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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林论剑-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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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总是喋喋不休地“广告”他如何与赫舒拉发、科斯、阿尔奇安、弗里德曼等大师的交往,如何获得他们的赏识和好评。以小人之心度之,五常先生也许是“美人迟暮”之感日强,于是加紧自我鼓吹,一方面是学术成就的夸大,另一方面是“媚态”(引用鄢烈山的用词)的显露和张扬。
如此下去,五常先生与陈寅恪先生所说的那种“曲学阿世”之徒,有什么区别?
不过,五常先生也有诚实的时候,他在《“经济解释”之缘起》一文中说,学生考试时用上他的答案,“不免凶多吉少”。
我还记得,中山大学教授王则柯曾担忧张五常会误导内地学生。我可以肯定地说,误导效应已经出现了。例如薛兆丰等学者,就是受五常先生一些不适当观点误导的典型。虽然他将五常先生的行文表述方法学习了个十足,但是,他所学的只是皮毛(王则柯教授对其早有批评)。这里只列举一例“立此存照”——兆丰赖以成名的微软垄断案文章破绽百出,他连“自然垄断”的概念都没弄清,就敢信口开河地说:“在国外的经济学家有普遍的共识,自然垄断跟政府造成的行政垄断是不一样的。自然垄断是消费者投票投出来的结果,它背后没有强权,只有好的产品。”稍微懂一点经济学常识的人或者不懂经济学的人只需要翻阅经济学教科书,便会知道,自然垄断(naturalmonopoly)指的是,有些产业由于自然因素,需要大量固定设备,不宜多家经营,且成本在很大范围内随产量增加而递减,其他厂商也难以进入。例如铁路运输、电力、自来水、邮电等事业,如果有两家以上厂商经营,不仅造成浪费,也容易引起混乱(参见黎诣远:《微观经济分析》,第189页,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这与兆丰的解释大相径庭。兆丰将微软公司说成“自然垄断”,然后替其辩护,这是多么幼稚的硬伤啊!
行文至此,提醒一些学者和学子,对待“名人”、“权威”,要擦亮眼睛。
2004年11月




张五常的“张冠李戴”(1)



张五常先生用中文写的一些文章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史实失误”。读者如果以这些文章作为学术研究的文本或资料依据,很有可能误入歧途。
在当代的华人经济学圈内,张五常先生是很有影响力的;在世界经济学界,他也称得上是极具原创性贡献的学者之一。他用中文撰写的文章,如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连载的《经济解释》,对于广大读者开拓思维,很有益处。例如,上海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张军在2002年撰写的《阅读“张五常”》一文中称:“……这本《经济解释》我更喜欢了,我甚至打算将它用作经济学说史或经济思想发展史的教本”。
然而,其中有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譬如“tautology(套套逻辑)”。五常先生说,“所谓套套逻辑,是指一些言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错的。”首先,这个观点来自科斯。早在1988年,科斯在题为《企业的性质:影响》(TheNatureoftheFirm:Influence)的文章中提出:套套逻辑就是概念上明显正确(clearlyright)。其次,我认为科斯与张五常对套套逻辑的解释不正确。因为,“tautology”的英文解释是:“Needlessrepetitionofthesamesenseindifferentwords;redundancy。”译为:“对同一意思使用不同的词进行的不必要的重复;赘言。”
更为遗憾的是,五常先生的文章中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史实失误。读者如果以这些文章作为学术研究的文本或资料依据,很有可能受到误导。
《经济解释》第一卷《科学说需求》第六章第五节“多质的需求验证”,不符合史实的地方有很多。
张五常先生在这一节所讨论的“需求假说”,早就被学术界称为“艾智仁—艾伦定理(TheAlchianandAllenTheorem)”了,用简洁的话语描述就是:当同等的附加费用被加在两个相似的产品价格上的时候,消费者将增加对质量较高产品的相对消费量。于是,相对优质产品往往被运往其他地方销售或者出口。
张五常先生说,这个“需求假说”发表的时候,讨论的产品是“加州的橙”,而不是苹果。但为什么后来这个产品事例都变成了苹果,张五常先生说,是因为“艾师的假说发表后,两个芝加哥大学的教授不同意,为文反对。我的一个学生(J。Umbeck)加入笔战,橙就变作苹果。今天行内的老生常谈,是苹果而不是橙了。”
我所查阅到的资料表明:
——“艾智仁—艾伦定理”的出现,起因于一位署名为M。W。P的读者给《西雅图时报》的一封抱怨信,艾智仁与艾伦作为对该读者答复而提出了这个定理。当时,M。W。P抱怨说,当地市场上出售的华盛顿产的苹果又小又难看,而他的朋友们送给他的、从果园刚采摘的苹果,至少是当地水果店出售的苹果的4倍大。他问道:优质苹果都到哪里去了?艾智仁和艾伦的解释是,如果在当地购买一个优质苹果要花费10美分,而非优质苹果需要5美分,那么,吃一个优质苹果与吃两个非优质苹果所花费的货币量相当。如果将一个苹果运到中东的运费是5美分,那么,在中东,一个优质苹果的价格将是15美分,而一个非优质苹果的价格将是10美分。于是在中东,吃两个优质苹果的花费就相当于吃三个而不是四个非优质苹果。所以,加上运费,在中东,尽管两种不同质量的苹果价格都提高了,但优质苹果相对变便宜了。
——芝加哥大学的两位教授J。Gould与J。Segall发表质疑“艾智仁—艾伦定理”文章的时间不是五常先生所说的“七十年代初期”,而是1968年。发表的杂志是《政治经济学》(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文章的题目是《运费的替代效应》(TheSubstitutionEffectsofTransportationCosts)。这些,五常先生的文中没有提及。
——J。Umbeck的确是五常先生的学生,但是,他参战的时间是1980年,他的文章发表在《政治经济学》(1980年2月号)。而此时,“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对“艾智仁—艾伦定理”的质疑,已经在1978年被Borcherding和Silberg回应并解决了,“艾智仁—艾伦定理”也被他们修正了。而且,J。Umbeck的文章主要是将“艾智仁—艾伦定理”扩展为税收理论,而不是为了“参战”。
五常先生称:“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他们错了的是举出的反证实例:龙虾在波士顿原产地最可口,蔬菜在农村原产地比城市的好吃。这两个反证例子不能成立,因为龙虾与蔬菜都是以新鲜为上。波士顿的龙虾运到香港来,其肉缩水会少了三分之一。”五常先生声称这个观点是自己想出来的:“我自己当年为这个问题想了很久,若干年后才想出‘有质’量与‘委托’量这个重要分别,才知道苹果的只量是‘有质’与‘委托’的合并。糖分委托于只量,问题就清楚了。”在这节的第一段,五常先生还说:“我在这里把艾师的假说略加修改,作点补充,然后一般化地表演一下。”
但是,Borcherding和Silberg在1978年2月号的《政治经济学》上发表的题为《运出好苹果:艾智仁—艾伦定理的再思考》的文章中已经指出,“芝大的两位仁兄”J。Gould与J。Segall对“艾智仁—艾伦定理”的指摘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艾智仁—艾伦定理”假定产品在运往目的地的过程中没有发生诸如损坏、腐烂或其他质量上的变化。




张五常的“张冠李戴”(2)



五常先生的其他文章也存在类似的“史实失误”。
如在《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中译本的序言中,张五常先生写道:“我朝夕思索三个多月,反复推断但是片段的分析总是连接不上。幸而在1981年5月的一个晚上,我无意中将交易费用一分为二,一个较为完整贯通的理论总算显现出来。”五常先生所谓“将交易费用一分为二”,即其后文所说的两类交易费用:(1)一种制度在运作时要付出的费用;(2)采用某种制度或者制度在蜕变时所要付出的费用。换句话说,就是制度运作费用和转变现存制度的费用。这个“交易费用二分法”,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无疑是个重大贡献。但问题在于,五常为什么苦思冥想3个多月而不可得,只在偶然的情况下才得出这个“二分法”?要知道,这个“二分法”已经清清楚楚地写在科斯1960年发表的经典文章《社会成本问题》(TheProblemofSocialCost)里面。科斯的原文(参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最后一段是这样写的:“……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
此外,五常先生的《养蚝的经验》、《会走动的资产》等随笔,《蜜蜂的寓言:一项经济调查》、《露宿街头还是有屋可住?》、《租管与重建:香港战前物业的战后经验》等论文,都是在前人贡献的基础上写就的。如,在五常先生之前,薛安格在华盛顿州对养蜂的调查指出,养蜂者与苹果种植者之间的合约发展得很好,并反驳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德的理论(五常先生的论文中没有提及这一点)。在五常先生之前,阿贝尔研究了龙虾的产权问题(1966年);格尼洛等学者研究了牡蛎(蚝)的产权界定问题(1975年)。在五常先生之前,施蒂格勒与弗里德曼合作研究了租屋管制问题(1946年),他们指出,对租金的控制必然会导致房屋租赁市场的扭曲,从而实际上会造成居住空间的不当配置。
相比较而言,我非常欣赏奈特(F。Knight),在其主要著作《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RiskUncertaintyandProfit,1921)的前言中,他这样写道:“Thereislittlethatisfundamentallynewinthisbook(这本书几乎没有原创性的观点)。”经济学界反而称奈特为“最具原创性贡献的经济学家之一。”
2002年12月20日




企业的边界在哪里?(1)



企业的边界在哪里?——与张五常先生商榷
为什么企业的边界难以确定?我认为原因在于,无论科斯还是张五常,讨论的都只是企业存在性问题,而没有给企业下一个定义。
企业的边界究竟在何处?张五常先生的结论是,我们不知道企业为何物。在1983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的合约性质》中,五常先生举例说——“一九六九年我问科斯:‘如果一个果园的主人以合约聘请一个养蜂者以蜜蜂传播花粉,增加果实,那算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知道公司的界定有困难。”
在2002年出版的《经济解释》第三卷第五章第二节,五常先生强调并进一步指出:“最正确的看法,不是公司代替市场,也不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而是一种合约代替另一种合约。因为零碎的生产贡献多而复杂,定价费用高,市场就以其他合约代替。这些代替的合约不全部直接量度生产的贡献而定价,通常以一个委托之量定价处理。公司的成因,是量度生产贡献与厘定价格的(交易)费用高于监管及指导使用的(交易)费用。但公司究竟是何物还有疑问。”五常先生继续举例说(这个例子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中讨论过):“考虑今天的大百货公司吧。在一个多层而大的商场内,数十家商店各有各的名字,各有各的商业牌照。他们租用场地,每店交基本租金加一个总销售量的百分率。是多少家公司?数十家吗?”
五常先生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中提出的“不知道企业为何物”的看法,早在1990年就遭到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与贝克尔的批评。1990年,在瑞典召开的有关契约经济学前沿问题的研讨会上,贝克尔说:“实际上,并不像张五常所断言的那样,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他举例说:“当我们看见一个企业的时候,我们通常就知道了这个企业。”就在这次会议上,科斯也指出张五常的观点是错误的。科斯表示:“我应该对这种错误在方法上负主要责任”。科斯解释说:“《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存在着严重的缺点,这误导了经济学家的注意力。这种缺点来自雇主—雇员关系的企业范式。企业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在一定范围内,雇主有权控制雇员的行动。然而,随之引出的问题是,与独立的签约者独立管理的形式相比有什么不同?看起来,企业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避免这种困难的方式可以追溯到《企业的合约性质》的基本命题。如果所有的交易是他们之间契约的话,由行政管理生产要素所节省的东西可能会招致其他方面的数额巨大的交易成本。雇主在企业行使控制权是协调生产要素的行动。为了完成这个任务,要将要素引入管理结构中,包括将它的层级、它的规则和它的管制引入管理结构中。如果要这样做,就存在一种控制权,但它是在一个通常完全不同于独立的签约者的方式上使用的。企业的边界是由管理的结构规定的。我只是感到遗憾,由于我思想的混乱,可能误导了张五常。”
遗憾的是,贝克尔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或论证,我们无法获知他是如何划分企业与市场的界限的。而科斯的上述论述,其实还是不容易让人看懂,他还是没有把企业描述清楚。因为,从管理上也是很难区分企业的。我个人认为,科斯的回答也无法解释清楚上面提到的张五常先生的两个案例。
为什么企业的边界难以确定?我个人认为,原因在于,无论科斯还是张五常,讨论的都只是企业存在的原因。科斯的文章标题是“TheNatureoftheFirm”,一般翻译为《企业的性质》(也有翻译为“厂商的本质”或者“公司的本质”的)。“nature”这个词源自拉丁语,是“诞生”的意思;在中古英语中,“nature”的意思是:“essentialpropertiesofathing”,即事物的内在属性。“nature”的现代意思是:“性格;本性;性质;特性;种类;自然界;世界;宇宙万物。”无论“nature”可否翻译成“性质”或者“本质”,从科斯的论文中推断,他讨论的是企业的内在特性,也就是说,企业为什么会相对于市场而存在。科斯并没有给企业下一个定义,或者给出企业的涵义,而这个定义也不是他文中需要侧重讨论的。尽管一些经济学家如平新乔、Hodson认为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定义了企业的边界,这是对科斯思想的误解。正如前文所述,科斯承认自己思维混乱、没有做明确描述。2001年,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在题为《基于成本测量的企业理论》(AMeasurementCostBasedTheoryoftheFirm)的文章中也表示:“科斯没有在《企业的性质》中定义企业。”
那么,如何给“企业”下一个定义,即什么是企业,或者说企业的组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企业,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杨小凯先生提出了其中三个,我加了一个):第一,企业由两方组成——雇主和雇员;第二,雇主和雇员二者之间具有不对称的控制权,例如雇主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支配雇员的劳动;第三,雇主和雇员的收益权不对称,例如在合约中,雇员的收益有明确的规定,而雇主的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雇主拥有剩余索取权;第四,雇主利用雇员的劳动,进行分工协作,生产出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而这些产品或服务是为了出售获利,而不是全部由自己享用。




企业的边界在哪里?(2)



回过头来看张五常先生所说的果园园主与养蜂者之间签订的合约。这种契约(组织)是否为企业?是一家企业还是两家?我认为,这不是企业。它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因为,这个合约是交叉性合约。果园主人要向提供授粉蜜蜂的养蜂者支付费用,养蜂者也要向提供酿蜜的花粉的果园主人支付报酬,这里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收益和权威的不对称关系等问题。
五常先生的另一个案例是,一家百货公司或者一个大商场是一个企业还是多个企业?根据上述四个条件判断,百货公司或大商场也不是企业,它只是一个场所的提供者,里面的一个个的商店,有些可能是企业(要看是否满足前述四个条件)。这个道理很简单。打个比方说:我向你(读者)借钱,尽管产生了契约关系,但我们的契约不能算企业;或者,我租用你家的房子住,也是一个契约,也不能认为这形成了企业。
2004年1月




帕累托最优处处满足吗?(1)



帕累托最优处处满足吗?——兼与张五常先生商榷
张五常先生称:“在现实经济中,帕累托最优是处处满足的。”可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虽然实现了均衡,但决非帕累托最优。譬如那些非自愿交易。黄世仁强迫杨白劳在卖掉其女儿以抵债的契约书上摁手印,这种交易,虽然实现了均衡,但绝对不是帕累托最优。
张五常先生1998年就任美国西部经济学会会长时,发表了题为《交易费用的范式》的演讲。在这篇演讲中,五常先生称,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帕累托最优是应该被重新理解的。在现实经济中,帕累托最优是处处满足的。如果认为帕累托最优条件没有被满足,则是因为我们忽略了某些特定的约束条件。自助餐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意思的例子。用餐者的最后一口的边际效用为零,而食物提供者的边际成本却大于零,这是和帕累托最优条件相违背的。但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自助餐的形式节省了等候和伺候顾客的费用,而且这种费用的节省一定是大于限制顾客消费的“浪费”,因此,帕累托最优仍然是满足的。毫无疑问,如果我们生来就是高尚的人,则交易费用就会减少,而且我们也会更加富有。人们的看似非最优的行为,却是人们在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人们总是在约束条件下达到最优,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没有经济科学。
对“人们的看似非最优的行为,却是人们在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人们总是在约束条件下达到最优,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没有经济科学”这句话,我有保留地同意。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在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或者极大化)”。但问题在于,考虑了约束条件之后,经济学中的均衡状态不仅仅有帕累托最优,还有纳什均衡和其他的均衡。张五常先生所说的情况是什么均衡呢?先来比较帕累托最优与纳什均衡。
帕累托最优与纳什均衡是不同的。譬如,“囚徒困境”是博弈论(或称对策论、赛局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理论分析模型。该模型说的是,甲和乙合伙抢了银行,被抓获。他们被关进分隔的牢房。检察官分别告诉他们:如果两人都不坦白,他们会因非法携带枪支的罪名各判刑1年;如果其中一人招供而另一人不招供,坦白者作为证人将不会被起诉,另一人将会被重判10年徒刑;如果两人都招供,则两人都会以抢劫罪名各判5年徒刑。结果,两个人都招供了。在博弈论中,这种结果是一种纳什均衡,即给定别人策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单个局中人有积极性选择其他策略,从而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打破这种均衡。在上述囚徒困境模型中,如果甲相信乙招供,那么他的最佳策略是招供,而如果乙相信甲招供,那么他的最佳策略仍是招供。这就是一个纳什均衡,它是“自确定”的。
但是,这个纳什均衡不是帕累托最优。在经济学上,帕累托最优指的是:在给定现有资源条件下,不存在任何其他配置结果使某些人情况更好,而又不使任何其他人处境更坏。显然,在上述囚徒困境模型当中,甲乙两个人都从理性的角度出发,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结果是双方不合作,都认罪了。也就是说,实现了纳什均衡。但是,如果甲与乙合作,产生的结果要比双方不合作好得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合作,就存在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改进是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那么,为什么两人不敢合作呢?甲会这样推理:“假如乙不招供,我只要一招供,立即可以获得自由,而不招供却要坐牢1年,显然招供比不招供好;假如乙招供了,我若不招供,则要坐牢10年,招供了只坐5年牢,显然还是招供的好。可见,无论乙招供与不招供,我的最佳选择都是招供。”同理,乙也会如此推理。于是,谁也不敢选择合作。所以,在囚徒困境这个模型当中,从个人的理性出发,推导不出帕累托最优。
由此可见,纳什均衡只是一种平衡,而不是一种帕累托最优,不是一种完美的结局。
这里列举一个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英国学者L.Walmsley在1932年出版的一本书中所提到的发生在英国约克郡海岸边的一个小渔村的故事)进行分析。Walmsley说到,在每次大风暴后,总是有些漂流木材(driftwood)留在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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