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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文选-第6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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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公私合营企业中公私关系的改进,还必须向职工群众进行教育,说明团结资方人员,发挥他们的长处,把他们改造成为劳动者,是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同时,也必须使资方人员采取积极态度同公股代表进行合作,同职工群众加强团结。如果职工群众对资方人员过去的行为有不满的地方,资方人员就应该在适当场合主动地恰当地进行自我批评,公股代表也应该协助资方人员在职工中进行解释,使全体职工与公私管理人员团结一致进行生产和经营。应该看到,这种团结要经过一定的过程,这是一个对职工群众、公股代表和资方人员的教育过程,也是把资方人员改造成为劳动者的过程。我们相信,经过各个方面的努力,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团结,一定可以实现。
四、关于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职工和私方人员的工资福利问题。
公私合营企业的许多职工写信给有关机关,说他们企业中的工资待遇高低差别太大,说他们的工资比国营企业的工资低,要求政府加以调整。根据现在的初步材料看来,有些公私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比同类的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高,也有些合营企业特别是小工厂和商店,比同类的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低。大家知道,私营企业之间原来的工资标准是极不一致的,各种待遇也很不相同,要把公私合营企业中过去遗留下来的极不一致的工资待遇,立即统一起来,或者把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待遇,立即同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统一起来,都是不可能的。全国解放将近七年,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也还没有完全统一。我们应该看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标准的逐步调整,需要有几年的时间。至于目前因为企业合并而产生的、同一企业中相同工作的职工所得工资待遇相差过大的问题,这是应该在可能范围内加以调整的。调整的方针应该是,公私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同当地同类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相比,高了的不降低,低了的根据生产情况和企业的可能,分期地、逐步地增加。中央和地方的有关部门,应该在今年的下半年提出一个方案,经过批准后,予以实行。
许多私营企业的生产安全设备和卫生设备原来是很差的,在合营以后应该逐步加以改进。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社员的工资收入,不应该低于他们入社以前的劳动收入,而应该在努力生产、改善经营的基础上,做到比合作化以前的劳动收入有所增加。如果有些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因为提取公积金过多,而使社员收入比加入合作社以前的劳动所得减少了的话,就应该减少公积金来增加社员的工资。合作商店如果因为提取公积金过多,而使工作人员的工资过低了的话,同样应该减少公积金,把工资增加到适当的程度。
公私合营企业中资方人员的工资,也将根据对职工工资的处理原则来加以调整。
公私合营企业私方人员的疾病医疗,应该加以帮助。企业核定资产在两千元以下的私方人员,本人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内的工资支付办法,都应该按照本企业职工的待遇同样办理。同时,企业核定资产虽然超过了两千元而有困难的私方人员,本人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内的工资支付办法,也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的待遇办理。
许多工商界人士提议,由有关方面共同协作,筹集一批款项,以便在工商业者发生困难的时候进行救济。我们赞成这个提议。希望全国工商联草拟办法,提出方案,政府方面可以给予协助。
五、关于企业改组方面的问题。
政府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计划,本来是准备用两年时间,在全国各地按行按业、分期分批地来进行的。今年一月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以后,政府改变了原定计划,在全国各地一次批准了私营工商业、手工业、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了适应当时的要求,这种改变是必要的。但是这样迅速的改变,使许多业务部门和许多地区来不及积累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经验,因此就在敲锣打鼓的那些日子,许多地方有不少的工厂、手工作坊、商店纷纷合并,有些不应该合并的合并了,有些可以合并的也合并得太大了。总之,是并得过多,统一计算盈亏的单位太大。国务院二月八日的决定(注「指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第310、318页。」)停止了这种盲目合并的趋势。
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的另一个问题,是人为地把工商业原来的供销关系和协作关系割裂了。工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不能由一个部门管理,而只能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工管理。这种分工管理是必要的,合理的,问题是发生在分工管理的部门之间,缺少工作上的密切配合。同时,有些企业应该隶属哪一个部门管理,也还划分得不适当。因此,工商业原来的供销关系和协作关系出现了割裂的现象。例如,在同一个行业中,过去对于大小企业的生产是一起安排的,它们在业务上是有密切联系的;现在因为四人以上的企业归工业部门改造,三人以下的企业归手工业部门改造,而工业和手工业两个管理部门对他们生产业务的安排,步调常常不一致,因此,他们之间原有的关系被分割了。再如,原来商业中的服装鞋帽店是有固定加工的手工作坊的,在社会主义改造中,服装鞋帽商店归商业部门改造,承制服装鞋帽的手工作坊归手工业部门改造,而不少承制服装鞋帽的手工作坊,又在这次手工业合作化运动中被合并了,这样就使商店和手工作坊之间原有的加工关系中断了。像这样不合理的割裂现象还很多,其中以手工业和各个方面的矛盾为最多。为了改正这种人为的割裂,政府的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加以调整。
我们认为,企业改组工作不能性急,必须经过充分准备。国务院关于合营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半年不动的决定,制止了当时的某些混乱,使业务部门有时间来研究和摸索企业改组方面的经验和办法。但是,这不是说半年期满以后,各行各业就都能够进行改组。所有工业、手工业、商业、运输业的企业改组,都不应该受时间的限制,都必须经过充分准备,对各行各业分批分期地逐步改造,并且要结合生产安排,在有利于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目前各地和各业务部门的任务是,对于没有改组的企业,准备改组方案;对于合并错了的企业,则应该有准备地逐步进行调整。
改组公私合营企业和安排私方人员,应该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这就是,职工和私方人员对原来私营企业和私方人员的情况要比公股代表熟悉得多,由他们提出的企业改组和人事安排的方案,一般是适当的。因此,一切公私合营企业中的业务改组和私方人事的安排,可以由相应的工商联、同业公会和私方人员先提意见。已经改组了的企业,如果过去没有征求过私方人员的意见,而私方人员又认为业务改组和人员安排方面有不妥当的地方,应该向私方人员重行征求意见,凡是处置不当的,就应该加以改变。同样的,业务改组和人事安排也必须征求职工和技术人员的意见。我们应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以便把企业改组和人事安排的工作做好。
大家知道,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件复杂的巨大的工作,过去五个月我们的工作已经获得很大的成绩,但是今后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工作要做得更好。我们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必须达到这样的目的:公私合营的企业必须比资本主义的企业办得好,合作社必须比个人经营的企业办得好。对于各种各样的个体经济,都应该按照自愿原则用合作化的形式帮助他们逐步地组织起来。我们对民族资本家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愿望和行动,表示热烈的欢迎。我们要认真地帮助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公私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职工和从业人员的劳动收入,不应该比社会主义改造以前降低,而应该在努力生产、改善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有所增加。要达到上面所说的目的,需要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中的全体职工、工程技术人员、公私双方人员共同努力。
*注「本文原载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九日《人民日报》,题为《关于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
克服统购包销中的弊病(一九五六年六月三十日)
克服统购包销中的弊病*
(一九五六年六月三十日)
在这次会议上,有些代表对商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提出了批评。我们认为,商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是确实存在的,应该加以纠正。现在我就这些缺点、错误产生的历史条件以及我们曾经设想的改正办法,讲一点意见。
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既不采取没收,也不采取让它泛滥、任意剥削人民的政策,而是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执行国家这个政策的主要业务部门是商业部门。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对多数工业品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几年以来,实行上述政策的结果基本上是良好的。由于政府实行了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保证了工业原料和工业产品的合理分配,因此,使大小工厂一般都能正常开工和获利,避免了资本主义“大鱼吃小鱼”的竞争,制止了投机活动,保证了市场物价的稳定。
政府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不仅有利用它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而且也有限制它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就是说,应该让资本主义工商业得到适当的利润,但是不应该让它们得的过多。我国大部分日用消费品是私营工厂生产的,解放以来,就许多方面说,它们是处在极为有利的条件之下。大家知道,国产的日用消费品是受到国家海关的税收政策和对外贸易管制的保护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以后,一般他说,私营工厂的生产是上升的。应该看到,我国人民经过了无数牺牲取得革命胜利以后,在人民政权给了私营工业极为有利的条件之下,如果让私营工商业者不适当地得到过多的利润,不但会影响私营工厂工人的生产积极性,而且对全国人民来说,也是不公道的。因此,商业部门把某些商品中没有让资方拿走的那部分利润,上缴国库,用来发展国家的建设事业,这是完全合理的。即使如此,也有不少合营工厂和私营工厂的工缴费(注「工缴费——指企业以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品时所付给的费用,一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税金。——第124、161、169、283、322页。」)收入是不低的。据一九五四年底对上海二百四十一户公私合营企业的统计,有盈余的一百七十五户,亏本的三十三户,尚未完成清产核资因而还难于区别盈亏的三十三户。在盈余户中,平均计算,每户盈余额占资本额的百分之二十。在盈余额占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户数中,超过百分之百的十八户,超过百分之五十到一百的三十八户,超过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三十四户。这可能是由于当时公私合营企业分配到的加工订货任务较多,但是,也可以看出,不少企业在加工订货中所得工缴费收入确实是不低的。
我们还必须看到,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办法,在执行中有很多毛病。从工缴费方面来说,虽然国营商业部门不断地调整工缴费用和收购价格,使之逐步走向合理,但仍有不少商品没有给私营工厂以应得的利润。既要给私营工厂以利润,又要把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算这个帐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原料、管理费用、其他开支、全年生产的均衡程度等等,都可以有不同的计算方法,都可能发生偏差。不少商品没有给私营工厂以应得的利润,就是由于计算偏严而产生的。从加工的计划性方面来说,由于国营商业的批发系统分工不细,管理商品种类太多,经验不够,加上国营商业过去采取自上而下分配商品的制度,所以加工数量时多时少,原料供应不当,某些商品品种减少,花色不合销路等等毛病,确实普遍存在。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产生的另一个结果,就是许多工厂由于已经包销,它们就不像自销时那样关心商品的质量。因为加工费是按成本加成的方法来核算的,因此许多工厂不热心于降低成本。六年多的经验告诉我们,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的办法,对保证生产、稳定市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起了巨大的作用,因此它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但是,也应该看到,这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特殊的管理生产的方法,这只能是一种过渡的暂时的办法。在定息(注「定息——是我国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民族资本家的生产资料进行赎买的一种形式,即不论企业盈亏,统一由国家每年按照合营时清产核资确定的私股股额,发给资本家固定的利息(一般是年息百分之五)。从一九五六年开始支付定息。一九六六年九月停止支付。——第287、304、309、323、333页。」)形式的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应该考虑采取新的更加完善的办法。对此,政府正在研究。但是改变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是一件大事,为了避免生产的混乱,在没有定出妥善办法以前,对原有办法是不应该轻易加以改变的。
为了解决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中产生的问题,政府正在研究下列一些办法。
第一,把由商业部门用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管理公私合营企业的办法,改变为由工业部门组织专业公司来管理这些企业的生产和购销。这个原则,我在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一日全国工商联执委会座谈会(注「指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二十一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工商联第一届执行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国务院副总理陈云和陈毅到会讲了话。这次会议是进一步推动全国工商业者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次会议。——第293、324页。」)上已经说过。工业专业公司接替商业部门管理合营企业的生产和购销任务以后,商业部门与国营和公私合营工厂之间的加工订货关系,将采取下列三种形式:一是继续统购包销。人民需要的大宗商品,如布匹、油脂、食糖、纸张、纸烟、火柴等等,这些商品种类虽少,但数量很大,占全部商品产值的大部分,花色品种又比较简单,所以应该也可以采取统购包销办法。二是商业部门按照质量好坏和市场需要情况,对工厂产品进行选购。如毛巾、袜子、香皂、牙膏、搪瓷、陶瓷、玻璃器皿和其他日用百货等零星商品,这些商品在全国商品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但是品种十分复杂,共有三万多种,花色也经常变化。所谓货不对路,这里积压,那里脱销。绝大部分是这类商品,三是商业部门选购剩下的商品,工厂可以委托商业部门代销或者自销。商业部门代销时,应该用竞争性的较低的手续费来承担代销工作。不论包销或选购,商业部门只应得到一般的商业利润。工厂从加工订货改变为买进原料、销售成品以后,应该得到较多的工业利润。这种办法是工业生产的正常办法,无疑对发展工业是有利的。同时,实行选购的结果,可以使工厂注意产品质量,关心消费者的需要,减少生产的盲目性。但是,应该注意到,合营企业中的几个工人、十几个工人的小工厂占合营工厂数量的绝大部分,组织这些小工厂进行生产和销售并不容易。因此,刚成立不久的工业专业公司,必须做好准备,才能实行上述办法。
第二,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内部的上下之间、地区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是自下而上的选购关系,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派货关系。国营批发站除了对一部分各地所争要的好货和某些求过于供的商品,需要按计划分配以外,其他商品都由各地的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私商自下而上地自由选购。这样做的结果,可能除了某些下级商店选购不妥,不合人民需要,因而造成积压以外,一般的可以避免货物调拨不对路的现象。因为下级商店在选购以后,可以选择最经济的运输方法,也就可以不受行政地区的限制而避免迂回运输。因为实行了自由选购,好坏商品搭配的办法也就不存在了。
第三,由于降低了商业部门的批发利润,增加了工厂的利润,因此,现在商业部门批发机构的一部分上缴利润指标,应该移交给工业部门的各个工厂来承担。
第四,银行应该改变现金管理和放款、结算中那些繁杂机械的办法,采用我国银行中原有的那些灵活的支付办法。一切国营企业和大的合营企业,必须继续实行现金存入国家银行的规定。
第五,商业部门虽然对工厂实行了选购,但是多数商品仍然是由商业部门买进的。为了防止商业部门在实行选购以后,可能发生不积极进货来供应市场的情况,因此,必须规定,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仍然担负着保证城乡供应和稳定市场物价的责任。
第六,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原料以外,一切原来由采购部(注「采购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采购部。一九五五年七月成立,一九五六年十一月撤销。——第325、331页」)和供销社供应的原料,仍然由它们统一采购和供应。但是,无论农产原料、工厂生产的原料或者进口原料,在数量上都应该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计划统一分配。质量方面,除若干供不应求的品种必须按国家计划分配外,其他品种都应该按质论价,由用货部门选购,不准搭配。
第七,国境以内,任何地方都不得采取互相封锁的办法。不得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不得阻止当地商业机构向外地采购。应该允许全国任何地方的商品进入别的地方销售。
第八,选购的办法,带有督促落后工厂改进生产的作用,这是必要的。但是又应该规定,暂时不在计划以外增加先进工厂的产量,以便目前在生产上还落后的工厂,在一定时期内,有机会改进生产,降低成本,提高质量。首先是落后工厂有向先进工厂看齐的责任,同时,先进工厂也有帮助落后工厂改进的责任。因此,不论是沿海或内地,工厂增加生产和增加设备,都应该在计划的平衡范围以内进行,而不应盲目从事。
实行这些办法(注「这里所说的选购办法,在当时由于可供的商品较少,还只是个设想,实际上并没有做到。在商品供应比较充裕,消费者有较多的选择余地时,对一部分商品实行选购就有了可能。——第326、334页。」)是工业生产、商业经营和工商关系上的一种大转变。实行以前,如果没有准备,将会产生很大的混乱,因此,必须对某些商品先行试验,即令试行有了良好结果,其他商品也只能有准备地分期分批地实行。
有人问:实行选购以后,内地的某些落后的工厂是否会被上海、天津等地先进的工厂挤垮?我们认为,只要把上海、天津等地先进工厂的产量限制在国家计划指标以内,那就给了内地落后的工厂以改进生产来推销商品的机会。这样做,并不违背发展和扶持内地工业的方针,而是督促内地落后工厂的进步,这正是为了发展内地工业。当然那些不肯努力改进生产,一扶再扶也扶不起来的落后工厂,就应该淘汰、改组。这种淘汰、改组,对国家和人民是有利的。
有人问:实行选购和工厂自销以后,市场物价是否会波动?我以为,工作做好了是不会的。大家知道,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经实行了公私合营,小商贩大部分实行了各种程度的合作化,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在市场上占了绝对的领导地位。商业与工业之间,从加工订货改为选购,商业内部从自上而下的派货改为自下而上的选购,这仅仅是社会主义企业内部产销关系的一种改变。一切有关国计民生的商品,像粮食、布匹等等,仍然由国家计划分配。在我们这里没有通货膨胀。所有这些,都说明我们是在巩固的社会主义基础上实行一定程度的自由推销和自由选购,也就是在计划经济许可范围内的自由市场。因此,我认为,实行选购商品的价格,一般会在国家批准的幅度内摆动,不会造成全国物价的波动。
有人问:实行选购以后,落后工厂的产品为了竞争,它们将不顾一切地跌价,这样,国家的企业利润收入是否会减少?回答是这样:如果不采取具体办法,国家的企业利润收入是可能减少的。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可采取如下办法:商业部门开列出由商业利润转给工业部门的帐单,列举各个工厂各种商品转移利润的大概数字;财政部设计出一种简单易行的税收办法,把商业部门转给工业部门的利润中的一部分,用适当的税收形式预先在工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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