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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第2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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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说这种消费服务的完成其实只能依靠市场来实现。在大唐,城市中饮食、娱乐行业的发展以及遍布于城市中的奴隶市场、雇佣劳动力市场,为市民进行服务消费提供了条件。我们曾研究过大唐江南城市经济,发现大唐江南城市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城市内服务xìng行业蓬勃兴盛。如《金华子杂编》卷下已说到咸通中,金陵秦淮河上专门有百姓撑了小船以淘河为业,可以说是今天的河道清洁工。这种为城市服务的人员一个重要的来源是从劳动力市场上雇佣来的。
  浮梁县令张某秩满到京师,在华yīn碰到了一个黄衫吏,此人对张县令说:“吾姓钟,生为宣城县脚力”。在延陵县,陈生可以“求人负担药物”,到佣作坊中寻找人为自己挑担服务。城市中酒店林立,各种各样的旅店、逆旅、客舍、堠馆为行商旅客提供着食宿服务。城市中房屋的出租、买卖十分常见。华亭县令曹朗官秩将满,不但来到苏州买了一套大房子,还买了一个名叫花红的小青衣,添置了大量的rì常生活用品,打算长住在苏州了。
  大唐的城市市民,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中,和市场的关系十分紧密,无论是一般商品市场还是生产要素市场,人们的消费绝大部分依靠市场来进行,依靠市场而完成。
  另外,不同的消费群体又有的消费行为。如果把大唐城市中的常住居民划分阶层的话,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宫廷人员、官员等公职人员和一般市民。一般市民中只有手工业者属于生产xìng人口,他们所生产出的产品或由国家征收,或投入市场出售,他们自己的基本生活消费都不得不通过市场交换来完成。其余大部分市民,包括举子、商人、伶人jì女、僧尼等都属于非生产xìng人口,其消费行为只能依赖市场交换。
  宫廷和官员的消费与市场的联系则经历了一个逐渐密切的变化过程。唐前期,宫廷的消费品主要来自诸司供给或诸方贡献,按说是不需要与市场发生任何联系的,但这种局面逐渐被“宫市”的出现所打破。
  李曜自入长安,就一直在观察长安的不同消费群体,他觉得眼下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经济文化的繁荣,使内廷对市场的需求极为迫切,与市场的联系更加广泛,内廷人数的增加,更加大了对市场的需求量。与这种大趋势相适应的是,官府供给系统中市场采购比重逐渐增加。”
  这也不是他的孤论,唐人戴孚所著《广异记》中也曾记载:“薛衿者,开元中为长安尉,主知‘宫市’,迭rì于东西二市。”说明开元年间,内廷rì常饮食用品中相当多的品种就需要到京城的两大市场上采购。到代宗时,“宫市”由宦官负责,强买强卖引起民怨。“时宦者主宫中市买,谓之宫市,抑买人物,稍不如本估。末年不复行文书,置白望数十百人于两市及要闹坊曲,阅人所卖物,但称宫市,则敛手付与,真伪不复可辨,无敢问所从来及论价之高下者,率用直百钱物买人直数千物,仍索进奉门户及脚价银。人将物诣市,至有空手而归者,名为宫市,其实抢夺之。”且不论“宫市”的强制掠夺xìng,“半匹红绡一丈绫”是严重的不等价交换,至少zhèng fǔ的“宫市”可以说明在商品经济强大的冲击力下,宫廷的消费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市场,当然也说明了唐朝宫廷消费yù望的膨胀。
  而对于官员和贵族等公职人员来说,他们的消费品应当分为两部分,一是来自皇帝的赏赐,二是来自市场。对于这两部分所占比例的多少,从唐前期到中后期有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从唐前期的情况可以看出,皇帝的各种赏赐和国家的实物俸禄是贵族和官员主要的消费方式,但并非就不需要市场。
  比如《唐会要》就曾记载:“贞观元年十月敕:五品以上,不得人市。”这条敕文是出于传统意义上的抑商思想,但同时从侧面证明,当时官员普遍有入市的情况,或者说,朝廷出于对高官身份的考虑而从品级上对其加以限制后,对五品以下官员出入市场放任不管了。
  《大唐新语》也记有一则侍中陈叔达为母买水果的故事:“高祖尝宴侍臣,果有蒲萄,叔达为侍中,执而不食。问其故,对曰:‘臣母患口干,求之不得。’高祖曰:‘卿有母遗乎’遂呜咽流涕。后赐帛百匹,以市甘珍。”这可以说是官员及其家属rì常生活消费需要市场来满足的有力例证。
  到高宗时,城市中商品经济随着国家经济的全面恢复而迅速发展,富商大贾涌现,贵族官僚与其交往频繁。长安商人邹凤炽“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常与朝贵游”。甚至有些官员也开始做起了生意,可以看出商品经济对于贵族官僚思想观念上的冲击是十分巨大的。自武周起,史籍中频见官员通过市场进行rì常生活消费的记载。张衡位至四品高官,“因退朝,路旁见蒸饼新熟,遂市其一,马上食之,被御史弹奏”。
  自玄宗朝始,贵族官僚大范围地卷入商品市场,不仅大量从事商业经营,而且其个人消费也越来越依赖于市场,尤其是rì益膨胀的奢侈xìng消费。唐后期奢侈xìng消费的特点之一就是购自市场、得自市场的奢侈品,相对于自产自用的奢侈品,比重有所上升。
  另外,大唐官员所得俸禄中,俸料钱在全部俸禄中的比重逐渐上升也可以说是官员阶层的消费方式与市场联系rì渐紧密的重要表现。大唐官员俸料钱支出数量增加,取决于税收结构中货币成分的增长,而税收中货币成分的增长,又是以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为前提的。因此,大唐官员俸料钱的增加反映了大唐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的基础上,分配与消费通过交换发生联系,分配过程中货币比重的增加正说明交换过程中对货币的使用量增加,从而也说明了官员消费与市场关系的rì益密切。
  裴景明白了李曜的意思,思索片刻,道:“仆以为,如右相所言,则城东适宜兴建zì yóu贸易区之地,当有龙首乡、进贤乡、长乐乡和庆义乡四处。”
  李曜不置可否,只是反问道:“万年县计有三十乡,为何你便选了这四个?”
  裴景笑道:“右相明鉴,万年县虽有三十乡,但右相已指明是在城东,因此城北城南十余乡便不消提及。既然只看城东地区,则有长乐乡、庆义乡、进贤乡、乐游乡、龙首乡、芙蓉乡、苑东乡、渭yīn乡、崇道乡、云门乡、永宁乡、义丰乡、铜人乡、白鹿乡、薄陵乡、大陵乡、龟川乡、东陵乡共计十八个乡,去掉与南北所离太近的,还剩十一个,再去掉离长安城太原,便只剩六个。而这六个里头,芙蓉乡已经有了芙蓉园,不便再建市集;苑东乡乃著名踏青之所,废之可惜。因此,便剩下这四个了。”
  李曜听了,也微微笑了起来,点头道:“倒也是。不过龙首乡乃是兵家形胜之处,不宜建作市集,今后或可作屯兵练兵之所。而进贤乡与庆义乡离龙首乡太近,若建市集,将来龙蛇混杂,对龙首乡屯兵之地未免也是个麻烦……既然如此,便定在长乐乡罢。”
  裴景立刻道:“右相英明。”
  李曜恍如未闻,道:“此事需要你与河中军械监联手来办,军械监方面负责规划建设用地,而你须得安排当地居民搬迁……裴明府,兴建zì yóu贸易区虽是朝廷之命,但当地百姓祖居于此,你虽受命负责搬迁事宜,亦须得讲究分寸,务必为这些百姓安排好新的住所。至于田地,由朝廷一体回购,价格比照市价,比市价略高一二成可也。此事办成之后,某将派专员督查,明府切勿懈怠。”
  裴景忙拱手鞠躬道:“右相吩咐,仆岂敢掉以轻心?”
  李曜想了想,一时想不到还有什么事需要交代,便点头道:“zì yóu贸易区具体事务,由门下侍郞兼三司使刘崇望、户部尚书孙偓负责,户部也会为此新设‘自贸司’,专门管理此处,明府只须做好后勤即可……便是这些事了,你且去。”


卷二 开山军使 第212章 秦王变法(七)

      送走这位裴县令,李曜很是难得地安静下来了一会儿,自内院泡澡,算是给自己休息放松一下。对于李曜而言,唐朝上流社会的住所比之后世更见奢华,这栋宅子按就是他一个人住,其余人都是为他服务的,而其占地却是极大。要知道这可是在长安,相当于后世你在běi jīng住一所接近十个足球场大的宅院。要不是考虑到乱世炒房没什么前途,他真恨不得自己弄出一个炒房集团来。
  想到炒房,他又不禁想到这次的改革。事实上这次改革从根源上来讲,就是通过行政段,把朝廷往“重商”上引导。
  事实上大唐到了现如今这个地步,对商业的重视已经大大提高,不过总的来,其重视的方向还是有些问题。李曜从不认为中国不能比西方提前发展出资主义萌芽,因为实际上在原先的历史上,宋朝如果不是因为陷于对外作战,失败于对抗蛮族的战争,那么世界上第一个资主义国家十有会是中国。
  何为资主义?这个问题在后世也有不同的学术看法,但在李曜看来,可以简单的,就是资掌控了国家的经济、政治命脉。什么表现就是资掌握国家的经济、政治命脉?唐、宋的差别就在这个问题上格外分明。而其中最大的差别,就是对待商业的态度。
  唐、宋是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社会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自唐中后期至宋以来,朝廷对市场的管理由以往那种以市制为代表的“直接管理”模式,向以税务设置为代表的“以税代管”模式转变。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国家市场观念以及市场管理实践渐变的表现。按照李曜的观点来看,这就是封建主义向资主义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
  比如市场。唐代的市场以市制为代表,国家对市场设置地点、交换时间、交换方式等各个环节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市令”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管理者,严格遵守国家对市场空间和时间的规定,以追求市场有序、交换规范、稳定公平为己任,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sè。
  坊市制崩溃后的宋代市场,在时空以及交换方面呈现出zì yóu勃发的特点。由于市场活跃,形式多样,故宋代国家给予市场更多的zì yóu度,对市场的管理已超脱于唐代“直接管理”模式之上,向“以税代管”模式转变。似唐代那样的“市令”极少,却频繁出现了管理不同类别的、不同行政级别税务的“监税务官”。他们都是市场的管理者,但宋代“监税务官”不再将自己的目光聚焦在交换地点、时间以及交换者行为是否遵守规则等具体问题上,而是以收税为职责或目标,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达到有效控制和管理市场的目的。
  唐宋两朝市场管理者的变化,一方面反映出社会经济,尤其是商业的变化。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国家市场观念转变而导致的市场管理模式的变化。
  在李曜此次改革,首次提出“zì yóu贸易区”概念之前,大唐的市场管理模式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即由朝廷“直接管理”。其虽然与先秦市制有渊源关系,但始终与朝廷的指令xìng管理、行政层级有密切的关系,体现出一种国家权力至上的特点。
  唐中前期以前的“市”,一般多指官市,即国家派官员直接管理的、有时空限定的固定市场。唐代的“市”主要设置在两京及全国地方州县以上,长官即“市令”或由地方官兼管;在边地有“互市监”,设监官一人等。朝廷对市场的管理由上而下由太府寺、两京都市署、平准署以及州县以上“市”等相关机构负责,而最重要的官员即“市令”。
  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其副职丞则是“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谓秤以格,斗以槩),以三贾均市(贾有上中下之差)”,这是李曜向曾经主管过户部的王抟请教得来的,大唐“市令”“丞”的基职责。
  据王抟的介绍,这种以“市令”“丞”等掌百姓交易、均平物价、规范市场等职事,可以追溯至先秦市制中的市官——司市。先秦的“司市”为市官之长,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之责。其所统领的市官各份其责,有掌平定物价的质人,有专收市肆屋舍等税的廛人,有在市肆中领导众胥的胥师,有定物价的贾师,有负责治安、防止暴乱的司虣,有专门稽查不按时留之人的司稽,以及掌管市税征收的泉府等等。根据这一法,李曜便很清楚,这种以司市为主管的市官体系明市场管理较为完备,所以这种“直管模式”也就多为后代所继承,一直到大唐。
  王抟学识渊博,又告诉李曜,“市令”一词,大约初见于《周礼》,如“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这里的“市令”,当然是指市场的相关法令而非官员之名。大约在chūn秋楚庄王时期,有了作为市场管理官员——“市令”的叫法;王莽时期有“长安东、西市令”,在成都等大城市有“市长”,后又改称“司市”等等。魏晋南北朝也多有“市令”。至隋朝,“市令”成为太府卿的属下。虽然各朝的市官叫法时有差异,但基都是履行先秦市场总长官“司市”的职责。唐承隋制,仍以“市令”为市场的管理者,但其设置却随市场向纵深方向发展而有所变化,一是数量增多,一是随市场有层级差别而“市令”也开始具有行政层级特点。
  王抟当时见李曜对市集制度似乎颇有兴趣,便继续为李曜介绍,告诉他大唐的市场管理可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两京市场的管理。所以朝廷设有“太府寺”,长官太府卿“掌邦国财货,总京师四市、平准、左右藏、常平八署之官属;举其纲目,修其职务”。又有“太府少卿”为副职,专“以二法平物(一曰度量,二曰权衡);凡四方之贡赋,百官之俸秩,谨其出纳而为之节制焉。凡祭祀则供其币”。
  由于太府寺所掌邦国财货、四方贡赋皆属于国家财政的重头,所以其长官地位高,如所置太府卿一人,官为从三品;少卿二人,官为从四品上,责权重大。但是,对市场交换等事务的具体管理则是由其下属机构“市署”及其属官“市令”、“丞”等完成的。
  在唐两京——长安和洛阳,“太府寺”下设有“两京都市署”和“平准署”等机构作为都城市场管理的职能部门,其长官皆称为“令”,即京都市令和平准令;副职rì“丞”。前者掌管民间物货交易,后者负责官府物货的交易。“两京都市署”是全国最发达的市场——长安东、西两市和东都洛阳南、北两市的直接管理机构,长官“令”、“丞”是管理两京市场的实质xìng人物。
  王抟道:“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谓秤以格,斗以槩),以三贾均市(贾有上中下之差)”。由于京城东西两市是万众交易之地,事务繁杂,故所设市令官一人,其官位为从六品上;丞各二人,官位正八品上。这时候的一个畿县县令就为“正六品下”官员,也就是,掌管一个市场的“京都市令”地位与畿县县令相近。在京都令、丞以下还设有录事、府、史、典事、掌固等吏员,做具体事务。“平准署”作为专管官府市易的机构,唐承隋制“隶太府”,设“令二人,丞四人掌官市易”。“凡百司不任用之物,则以时出货”,凡没官之物亦由它出售。由于平准署所管的物货交易较为单一,故其令、丞的地位不如“市令”:平准令,从七品下;丞,从八品下,其下也有录事、府、史、监事、典事、贾人、掌固等随员。
  第二层次的市场管理主要针对那些分布在全国各地州、县治所的市,且有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其一,虽然州县以上设市,但只有层次较高的市场才有“市令”官;一些地方市场的管理由地方官兼管。其二,州县地方“市令”官的设置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且各地设置时间早晚不一。
  一方面,虽然大唐的官市是在地方州县治所以上,但直到唐中期,唐廷对各地市场的设置仍然有相当的限制。据中宗李显景龙元年十一月敕:“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车驾行幸处”才可以“于顿侧立市,官差一人权检校市事”。
  据此,李曜认为后者不过是一种临时市场,且带有施恩优惠的特点。唐中宗即位后的百余年正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盛唐时期,是唐代商品经济进入一个发展迅速的阶段。
  但从这条资料看,至少在公元八世纪初时,也就是建唐近百年时,唐廷对地方市场设置是有严格规定的。这就显示出那一时期大唐县级以上市场的分布密度、数量和发展水平都是有局限的。
  当然,王抟的这个话,反倒让李曜可以反观到,或感受到大唐社会的发展,看到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正在出现或蔓延开来,即大唐越来越多的州县以外的市场开始出现,它迫使朝廷需要以政令的形式规范那些活跃于社会表层之下、且rì益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
  另一方面,至公元九世纪初时,在州县以上地方市场发展的同时(一般认为唐朝已经处于商品经济活跃发展的时期),地方市场的管理却表现出与之不大相称的现象,即市场管理似乎仍处于调整状态,也就是朝廷对于县级以上市场是否必须设置“市令”这一点并不确定。
  按照王抟此前的法,大唐对“市令”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京都市令的职责如前所述,而对地方市令也有相应规定,如“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伪,通判市事”,仍然具有市场总管的特点。对其官阶也明确划定,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州的市令,官阶均为“从九品上”;下州市令为“从九品下”。
  据王抟表示,宪宗元和六年时,全国大约有“三百郡,一千四百余县”。结合前面提到的中宗时期对州、县以上设市的规定以及大唐商业发展速度看,大唐“市”的数量肯定是超过这个数字了。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市令”却仍然是在州级以上地方市场中才能设置,也就是,在元和六年时,唐代的“市令”数量不过300左右。
  由于李曜明确表示对市集发展的重视,且其所问之事即便王抟这等能臣也无法只由记忆来回答,因此在查阅卷宗之后,才告诉李曜:大唐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下州等市场都设有“市令”,不过地方“市令”设置在行政层级上和时间上有区别,“市令”在县一级市场中的设置更晚。中书省的资料显示,大唐州县地方的“市令”官首先在上州和都督府中设置,近百年时才在县级市场中逐渐固定下来,并且,仍然有兴废之变动。
  王抟翻遍中书省,总算找出结论,据记载,大约在武则天垂拱三年(公元687)二月,“上州置市令”。同年十二月,朝廷又允许“三辅”、“四大都督府”等冲要地区,以及4万户以上州等地调整或补充市令等官员。这是大唐较早的、在地方市场中专设“市令”的一则资料。随唐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是在上州有“市令”,即使中、下县地方的市中也有了市令。由于官员增多,俸禄加大,zhèng fǔ财政支出庞大,故宪宗元和年间宰相李吉甫曾经奏请裁撤官员。至元和六年(公元811)九月时,吏部裁减合并地方808个职员,其中明确规定“中、下县丞,市令一例停减”。
  这一裁员的史实表示,至少到元和年间,中、下县等地方市场已经有了“市令”的设置。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公元811年已经裁撤了中下县中的“市令”,但在40年后,即宣宗大中五年(公元851)时,朝廷又恢复了中县的市令,并明确规定“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而“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系者,听依三千户法置,仍申省诸县在州郭下并置市官”。也就是,直到公元九世纪初,“市令”的设置局限在3000户以上的地方。
  这下李曜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大唐主要是根据地方行政层级的高低,并参考人口规模和市场发展程度来确定是否设置市令的。由于古代的人口规模是衡量其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所以,在这些官市中设置“市令”从一个侧面显示出市场发展的水平;而一个地方是否设置“市令”则成为衡量唐代市场管理力度的另一个标志。
  在唐朝周边地区,朝廷对贸易的管理专设有“互市监”,规定每市设“监”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下。“监”官主要“掌诸蕃交易之事;丞为之贰”。从朝廷对商品关注的程度看,在互市监交易中最重要的商品应是马、驴、骡、牛等,朝廷明规定“凡互市所得马、駞、驴、牛等,各别其sè,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作为市场,“监”的地位显然低于州县以上的“市”,但“监”所行职责与“市令”有相近之处。
  在沿海地方,唐在开元年间始有“市舶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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