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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胜术-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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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这么一则论辩故事:一个贫穷的行人蹲在一棵树下,吃他随身包袱中带的简单饭食,在他的旁边有个女摊贩正在煎鱼。这个女摊贩一直在仔细打量行人,瞧着他吃饭。等他一把饭吃完,她便朝他伸手说:“给我二角五分银币,这是买煎鱼的钱!”

“可是,太太”贫穷的行人抗议,“我连靠都没有靠近你的摊子,更不用说拿过你的什么鱼了!”

“你这个财迷,你这个骗子!”那娘们儿嚷起来,“谁没看见,你刚刚吃饭那阵子,一直都在品尝我煎鱼的香味呀!没有这香味,你那光大米加盐的饭菜,能那么可口可胃吗?”

顿时聚集了大群围观的人,虽然大伙儿都同情穷行人,但也不得不承认,这风是从北方吹过来,当时风一定把煎鱼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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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的香味儿带给了行人。

最后,女摊贩和行人来到精通法律的公主面前。公主的判决如下:“该女贩坚持说,该行人吃饭时利用了她煎鱼的香味,该行人不能否认,在他蹲下进食时,风确实把煎鱼的香味吹进过他的鼻孔,因此,他必须付钱。但如何确定煎鱼香味的价格呢?该女贩声称,每盘煎鱼的价格是二角五分银币,兹命令该女贩和该行人都离开法庭,走到太阳光下面,该行人拿出二角五分银币,该女贩收下二角五分银币投下的影子。因为,既然一盘煎鱼价值二角五分银币,那么,一盘煎鱼的香味必然价值二角五分银币的投影。”

显然,煎鱼和煎鱼的香味是不同的,吃煎鱼和闻煎鱼的香味也是有区别的,贪婪的女摊贩故意混淆这二者之间的区别而向贫穷的行人要一盘煎鱼的钱,这就是物觉故混式诡辩。

对付这种诡辩以牙还牙是最有效的办法。又如:有个无赖站在戏院前,拖住一个行人,要他交戏票钱。

行人很生气,斥责道:“我没看戏,怎么要我出钱?”

“你没看戏,却听了戏的声音,好,减半出钱。”无赖说。

这时,聪明的龙发财正端了一笼包子出来,他听见了无赖的话,便问:“喂,你嗅嗅,我的包子坏了没有?”

无赖说:“没有,还有股甜味呢!”

龙发财说:“好,你既然嗅了包子气,也付我半笼包子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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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无赖吓得赶快溜走了。

坐在戏院里看戏与路过戏院外听见戏的声音是不同的。

龙发财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要无赖嗅包子的气味并要他付半笼包子的钱,有效地驳斥了这个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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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乱名

语言具有社会性,语言的使用是受社会制约的。什么样的事物用什么样的语词形式表示,某个语词所表示的意义是什么,是决定于一定的社会集体的意志,决定于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都得遵守这个习惯。可是诡辩者为了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便列举事物的个别的、片面的、表面的现象来否定事物的语言表达形式,这就是以实乱名式诡辩。比如:甲、乙看见一条白狗,于是便争论起来。

甲:“这是白狗吗?”

乙:“当然是白狗,你没见它全身的毛色都是白的么!”

甲:“我说是条黑狗。”

乙:“你这是颠倒黑白!”

甲:“如果以毛的颜色为根据,这条狗的毛是白的,可以叫它为白狗。但是,如果以眼睛的颜色为根据,这条狗的眼睛是黑的,所以就可以称它为黑狗。这就如同,一条狗的眼睛瞎了,我们可以叫它瞎狗,那么,一条狗的眼睛黑,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叫它黑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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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色是白色的狗大家都叫它“白狗”

,这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任何个人都不可以随便改变的,可是甲却不遵守这个习惯,而是列举事物的局部之实“眼黑”来否定事物之名“白狗”

,这就只能是诡辩。这是以事物局部之“实”来乱整体之“名”。又如:“高山与湖面是同样高的。

为什么?

有些较低的高山与高山上的湖面不一样高么?“

一般地说,高山高于湖面,而诡辩者却以个别的高山与个别的湖面来否定这个一般之“名”。

有的诡辩者以可能之“实”来乱现实之“名”

“你见过长毛的鸡蛋吗?

实际上鸡蛋是有毛的。

鸡蛋可孵化出小鸡,小鸡有毛,怎能说鸡蛋没有毛呢?“

鸡蛋能孵化出小鸡是可能的,但并非必然,如果鸡蛋没有受精或煮熟了就无法孵化出小鸡,诡辩者这是以鸡蛋的未来的可能之“实”来乱现实的“卵无毛”之名。

诡辩者有时以过去时态之“实”乱现实时态之“名”。

“蛤蟆是有尾巴的。因为蛤蟆幼时为蝌蚪,蝌蚪有尾巴,所以蛤蟆是有尾巴的。

尽管蛤蟆幼时的蝌蚪有尾,但并不能证明蛤蟆有尾。

有的诡辩者以现实状态之“实”乱过去状态之“名”。

“孤驹是没有母亲的,有母亲的就不叫孤驹,所以孤驹从来就没有过母亲。”

现实状态的孤驹没有母亲,并不能证明孤驹从来没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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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论 辩 胜 术

母亲。

以上就是战国时期的一些著名诡辩命题:“白狗黑”

、“山与泽平”

、“卵有毛”

、“丁子有尾”

、“孤驹未尝有母”等。这些命题所以是荒谬的,就是因为诡辩者旨在以事物片面的、表面的“实”来否定事物之“名”

,是以实乱名式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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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名乱实

名,即是反映某一客观事物的语词;实,即某个语词所反映的客观事物。要使论辩能顺利进行,就必须做到名实相符,语词符号必须正确指谓实际事物。而诡辩者却往往用不合适的语词去指称某一客观事物,以此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这就是以名乱实式诡辩术。

有这么一则外国小幽默:海关人员:“您袋子里装的是什么东西?请打开让我瞧瞧!”

旅客:“是鸟食。”

海关人员:“这分明是钻石,你竟说是鸟食!”

旅客:“我说是鸟食就是鸟食,至于鸟儿吃不吃,那我可管不着。”

明明是钻石,可旅客却以“鸟食”这一语词去指称,冠之以“鸟食”之名,这位旅客玩弄的正是以名乱实式诡辩术。

早在二千多年前,我国著名哲学家荀子就曾对“用名以乱名”

、“用实以乱名”

、“用名以乱实”等诡辩手法有过深刻的研究,并探索了反驳这些诡辩的方法。其中的“用名以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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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论 辩 胜 术

实“

与我们这里以名乱实的含义相同,他指出“验之名约,以其所受悖其所辞,则能禁之矣。”也就是说,只要用人们关于某一概念、语词的约定俗成的含义去验证,用对方所赞成的去反驳他所反对的,揭示出对方的逻辑矛盾,那么这种诡辩就无处售其奸了。

再请看这么一则外国小幽默。

牛奶场老板:“你今天是不是往牛奶里掺水了?”

新助手:“是的,先生。”

老板:“你难道不知道这是不道德的吗?”

新助手:“是的,先生。可是您不是亲口说过……”

老板:“我是说,以后应该先准备好半桶水然后再往里面倒牛奶。这样我们便可以心安理得地对人们说,我们可没往牛奶里掺水。”

众所周知,“往半桶牛奶里掺水”与“往半桶水里掺牛奶”虽然语言形式不同,但是就他们出售的牛奶掺了假这一点来说,却又是一样的。牛奶场老板反对“往牛奶里掺水”

,却又坚持往水里掺牛奶“

,故意用“往水里掺牛奶”的语言形式去否定“往牛奶里掺水”

的实质,这就构成了逻辑矛盾。

他不过是在玩弄以名乱实这一拙劣的诡辩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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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辩 胜 术。

35。

名实混淆

名实混淆式诡辩是指,诡辩者故意混淆某一客观事物与指称该客观事物的语言形式的区别,以此来为其谬论辩护的诡辩手法。

请看这么一段对话:学生:“老师,‘丁’字怎么讲?”

老师:“‘丁’在古代指人。”

学生:“那我认识很多人,您为啥说我‘目不识丁’呢?”

在古代,“丁”是人,这里是指人这一客观事物,“目不识丁”则是指“连‘丁’字也不认识”

,这里,“丁”是指称人这一事物的语言形式。这个学生就是通过混淆这之间的区别来狡辩的。又如:甲:“火是热的吗?”

乙:“不,火不是热的。”

甲:“怎么?火不是热的?”

乙:“如果火是热的,那么,在地上写一个‘火’字,赤脚踩在上面,脚会烫伤吗?没燃料了,在锅底写个‘火’字,能烧好菜吗?停电了,在电饭煲下写个‘火’字,能做好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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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论 辩 胜 术

吗?“

同样,甲这里说的是作为自然界中“火”这一事物的特性,而乙却是对反映“火”这一事物的语词形式“火”大发议论,貌似相合,实质相异,乙这是在诡辩。

名实混淆式诡辩所以是荒谬的,这时因为,某一客观事物与反映该客观事物的语言形式是不相同的。我们的周围有许许多多的客观事物,我们的思维要反映它,就必须借助于语言。

反映客观事物的语言形式与客观事物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二者之间又是有区别的。

客观事物是第一性的东西,我们的思维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反映的对象与对事物对象的反映并不相同。比如,自然界中的鸟这一动物是会飞的,但是,反映这一动物的语词形式“鸟”却是不会飞的。名实混淆式诡辩却故意混淆这之间的区别,这就难免导致谬误,形成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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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辩 胜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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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混淆

先请看以下论辩:(1)老师:“王小明,请你用‘绠短汲深’这个词造句。”

王小明不懂“绠短汲深”的含义,便挠挠后胸勺,答道:“我不知道用‘绠短汲深’造句。”

老师:“你上课怎么不认真听讲?”

王小明学习不认真,可倒会狡辩,答道:“老师,用‘绠短汲深’造句,就是造一个句子,里面用上‘绠短汲深’这个词,可我刚才说的‘我不知道用”绠短汲深“造句’,这实际上就是已经造了一个句子,这里面已用上了‘绠短汲深’这个词。老师,我有什么可指责的呢?”

(2)学生:“老师,是不是所有的词都可以作主语?”

老师:“不对,虚词一般就不作主语。”

学生:“我认为所有的词都可以作主语。比如说,句子‘”很“是副词’,其中的‘很’作主语,同时又是副词,任何词都可以仿照这种形式造一个句子,这不就是所有的词都可以作主语了么?”

(3)

学生:“老师,我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固定不变的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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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不对!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事物都不是固定不变的。“

学生:“既然‘一切事物都不是固定不变的’,那么这个命题本身也是一样事物,它也会变,只要它略微变一变,岂不是可以得出‘一切事物都是固定不变的’这一结论了么?”

以上学生的几则议论,显然是诡辩,那么这些学生议论的错误在什么地方呢?

他们的错误就在于混淆了语言的层次。

语言是分为对象语言与元语言等不同层次的。所谓对象语言就是被研究的语言,所谓元语言就是对对象语言加以研究的语言。对象语言与元语言的含义是有区别的,如果混淆这之间的区别,就往往导致谬误乃至诡辩。而诡辩者却往往通过混淆对象语言与元语言的区别来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这就是层次混淆式诡辩。

我们以第一则为例分析如下:在人们的生活中,存在着这么一种状况:吊桶的绳子很短,却要打很深的井里的水,就如同一个人能力薄弱,却要完成重大的任务,为了指称这种事物情况,人们用“绠短汲深”这个语词去表达,在这种场合下,“绠短汲深”是对象语言;“‘绠短汲深’是由四个汉字组成的”

,“‘绠短汲深’是一个词”

,等等,在这些语言场合中,“绠短汲深”所表示的并不是那种关于打水的意义,而是对对象语言“绠短汲深”

这个词语本身加以研究的,这是元语言。这两者的含义是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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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辩 胜 术。

735。

别的。老师要王小明用“绠短汲深”这个词造句,是要他在对象语言的意义下来使用“绠短汲深”这个词;“我不知道用‘绠短汲深’这个词造句”

,这是在元语言的意义下使用这个词的。王小明用元语言意义下的词来偷换对象语言意义下的词,这就混淆了层次,导致诡辩。

反驳层次混淆式诡辩最有效的武器是语言层次论。关于语言层次有关知识,读者还可参阅本书前文语言层次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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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义悖论

由某个命题真,可以推出该命题假;由该命题假,又可推出该命题真,这样的命题就叫悖论。利用悖论来使对方陷入困境,将对手制服,这也是诡辩者常用的手法之一。

据说,萨维尔村里有个理发匠,快过年了,来理发的人很多,于是立了一条店规:“我只给村子里自己不刮脸的人刮脸。”

累了一天后,晚上理发师正对着镜子给自己刮脸,这时,他儿子说:“你只给自己不刮脸的人刮脸,现在你自己刮脸,这违犯了店规。”

于是理发师只好放下了刮刀。可是转而一想,我不给自己刮脸,岂不属于不给自己刮脸的那类人,又可以给自己刮脸么?刮,则不当刮;不刮,则当刮。就这样他把刮刀拿起又放下,放下又拿起,不知如何是好,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其中包含了悖论。

语义悖论最有名的要数“说谎者”悖论。

甲:“我正在说假话”

,这个命题是真的还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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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辩 胜 术。

935。

乙:是真的。

甲:如果是真的,那么我正在说假话,说假话的话就不应当是真的了。

乙:对,是假的。

甲:如果是假的,那么我没有说假话,我说的话就又应当是真的了。我这句话到底是真还是假?

悖论是一个难解之迷。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曾使无数学者伤透了脑筋。相传公元前四世纪古希腊,有一位名叫“柯斯的菲利塔斯”的学者,为了寻找“说谎者”悖论的答案而积劳成疾,终至夭亡了。

1947年美国哈佛大学学生威廉。哈克哈特和西奥多。卡林制造出世界上第一台准确、高速的能用于解决逻辑问题的计算机(即图林机)

,有人相信用这台计算机能解决“说谎者”悖论,但当他们把“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谎话”这一命题输入这台计算机,结果计算机不但不能解开悖论之迷,而且自身也陷入反复振荡、来回倒腾的困境。他们便立即让计算机停止工作,以免这台价值昂贵的计算机被悖论这个魔鬼折腾坏了。

悖论的要害就在于混淆了语言的层次,我们用语言层次理论分析“说谎者”悖论如下:“我正在说假话”

,它表示“我正在说一句话并且这句话是假的”

,这是语言的第一层次,是对象语言;“‘我正在说一句话并且这句话是假的’是真的”

,这是语言的第二层次,是元语言。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层次,具有不同的意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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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中是真的,对象语言中是假的,并不构成矛盾。不能以元语言是真的而证明对象语言中“我正在说的一句话”也是真的,它们可以是假的。这正如同,对象语言中“鸟不是一个汉字”与元语言中“‘鸟’是一个汉字”不能构成矛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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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辩 胜 术。

145。

望文生义

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但是有的诡辩者并不真正了解某个概念的含义,却又偏偏要乱发议论,仅仅从字面上去牵强附会,这就是望文生义式诡辩。

一位法官考问儿子对法律常识掌握如何,儿子对答如流。

法官:“什么叫法盲?”

儿子:“法国的盲人。”

法官:“什么叫法律?”

儿子:“法国的律师。”

“法盲”是指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但是,这个儿子不了解其含义,仅仅从字面上来牵强附会,乱发议论,这只能是望文生义式诡辩。

望文生义式诡辩往往表现在不懂偏要装懂,乱发议论、乱下定义的诡辩者身上,这种定义根本不能达到揭示概念含义的目的,只会给人们的思想制造混乱。又如:某父子二人到北京戒台寺游览,听到和尚在朗朗诵经,儿子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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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论 辩 胜 术

“爸爸,和尚是什么人?”

“是佛教徒。”

“为什么称佛教徒叫和尚呢?”

“佛教的人生哲学是主张一切调和,”和“是佛教徒所崇尚和必须遵守的,所以‘和尚’就是以‘和’为‘尚’的人。”

其实,“和尚”是梵语的不太确切的音译,原义是“博学的人”

,是“亲承教诲的师傅”。这个父亲不懂装懂,望文生义,只能是满口胡说。

要揭露望文生义式诡辩,就必须准确地揭示出某个概念的真正含义,某个概念的真正含义揭示出来了,诡辩自然就会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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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荒谬定义

定义是论辩中常用的一种方法,但是诡辩者为了达到其混淆是非的目的,往往会作出一些似是而非的错误定义,这就是荒谬定义式诡辩。

荒谬定义式诡辩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定义过宽。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应完全相等,当诡辩者的定义概念外延大于被定义概念时,这就是定义过宽。

比如,190年第三届亚洲大专辩论会的决赛辩题是:“人类和平共处是一个可能实现的理想。”

关于这一辩题,正反双方首先就势必要定义“和平共处”这一概念的含义。

正方队:“人类的和平共处是与战争相对立的。

根据联合国文件,人类的和平共处是指国家、民族、集团之间不使用武力地平安相处。“

反方队:“让我来谈谈我方对于和平共处的定义。

我方的定义乃是参考美国社会科学大辞典的解释,从积极面来说,人类应该放弃用一切暴力的手段来解决彼此的冲突;而从消极面来说,人类应该免除暴力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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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论 辩 胜 术

对同样关于“和平共处”这一概念,正反双方的定义就有很大的差别,差别就在于定义概念外延的大小不一样。正方的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相符,是对“和平共处”

这一概念的科学解释;而反方的定义概念外延就大大超出了被定义概念。因而,对于反方的论辩,正方曾不无幽默地反驳说:“……对方同学已经把战争的外延无限地扩大,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推下去,如果两个小孩子为了一块糖果而打了一架,这也是对人类和平共处的一种威胁吗?”

(2)定义过窄。也即定义概念外延小于被定义概念。比如,有人向一位美国记者请教:“什么才算是新闻呢?”记者答道:“新闻嘛,就是关于离奇的、非同一般的、出乎意料的事情的报导。比如,当一条狗咬伤人时,这就不算是新闻;但当一个人咬伤一条狗时,瞧,这就算新闻了。”

这个记者下的关于“新闻”的定义就是荒谬的。因为其中的定义概念“关于离奇的、非同一般的、出乎意料的事件的报导”

,外延小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

(3)循环定义。即定义概念直接或间接地包含了被定义概念。比如:“什么叫炸药?”

“炸药就是能炸的药。”

“炸药”

是指受热或撞击后能立即分解并产生大量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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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辩 胜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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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温气体的物质,将“炸药”说成“能炸的药”

,定义概念直接包含了被定义概念,这叫同语反复,说了等于没有说。

又如:“什么叫偶数?”

“偶数是奇数加1的数。”

“那么什么叫奇数呢?”

“奇数就是偶数减1的数。”

“奇数”是不能被2整除的整数,“偶数”是可以被2整除的整数。而将偶数定义为“奇数加1的数”

,这时要用奇数来说明;而定义“奇数”时又倒过来要用“偶数”来说明:“奇数是偶数减1的数”

,这就发生了循环,这就叫“恶性循环。”

循环定义式诡辩所以是荒谬的,这是因为,被定义概念是意义尚不明确的,需要用定义概念加以说明的概念,但是循环定义的定义概念直接或间接地包含了意义尚不明确的被定义概念,定义概念倒过来要用被定义概念来说明,结果是什么也没有得到说明。

(4)比喻定义。也即用比喻的方式下定义。如:“什么是儿童?”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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