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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_净素道人-第10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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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政治和社会改革在艰难前进的时代,因为财富占有和分配的悬殊而被凸显的财富阶层,最终演变为秉持正义的媒体和 揭穿真面目者,追查不公正现象的重点对象,人们将被压迫和被限制的批判,过度倾泻到企业阶层,这往往能赢得大众的认同。
那些重大的企业丑闻,所彰显的“老板”的中国式权力膨胀,管理习惯的章法无度,与其生存的商业环境一脉相承。这表明,企业内部缺乏一场商业伦理和企业管理上的自我革新。曾经披着“全民所有制”神圣外衣的庞大国有企业,在政治、权力和官场规则下传承企业价值;而新生民企的价值传承,则回到血缘纽带上。
在这一场企业控制权的斗争中,中国企业界自发“管理老板”的倾向是如此微弱,以至于当老板开始代表的资本意志、财富、权力、秩序,以及与社会各阶层的关系,甚至人性对此无止境的贪婪上升为游戏规则时,他们就开始习惯于追求毫无节制的成长方式了。
国有企业更加准确的称谓应该是“官企”。其典型代表就是近年来在中国经济中呼风唤雨,并作为中国企业改革标志性成果的央企。
这些官企,其第一位的属性就是其政治属性,就是其在政治差序格局中所享有的优势和支配性地位。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是,官企的企业领导人大多是有某种政治级别的。在央企,企业领导大都有部级、副部级、司局级的政治身份;而在地方,则可能带有厅级、副厅级之类的头衔。
“抓大放小”的国企改革战略,本身就是出于一种政治的考量,而不是一种经济和利润计算。
不过,政治属性并非中国官企的唯一特点。在中国,官企的另外一个重要特点是:产权名为国有,实际上属于特殊利益集团。资料显示,多年以来,这些靠垄断、权力甚至国家财政和金融救助积累起巨大利润的央企,竟然从来没有向它的所有者——人民,分过红。
作为硬币的另外一面,官企在追求小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是它们将成本最大限度的外部化或者公共化的特性。诸多官企的巨额利润多半都是通过将成本转移给公众实现的。当今中国官企最核心的竞争优势在于官权,在于其超越经济优势之上的政治优势。让人担心的是,这些官企在中国的经济舞台上越来越活跃,其实力也越来越令人侧目。在这狂欢的背后,公众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被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虽然在前一段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改革面临的深层矛盾也不容忽视和回避。
一是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
二是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产权界定、产权配置、产权流转、产权保护四大产权制度尚未落实。
三是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不够规范。突出表现在国企改革中的违规操作及“官商联手”。在党内和社会上腐败势力的干扰下,一些正当的制度安排,如中小企业MBO制度、职工持股制度等,有一定程度的“异化”,然后又将“异化”后造成的恶果扣到广大改革者的头上,既伤害了投资人和职工的利益,又给国企改革造成负面影响。
四是理顺劳动关系与追求社会稳定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产权改革中,按规则有些企业需要解除劳动关系,但解除劳动关系涉及人的利益问题,考虑到社会稳定,推进有一定难度,使一些地位处于停顿状态。
解决的办法:
一是推进以“突破垄断性行业传统格局”为重点的国有企业经济结构战略调整。
二是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和建立内部治理结构为重点内容的国有大型企业改革。
三是推进以“三个分开”为重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横向上实行“政资分开”;纵向上实行“上下权益分开”;经营上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四是推进以解决“企业办社会”和“依法破产”为重点的国企配套改革。

22。5 关于行政垄断改革及反垄断

垄断划分为三大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行政垄断。
目前的改革,压力最大的是打破行政垄断;因为,我国当前垄断问题最严重的还是行政垄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政垄断被群众称为“越穷越见鬼”,由于经济总量少,政府部门运作不规范和公共事业经费不足,一些部门就凭借行政权力进行寻租,造成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破坏公平竞争,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什么是行政垄断?即基于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行政权力对行业的过度保护和干预,包括贸易保护、投资保护(提高进入门槛和审批制、地区封锁)、政治保护(官商一体,副部级、正部级待遇)等,形成政企同盟。行政垄断是当前中国垄断的主 要形式,也是反垄断的主要对象。
这与我国转轨经济特征分不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政企分开”。在传统的具有网络特征的非竞争行业,例如电力、铁路、电信、邮政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仍然以其属于自然垄断为借口,拒绝开放市场,引入竞争。
长期以来,人们把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混为一谈,把政府行政管理与现代监管相提并论,使决策层对垄断行业的本质问题难以准确把握。破除行政垄断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反行政垄断,在实际操作中,将不可避免地触犯相当一些部门的既得利益,常常与“国家经济安全”、“政府监管”、“公共利益”、“国家竞争力”等名目纠缠在一起,难以识别和区分。
经济理论和实践一再证明,是垄断导致短缺,而短缺又不断为强化垄断提供借口,造成恶性循环。
暴利并非市场化所致,服务低劣和短缺更不是市场化的必然。恰恰相反,持续性存在的暴利、服务低劣和短缺只会是垄断的结果。这几乎是一条屡试不爽的铁率: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改革经验反复证明,越是市场化的领域,越能够适应社会需求,也越是在长期上趋于社会平均利润。市场本身的存在就是最大的社会福利,只要市场充分放开竞争,价格并不会超出合理水平。
非国有化与市场化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市场是不同主体交易的场所。
从总体上看,垄断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有的行业仍然是政企不分、独家垄断;有的行业虽然引入多家竞争,但在主要业务领域仍然是一家独大,真正的竞争尚未形成;所以,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又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方面。
垄断分自然性垄断、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三种。自然性垄断是指具有网络性经营特点的行业,如电网、自来水、电话、煤气管道等;经济性垄断是指经营者依靠经济实力、专利以及市场经营策略等取得的垄断地位;行政性垄断是指企业采用或者借助非市场手段(主要是行政力量)实现的市场垄断,包括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设立行政性垄断公司、政府限定交易、国家指定专营等等。由于行政性垄断限制市场竞争,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因此受到经济学家和公众的普遍反对。
垄断导致服务质量低下,服务价格高昂,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发达国家的反垄断主要是针对经济性垄断,以防止私人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其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
我国的垄断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靠技术创新,也不是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一些行业表面看起来似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但实际上是搞行政垄断、部门垄断,谋取部门利益,或者力图使部门既得利益固化。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往往打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政府监管”以及提高“国家竞争力”等名目,维护行业和部门利益,使人难以识别和区分。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反垄断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性垄断。
与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秩序的危害要大得多。比如,行政性垄断直接导致以行政权力或行业优势地位配置资源,妨害自由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扰乱市场秩序。
重要的是,行政性垄断容易滋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垄断导致政府主管部门行为企业化,产生大量收费和审批项目,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这种腐败其实是制度上的腐败,它比个人腐败更为隐秘,危害性更大,最终受害者是国家。
行政性垄断构成了目前中国最严重的腐败形式,其造成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官员贪污受贿造成的损失。另外,行政性垄断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行政性垄断的形成有多种原因,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计划经济时代,电信、电力、民用、铁路等部门是高度集中的行业,改革开放后,这些部门转变为企业,但同时仍然是行业主管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它们自然会利用手中的管理权,构筑市场准入壁垒,尤其是在经营业绩差时,垄断经营成了他们的“救命稻草”。
可以说,行政性垄断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行业垄断部门从某种程度上讲已经演变为利益集团,他们对行业发展政策的形成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游说力。打破行业垄断不仅需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更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使得公众对垄断部门的行为缺乏可行的法律制约手段。
表面看,暴利行业全部都有市场特征,只要经营主体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的原则,就已经很道德了。但是,暴利行业几乎全部都有行政垄断的特征。也就是说,它们空有市场的形式,并且借“市场”的名义大肆捞钱;但它们又几乎全没有市场的灵魂,这个灵魂就是真正属于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表面上是自由交易,实际上却隐藏了强制消费的成分。而强制不仅是一种不道德,而且是一种恶。强制之所以是一种恶,是因为它否定个人选择与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与权利,将其降低为别人的工具。所有的垄断行业都是不道德的。
《反垄断法》已经列入2006年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但是,在最近一次草案修改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被整体删除,《反垄断法》或许成为一部专注于反经济垄断的法律。垄断权一旦拥有就绝不会主动放弃,所以垄断反来反去总是反别人。如果行政垄断的问题解决不了,想要解决经济垄断只能是缘木求鱼。
象电力、供水这样的基础设施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制销售某种产品,就可能构成反垄断法制裁的垄断行为。
竞争是市场的灵魂,《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是与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的。公用企业之间实质竞争不足,很大程度上是行政管制造成的。这是中国反垄断这一难题的症结。
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对违法行政机关的处理,仅仅是要求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缺乏击中要害的罚则。如何化解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这必然牵扯一个更为敏感和棘手的问题:未来是否需要一个独立的更高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之剑能否挥向行政垄断,关系着反垄断的实际效果。如果反垄断法受阻或者屈从于利益集团或者行政机关的意志,那么它的难以被期待,也就必然成为一个顺理成章的黯然结局。
也要关注“非权力垄断”
垄断、分配不公是近期舆论的热点,一篇《央企十二豪门收入调查》的报道以及由此生发的大量评论,几乎将这一热点升温到沸腾的程度。可以说,没有舆论的开放和民主、公平意识的进步,便没有对垄断的如此大规模的鞭挞。然而,也不能因目标过于集中而失之片面甚至失之偏狭。实际上,在我们这个特殊国度的大众意识中,对垄断的宽容并仅仅源于对权力的崇拜和畏惧,即使对那些毫无权力背景的垄断,人们的宽容度也是相当大的。另一方面,经商者的垄断意识更是由来已久,即使他没有任何权力背景,即使他做的是一桩很不起眼的小买卖,同样可能试图以垄断方式赚取超额利润,同样可以结成欺骗消费者的垄断联盟。从这个角度上看,反垄断、反不公平交易和分配应该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例如,以政府权力为直接背景的央企人员的收入水平固然需要调查,不以权力为直接背景乃至没有权力背景的非央企人员的收入状况也需要关注;权力背景下的垄断坚决要反,非权力背景的垄断同样也要反。而处在“非权力垄断”状态者,绝对不止眼镜这一个行业。
“非权力垄断”现象给予我们的最大启示是:由商人的本性以及资本的本性所决定,不一定非得依托权力,只要有条件的地方和领域,就会形成垄断。故此,因行政权力插手形成垄断是权力的“异化”,但该管的政府却不管,由此形成的垄断同样也是权力的扭曲,因为行政权力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当它们都去追逐利益时,市场管理的真空便无以避免。另一方面,当我们把反垄断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注意力集中在畸高的央企员工收入时,很容易形成一种偏颇的思路:改革从垄断的“结果”入手。问题是,“结果”恰恰是垄断的“标”,是一种外在表现。垄断的“本”又是什么呢?眼镜业之所以成为垄断,是因为在商家与消费者的“利益博弈”中,缺少一系列的规则,例如行业标准、成本核算、利润率控制等等,且缺少一个得力的“裁判”;央企之所以成为垄断,是因为不仅在资源占有、权力格局、利益分配、“制度安排”等方面存在着不公平的遗传基因,而且缺少站在“第三方立场”主持公道的人。
反行政垄断改革的难点在于:如何处理那些具有行政垄断地位的特殊利益集团。
一是要承认既得利益,而不是要消除垄断行业集团;
二是要限制垄断利益集团的特权,包括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把它们从“贵族”降为“平民”;
三是要规范垄断利益集团的行为,重新建立商业游戏规则,迫使垄断行业从经济寻租、政治寻租转变为依靠技术革新、高质量服务、良好信誉等来谋求利益最大化。
四是垄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既得利益者,不能给予它们改革的决策权力。
回顾上一轮中国反垄断进程,如电力行业的“厂网分离”、电信行业的业务重组和分拆、民航的兼并重组等等吸引了社会资本的进入,扩大了产业规模和服务供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垄断行业对经济发展的制约。
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不但没有深化反垄断,一些改革反而倒使垄断行业的垄断利益合法化。尤其是,在保持垄断经营格局不变的前提下,放松价格管理,结果是使垄断行业取得超额的垄断利润,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反垄断法为何举步维艰
行政垄断在中国有着很深的根基,以至于一些涉及行业服务价格调整的听证会都成了走过场,几乎没有一个采纳民间意见的。所有的经验告诉人们,垄断的阴影无处不在,垄断企业的欲望没有底线。垄断一日不除,公众付出的代价就永无止境。
发达国家的垄断都是经济垄断,是独家占领一个市场,而中国目前更严重的是行政垄断,而不是经济垄断。各种要素、各种资源是按照行政的系统分配下去的。
行政垄断更多地体现在管制上,包括行政审批、身份确定、资格准入、价格决定等。形成垄断的原因很多,如资源的优势、创新的优势等,凭借这些优势形成的垄断不能一概反对。要反对的是第三种垄断,就是在某一市场上,政府只许一家来做,不允许其他人做的情况。这种垄断可能会创造高额利润,但是对市场经济发展不会产生积极作用。
大型国有企业的利润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全社会、各个行业、各个企业所有消费者的成本。
反垄断法难产的背后
在我国,行政性垄断已经深为国人所深恶痛绝。行政性垄断不仅妨碍自由市场竞争,妨碍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还引发社会腐败,严重加剧社会不公。垄断企业高额利润借助行政权力对资源的瓜分和占有,通过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剥夺而获得,从而实现本行业、本部门、本集团的利益及成员利益最大化。
利益催生阻力,正是巨大的部门利益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一直以来就承受着来自各个部门的巨大阻力,在这些利益的搀和下,问题变得十分扑朔迷离。
法律作为各个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我国反垄断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垄断行业的抵制。在多年的计划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垄断行业,出于自身既得利益的考虑,对反垄断立法自然颇有微词。某些部门便借此认为反垄断法的颁布和执行将会影响现行执法体系,所以这个法律应当暂缓制定。同时现在也有人在维护某些人的既得利益下主张,我国不应当出台反垄断法,而是应当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他们称这两个法律可以解决所有的限制竞争的问题。
同时,不同的垄断背后又有不同的“老板”——主管的行政部门。不同的政府部门有自身的不同利益,而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最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的颁布和实施势必会影响我国现有的涉及市场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使不少权力以及它所伴生的利益从政府部门中分离出来,这些行政部门无疑也不愿意看到自己的肥肉白白失去。
国有企业拥有强大的博弈能力,同时各政府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也会“主动”维护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利益。这也使得反垄断法出台的过程变得极为艰难。
当世人期待通过立法来规制垄断的时候,行政立法本身却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因为正是行政法规给了垄断一把把“尚方宝剑”,让这些行政部门及其属下的企业为所欲为,肆无忌惮的截取种种垄断利润。
本来,我国不少的行业性法律法规就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其本身就是反垄断不下的“拦路虎”;现在,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有很多部门在行政立法时,为维护自己及所属企业的利益而出台法规、决策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可以说,行政立法垄断是我国现阶段经济领域中各种垄断行为的源头,各行各业的垄断者总是能为自己的垄断行为从政府的现行政策法规体系中找出几种合法化的依据。行政垄断、地区垄断、定价垄断、招生垄断、教材垄断。。。。。。生活中的各式各样的垄断行为,无不与政府的政策法令相关联。理论上讲,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执掌者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是天经地义的,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现阶段我国的一些“条块政府”在经济决策时,往往非理性地过多地维护了自身及其所属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这与现代公共行政立法中应该遵循市场规则背道而驰。
争夺立法权这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了。从立法体制上说,我国现阶段总体上还是行政主导型的立法。法律的修改、制定更多的取决于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造成了事实上中国大多数的立法仍由行政主管系统作为起草与制定的主导力量:教师法由教育部门管理,个人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主导,水利立法由水利行政部门掌握话语权。
正是在这种体制下,一段时间以来,部门利益和部门保护成为中央和地方立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部门利益反映的是立法中为部门谋私利,是立法中的动机不纯。一些部门在立法过程中以增加和巩固部门权力为出发点,不适当的加进有利于本部门利益的条款,回避规定部门责任,造成“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还有的在立法中,自己起草,自己执行,为部门的权力和利益“跑马圈地”,积极扩大自身的各种权力。
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地方和中央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立法权限关系缺乏明晰的界定,为地方和部门自行或参与经济立法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客观条件。由此导致了立法保权或者争立法权,并籍此维护自身地位和扩大利益范围的现象发生。经济立法热的背后往往夹杂着追逐地方部门自身利益的私货。
面对日益复杂的立法活动,特别是立法活动中各方面的利益表达渠道,我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建立一套制度,以防止和克服立法活动中的不良动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制定反映民意的法律制度。
近期,垄断再次成为中国广受关注的一个焦点话题。看起来,垄断早已是只“纸老虎”,却没有真正死去。我的一个基本判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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