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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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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别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
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2.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录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涉及其他税务登记内容改变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 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申请。纳税人申请办理变得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前后的具体内容。
'2'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3'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等。
'4'审核、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提交的相关资料,证件要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
'5'发证。对需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
变更登记的办理流程:
3. 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及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方可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停业、复业登记的办理流程:
4. 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1)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冷峻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期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流程:
(2) 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注销登记事项内容及原因。
'2'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如关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下列资料、证件报税务机关: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管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主客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内容。由纳税人填写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含分支机构名称)、注销原因、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文号及日期。
由税务机关填写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人实际经营期限、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发票缴销情况、税款清缴情况、税务登记证件收回情况。
'4'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审阅其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后,督促纳税人做好下列事宜:
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经税务机关查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到发票管理工作环节申请办理发票缴销;发票管理环节按规定清票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发票缴销情况,同时将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纳税人向征收环节清缴税款;征收环节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审批表返还纳税人。
'5'核实。纳税人持由上述两具环节签署意见后的审批表交登记管理环节;登记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给纳税人,同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单》,并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送稽查环节。
若稽查环节确定需对申请注销的纳税人进行实地稽查的,应在《税务文书传递单》上注明的批复期限内稽查完毕,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税款清算情况,及时将《税务文书传递单》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返还税务登记环节,登记部门在纳税人结清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后据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向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递交《税务人迁移通知书》,并附有《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由迁达地税务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应当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5.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款使用完的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办理流程:
(四) 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税务机关应定期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靠水吃水一致。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1. 税务登记证的作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外):
'1'开立银行账户;'2'领购发票;'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办理其他有关税收事项。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 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的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新闻媒介上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补发新证。
(五)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自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纳税人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 发票管理
(一) 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刑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宝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同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199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莱阳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将发票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现代化的轨道。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 发票具有合法性。
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依法印制、使用的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发票的流通、传递受法律保护。
2. 发票具有真实性
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的记录;对外来的发票进行严格的把关,支伪存真,以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税务机关通过对发票开具情况实施检查监督,可以全面、准确地了解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状况。
3. 发票具有时效性
发票是一种经济信息的载体,为了便于从发票中获取和利用经济信息,要求填开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
4. 发票具有共享性
发票是经济信息的重要载体,填开方和取得发票方都具有共享性。同时,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等部门通过发票可以了解的经营状况,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提供了详尽的信息。
5. 发票具有传递性
发票从印制、运输、存储、发售、开具到记账有一个的传递过程。发票只有通过传递,其信息才能为人们感知并接受,才能找到它的归宿,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不断扩大,发票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对于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发票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凭据,从而有利于加强部门和行业的管理。
(二) 发票的种类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和使用管理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由收执方作为付款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一个抵扣联,由收执主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和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票一般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专用发票是特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按照征收管理的范围又能可以划分为一般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两类。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隶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范围,其式样和印制及管理规定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也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纳税人。所谓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科额、和应纳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样式见表32。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及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务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人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8}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务、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9}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构、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不得涂改;'2'项目填写齐全,票、物相符,即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3'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的金额一致;'4'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5'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6'不得开具仿造的专用发票;'7'未经税务机关许可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8'不得开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9'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10'使用中文开具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另外还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4) '1'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税单位、金额。如果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增值税合并定价方法,应按有关规定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单价、金额。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尾数为小数点后两位,即“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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