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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又名:道破天机)-第6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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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尽可能压缩,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腐败的目标才洋可能实现。
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监督机制,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形式来实现的。从我国的实际看,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二是政府内部的监管;三是外部监督。
党的监督是核心、是关键,廉政建设好不好,关键在于党风好不好。如果党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能够真正做到廉洁从政,那么整个廉政建设就不会有大的问题。
政府内部的监督是根本的制约手段。如果政府内部能够有效地控制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行为,那么整个廉政建设也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外部监督是必然和必不可少的监督,是清除腐败、促进廉政的重要保证。执政党的监督和政府内部的监督,其实质都属于内部监督,有不少问题,自己不一定看得十分清楚,或者自己认为清楚的东西,从外部看来也不一定清楚。监督具有异体性和强制性,一些问题不依靠异体的抗衡和强制性的手段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外部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应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不久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传出信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们党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清楚,作为领导干部的党员,不是一般党员,而是掌握并行使权力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并非是没有任何私欲的圣人,权力的正确行使,既在于领导干部的自律,更在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这是党章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准。
既然监督是针对权力的,那么与权力行使有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也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事项,或者说已不完全是自家“私事”,而是和公权力有关的个人事项,是应该通过向组织报告受到监督的“私事”。
或许在一些人看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侵犯个人隐私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自然人或公民,当然享有隐私权,但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又决定了其享有的隐私权不同于普通公民。由于党员领导干部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那些与权力行使有关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个人事项理所当然地应向党组织报告,接受组织的监督。
在我国,党员领导干部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他们手中的权力因为能够带来利益而被“亲朋好友”觊觎,私人活动由此成为一些有所企图的人接近领导干部进而建立某种特殊关系的最好媒介,领导干部的一些个人活动也就超出私事或家事的范畴。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所有个人事项都以“个人隐私”的借口掩藏起来,其后果自然可想而知。
所以说,通过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来强化党内监督,不是党组织干涉党员领导干部的私生活,制造不必要的麻烦,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需要,体现着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也可以说是一种通过严格要求体现出来的关心爱护。
我国需要建立“政治生态链”,从而使每个监督者都是独立的,使监督者都受到监督,以达到弊绝风清。什么是“政治生态链”?最通俗的比喻是老虎吃鸡、鸡吃虫子、虫子吃棒子、棒子打老虎。监督者依法监督,是其政治生存的前提,否则就被吃掉。在这样的生态链中,是不分级别高低或者内部外部的,“卒子过了河,遇到老将都可以吃”。让每个监督者都有独立地吃监督对象的权力,同时又有被吃掉的危险是制度设计的最佳选择,是法治的选择,也应该是建制思维的出发点。
现在常常有这样的情况,一个人贪污受贿、违法乱纪最凶的时候,也常常身体被提拔最快的时候。这使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大概负责考察的人脱不了干系。负责考察别人的人,如果没有一身正气,贪图一点小便宜,或者走走过场,使考察流于形式,那是极容易使一些人侥幸提升的。可怕的是,有些人明明知道被考察者有问题,却被人收买,与之串通一气,那真是遗患无穷。监督者也要有人监督,这个思路总是没错的。
贪官王怀忠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人民群众的举报和监督“加以压制和阻挠”,这“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他手中为什么会有“压制和阻挠”监督的权力?为什么为人民服务的权力一旦到了某些领导干部手中,不但可以异化成腐败的权力,还可以异化成 “压制和阻挠”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力?
从个体身上找出的原因很难解决整体问题,只有从制度上和干部体制上找原因,才会对每一位领导干部起到警示作用。王怀忠案暴露出来的不是领导干部拒绝监督的问题,而是我们的监督机制软弱的问题,不健全的问题,只要想逃避就能逃避,只要想拒绝就能拒绝。这样的监督形同虚设。领导干部个人手上的权力,远远大于监督部门的权力,大于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监督在他们身上不起任何作用。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在绝对权力下,任何道德、自觉、人格都会发生异化。那些用党票、人格、脑袋作担保的,已经是明日黄花。在领导干部没有被强制加强“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特别是群众监督”的情况下,“权力的运行”是不能自觉地被“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的,“克服权力的专制化”则更是空谈。所以,监督部门如何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对权力进行制约,人工让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再被“压制和阻挠”,才是防止腐败,“克服权力的专制化”的重要前提。这种只有来自监督的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才是靠得住的,只有来自制约的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才是靠得住的。
现在,腐败案件出现一个新的现象,就是腐败案件中的窝案、串案明显增加。实质上的原因是这样的班子“太团结了”,使得班子内部成为监督的真空地带。“一个声音喊到底”,一呼百应是我们各级领导最愿意看到的班子形象。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一、家长制的存在,特别是一把手扮演的“一霸手”角色,谁敢监督。二、班子成员明哲保身,不敢谁也不愿意说。三、这个班子太团结了,一团和气。实际上是一种假团结,或者是“结团伙”,共同腐败。
从理论上说,对监管者的监管本来就是公共权力构建的应有之义,是必然的必然。原因就在于: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最重要的监管者,其自身就是一个利益主体,也有很强的利益动机,由此导致监管者的监管目的首先是满足政府自己的需要,而不是市场的需要,是局部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是政治业绩而非市场效率。因此,监管者是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诚实可信,公正无欺的;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监管者的机制,其许多承诺不但不会兑现,而且还很可能被扭曲成渔民之利的借口。
国内的政策是任何事情都可大可小。
在官场上,态度决定一切。态度就是要敢于同流合污。道德又怎么样,重要的是目的。手段无所谓脏不脏,如果目的达不到,手段再干净一有什么用?
高薪就能养廉吗?人的欲望有止境吗?
现在的现实是:不是你去找钱,而是钱在找你;不是你去找女人,而是女人往你怀里钻。能顶住的不是什么优秀分子,只能是菩萨。
在我们的政治实践中,自缚权力、自证权力合法性是一种特别可贵的美德,因为更多公共部门习惯于把自己手中权力的清白和合法性预设为是不证自己明、不可质疑和无须追问的,习惯于监督豁免,习惯于“自我清白假设”。有些部门也喜欢拿一些规章制度来表明自身的权力受到了监督,其实这些规章制度都只是部门内部“老子监督儿子”或者是“自己监督自己”,缺乏制度约束力。
监督的价值在于对权力运作过程实施监控,通过矫正权力来实现个体权利的救济,而不是抽象权利的保护。如果监督检查依旧停留在所谓制度完善的层面,延续“运动式”和“参观式”的做法,其结果就如民间顺口溜所言:监督检查人不断,违法事情照样干;写完报告叙经验,来年监督接着看。监督法真要出彩,应该倾听自下而上的社会需求,应该着力于具体、特定的责任追究。
12。19 关于反腐败问题
反腐败是一门极具理论与实践性、历史与现实性、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专业,需要厚积才能薄发;反腐败是一场没有硝烟的高科技立体战争,既需要战术的实际操作者,也需要战役的指挥员,更需要战略的研究人员和决策者。
体制的不科学,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不但增加了反腐败的成本,而且弱化了监督的效力;而监督的弱化,又突出地表现在监督不到位和监督不力上。
监督不到位,主要表现于绝少事前监督——能让参与决策已实属不易,事前监督必令人生厌;很少事中监督——体制已经决定其是决策,事中监督力不从心; 大多为事后监督——直到权力运行的结果出了严重问题,在群众的强烈反映下,在上级党委和纪委的认真干预下,才有可能进行事后监督。
监督不力,主要表现于发现不力——明确而具体的隶属关系,使被监督者可以轻而易举地摆脱监督者的监督;约束不力——监督的约束力是以被监督者愿意接受约束为前提条件的,如不自觉,是没有办法的;惩处不力——初查难、立案难、处分难,是说了多年,喊了多年,抓了多年,却又多年解决不了的老大难。因此可见,现行党的纪检体制,从客观上决定了监督到位是很难的,而监督滞后和不到位则是必然的。
在对党的领导制度的认识上长期存在一个误区:似乎只有将党内的决策、执行、监督之权集中于党委之手,才能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威信。这种错误的认识和做法,不仅延误了党的纪检体制的改革,而且耽误了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严重影响了党的建设,削弱了党的领导。
邓小平说过:“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的、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从反腐败工作的实践来看,凡是资源短缺的领域必然是腐败的高发多发区。
腐败问题有着根深蒂固的历史原因,也有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国际背景,必须式样也形形色色,极为复杂。我们党执政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成立了各种各样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各种制度,运用了各种方法来竭制和惩治腐败,但收效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切制度和方法都是由人来执行的,人的行为方式至关重要“细节往往决定成败”,如果执行的人敢于碰硬,敢于较真儿,那些制度和办法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
现在人民最关心的事情有两件:一是官员腐败;二是贫富差距,尤其是城乡差距。官员腐败导致官民矛盾,贫富差距导致贫富矛盾。官民矛盾和贫富矛盾是目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腐败可能成为党的一种致命的病,可能成为使党失去民心的理由,成为整个社会反对共产党的一个理由,每个人可能有各种各样不满意的理由,最后都会集中在一个口号上——反腐败。如果共产党不反腐败,执政的地位就不保,强调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与巩固执政地位、维护执政安全是相关的。
治理腐败是党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全党服从中央,这种体制跟国家结构很不适应。党是政府和社会不分的,党是政府和经济不分的,党是公检法也不分的,党是立法、司法、行政都不分的,党和媒体也不分的。党的大一统直接影响到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政府自身的发展和政治文明发展。所以,党一定要让自己在组织结构上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社会越来越自治党的组织结构也应该变化。
要加强党内民主,党内应该有司法性组织,有一定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制,有财政制度、人事制度、领导人竞选制度;不能是书记一个人说了算。书记的权力越集中,越容易发生腐败;书记腐败、组织部长腐败,卖官鬻爵,原因就是手中有权。幸亏党没有掌握财政权、项目审批权,要不然更腐败。
不要让中纪委全权反腐败,中纪委是党的系统,不可能真正承担反腐败的职责。
要使党具有自我纠正错误的能力,党内一定要有派别,没有派别怎么会有自我竞争?国民党失败的原因就是党内没有竞争机制,没有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一个组织不给他的成员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就是黑社会。共产党过去是秘密的党,现在还继续这种方式,将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的巨大破坏。
作为唯一的执政党,自我监督非常重要,但是你掌握着权力,完全靠自己的监督是不行的。靠内部的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是有问题的。更重要的是怎么在全国的政治体制中加大参与,使得各个社会团体都能参与到政治进程中间来。外部的监督有三大块:一是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的监督;二是舆论监督;三是非政府组织的监督。
我们不是没有反腐败的机构,问题是一些潜规则还在起作用,比如处治一个县级政府,要经过哪一级的批准和同意。凭什么?这就是潜规则。过去就是这么做的,现在不这么做就“违反”了党的纪律。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凭什么老百姓犯罪就当场抓起来,干部就要通过批准才能抓?之所以还有这样的潜规则,因为没有新的规则去替代它。
一般而言,腐败官员对于刑法罪名都是避之不及的,谁也不想对号入座。唯有《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个例外,众多被惩处的贪官对之趋之若骛。他们都有一个通病:面对从家里搜查出的巨额财产,都不约而同地失去记忆,让这些巨额财产成为“来源不明”的一部分。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贪官们的“免死牌”。
西方的腐败,例如在资本统治下选举被金钱操纵的现象,是与多党竞争制相依存的制度化的腐败,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了。当然,他们也制定了很多规则,不过再多、再细致的规则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我国执政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人民不能容忍任何腐败现象,决定了党和政府必须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和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只要腐败的土壤还存在,腐败现象还存在,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就要面对这一挑战,坚持不懈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肃清被喻为“政治之癌”的腐败,彻底根治这一顽症,说到底还需要对公众、对党员公开所有应该公开的情况,依靠透明、民主等战胜腐败。
近年来一些地方所暴露的贪腐大案,其普遍性、网络性、强霸性、严控性可算前所未有。单靠“青天式”的明察和决断,可能顾此失彼。而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因此党政领导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权力,要与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权利互补互动。必须强调民众的积极参与,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对党政机关和官员的批评、控告、申诉和言论自由等宪法权利,使贪官奸商无可遁形。
肃贪的治本之策贵在釜底抽薪,铲除滋生贪腐的土壤。一些地方之所以贪官丛生,敢于肆无忌惮地权力寻租,就在于存在着不少制度漏洞。特别是有些地方和部门的所谓“第一把手”专权,成了“第一霸手”,缺乏强有力的制度加以管束。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从根本上遏制贪腐,就必须推进政务公开、审判独立,畅通公民信息表达渠道,加强舆论监督等等,通过一系列体制改革来弥补制度之缺。
尤需警惕的是,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官场中发生的贪腐案件,往往具有贪官成窝、腐败成风、贪官与奸商勾结等特征,由于这类贪腐事件往往严重损害民众利益,因此在一些地区引发了民众激烈的维权抗争,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深层次动因。这种社会冲突和矛盾,或表现为日趋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或体现于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截然对立,其背后则隐含着由不法官商勾结而成的权贵资产者集团同广大民众的利益对抗。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村官、政府官员与不法房地产商狼狈为奸,以极低的代价掠夺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和市民祖祖辈辈赖以安身的房产,打着“公益”的招牌侵犯社会公益和公民私利,更是不乏其例。鉴于此,我们必须清醒认识与剖析当今的贪腐形态及其深层原因,并在制度上予以化解。如此,才可望保障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
制度性腐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基本制度方面,如某些不合理的公有经济制度,官员的上级任命制度,对媒体的垄断等;二是具体行政管理制度方面:许多机关部门可以做出对某部门、某行业、某群体、某行为有利的规定,使腐败行为时常能找到政策依据,名正言顺。
中国在坚决打击腐败的同时,应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防止腐败、转向通过制度创新、制度建设抑制各类腐败的产生、形成和发展趋势;中国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腐败规模越来越大,如同传染病一样越来越流行,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已经属于制度性腐败。
并非中共高层没有“共鸣”,而是牵涉到党内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敏感方面,依据中国目前的状况,大动作改革现行体制的条件还不成熟。
中国惩治腐败的办法很多。其中,“双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已经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但实际上,“双规”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有很大的局限性。难免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很多腐败行为实际上都超越了国界。反腐败工作国际化,是西方国家早已经遵循的模式。中国近年来也认可了反腐败需要全球治理的理论。一般来说,在西方绝大多数国家不存在制度性的系统腐败。
被誉为“第四权”的新闻自由,在西方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作用非同小可,使得大大小小的官员们都处于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
在人类社会史上,唯一大面积成功抑制了政治腐败的“灵丹妙药”是民主制。然而,当许多后发展国家推行民主制度以后,非但没有有效抑制腐败,腐败现象反而变本加厉,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抑制社会腐败有赖于先进的制度,但制度并不能根治所有的腐败难题。
在公路收费站常常见到这样一幅标语::“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官场是“贷款买官,当官还贷”。
有些事情是不能认真的,该大度就得大度,该装傻就得装傻。
有人计算过两个概率:一个是贪污出事的概率,比飞机出事的概率还小;一个是贪污被查出来的概率比中500万大奖的概率还小。
现在的反腐败有点象隔墙扔砖头,砸着谁是谁。就象在官场摸爬滚打多年的被抓出来的贪官说的:查到我是我运气不好。这也是许多贪官在法庭上不服的原因,他们认为在我之前有那么多人做了为什么没有事情,惟独我有事,惟独拿我开刀。
有人把反腐败比喻为“隔墙扔砖”,砸着谁是谁;还有人比喻为“墙上掉砖”, 砸着谁谁倒霉。这些观点的存在,说明反腐败缺乏“公平”,有更多的腐败分子漏网了。
对活着的老虎,明明知道它是吃人的老虎,也无人敢喊打。程维高就是一只虎,郭光允一个人打了八年,为什么没有众人来打?等他成了“死老虎”,大家都来打。这说明我们的社会现实还很复杂,以正压邪常常还有难度,以少数贪官的“倒霉”来解恨,体现不出反腐败的成就,而更多的是遗憾和忧患。
12。20 关于反腐败的心态问题
论资排辈就是干部制度上压制人才的一大弊端,随着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官场职务的含金量也越发加重,一种更丑恶更可怕的官场病已经代替了论资排辈。不要说跑官要官,连买官卖官也不鲜见。
实职是金,虚职是铜。铜的体积再大,也不如金的价值高。这就是腐败越反越多的根本原因。
官员乌纱帽的含金量的问题是腐败严重的根源。凡是腐败严重的国家,官员乌纱帽的含金量都很高。这种含金量不是指他们的正常收入,而是指职务的权力。权力过大,权力介入经济活动,不产生腐败 才是怪事。过去腐败还只集中在经济部门,但现在,只要是有权的部门,各行各业都在千方百计地搞腐败。
只要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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