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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5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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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军的最终目标是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全面禁止外空武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削减常规军备。拥有最多和最精良核与常规武库的大国,在实行军控与裁军方面负有特殊责任。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防扩散本身不是终极目的,只有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此类武器才能有效防止扩散;防扩散不应妨碍各国和平利用科学技术的正当权益,更不能因此而限制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
——各国均有保持正当国防能力和合法自卫的权利,实行军控与裁军的各个阶段都应保证所有国家的安全不受损害。国家不分大小都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讨论和解决军控与裁军问题。国际军控与裁军的实行不得损害任何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得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
——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应严格管制敏感材料、技术及军事装备的转让,并采取克制的态度,停止不负责任的武器转让。
——各国应赞同、尊重并支持国家间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谈判和自愿协议的基础上采取的军控与裁军措施。
多年来,中国正是本着上述基本原则,承担在军控与裁军领域所负的国际义务和责任,为促进人类的和平与发展,作出了自己应有努力。 
二、裁减军队员额一百万  
1985年5月,中国郑重宣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将裁减员额100万。这是中国多次单方面裁军活动中最有代表性的一次,表明中国积极推动军控与裁军的决心。这与当时国际上两大军事集团的军备竞赛形成明显对比。
中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保持一定规模的常备军是中国国家安全 
的正当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其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制止颠覆和分裂,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国在确保国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始终将军队员额控制在最低限度。新中国在成立后的一段较长时间里,一直面临着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孤立、封锁、颠覆和破坏,因此,中国人民解放军经常处于临战的戒备状态。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也积极努力控制军备,分别在1955年和1958年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裁军行动。八十年代,中国的安全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为了集中力量加快经济建设和进一步加强军队质量建设,中国军队建设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从过去随时准备应付大规模侵略战争转变到和平时期建设的轨道上来。为此,中国采取了大规模的裁军行动。
作为八十年代大规模单方面裁军行动的序幕,从1982年到1984年,中国对军队进行了精简整编和体制调整。1985年5月,中国决定裁减军队员额100万。这一行动范围之广、裁减幅度之大,为当时国际军控与裁军领域所罕见。
——裁减员额。到198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总员额由423。8万人减到323。5万人。之后,又作了进一步的裁减,至1990年,全军总员额减到319。9万人,共裁减员额103。9万人,占裁减前总员额的24。5%,百万裁军的任务已超额完成。
——撤并机构。大军区由11个撤并为7个。全军经过撤销、合并、降级、改制,共减少团级以上单位5900多个。
——实行文职制度。将科研、工程技术、教育、文艺、卫生等系统的大部分现役军官改为军内文职人员。
——削减武器装备。全军共削减各种火炮近10000门;各型坦克1100余辆;各型飞机近2500架;各型舰艇610余艘。
——开放部分军用设施。全国共有101个军用机场、29座军用港口向社会开放,并将部分军事设施改为民用。
在当时冷战尚未结束,美苏裁军谈判长期未果的情况下,中国单方面大规模裁减军队员额的行动,不仅有利于促使当时的东西方两个集团减缓军备竞赛的势头,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而且有助于在世界各国间逐步建立相互信赖的气氛,改善军控与裁军的环境。中国此次裁军行动对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维持低水平国防支出  
中国一贯注重合理的国防费规模,依据国家财力可能,在综合平衡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国防费用,保障重点,合理使用,厉行节约,提高效益,用有限的经费维持国防建设的最低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对国防支出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压缩,严格控制国防支出。 
中国对国防费的管理是严肃认真的,始终坚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中国的国防费预算、决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国防支出的严格执行和合理使用,国家和军队的审计机关对国防费拨款及其使用效益实施审查、监督。
1994年中国国防费为550。71亿元人民币。其构成为:人员生活费187。74亿元,占34。09%,主要用于军官、士兵和职工的工资、伙食、服装等;活动维持费188。45亿元,占34。22%,主要用于部队训练、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水电、取暖等;装备经费174。52亿元,占31。69%,主要用于装备的科研、试验、采购、维修、运输和储存等。从上述国防费实际构成比例可以看出,维持费用占了大部分。这些维持费,除保障人员生活和正常活动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经费用于社会性支出,其中用于退役军官供养、军队子弟学校和幼儿园的经费近37亿元。
勤俭建军、艰苦奋斗是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中国人民解放军除开展清仓利库和修旧利废等群众性节约活动外,还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农副工业生产和经营活动。这些主要是为了解决随军家属和子女就业,改善基层部队物质文化生活,支援国家经济建设。
中国国防支出始终维持在确保国家安全所需的低水平上。1979年——1994年,国防费的绝对值年平均增长6。22%,而此期间全国零售物价总指数年平均上涨7。7%。如保持1979年国防费实际购买水平,十六年需拨国防费5812。94亿元,而实际拨4164。99亿元,仅占需拨款的71。65%。为保证物价上涨条件下军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国防费中人员生活所需支出大幅度增加。近年来,中国年度国防费的增加,主要为弥补物价上涨和保障人员生活。
与世界其他国家已对外公布的国防费相比,中国国防支出的总体水平是相当低的。按人民币对美元的年平均汇价计算,1994年中国国防费仅为63。9亿美元,只相当于美国的2。3%、英国的18。3%、法国的18。6%、日本的13。9%。若按人口计算,1994年中国人均国防费只有5。36美元。中国国防支出的低水平,不仅反映在国防费的绝对值上,而且也反映在国家国防负担的相对比例上。1979——1994年,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5。6%下降到1。3%;国防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也从18。5%下降到9。5%。1994年,中国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1。3%,而美国为4。2%,英国为3。6%,法国为3。18%;中国国防费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为9。5%,而美国为18。9%,英国为9。64%,法国为13。6%。
以上事实说明,中国的国防建设是低投入型的。今后只要不出现严重威胁中国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情况,中国的国防费就不会有大幅度实质性的增加,中国永远不会威胁、侵略别国。  
四、和平利用军工技术  
中国于七十年代末开始有计划地全面实施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中国的军转民是国家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不仅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有助于巩固中国军控与裁军的成果。
在实施军转民过程中,中国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将三分之二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转向为经济建设服务,并且改革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调整国防科技工业产业、产品结构,将国防科技成果转为民用。
中国于1989年成立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组成的军转民联络小组。国防科技工业相对集中的省、市相继成立了军转民的协调指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将军转民有机地纳入国家、地区以及行业的各项发展计划之中。现在,主管军工生产的原有关政府部门已改为行业总公司,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逐步发展成为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为了扶持军转民,中国在“六五”(1981——1985年)和“七五”(1986——1990年)两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期间,对军转民技术改造项目投入约40亿元人民币,在“八五”(1991——1995年)期间又投入100多亿元人民币。军工企业同等享受实行国家关于搞好企业经营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改革措施,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除按承包合同规定向政府交纳部分利润和税金外,其余民品生产利润多用于扩大民品生产和改善职工生活。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从原来的单一军品产业结构,逐步过渡到军民品多种生产的模式,不仅保证了和平时期国防建设的需要,而且还提供了高质量的民用工业品和消费品,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通过技术改造和新建的方式,目前已拥有达到经济规模的民品生产线约450条。国防科技工业部门的民品产值以20%的速度逐年递增,占国防科技工业总产值的比例,由1979年的8%增长到1994年的80%左右。
目前,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已能生产50余大类、15000多种民用产品。产品涉及通信、能源、交通、轻纺、医疗卫生和工程建筑等行业领域,其中有的已占全国产品产量的相当比例,如汽车占全国产量的9%,摩托车占60%,铁路货车占26%,煤炭综合采挖设备占24%。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利用军工技术和设备研制生产了运五、运七、运八、运十二等民用飞机;与外国企业合作生产了MD—82、MD—90等大型客机;自行研制了10亿次银河II型巨型计算机及应用软件;设计并建造了30万千瓦的秦山核电站;建造了穿梭油轮、多用途集装箱船和大型风冷集装箱船等一系列高新技术产品。1984—1994年,中国发射了11颗民用应用卫星。通讯卫星的发射,使中国卫星电视覆盖率达到82%;卫星气象系统提高了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大幅度减少了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卫星遥感技术在国家建设中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
为了有计划地将国防科技成果转为民用,中国成立了国防科技成果应用中心,并建立了成果推广网。十多年来,已有2500余项国防科技成果解密转为民用,极大地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发展。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在开发民品过程中,还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到1994年,已建立各类中外合资企业300余家。
中国利用军工技术造福人类的举措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中国与联合国共同在北京和香港举办的军转民研讨会,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响应。1993年香港研讨会发表的军转民宣言认为,国际和平与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裁军与和平相辅相成,军转民是推动裁军和促进和平与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
中国实施军转民不仅促进了国家经济建设,而且也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在和平时期将军事工业转为民用的成功经验。 
五、严格管制敏感材料与军事装备的转让  
敏感材料与军事装备的转让是国际军控与裁军领域的重要问题,中国对此一贯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
中国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推进核裁军进程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三大目标。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和不帮助别国发 
展核武器的政策。中国同时认为,防止核扩散不能无视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益和要求,更不能采取双重标准,以防止核扩散为借口限制和损害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
中国认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制度是维护《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加入该条约之前即承诺履行该机构规约的义务,包括保障监督的义务。1992年中国加入该条约后,严格履行条约关于保障监督等各项义务,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在这些方面进行充分合作。中国的核出口遵循三项原则: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允许不得向第三国转让。中国的核出口由政府指定的专门公司经营,有关政府部门对出口申请逐案审批。中国出口的核材料和核设备均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中国从未出口过铀浓缩、后处理和重水生产等敏感技术。
为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工作,1991年11月,中国正式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该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该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有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
1985年,中国宣布自愿将部分民用核设施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实施保障监督。1988年,中国与该机构签订了自愿保障监督协定。根据协定,中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了自愿交保设施的清单,并建立了对该机构保障监督的核材料进行衡算和控制的系统。该系统由国家主管部门、接受保障的核设施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和运行。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的保障协定。核设施单位负责按协定要求建立测量系统和记录、报告制度,并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视察员对设施的现场视察。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中国不生产、不拥有化学武器。中国是《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首批签署国,并以认真和建设性的态度参加了禁止化武组织筹委会的工作。中国在历史上曾深受化学武器之害,在领土上至今还有大量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这些化学武器仍在危害当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存环境。中国要求,在别国遗弃化学武器的国家应按公约规定,尽快彻底销毁所有遗弃化学武器。中国希望公约早日生效,并得以全面和有效地实施,以使人类早日摆脱化学武器的威胁,实现无化学武器的世界。
中国是民用化工大国,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及其技术和设备的出口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学品及其技术和设备。为确保中国出口的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不被用于制造化学武器,中国政府制定了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出口管理规定和措施:参照公约化学品附表制定了化学品出口控制清单;清单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的进出口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归口管理;有关进出口业务由化学工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专门的企业经营;有关进出口的审批、发放许可证及查验等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中国要求进口国政府保证,从中国进口的有关物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不向第三国转让。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既反对任何国家生产生物武器,也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扩散此种武器。1984年,中国参加了《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认真、全面地履行所承担的公约义务。1987年以来,中国一直按该公约审议会的决定,逐年向联合国报告与公约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中国支持有助于加强公约有效性的措施,并将积极参加公约特设工作组关于促进国际合作、加强信任和核查等措施的讨论。
中国在军事装备及其技术转让问题上,尊重世界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有关原则拥有维护自身安全的自卫权利,也关切武器装备的过度积累对世界安全和地区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
中国在较长的时间里没有武器装备的出口贸易,直到八十年代初才开始出口,且数量一直十分有限。按照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的情况表明,中国的常规武器出口同美、俄、英、法、德等国家相比,数量很小。
中国对常规武器转让一贯坚持以下原则:武器出口应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防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利用军贸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
中国对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实行严格管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军委领导下,负责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的统管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制订转让的法规和政策,其成员主要包括外交部、总参谋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国家军品贸易局是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中国对外经营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的部门和公司必须得到政府授权和注册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武器装备及其技术转让合同须经批准才能有效,重大的转让项目、合同必须经国家军品贸易管理委员会审查,国务院、****军委批准。未经政府审查批准,私自转让武器装备及其技术的公司或个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中国在防扩散及军事装备转让方面所坚持奉行的原则和做法,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有助于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六、积极推动国际军备控制与裁军  
中国一贯认为,争取实现裁军,维护世界和平,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长期以来,中国重视并支持国际社会为促进军控与裁军所作的持续努力。自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军控与裁军活动。
中国以认真的态度参加联合国大会和负责审议裁军与安全问题的第一委员会以及联合国裁军审 
议委员会会议。中国派高级代表团参加三次联合国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以及“联合国裁军与发展的关系”国际会议。
中国重视并支持通过谈判缔结军控与裁军协议和条约。中国自1980年起正式参加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的工作,积极促进各项裁军问题的谈判和达成有关公约。
中国赞赏并支持联合国倡导的各项裁军活动。1987年,中国作为东道主同联合国合作在北京召开了“世界裁军运动”区域讨论会。中国响应联合国的号召,就裁军问题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国范围开展“国际和平年”、“裁军十年”等活动。中国曾多次派人参加由联合国主持的有关研究裁军和安全问题的专家组、讨论会,认真负责地为拟订公正合理的研究报告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在国际军控与裁军活动中,中国一贯积极支持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合理建议和主张。七十年代初,中国支持斯里兰卡等国关于把印度洋定为永久和平区的建议。1973年和1987年,中国分别签署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的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和《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的有关附加议定书。中国一贯尊重并支持有关国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区的要求。根据这一立场,中国欢迎非洲国家达成《非洲无核区条约》,支持有关国家建立朝鲜半岛、南亚、东南亚和中东等无核区的主张。在双边领域,中国与一些国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军备控制与裁军问题的磋商。
中国参加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军控与裁军条约或公约,主要有:《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南极条约》、《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中国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中国高度重视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对促进国际军控与裁军的积极作用,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中国代表团正在积极参加《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和《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公约》的谈判工作。
中国不仅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而且还以许多现实、合理的主张,积极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
早在1963年,中国政府就发表声明,主张全面、彻底、干净、坚决地禁止和销毁核武器。中国在发展核武器问题上一贯持十分克制的态度,核武库一直维持在十分有限的水平。中国的核武器始终以自卫为目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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