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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第15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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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罪,皆不大枷、高丑、重械,又无用石之文。而法官州郡,因缘增加,遂为恆法。进乖五听,退违令文,诚宜案劾,依旨科处,但踵行已久,计不推坐。检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先无成制。臣等参量,造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逆外叛;杻械以掌流刑已上。诸台、寺、州、郡大枷,请悉焚之。枷本掌囚,非拷讯所用。从今断狱,皆依令尽听讯之理,量人强弱,加之拷掠,不听非法拷人,兼以拷石。”自是枷杖之制,颇有定准。未几,狱官肆虐,稍复重大。
  《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延昌二年春,尚书刑峦奏:“窃详王公已下,或析体宸极,或著勋当时,咸胙土授民,维城王室。至于五等之爵,亦以功锡,虽爵秩有异,而号拟河山,得之至难,失之永坠。刑典既同,名复殊绝,请议所宜,附为永制。”诏议律之制,与八座门下参论。皆以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复降阶而叙。至于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亦依此而降,至于散男。其乡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诏从之。
  其年秋,符玺郎中高贤、弟员外散骑侍郎仲贤、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坐弟季贤同元愉逆,除名为民,会赦之后,被旨勿论。尚书邢峦奏:“案季贤既受逆官,为其传檄,规扇幽瀛,遘兹祸乱,据律准犯,罪当孥戮,兄叔坐法,法有明典。赖蒙大宥,身命获全,除名还民,于其为幸。然反逆坐重,故支属相及。体既相及,事同一科,岂有赦前皆从流斩之罪,赦后独除反者之身。又缘坐之罪,不得以职除流。且货赇小愆,寇盗微戾,赃状露验者,会赦犹除其名。何有罪极裂冠,衅均毁冕,父子齐刑,兄弟共罚,赦前同斩从流,赦后有复官之理。依律则罪合孥戮,准赦例皆除名。古人议无将之罪者,毁其室,洿其宫,绝其踪,灭其类。其宅犹弃,而况人乎?请依律处,除名为民。”诏曰:“死者既在赦前,又员外非在正侍之限,便可悉听复仕。”
  三年,尚书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子与同城人张回为婢。回转卖于鄃县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状。案盗律‘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绞刑。”诏曰:“律称和卖人者,谓两人诈取他财。今羊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买。诚于律俱乖,而两各非诈。此女虽父卖为婢,体本是良。回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决从真卖。于情不可。更推例以为永式。”
  延尉少卿杨钧议曰:“谨详盗律‘掠人、掠卖人为奴婢者,皆死’,别条‘卖子孙者,一岁刑’。卖良是一,而刑死悬殊者,由缘情制罚,则致罪有差。又详‘君盗强盗,首从皆同’,和掠之罪,固应不异。及‘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然五服相卖,皆有明条,买者之罪,律所不载。窃谓同凡从法,其缘服相减者,宜有差,买者之罪,不得过于卖者之咎也。但羊皮卖女为婢,不言追赎,张回真买,谓同家财,至于转鬻之日,不复疑虑。缘其买之于女父,便卖之于他人,准其和掠,此有因缘之类也。又详恐喝条注:‘尊长与之已决,恐喝幼贱求之。’然恐喝体同,而不受恐喝之罪者,以尊长与之已决故也。而张回本买婢于羊皮,乃真卖于定之。准此条例,得先有由;推之因缘,理颇相类。即状准条,处流为允。”
  三公郎中崔鸿议曰:“案律‘卖子有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期亲及妾与子妇流’。唯买者无罪文。然”卖者既以有罪,买者不得不坐。但卖者以天性难夺,支属易遗,尊卑不同,故罪有异。买者知良故买,又于彼无亲。若买同卖者,即理不可。何者?‘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此亦非掠,从其真买,暨于致罪,刑死大殊。明知买者之坐,自应一例,不得全如钧议,云买者之罪,不过卖者之咎也。且买者于彼无天性支属之义,何故得有差等之理?又案别条:‘知人掠盗之物而故卖者,以随从论。’依此律文,知人掠良,从其宜买,罪止于流。然其亲属相卖,坐殊凡掠。至于买者,亦宜不等。若处同流坐,于法为深。准律斟降,合刑五岁。至如买者,知是良人,决便真卖,不语前人得之由绪。前人谓真奴婢,更或转卖,因此流洞,罔知所在,家人追赎,求访无处,永沉贱隶,无复良期。案其罪状,与掠无异。且法严而奸易息,政宽而民多犹,水火之喻,先典明文。今谓买人亲属而复决卖,不告前人良状由绪,处同掠罪。”
  太保、高阳王雍议曰:“州处张回,专引盗律,检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证明然,去盗远矣。今引以盗律之条,处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实为乖当。如臣钧之议,知买掠良人者,本无罪文。何以言之?‘群盗强盗,无首从皆同’,和掠之罪,故应不异。明此自无正条,引类以结罪。臣鸿以转卖流漂,罪与掠等,可谓‘罪人斯得’。案《贼律》云:‘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详沉贱之与身死,流漂之与腐骨,一存一亡,为害孰甚?然贼律杀人,有首从之科,盗人卖买,无唱和差等。谋杀之与和掠,同是良人,应为准例。所以不引杀人减之,降从强盗之一科。纵令谋杀之与强盗,俱得为例,而似从轻。其义安在?又云:‘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此明禁暴掠之原,遏奸盗之本,非谓市之于亲尊之手,而同之于盗掠之刑。窃谓五服相卖,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盗理远,故从亲疏为差级,尊卑为轻重。依律:‘诸共犯罪,皆以发意为首。’明卖买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定。若羊皮不云卖,则回无买心,则羊皮为元首,张回为从坐。首有沾刑之科,从有极默之戾,推之宪律,法刑无据。买者之罪,宜各从卖者之坐。又详臣鸿之议,有从他亲属买得良人,而复真卖,不语后人由状者,处同掠罪。既一为婢,卖与不卖,俱非良人。何必以不卖为可原,转卖为难恕。张回之愆,宜鞭一百。卖子葬亲,孝诚可美,而表赏之议未闻,刑罚之科已降。恐非敦风厉俗,以德导民之谓。请免羊皮之罪,公酬卖直。”诏曰:“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张回虽买之于父,不应转卖,可刑五岁。”
  先是,皇族有谴,皆不持讯。时有宗士元显富,犯罪须鞫,宗正约以旧制。尚书李平奏:“以帝宗磐固,周布于天下,其属籍疏远,廕官卑末,无良犯宪,理须推究。请立限断,以为定式。”诏曰:“云来绵远,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为不善,量亦多矣。先朝既无不讯之格,而空相矫恃,以长违暴。诸在议请之外,可悉依常法。”
  其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监王靖等上言:“检除名之例,依律文,‘狱成’谓处罪案成者。寺谓犯罪迳弹后,使复检鞫证定刑,罪状彰露,案署分两,狱理是成。若使案虽成,虽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状未尽,或邀驾挝鼓,或门下立疑,更付别使者,可从未成之条。其家人陈诉,信其专辞,而阻成断,便是曲遂于私,有乖公体。何者?五诈既穷,六备已立,侥幸之辈,更起异端,进求延罪于漏刻,退希不测之恩宥,辩以惑正,曲以乱直,长民奸于下,隳国法于上,窃所未安。”大理正崔纂、评杨机、丞甲休、律博士刘安元以为:“律文,狱已成及决竟,经所绾,而疑有奸欺,不直于法,及诉冤枉者,得摄讯复治之。检使处罪者,虽已案成,御史风弹,以痛诬伏;或拷不承引,依证而科;或有私嫌,强逼成罪;家人诉枉,辞案相背。刑宪不轻,理须讯鞫。既为公正,岂疑于私。如谓规不测之泽,抑绝讼端,则枉滞之徒,终无申理。若从其案成,便乖复治之律。然未判经赦,及复治理状,真伪未分。承前以来,如此例皆得复职。愚谓经奏遇赦,及已复治,得为狱成。”尚书李韶奏:“使虽结案,处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诉枉,尚书纳辞,连解下鞫,未检遇宥者,不得为案成之狱。推之情理,谓崔纂等议为允。”诏从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贼延陵王买,负罪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廷尉卿裴延俊上言:“《法例律》:‘诸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者,复罪如初。’依《贼律》,谋反大逆,处置枭首。其延陵法权等所谓月光童子刘景晖者,妖言惑众,事在赦后阙  ,合死坐正。”崔纂以为:“景晖云能变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虽杀晖为无理,恐赦晖复惑众。是以依违,不敢专执。当今不讳之朝,不应行无罪之戮。景晖九岁小兒,口尚乳臭,举动云为,并不关己,‘月光’之称,不出其口。皆奸吏无端,横生粉墨,所谓为之者巧,杀之者能。若以妖言惑众,据律应死,然更不破阙  惑众。赦令之后方显其;律令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于天下,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书》曰:与杀无辜,宁失有罪。又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岁已下,杀伤论坐者上请。’议者谓悼耄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罗,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议,景晖愚小,自依凡律。”灵太后令曰:“景晖既经恩宥,何得议加横罪,可谪略阳民。余如奏。”
  时司州表:“河东郡民李怜生行毒药,案以死坐。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无期亲,例合上请。’检籍不谬,未及判申,怜母身丧。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司徒法曹参军许琰谓州判为允。主簿李瑒驳曰:“案《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检上请之言,非应府州所决。毒杀人者斩,妻子流,计其所犯,实重余宪。准之情律,所亏不浅。且怜既怀鸩毒之心,谓不可参邻人任。计其母在,犹宜阖门投畀,况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礼乎?且给假殡葬,足示仁宽,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处斩,流其妻子。实足诫彼氓庶,肃是刑章。”尚书萧宝夤奏从瑒执,诏从之。
  旧制,直阁、直后、直斋,武官队主、队副等,以比视官,至于犯谴,不得除罪。尚书令、任城王澄奏:“案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载,又无禄恤,先朝已来,皆得当刑。直阁等禁直上下,有宿卫之勤,理不应异。”灵太后令准中正。
  神龟中,兰陵公主附马都尉刘辉,坐与河阴县民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慧猛,奸乱耽惑,殴主伤胎。辉惧罪逃亡。门下处奏:“各入死刑,智寿、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处以流坐。”诏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宫,余如奏。”尚书三公郎中崔纂执曰:“伏见旨募若获刘辉者,职人赏二阶,白民听出身进一阶,厮役免役,奴婢为良。案辉无叛逆之罪,赏同反人刘宣明之格。又寻门下处奏,以‘容妃、慧猛与辉私奸,两情耽惑,令辉挟忿,殴主伤胎。虽律无正条,罪合极法,并处入死。其智寿等二家,配敦煌为兵’。天慈广被,不即施行,虽恕其命,窃谓未可。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案《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虽王姬下降,贵殊常妻,然人妇之孕,不得非一夕生。永平四年先朝旧格:‘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官,后决从者。’事必因本以求支,狱若以辉逃避,便应悬处,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参差,或时未允。门下中禁大臣,职在敷奏。昔丙阝吉为相,不存斗毙,而问牛喘,岂不以司别故也。案容妃等,罪止于奸私。若擒之秽席,众证分明,即律科处,不越刑坐。何得同官掖之罪,齐奚官之阙  。案智寿口诉,妹适司士曹参军罗显贵,已生二女于其夫,则他家之母。《礼》云妇人不二夫,犹曰不二天。若私门失度,罪在于夫,衅非兄弟。昔魏晋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何曾诤之,谓:‘在室之女,从父母之刑;已醮之妇,从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轨,古今之通议。《律》,‘期亲相隐’之谓凡罪。况奸私之丑,岂得以同气相证。论刑过其所犯,语情又乖律宪。案《律》,奸罪无相缘之坐。不可借辉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爵人于朝,与众共之,明不私于天下,无欺于耳目。何得以非正刑书,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驷马不追。既有诏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请。”
  尚书元修议以为:“昔哀姜悖礼于鲁,齐侯取而杀之,《春秋》所讥。又夏姬罪滥于陈国,但责征舒,而不非父母。明妇人外成,犯礼之愆,无关本属。况出适之妹,衅及兄弟乎?”右仆射游肇奏言:“臣等谬参枢辖,献替是司,门下出纳,谟明常则。至于无良犯法,职有司存,劾罪结案,本非其事。容妃等奸状,罪止于刑,并处极法,准律未当。出适之女,坐及其兄,推据典宪,理实为猛。又辉虽逃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谓加重。乖律之案,理宜陈请。乞付有司,重更详议。”诏曰:“辉悖法者之,罪不可纵。厚赏悬募,必望擒获。容妃、慧猛与辉私乱,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诛,将何惩肃!且已醮之女,不应坐及昆弟,但智寿、庆和知妹奸情,初不防御,招引刘辉,共成淫丑,败风秽化,理深其罚,特敕门下结狱,不拘恆司,岂得一同常例,以为通准。且古有诏狱,宁复一归大理。而尚书治本,纳言所属。弗究悖理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违彼义途,苟存执宪,殊乖任寄,深合罪责。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
  孝昌已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恆,或宽或猛。及尔朱擅权,轻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为能。至迁鄴,京畿群盗颇起。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侍中孙腾上言:“谨详,法若画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轻重。案《律》,公私劫盗,罪止流刑。而比执事苦违,好为穿凿,律令之外,更立余条,通相纠之路,班捉获之赏。斯乃刑书徒设,狱讼更烦,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非所谓不严而治,遵守典故者矣。臣以为升平之美,义在省刑;陵迟之弊,必由峻法。是以汉约三章,天下归德;秦酷五刑,率土瓦解。礼训君子,律禁小人,举罪定名,国有常辟。至如‘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经典垂言,国朝成范。随时所用,各有司存。不宜巨细滋烦,令民预备。恐防之弥坚,攻之弥甚。诸犯盗之人,悉准律令,以明恆宪。庶使刑杀折衷,不得弃本从末。”诏从之。
  天平后,迁移草创,百司多不奉法,货贿公行。兴和初,齐文襄王入辅朝政,以公平肃物,大改其风。至武定中,法令严明,四海知治矣。
  灵征八上 志第十七
  帝王者,配德天地,协契阴阳,发号施令,动关幽显。是以克躬修政,畏天敬神,虽休勿休,而不敢怠也。化之所感,其征必至,善恶之来,报应如响。斯盖神祇眷顾,告示祸福,人主所以仰瞻俯察,戒德慎行,弭谴咎,致休祯,圆首之类,咸纳于仁寿。然则治世之符,乱邦之孽,随方而作,厥迹不同,眇自百王,不可得而胜数矣。今录皇始之后灾祥小大,总为《灵征志》。
  地震
  《洪范论》曰:地阴类,大臣之象,阴静而不当动,动者,臣下强盛,将动而为害之应也。
  太宗泰常四年二月甲子,司州地震,屋室尽摇动。
  世祖太延二年十一月丁卯,并州地震。
  四年三月乙未,京师地震。
  十一月丁亥,幽兗二州地震。
  真君元年五月丙午,河东地震。
  高祖延兴四年五月,雁门崎城有声如雷,自上西引十余声,声止地震。
  十月己亥,京师地震。
  太和元年四月辛酉,京师地震。
  五月,统万镇地震,有声如雷。
  闰月,秦州地震,殷殷有声。四年正月,雍州氐民齐男王反。
  二年二月丙子,兗州地震。四年十月,兰陵民桓富反,杀其县令。
  十月丁卯,并州地震有声。
  三年三月戊辰,平州地震,有声如雷,野雉皆雊。
  七月丁卯,京师地震。五年二月,沙门法秀谋反。
  四年五月己酉,并州地震。
  五年二月戊戌,秦州地震。
  六年五月癸未,秦州地震有声。
  八月甲午,秦州地震,有声如雷。乙未又震。
  七年三月甲子,秦州地震有声。
  四月丁卯,肆州地震有声。
  六月甲子,东雍州地震有声。
  八年十一月丙申,并州地震。
  十年正月辛未,并州地震,殷殷有声。
  闰月丙午,秦州地震。
  二月甲子,京师地震。丙寅又震。
  丙午,秦州地震有声。
  三月壬子,京师及营州地震。十二年三月,中散梁众保谋反。
  十九年二月已未,光州地震,东莱之牟平虞丘山陷五所,一处有水。
  二十年正月辛未,并州地震。
  四月乙未,营州地震。十二月,恆州刺史穆泰等在州谋反,诛。
  二十二年三月癸未,营州地震。
  八月戊子,兗州地震。
  九月辛卯,并州地震。
  二十三年六月乙未,京师地震。
  世宗景明元年六月庚午,秦州地震。
  四年正月辛酉,凉州地震。
  壬申,并州地震。
  六月丁亥,秦州地震。
  十二月辛已,秦州地震。正始三年正月,秦州民王智等聚众二千,自号王公,寻推秦州主簿吕苟兒为主。
  正始元年四月庚辰,京师地震。
  六月乙已,京师地震。
  二年九月己丑,恆州地震。
  三年七月己丑,凉州地震,殷殷有声,城门崩。
  八月庚申,秦州地震。九月,夏州长史曹明谋反。
  永平元年春正月庚寅,秦州地震。三年二月,泰州沙门刘光秀谋反。
  九月壬辰,青州地震,殷殷有声。
  二年正月壬寅,青州地震。
  四年五月庚戌,恆、定二州地震,殷殷有声。
  十月己已,恆州地震,有声如雷。
  延昌元年四月庚辰,京师及并、朔、相、冀、定、瀛六州地震。恆州之繁畤、桑乾、灵丘,肆州之秀容、雁门地震陷裂,山崩泉涌,杀五千三百一十人,伤者二千七百二十二人,牛马杂畜死伤者三千余。后尔朱荣强擅之征也。
  十月壬申,秦州地震有声。
  十一月己酉,定、肆二州地震。
  十二月辛未,京师地震,东北有声。
  二年三月己未,济州地震有声。
  阙  月丙戌,京师地震。
  三年正月辛亥,有司奏:“肆州上言秀容郡敷城县自延昌二年四月地震,于今不止。”尔朱荣征也。
  四年正月癸丑,华州地震。
  十一月甲午,地震从西北来,殷殷有声。丁酉,又地震从东北来。
  肃宗熙平二年十二月乙已,秦州地震有声。
  正光二年六月,秦州地震有声,东北引。五年,莫折念生反。
  三年六月庚辰,徐州地震。孝昌元年,元法僧反。
  孝静武定三年冬,并州地震。
  七年夏,并州乡郡地震。
  山崩
  《洪范论》曰:山,阳,君也;水,阴,民也。天戒若曰:君道崩坏,百姓将失其所也。
  太祖天赐六年春三月,恆山崩。
  世祖太延四年四月己酉,华山崩。其占曰:山岳配天,犹诸侯之系天子。山岳崩,诸侯有亡者。沮渠牧犍将灭之应。
  世宗景明元年五月乙丑,齐州山茌县太阴山崩,飞泉涌出,杀一百五十九人。
  四年十一月丁已,恆山崩。
  正始元年十一月癸亥,恆山崩。
  延昌三年八月辛已,兗州上言:“泰山崩,颓石涌泉十七处。”泰山,帝王告成封禅之所也,而山崩泉涌,阳黜而阴盛,岱又齐地也。天意若曰:当有继齐而兴,受禅让者。齐代魏之征也。
  大风
  京房《易传》曰:众逆同志,至德乃潜,厥异风。
  太宗永兴三年二月甲午,京师大风。五月己已,昌黎王慕容伯兒谋反,伏诛。
  十一月丙午,又大风。五年,河西叛胡曹龙、张大头等各领部众二万入蒲子。
  四年正月癸卯,元会而大风晦冥,乃罢。
  五年十一月庚寅,京师大风,起自西方。
  神瑞元年四月,京师大风。
  二年正月,京师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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