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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宋-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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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矜老恤幼原则
    4、自首减免刑罚
    5、诬告反坐
    6、法不追究既往
    二、罪名
    (一)危害政权罪
    1、反逆罪
    2、群盗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
    (二)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1、不敬、大不敬罪
    2、违反诏令罪
    3、欺谩、诋欺、诬罔罪
    4、左道、祝诅罪
    5、阑入宫殿门及皇家园囿罪
    6、盗毁山陵、宫阙及御物罪
    7、犯跸罪
    (二)危害中央集权罪
    1、左官罪
    2、阿党与附益罪
    3、王侯私出国界罪
    4、酎金不如法罪
    5、漏泄省中语罪
    6、王侯逾制罪
    (四)思想言论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
    3、腹诽罪
    三、刑罚
    (一)、汉文景时改革刑制
    1、改革的背景:缇萦上书
    2、改革的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改革的内容:①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②景帝时把原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又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③景帝时又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具体规定。
    4、改革的意义:①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二)徒刑有期:女徒顾山
    民事法律
    一、民事法律的主体及民事责任能力
    二、所有权
    三、债权
    四、婚姻与家庭
    五、继承:财产继承上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经济法律
    一、土地立法
    二、赋税立法
    三、商事立法
    四、货币立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法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2、逮捕
    (二)审判制度
    1、鞫狱
    2、乞鞫:以三个月为限
    3、上报
    4、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5、《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
    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2)定义: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3)原则:①原心定罪②利弊
    (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6、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一)
    一、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
    2、疑罪从轻的原则
    3、不杀无辜的原则
    4、过失人轻的原则
    (二)刑罚
    五刑:墨、劓、劊⒐⒋蟊�
    (三)罪名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危害社会,破坏秩序罪
    4、贼杀罪
    5、不事农业罪
    6、弃灰于公道罪
    二、行政法制
    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
    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天罚”、“神判”
    三、监狱制度:圜土、夏台、羑里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是中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反映奴隶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制度,在夏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并日趋完备。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1、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
    3、礼治思想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1、周礼
    ①礼由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演变而成,经周公制礼,在西周具有法的属性,表现为等级名份,贵贱准则。
    ②西周的礼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种,即“五礼”,吉、凶、宾、军、嘉礼。
    ③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2、《九刑》
    ①“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②九刑有两种含意,一是指九种刑罚,即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加上流、赎、鞭、扑;二是指《九刑》这部刑书。
    3、《吕刑》
    ①制定背景:穆王命吕侯“训夏赎刑”而作。
    ②主要内容: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③评价:在很多方面完善了周初的制度,其原则在后世的封建法典中大都被沿用并以此为基础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礼与刑及其适用
    一、礼
    二、刑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矜老恤幼的原则
    2、区别故意与过失、贯犯与偶犯的原则
    3、罪刑相当的原则
    4、罪疑从轻、从疑从赦的原则
    5、“罚弗及嗣”罪不相及原则
    6、同罪异罚原则
    7、世轻世重原则
    8、正当防卫原则
    (二)刑罚
    1、死刑
    2、肉刑
    3、赎刑
    4、鞭扑刑
    5、拘役刑
    (三)罪名
    1、不孝不友罪
    2、违抗王命罪
    3、暴乱罪
    4、杀人罪
    5、变更制度罪
    6、寇攘奸宄罪
    7、违背契约罪
    8、群饮罪
    9、失农时罪
    10、yin乱罪(因为这个字涉及违禁,无法上传,只能用拼音代替,汗……)
    三、礼与刑的关系
    1、相辅相承: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
    2、作用不同:礼禁于将然,法禁于已然。
    3、地位不同:“礼为本,刑为治”,即礼主刑辅,“出礼则入刑”。
    4、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三节民事法律
    一、土地制度
    二、契约制度
    质剂、傅别
    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1、一夫一妻多妾帽
    2、婚姻关系的成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4、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不婚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二)家族制度
    父权家长制
    (三)继承制度
    一律采用嫡长子继承制
    第四节经济法律
    第五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司寇
    2、地方司法机关:分封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①“讼”和“狱”:前者为民事诉讼,后者为刑事诉讼;
    ②交纳诉讼费:“束矢”和“钧金”:刑事案件要“入事矢”,民事案件要“入钧金”。
    2、证据
    3、审判: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上诉及复审:“三刺”之法:
    三、刑罚的执行
    公开行刑,而“王之同族”和“有爵者”则秘密处死,对女犯死罪也不采公开处决的办法。在肉刑的执行上,奴隶主贵族也享有特殊待遇。
    四、监狱管理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些诸侯国(如郑国、晋国等)先后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封建生产关系。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随着“礼崩乐坏”而发生变革。奴隶制的“礼治”转向封建制的“法治”之标志,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礼崩乐坏”
    二、诸侯国富国强兵的改革
    三、成文法的公布及期意义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其争议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明确提出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
    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遭到孔子的非议。
    3、楚国:“仆区法”“茆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
    3、“法治”、“礼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4、中国法学兴起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
    1、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
    2、缘法而治,保证法的实施
    3、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4、赏罚必于民心
    二、立法概况
    (一)《法经》
    1、李悝制定《法经》:
    ①魏国魏文侯改革: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发展生产,打击旧贵族,奖励有功之人。
    ②李悝制定《法经》:为保证变法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地主阶级利益而制定,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
    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
    ①篇目: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②主要内容:规定了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其刑罚。
    ③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①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②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③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④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总之,《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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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刑罚思想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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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刑罚宽厚而不松滥。
    宋朝建国之后,在刑罚方面至少实施了两项措施:一是废除前朝的刻峻之法,以儒者为法吏,务存仁恕之制。在法制规定和官吏的任用方面,比前朝宽减了许多。二是为控制建国之初的动荡局面和确保大宋江山的稳固,宋的统治者也极力推行“重典”。
    这种宽厚而不松滥的思想,在宋朝历任皇帝的治国过程中都很明确的体现出来。在制定《宋刑统》时,赵匡胤提出了“禁民为非,乃设法令,临下以简,必务哀矜。”的刑罚方针,并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恩威并济的政策。
    就宋朝刑制而言,充分体现赵匡胤的这一思想的就是实行“折杖之制”。所谓折杖就是将笞刑、徒刑、流刑等刑罚折成杖刑的刑制。除死刑外,其他刑罚均可以折杖充抵,此法极大地减轻了刑罚的程度,尤其对于徒刑和流刑犯人来说,更是如此。
    但是,宋朝在实行折杖的同时又恢复了唐朝就已经废止的“杖背”之刑(唐太宗在研究针灸图时发现,人体背部穴位众多,实施杖背之刑对人体危害很大,鉴于此,废止了杖背之刑)。由此可见,宋朝刑罚宽中有严的一面。
    赵匡胤“治盗”的做法也体现了这种宽而不松的特点。宋朝旧法,强盗持杖,虽不伤人,皆弃市。赵匡胤认为:“窃盗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于律文,非爱人之旨也。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足陌者死。又诏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令诸州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掠治。其当讯者,先具白长吏,得判,乃讯之。凡有司擅掠囚者,论为私罪”。对执囚、讯囚作了严格的规定,惩罚过程对犯有盗窃罪的囚犯来说,宽仁了许多。
    据史料记载,宋朝帝王在刑罚方面,多行宽贷之策。“初,太祖尝决系囚,多得宽贷……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宋真宗年间,入内供奉官杨守珍出使陕西,督捕盗贼,他请求真宗将应该处死的盗贼处以凌迟之刑,以惩戒其他贼人,在强调酷刑的一些朝代,这种做法并不为过,但是却遭到宋真宗的强烈反对,他甚至专门下诏说:“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用凌迟。”显见宋朝君主刑罚之宽厚思想。
    另一方面,宋朝统治者对那些故意违法之人的处罚决不姑息。《宋史》记载,金州防御使仇超等人因为犯了故意将不该处死的囚犯处了死刑而被革除官爵,流放海岛。同时,宋朝在刑罚上强调“严”而不“酷”。此外,宋朝在大赦天下时,对于那些犯有重罪及“常赦所不原者”大都不予赦免其罪,也正体现了其宽中有严的刑罚思想。
    其二,刑罚审慎而不淹滞。
    从宋朝史料的记载看,有宋一代的历任君主在刑罚方面大都非常谨慎。以下两方面体现了这一思想。
    一是宋朝恢复了惩罚的覆奏制度。宋初不仅死刑案件需要覆奏,而且对一些杖罪、笞罪、徒罪、流罪都要进行覆奏,尤其对死刑案件,更加重视覆奏。宋太祖谓宰相曰:“五代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者,朝廷置而不问。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若是耶?自今诸州决大辟,录案闻奏,付刑部覆视之。”遂著为令。将死刑覆奏的规定写入了国家的法典之中。
    建隆三年,宋太祖下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不久又恢复了旧制:先由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并规定“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基本上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覆奏”体系。
    宋真宗时,有一次在阅览天下囚犯的名簿时,发现天下被处以死刑的囚犯有八百人,非常震动,对执事官说:“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傥不尽心,岂无枉滥?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甚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死刑覆奏制度在宋代得到帝王的一致重视,从而使宋朝的死囚冤案有了更大的昭雪机会。
    二是设置专门的机构,钩检狱事。《宋史。刑法志》记载:“淳化初,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账。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长吏则劾奏,佐史、小吏许便宜按劾从事。”提点刑狱司在有宋一代虽然几经废立,但是,其设置的重要目的是明显的,就是加强对狱囚和狱吏的管理,彰显审慎刑罚的思想。不仅如此,宋朝还设置了更高级别的治狱机构———审刑院。审刑院的设置是对刑罚慎之又慎的又一体现。
    另一方面,为防止由于过于审慎而可能出现的延狱淹囚现象,宋朝统治者还极力推行刑狱的“毋枉滥淹滞”。建隆三年,宋太祖专门下诏:“翰林学士、文班常参官每五日内殿起居,以次转对,并须指陈时政得失,朝廷急务,刑狱冤滥,百姓疾苦,不得将闲慢事应诏。关急切者许非时上章,无以触讳为惧。”宋朝建国初期期望勤政亲民思想由此可见,朝臣每五天的奏对中,将刑狱冤滥列为其中的一项,体现了对刑罚的重视。
    宋朝这种防止“淹狱”的思想,还体现在对狱官的选拔任用上。宋太宗因为担心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而设置审刑院,规定:“吏一坐深,或终身不进,由是皆务持平”。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大中祥符五年,命知制诰王曾判大理寺。宋真宗命王曾判大理寺,属于高职低用,但可看出一代帝王对待狱事的良苦用心。宋仁宗时,“刑部尝荐详覆官,帝记其姓名,曰:是尝失入人罪不得迁官者,乌可任法吏?举者皆罚金。”可见,对于那些曾经误判人重罪的官吏不但不能重用,而且也不能推荐。
    综上所述,宋朝统治集团在总结了隋唐五代治狱思想后,认识到,加强监狱的镇压职能和宽厚抚恤职能是并重的,“好生之德”与“使用重典”在监狱治理中缺一不可,这种刑罚思想的进步意义在于,使我国古代的监狱制度朝着文明又近了一步。
……(本卷结束) ……
正文
第一章 两世为人到宋朝
    石靖宇迷迷糊糊中,听到有人说话,而且还不是一个人,还有脚步声,水声。额头一阵凉意,似乎谁把湿毛巾放在了自己的额头上。
    “先生,怎么我儿子还没有醒?”
    “夫人不要着急,令郎头部受到击打,而且又被放在水里面窒息了很久,总算是命大才……。幸好令郎身体好,从小习武,过几天会清醒的。只是……”
    “只是什么,先生快说。”一个着急的女子声音担心的道。
    “令郎身上虽然没有什么伤,不过在水里面窒息的时间长了一点,而且头部受到重击,恐怕清醒以后头脑不是很清楚……。”
    “先生的意思是……?”
    “母亲,我感觉先生的意思是,大哥可能会变成傻瓜。”一个清脆的如同银铃一般的声音,说话的语速非常快,像机关枪一样。
    “闭嘴,你给我回屋去。”被称呼做母亲的女子,恼怒的声音。
    “哼,我说错了吗,他这个样子可以少让娘和爹爹操心。”
    “啪!”的一声。
    “娘,你竟然打我,呜呜……”脆生生的声音又是惊讶,又是委屈,跺着脚跑了出去。
    “先生,小孩子不懂事,让您见笑了,请您把情况仔细告诉我。”
    “咳,我的意思是说……”
    声音断断续续,十分的飘渺,石靖宇在半昏迷中,不是听的很清楚。他感觉头脑昏昏沉沉,眩晕的很,也没有力气去思考。用力想睁开眼睛,可是眼皮上好像有两座大山,怎么也睁不开。
    不知道过了多久,压在眼皮上的两座大山,终于被他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推开了。从梦靥之中睁开眼睛,朦朦胧胧的眼前出现了一个女子的身影。摇摇头,石靖宇一阵眩晕,急忙停止摇头。朦朦胧胧的身影渐渐清晰起来,一张柔和的面庞出现在面前。
    这张面庞闭着眼睛,斜倚在椅子上,是个妇人。让石靖宇惊讶的是,这个妇人身上穿着的是古代的戏服,头上高挽着发髻,插着首饰。
    这是在演哪出戏?石靖宇有些迷糊,他从床上准备坐起来,一阵头晕目眩,又倒在了床上。好半天他才从昏沉之中,又清醒了过来,那个妇人还在小寐。
    自己身上盖着锦被,上面的花纹古朴美丽,旁边的妇人身上穿着天青色衣裙,绣着花朵,不知道是什么朝代的戏服。
    “我不是在火车上睡着了吗?”石靖宇拼命想着,自己和几个哥们一起出去工作兼旅游,在火车上喝了一点酒,睡了过去。
    “这里好像是拍古装剧的现场,一定是那几个捉狭鬼在恶搞自己,这几个家伙,有的是花样,当然了自己也没有少捉弄他们。”
    “东邪……”石靖宇招呼自己的哥们,他们几个人的绰号,分别是东邪、西毒、南帝、北丐、中神通!取自于射雕英雄传,他们几个人都是武侠发烧友。
    可是从嗓子眼里面冒出的,沙哑的如同吃了半斤盐,两只蚊子一般的沙哑声音,把石靖壑自己吓了一跳。
    “阿靖,你醒了!”床边妇人惊喜的睁开布满血丝的眼睛。
    “阿靖,还不如叫靖儿呢,这几个家伙,难道想给自己上演射雕英雄传?”石靖宇心里这样想着,可是又感觉不对,自己的眩晕是真实的,难道被灌了?
    “阿靖,你现在感觉怎么样?”
    “你是谁?东邪西毒呢?叫他们过来。”
    妇人脸上的喜悦立刻没有了,担忧的伸手摸着石靖宇的额头,石靖宇把她的手推开,心里有一点烦躁。
    “不要动手动脚的好不好,快把他们几个给我叫来。”石靖宇勉强用比两只蚊子大一点的声音喊着,嘶哑的如同坏了的风箱一般,这两句话让他费了不少力气,脑袋又开始眩晕起来。
    “阿靖,你怎么了,不要吓娘啊,难道你连娘都不认识了?”
    石靖宇开始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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