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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_净素道人-第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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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好赌,并非出于天性,,实乃经济垄断、政治强权、文化专制的“家天下”制度使然。一个赌字,揭破了国人的人生真谛。在权力和金钱的博弈中厮混得太久,好赌的心性积重难返。
赌博有大小轻重之分,最危险、最应该禁止的是官赌,即官员的公款赌博。官员境外豪赌,一输就是几百、上千万,这就是不可饶恕的权力腐败。
几千年的中国社会简直就是个争权夺利的大赌场。在这个赌场里,“窃钩者诛,窃国者侯”,虽然有仁义道德的明规则,但大行其道的是不可言传的潜规则,以及明规则与潜规则交错的混规则。我们在权力和金钱的博弈中厮混得太久,好赌的心性积重难返。赌博有大小轻重之分,就现实而论,最危险、最当禁的是官赌,即官员的公款豪赌。

12。16 关于集体腐败与审计问题

中国既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转型国家。一方面,中国经济在高速增长,财富在高速增长。除非你有管理财富的更好的体制,否则高速增长的财富会对人们产生诱惑,给一些人“捞”提供一个物质基础。而体制的不配套,又给一些人“捞”提供了体制条件。所以,在中国往往有点权就能“捞”,这不是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能比的,他们的“饼”没那么大,体制问题也没那么多。
说到转轨时期,恐怕俄罗斯跟中国的可比性最强。他们过去在经济上都是国有制为本,政治上都是高度中央集权,后来都转向市场经济。但他们转型时期的出现腐败形态各不相同。俄罗斯出现大量寡头,中国好像没有那么多寡头。为什么会有这种分别?
都是转型国家,但原来的经济结构不一样,腐败形态就不一样。俄罗斯原来的经济结构是以垄断资源为核心形成的工业体系,有点像我们东北。浙江、广东原来没有工业基础,没有很大的摊子,如果贪只能点点滴滴地贪,形不成寡头集团。俄罗斯的电力、石油、矿产、交通都是大型的垄断国有企业,民间的中小企业几乎不存在,这就是它的经济基础,所以寡头迅速成形。现在中国还没有这种现象。
另一个原因,是由于政治生态的特殊,注定了中国的垄断国有行业不可能像俄罗斯那样一步到位,通过改制落到个人手上,它的所有制结构没动,无论电力、铁路、石油,都只是形成国有系统的垄断势力。这就使垄断企业基础上产生的暴富,没有俄罗斯那么明显。
俄罗斯寡头那么多,是因为俄罗斯经济没有经历市场化的全面冲击,原来那种高度集中的全国性体系仍然没动,你只要控制了这个体系的制高点,这个体系就是你的。中国不是那么回事,中国经济上的分权已经很长时间了,高度集中的全国体系仍然有,但已经不如俄罗斯那么普遍了,很难通过控制一个制高点进而控制整个系统。所以俄罗斯的改革是激进式的,俄罗斯的腐败也是激进式的。中国的改革是渐进式的,中国出现的腐败也可以说是渐进式的。
表面上看起来,中国没有像俄罗斯那样大张旗鼓的寡头化,但桌子底下动手的空间很大,而且手法很精致。
来自公权力的“集体腐败”
其实不能说中国就没有寡头化,一定程度的寡头化现象中国也是有的。只是表现形式比俄罗斯隐蔽。
普京上台后,对寡头迅速采取措施。在俄罗斯,资本跟权力分开了,寡头只是个经济人,背后缺少公权力支撑,难以构成特殊利益集团。我们这里政治、经济混在一块,有的行业巨头有公权力撑腰,成了特殊利益集团,很难制约。
有公权力撑腰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公权力直接出面。最典型的比如土地批租,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直接借助公权力从中盈利。
分析腐败源头,可以看到一个问题,就是在一些地方或部门,用公权力直接滋养垄断利益集团。垄断利益集团借公营机构之壳,最终把公权力才能提供的公共资源、公共机会,转到了个人手上。只不过这个过程非常曲折,杠杆非常长。局外人一般很难看懂。
这种情况下,公营机构中出现所谓的“集体腐败”,就很难避免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出现的腐败,主要就表现为公营机构的这类腐败,这是中国跟其他发展中国家腐败形态上的明显分别。但是你翻开《刑法》,或者翻开其他反贪法规,你会发现它们都是针对个人腐败来的,不针对公营机构的“集体腐败”。比如最近一次审计就暴露了大问题,一些部委违规动用各种公款,而且都以亿作为单位,但审计出来又怎么样?没有一个人因此坐牢。部门违规使用资金,实际上部门的每个人都受益了。这时你会发现,面对这类“集体腐败”,我们基本上没辙。公营机构这类问题似乎无风险,或者说风险很小,差不多是免责制。
你要从公一步跳到私,只要超过6000块人民币,你就得坐大牢。那怎么办?你就得在公字上做文章,先化大公为小公,然后一步一步化小公为小私,这么变过来,你就容易没事了。
现在搞的民主评议,在某种程度上难以制约这类腐败,为什么?提拔、考核领导要征求机构员工意见。但如果你不能搞“创收”,不能给大家带来利益,民主评议的时候大家就要搞你。这种压力之下,一些公营机构的领导上台,往往第一件事就是搞福利,怎么样多捞利益,分给大家。
制约利益交换和输送
按分肥机制的说法,这样的公营机构往往就是分肥机构。这是中国式腐败的一个基本形式。怎么解决呢?
必须明确一个原则:公营机构一切非法所得均为腐败。这点上可以借鉴英国制度,在英国制度之下,只要是非法利益都要追究,不管公营还是私营。
我们对公营机构普遍的利益交换、利益输送还缺乏制约。这是中国反腐败重要的课题,在这点上,我们需要破题。
近年来,审计风暴已经刮过多次,可是不久前公布的审计清单仍然让公众感到触目惊心——不仅被“审”出违规、违法、截留、挪用、虚报、多领、挤占、私花纳税人血汗钱的位高权重的中央部委、单位有32个之多,而且违规、违法的手段多样,数额巨大。
人们不禁要问,这些应该最懂得法律、规则的大“衙门”,这些本来应该成为守法、守规则楷模的“中央单位”,为什么竟然如此大胆屡审屡犯?人们更希望搞清楚的是,为什么会这么大面积出“事”,以至于在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里,已经几乎找不到“净土”?
制度上有漏洞,这是不言而喻的。可中央单位如此成批地上审计“黑榜”,恐怕仅仅从制度的漏洞上找原因是不够的。事实上,我们并不缺少“制度”,而且也一直在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与制度的漏洞相比,一种明摆着的对制度普遍的漠视,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更可怕。而能够不把制度“当真”,甚至变着法钻制度的空子,主要原因就在于对这一类钱没有进个人腰包的“集体”违法违规的处罚缺乏力度。至少到目前为止,公众看到的大多数情形是:审计结果公布后,部门或表态检查或作出解释,然后再提几条整改措施等。至今没有哪个部门哪位领导因为单位被审计出问题而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者撤职降职,甚至连引咎辞职的也难得一见。
警惕腐败新动向:腐败犯罪群体化
串案、窝案犬牙交织错综复杂,是这几年中央和各地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一个新问题。腐败串案、窝案频频发生,说明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腐败现象早已不是腐败分子单枪匹马式的个人行为,也不是腐败分子顺手牵羊式的偶尔为之,而正在朝着群体化、职能化的方向发展,腐败分子由于共同的利益追求和利害关系而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形成了一个个根深蒂固、或大或小的利益集团。这些腐败分子对内实行“专业化”的分工合作,对外则步调一致互相庇护,并在关键时刻组成高度严密的攻守同盟,令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法机关难以下手。在群体化、职能化腐败网络的支撑下,一些腐败分子招权纳贿贪赃枉法几乎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他们仗着人多势众,胡作非为,腐败由过去的单个的人,或是单个的事,发展到一个单位、一个地区,形成了带有一定的社会性问题。“腐败窝案”的危害比个别单位的腐败更为严重,影响到整个单位和整个地区的党风政风民风,严重地破坏了执政党的执政形象;降低了执政党在社会中的认同度。如果听任不良作风侵蚀党的肌体,就会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丧失党的先进性。因此;加大对腐败群体的查处打击力度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
腐败形式:由单个贪腐走向群体化
“腐败窝案”的最大特点,就是腐败分子勾结在一起,形成一张“腐败关系网”,他们臭味向投,狼狈为奸,相互包庇,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几百人;小则一个家庭、一个单位,大到一个系统,一个地区,全部由他们所掌控。而且,不少人身居要职,手中掌握一地一单位的人事、财经大权。这张网一旦形成,就很难被攻破。当前,其主要形式有:
“地区窝案”,贪官一片。 出现地区性的大面积“窝案”现象,涉及的范围之广、牵扯人员之多、造成的危害之大,往往后果不堪设想。
“单位窝案”,蛀虫一串。“单位窝案”是以单位负责人为首,结成团伙,大肆贪污、私分、鲸吞国有资产。在这些蛀虫眼里,国家资产就是私人的后菜园子,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
“家庭窝案”,硕鼠一窝。在全社会反腐败的声势之下,官员搞腐败已经成为众矢之的,面临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腐败分子把腐败活动延伸到隐蔽的家庭,利用家庭成员来进行腐败活动,表面看与自己无关,“出事”时也可以搞攻守同盟,只承担对妻子管束不严、对子女教养不当的责任,于是形形色色的“贪内助”、“贪衙内”在腐败活动中“各显其能”。从近几年查处的腐败大案来看,“夫妻、父子、父女、翁婿同判刑”的“家庭腐败”案屡见不鲜。
“腐败窝案”是近几年干部腐败中出现的新形式,众多的官员被腐败的共同利益捆在一部战车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它像一张黑色的大网,那些大大小小的官员和家庭成员就是其中的一个个“黑结”,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牵一发而动全身”,因其群体性、联动性、隐蔽性,而给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的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并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高度警惕。
顺藤摸瓜:一根藤上结一串
“腐败窝案”是寄生在我们党和政府肌体上的一个个毒瘤,不彻底割除,就会危及党和事业,必须痛下决心,利剑斩腐。
一案带出一串案。“腐败窝案”像一张网,在查处窝案中,只要我们抓住了“纲”,就会“网举目张”,虾兵蟹将就会一一浮出水面,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查处这些“腐败窝案”中,不仅要严查为首的腐败分子,而且要顺藤摸瓜,将那些“网上”的残渣余孽一网打尽。
一人贪带出一群贪。“腐败窝案”中的贪官们联手作案,就像一根绳上的一串蚂蚱,时间越长蚂蚱越多,在反腐败斗争中,只要选准突破口,从一个贪官入手,穷追不舍,就能一揪一串,一挖一窝。安徽历年来倒下的县委书记中,曾担任国家级贫困县——定远县县委书记的陈兆丰刷新了多项纪录:判决书最长:达114页;受贿人数和次数最多,金额最大,即便是在被纪委调查期间,他还在收钱;卖出官帽最多:共计卖出110顶官帽。陈兆丰案成为安徽省历年来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县委书记职务犯罪要案,共非法收受207人334次所送人民币283。76万元、美元800元,另外,还有545余万元人民币、美元6996元、港币1。677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6年6月2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资产。由于陈兆丰在定远县任职期间,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一些干部上行下效,致使送钱、行贿之风在定远县一度盛行。随着陈兆丰案件的深入,定远县一些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也逐一被查处:原定远县委组织部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法院原院长、县原教委主任、原人事局局长、邮政局原副局长、原卫生局长、原地税局长、原烟草局长等也因存在大肆卖官、工程受贿等经济问题,相继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小贪官牵出大贪官。大凡贪污受贿者,一方面在当事人面前狮子大开口,大肆收受贿赂,收受资财;另一方面又送礼行贿,寻找靠山。因此不少案件在贪官的后面,还有更大的后台。
原因透视:共同利益成纽带
“腐败窝案”是近几年来干部腐败的特有现象,它说明了腐败行为正在朝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方向发展,已经由单个人、单件事发展到系统性、集团化,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深忧虑和担心。这种基于“利益均沾”之上的腐败分子、腐败行为一旦形成“腐败同盟”,不但给反腐、监督工作带来难度,更重要的是,这种腐败同盟的存在影响着官场生态,并极易威胁到一个执政群体的抗腐免疫力。
在这些“腐败窝案”中,有的缘于相互监督机制的失效,有的是因为一把手监督机制的缺失,但追根究底,这些腐败的背后无疑都与利益挂上钩。从最上面的腐败者到最底端的行贿者,集体共享腐败带来的利益,从而形成一条自上而下的腐败链。行贿者享受金钱所换取来的既得利益,受贿者获得权力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出于对利益分配的默许以及利益分享的共存,导致同盟者对腐败潜规则的心理认同和习惯取向。而这种腐败同盟发展到极致就是权力与资本结合的更大犯罪。“窝案”大多数都是权力与资本运作到一定时期,由于分配的不均或者利益的不能共享,才露出端倪的。
腐败同盟的扩大化,不但使得官场执政生态恶化,而且容易形成一个新的腐败利益群体。这个群体通常是由上面的领导首先带头违纪,下面的纷纷效而仿之,最终实现权力交换利益的共同腐败。由于同处一条船上,同在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这种腐败也通常被称为是最安全的腐败。而且,由于相信“法不责众”的错误理念,使得腐败群体在权力交换过程中,虽然明知道存在违纪问题,但心理障碍却相对小得多。他们往往堂而皇之地进行权钱交易,却不用担心受罚,因为行贿与受贿者存在着利益共生关系,使得堡垒无法从内部攻破。 
利益共沾的腐败群体,一旦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随心所欲地玩弄权力交换,或许也能形成小范围的特殊利益群体。而这个特殊利益群体存在的缘起,就在于腐败同盟的存在。当腐败趋于结盟,而且远没有其他利益群体的竞争时,这个所谓的特殊利益群体就更应该值得警惕了。
更为荒唐的是,腐败很多时候居然被认为是为部门谋取利益,为小群体谋取福利。在披上了一件部门利益的外衣后,腐败同盟存在似乎显得更冠冕堂皇了。
标本兼治:奏出反腐最强音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正如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党必须十分注重防范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不然的话,任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不仅党的先进性无从谈起,而且党的执政地位就可能得而复失,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反腐倡廉工作确实是一刻也不能放松。”令人欣慰地是,党中央已经把反腐败摆上了重要的位置,高官的落马,再一次显示了党中央正在以巨大的肃贪力度,昭显整顿吏治的决心。
首先要深挖“腐败窝案”形成的深层原因,方可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少数党内的腐败分子之所以有恃无恐,为所欲为,勾结起来“集体腐败”,有狭隘的地方主义和个人利益驱动的原因,有治党治政不力的原因,也有现行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完备的原因。只有找出原因,才能健全机制,反腐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其次,反腐败斗争要经常化、深入化,而不能搞运动式的一阵风。在案件查处时,从过去求稳定,只查首贪,不查协从的误区中走了出来,切实做到有贪必查,彻底根除,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管他的后台有多硬,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可姑息迁就。三是要加强权力运行机制的制约和监督。通过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真正做到像中纪委书记吴官正所说的那样:“要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四是要建立健全反腐败斗争的群防群治机制。要深化改革,健全法律制度,注重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保障党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坚持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大力发展基层民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努力形成有效防治腐败的新机制,不断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真正实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同时,要根据腐败现象的变化以及特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对策,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全面胜利。
“群蛀”现象为何特严重
思想家韩非在《韩非子?五蠹》中曾有五蠹一说,蠹者,蛀虫也。在当今我们社会中的最大一蠹,就是人人喊打的腐败分子,这是我们社会的蛀虫。
据有关媒体称,2006年我国反腐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腐败现象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其中之一就是“群蛀“现象比较严重。如,湖南郴州市贪腐案带出市委书记李大伦、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副市长雷渊利及其他政商界人士158人(雷渊利称自己的贪腐在整个郴州只能排在第12位);福建省工商局局长周金伙案引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仓山区区委书记、土地局局长等;上海社保基金案更是波及市委书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电气集团副总裁和董事长、宝山区委副书记(区长)等众多官员。
在反腐工作日渐深入的今天,“群蛀”现象为何这么严重?分析一下有这样几个原因:
一是“一把手”腐败的连带影响。由于事实上“一把手”的绝对权力,对单位主要领导的监督和制约,事实上处于一个相对空白的状态。近年来,“一把手”岗位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当然了,“一把手”想腐败,不可能是孤家寡人,还必须依靠手下一些人的追随和支持,有一批人为其摇旗呐喊。这样,“一把手”腐败被查处后,就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一群蛀虫就会浮出水面。
二是干部“带病上岗”与“岗上得病”相互交织。一些干部上岗前就已患重病,有的还是绝症,但由于考察不严或其他原因,照样得到了提拔重用。还有的上岗前虽没什么反映,但岗位转换后却患上了新病。更有甚者,是两样俱全,前病加后病。这样的患病者往往会有原单位、现单位及相关单位一些与其有紧密联系人相关联。常言说,一粒老鼠屎会坏一锅汤,随着不同岗位的转换,一个腐败分子就会坏上好几锅汤。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任职才一年零五天就受贿30万,就是此类的突出代表。
三是腐败分子拉帮结派搞小圈子。为了自己的升迁或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与以住的个体腐败不同,“群蛀”们往往是以利益群体化的面目出现。他们信奉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在搞腐败的过程中集体上阵,你唱我和,互相支持,利益均沾,一荣俱荣。表面看来,几个人没有什么明显的联系,但私下里却是钻营弄权的死党和哥们。有了这样的圈子,平时就能够呼风唤雨,一手遮天,捞取私利。但一旦一个人的罪行暴露,就会一捞一串,打尽一网。
“群蛀”现象相对于个体腐败而言,更具危害性。对这种已经出现的苗头,我们要认真研究,制定对策,决不能任其蔓延发展。
在审计中发现,一些替老百姓管理钱财的中央部门明明知道自己的角色仅仅是个管家,而不是财产的主人,却把管理权、审批权等诸多公共权力当作私有权力肆意滥用,把所分配财政资金当作自家的后花园任意染指。
从现行体制看,管理钱袋子的中央机关权力过大,资金的分配和转移支付往往自话自说自己做主。一方面财政权越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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