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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又名:道破天机)-第10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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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丕扬创建的“掣签法”,虽然不能辩才任官,关键是制止了放任营私的弊端。
论资排辈和抽签法可以算作灰色规则,位于白色的正式规则和黑色的潜规则之间。这条灰色规则能够大体通行,已经很不容易了。
论资排辈是官场多年来改之不掉的沉疴,也是官场用人机制僵化的症结所在。讲究等级制度亦是官场不成文的规则,对上级机关是见官大一级,使得机关级别越高,优越感越强。加上工作环境等因素,形成了机关干部向上走难,向下走容易;向下走提拔,向上走降级使用的惯例。
明朝的以阁臣代行相职的制度,来源于开国之君为了巩固政权而做出的苦心设计,目的是使皇权不被分割,也不致为旁人取代。这种皇帝个人高度集权的制度在有明一代贯彻始终。从理论上讲,皇帝的大权不应旁落,但这种理论并不总是能和实际相一致。
一般人往往以为明代的宦官不过是宫中的普通贱役,干预政治只是由于后期皇帝的昏庸造成的反常现象,这是一种误解。从创业之君洪武皇帝开始,就让宦官参预政治,经常派遣他们作为自己的代表到外国诏谕其国王,派遣宦官到国内各地考察税收的事情也屡见不鲜。中叶以后,宦官作为皇帝的私人秘书已经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对官员呈送的奏章,都由“秉笔太监”仔细阅读。
宦官与文官永远隔绝,其任免决定于皇帝一个人的意志,他们也只对皇帝负责。
吏部把候补人员的名单全部开列,一个官员除了不得出任原籍的地方官或其父子兄弟的上下级以外,他将要出任什么官职,决定的因素不是他的道德或者才智,而是出于与事实无关的一根竹签。
在中共政体中,省委组织部长的地位很特殊,一般他是省委常委,按规定,他受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的监督。但一般来说,省委书记与组织部长的关系都很铁,这种监督往往是乏力的;至于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的纪委,更没有办法监督他;而作为上级部门的中组部,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监督不了那么多省级官员。这样就形成了组织部长权力监督真空的局面。
由于缺乏监督机制,省委组织部长一旦丧失自律,就有可能使拍马、送礼、拉关系等现象蔓延,甚至在转制时期把国有资产当成私人礼物送人,个别组织部长就成为政体中“官员批发商”,网织乡党。其结果是在干部的任用提拔上不是优胜劣汰,而是优汰劣胜的反常现象——不同流合污者下,善于钻营者上。
组织部长出问题危害无穷,他凭着自己的关系网去选拔干部,这些干部最后都成了利益共同体,所以往往一查一大片。而组织部长出问题,这不仅是他个人的问题,更是体制的问题。我们的党委既是权力的决策、执行部门,又是权力的监督部门。没有监督的权力结构必然走向腐败,这是被多国经验证明的。如果连选官的官都腐败了,其所选的官员的廉政生态令人生疑。
“公推公选”看起来是机制创新,实质上是换汤不换药,还是组织部门牵头在搞,在干部的推荐和选拔上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按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首长的选举应该是人大的权力;但在普遍的实际操作中,人大很难否决上级党委推荐的候选人。
近年来推行的票决制,运用不好,仍然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任命制,只不过这种权力从常委扩大到党委委员。官员任命一般是上级党委“内定”好了的,甚至连差额选举都不存在。
新中国成立初期,组织部门并没有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因为当时选拔干部更多 的是依据领导对于下属的判断,不是组织部门的考察。但是到了今天,干部队伍的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干部的考核、任命越来越制度化,于是组织部门在审查、考核、任用官员上的作用就越来越明显。这其中,又以省、市、县三级组织部门的重要性为最,而组织部长在其中扮演着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加之目前流行的对于一把手越来越顺从的风气,组织部长的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组织部门的运转。
在党委统管全局的情况下,考察、选拔干部的重任自然更多地落到了组织部门的头上。问题的关键在于,考察干部能否真实地反映实际、代表民意,如果组织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存在腐败,一些通过这个渠道选拔上来的官员也就值得怀疑。如果选官出了问题,他选出来的官会怎样?问题的严重性可想而知。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容易认为组织部长的职能仅仅限于官员的提名、考察和推荐,而不具有最终决定权,但实际上组织部长在干部选拔的各个环节上都有很大的权力。比如“官员提名”这个环节,由于中国缺少官员自由竞争的氛围,提名往往就决定了最终的入围。在这个环节上,组织部掌握了许多别人不可能了解的信息,所以提名那一位官员有很大的主观性,组织部长可能从这个环节牟取利益。
又如最后的“决定环节”,虽然中国官员由常委讨论产生,但,组织部提供的信息是常委讨论的基础,对讨论结果有很大的影响。同时,组织部长往往兼任常委,在常委讨论过程中,由于组织部长了解情况,他的投票有很重的分量,其他人都可能受到影响。可以说,常委会讨论虽然具有最终决定权,但实质上的权力相当程度都集中在组织部长和分管组织的书记手中。
中国官员任命的典型特征是上级任命制,组织部在任命制中的权力特别大。在一般情况下,组织部不仅负责官员的筛选、考察和提名,它还可以用一些非正常方式着重突出某些官员,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支持。当权力起到巨大的资源配置作用,而组织部又对官员选拔有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腐败。
目前,干部的选拔任命受领导意志影响很明显,组织部长、分管组织工作的书记在官员任命上有很大的权力,但从程序上看,却是由通过常委讨论和人大投票产生的,责任由大多数人承担,组织部享有了权力,却由别人承担责任,这是促成腐败的源头。
从表面看,官员的选拔程序是没有问题的,副厅级官员在组织部提名之后,提交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但是常委讨论的基础就是组织部提供的考核材料,同时组织部长又兼任省委常委,所以组织部长在官员的任命上起非常关键的作用。
组织部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其重要程度甚至超过了普通的副书记和副市长,因为他的嘴巴一张开,全是秘密,因此组织部长一般都不说话。
组织部长说起来是个炙手可热的人物,手里操着各级官员的生杀大权,实际上是个受气的差事。“人事人事,不是人干的事”。
组织部看起来是个“实权”部门,实际上在干部使用上并不能起多大作用。有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越是外面看起来有权的部门,越是吸引人们的眼光,越是人们眼光盯着的地方,就有越多的人插手,越多的人想从那里分得一份权力。所以,越是看起来有权的部门,最后弄得最没有权。看起来有权的没有权,是最得罪人的。因为人们认为你能办的事情没有办成,不骂你才怪呢!
根据学者研究,一个干部提拔的“满足感”一般可以维持三年左右,过了这个时间,又开始了谋求提拔晋升的新一轮燥动。
讲真话、讲原则是组织部长的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因为在现行这种选人用人机制下,在党委决定之前,只有组织部长说得上话,而能说话的时候不说话,别人又说不上,就是失职。组织部长的失职,会使真正的人才得不到使用,会使坏人或者庸人掌权。更严重的是,用什么人表明我们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说假话,不干实事的人如果得到重用,就等于鼓励干部去说假话、不干实事。跑官要官的有一个成功了,那么大家都会去跑、去要。
干部好坏在于别人一张嘴。同一个人,要找你十条优点不难,要找你十条缺点也不难。你谦虚吗?可以说你没魄力。你有魄力吗?可以说你武断。你表达能力强吗?可以说你只唱高调不干事情。你有理论吗?可以说你脱离实际。你敢于批评人吗?可以说你同下级搞不好关系,不能团结同志。你聪明吗?可以在前面加个“小”字。用你有一千条理由,不用你也有一千条理由。
现在组织识人用人的鉴别力有问题。这不是哪一个人的鉴别力问题,而是选官机制的作用。官场一些封建文化在官员的选拔、晋升上还起着作用,诱使那些官欲熏心的人去适应这种文化。有人通过这个渠道成功,启发了更多的人照此办理,于是就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形成了一条与正常渠道相背离的暗道。
按照目前的党内组织架构,对组织部长的监督几乎是没有作用的。原则上并未说明纪委不能对同级的组织部长进行监督,但在运作中却很难起实际作用。纪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而组织部长和省委书记往往有不错的个人关系,一旦书记产生了意向,纪委的监督无疑是无力的,甚至会出现“监督真空状态”。
同级的监督也很难实施,而上级纪委要管辖的官员比较多,使得上级监督也存在困难。尤其是省委组织部长,是属于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管理的范围,但这些机构管理的面实在太大了,往往很难落到实处;而省里的纪检部门的监督往往达不到副省级干部。
另外,组织部长的操作具有隐蔽性,整个过程处于暗箱之中,很难进行监督。
失去监督的权力会导致腐败,而组织部长的腐败危害更大。
从目前的状况看,对组织部的监督的确是失效的。它的权力很大,制约关系不明确,责任不清。从道理上说,现在的监督管理是“下管一级”,组织部长是由中央调配,省纪委没有权力监督,使得对组织部的监督越加困难。
目前我国的组织人事职务犯罪呈现犯罪主体的特定性、犯罪行为的交易性、犯罪形态的多样性、犯罪行为的群发性等特点。组织人事工作的职务犯罪与腐败,不仅伤害了党和政府组织人事工作的信誉和形象,也是派生其他腐败与职务犯罪的源头之一。
所谓组织人事工作职务犯罪,是指那些具有组织人事工作领导权、经办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职能部门的领导与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买官、卖官,违反国家组织人事工作的管理组织程序、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组织人事管理工作制度与秩序。有四大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的特定性。只有那些具有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权、经办权、决策权的领导与工作人员,才具有这一犯罪的主体资格。
二是犯罪行为的交易性。组织人事工作的职务犯罪,无论是行贿方、受贿方,还是介绍贿赂行为,都是采取商品市场的运作形式和手段,实施“互惠互利”的交易形态。选干、提干、调干等组织人事工作,都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有的是先贿后办、有的是先办后贿、也有的是边贿边办。
三是犯罪形态的多样性。当前组织人事工作的职务犯罪,已经渗透到组织人事工作的许多工作领域,几乎涉及组织人事工作职务行为的方方面面,如考试招干、考核评职、职务升迁、奖励惩罚、人事交流、干部培训、出国考察、子女安排、甚至是班子调整、扩充编制、部门升格、工资调整等等。
四是犯罪行为的群发性。往往是一个厅局级、地市级、县处级的买官、卖官行为,会牵连并造成一个系统、一个地区数人、数十人违法犯罪的群体暴发,会殃及一个系统、一个地区政治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组织人事工作的职务犯罪,是在国家改革开放、经济转型、体制更新、政企分开、权力下放、建立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发生的。这类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查处的阻力大、压力大、难度大;组织人事工作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都有一个庞大的、深厚的保护层,而且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往往查办者与被查者,都在同一级组织与体制之中,这个保护层不仅对被查者有保护作用,而且对查办者也拥有“生杀权”,自己的刀难削自己的把。同时,地方保护、条块分割也是一个障碍。
“贿选”问题的大量发生,是因为选举过程就是政治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选举的结果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获得,而公共权力的获得者即得到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
政治背后隐藏的经济回报,使得竞选者舍得“投资”。竞选者贿选,看中的是干部手中权力的含金量,看中的是其中的巨大利益。就贿选者本人而言,受这样一个“规则”的驱动:贿选为了上台,上台则为了加倍收回“投资”。
完成从特权政治向民主宪政转型的过程,也就是清除特权利益集团的过程。当权力从一个集团手中转移到一套民主规则那里以后,特权所赖以生生产不息的土壤就失去了。
不但要成功地将旧的特权集团清除政治舞台,而且要成功地抑制新的特权集团的产生,——这是实现宪政转型的前提。
作为征服者在摧毁旧的特权集团后,将自己拥有的党政军一体化的强大力量强化自身权力,从而形成新的特权利益集团。中国要实现民主,也必先由先进的国民党接管一切权力,保证党的主义在全国人民中得到遵守和实行。
蒋介石对军队的掌控权,使之在党内斗争中没有人能与之抗衡。反对派曾经希望用党制约蒋介石,用党权制约军权。但实际上党权不但不是约束他的力量,反而为他增加了施加论证的有用工具。同样重要的是,党也离不开蒋介石的军队,强大的军队实际是党柄权的唯一资本。
宪制政府的目标与垄断权力的目标是根本不相容的,宪政不但毁于暴力本身,也毁于暴力支持的特殊利益。在集团成员无所顾忌地利用集团特权为个人利益最大化盘剥人民的时候,成员个体利益与集团整体利益的先后主次关系就颠倒过来了:不是成员的个体利益服从集团的整体利益,而是集团的整体利益迁就成员的个体利益。
特权是指合法垄断和侵占社会资源的权力。对统治集团而言,最大和最重要的特权无疑是排他性的政治权。
一个特定的统治集团出现,为了使自身利益合法化、神圣化,总是把统治集团的利益说成是国家利益。国家控制资源,就是统治集团控制资源;统治集团的思想技术国家的思想。
集团特权与个人特权的一致性,是其政权稳定的基础条件。官员有权,是因为党有权;党有权,除了军队作后盾,也同样离不开官员对社会的日常控制。党推行自己的意志,实现自己的目标,都要依靠遍布社会的四通八达的官僚管道网。
官员的个人利益就附着在党的利益之上。但是,集团的整体利益与集团里的个人利益又常常是矛盾的。整体利益要求政府适当节制权力,放水养鱼,争取民心;个人利益却驱使官员贪得无厌,。在政府通过官僚体系向社会抽取利润的时候,官员乘机搜刮。从合法侵占到非法侵占,两者之间有很难明确界限,一般会把政府运用权力的行为视为合法,而把个人运用权力的行为视为非法。实际上,贪污腐化就是官员利用合法特权的一个结果。
在集团成员无所顾及地利用集团特权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时候,成员个体利益与集团整体利益的先后主次关系就颠倒过来了:不是成员的个人利益服从集团的整体利益,而是集团的整体利益去迁就成员的个人利益。
如果不清除当前的腐败而建立起廉洁有效的行政,有朝一日人民就会起来革命。但是,如果消灭了特权,建立了廉洁政府,又会影响对官员的控制;因为高官的利益有赖于特权体系的存在,而且特权也是激励各级官员为党效忠的报酬。
有句古话:“得民心者得天下”,这实际上是人们的一种愿望。看看中国自古以来的历史就可以看出,实际情况是“得官心者得天下”,每个皇帝都是按照自己的好恶选拔下属,把那些他认为百分之百忠于他的人选拔到重要位置担任领导,给以优厚的待遇,以便他们为皇帝卖命。皇帝们认为,只要维护好了全国官吏们的利益,也就全国一条心了;欲巩固政权,必须先巩固官吏队伍;知识分子能影响文化和精神,而官吏能影响专制集团的政治地位,所以专制集团不断地用提拔任用为诱惑,把各级官吏紧密地团结在自己周围,以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
组织找个人正式谈话之前,往往有暗示、吹风。有暗示和吹风,比正式谈话意义更重大。正式谈话只是组织程序。重要的是组织程序之外的东西。有权暗示和吹风的人,就是有权决定你命运的人。谁找你暗示和吹风了,你就是谁的门生了。这种人事渊源,也许会左右你终身的政治命运。
组织部门从不单看一个人的工作能力,有些人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希望他的部下相辅相成,相依相克,从而达到一种平衡。在这种平衡中有人要当牺牲品,其取舍不在于一个人才能的大小,而取决于“安定团结”的政治需要。
官场是一套组合齿轮。你的升迁往往并不单单取决于上边,更不取决于你自己,而是别人的升迁往往会影响到你。
中国的干部太多,密密麻麻一大片。你不去接近上级,就不可能进入他们的视线,他们就看不到你。不管你怎么努力,怎么廉洁,怎么出色,都有可能被埋没。因此,在一定的阶段前,你必须得去接近领导。当然,这个接近不是让你去做“交易”,去做“买卖”;而是要让他们感觉到你的存在,你的优秀,特别是你的忠诚,要让他们感到,你是“他”的人,或者是“他们”的人。谁掌权都喜欢用“自己的人”。在一点,古今中外,不管是打着什么旗号的,几乎无一例外。但是,官当到了一定的层次,一定的级别,你又不能再去瞎找人了,也不必去瞎找人了。这时,你已经从水下浮到水面上来了;你已经进入他们的视线了。而到了这个层次,只要你不犯太大的错误,怎么进一步使用你、要不要进一步使用你,基本上跟你的个人工作表现已经没有太大的关系了。主要是根据“需要”。而在上层,“需要”这件事情,实际上是非常复杂、非常微妙、非常敏感,有时也是有的“说不清”、“摸不透”的事情。
谨防干部考察变考证
干部考察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程序。一名干部能否提拔重用,考察这一关相当重要,如果考察不过关,很有可能被否决。对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对考察者、考察内容、程序、范围、形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按说有了这样一套较完整的程序,应该能够充分了解考察对象,避免选错人、用错人事件的发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现在部分干部考察呈现出了“程序正确,路线错误”的倾向。为什么这样说?因为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过程中,虽然依照规定履行了干部考察程序,但有的从一开始就是根据上级的意图去实施,走的是“上层路线”,而非“群众路线”。那就是当党委会或常委书、书记会,甚至个别主要领导圈定了某个(些)候选人后,组织部门依据上司的旨意,通过考察,补充完善考察对象的有关资料和手续,千方百计使其达到岗位任职条件,满足领导的意愿。干部考察便由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过程,衍变为目的性很强、排他性很明确的搜集、整理资料过程。凡是有利于该干部的证据被装进档案,不利于其的信息被丢在一边,典型的“去芜存菁”。一切考察程序和手续都是为了验证考察对象的符合性,考察目的是为了验证领导的正确性。这就像学者去考证某段历史一样,搜集资料的目的,只是为了验证某个观点的正确。
为了让考察对象顺利上岗,组织部门往往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等过程大做文章,有甄别地挑选谈话对象,有目的地发放意见表,有筛选地进行民主测评,大大缩小了考察的广度与深度,结果变成了少数人评议少数人,少数人代表多数人的意见。使得干部考察程序完全变了味,变成了少数领导提拔亲信的工具,变成了“买官卖官”的通道。
眼下,各地正在进行党委换届工作,要想避免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买官卖官”等问题,必须完善干部考察制度,杜绝干部考察变考证现象的发生。
官位何以成了"恩赐之物"?
为什么说官是恩赐之物,因为有些官位的得来决定于上级的一句话,垂视的成分很大。再者,官位是个非常隆重的礼物,得之感恩戴德。
一个人怎么能得到官、官位怎么能够得来,除了沙场拼杀之外,还有一些是以恩赐方式得来,不感动恩人也要感动上天。官的最佳方式应当是人才型,不用说,只有人才才适合官位。管仲用官原则“录功而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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