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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又名:道破天机)-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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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规则看守世界,是人类的公正天堂”。这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现在有那么多的规则,为什么没有人类美好的天堂?规则本身没有问题,问题是谁来看守规则。如果规则只是由官员来看守,一旦官员看不住了,或者不想看了,这个规则就会轰然倒塌。要让规则看守世界,其前提是要让世界看守规则。
规则与原则,对于普通百姓而言,都是要遵守的;但对有一官半职的人来讲,有时候就要掂掂轻重,二者择其一了。当对历史负责与对上级负责有所冲突的时候,往往会弃原则而守规则。在这些人看来,原则是笼统的,规则是具体的;原则是弹性的,规则是刚性的;原则成文,但那是写在纸上的;规则虽不成文,但它是刻在脑海中的——在官场泡得越久,这刻痕就越深。
凡事一旦形成规矩,就有了约束力。
在官场上,公布的游戏规则全是冠冕堂皇的,而内里的程序完全是为了领导们自己的利益所设计的。
遵守规则,尤其是遵守漠视条款(即无明文规定的原则),实际代表的是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别说漠视条款,在中国,就是法律条款,遵守和执行起来都要大打折扣,何况漠视条款?凡事一打破规则,或者无规则,受益的只有代表集权的一方。而这个受益者,一旦失去集权的地位,他也就什么都没有了。
规则又叫“原则”。是指政策、规定,是办事的硬杠子。所谓的“原则上”,应该是必须以原则为准绳,违背政策、违反规定的事情就不能干,不能办。但现在,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或者听到“原则上不能怎么怎么”的文字或者语言;这就使如今的“原则上”有了另外一种解释:即,原则是“死板”的,可实际操作仍然有灵活性,就算是规定不能办的事情,也可酌情解决。正因为如此,“原则上”为少数人提供了违规违纪的一个广阔空间,他们将原则变成了“变形金刚”,随着亲情、友情、私情任意变形。原则成了摆设,哪些事情能办,哪些事情不能办,完全根据个人的嗜好和需要去理解、去操作;原则成了交易,请客送礼的、行贿受贿的,即使是明显违反原则的事情,也可大开绿灯。反之,就算是原则之内的事情也休想办成。
“原则上”有着很深的寓意,“悟性”高的人会发挥得淋漓尽致。这倒不是他们聪明的缘故,而是“原则上”有着看不见、摸不着的“原则下”,就象动物的尾巴,有许多功能,就看你灵活不灵活,会不会用了。
说话可以留有余地,不能把话说死了。办事也要讲究灵活性,不能死板教条;但原则就是原则,既然有原则,又何必多此一个“上”字,多了一个“上”字,刚性就变成了弹性,硬的也就软了,许多事情就会“节外生枝”。“原则上”在客观实际中,成了对违反原则的默认。
关键在“原则上”这三个字,这三个字一出,实际上就等于开门放狗,有什么名堂就全靠背后的门道了。
“原则上”的灵活,必将成为一种新的不正之风,既不利于干部的廉政廉洁,也会构成对群众利益的一种伤害。原则就是原则,而不能有什么“原则上”。
说到底这个世界上只有两种人:定规矩的和守规矩的。而所有规矩都是因人而异的,领导的意图和指示就是最大的规矩。这一条掌握好了,就能万事无忧。
任何制度都有规范性和约束性的特点。但是,制度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行为如何规范、约束是否到位,必须要有一套强有力的监督措施相配套,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失效,甚至成为某些掌握权力者搞腐败的“挡箭牌”。
自我放弃或者先入为主到要求对方让步都是不正确的方法,制度应该能保证每个人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与对方协商,也允许协商不成、谈判破裂的情况。
官场里的生存法制:官场里的很多事情,你知我知;但是你不说我不说,你蒙着我、我蒙着你,谁也不愿意去做戳穿皇帝新衣骗局的天真小孩。
官场的规则应该是很明确的,因为它是社会管理机构,官员的产生、权力的运用、运用权力的目的等都有“明文规定”,设立官场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它管理下的社会有序地存在和发展。
任何一制度,绝不能有利而无弊。任何一制度,亦绝不能历久而不衰;但在创立之初,则一定是利大于弊的,也一定是好的或比较好的。因为只有处以公心而创立的才可以叫制度,处于私心的则只能叫法术(方法和权术)。法术只是些事情和手段,不好说是政治。因此,人类历史上所有的政治,只要可以当之无愧称为制度的,开始时便一定是好的或者比较好的;但久而久之,则又一定会变坏;因为一项好制度,若能永远好下去,便将使政治窒息再不需要后代人来努力政治了;所以需要变法和改制。
汉代的制度,大体上还算“公私分明”;同时,机构的设立也还算“职权分明”。皇帝是国家元首,主要起象征国家统一的作用;宰相是政府首脑,带领官员实际管理国家,并负政治上一切实际之责任。在这样一种制度下,皇帝授权而不负责,宰相负责而无主权,一旦国家有事,皇帝就能够以授权人的名义责问宰相和政府,宰相和政府也不能不承担政治责任。这样,宰相领导的政府就有可能成为“责任内阁”或者“问责政府”。如果反过来,皇帝自己授权,同时又自己行政,则一旦国家有事,也就无人负责,无责可问。皇帝负责吧,无人来问(别人不是授权者,没有资格来问);宰相负责吧,又无责可负(宰相不是负责人,没有理由责问)。一个不负责任和不能负责的政权是必定要垮台的。所以要想稳定政权,君主就不能做行政首脑。雄才大略的皇帝往往独断专行,无法无天,不把制度放在眼里。从这个角度上讲,皇帝雄才大略不是好事情。
唐代宰相虽然不如汉代,比起后代来权力还是大得多。唐代相府共有三个衙门(相当于宰相的人就更多),都叫“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管出令,门下管复核,尚书管执行;类似于立法、司法、执法三权分立,只不过所立、所司、所执的不是“法”,而是“令”。
贵族政治是和邦国制度共生的,官僚政治则是和帝国制度并存的,而且官僚制度又是依附于皇权政治的。也就是说,没有皇帝那至高无上的权力,就没有官员的权力,更没有什么官僚政治和官僚集团。
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敢于说话的“明星官员”,如审计署的李金华、环境保护局的潘岳等。他们所揭示的问题,所欲推行的政策,都不是仅仅从一个部门利益出发,而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如果只能靠某些官员个人的力量来推动,就令人忧虑了。
越是重大问题,就越要有制度化的解决途径,不能寄希望于“偶然”。从这个角度说,出现有个性的“明星官员”固然在很大意义上是老百姓的幸运,但正如“总统是靠不住的”一样,要保证重大问题的完善解决,仅仅依靠某些“明星官员”是远远不够的——这种“依赖”或许正昭示出制度化解决途径的无力。
3。2 关于血酬定律
学者吴思在《血酬定律》中说:“所有规则的设立,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笔者认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也体现了吴思的这条“元规则”。还有古话说“秀才遇到兵,有理谁不清”,兵是什么?兵就是强权,秀才就是知识,就是知识分子,他们只是权力的附庸,在权力面前毫无力量可言。)。
“元规则”这个词,用以称呼那些决定或者选择规则的规则,位于更高和更抽象层次的规则。在《大明律》的制定过程中,决定和选择法规的规则变得十分清晰,那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晚清的频繁变法中,这条元规则再次清晰地显露出来: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无论胜利者是洋人还是女人。成吉思汗的铁蹄践踏欧亚大陆,他和他的子孙到处立法,只是因为他掌握了最强的暴力,充分体现了人类历史上的元规则: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
总之,逻辑和历史经验共同告诉我们: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决定各种规则的元规则。暴力最强者的选择,体现了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对正义的追求。暴力最强者甚至可以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本身。平民的选择和对策,从热烈拥护到俯首贴耳、到怠工偷懒、到揭竿而起,可以决定暴力竞争的胜利者的选择的成本和收益,决定选择者的兴亡荣辱,从而间接地影响统治者对法规的选择,间接地影响正义观念和统治者对正义观念选择。
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报酬,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从晚清到民国,吃这碗饭的人比产业工人多得多。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
从生存竞争的角度来看,那些有生命的个体或团体,投入自己或他人的性命,动用各种策略,争夺生存资源。竞争造就了资源分配的规则体系,在体系中的真实位置又注定了个体或团体的性质。
学者吴思在《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一文中说: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对暴力的报酬,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利息是对资本的报酬、地租是对土地的报酬。不过暴力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抢目标的价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人,比如绑票,其价值取决于当事人避免祸害的意愿和财力。这就是血酬定律。
学者吴思在史料中发现了“土匪种地”和“土匪保护老百姓”这样的现象。通过研究,他发现:一、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即匪变官;由土匪来保护农民,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二、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即官变匪;如1918年四川的军阀混战16年,六七个暴力集团在这片土地上群雄争霸,每个军阀都有权在自己的防区内设立制度、任命官员、征收赋税,不经该地区的军阀认可,中央政府的法令也不能生效。三、随着血酬逐步降低,生产行为的报酬相对提高,土匪可以转化为农民,即匪变民;匪变民的条件有两个:首先是官方对土匪的打击加强了,当土匪的风险增大了,其次是由于土匪自身人数的增加,使抢劫的收益降低了。这就意味着,土匪流血多了收入少了,血酬降低了。暴力集团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对农业生产者的存在形态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土匪要转化为农民,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户,都要以帝国秩序的恢复为条件,即以皇帝为首的军政组织成为天下唯一的暴力集团,也即众多的农业生产者围绕着一个暴力核心的社会组织形态。四、假定血酬不变,随着生产收益的减少以至消失,大量生产者将转入暴力集团,即民变匪;五、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那么,当某种秩序带来的收益超过旧秩序时,立方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愿意变法,提高或者降低对掠夺对象的保护程度。
同样是以命换钱,发展水平却有低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之分。
低水平的土匪,拦路抢劫、打家劫舍,收入不稳而且风险巨大,这是生命与钱物的直接交换,属于破坏性比较大的低级阶段。
高水平的土匪,发出通知,立下规矩,坐等别人交费,与官府收税一样;此时,性命换来的是一种制度,这是收入稳定而且破坏性比较小的高级阶段。
这种制度的建立,要有许多人命和精神的投入,多年的苦心经营,拉好保护网,布下侦察网,铲平反抗者,赶走竞争者,制度才能有效地建立。一旦建立了这种制度,既得利益集团只需要付出维护制度的成本就行了,不必再刀刀见血地苦干。土匪头子在他的辖区也是要讲规则的,这是他考量统治成本收益后的必然选择。
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皇帝掌握的武力最强,钦定法规也最具有权威性。法规或制度造成的收益应该叫“法酬”。所有“法酬”都是流血牺牲换来的,因此法酬又是血酬的一种存在形式。
权利和义务是来自西方的法律用语。普通人都有增加权利或者减轻义务的愿望,在这个意义上,人们都有立法的企图。不能立大法、立国法,那就立小法、立家法、立村规、行规、立土政策。拥有伤害能力的各类强者,公开或暗自挤占弱者或其他冤大头的份额,真实的权利疆界与钦定地图所描绘的相差甚远。
肉体伤害是有价格的,任何伤害都是有价格的,在历史事实中,甚至人命也是有价格的,其价格取决于被害者对损害的估价,取决于他实际支付多少钱避害,取决于受害者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实际上,决定伤害价格的还有另外一个因素,即避害选择的机会成本。人们通常会依照潜规则的标准估计管家出场的价格和出场后的态度,这种货色质次价高,但毕竟是一种替代选择,可以视为避害产品的价格竞争。受害者将选择风险和成本最低的避害方式,避害的价格由此确定。
总之,“抄手拿佣”也好,代理费也好,从受害者的角度看,都是消灾避害的费用,都是对破坏力量的赎买。从加害方的角度看,都是无中生有,强横加害,挣的是破坏钱。这笔钱不是对生产要素的报酬,而是“破坏要素”参与资源分配所得的份额。土地要素的报酬叫地租,资本要素的报酬叫利息,劳动要素的报酬叫工资,破坏要素的报酬应该叫什么?考虑到暴力与流血的必然联系,考虑到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互换关系,我们不妨称为“血酬”。
这个称呼与当事人的认识是一致的。在江湖黑话中,钱就不称为“血”,钱多就是“血旺”;送钱叫“上血”,每天送的陋规叫“日血”,每月送的陋规叫“月血”。总之,把破坏要素之所得称为“血酬”比较贴切。需要强调的是:破坏力毕竟不是生产力,血酬是第二性的东西,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所能损害的正面价值。
生存资源是分层次的,所谓“身外之物”,只能用来称呼那些生存必需品之外的金钱货物,这条界线之内的则是“等身之物”,那是养生活命之物,甚至是命根子。在饥寒交迫濒临死亡额看来,寥寥衣食就意味着性命本身,绝非身外之物。这道界线是一条“命——物等价线”,博命换物就可以视为等价交换。此线之下的人类行为特征,就是追求生存机会的最大化。突破越深,交换之利越大;突破越广,博命之人越多。庞大的博命集团的存在,不断制造这个集团的社会机制的存在,乃是解释中国历史,理解中国社会的核心要素。
正如“卖命”这个常用词所表示的那样,生命和生存资源之间的交换关系早已得到大众的深刻理解。什么叫做革命?就是拼过命的必定都有饭吃。革命者大体上都是博命者。
资源分配必定遵循某种规则,必定发展出某种规矩。在中国历史上,“横规矩”一直担负着资源分配的重担,据此分来的资源,便是不断改头换面、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的“血酬”。
“血酬”和“横规矩”并非一无是处。从老百姓的角度说,流寇不如土匪,业余土匪不如专业土匪,短期捞一把的专业土匪又不如土匪世家;真把一块地盘当成自己的家产了,反而不肯胡乱糟蹋了。为了追求长期利益的最大化,狼群也要调整自己与羊群的关系。
“干股”就是企业无偿赠送的股份,但还不如“硬股”更准确。“硬股”这个概念和“卖命”的说法一样,蕴涵着造词者和用词者对这种社会现象的透彻理解,是地道的中国思想和民间智慧。这种智慧在当代民间又有创新:如黄股——资金股、白股——技术股、红股——实权人物的干股、黑股——送给黑势力的股份,以及“权力股”、“好汉股”等等。“硬股”是“血酬”在股份制中的存在形式。这种东西的存在,勾勒出中国“成事要素”的常规范围,反衬出官府提供的公共安全的欠缺。
建立和维护横规矩是要付出血肉甚至生命代价的。血本经营是一门大学问,经营者要估算自身的风险,扣除贿赂官府和建立保护伞的费用,应付同行的挑战,争夺其他横主儿的地盘以达到合理的规模,还要镇压受害者的反抗,建立并维持一套横规矩,支付部下的卖命钱等等,最后还必须有余利。比起普通的企业经营来,这个过程更加复杂,更加惊心动魄。
中国有大大小小的地盘,大圈小圈,条条块块,层层叠叠,每块地盘上都有一套横规矩,有一个地霸,或军阀、或民团、或黑帮、或贪官污吏、或道门教会、或豪门大族,或者直接就是土匪。这种地盘秩序充分发育的社会形态,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见于春秋战国前流行的封建制度,层层叠叠分封下来的制度,许多小王架着一个大王的制度。
血酬——破坏性要素应当分到的资源——必定会有,但是分配必须公平,必须依据破坏能力的变化而灵活调整,否则就难免开战。
中国创造了适应“破坏力水平”的多种生产关系形式。在江湖黑话中,送钱叫“上血”,每月送的陋规叫“月血”。从官吏方面看,把企业说成犯罪,挑毛病收拾企业,并不是什么难事,有这种合法伤害权的部门很多。如果说,商场竞争决定着企业的兴衰,官场竞争往往决定着企业的生死。于是,中国企业被迫创造出“上血”的各种形式。按时送钱似乎是破坏要素分肥的最常见形式。所有的生产关系形式,都体现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明智。
明朝社会是一个行政权力支配下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度严格细密,不同身份和级别的人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不同的伤害能力和防御能力。
崇祯年间,农民造反前的口号是:饿死也是死,当强盗也是死,坐等饿死,还不如当强盗死!这是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当良民和当强盗的风险已经相等了,而当强盗活下去的希望还大得多,这就是崇祯死弯的谷底。
李自成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不那么容易被消灭,反过来倒有可能得天下,这时候入伙的风险就降低了,甚至比当流民的风险还要小,而自己当官坐天下的利益似乎也可以列入人生预算了。另外,李自成将大批军官吸引过去,使全国兵力空虚,无论是造反起义还是当土匪抢东西,风险都大幅度降低了。这已经不是生死之间的选择,而是怎样更有利的选择,是比生死底线高出一大截的选择。
清朝顺年间,山东藤县,十人而七盗,官不敢捕;后受招抚,县令为其另立“盗户”名册,凡是“盗户”与良民相争,官府则曲意左袒,因为怕他们再起来造反。自古沦为盗者,本是政治上失势、经济上破产之人,而藤县之盗,却因为人多势众——“十人而七盗”,反而成为当地强势人物——“官不敢捕”,连官府都惧其三分,以至在他们受招抚成为“盗户”之后,官府处理利益纷争时不得不给予“曲意左袒”,这相当于承认“盗户”具有司法豁免权与优先救济的特权,尽管任何正式的法律文件都未赋予“盗户”这样的特权。也就是说,在“盗户”与良民之间形成的利益分配秩序,是向“盗户”倾斜的。
我们不妨将这种盗户“有权”多占便宜的利益分配格局,称为“盗户秩序”。这个概念实际上还想表达另一层意思,即任何强势者在利益分配上的不公正占有,均无异于强盗行为。
关于利益分配不公与博弈失衡,在一种博弈秩序中,利益的分配通常取决于“暴力潜能”的分配,谁占据了更多的“暴力潜能”,谁就掌握了利益资源的支配权。如果“暴力潜能”的分布比较均衡,彼此势均力敌,则容易形成一种比较公平的契约,大伙按契约分配利益。
由于在传统社会,官衙独大的博弈情境决定了权力就是“莫与争锋”的“暴力潜能”,所以利益分配由权力所有者说了算。财富、关系网、个人权威等私人因素可以影响权力意志,是次一级的“暴力潜能”,有这些暴力潜能就等于获得了左右公共决策、多占利益分配的权力。这是一种“隐权力”,无名无分,无合法性来源,但是非常管用。
拿破伦曾说:“革命是一种以刺刀为后盾的意见。”自古以来消灭皇帝是为了当皇帝,中国只有改朝换代而没有真正的革命,看起来是革命,实际上是复辟。改朝换代的目的不是建立新的制度,要抛弃的只有一个姓氏和一个国号,要继承的则是帝国的全部,如何取得权力、使用权力、终结权力的规律并不允许有实质的改变。暴力的使用只是要恢复到前朝初年那样的状况,让历史从终点回到起点,然后开始下一个轮回。打天下的皇帝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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