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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经-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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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社会风气比英国开放得多,其有关性的禁令虽然不像19世纪的英国那么趋于极端,不过在拿破仑三世时代(1847年至1870年执政),他的淫乱成性的情妇厄塞尼一登上王妃宝座后,却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变,对于自己过去的放浪淫秽行为一概不提,而以一种“贞节娴淑”的面貌出现,并以保持性纯洁的态度来施政。马奈的名画《草地上的午餐》被她从客厅的墙上拆下来,而裸体画只能挂奥林帕斯神画,连拿破仑三世买给她的“土耳其浴池”都被她退货了,甚至于名雕刻家卡鲁巴在大剧院前所雕刻的裸妇群像也被她下令用树叶把下体遮盖起来。看她的过去和现在,人们感到滑稽可笑。
分析历史,应该公平地指出,玛利亚·席列撒和维多利亚女王的性禁令是真心实意地想改变社会,而厄塞尼的表现多半是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而故作姿态,是一种地地道道的伪善。但是,无论是玛利亚·席列撒或是维多利亚女王的性禁令,其社会效果都很不好。
第三章 人的性行为的扭曲 从纵欲走向禁欲1
人类的性行为除了纵欲这一极端外,还有另一极端,即禁欲。这是相互矛盾的两极。在有的历史时期,纵欲之风占了主导地位;在另一个历史时期,禁欲之风又占了主导地位;而在多数情况下,往往是纵欲和禁欲并存;人类的性文化史就在这两极之间曲折地发展着。
纵欲和禁欲看起来十分矛盾,尖锐对立,但往往又是互为因果的:性放纵所造成的社会恶果,使有些人否定了性,实行禁欲;可是禁欲是压制人性的,压力越大,反弹力就越大,所以禁欲的结果又往往是进一步的纵欲,甚至是畸形的纵欲。纵观西方性文化的发展,从古罗马的淫乱,到清教徒的出现、中世纪的黑暗,又发展到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性复苏,到了维多利亚时代又反过来实行性保守,直到20世纪又来个“性革命”、“性解放”,纵欲和禁欲总是这么反反复复、一脉相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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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讲到纵欲,人们就会认为这就是没有限制的性交。其实,人之所以成为人,绝对的毫无限制的性交是不存在的,即使在原始的群婚杂交的条件下,也还是存在着性禁忌。禁欲和性禁忌有密切联系,但是也有很大区别,性禁忌是在某种情况下对性交行为的限制,而禁欲则是对性的全盘否定。
原始的性禁忌是和性崇拜联系在一起的,原始初民们认为性交有一种神奇的、超自然的力量,他们对这种力量崇拜,也对这种力量畏惧,他们认为性行为会产生良好的结果,也会产生不希望的恶果,所以有时利用性行为去促成他们所期望的结果(如庄稼丰收、牲畜繁殖等),有时则禁止性行为以避免他们所畏惧的恶果,这就是性禁忌。
在古代,性禁忌的内容很多。原始社会没有什么法律,日常生活完全被习惯支配着,违反习惯的,都是禁忌。但是它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近亲相交的禁忌。这是一步步严格起来的,从限制父母辈和子女辈的性交,到限制兄妹之间的性交,到限制族内近亲之间的性交,这是一个从群婚杂交向一夫一妻制转化的过程,在本书第三章已有详述。
生产活动和战争中的性禁忌。例如,在柯琴斯,人们认为妇女在酿酒期间必须杜绝性交行为,否则酒会变酸。希腊的印第安人认为在他们远征之前必须戒绝性行为三天三夜,否则远征将以惨败而告终。南部非洲的巴比第斯和巴康嘎斯人把这个禁忌扩展到那些仍然停留在村庄里的人们。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人们相信猎人和水手在出发前一定要戒绝性行为,否则,不仅捕获不到猎物和鱼,还会有其他灾难如为野兽所伤或在海里淹死,等等。
宗教和祭祀活动中的性禁忌。除生殖节日外,几乎所有的宗教仪式都忌讳性交。据热内·居伊昂在《性与道德》一书中的记述:当刚果的一名高级祭司为廉洁正义旅行时,他必须戒除性行为,否则就要遇上灾难。在阿萨姆,在举行宗教仪式之前,头目必须戒除与他妻子的性关系,否则宗教仪式在接近时会失败。在古希腊和古印度,凡参与宗教节日者,事前几天都要停止性生活。希伯来圣典也规定“近不御妇女”者,始可入圣殿,食供于圣殿内的圣饼。在12世纪,教会特设一个刑池,里面混杂着铅片、沥青、松脂等物,凡已婚的男女在安息日。教会节日或禁食节还有性活动的,就抓到刑池受刑。
古人认为,在以上这些场合和情景下的性禁忌是至关紧要的。如果没有近亲相交的性禁忌,就不能很好地繁衍后代;如果没有生产活动和战争中的性禁忌,就不能保障这一代人的生存,如果没有宗教和祭祀活动中的性禁忌,那就得罪了神,那就会发生灭顶之灾和灭门之祸。
实行近亲相交的性禁忌,是有科学道理的,这是总结了“近亲相交,其生不繁”的经验教训的结果。至于在生产活动、战斗、宗教祭祀活动中要实行性禁忌,这都是认为性是危险的、污秽不洁之物的结果。塔希提人相信,如果男子于死前几个月完全杜绝性行为,那么死后就会立刻进入永久的宅第,不必行洁礼。希罗多德也说:“巴比伦人与妻子交媾了之后,往往即时起来焚香而坐,妻子也和他相对而坐,到天亮时他们就去洗澡,在未洗澡前不可接触日常用具。其他民族也遵守这种俗例。”
以上这些性禁忌的出现,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且不论其内容科学与否,它总是一种对客观世界和自身的思考,是对自己自然本性的一种控制,这表明人在性方面离动物界越来越远了。但是,认识上的偏差,特别是对性是污秽不洁之物的认识,在后世被扩大了,被利用了,从而造成了一千多年来禁欲、摧残人性的严重恶果。
性禁欲主义的思想在古希腊就有萌芽,尽管古希腊人奉行的是性快乐主义。这是因为,纵欲和节欲、禁欲总是联结在一起的,许多人纵欲,就有人产生节欲或禁欲的思想;在禁欲的强大压力下,又会使人们产生“尽情释放”的强烈愿望。
在古希腊,从伟大的荷马史诗的时代起,就借用一些英雄人物的传奇故事,把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视为人类最高尚的四大基本品德。这里的节制,并不就是节制性欲,而主要是强调用理性控制情感、欲望,其中也包括性欲。米利都学派的创始人泰勒斯认为,为了避免由于妻室子女的不幸而引起的痛苦,最好不要娶妻。赫拉克利特看到,希腊许多城邦的青年男女放荡不羁,“彼此相爱的人也往往为了它而相杀”;在斯巴达,由于崇尚女色,武士们所受的纷扰比因敌军袭击所受的损失还要严重,他感愤于放荡纵欲给人们带来的种种危害,曾经大声呼叫,必须消除人们过度的感情欲望,“扑灭放肆的东西急于扑灭火焰”。
第三章 人的性行为的扭曲 从纵欲走向禁欲2
德谟克利特虽然认为人生的目的就是追求幸福与快乐,但又强调,人不能像动物那样只追求感官的满足,而要善于节制感官的欲望,追求高尚的快乐。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三代师徒,也都主张节欲。苏格拉底强调,人不能受物质的引诱和情欲的控制。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要由理性统率,无耻、妒忌等情感,偷盗、奸淫等行为,都是恶;骄奢淫逸等现象都是社会病态。柏拉图更是主张控制情欲,他认为,各种各样的情欲、快乐和痛苦,都是孩子、妇女、奴隶和下层平民的本性,高贵的男性应当节制欲望,过超凡脱俗的禁欲主义生活。
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是欧洲中世纪的禁欲主义。在欧洲统治了一千多年的性禁欲主义既和原始社会的性禁忌有一定的联系,也是古罗马帝国由于纵欲等原因走向灭亡的一个发展结果,纵欲走向了反面就是禁欲。
古罗马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对欧洲文化以至世界文化都有重大影响。在生活上,起初,古罗马人和古希腊人一样,奉行性快乐主义,这基本上是自然的、健康的、生气勃勃的,但是,对于古罗马人来说,这种生活方式随着奴隶制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逐渐走向了反面。古罗马人(指自由民以上的人)有钱,由于剥削与寄生而有充裕的时间,又有大量的奴隶可供奴役,于是就日益沉溺于享乐、挥霍与纵欲,以后,人口锐减,奴隶起义不断兴起,外族不断入侵,古罗马文明之花不可避免地凋谢了。
有的西方历史学家认为,古罗马帝国的灭亡主要在于纵欲,这个论断虽然尖锐,但是并不太全面、准确,一个国家的衰亡在于其内部固有的矛盾(主要是经济的和政治的)发展、激化的结果,性风气、性习俗只是这些矛盾的一个折射。不过,古罗马人的纵欲确实丧失斗志、体力,而且和人口锐减有很大关系,纵欲损害了许多人的性功能,纵酒过度和洗热水澡过度又影响到男性精子的生成、保存与活力;同时,古罗马人从送水的铅管、杯子、烹调用的坩埚、女性化妆品的白铅及酒中吸收微量的铅,久而久之导致了慢性铅中毒症,造成了男子的性无能和女子的不孕症。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基督教于公元1至2世纪传入罗马,流传于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各族人民中间,罗马帝国先对基督教残酷迫害,后来又加以利用,于公元4世纪定为国教。早期的基督教反映了当时的奴隶和贫民对奴隶制度的憎恶,但又主张今世要忍耐、顺服,把希望寄托于来世。在基督教义中提出的性禁欲主义正是反映了当时广大下层民众的心理,在某种程度上总结了历史教训,因而一时容易被许多人所接受。
基督教一开始也并不是提倡性禁欲主义的,在其创立者耶稣的时代,作为中下层犹太人反抗罗马帝国暴政的一个政治团体和思想派别,它的教义主要集中在以神学面目出现的政治斗争上。对于性问题不太重视,其性道德也基本上是犹太教《旧约》精神的翻版或自然延伸。
基督教的性禁欲主义表现在《新约》、各种福音书和使徒书信中,它不符合充满着热爱生活的哲学的《旧约》,而《旧约》占圣经的大部分,并且被称为基督教的圣书。实际上《旧约》反映的是在父权制条件下犹太教形成时期人们对性的看法,这些看法同《新约》中宣传的观点有许多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之处。基督教性禁欲主义的理论基础是“性即罪”,提出肉体为恶,情欲为恶,而性又是其中最大的恶,是忠于上帝和拯救灵魂的最大敌人,这种观点和中国古代“万恶淫为首”的观念颇为类似。被天主教尊为“圣人”的圣保罗是第一个提出“性即罪”观念的人。
在《旧约》和四大福音书中提出了五类罪行,其中并没有明显地提出奸淫罪。可是,在《新约·哥林多前书》第六章中,性却变成头等罪行了:“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事情为什么会那么严重呢?《新约·哥林多前书》第六章又说:“人所犯的无论什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堂吗?”再往下,《新约·加拉太书》第五章又论述了圣灵与情欲二者是水火不相容的:“我说,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做所愿做的。”
生于公元4至5世纪的罗马帝国基督教思想家,教父哲学的主要代表奥古斯丁进一步发展了基督教性禁欲主义的理论。
他提倡一种“原罪”的理论,认为人类的老祖宗亚当、夏娃在伊甸园偷吃禁果,一开始在性方面就有了罪,有了性才有后来的人类,所以性是人们与生俱来的罪孽,这种观点是否定人类的性这个本能的理论基础。奥古斯丁认为,如果结婚了,但夫妻没有屈从于肉欲,那么为了繁衍后代,性生活是可以被容忍的,“你可以有性生活,但不能把它当成一种享乐”。他还认为,性行为是不在理性和意志控制之中的,它是自发的,像洪水泛滥那样的,所以是一种罪孽,人们要时刻提防它。
基督教性禁欲主义在以上这些理论指导下,对一般信徒的日常性生活做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千百年来一直制约着人们的生理、心理、婚姻、家庭、社会交往以及子孙后代,越来越压制人性以致摧残人性,因此也就成为20世纪“性革命”的主要对象。
第三章 人的性行为的扭曲 从纵欲走向禁欲3
首先,基督教反对任何非婚的性行为和性关系,认为它们和抢劫、谋杀同罪,甚至罪恶更大,是“染得最黑”的道德罪恶。当然,教会并不谴责君主、贵族们的淫乐和封建领主们享有的野蛮的“初夜权”。
其次,基督教认为性交本身就是邪恶的,就是“原罪”。在奥古斯丁看来,性交动作是“令人嫌恶的”;圣杰论说它是“不洁的”;阿诺宾斯说它是“肮脏而堕落的”;德尔图良说它是“羞耻的”;克雷芒则宣称在天堂中男女之间没有性行为;圣杰伦则赞扬处女是“来自荆棘的玫瑰,来自泥土的黄金,来自蚌壳的珍珠”。在他们看来,上帝在处理人类的生殖问题上应给予一种好的方式。不过,奥古斯丁认为这不是上帝的错,而是亚当和夏娃的错。
可是,要求广大民众都不结婚是不可能的,所以早期的教父常无奈地对俗人说:“如果你觉得必要,就结婚吧!”从总体来说,教会将婚姻视为是对人类柔弱的一种让步,俗人需要伴侣、性与小孩,而婚姻能同时提供这三者。但教会又说,一次婚姻即能提供给任何人足够的伴侣感,第二次婚姻就与奸情无异,第三次婚姻是淫乱的,第四次结婚就和猪一样下贱了。
可是,要求广大民众既结婚又不性交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教会又提倡,只有为生育而进行的性交才是被允许的,如果为快乐而性交就是罪恶,只有当性行为纯粹变成一种生殖行为而非肉体的快乐时,性才得以净化和神圣化。因此,3世纪时的教父圣哲罗姆就宣称:“那些对自己的妻子爱得过于热烈的人,就是一个通奸者。”到12世纪,在25位论述过人们性行为准则的教父或神学家中,只有六人认为夫妻间可以用较为刺激或热烈的方式射精。因此,尽管基督教并没有明文禁止夫妻拥抱、接吻、爱抚,但也从来不认为这些是必要的或有益的。于是,有人主张女人在上床时应该穿一件特别设计的笨重内衣,它厚实而严密,使丈夫不可能和她有什么身体接触,只在两腿间的衣服上开一个洞,让丈夫可以插入,从而完成传宗接代的使命。哥伦比亚作家加西亚·马尔克斯在《百年孤独》中就描写了这一场面:一个女天主教徒结婚两周后才首次性交,她“以甘愿忍受牺牲的姿态打开自己卧室的房门”,“穿着一件白色的睡衣,睡衣长及脚踝,袖管遮住手腕,在下身上方开了一个圆圆的四周缀满了精致花边的大洞”。她躺上了床,默默地闭上了眼睛,准备尽那无可奈何必尽的“义务”。
在今人看来,这种夫妻性生活简直是受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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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夫妻性交只应出于生育的目的,那么自然次数不必很多,可是对于夫妻间的性交频率,基督教教义和教规并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这并非出自宽容或放任,而是由于基督教认为,在原则上,除了导致怀孕与生育的性交外,其他性交最好一次也没有;如果人为地规定一个次数限制,就等于鼓励那些本来不想达到这个次数的人去达到它。早在公元275年,有个信奉基督教的罗马皇后就宣称,如果为了生殖,那么两三年性交一次就足够了。但这并没有成为宗教法规。
教会规定了一系列内容繁琐的禁令,在许多日子、许多情况下不允许夫妻性交。例如,禁止在月经期和孕期、产后40天内甚至整个哺乳期性交。公元475年左右,教会还发布训令,禁止在新婚第一夜性交,到9世纪时发展为新婚后应该分居二至三天,理由是这样才能生出上帝允许的婴儿。
如果说,以上禁令还有一些出自人们健康考虑的话,那么有许多不准性交的日子完全是出自宗教节期的原因了。基督教初创时,一般只规定复活节前后为禁止性交期,但是以后越来越繁琐了。到了公元7世纪是这样规定的:星期四要禁欲,以纪念耶稣的被捕;星期五也要禁欲,以纪念耶稣的受难;星期六为了纪念圣母玛利亚,星期日为了纪念耶稣复活,星期一为了纪念死者,也都应该禁欲。这一来,只有星期二、三(全年共约104天)可以过夫妻性生活了,但是这104天又有很多落在节日及及斋戒期中,例如复活节、圣灵降临节、圣诞节前40天,圣餐日的前七天、五天或三天……也都要禁欲,这样,一年365天中可以过性生活的日子就所剩无几了。
宗教节期的禁欲在欧洲流传很久,某些基督教的忠实信徒认真恪守。加西亚·马尔克斯在《百年孤独》中描写了一个女天主教徒,她结婚时身上带着一张有金色小钥匙的年历,她的精神导师(一个教士)用紫墨水画出了克制性欲的日子,统计下来,一年只有42天可以和丈夫性交。如果她一旦怀孕生育,那么在断奶之前的几年中,她实际上就是“贞洁的修女”了。
这样的宗教节期禁欲,在广大民众中显然是难以普及、难以行得通的,开始时有些人阳奉阴违,后来干脆公开对抗。例如15世纪的阿拉贡女王就曾下令:丈夫要求和妻子性交,每天不得超过六次。看来这不是一道禁令,实际上是一道宣告性交自由令,在通常情况下,谁又能一天和妻子性交六次呢?只要在这六次的范围内,那就自由吧!同时,从11世纪起,教会不得不顺应人们的宗教狂热日益消退的现实,转而强调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禁忌,例如教皇格里戈里十一世的改革就是如此。而宗教的节期禁忌到16世纪时,已减少为每年140天左右了。
第三章 人的性行为的扭曲 从纵欲走向禁欲4
基督教极力反对“反常性行为”,这是性禁欲的“规范”中最突出的一点,也是基督教性道德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反常性行为”的内容大致有三:一是违反性的“惟生殖目的论”的行为,如手淫、梦遗、性交中断、体外排精等;二是有可能给人以特殊感受或快乐的性行为,主要指除了男上位以外的任何其他性交体位,以及不针对阴道的各种性摩擦如口交、肛交等;三是各种形式的同性恋,这是教会最深恶痛绝的。
遗精本来是男子的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但是因为它显然地和生育无关,所以在当时被视为有罪的,而且是牧师们需要经常处理的一种“罪”,但是这种“罪”实在是太普遍了,连接近上帝的教士有时也难幸免。
再重一些的是与现代避孕相似的性行为,这是就后果而言,不是就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而言的。性交中断或体外排精必须苦修赎罪二至十年,按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怀孕后40天内的自然流产也是犯罪,但处罚比人为避孕稍轻。但任何形式的人工流产都等于三倍的谋杀罪。为了反对婚前或婚外性交,婚外性交中断的避孕处罚正好反过来,如果没有私生子,苦修一年即可,如果有了私生子,则须苦修三年。
更重一些的罪行则是既有避孕效果,又有寻求快乐的刺激动机的“反常体位”性交和肛交、口交。在公元590年到850年的基督教文献中,把“反常体位”性交定义为“狗一样地”“从后面性交”。当时记载:“若某男与其妻从后边性交,初犯者苦修40天。”肛交常被后人和后入位性交混同起来,其实它受罚更重。当时有两例对肛交者的判决:一例判10年苦修赎罪,另一例判15年。口交在基督教义的性准则中比较含糊,有谁对谁的口交,射精与否,受精的一方把精液咽下与否,偶犯还是惯犯等区别。当时有一例判决是,男子把精液射入一个女人的嘴里,应判苦修三年;若他们已成习惯,则判罪七年。对同性恋者的处罚最重,直至死刑与火刑。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性交是人的隐私,一般不会有第三者在场,用什么方式性交等等怎么会被发现而被判罪呢?有些情况是被人发现后揭发,或被人诬告;但更多的情况是自己坦白交待,即去教堂忏悔。在忏悔室里,神父用各种方法诱使教徒谈他们的性生活细节,然后反过来加罪。对于这些询问内容,教会还把他们的询问经验汇编成《询问指南》,其内容之怪异实在令人难以想像。今人也许会想,这些教徒怎么这么傻,自己忏悔,自投罗网,自受其害。其实,不要说古人了,20世纪这种“虔诚的傻瓜”也还是有不少的。
关于性禁忌,最突出、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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