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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留学全攻略-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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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家鼓励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后回国工作。用人单位对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公费留学回国人员同样对待,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录用,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过去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4。国内不承认的几种洋学历
国内不承认的几种洋学历
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我国在外攻读学位、学历的人员进行资格评估工作,以下是我国国内不给予承认的几种在外攻读的学历:
(1)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3)任何形式的联合办学所颁发的证书;
(4)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
与此同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接受的申请对象为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而获得的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评估时须出具如下材料,要求均为原件:
(1)本人护照;
(2)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3)国外学习成绩单;
(4)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及相关所需资料;
(5)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北京市第二批28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第二外语学院教育信息咨询中心
农业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
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中国专家科技经济咨询中心
信息产业部电子人才交流中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培训中心
外交部北京高仕登咨询有限公司
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
国务院体改办国际合作中心
中科院科智公司
中国对外友好合作服务中心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培训中心
北京龙马中外企业家服务公司
北京燕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英华国联科贸有限公司
北京澳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五湖中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利麦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北京威久咨询有限公司
丰禾意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万极咨询有限公司
汇佳新世纪教育文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翰音咨询有限公司
京华育缘文化艺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博智畅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人才开发培训学校(北京市科之旅留学咨询服务中心)
6。自费出国留学暂行规定的补充说明
公费就读的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学历的人员自费出国留学,除侨眷外,必须完成国家规定的五年服务期年限。公费就读的三年级以上的学生,缴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也可申请自费留学。申请自费留学的高中毕业生和自费大学生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按规定须完成服务年限的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员,其入学前已有的工龄以及确已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在职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年限,均可以按规定折算成服务年限。
国内在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按学籍规定努力完成学习、研究计划,一般不得中断学习自费出国留学。个别特殊情况,需要自费出国留学的,应由所在学校报经省教委同意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方可以受理。
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和非亲友资助的在职、在学人员出国留学,均应纳入公派出国留学范围。对其中有些不宜公派,或者所在单位不能纳入公派计划的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自费出国留学办理。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及具有相当于同等职称以上的其他人员,毕业研究生(包括应届毕业研究生)、优秀文艺骨干、优秀运动员、机关工作业务骨干和具有特殊技艺的人才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尽量纳入公派范围。纳入公派范围的自费留学人员,无论其经费来自亲友还是外国学校和机构的经济资助,都要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他们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国内待遇均按公派出国留学办法办理。如个别需办自费出国留学手续的,由所在单位报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安部门方可按自费出国留学办理。
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国内或内地的眷属,不论是在校本科、专科学生、应届毕业班学生或在校研穷生(研究生招生时有关学校规定不能中途自费出国留学者除外)只要取得正当可靠的经济担保证书和入学许可证,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但具体的政策规定,又分直系眷属与非直系眷属而有所区别:
(1)凡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入(以下简称六种人)在国内或内地的直系眷属:配偶及子女、孙儿女(含配偶)、外孙儿女(含配偶)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免收培养费,免除服务期。
(2)六种人在国内或内地的非直系眷属,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含配偶),如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偿还学习期间国家负担的培养费后,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已毕业的在偿还培养费后,亦可免除服务期。
(3)在职职工属六种人若申请出国自费留学,则由所在单位按聘用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上述对象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时,须递交由所在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并经省级侨务部门和台办审核盖印的证明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可以回国探亲、休假,实习等,次数不限,来去自由,费用自理,自费留学人员每次回国探亲时,一定要办妥各种所去学校同意回国探亲后继续就读的证件,否则会影响再次入境签证,以致中断国外学业。同时,在留学国办妥再入境签证手续。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出境。
已在国外的自费留学人员的配偶如要求自费出国留学,只要具备条件,便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自费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手续。如要求探望留学人员(不包括学习语言等非正式课程的留学生),可到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出国探亲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探亲手续。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如系毕业的研究生或大学本科生、专科生,本人要求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可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填写〃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登记表〃,由使领馆报告国内,回国后,由国家教委负责安排,工资待遇和职称的评定与同类公费留学入员相同。凡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其回国国际旅费,由国家或用人单位提供,其国内安家费由用人单位按情况给予补助。自费进入国外大专院校学习但没有毕业的人员,回国后由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部门根据专长量才录用,享受国内同类人员工资持遇。
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已归国的自费留学人员,不受回国工作时间的限制,只要具备条件,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德国留学全攻略 第4章 方案四移民德国
★在一贯居留满6年的情况下,就可以入籍。
★外国人进入联邦地区和在此居留,必须拥有居留准许证。
★〃移民法〃还对移民德国的外国人孩子的年龄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免居留准许证的外国人,其居留可以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可以被取决于某些前提和附加条件。
★希望进入联邦地区或在此逗留的外国人,即使他无资格取得居留准许证,也可以根据申请发给他居留准许证。
★希望进入联邦地区或在此逗留的外国人,即使他无资格取得居留准许证,也可以根据申请发给他居留准许证。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人已经不只局限于生活在一个地方,一个国家,许多人开始移民国外,德国是移民、移居的主要国家之一。但移民究竟需要哪些条件,要经过哪些办理程序…… ?希望你往下阅读。
在一贯居留满6年的情况下,就可以入籍。
外国人进入联邦地区和在此居留,必须拥有居留准许证。
第一步:了解移民的规定和政策
★在一贯居留满6年的情况下,就可以入籍。
★双重国籍在将来也不可能。配偶和孩子在居留时间不足的情况下也可以一起入籍,如果他们同样达到了上述前提。
★根据〃移民法〃,受过高等教育的外国人移民德国不受限制,并将取得居住许可。
★〃移民法〃还对移民德国的外国人孩子的年龄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任何一个想移民的人都应该仔细想一想,自身是否符合移民的条件,这就需要先了解一下:
1。我国相关政策
我国政策对国民移民海外持同意态度,只要提出移居外国的对象不在国家所变止出国的类副别之内皆可。
2。德国的有关规定
入籍德国的有关规定:
(1)在德国出生的孩子从出生之日起就是德国人,前提是父母中至少有一方8年来一贯地居留在国内,并且拥有居留权(aufenthaltsberechtiung)或者拥有不限期居留许可 (aufenthaltserlaubnis)已达三年。在这里出生的孩子,如果还没有到10岁,可以补办成为德国人,前提是父母中至少有一方达到对新出生孩子父母的居留时间的规定。必须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申请。
(2)在一贯居留满6年的情况下,就可以入籍。在这种情况下,由入籍主管当局根据自己的权衡来决定。如果已待满8年,便拥有了一个要求权,可以使用这种要求权。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均须向所在区局递交申请。
除了居留时间外,还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
足够地(ausreichend)掌握了德语;
认可自由的民主制度;
拥有一个有效的居留许可或者居留权;
在德国有住处;
在不要求社会补助或失业补助的情况下能够维持生存(如果您拥有入籍要求权,可以作为例外处理);
履历无可指摘;
放弃或失去原有的国籍。双重国籍在将来也不可能。配偶和孩子在居留时间不足的情况下也可以一起入籍,如果他们同样达到了上述前提。
在德国长期经商的外国人可以得到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这种居留许可一般一开始每年一延,到后来二年一延,拿满五年后,一般可以得到不限期的居留许可,大多数外国学生(欧盟国家的人除外)和到一些公司打工的(比如在餐馆当厨师)拿的就是这种居留允准(aufenthaltsbewilligung),这种许可上一般都写明具体的学校或公司,不能轻易地改变,而且无论满多少年,在理论上都不可变为无限期居留。
(3)留学完就可申请留德的对象:
■受过高等教育的外国人移民德国不受限制;
■留学生在德完成大学学业后可申请在德国的工作许可;
■〃容忍居留〃的25万外国人,即不受欢迎者将获得暂住许可。
(4)经过三个多月的争论,德国联邦『政府』执政两党终于在5日就〃移民法〃草案达成一致该草案将于7日经内阁会议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德国联邦议院和参议院批准,最终成为德国第一部移民法。
联邦内政部长席利5日下午公布了这部长达250页的〃移民法〃草案。据介绍,新移民法对现行的〃外国人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分别对移民的居留许可、工作移民限制、申请避难、移民离开德国的义务、家庭团聚、移民融入当地社会以及成立联邦移民局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据介绍,〃移民法〃将现行的〃外国人法〃中规定的外国人在德国居留许可的种类由5种简化为2种,即暂住(限期居住)许可和居住(无限期居住)许可。目前在德国境内被允许〃容忍居留〃的25万外国人,即不受欢迎者,将获得暂住许可。根据〃移民法〃,受过高等教育的外国人移民德国不受限制,并将取得居住许可。作为补充,各地可以根据各自的劳动力市场需要,参考加拿大的累计积分移民办法从国外招募低级劳动力。另外,外国留学生在德国完成大学学业后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在德国的工作许可。
〃移民法〃还对移民德国的外国人孩子的年龄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随父母一同移民德国的孩子,入境年龄限制为18岁。以和家人团聚为由移民德国的外国人孩子,年龄限制由现行的16岁改为14岁;如果孩子已掌握足够的德语知识,则放宽到18岁。〃移民法〃规定,获得在德国居住许可的移民,将参加专为外国人开设的旨在促进移民融入当地社会的各类培训班,学习德国语言、文化、社会和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不懂德语、居留时间又不足6年的移民,则必须参加这种培训班,否则将影响延长居留许可。
根据这部移民法,德国将设立联邦移民局,专门处理移民和难民事务。具体来讲,移民局将通过累计积分的方法选择移民,负责实施促进移民融入当地社会的〃一体化项目〃和外国人登记事务。执政伙伴绿党联邦议院党团『主席』米勒女士则指出,德国仍将是个对全世界开放的国家。这部法律草案的出台意味着德国终于承认自己是个移民国家。
3。移民的方式
每一个国家的情况都不同,有关移民的方式也不同。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移民德国有那些方式,然后才能选择移民方式。移民德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投资移民、婚姻移民、亲属移民、工作移民
第二步: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人进入联邦地区和在此居留,必须拥有居留准许证。
★免居留准许证的外国人,其居留可以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可以被取决于某些前提和附加条件。
★免居留准许证的外国人,其居留可以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可以被取决于某些前提和附加条件。
★希望进入联邦地区或在此逗留的外国人,即使他无资格取得居留准许证,也可以根据申请发给他居留准许证。
★他入境用的签证,由于其申请时的陈述,未经外国人事务局的同意而签发;
★居留准许证可以带有附加条件,即使是后加的。
★即使生活费用通过自已从事的职业也得不到保障,或五年之后也无人承担,居留许可必须继续被延长。
如何申请办理移民日本的有关手续是想移民的人十分关心的话题,让我们来共同探讨一下吧。
附:1。德国在华使、领馆信息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北京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17号,100600
总机电话: (0086 10)65322161
领事处电话:(0086 10)65325560
传真: (0086 10)65325336
新闻处电话传真:(0086 10)65326853
经济处传真:(0086 10)65325335
领事处传真:(0086 10)65323557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及总领事馆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北京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17号,100600
总机电话: (010)65322161
领事处电话:(010)65325560
传真: (010)65325336
新闻处电话传真:(010)65326853
经济处传真:(010)65325335
领事处传真:(010)65323557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上海永福路181号,200031
电话: (021)64336953
传真: (021)64714448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广州市环市路339号,510098
广东国际大酒店19层
电话:(020)83306533
传真:(020)83317033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香港总领事馆
香港
21/f united center
95 queensway central
电话:(00852)21058777(总机)
电话:(00852)21058788(留言)
传真:(00852)28652033
e…mail:germancg@netvigator。com
2最新德国移民法草案
3关于德国留学审核部最近信息
2。德国外国人法
德国外国人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外国人入境和居留
(1)如果其它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外国人可以依据本法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及柏林市(联邦区域),并在此居留。
(2)外国人是指《基本法》第116条第(1)款所定义德国人外的所有人。
第2条 适用范围
(1)本法对下列外国人无效:
1。依据《法院组织法》第18条至20条不受德国司法管辖的外国人。
2。根据国际条约从事外交和领事事物,在国际组织和机构中工作,因而不受移民限制,无需登记和居留许可证,以及根据双边协议享有上述特权的外国人。
(2)对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律享有迁徒自由者,只有在与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居留法》不相冲突的情况下,本法才适用。
第3条 居留准许证的必要『性』
(1)外国人进入联邦地区和在此居留,必须拥有居留准许证。为方便外国人的1居留,经联邦参议院赞同,联邦内政部长计划通过颁布实施细则,取消居留准许证的必要『性』。
(2)悬挂联邦德国国旗的海洋船上的外国籍船员,也需要居留准许证。
(3)外国人必须在入境前取得签证形式的居留准许证。经联邦参议院赞同,联邦内政部长可以通过颁布实施细则来决定,居留准许证是在入境前还是在入境后在外国人事务局领取。
(4)如果国家间协议要求,第(1)款中第二句话和第(3)款中第二句话定义的实施细则也可不经联邦参议院的赞同而被颁布。从生效之日起,它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5)免居留准许证的外国人,其居留可以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并可以被取决于某些前提和附加条件。
第4条 护照义务
(1)计划进入联邦地区或在联邦境内逗留的外国人,必须拥有一份有效的护照。
(2)经联邦参议院赞同,联邦内政部长可以通过颁布实施细则,
1。取消回归接受得到保证的外国人的护照义务;
2。签证或允许其它官方证件替代护照。
第二章 居留准许证的签发和延长
1。居留准许证
第5条 居留准许证的种类
居留准许证以
1。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 (第15,17条)
2。居留权利(aufenthaltsberechtigung) (第27条)
3。居留准予(aufenthaltsbewilligung) (第28,29条)
4。居留权限(aufenthaltsbefugnis) (第30条)的形式签发。
第6条 要求居留准许证的资格
(1)只要外国人有资格,他要求居留准许证的申请必须得到满足。只有在其资格依据第10条第(2)款被取消或其它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允许拒绝签证居留准许证。
(2)如果外国人要求签证或延长居留准许证的资格,与其在联邦地区合法居留或拥有居留准许证的时间相关,则他服邢的时间不计在此时间内。
第7条 其它情况下居留准许证的签发
(1)希望进入联邦地区或在此逗留的外国人,即使他无资格取得居留准许证,也可以根据申请发给他居留准许证。
(2)居留准许的申请一般被拒绝,如果
1。存在一个驱逐出境的理由;
2。外国人无法通过自已的工作,本人的财产或其它本人的资金,通过家庭成员或第三者的生活资助,通过助学金、奖学金、专业或进修补助金,通过失业救济金或其它建立在交费基础上的公益金,来维持自已的生活及支付足够的医疗保险费;
3。由于一个其它原因,该外国人的居留妨或危害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利益。
(3)第(2)款不限制给此外国人签证谨用于穿越联邦地区的签证(过境签证),如果他保证出境和他的过境不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利益。
第8条 特别的拒绝原因
(1)即使根据本法律外国人有资格得到居留准许证,其申请被拒绝,如果
1。他没有必须拥有的签证入境;
2。他入境用的签证,由于其申请时的陈述,未经外国人事务局的同意而签发;
3。他不拥有必须拥有的护照;
4。他的身份和国籍不明,因此无权回归其它任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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