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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胜术-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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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吉的话,那我随便扔在地上的100个铜钱,个个都应当面朝上;只要有一个面朝下的那么就是凶,那我们就只好班师回朝了。“
有人劝道:“再怎么运气好,100个铜钱扔下去,总不见得个个都会面朝上的呀,如果有面朝下的,不就要动摇军心,如果不战而回朝,岂不是违抗圣旨?请大将军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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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青不听,叫心腹拿来一袋铜钱,将士们个个目不转睛地望着他,只见他口中念念有词:“神明保佑,神明保佑……”突然他掏出一把铜钱眼睛一闭向上一抛,当铜钱落下时,将士们围过来看,100个铜钱居然全都是面朝天的。
果真是神灵保佑!全军闻知,欢呼声响遏行云。
这时,狄青命心腹拿来100枚钉子,将铜钱钉在地上,并用青纱罩在上边,自己亲自动手加了封,一边虔诚地说道:“待大军得胜回朝,路过此地,用厚礼来祭奠神明。”此时全军士气高涨,势如破竹,很快平定了侬智高的叛乱。
其实这些铜钱个个都只有正面,狄青正是利用这只有正面的铜钱和将士们相信神灵的心理,结果达到了其预定目的。
对于诉诸鬼神式诡辩,只要坚信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什么鬼神,诉诸鬼神的诡辩就要破产。
清纪昀的《阅微草堂笔记》中载有这么一件案例:有个叫唐执玉的总督审理一件杀人案,案件已审查完毕。
一天夜里,他独坐于烛前,忽然听到轻微的哭泣声慢慢地临近窗户。他揭开门帘出去看,只见一个满身是血的鬼跪在台阶下。他厉声叱咤这个鬼,这鬼对他叩头说:“杀死我的本来是某甲,可县官却错误地判决某乙有罪,不将真正的凶手正法,让他逍遥法外,我死不瞑目啊!”
唐执玉说:“我知道了。”
鬼听了后翻墙离去。
第二天,他亲自提审有关人犯,众人供说,死者穿的衣服正与他昨夜所见的相符,他更加坚信不疑,竟依照鬼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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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某甲有罪。原审官员多次申明解释,他都听不进去。后来府内师爷求见他,知道了前后经过,便反驳说:“凡是鬼都有形影而没有实体,他离去应该是迅速隐没,而不应当翻越墙头,这一定是因犯贿赂会飞檐走壁的盗贼所做的事。”
唐执玉听后恍然大悟,于是仍遵从原审官的判决。
这个杀人犯为了洗刷罪行、嫁祸于人,便乞灵于鬼神,堂堂总督也竟然上当;幸好师爷一眼识穿其荒谬性,杀人犯的阴谋才未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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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无知
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没有什么是人类认识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是就人类整体来说的;而作为一定的时代、一定的个人来说,人的认识能力却又是有限的,总有一些事物是未被认识的。关于人类认识尚未把握的内容,我们便不能贸然地作出断定。比如“有外星人存在”
,我们现在既不能断定它为真,也不能断定它为假。而有的诡辩者却仅仅根据人们无法断定某一命题为真,便断定该命题为假;或者根据人们无法确定某一命题为假,便证明该命题为真,这就只能是诡辩,这种诡辩常常出现在愚昧无知的争论中,所以我们称之为“诉诸无知式诡辩”。比如:有一位画家,给教堂画壁画,别出心裁把小天使画成六个指头。牧师见此愤怒地责问:“您什么时候见过六个指头的小天使?”
“没见过。”
画家回答,“但是,您见过五个指头的天使吗?”
牧师被问住了。
牧师以没有见过六个指头的天使,无法证明天使的指头是六个,便断定天使的指头是五个。而画家同样以对方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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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五个指头的天使,无法证明天使的指头是五个,便认为天使的指头是六个,他们的论证都是不具说服力的,是诡辩。
这样的诡辩者在生活中常常可以碰到。
甲:“我的东西肯定是你偷了!”
乙:“我根本没偷你的东西!”
甲:“你说你没偷,那么请你拿出证据来,你能拿出你没有偷的证据来,就算你没有偷!”
一个人没有偷东西而要拿出没有偷的证据来,那可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制服这样的诡辩者最好的办法是针锋相对,令其拿出证明偷了的充分的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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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不知
有些诡辩者违犯了法规,往往藉口说:“我不知道,不知者不为罪嘛!”
以此为自己开脱,这种诡辩就是借助不知式诡辩。比如:甲、乙两青年由于好胜心强,进行角斗比试,事先立一字据:“在角斗中,如发生意外,甚至死亡,概不追究。”结果甲不慎将乙误伤致死。事后,甲受到法庭审判,在法庭上,甲振振有词在说:“我不知道立了字据打死人法律还不会饶恕,所以我不必受处罚!”
这就是借助不知式诡辩。
借助不知式诡辩是荒谬的,这是因为,不知道某一事物存在,并不就等于该事物不存在。不知道某一法律条文,并不是此人就不受某一法律条文的约束。
尽管这种诡辩看起来荒唐可笑,但以此取胜的诡辩者却不乏其人。
在日本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有一位猎人提着狸皮来到毛皮店出售,但是根据“狩猎法施行规定”
,狸是禁猎野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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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发觉这个猎人目无法纪,把他带到警察局,要处以罚款。
那位猎人不从,反驳警察说:“不可捕狸这件事,我也知道,但是,我捕的是貉,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不可以捕貉呀!”
“喔!”警察一时语塞,然而,警察也反击说,“狸与貉为同物,所以貉也在禁猎之列!”
但这猎人相当顽固,声称不知道这是狸而坚持不肯付罚款,这件案子只好带到法庭上。
在一审、二审中,猎人均被判有罪,因为动物学家鉴定狸与貉为同物。然而在狸与貉为同一物的前提下,这件案子在最高法院判决为猎人无罪。判被告为无罪的原因是:“狸与貉虽为同一种动物,但也有些地方以不同名称称呼,被告人认为狸与貉不同,对禁猎动物分辨不清,并非故意犯法。”
其实,捕了狸就是捕了狸,知道也好,不知道也好,都是违犯了狩猎法施行规定而应受处罚,而这个猎人玩弄借助不知式诡辩居然得逞于一时。
对于借助不知式诡辩必须以事实为根据给予严厉的反击。
比如,逊得尔原是一名纳粹分子,1958年侨居加拿大。
多年来他不断制造谣言,胡说什么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从未屠杀过犹太人,屠杀之说是捏造出来的,目的在于向德国索取赔偿。于是,“加拿大纪念大屠杀协会”的负责人在1982年向逊得尔提出诉讼,指控他犯有造谣诽谤罪。法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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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了逊得尔印刷的各种小册子,人们极为愤概。可是逊得尔却辩护说:“根据加拿大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只有在明知情况不实时故意散布谣言才能构成犯罪,但是,我一直确信未发生过大屠杀事件,所以不是造谣,故而不能判罪。”
控方当即反驳,纳粹“大屠杀”的罪行在今天已是妇孺皆知的常识,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可能不知道,逊得尔无词了,经过长期辩论,1985年2月28日,多伦多地方法院刑事庭宣判被告逊得尔犯有造谣诽谤罪。
在铁的事实面前,逊得尔的借助不知式诡辩最后只能是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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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臆测
人的主观认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与客观不相符合。可是,有的诡辩者在论辩过程中,不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仅凭主观的想当然来对客观事物作出断定,以主观愿望或个人成见来论证论题的真实性,这就是主观臆测式诡辩。
《韩复榘审小偷》这则故事中的韩复榘就是如此。
山东的军阀韩复榘,是个不学无术的粗俗人,可为了显示自己公正廉明,断案如神,常常亲自审理案子。他定案子根本不按法律,而是信口开河,随意审案。
一次,韩复榘身穿便服,到街上体察民情,正好遇到两个小偷被逮住,韩复榘命令跟班的:“给我把小偷带过来!”
小偷被带到近前,韩复渠指着其中一个问:“你偷的啥?”
“小人偷了一头牛。”
“嗯!还好。牛不声不响,你偷它,它也不叫唤,说明你贼胆不大。开释!”
韩复榘接着又问另一个小偷:“你偷的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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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偷了一只鸡。”
“好你个偷鸡的贼子!你知罪吗?”
“小人知罪。”
“哼!你罪不轻。那鸡一抓它就嘎嘎乱叫,你胆敢偷鸡,什么样的东西不敢偷?拉下去!枪毙!”
众所周知,一头牛比一只鸡值钱,因而偷牛的罪名远远要比偷鸡的罪名重得多。可是,这个军阀不是根据情节轻重来断案,而是根据“牛不叫”与“鸡会叫”来确定罪行的轻重,偷牛的无罪,偷鸡的却被枪毙,这种仅凭主观臆测、自作主张的断案方法,不只是荒唐可笑,而且是黑白颠倒的诡辩,这就是主观臆测式诡辩。
主观臆测式诡辩所以是荒谬的,原因就在于,诡辩者的论据仅仅是想当然的主观臆测,这种论据是不可靠的,用这样的论据是无法达到论证其论点的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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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情感
所谓情感,就是由一定的事物所引起的主观体验和反映。
当一个人对某些事物持有欢迎趋向的态度时,他接触这些事物,便会产生喜悦、欢快等肯定性情感;当一个人对某些事物持有反对或拒绝的态度时,他接触这些事物,就会产生憎恶、悲哀等情感。当诡辩者论述自己的观点或反驳他人的主张时,不是摆事实、讲道理,而只是以自己的好恶等情感作为论证的根据,凡是所喜爱的人说的都是真理,凡是所讨厌的人说的都是谬误,这就是诉诸情感式诡辩。
我国南朝时期的虞讷,称得上这方面的一个典型。
一次,年轻人张率把自己写的文章送给他鉴定,虞讷哪里瞧得起张率这个无名小辈?只见他漫不经心地翻了几页,然后傲慢地说:“这些都是不像样子的东西,怎能拿来给我看?”
张率的文章本来是写得不错的,听了虞讷这番话,心里很不服气。过了一段时间,他再次把新作送给虞讷看,这回他灵机一动,先诡称这是文学家沈约的作品,虞讷一听是权威人士的大作,马上另眼相看,边看边赞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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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手笔,果真不凡!”
张率看到虞讷的这副神态忍不住说:“老先生,其实这是曾被你说得一文不值的人写的呀!”
虞讷听后,顿时陷入窘境。
本来,评价一篇文章的好坏应以文章的思想内容的优劣、写作手法的高下作为标准,不管是对名家还是无名小辈的作品都应该如此,而虞讷则不然,他对无名小辈的作品就说是“不像样子的东西”
,听说是名家作品就称赞“果真不凡”
,他的这种论证方法便是十足的诉诸情感式辩。
以情感来左右自己判断的情况并不少见。
纳粹头子希特勒反对相对论,并不是根据相对论本身是否科学,而是由于发明相对论的科学家爱因斯坦是犹太人——纳粹所仇恨之人;喜爱韩愈的人,因为韩愈是唐宋八大家之首的大文豪,如果有人说韩愈得了花柳病,肯定会被斥为胡言乱语;崇拜唐太宗的人,因为唐太宗是贞观之治的英明皇帝,如果有人告诉他唐太宗是杀死自己的哥哥而当上皇帝的,也必然会被认为是大谬不然;有些人因为培根做官不清廉,曾因收取他人的红包而被罢官,而对培根学术著作的价值也拒绝承认;由于罗贯中在《三国演义》中丑化了曹操,许多人看了之后受到感染,因而对曹操在文学史上的造诣也加以否认;如此等等,就是仅仅以自己对他人的好恶情感来代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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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事物的判断,这就是诉诸情感式诡辩。
许多事实告诉我们,被喜爱的人说的话并不都是金科玉律,有真也有假;被仇恨的人说的话也未必都是谬误,往往有假也有真。
如果一个人的情感操纵了理智,连基本的事实、基本的逻辑规则都不顾,就不可避免地要陷入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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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怜悯
诡辩者在为自己辩护时,不是利用确凿的证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而是装出一副可怜相,喋喋不休地诉说如何可怜,企图激起别人的同情心、怜悯心,使对方接受他的不正确的观点。这就是诉诸怜悯式诡辩。
在法庭上常常可以见到玩弄诉诸怜悯术的诡辩者。
“我上有父母,都是年近古稀,下有儿女,尚不能自食其力,我有罪并不值得可怜,可您要可怜可怜我一家老小,如果我被判刑进了监狱,一家老小将无人照管,叫他们怎么活下去呀!”
当诡辩者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地诉说起来,那些感情脆弱的人往往丢开结论与前提之间的关联,成为眼泪的俘虏,产生出一种极为荒唐的结果,我们可千万不能小看这种诡辩的作用。又如:1671年5月,伦敦发生了一起迄今为止英国历史上最大、最著名的刑事犯罪。
一个以布勒特为首的5人犯罪团伙,偷去了英国的“镇国神器”——英国国王的皇冠。国王查理二世对这些目无法纪、胆大包天的歹徒非常感兴趣,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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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提审为首分子布勒特。
查理二世:“你在克伦威尔手下时诱杀了艾默恩,换来了上校和男爵的头衔?”
布勒特:“陛下容禀,我不是长子,所以没有继承权,除了本人的性命以外别无所有,我得把我的命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查理二世:“你还两次企图刺杀奥蒙德公爵,是吗?”
布勒特:“陛下,我只是想看看他是否配得上您赐给他的那个高位。要是他轻而易举地被我打发掉,陛下就能挑选一个更合适的人来接替他。”
查理二世:“你越干胆子越大,这回竟然偷起我的皇冠来了!”
布勒特:“我知道这个举动太狂妄了,可是我只能以此来提醒陛下关心一个生活无着的老兵。”
查理二世:“你不是我的部下,要我关心你什么?”
布勒特:“……所有英国人都是您的臣民,我当然是您的部下。”
查理二世尽管觉得他是个十足的无赖,但还是继续问道:“你自己说吧,该怎么处理你?”
布勒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当被处死。但是,我们五个人每个至少有两个亲属会为此落泪。从陛下您的立场看,多10个人赞美您总比多10个人落泪好得多。”
查理二世听到这番话非常满意,不但免除了布勒特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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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还赏给他一笔赏金。
这个杀人放火的强盗头子在这场审判中充分施展了他诉诸怜悯式诡辩的作用,而查理二世却恰好中了他的圈套。他把自己的强盗行为说成是提醒对方对一个老兵的关心,多10个人赞美比多10个人落泪好得多等。
其实,不绳之以法而让他逍遥法外为非作歹,何止多10个人落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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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感知
感性认识是人们通过感觉器官对事物的表面现象和外部联系直接的、具体的、形象的反映。由于感性认识还没有深入到客观事物的内部,只是对客观事物片面的、表面的、现象的东西的反映,如果人们的认识和论辩只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就不仅抓不住事物的本质,还可能被假象所迷惑。而诉诸感知式诡辩则恰恰是仅凭着个人的主观感知为根据进行论辩,为其谬误作出似是而非的论证的诡辩方式。
诉诸感知式诡辩有时甚至会把事物情况弄得真假不分、是非难辨。比如《列子。汤问》中记载了这么一则论辩:孔子到东方去游历。
路上看见两个小孩辩论得不可开交。
一个小孩说:“太阳刚出来时离人近,到中午的时候离人就远了。”
另一个小孩说:“不对!
应该是刚出来时离人远,而到中午时离人近!“
“你错了,你没看见,太阳出来的时候足足有车伞那样大,到了中午,却只有菜盘那样小,这不是近大远小的道理吗?”
“你才错了!”
另一个小孩打断他的话说,“早上太阳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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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时候,天气还凉飕飕的,中午却热得像在汤锅里。告诉你,这就是近热远凉的道理!“
两个小孩谁都说服不了谁,就请孔子作裁判。孔子抓了半天后脑勺也答不出来。
两个小孩拍着手笑着说:“谁说你的知识渊博呢?”
这两个小孩仅仅根据主观感知来进行论辩,一个是从主观视觉出发,一个是从个体触觉出发,结果是各执一词,似乎都有道理,辩得难解难分,连“大圣人”孔子也无法作出判决。对于这种诡辩术,我们要进行反驳,就必须由感性认识阶段上升到理性认识阶段,真正揭示出事物的本质。
有的诡辩者甚至还以人的主观感知来代替、否定客观事物的性质,这也是诉诸感知式诡辩的一种表现。比如《庄子。天下》篇中记载的“火不热”这一诡辩命题便是如此。为什么说火不是热的呢?有人解释说:“鞭仗抽打在人的身上,痛的感觉是由人体发出来的,人体感到痛而鞭仗不会感到痛,就如同火烤在人身上,热的感觉是由人体发出来的,人体感到热而火却不会感到热。”
这里便是用人的主观感知的“热”来代替否定火这一客观事物的“热”的性质,如果这一诡辩能够成立,那么物体的颜色、硬度、温度等各种性质都可以归结为人的主观感觉,这是非常荒谬的,这种诡辩方法是主观唯心主义者惯用的诡辩伎俩。
与此类似,古希腊普罗泰戈拉也有类似的诡辩:“在一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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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来时,有些人冷,有些人不冷;因此对于这阵风,我们不能说它本身是冷的或是不冷的。“
这也许可以称之为“风不冷”的洋诡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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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传统
所谓传统,就是指世代相传的具有特点的社会因素。传统有好的,也有坏的,我们必须具体加以分析。对于优秀的传统,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对于落后的传统,我们则应该破除抛弃。可是,有的诡辩者对某一事物作出评价时,仅仅以传统为根据,传统如此、历来如此的,便大加赞扬;与传统不合的,便一概排斥,这就是诉诸传统式诡辩。比如:当初,一些青年追求婚姻自由,对此,一些有封建观念的家长便横加干涉,说道:“自古以来,婚姻都是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你见过哪个大姑娘自己去找汉子,哪个小伙子自己去找姑娘的?”
农村开始推广水稻矮杆优良品种时,有人想不通,指手划脚地说:“我们祖祖辈辈都是种植高杆品种,不是照样过来了?”
殡葬仪式实行改革,提倡火化之初,许多人公开反对,说:“这不是作损吗?哪个朝代公开号召过焚尸的?”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一个孩”
,又有人出来大喊大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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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没听说过国家还管生孩子的事!”
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又有人不满意地说:“这么多年没改革天也没有塌下来!”
一个新事物一产生,总有那么一些九斤老太不顺眼,站在一旁指手划脚,评头品足,理由就是“过去从来没有过”!
这些人对事物情况作出断定时,所依据的不是该事物本身的情况如何,而仅仅是看是否合乎自古以来的传统,这就是诉诸传统式诡辩。
诉诸传统诡辩所以是荒谬的,这是因为,传统的并不都是合理的,有价值的。
裹小脚的习俗在中国存在上千年,能说它有价值吗?是合理的吗?
清朝男人留长辫子也有几百年的时间,有什么合理性?
有什么价值?
如果仅仅以不合理的传统来对事物情况作出断定,这就势必会导致诡辩。
“祖宗之法不可违”
,这是封建社会的信条。其实,即使在封建社会也不可能完全承袭祖宗之法而丝毫不变。一味拘泥于习俗或传统的人,也决不会回到那种“巢居洞藏、饮血茹毛”的原始生活中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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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传闻
传闻就是辗转流体的事情。它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可以不胫而走,一传十,十传百,很多人都这么讲,就很容易使人相信;另外传闻还具有具体性和无法确证性,它在流传中越传越具体,越传越丰富,传来传去,其起源很难查出,事实真相如何,短时间内也无法搞清楚。因而,传闻有很大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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