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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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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增长的各类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另外,由于有些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较小,人员不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因此,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这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合法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

(一)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公司制企业中,它通常是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批准任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负责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职责。会计机构负责人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所以,各单位必须依法配备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担负着组织、领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重要职责,其素质和行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所以对其任职资格条件加以严格规定是必要的。

四、 会计从业资格

(一) 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能的“门槛”。由于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因此,《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明确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新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同年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取得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全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 会计从来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八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资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大纳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同时,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会计从来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 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同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 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型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资格考虑,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做出如下规定:

(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考试大纲。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考务规则、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阅卷、统一制定合格标准。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

(2)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衽集中考试,原则上每年考试一次,一般安排在6月份报名,11月份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发考试成绩合格证。考试成绩合格证自考试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3) 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实行分散考试,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根据报名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发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

(4)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是在会计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是从事会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既是持有人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行业准入证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依据,同时也是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保证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会计队伍整体水平的有效措施。

财政部2005年3月1日施行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离岗备案制度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调转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的会计从来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变更登记制度

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从事会计工作情况;受到表彰奖励的情况;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的情况;学历或者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变化等情况。

持证人员的上述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向所属会计从来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五)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

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006年11月20日财政部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关地“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的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的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3) 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1)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2)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3)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率、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1) 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当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2) 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3) 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4) 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 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 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 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 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5)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6) 会计人员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1) 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2) 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3) 系统地接受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4) 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5.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6.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

7. 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诚信档案建设,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五、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 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根据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还对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基本职责以及聘(任)用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外,该条例第七至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会计各等级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其内容包括:

1. 会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 会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会计员主要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

(2) 会计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遵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助理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助理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助理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者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

(2)助理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师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胜任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务;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3.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等。

(2)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任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或管理一个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4.高级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1)高级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高级会计师主要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的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等。

(2)高级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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