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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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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在做出保留白宫录音带的致命决策后,尼克松与特别检察官、国会和联邦法院展开了一场惊心动魄、影响深远的司法大战。
九、“星期六之夜大屠杀”
1973年7月23日,特别检察官考克斯和国会水门委员会同时发出传票,要求总统交出9盘录音带,其中包括1973年3月21日“100万美元现金”谈话和4月15日晚上谈话的录音。在美国宪政史上,这是总统首次接到这种要求出示证据的强制性命令。尼克松启用总统行政特权,声称谈话录音中有外交和军事机密,拒绝交出磁带。同年8月29日,西瑞卡法官判定,特别检察官索取磁带的要求合法,下令总统交出录音带。但尼克松置若罔闻。考克斯别无选择,将此案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
正当录音带官司日趋激烈之时,国际形势突然恶化。1973年10月6日,埃及军队强渡苏伊士运河,向以色列发起突然袭击,叙利亚军队也趁机参战,使以色列陷入了腹背受敌的不利处境。短短一周之内,以色列苦心经营的“巴列夫防钱”被埃军突破,以军最精锐的空军和装甲部队损失过半,王牌军第190装甲旅全军覆灭。以色列举国震撼,总理梅厄夫人在电话中向尼克松哭诉危情,恳请美国大老板火速增援。尼克松当机立断,下令以超出50年代“柏林空运”的规模向以色列空运最先进的飞机、坦克和导弹。与此同时,大批美军“志愿人员”秘密赶赴以色列,操纵刚刚卸货的现代化武器直接奔赴前线,迅速扭转了阿以战争危局。
同年10月19日,为了报复美国对以色列的支持,阿拉伯国家控制下的国际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宣布对美国和西欧实行石油禁运,并把中东油价提高了三倍。更为严重的是,美国的间谍卫星发现,苏联红军五个空降旅正在向中东地区调动,似乎有以“志愿军”的名义武装干涉中东战争的迹象。尼克松立刻命令全球美军和战略核武器部队进入一级战斗准备,摆出不惜打核大战的架式,坚决反击苏联染指中东战略要地的军事冒险。面对美国的强硬反应,苏方只得知难而退。苏联领导人原以为尼克松只会玩点儿“大三角关系”和“缓和”之类的诡计花招,又被水门事件整得焦头烂额,无暇关顾中东地区的战乱,没料想,尼克松在外交和军事领域反应如此之快,态度如此之强硬。
但是,在美国国内,政府官员腐败和录音带官司仍然是压倒一切的头条新闻。因被指控在马里兰州州长任内接受贿赂,副总统阿格纽遭到联邦司法部调查,这对尼克松来说是雪上加霜。由于面临总统和副总统被“双重弹劾”的危险,10月10日阿格纽被迫宣布辞职。
10月12日,联邦上诉法院就录音带案作出裁定,支持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这时尼克松提出了一个妥协条件,他表示,由于录音带内容涉及外交和国防机密,所以只能交出经过剪辑和整理的文字副本。至于文字副本的准确性问题,可以由参议院军事委员会主席史坦尼斯(John Stannis)审听把关——这位参议员是民主党人,但却支持尼克松的越战政策,更难得的是此公品德高尚,信誉极佳,是一位两党都可以接受的中间派人物。除此之外,尼克松表示今后不打算再交出任何磁带了,因为这场官司闹得天混地暗,已使总统职责和联邦政府的正常运作遭到严重影响。但是,这个妥协条件遭到特别检察官严辞拒绝。
尼克松之所以不愿交出整盘录音磁带,自有其难言苦衷。在与亲信交谈时他随意放肆,信口开河,说了很多一旦公之于众将对总统形象造成无法挽回影响的粗话。比如,1971年7月1日,因“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败诉,尼克松痛骂大法官斯图沃特是“病弱的私生子”(a weak bastard),污蔑格雷厄姆女士是“可怕的老妓女”(a terrible old bag)。又如,1972年6月23日,霍尔德曼向总统报告意大利货币里拉最近大幅度贬值,尼克松信口回答:“里拉是臭屎,别跟我提里拉。”其实,尼克松对意大利并无偏见,从对话上下文的语境来看,尼克松那天被水门案弄得心烦意乱,不想再听其它消息了,所以随口骂了一句粗话。可是,如果脱离当时的具体环境,将这段录音对话公之于众,断章取义,那简直就会闹出一场外交纠纷。
但是,考克斯坚持原则,寸步不让,他不但要求尼克松交出整盘录音带,而且将调查扩大到总统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不正当免税”的经济问题,这使尼克松恼羞成怒。在中东要地战火连天、美苏两国剑拔弩张、石油危机空前严重的背景下,1973年10月20日,尼克松命令司法部长理查森立刻解雇“不识大局”的考克斯。但理查森不愿从命,请求辞职。尼克松劝告理查森晚几天辞职,因为基辛格此时正在克里姆林宫折冲尊俎,不能让苏联领导人看笑话。但理查森愣是不同意。尼克松生气地说:“你这是坚持把个人承诺置于公众利益之上。”理查森反唇相讥:“我只能说,我相信我的辞职符合公众利益。”
尼克松火冒三丈,他转而命令司法部副部长洛克肖斯(William Ruckelshaus)解雇考克斯,可是,这位副部长同样不肯干。尼克松气急败坏,又下令司法部第三号人物博克(Robert Bork)解雇考克斯。博克犹豫再三,最后勉强同意。于是,白宫宣布解除理查森和洛克肖斯的职务,任命博克出任司法部代理部长。博克随即签署命令,让特别检察官考克斯立刻卷铺盖走人。白宫办公厅主任黑格将军以保密为由,命令联邦调查局迅速查封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扣押全部调查文件。
消息公布之时恰好是10月20日星期六晚上,新闻媒体毫不客气,立刻抢发新闻,并使用了“星期六之夜大屠杀”这样耸人听闻的大标题。
尼克松一向雄才大略,胆识过人,素以不按规则出牌而著称。在“星期六之夜大屠杀”中,他投机冒险,胆大妄为,企图利用中东战乱、石油危机、民心慌惶、美苏军事冲突一触即发之机撵走特别检察官,造成既成事实,争取得到“沉默的大多数”支持和谅解,一劳永逸地解决水门危机。这一莽撞之举,暴露出尼克松敢于冒险的性格和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
但历史证明,尼克松这回大大地失算了。西瑞卡法官表示,查封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之举“看上去仿佛是拉丁美洲国家的上校们上演的一场军事政变闹剧。”理查森惊呼:“一个法治政府已经濒临沦为寡头独裁政府。”
针对尼克松的冒险,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国会两院怒不可遏,全美民众群情激愤。据粗略统计,总数多达300万左右的电报、电话和信件如洪水般涌至白宫和国会,强烈谴责尼克松的胡作非为,要求国会立即启动宪法程序,弹劾无法无天的“帝王总统”。这样,水门事件从最初的一桩“屁事”,终于演变为一场震撼全国的宪政危机。尼克松判断失误,大动干戈,弄巧成拙,民心丧尽,四面楚歌,丧失了争取美国人民同情原谅的回旋余地。此后,即使他承认错误或毁掉录音带,亦将难逃被弹劾的最终命运。
在引发“星期六之夜大屠杀”的辞职风波中,为什么司法部长理查森宁肯辞职丢官也不肯解雇特别检察官呢?换句话说,美国的政府官员为什么会有如此坚强的原则性和良好的法治观念?
实际上,理查森的所作所为与美国宪政体制中的制衡和监督机制有直接关系。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重要官员虽然由总统提名,但必须经过参议院批准。在审批过程中,参议院可以要求被提名的官员作出某种承诺,作为批准任命的前提条件。这样,国会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了行政官员的人事任命权。政府高官若想官运亨通,不仅要听命于总统,同时也要看国会的眼色行事。
说起来理查森也算是尼克松的老朋友、老部下,他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曾在尼克松第一届内阁中担任副国务卿和国防部长等要职。1973年4月,司法部长克兰典斯特因水门案被迫辞职,尼克松便提名理查森接替。在国会举行的任命听证会上,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特意要求理查森承诺保证不非法干涉特别检察官的决定和行动,他当时信誓旦旦,满口答应,参议院遂批准任命。这样,如果理查森言而无信,随意撤换特别检察官,将可能对他的个人信誉和未来政治生涯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水门案后,福特总统于1975年重新启用理查森,他先后出任商务部长和驻英大使等要职,声望极高,青史留名。相形之下,1987年里根总统提名当时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博克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结果遭到参议院无情否决,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在“星期六之夜大屠杀”事件中扮演的不光彩角色。因执行尼克松的荒唐命令,博克付出了极为惨重的政治代价。
要求政府官员坚持原则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只有制度性的监督和保障,使耿直守法之士善终,令趋炎附势之徒失意,才能真正在各级官吏中形成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的操守和风气。
十、司法审查的经典杰作
“星期六之夜大屠杀”后,惊对全美各界的强烈反应,面临国会打算通过特别法案让考克斯官复原职的威胁,1973年11月1日,尼克松被迫同意任命得克萨斯州著名律师贾沃斯基(Leon Jaworski)出任特别检察官。他是军法官出身,曾任民主党总统约翰逊的法律顾问。
贾沃斯基开始调查后,尼克松被迫交出了9盘磁带之中的7盘(有两盘因故障或磁带告罄未被录制),但其中一盘却有18分钟空白。尼克松的女秘书玛丽·伍兹声称空白系她操作录音机时失误造成。
贾沃斯基审听磁带后发现,总统卷入了一系列掩盖水门案真相的犯罪活动,但严重程度一时尚无法判定。比如,在“100万美元现金”谈话中,尼克松的确说:“我们不能这么干……我是说白宫方面不能这么干。”而且,谈话两天后,由于麦克德坦白交代,迪安不得不放弃了这个计划。这样,尽管水门案犯曾收到40万美元的“堵嘴钱”,但与这次密谋没有直接关系。换言之,尼克松只是“密谋妨碍司法”或“妨碍司法未遂”,并未犯下妨碍司法的实际罪行。同样,当谈到证据法在国会和大陪审团听证时的适用性有所不同时,尼克松曾对霍尔德曼说:“死活也要确信,你一口咬定,我记不清了,我回忆不起来了。”从严格的法律角度看,尼克松当时只是在谈作伪证的技巧,并未具体地教唆如何作伪证。因此,仅凭已有的录音带副本,尚不足以证明总统罪行的严重程度。
为了深入调查,贾沃斯基要求尼克松交出更多的录音带。与此同时,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开始举行弹劾听证会,下令总统交出42盘磁带。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未来的美国第一夫人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R。Clinton)恰好也是司法委员会精心挑选出的百名精英律师之一,参预起草和制订弹劾总统程序的工作。
面对压力,尼克松只交出了经过剪辑的42盘磁带的文字副本。
1974年3月,联邦地区法院大陪审团作出判决,(美国司法制度中的大陪审团通常由23人组成,他们不负责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或被告触犯了哪些法律。大陪审团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案情的前期调查,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一些有争议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立案起诉涉及7名白宫高级幕僚的美国诉米切尔案(United States v。Mitchell et。al。)案,并把尼克松定为此案中“不受起诉的同谋者”(an unindicted co…conspirator)。
之所以没直接起诉尼克松,一是因证据不够充足,二是觉得起诉总统的时机尚不成熟。根据美国宪法,当总统犯有重罪或轻罪时,只有众议院有权决定弹劾,其角色相当于检察院;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弹劾案,其角色相当于陪审团。特别检察官当时认为,只有当尼克松被弹劾之后,法院才能以刑事罪立案起诉总统。
1974年4月18日,西瑞卡法官向尼克松发出传票,要求他再交出64盘录音带,其中包括1972年6月23日的谈话录音,以便在美国诉米切尔案中对白宫幕僚进行刑事审判。此举不仅可能将尼克松置于死地,而且会把他的心腹幕僚全部打入大狱。尼克松大怒,他再次启用总统行政特权,不但不交出录音带,而且连文字副本也拒绝提供。这场录音带官司愈演愈烈、日趋失控,使尼克松政府在内政和外交领域皆处于半瘫痪状态,很多重要的外交谈判和承诺被迫无限期推迟。
5月24日,贾沃斯基越过联邦上诉法院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希望大法官一锤定音,尽早结束这场久拖不决、举国遭罪的宪政危机。在此特殊情况下,最高法院打破常规,同意直接审理特别检察官的上诉。这个案子史称“美国诉尼克松案”。在美国宪政史上,这种越过联邦上诉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在尼克松案之前只有6例。
1974年7月8日,法庭破例在休庭期开始辩论尼克松案。尼克松的律师克莱尔(James D。St。Clair)声称,特别检察官是由行政部门任命的官员,他与总统之间的争执属于一种“部门内部争执”(intra…branch dispute),这是一种上下级之间的政治关系,具有“不可司法性”,不应在联邦最高法院对薄公堂。另外,总统拥有宪法所赋予的重大职责和保密的行政特权,由于法院要求交出的录音磁带涉及行政部门的外交和军事机密,因此,尼克松总统对这些磁带拥有合法的保密特权。
正当克莱尔律师雄辩滔滔、侃得天花乱坠之时,鲍威尔大法官冷不丁问道:“如果录音谈话与刑事阴谋罪有关,要求保密的行政特权究竟符合哪些公众利益?”克莱尔机智而镇静地诡辩道:“刑事阴谋罪只有当被证实是刑事犯罪之后才是刑事阴谋罪。”照此怪圈逻辑,即使谈话录音涉及刑事阴谋罪,但由于总统行政特权的保护,所以法院无权发出传票;由于法院无法审听录音谈话是否涉及刑事阴谋罪,所以录音磁带永远受到行政特权保护。这样一来,民选总统实质上成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专制帝王”。
贾沃斯基针锋相对地指出,此案涉及司法部门传唤和审查证据之权与总统行政特权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联邦刑事程序法规定,法院可以就任何问题、向任何人发出要求交出证据的传票。毫无疑问,总统拥有宪法所赋予的职责,享有保密的行政特权,但是,这种行政特权是否具有绝对性呢?美国宪法极为简洁,在总统行政特权问题上语焉不详。据此,贾沃斯基强调:“此案提出了一个真正的宪法问题,即究竟谁是解释宪法含义的仲裁人?”“如果现任总统或任何一位总统声称,宪法的含义是由总统说了算,那么这个国家的立宪政府体制就会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中。”
美国诉尼克松一案给美国最高法院出了个大难题。此案不仅涉及总统行政特权、国会调查权和法院传唤证据权之间的关系,而且事关民选总统是否可能被弹劾,这些显然都是极度错综复杂的政治问题,而非简单明了的法律问题。在讨论是否应当受理此案时,首席大法官伯格起初认为,尼克松案判决只会影响美国诉米切尔案的呈庭证据,不具有紧迫和危急特点,应打回到联邦上诉法院,不能让下级法院养成动辄越级上诉的毛病。另外,在伯格主持起草的判决书的初稿中,他仍然倾向于总统应当在外交和军事领域享有保密的行政特权——显然,这是为尼克松剪辑和整理录音带文字副本留下余地。伯格是尼克松千挑万选、反复斟酌之后提名任命的保守派法官,与尼克松私交很好,出任首席大法官后,他仍然时常赴白宫与总统共进晚餐。
7月9日,即法庭辩论结束次日,布伦南和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1939…1975任职)大法官先后来到乔治城大学医院,看望退休后因病住院的沃伦大法官。尼克松对“沃伦法院”的一些著名判决非常不满,他以重建“法律与秩序”(Law and Order)的口号当选总统后,对沃伦极为冷淡。当沃伦患病需要住院时,尼克松利用总统兼美军总司令的权力阻挠沃伦住进全美医疗设施和环境最佳的海军总医院,气得沃伦老泪纵横。当天下午,听了老友对尼克松案的概述后,沃伦对道格拉斯说:“如果尼克松逃脱此劫,那就等于是尼克松任意立法,而不是国会和法院立法。”沃伦鼓励老友:“如果你对判决书有任何不满,照直说出来。保守派对你心存畏惧,因为你是良知。”当天深夜,由于过度激动,沃伦大法官心脏病发作不幸去世。
布伦南和道格拉斯是昔日“沃伦法院”中的两员大将,在美国诉尼克松案中,他们又一次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在讨论和起草判决书过程中,伯格曾提出,法院发出强制性传票时对普通公民和总统应有所区别,但道格拉斯对此观点予以坚决抵制。布伦南则告诫伯格,尼克松案的判决涉及现职总统,最高法院一定要统一口径、步调一致。他建议,应当象1958年著名的库波诉阿隆案(Cooper v。Aaron;1958)判决那样,由九位大法官共同签署一个意见一致、措辞强硬的法院判决书。言外之意,如果大法官们步调混乱,阵脚不稳,尼克松有可能象南北战争时期的林肯总统那样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南北战争初期,林肯不仅未经国会授权便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中止人身保护令状特权、把平民交付军事法庭审判,而且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判决置若罔闻。参见本书第9章: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
布伦南大法官的告诫绝非无中生有、危言耸听,因为尼克松本人曾扬言他只遵循和执行联邦最高法院“明确的判决”(definitive decision)。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著名记者拉瑟(Dan Rather)质问尼克松:“林肯说过,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凭什么你感觉自己与林肯不同?”尼克松精通历史,反应敏捷,他毫不客气地反击:“林肯总统在南北战争时期中止了人身保护令状特权。”这个答复把后来成为CBS电视台新闻主播的拉瑟噎得哑口无言。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大法官虽然经总统提名任命,但由于司法公开和新闻监督的制约,没有哪一位大法官愿意在宪政史上留下“总统狐朋狗友”的千秋恶名。杜鲁门总统曾深有感触地说:“无论何时你把一个人放到最高法院,他就不再是你的朋友了。”在此背景下,宪政法治原则终于压倒了党派利益和私人交情,伯格大法官最终决定服从全局利益,按统一步调集体行动。
尼克松案的判决书名义上由伯格一人执笔和署名,但实际上布伦南等其他七位法官都具体参与了判决书各个部份的撰写。这个影响重大的判决书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非常罕见的一次“集体创作”。由于利益冲突,伦奎斯特大法官主动提出回避,因为在出任大法官之前他曾是尼克松政府第一届内阁中的助理司法部长,与尼克松的心腹、前司法部长米切尔和总统国内事务助理埃立希曼关系密切,而这两位人物都是美国诉米切尔案中的被告。
1974年7月24日,最高法院以8对0票作出了支持地方法院的判决。
在判决书中,伯格大法官两次提到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1803)中的经典名言:“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针对“不可司法性”问题,判决书指出:在一个悬而未决的刑事案中,特别检察官声称有必要获得被传票的资料,总统反对交出资料并以行政特权与之抗衡,这种“部门内部争执”实质上起因于联邦刑事程序,因此,此案属于传统的“可交法院审判的”(justifiable)案例。针对总统行政特权问题,判决书裁决:“宪法没有明确提及任何有关保密的行政特权,但在保密利益与总统有效地履行职权相关的范围内,这种特权具有宪法基础。”但是,这种行政特权并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当刑事审判需要使用受到传票的资料时,仅仅基于保密的笼统利益而宣称的行政特权不能超越刑事司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因此,尼克松总统必须交出录音磁带。但判决书同时也强调,法院必须对总统谈话录音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予以特别保护。
裁决公布后,尼克松对8对0票的表决深感惊讶,但他宣布完全服从这一“明确的判决”,并交出了1972年6月23日谈话录音的文字副本。这次谈话发生在水门案事发5天之后,那天上午,哈里德曼对尼克松说,根据迪安的主意和米切尔的建议,应当让中央情报局给联邦调查局代理局长格雷打个电话,让他们停止调查,因为水门案犯麦克德和亨特都有中央情报局背景。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之间曾有一个秘密协定,互不干预对方的行动。尼克松当时表示:“……中央情报局应当给联邦调查局打个电话,就说白宫方面希望,为了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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