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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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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尾数为小数点后两位,即“元”以下保留到“分”。对通过换算使单价、销售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方法的规定。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发票上的“商品或者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栏。但必须在发票后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3'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数前用¥号封顶,在“价税合计”栏大写合计数量前用?符号封顶。

“税率”栏,按适用的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本栏应填写征收率6%。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

'1'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2'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会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关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纳税人发生按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纳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2.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是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发票样式参见表33。

(1) 企业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标示产管理制度健全,自觉依法纳税且年普通发票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需申请印有企业名称普通发票的,按照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县(市)国税局审核,省辖市国阁局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刷。

'2'企业必须按照省局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普通发票,个别纳税户因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统一发票票样的,由省辖市国税局报省局批准。

'3'企业申请自印的发票,原则上一次印刷不得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2)跨省、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办法。

'1'临时到本省、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4'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收取发票保证金应当依法开具收据。

(3)纳税人购领和缴销普通发票的要求。

'1'有购领资格的纳税人购领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办税人员资格证;发票购领审批单;已开具使用的旧发票及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普通发票购领卡。

'2'企业缴销普通发票时,应将每本发票填开的汇总数据,作废发票号码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封面上,将《增值税销项发票明细表》第二联粘贴于发票封面后;填写《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并加盖公章;如每次发票缴销量超过10本,可另附《发票销号汇总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4)开具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包括部分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1'若购销双方发票均未入账,购货方应将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该发票后粘贴在该份发票的存根联上,将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2'若购货方发票未作账务处理,而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货方应将原发票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发票后,在该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同时开具相同数额的红字普通发票,将注明作废退还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后面,撕下红字发票记账联入账,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发票。

'3'若购货方发票已作账务处理,发票无法退还销货方的情况下,销货方必须取得由购货方出具的退货(含部分退货)或折让书面证明,据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应粘贴于红字发票存根联后面,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购货方入账,红字发票的记账联由销货方入账。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总、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专业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 发票的领购

1.'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2'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有关证明,也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授受服务或者发生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3. 领购发票的程序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发票领购的办理程序:

(四)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 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 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根据税收管理需要,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际毗邻市县之区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应于丢失发票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五) 发票的检查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三、 纳税申报

(一)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对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又是税务机关核定应征税款和填开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二) 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应立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申报手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佃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三) 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扣除项目及标准,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样式参见表351、352、353等。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 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 外出 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 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直接申报。又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申报地点包括办税大厅、巡回征收点、代征点等。直接申报是一种传统的申报方式,也是目前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2.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税务机关。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具体做法如下:纳税人自行或者委托税务代理人核算应纳税款,填写纳税申报表,在法宝的申报纳税期内使用特制的专用信封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送邮政部门交寄,或者由投递员上门收寄,以交寄时间为申报时间;邮政部门将邮寄申报信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送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打印完税凭证,以挂号的形式寄回纳税人。

3. 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例如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 其他纳税方式

除上述纳税申报方式外,《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1'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依法缴清当期应纳税款,当期即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的手续,待定额报告期结束后,再将各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有额一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方法。也就是说,纳税人按期纳税,即视同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期纳税,也就构成未进行纳税。简易申报实际上是纳税申报的一种变通方法,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纳税申报方式。

'2'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将若干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款,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的方法。简并征期相当于延长了纳税期限,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纳税申报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情况。

纳税人无论采用哪一种申报方式,都需要根据各税种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资料。

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基本样式如下:

第二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通过不同的方式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税款征收是税收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的征收活动。

一、 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也称税款征收方法,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各税种的特点以及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和组织征收税款入库的方法。

(一) 税款征收的主要方式

1. 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账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其应纳税款,并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当地开户银行划缴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较为规范,适合于掌握接收法律法规,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 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但已经建账核算以及能够控制其材料耗用、产量和销售额的纳税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的小弄厂矿和作坊。

3. 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 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所有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二) 税款缴纳方式

1. 纳税人直接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申报前,先自行向国库解缴税款,然后再以国库经收处的回执联和纳税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种缴库方式适用于在设有国库经收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纳税人。

2. 税务机关自收入库

这是由税务机关直接收取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的缴纳税款方式,适用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由税务机关收取的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扣缴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

3. 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简洁规定,负在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

4. 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并代为缴入国库。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难于控制的领域。

5.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的适当使用,有利于控制税源,方便征纳,降低税款征收成本。

二、 核定应纳税款

(一) 核定应纳税款的对象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 核定税额的方法

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应纳税额更接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定负担水平,税务机关应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纳税额: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失算或者测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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