟大人物也没这个勇气,更不要说其他那些政客了。到1950年为止,瑟古德·马歇尔已经赢得了三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诉讼,都是有关大学生要求废止种族隔离制度的诉讼案件。此后,赢得大学里这种隔离之诉对律师而言已经是一个相对容易的目标。当然,也有三个例外:华盛顿的霍华德大学、那什维尔的医学院、还有南方各州,它们仍然不给黑人任何的大学教育机会。
政界既然无望,斗争看来只能从法庭上入手。NAACP开始策划其成员的系列诉讼,目标直指“在一个非种族隔离的基础上赢得教育平等权,对此一朝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马歇尔回到南卡罗来那州着手工作,在那里他接手的案子主要是争取平等公共设施和公交乘车权,并以此指向种族隔离本身。次年春,马歇尔在克莱尔顿县居民的集体诉讼中首次叫板“隔离但平等”的判决。同类的案件在弗吉尼亚州的德拉威尔、华盛顿同时展开诉讼。在托皮卡市,当地的NAACP分部找到了奥利佛·布朗,时年32岁的这位父亲爽快地答应了要求,和几个伙伴一起去最近的白人学校,要求学校接受他们的孩子入学。所有的人无一例外都受到了拒绝,诉讼随之展开。
各地的案子一个接一个地提出、审理、上诉,如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从1951年到1952年,各个案件依照各自的法律程序有序地进行着,低级法院法官基本上都是延期审理或者直接否决NAACP的诉讼请求。到了1952年秋天,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把全案合并为“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以拆除学校的隔离开始冲击隔离制度,从阻力来看南方势大,宜从北方入手,而NAACP的诉讼案主要以南方居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却选用堪萨斯州的这个案件为代表,策略上确实很有讲究。据汤姆·克拉克法官说,这样做,“目的是使整个问题不会带着一股纯粹反对南方的印象”。最高法院的这一选择为未来可能与国会的对抗埋下了伏笔,确实很滑头,当然,也很对头。
然而,从各个方面的迹象来看,时任首席大法官弗莱德·文森会反对推翻普莱西案一案的判决。
NAACP的领导层也很紧张,度量形势后,一些人开始担心马歇尔律师会不会在诉讼中做得太过分而导致相反的结果。《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公民权的里程碑及其烦难的遗产》一书的作者、历史学家詹姆斯·佩特森指出,当时“有一种普遍的不妙的感觉在群众中弥漫,即如果你这么坚持做了而最后又败诉了,你可能又会让普莱西判例被强化一次,从而影响又一代人”。当然,NAACP并非只担心这一点。NAACP律师助理菲利浦·艾尔曼在该案判决之后很久在接受采访时曾说:“我们在12月初提出的上诉,是以NAACP的名义但有所保留,我个人进NAACP也是抱着渐进主义的期望,因为促进会的人都不知道怎么做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只要文森还是首席大法官,想推翻种族隔离制度,仅此努力而言简直就是个错误。一切都太早了。”
看来,大法官们的阻力才是真正的阻力。这似乎是一句废话,但在50年前的那些个日日夜夜里,有多少人为了命运安排、或者为了改变命运而对法官怀着微茫的希望啊。
四、大法官与大结局
大法官们于1952年12月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但他们的意见和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在两派意见中,支持原告方立场的是大法官雨果·布莱克,他认为学校的隔离制度是一种“希特勒式的信条,鼓吹的无非是南方人所信仰的东西”。而反对者一方是大法官斯坦利·里德,这位也正好是个南方人,他的态度很鲜明——一年前华盛顿特区废止餐馆内的种族隔离时,他曾经说过这么一番话,足以表明他是个什么立场了——他说:“啊,我的天哪,这意味着一个黑人也可以走进五月花街的餐馆,并坐在与里德太太相邻的一个桌子上吃饭!”
一年后,本案结论达成:驳回上诉。这是个不寻常的两可结论,一方面,原告仍然可以有新的理由提请重审,但另一方面,它也没有改变任何东西。
律师们总算暂时得以喘息,可以再择机来研究宪法制定的先贤者们设立第十四条平等保护条款的初衷。大法官的障碍无法消除,这不公平的命运,看来真的又要落在新一代人的身上了。
就在这历史的关节点上,正当反种族隔离的斗士们处于消沉之际,一件意外的消息传来:1953年9月8日,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文森死于重度心肌梗塞。
一个大法官的死固然是悲痛之事,是否死得其所也另当别论,死得其时却是万万没有想到的。对布朗案的律师、原告以及千百万深受其苦的黑人孩子们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天赐良机。连大法官费利克斯·法兰克弗特在案件判决之后不久也给一位助手说过这样的话,“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回感觉到,冥冥之中真的有一个上帝!” 看来上帝这回真的是在眷顾这人间的苦难了。
文森去世后不到三周,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了首席大法官的接替人选:一位来自加州的前共和党人、前加州州长伊尔·沃伦。几个月后,大快人心的消息传来,布朗案获准重新听证!
直到1953年上任首席大法官,伊尔·沃伦还从未担任过法官一职,但谁也不能小看这个人——确切地说,谁也不能小看这个完美的政治家:他曾三度被选举为州长,并且是一系列争取民权活动的积极鼓动者。在司法界的履历也值得称道,他当过州检察总长,在战争期间,为保障国内安全,他曾积极从事政府强制收容日本裔美国人的行动。据《首席大法官:伊尔·沃伦传》的作者艾德·克雷说:“后来,沃伦对强制收容事件有一种极度的负罪感”,沃伦在任州长期间曾经强烈呼吁反私刑和反投票税的立法,但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这两者都只是毫无可能实现的政治诉求,“所以你可以说,他是要用(首席大法官)这个职位来赎罪来着。”
1953年12月,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后,大法官们开始了幕后工作。沃伦很细心,他经过一番调查与沟通,对几位同事摸了底,以求尽善尽美。没多久,他确信已经有五个法官可以站在自己一边,也就是说还差三票就可以达成一致意见。这三个人中,前两个他可以试着改变立场的,他的手段是软化对方,新判决要着重强调平等权等等,使其减少一旦推翻普莱西判例后可能面对的责难和压力。这样就只剩下斯坦利·里德这个家伙最难搞定了。
里德明白自己的处境。作为南方人,他意识到自己如果持反对意见,那么自己作为惟一凸显的例外,不仅会使他面对新一重压力,而且更容易使判决本身引发社会煽动效应。几经权衡,里德终于转变了立场。文人小说下载
里德法官的妥协是相当重要的,这是本案历经现实考验的重要基础。为沃伦立传的克雷在评价该案时曾指出:“本案最终来讲是一个政治意义的判决”,亦即政治决定了司法。从里德的表现来看,这一评价显然是中肯的。为了抗击仍然处于合法地位的种族隔离制度,这种影响有极为积极的历史意义。
沃伦亲自书写了判词。1954年5月17日早晨,他大声对着聚集在法庭上的听众朗读了判决,把九位大法官的意见清晰地表述了出来:“仅仅根据肤色、种族和出身而把黑人孩子,与其他同年龄和资格的人相分离,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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