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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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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作品的作者在描写事实中所用词汇体现主观评价并无不当,只要其报道的基本事实是真实、客观的。其次,上述词语“二奶”只是对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两个女人事实的一种描写,乃是中性描写词汇,与其婚姻状况无关,故加上引号。正因为邓世祥在长时间内以欺骗手段分别与陈良琴和李梅非法同居的事实是为社会公德和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邓世祥根本不可能与两人履行什么合法手续,邓拿出一张未婚证明(他是向有关部门故意隐瞒其曾与两名女子非法同居并非法生育了子女的事实而办理的)来举证自己“未婚”,并以此证明申请人报道不实,实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愚蠢做法,而一审法院不顾一审被告石野所提供的大量事实,对原告观点的支持是十分可笑的。文中有关词语,是石野对陈良琴的语言引述,并非作者故意为之的语言,对此问题陈良琴已经当庭作过证并可再次作证。
在邓世祥举不出反证证明这不是事实的情况下,“强暴”等事实就应该被认定;一审法院故意回避本案重要证人陈良琴作证的事实,却单方面支持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极不公正的。
〖HT〗王维忠特别指出,广州两审法院皆置基本事实于不顾,判决申请人名誉侵权成立,是枉法裁判的行为。
〖HTK〗邓世祥遗弃同居女子及自己的非婚生子女,这是有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的铁铮铮事实。在生效的民事判决没有被推翻和否定之前,文章中所反映的主人公“长时间的非法同居”、“非婚生子女”等事实都是非常确定和真实的。因此,作者和报社不存在任何捏造事实的行为。两审法院虽然都认可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但却忽视所谓侵害邓名誉权的内容也主要来自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如此判决报社和石野构成名誉侵权,这是置基本事实于不顾的枉法裁判行为。
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故意不受理石野及《深圳法制报》针对邓世祥恶意诬蔑的反诉,公然包庇邓世祥及其代理人刘祥武出示的多份伪证,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因为原告邓世祥在起诉状和附件中公然置铁的事实和法律的尊严不顾,颠倒黑白,大肆伪造假证:公然诬蔑控诉人石野“与陈良琴在广州市海珠区租房同居”(见原审原告起诉状第6页第7行),而事实真相是,控诉人石野作为一名新闻记者获知邓世祥玩弄多名女性及陈良琴携带其与邓的未婚生子邓珂南下向邓讨要小孩子的有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不成并多次遭到邓的毒打和侮辱后,愤而为投诉无门的陈氏母子伸出援助之手,与女友无私帮助他们,却遭到邓的恶意诽谤。
邓世祥公然捏造事实诬陷控诉人石野是因为敲诈其12万元不成并最终于2001年1月在《打工》杂志及2月22日的《工人日报》上披露了邓玩弄女性的丑恶行径。
邓多次诬称石野冒充《工人日报》新闻周末记者骗财骗色(见起诉书第8页),而实际上,石野自1999年底至2002年底一直为该报特聘政法记者,这也有工人日报社的证明。
石野和《深圳法制报》均是针对邓世祥在起诉状里的公然诬蔑及作假恶行及时向法院提出反诉的,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二审法院面对大量事实,不但拒不受理原审两被告的合法诉讼,反而故意回避,并在一、二审的判决书中公然称原审被告石野、上诉人《深圳法制报》以被上诉人邓世祥向社会各部门寄发不实材料,损害其名誉为由提出反诉,因两方的反诉与被上诉人的本诉并不是基于一个事实,而是别一侵权关系,不属于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故不作合并审理,可另行主张权利。这严重剥夺了和侵犯了两上诉人的诉讼权。〖HT〗
同时,精通法律的王维忠还指出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HTK〗一审法院尽管向石野的代理人送达一审判决,但没有告知权利和期限,致使其在执行阶段才得知不仅一审法院已经审结了此案,而且该案二审的判决都已生效,使其受宪法保障的实体权利和受民事诉讼法保障的程序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二审法院对于石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是“原审被告石野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意见”,这不但与事实极为不符而且是明显的故意枉法行为。其一,二审法院一边公然在判决书里称“原审被告石野下落不明”,一边在此判决书的前面即现审被告石野的出生年月及现住址上写有“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东28号幸福大厦1006室”的具体地址,而二审法院从未寄出任何有关本案的开庭通知书;其二,如果申请人石野真的像二审法院所称的“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通知其参加决定其诉讼成败的二审诉讼,只能用尽人皆知毫无实质意义的公告形式送达传票的话,那么,在执行时法院何以很轻易只通过电话便找到申请人并积极地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需特别说明的是,石野的手机号码自从2001年10月前往广州市应诉一审开庭时至今从来没有变动过,而且一直保持开机。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广州中院委托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执行所谓“生效判决”时,正是通过这个电话找到申请人的,申请人接到执行法院的电话后从未回避,并且多次亲往法院说明情况。由此可见,二审法院采取的所谓公告送达的手段正是想规避法律、处心积虑通过剥夺石野的权利达到其缺席判决进而剥夺其实体权利的目的。〖HT〗
跟踪记者的正义之旅(5)
令人奇怪的是,在二审庭审笔录中,被告邓世祥公开称:石野之所以没有到庭是因为其有犯罪行为被北京警方关押,而庭审法官对此也居然采信。这也说明二审法院根本就没告知第二上诉人石野到庭,故意侵犯其诉讼权。由于广州市中院的有关人员百般为难,直到2006年6月14日,我的那份申诉才递上去,但2006年10月,对方又驳回我的申诉请求。
至今,七年时间过去了,我的自诉案在三年前被最高人民法院移交到北京市高院后,一直没有消息,我多次和律师周律英、刘云雷一起前往询问,对方称此案早退到二中院了;而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称他们根本没有卢到案卷,很可能是丢失了!对方有关人员还冷若冰霜地叫我直接找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就这样,我的这种至今不见影踪的自诉案又被人莫名地踢了回去。
由于此案一直没有消息,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忠林教授又对我的案子进行了关注。与此同时,安徽团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明丽及全国政协委员舒乙也向大会递交了有关案情材料,大力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迅速指定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给当事人一个交代,给新闻界一个交代。但是,从2007年3月到现在,我还在苦苦地等待着,同时,我又不由想到了2006年11月底,王维忠在北京武警医院的重症病房怒斥这几家法院实在不像话!这么一宗证据确凿的自诉案,却拖了这么多年,他们不能把中国首宗记者自诉案当作皮球来踢!
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1)
王维忠教授每次都积极参加人代会。人代会被看作是对“一府两院”,特别是“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最重要时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 明文规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是人大常委会集体监督。但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不明确,人大代表只能在人代会期间结合具有代表性的“两院”典型违法案例,揭露司法腐败,以促进司法公正。也就是说,只有在会议期间才可以通过代表批评、质询等方式实施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
王维忠和多位人大代表指出,其实《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进行了限制,如果全国290万各级人大代表都被赋予监督“两院”工作的权力,司法腐败一定会得到遏制。现在“一府两院”的许多部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聘请了各种监督员,但都是有名无实。
特别是现在有不少地方法院总是借口“独立审判权”,想竭力摆脱人大监督。
甚至最高法院的不少高官还想把《代表法》中鲜有实施的“质询案”去掉。王维忠一直在为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呼吁,认为应该明确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以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人大代表向“一府两院”提“质询案”,在《代表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这是人大及其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最有力的监督形式。应该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正确运用提出“质询案”的权力。但这项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代表们用得不多,主要原因是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并联名后,被质询单位找代表团领导说情,使代表团领导很为难而放弃。建议人大代表的“质询案”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2004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王维忠作了两次慷慨激昂的发言。一次是他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建议国家向东北粮食主产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次是在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时,他作了长达四十多分钟的发言,当面质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干预吉林省黑社会头子孙长春和田波两个死刑案。同时,建议各级人大应依法行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依法加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力度,以杜绝法院的各类腐败。作为人民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王维忠敢说敢做。2005年2月,他联手吉林省多位人大代表,两次质询一宗明显枉法徇私案的相关法官,并当众怒斥违法办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的有关人员。说起此事,还得先从一宗民事合同纠纷案谈起。1998年11月13日,大连吉禾谷物有限公司(简称吉禾公司)与大连嘉信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吉禾公司购买嘉信公司建筑面积为43 700平方米的楼房。合同签订后,吉禾公司履约,按期支付了所有房款。谁知,就在他们等待领取房子钥匙时,嘉信公司却一再违约。吉禾公司于2000年5月26日拿到房产证时,惊奇地发现,该楼面积仅为32 770。88平方米,比原合同少了10 729。12平方米。尽管他们再三追问,对方不是支支吾吾,就是避而不谈。为此,吉禾公司向他们追讨多付的房款5155万元,强烈要求嘉信公司如数返还,并按规定承担期间有关银行利息743万元。但嘉信公司辩称,这是吉禾公司为融资要求嘉信公司人为加大虚构面积的结果,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余,吉禾公司将嘉信公司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吉禾公司胜诉。法院判令嘉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吉禾公司购房款29 844 921。60元,并从1999年4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嘉信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2002]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并附内部函一份),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压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即在重审中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不顾事实,公然推翻原一审判决,改判吉禾公司败诉。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院反而让吉禾公司偿付嘉信公司购房款2173万元及同期利息。如此颠倒是非的判决,令一头雾水的吉禾公司甚感惊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这是小学生都明白的事理,一审你们也判决了,为什么这次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呢?你们如此推翻自己的一审判决,不是在戏弄法律吗?”对方竟然毫不脸红地回答:“我们一审判决没问题,但我们要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他们是我们的顶头上司,叫我们如何判,我们就只能如何判。”吉禾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再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此枉法判决重新审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胡仕浩接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令吉禾公司不解的是,胡仕浩接手案件后,一直明显偏向嘉信公司,对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锡令和律师态度极其恶劣,几次公开对他们讽刺挖苦,冷言冷语。胡仕浩在审理此案时一开始就带有倾向性,并公然对嘉信公司制造的伪证予以采信,而对吉禾公司依法提交的原始证件置之不理。
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2)
胡仕浩说:“这个案子没有领导跟我打招呼,恐怕我退休前也审不下来,但是这个案子还得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总不能拿到联合国去审吧?”当时,把吉禾公司的杨锡令气得半天说不出话来。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按胡仕浩的“指导思想”,嘉信公司曾出示一份关于吉禾公司对嘉信公司装修要求的文件,作为审理此案的关键要件。吉禾公司发现此件原本三条(吉禾公司有存档为证),可最高人民法院出示的文件却是四条,明显系对方的伪造文件,便依法向主审法官胡仕浩提出鉴定真伪要求。但是,胡仕浩却把嘉信公司的文件作为证据存入卷宗,而拒不鉴定。吉禾公司多次申请鉴定不果,并将此案反映给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李政文主任。李主任看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明显的违法审理现象,遂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并由吉林省人大内司委发函给全国人大内司委,要求跟踪监督此案。但他们等了几个月后,始终未见案件有何进展。2005年2月,吉林省人大特意派人带杨锡令找到了王维忠代表,委托他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依法监督。王维忠认真阅读全部材料后,以最短时间对有关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断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明显违法。
2005年2月28日,王维忠跟吉林省高院打招呼,让其转告最高人民法院,他们这些人大代表要当面了解此案。2005年3月3日上午,在京参加全国人代会的王维忠在驻地约见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和相关办案人到场谈话。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派遣民事庭纪厅长与主审此案的法官胡仕浩到场,王维忠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直接向他们提出了三个问题:“购房面积由43 700平方米变成32 770。88平方米,减少10 729。12平方米是不是事实?”胡仕浩:“是事实。”王维忠问:“此案最根本要件既然属实,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密令辽宁省高院将一审判决硬是翻过来?”接着他又问:“吉禾公司多次提出对其发给嘉信公司关于装修函中的第四项的真伪进行鉴定,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不予理睬?为何主审法官在开庭时,根本不理睬吉禾公司提交的函(三条)作为证据采信,却将被告存伪的函作为证据要件装入卷中呢?”胡仕浩:“我们只想以调解来解决,不想提交鉴定。鉴定还得花钱。”王维忠问:“对此法庭打算怎么办?”胡仕浩:“我尽量作调解,如不成,可提交鉴定。”然后王维忠又严厉地质问胡仕浩:“你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主审法官,你说过,退休前也结不了案,但这个案子还得在最高法院审,总不能拿到联合国去审吧?”胡仕浩:“前面的话我没说(实际有双方多人在场听到),到联合国审是我说的。”王维忠严厉地指出:“我不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他又明确表示,吉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对此案密切关注,只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办案,尽快将此案审结。这时,站在一边的纪厅长连连表示:“我们回去抓紧办,如果调解不成的话,就依法下达判决。”可是又一年过去了,本案还是没审结,法院就是拖着不判。由于吉禾公司不同意调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将“存伪函”提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6月16日得出结论:检材内容中第四项与检材其他内容不是一次连续打印形成。公安部的权威鉴定证明了这是一份伪证!鉴定材料出来后令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措手不及,非常紧张。胡态度发生极大转变,连续四五次找到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律师一再要求和解,态度发生了极大转变。但吉禾公司方坚持不调解,只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征询王维忠的意见。王维忠让他转告主审法官:“作为人大代表,我不干预法院独立办案,但我一定会依法跟踪此案并对其违法进行监督。”随后,他又就此特意写信给有关法官,明确表示了态度,并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在审理此案中的违法事实递交全国人大办公室联络局督办。见调解不成,胡仕浩又向吉禾方提出将此案重新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并辩解说:“我们做出判决,嘉信公司会有意见,交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更好。”目的很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想把矛盾转移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他们的非法要求,吉禾公司极力反对,并严正指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一个案例不能再次发回重审。这点,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当然应该比一般人更清楚。胡法官等不甘心,再次开庭时对鉴定书内容提出质疑。公安部鉴定中心的技术人员到庭接受质证,对法官及嘉信公司刁钻的质问予以详细答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嘉禾方无法再提出异议。2005年11月14日,胡仕浩允许嘉信公司申请对本案有关证据进行鉴定。此时,此案严重超过审限已达一年,早该做出判决。吉禾公司立即提出反对嘉信公司申请鉴定的意见,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3)
他们还特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以前的审理中,合议庭曾明确告知了双方向合议庭提交和补交证据的时限。嘉信公司此次鉴定申请早已远远超过了合法的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若对申请鉴定意见准许,纯属知法违法。2005年12月20日,王维忠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有关法官的违法行为,分别向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凤君作了书面报告。他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大连吉禾谷物有限公司与大连嘉信公司‘购房合同’违法办案依法提出质询”,并指出这是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拟在十届全国人代会四次会议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质询,希望能得到省领导的大力支持。王维忠和多位人大代表根据本案中存在的违法事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质询:1。在本案审理中,最高法院自始至终违法审理,明显袒护嘉信公司,何以体现“公正、效率”这一原则?2。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为什么如此惧怕嘉信公司?若是吃了人家的就吐出来,拿了人家的就交回去,向组织讲明情况。3。奉劝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要以身试法,越走越远。丢掉幻想,早日摆脱授人以柄的困境。4。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清楚,嘉信公司已犯有伪证罪、欺诈罪,当如何追究?5。本案何时做出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给我们一个明确答复。6。我们要求对在本案审理中违法法官给予追究。与此同时,王维忠又找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何勇副书记恳请其介入此案,对涉嫌违法违纪者给予查处,并做出严肃处理。但令他们大失所望的是,胡仕浩经精心策划,最终以单方证言作依据,还是违法做出折中判决。王维忠严厉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这么做,既堵住了嘉信公司的嘴,又使自己的腐败行为不会暴露,而使吉禾公司合法利益大大受损,告状无门。后来,在王维忠等代表的帮助下,吉禾公司又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却被该院有关领导搁置起来,不审不理不处。王维忠感慨地说:“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执法部门,更应知法守法。但为何还频频出现法院公然违法甚至犯罪的事件呢?”后来,王维忠通过深入调研发现,近年来,各地法院审判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徇私枉法、随意执法、裁判不公、执法不廉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个别基层法官把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作捞取金钱的重要手段。这些法官对案子审判的随意性很大,他们看权势看金钱不依事实根据,钻法律空子,枉法裁决。200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代会二次会议上,王维忠特意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一万多字的“制定‘监督法’的议案”。他指出,制定“监督法”的呼声,早在十多年前的全国人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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