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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又名:道破天机)-第7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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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很多案件的罪犯不是被法律的正常程序查处的,而是领导层甚至最高领导批示后,罪犯才落入法网的。一些作奸犯科者有恃无恐、为所欲为,他们并不是“法盲”;他们敢于藐视法律不怕法律,他们怕的是权力。一些执法者不依法从事,而是唯上是从,唯批示是从。要法办某个人,首先要考虑这个人的背景,如果是有权有势的角色,就觉得难以下手。某些不法分子死于民愤、死于媒体、死于批示,最后才死于法律。可见,依法治国还任重道远。
什么叫法制社会?就是对任何人都不信任,任何人都有可能犯法,任何人都要受到监督。法律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
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核心角色是法律,而不是道德原则。离开了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道德原则什么也不是,至少是苍白无力的。
在法治社会里,一切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底线,无论普通人还是官员的“劫富济贫”行为,都会导致法治的混乱,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法律就其本质来说,应该是一只长牙齿的老虎,守卫道德的底线和一个社会共同约定的行为准则。没有现代的规则,就必然有森林的规则。没有法律的守护,这个社会必定是不公正的、混乱的。一个不公正的、混乱的社会肯定是不文明的,也是难以健康发展的。政府廉洁和法律严明是紧密相连又互为因果的。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不好,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法律的威慑作用不够强大是一个重要原因。
古人说:“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
“重羞耻,不重罪恶。”这是西方人对中国人看重面子而目无法纪的一种评价。中国人过分顾及面子,处事往往遵循先“情”、再“礼”、最后才是“法”的思维逻辑。除了用情和理对抗法律之外,进一步还具有神通广大的三个方术,就是由权、势、钱所带来的霸道。这里说的权,不止是国家大权,还包含一些芝麻一样的小权,如公共汽车司机心情不好的时候不停车等等;巧妙利用情、理和权、势、钱之力横行霸道,由此中国社会以“人治”代替法制。在中国社会,各种各样的权术远远超过了法律。
有人讲,“面子”这个词包含的含义是自尊或者尊严,这是中国人在任何时候不惜任何代价都要维护的东西,无论是对是错,都不能使自己处于蒙羞的境地,这就是人们要维护的面子。林语堂说:“争脸是人生的第一要义”。曾国藩说:“惟有护脸者保身”。
按道理讲,职位越高,应该越有理智,更讲道德,但是,很多人职位升高以后,更能清楚地看到改革过程中的政策漏洞,更大胆地利用这些漏洞,贪婪地掠夺国家与社会的财富。
人治在我国沿袭几千年,其影响根深蒂固。近年来,我们虽然一直提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但应该说,当前我国仍然是人治大于法治。人治往往是“人走政息”,发展思路和具体政策都缺乏延续性,人一换,思路变。新领导往往带来“新思路”,上马新项目,给予原有企业的优惠政策也是“新官不管旧事”。人治之下,唯上不唯法,国家的法律抵不过上级领导的一句话。
异地执法可以摆脱很多羁绊和情面困扰,可以避免许多可能发生的矛盾,更有利于开展工作。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初期,社会缺乏诚信,许多经济交往从一开始就孕育着巨大的风险,市场经济中打官司是正常的,是必要的。但是,现在社会上流传这样一种说法:打官司赢了执行不了,等于打了一张“法律白条”。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执行难”。
“执行难”还有一种表现形式,就是被执行人找到了,但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被执行,所谓“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在法律上应当遵循一个原则:生存权大于债权。不能因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牺牲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是优先于债权的,因为生存权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
从人治到法治是有个过程的。特殊情况下,必要的人治是需要的。任何法律都是人制定的,人治形成经验,法治形成规则,没有一定程度的人治,就没有最后的法治。
在家法之类的内部法大于国法的时候,民主就永远只是一个笑话。
当“执法”成为“经济”
行政执法经济化是近年来广为社会舆论所诟病的一种公共权力异化现象,一些行政机关和单位通过“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的方式,以执法的名义胡作非为,大搞变相创收,实现权力寻租,将公共权力转化成个人或者小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有的部门和单位还堂而皇之地制定出“罚没指标”,在利益驱动下,甚至有少数部门和单位为争夺执法权大打出手。
“执法”一旦与“经济”联姻,执法人员就成为披着“合法”外衣的巧取豪夺者。这种所谓的“执法经济”,其实就是一种权力寻租,更准确地说,是一种明目张胆,带有强制性的权力寻租。
执法权是一种公共权力,理应为公众服务,但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经济 2的驱动下,打着执法的旗号乱收费、乱罚款,滥用职权,为所欲为,使公共权力异化为一部分人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
权力的异化其实比单纯的权力滥用更为可怕。执法的“经济化”或者“产业化”意味着公共权力的异化,意味这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和“经济化”,意味着服务于公共的“公”法蜕变为谋取私利的“私”法,控权型的“行政”法蜕变为牟利型的“经济”法。实践证明,公共权力尤其是执法权一旦与执法者自身的经济利益亲密接触,法律的天平就必然发生严重的失衡,权力的恣意也会如脱缰的野马般肆无忌惮地释放出来。因而,一旦搭上“执法经济”的便车,即可能堕入权力腐败乃至违法犯罪的深渊。
更为严重的是,在一起起乱收费、乱罚款事件的背后,可能是一条长长的腐败食物链。在这条食物链中,执法经济是一种按行政等级进行利益分配的产业,大家同穿一条裤子,利用权力的优势互相打掩护,同享非法利益。正是仰仗着腐败食物链的利益勾结和权力联盟,没有执法权的部门也可以出去执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决不是收费经济、罚款经济。执法部门搞创收,不仅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相脱节,也背离了依法治国的根本精神。“罚”只是一种手段,如果把执法变成“执罚”,甚至以罚代法,必然会削弱法律的尊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当前“执法经济”存在的根源有二:一是某些地方执法人员过度膨胀,公共财政捉襟见肘,执法人员只有通过寻租以“自给自足”。二是某些政府财政管理不完善,对收缴的管理费用有过大的处置权,这就为执法人员进行寻租提供了有利条件。
实现法治的最大难点不在法律条文,而在于是否有公正的执法机关和富有智慧的执法者。执法者当然要以法律为准,但眼中只有法律条文的执法者却是可怕的——因为这样的执法者即使法律条文倒背如流,也是法律智慧是的“白痴”。
法律条文是普遍覆盖的规则,而人的行为总是个性十足,变化万端的。因此,期望法律条文成为不出一点差错的严密体系是不可能的。既然法律条文注定是不完善的,执法者运用法律的智慧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富有智慧的执法者不仅要严谨地依据规范化的法律条文做出判断,更应当牢记那些居于法律条文之上的法律精神。
“发扬民主作风”也就是“发扬让人说话的精神和作风”。但是,能否发扬“民主作风”,取决于领导;尊重不尊重,听取不听取,全取决于领导,谁也没有办法。一个“让”字,就泄露了天机。既然他有“让”的特权,他就有抓辫子、打棍子的特权,谁也没有办法。光有民主作风是不够的,重要的是民主法治。
一个民族、一个群体,在发动急风暴雨式的运动时,往往会规定一些苛刻的、不近人情的甚至违背人性的规定。很多人认为,纪律和法律是给下面人定的,对上面的人没有约束力。当然,领导与下级在待遇上会有些不同,但不能太离谱。一条纪律、一条法律,总要合情合理,下面能做,上级也能做。不能象人们讽刺男女关系那样:高级干部是游龙戏凤,中级干部是作风不正,普通干部是流氓成性。
汉代人桓宽在《盐铁论》中说过一句话“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
在中国,复杂的时代,造就了复杂的物质;复杂的物质,产生了复杂的意识;复杂的意识,建立了复杂的关系;复杂的关系,又导致了复杂的矛盾。在这一连串的“复杂”中,各种各样的法律,千奇百怪的案件,也就不可能不复杂起来。
从历史的角度鸟瞰当代中国,法治乃是一种必然。在市场化的进程中,我们所切身体验到的,也许并非经济结构的转型,或政治口号的更迭,而是一个臣民社会的渐行渐远。我们需要法治,因为在一个逐渐发育的公民社会里,无论是调整人们日常关系,抑或限制公权力的滥用,都必须更多地依赖法治。
蓦然回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已在中国推行了十年。十年来,无论是高速前行的法制建设,还是追寻社会公正的精彩诉讼,抑或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茁壮生长,都让我们深切体会到:“依法治国”这一神圣的信仰,正在逐渐深入我们民族的灵魂。
然而,对于我们这个曾长期陷入人治泥沼的国度而言,十年,仅仅是“依法治国”长征路上的第一站。十年来,无论是一些脱离法治轨道的悲情个案,还是一些公权力机关漠视民意、伤害民权的举动,抑或是一些“下位法”对宪法、法律的公然歪曲和抗拒,都一次次地以现实的姿态发出追问——我们所努力追求的法治,究竟是宪法、法律大,还是法规、规章大?究竟是“法”大,还是“政”大、“人”大?
在现实的法治生态中,也许我们无法估算,人治对法治有多少侵蚀,地方立法对国家立法又有多少僭越。在一些地区,我们不时看到的是这样一个不等式——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红头文件<领导意志。当我们提倡“还是制度靠得住些”时,个别官员却巧妙地将个人意志转化为“红头文件”来加以贯彻;当我们提倡“依法治国”时,一些地方或部门又巧妙地将地方利益或部门意志转化为“规章”或“规定”来予以推行。我们不得不追问,一些异化成工具主义的“法制”,一些压抑于“人治”阴影下的“法制”,难道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法制吗?
“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倒转这个不等式的过程,就是尊奉“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过程。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我们首先需要厘清的是——“依法治国”的内核在于“依宪法和法律治国”,而不是依“违宪之法”或“违法之法”治国。
“宪法至上”、“法律至上”要深入人心,需要法律文化的浇灌,而观念的培育与转变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因此我们必须对“依法治国”抱有足够的耐心。“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确立,又需要制度的保障,因此我们又必须在法治征途上分秒必争。试问,当违宪立法、违法“立规”、违法执法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惩治,又如何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十年来,公民提请有关机关审查违宪之法、违法之规的个案并不鲜见,可惜机会一一错失,希望在未来的十年里不会再错过这样的机遇。因为,这是“依法治国”必须跨越的一道门坎。
“依法治国”的十年征途,刻下了希望的足印,也留下了未决的悬念,但国人追寻法治的梦想却从未动摇。是的,十年过去了,法治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无论是高官还是庶民,无论是权力部门还是草根力量,让我们共同记住托马斯?富勒在三百多年前就留下的警言——你决不是那么高贵,法律在你之上!
在一个并不完美的社会上生存,总会有人做一些有悖法律的事情。循规蹈矩不敢越雷池一步的人,是最没有出息的人。
法律也讲动机和效果,就看运用之人在什么情况下偏重于那一头。
不作为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把握,弹性很大。弹性越大越便于权力干预。
在当今法制还不健全的社会状态下,法律在权力和关系面前常常显得苍白无力。
一个案件能办出什么样的结果,是成是败,关键在于办案人员的认真程度和领导者如何掌握引导。
16。2 关于民众与法律
都说中国民众有“仇官”“仇富”心理,其实不然,这只是对政治参与和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不公正状况的消极反映。公众所不满的并非官员和富人,而是不满于自身权利的严重缺失。
公正透明的司法能够消除民众对金钱和权力的不信任,化解中国社会的内部张力,在一定程度上弭合因社会分化造成的体制断裂。
一个法治社会,不管是任何人,都对法律应该有一个尊重的意识。要服从法律,不能戏弄法律。政府应该依法行政,法院应该依法办案,老百姓应该知法守法。树立政府权威首先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一个国家法治没有权威,对政府,对社会都有害无益。
我国依然处在一个怪圈当中:虽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尚未形成自动运行机制。虽然上级政府不断发出各种指令,但真正得到有效执行的仍然有限。下级机关和部门无视法治权威、规避法律,拒不执行法律和上级政策决定的能力和智慧与日俱增。
我们在口号上、在文件上法治了,但是在思想上、骨子里仍然是权大于法,县官不如现管那一套。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整部法律对于“习惯”未置一词,没有开通将习惯理性地转换为法律的通道。法律必须切合于人们的生活,法律无非是为人们提供一些确切的行为准则。事实上,在国家立法之前,社会本身就已经存在广泛有效的规则。习惯就是人们中间自发地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可以设想,没有物/权/法,并不等于现实中没有物权关系;人们会用习惯来处理涉及到物/权的事务。
明智的立法者在立法时,会尽可能地探究社会中的这些习惯。这些习惯未必都是合理的,立法者通过理性的甄别,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认可并予以精确地表述,从而使之成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然,立法者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法律总是存在着空隙。这些空隙在现实中必须由习惯来填补,因而,明智的立法必然会在法律文本中给习惯留出一个后门,承认其具有调整人们行为的权威。
瑞士的民法典第一条规定:“凡本法在文字上或解释上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如本法没有可以适用的的规定,法官应依据习惯法,无习惯法时,应依据他作为立法者所制定的规则裁判之;于此情形,法官应遵循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有法律时从法律,无法律时从习惯。逐渐将某些合理的习惯变成了法律,填补法律的空白,使法律更好地适应于现实。
中国人理解的管理,就是强制他人,达到执法目的在次,主要是取得身居他人之上的快感,免除自身处于对任何人都无权强制——也就是处于社会最下层的恐惧。
法律剪刀差
“法律剪刀差”这个词肯定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之所以要生造这个词,是因为不如此就难以概括下面要讨论的现象,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社会中似乎在出现一种迹象,即法律的施行,在上层与下层、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开始出现明显的适用标准的差异,而且社会地位的位差越大,其标准和结果的差异也就越大。
此种现象不仅表现在贪官的处理上,同时也表现在其它案件上。值得注意的是此类重罪轻判的理由。从目前看,轻判的理由主要有两类:一种是个案性理由。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更具有制度性含义的理由正在形成,并显得理直气壮。有人论证说,从法理上讲,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只是在执行方式上有所区别。还有一种似乎论证得更为充分的说法是,死刑并不能产生更大的威慑力,或者废除死刑是一种国际潮流。实际上,这些理由都很难构成对这里讨论问题的答案。首先,死缓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情形十分罕见。因此,“死缓”与死刑相比,可谓一生一死,天壤之别;其次,即使上述理由都可以成立,废除死刑为何一定从有权势者开始?再次,立法和执法是一项相当严肃的事情,无论人们在讨论中论证出何种观点,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修改之前,都只能按照原有法律执行。但我们看到的是,在有关法律并没有修改之时,对贪官的死刑就已经基本上被废除了。
然而,在对权势者重罪轻判的同时,对一般民众或弱势者“从重从严”执法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政府与法律的势利不仅来自市场因素,也来自某些固有的观念,如对社会成员按照所谓重要与不重要、先进与落后进行区分等,还有所为服从大局等。应当说,这里所体现的逻辑,即对社会成员按照所谓重要与不重要、先进与落后进行区分,这势必会产生一种身份特权,也是导致社会成员不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原因。
16。3 关于人大与法律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法制的重要形式之一。但是,翻开各级人大代表名单,不难发现大大小小、各行各业的官员比比皆是,占据了大多数位置,“一府两院”的主要领导均在其中,俱统计,中国的人大代表中有70%是领导,有的代表直言:这是官员代表大会不是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富有“中国特色”的现象被称为“官代一体”。“官代一体”现象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一种异化。如果任其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就会蜕变为官员大会,民主就会沦陷为“官主”。
一、“官代一体”混淆了立法者与当政者、执法者之间的界限;虽然从理论上讲,立法者与当政者、执法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但是涉及到具体的利益和愿望,普通公民群体和官员群体难免有差异。如果由“官代一体”来制定行政管理法律,那么这部法律很可能凸显出扩张行政权力、漠视公民权力的“简单省力”的倾向,却掩盖了普通公民的正当诉求;没有立法程序面前的人人平等,就不可能有公正的法律;法律本身不公正,还谈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官代一体”就会制造这种怪圈。
二、“官代一体”混淆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界限;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监督者,“一府两院”和官员群体是被监督者。但在“官代一体”的情况下,被监督者又成了监督者。或者说,“一府两院”和官员群体在自己监督自己。如果监督只剩下自我监督,还有什么真正意义的监督可言。当今中国的形象工程之所以泛滥成灾,与“官代一体”有很大关联,那些形象工程的动议、立项、拨款等等,不都是“官代一体”轻而易举就批准通过了吗?
三、“官代一体”混淆了选举者与被选举者的界限;在“官代一体”的情况下,官员群体既是候选人、受票人,又是选举人、投票人。一般说来,中国的官员是可以连任的,即使不能连任,也可以通过选举的方式到另一个位置上去任职。这种“官代一体”的选举,也就成了官员群体自己选自己的格局,会出现什么效应和结果,可想而知。
四、“官代一体”还造成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没有办法说真话;从理论上讲,每个人都有权力说真话,但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说真话。有能力说真话的人不能说、不想说、不敢说,因为官员代表多了,成了大气候,在这种语境环境中,非官员代表要说说真话,即使会上不为难你,会后给你上点眼药,穿个小鞋那是易如反掌;人民代表有责无权,也就很难保护自己,一旦提出不同意见,冲撞了领导,暴露了缺陷,影响到大大小小的官员的政绩和仕途,那就凶多吉少;人大代表任期短,官员寿命长,官官相护一个圈,而一个代表只是“孤家寡人”,这也是人大代表不敢说真话的原因。
“官员代表”代表官员
“很有必要调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兼职比例。目前的代表结构问题比较突出,党员、官员代表比例偏高。
说这话的背景是,广州500名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占了38。43%,其中“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又占总数的10%。广州情况如此,那么,全国的情况呢?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在2005年6月24日做客人民网时透露,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工农第一线的代表大概只有1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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