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中国保险业与WTO-第19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售量最终都会下降。市场上没有永远的商品。当更完善的保险替代商品出现时,旧的保险商品便迅速退出市场。此阶段的特点是:保险供给能力大而销售量降到最低,保险公司利润急剧下降,保险消费者的需求发生转移。此时保险公司可以迅速舍弃该产品而开发更符合市场需要的保险商品,或对原保险商品进行改进和创新以重新占领市场。具体来说,可采用如下策略:
1收缩策略。尽可能减少一切销售费用,如广告费用、人员推销费用等,以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
2放弃策略。为了合理地安排资源,取得较好的综合效益,对于那些明显没有前途,且又不盈利的险种进行有步骤、有计划的放弃。
八、价格策略与营销制胜的关键
1?价格策略
保险商品的价格又称为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费根据保险费率计算得来,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的货币量。保险费率制定得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因此,保险公司一般是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依据,科学精确地计算保险费率。然而,保险人所承保的是具有不定『性』的未来损失,制定保险费率又发生在损失之前,技术上较难处理,同时保险费率还要受到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也要受到投保人负担能力和保险市场荣衰及竞争的影响。因此,制定保险价格时,要根据不同保险业务分别制定。
保险费是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和给付义务的经济基础。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格的乘积。保险金额一般根据保险价值或由保险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例如,某财产保险费率是0。2%,保险金额为一万元,则投保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为:10000 x 0。2%=20元。
保险价格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两部分构成。纯保险费率是保险价格的基本部分,由保险损失率加稳定系数组成,保险损失率是一定时期保险赔款总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率,它是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将以往若干年度的统计资料,在平衡年度间的风险基础上,整理计算出的平均值,保险损失率=保险赔款总额人葛保险金额 x100%。
由于未来风险的因素变化存在可能『性』,使预计的损失率可能偏离实际损失率;同时5年的统计资料只能近似地反映概率及概率分布;而且探险损失率也未包括异常的特大损失。因此,必须在纯费率基础上加一个用均方差计算出来的稳定系数。稳定系数是以异常损失为计算基础的,依据计算出来的那部分保险费用以弥补异常损失的赔偿。纯费率=保险损失率(1+稳定多数)
附加费率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各项费用总和与保费收入总额的比率。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宣传费、印刷费。员工工资和营业税等。
附加费率=(经营业务的费用总和/保险费收入总额)x100%
以上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相加所得到的保费费率,称为『毛』费率,又称为总费率。
上述『毛』费率属中间费率,一般还不能适应某一具体业务的需要,还要根据不同的风险特点,如火灾保险中按建筑等级进行分项调整,即进行级差调整;贷物运输保险中根据不同的运输工具、路线、货物进行调整,最后形成实际业务中的保险价格。
制订保险价格是保险机构保险营销能否成功的关键,要遵守充分保障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相对稳定原则以及促进防灾原则等原则。当前,制定保险价格主要采用判断法、分类法和修正法。判断法是在具体承保过程中,由业务人员根据每年业务保险标的和以往的经验,直接判断风险频率和损失率,从而确定适合指定情况的个别费率,这种方法较能反映个别风险的特『性』。分类法是根据若干重要而明显的风险标志,将『性』质相同的风险予以归类,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损失率制订分类价格。其准确程度,既有赖分类适当『性』、又取决于各类别所包含的风险单位的数量。它是根据许多重要而明显的风险标志,将『性』质相同的风险予以归类,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损失率制订分类价格。修正法。又称增减法。即在制定基本基率后,在具体承保中,根据损失经验就个别风险加以衡量后,在基本基率基础上进行增减变动而确定下来的价格。
宏观定价法是国外近些年来流行的定价方法,它改过了传统定价法的不足,重新构造了定价的整个决策过程。对传统定价法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定价不是从单位产品利润出发,而是根据总利润最大的原则,始终以总利润作为判断产品本身及价格的标准。第二,传统方法采用费用相加的方法来确定价格,而宏观定价法则给出一系列价格,对每一价格考虑若干种销售方案,并计算出每一价格销售量的总体利润,从中选取总体利润最大的一组,得到最优价格。第三,宏观定价法不把非边际费用列人分析,而是只考虑边际费用。宏观定价法的过程如下:1确定产品所具备的竞争『性』特点,如高比例的年度佣金,或高的后期保单价格。2确定产品的至少四种不同的价格体系,其中一种与业务部门期望相同,一种偏低,另外还有一种与市场上已有的类似产品价格相同。3将设计产品的『性』能、用途与市场上已有的类似产品进行比较。4确定单位产品的边际费用,如核保、发行、邮寄通知等费用,但不考虑管理等内部费用。5确定与前面的价格体系相对应的佣金制度体系。6预测将来的业务进展情况,作销售量与年龄的假设及在产品寿命期间销售情况假设。7确定与单位产品无关的边际费用,估计产品的开发费用、管理费用等。建立预测模型,组成产品价格销售量佣金矩阵,计算每一种组合的相应的利润,并确定最小利润目标。8召开业务部门。精算部门、管埋者三方面的会议进行决策,决定产品价格与佣金。这种定价方法一方面能最大程度上使产品价格达到最优,保证公司的安全运行,另外它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精算部门和业务部门间的冲突,使它们的利益趋向一致。定价经过精算师的计算,加上熟悉市场动态、了解市场需求的营销人员的经验,更能制定出合理的价格。
保险价格策略是保险营销组合策略中最重要、最活跃的策略,与其他组合策略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因此,保险公司在制订保险价格策略时,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围绕保险营销的总目标,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依据,使制订的保险价格既有利于投保人,又有利于保险公司。保险价格策略包括如下几种:
(1)低价策略
低价策略是指以低于原价格水平而确定保险价格的策略。这种定价策略能实现迅速占领保险市场,打开新险种的销路,更多地吸引保险资金的目的,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创造条件。保险公司在实行低价策略时,要严格控制在小范围内使用。因为使用不当,会导致保险公司降低或丧失偿付能力,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正确使用低价策略应考虑保险商品的具体情况,诸如保险险种应该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于家庭或个人的险种,如人寿保险;险种也应该是『政府』和社会极为关注的,如农业保险。
实行低价策略,保险公司首先要考虑到自身利益,让保险险种发挥促销作用;又要考虑公司的社会利益,如保险公司为支持『政府』发展农业的政策,对农业保险实行低价策略。实行低价策略,要建立在提高管理效率、加强成本与管理费用的控制、降低保险推销成本的基础之上。实行低价策略,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进行竞争的手段之一,但是如过份使用,就会损害保险公司的信誉,导致在竞争中失败。
(2)高价策略
高价策略是指以高于原价格水平而确定保险价格的策略。保险公司实行高价策略时,一般是因为保险指标的的风险程度太高,尽管对保险有需求,但保险公司都不愿冒险经营;或者是因为投保人有选择地投保其部分风险程度高的标的;或者是保险需求过剩等等。实行高价策略,保险公司可以高价获得高额利润,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利用高价杜绝高风险项目的投保,有利于自身经营的稳定『性』。但是,保险公司要谨慎使用高价策略,保险价格过高,会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负担加重而不利于开拓保险市场,同时,定价高、利润大,极易诱发剧烈竞争。
(3)优惠价策略
优惠价策略是指保险公司以现有价格为基础,根据营销需要给投保人以折扣与让价优惠的策略。运用优惠价的目的是保险公司为了刺激投保人大量、长期投保,及时交付保险费和加强安全工作,进而提高市场占有率。保险公司经常采用的优惠价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统保优惠价。如果一个局级单位或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全部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可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优惠。例如,某律师协会为所有律师统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少收一定保费。因为统保能为保险公可节省对各个投保人所花费的营销费用和承保费用,提高工作效率。
2续保优惠价。这只在财产保险中应用最大,保险公司对现已投保的保险人,如果在保险责任期内未发生赔偿,期满后又继续投保的,可按上一年度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优惠。例如,某人投保了汽车保险,在上年度内未发生索赔,期满续保时,保险公司可按上年度保险费的10%折扣收费。
3复交保费优惠价。在长期保险中,如果投保人采取复交方式,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可给予优惠。因为这样做减少了保险公司按月、按季或按年收取保险费的工作量。
4安全防范优惠价。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于那些安全措施完善、安全防灾工作卓有成效的企业也可以给予一定安全费返还,即按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
5免交或减付保险费。在人身保险中,有些险种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限中丧失交保费的能力,保险公司允许免交末期保险费或减少保险费的数额,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子女婚嫁保险,投保人死亡或完全残废无法继续交付末期保险费时,子女到约定年龄仍可领取保险金。
(4)差异价策略
差异价策略有好多种,主要包括:
1地理差异。地理差异是指保险公司对同一保险标的在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保险费率的一种策略。例如,不同地区盗窃案发生率肯定是不相同的,经济发达、流动人口多的地区盗窃案通常要多于经济落后、流动人口少的地区。因此,盗窃保险的费率应有所区别,发案率高的地区价格高,发案低的地区价格低。又如,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旅游的地点不同、其地理条件和气候状况也不同,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价格时也应因地制宜,加以区别。但是,在同一地区,风险基本相同或比较接近保险标的,价格应保持一致。
2险种差异。每个险种的保险价格标准,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但保险公司在实务中常将一些不同险种组合在一起,以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要对险种组合的多种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其符合市场需求和竞争需要。调整保险价格的具体做法有:第一,如果在同一险种中,保险标的风险接近而保险价格相差很大时,对费率要作出相应调整,使其保险价格也相近或相同。第二,如果在同一个险种组合中,其中某个保险险种的风险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该险种保险价格。即保险价格应反映出该险种风险的变化情况。
3竞争策略差异。在保险市场的竞争中,以保险价格的竞争为重要内容,在这方面,保险公司的做法主要是:第一,与竞争对手同时调整价格。在竞争者对某个险种的价格做出调整时,保险公司也调整自己的相应价格,以确保自己在保险市场占有的份额。第二,竞争对手已调整保险价格,但是保险公司保持原价格不变,以维护自己的声誉和形象,并可获得较高利润。第三,采取跟随策略,当保险公司获知竞争对手已调整保险价格时,先不急于调整自己相应的价格,而是对保险市场进行观察,等待收集了一些资料后,如竞争对手调整后的价格对市场销售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或是对自己的市场造成了威胁,保险公司考虑即使跟随竞争对手调整价格后,也对保险市场影响不大,保险公司则采取不调整价格的做法。
2?渠道策略
保险商品要通过一定的流通渠道,才能到达投保人手中,满足他们的保险需求,从而实现保险企业的目标。保险商品从保险公司到保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途径即为保险营销渠道。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直接制约和影响着其他营销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效果,营销渠道选择不当,不仅会增加保险公司经营费用的支出,而且还会影响到保险商品销售。从经济体系的角度来看,保险营销渠道的基本作用在于,将本质上原是异质的各种保险险种转变成顾客所要的有现实意义的保险组合,及将保险公司生产的多量少样的保险险种,分解组合成为不同顾客群所需的不同的少量多样的保险险种搭配。因此,保险营销渠道决策就成为保险机构管理层最主要的决策之一。
保险营销渠道的功能是把保险商品由保险公司转给保户,它消除和克服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在时间、地点、所有权等方面的各种矛盾,承担着沟通信息、促销、资金融通、实际销售等功能,使保险商可以集中财力搞好自己的主要业务,而中间商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活动规模,常常能比保险商自己干得更为出『色』。
以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推销保单,是保险公司在选择此种营销渠道时要考虑的最重要困素。因此,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对于成立不久、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由于其自身财力、经营技能以及其他外部条件限制,适宜采用传统的直销制,这样既有利于保险公司稳步成长,又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当然,随公司规模的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增加以及营销技能和经验的迅速累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有计划地引入代理制和经纪制,最终形成符合自身状况的具有特『色』的营销渠道组合。而对于规模较大、声誉较高的保险公司,可自行选择符合企业自身状况,又符合市场规模的最优营销渠道组合。此外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特别是比较集中的企业财产保险而言,宜采用直销制,以便于保险公司减少营销成本,并加强承保控制;而对于分散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而言,则宜采用代理制、经纪制和营销员制,有利于保险公司争取更多的客户,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增强企业竞争力。
(1)直接营销渠道策略
直接营销渠道即直销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支付薪金给专属员工,由他们向保险需求者直接提供各种保险险种的销售和服务,即保险公司派出专职人员直接向目标顾客推销、销售保单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第一,在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完成和超额完成预期任务的前提下,此营销系统的成本较低。第二,营销人员到保险市场上直接推销保单,它代表的是保险公司本身,易在客户中建立公司良好的外部形象。第三,直接营销最大限度地限制了欺诈行为的发生,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对营销员的控制。现在这种方式在西方保险业发达国家已不多见,但在经济不发达国家,直销制仍是保险营销的主要手段。从长远来看,直销不利于公司争取更多的客户。不能将保户的更多潜在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而且营销人员工作效率偏低,缺乏积极『性』,已无法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2)间接营销渠道策略
间接营销也称中间人制,是指通过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推销保险商品的方法。保险中介人虽然也是中间商的一种,但它又不像其他行业的中间商。在保险公司、保户与保险中介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保险中介人只是参与或代办、或推销、或提供专门技术服务等各种保险活动,从而协助或促成保险经济关系的发生。主要分为保险代理人制或保险经纪人制和营销员制。
1保险代理人策略
保险代理人顾名思义就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人,保险代理制度是代理保险公司招揽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保险代理人按授权范围的不同,分为总代理人、地方代理人和特约代理人;按代理『性』质不同,可分为专职代理人和兼职代理人;按代理对象不同,可分为独立代理人和独家代理人两种。在欧美国家,保险代理人制度十分完善,尤其是在美国,保险代理人是整个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目前,保险代理的从业人员在数量上已远远超过了保险公司自身的一些业务人员,如日本损失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员达107万人,约占日本全国人口的1%,是公司从业人员的10倍,保险代理人的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84%。在我国,保险代理人队伍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现在全国已有35万余名保险代理人,代理保费占全部保费收入的50%。特别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开发以及wto的到来,中、外保险机构因为占领市场需要,会更多的采用保险代理人制度来发展、壮大自己。保险代理制度的优势在于:
a。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供给能力,增加保险业务销售。
b。可以降低保险成本。
c。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增强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
d。保险代理人与保户联系紧密,使其更易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便于开展保险宣传,同时也便于经常检查和了解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以及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的情况。
e。有利于保险公司迅速建立和健全更为有效的保险信息网,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等。
但核保与推销之间存在的冲突使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很难形成融洽的合作伙伴关系;而且代理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佣金收入,有时会越权推销保单,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矛盾,损坏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的良好声誉。因此,实践中必须发展保险代理人市场,强化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纵观国际保险营销制度,不难看出,代理制度为各国普遍采用。是一种主要保险营销渠道。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对专兼职的机构代理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个人保险代理市场近年发展相当快,保险代理人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充满活力和不可缺少的生力军。
对保险代理模式的选择,从近期看,我国应主要采取隶属于保险公司的专用代理人形式。这是因为:
a。我国现有保险代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b。保险代理制度还不健金,如佣金的规定等。
c。缺乏对保险代理人员严格的管理和培训。
从长远看,代理公司形式的独立代理人是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发展方向。这是因为:
a。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保险人之间仅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更能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
b。代理公司形式的独立保险代理人,业务素质高,技术力量强,机制和制度健全,不仅易于保险主管部门监管,而且有利于代理公司强化内部管理。
c。这种方式与国际通行的保险代理人相吻合,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顺利迎接加入wto的挑战。
借鉴西方各国的保险代理制度,我们还应完善下列制度:
a。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登记注册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b。建立佣金酬劳制度。
c。建立等级保险代理人制度。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从而能更好地参与世界竞争。
2保险经纪人策略
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参与保险活动的人。按险种它可分为人身保险经纪人、非寿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制度是指保险公司依靠经纪人争取保险业务、推销保单的一种保险营销方式,在国际保险市场,英国的保险经纪制度影响最大,保险经纪人的力量最强。在劳合社市场上,保险业务的成交必须有保险经纪人办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向保险人直接办理保险。现在劳合社登记的经纪人公司大约有260多家,他们的业务来自世界各地。保险经纪人的主要作用是替客户与承保人协商,以获得最好的保险保障,他们除了在劳合社市场活动外,还活跃在国际保险市场。
保险经纪人是经纪人的一种,为其委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