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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一课经济学-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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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值持续缩减,使得市政收入的税收基础持续萎缩,那些入不敷出的市政最终破产,那些紧缩开支的市政则无法继续提供基本的服务。
当这些糟糕的结果引起广泛关注时,那些实施管制的人当然不会承认他们犯有过错。他们会一口咬定这是由于资本主义体系的问题,私人企业再度“失灵”,惟利是图的“私人企业不可能把事情做好”,只有政府介入,一肩担起兴建廉租房的重任。
那些参与过二次世界大战国家,以及那些为了平抑通货膨胀而实施房租管制的国家,绝大多数都走上了这条路。
于是乎,政府推出规模浩大的廉租房兴建计划(当然是拿纳税人的钱去做这件事)。当然,廉租房的房租,根本不足以弥补房屋的建造和营运成本。不足部分通常由政府每年拿钱出来补贴,无论是通过收取低廉的房租来直接补贴租户,还是以各种名义补贴廉租房的承建商和物业公司。政府廉租房政策的实质,是其他纳税人帮租户支付一部分租金。这些租户是被政府选中的接受优待的一群人。对于优待特定的一群人的各种政治可能性,明眼人一看即知,无需多说。一个压力集团将由此形成并壮大,进而相信它有权接受纳税人的补贴。这样下去就只有实行全面性的福利国家制度。
实施房租管制,最具讽刺的一点,在于它越是背离现实、手段越严厉、越不公平,支持继续管制的政治呼声越强烈。我们来看,如果法律限定的房租,约为自由市场租金的95%,这时不公平的程度较轻,政府此时取消房租管制,遇到的政治阻力不会太大,毕竟租户只需要多负担约5%的房租。但是如果法律限定的房租只相当于自由市场租金的10%(或许因为通货膨胀严重,或者房租管制法十分严厉,总之跟现实大幅脱节),巨大的不公平让业主和房东受损、让租户受益,政府此时取消房租管制、要租户转而支付高租金就会引起非常强烈的反对。反对者会说,突然加重租户房租负担,未免过于残酷和不合情理。鉴于这种情况,反对实施房租管制的人往往妥协,认为取消管制必须慎重、渐进、慢慢来。而实际情况则是,原本反对管制房租的人迫于压力,就连逐步取消管制也不敢提。极少有人怀有政治上的勇气和经济上的远见。总之,房租管制越是不切实际、不公正,取消管制在政治上的可行性越小。许多国家,即使其他的价格管制形式已经取消了好多年,为害不小的房租管制依然照旧在实施。
继续实施房租管制的政治借口容易迷惑公众。法律有时规定,当“空房率”高于某个数字时,可以取消管制。执行房租管制的官员总是提醒公众,空房率还没有达到那个数字。这当然是不会达到的。事实上,政府把法定房租压得远低于市场价位,人为增加需求的同时,限制了供应的增加。因此租金上限越低,出租房源供应越可能出现持续“匮乏”。
施加给房东的不公平很多是公然进行的。大家不要忘了,房东们是被迫补贴租户一部分市场租金的,为此他们往往给背负着很大的净亏损。享受补贴的租户,也许会比补贴他们的房东还富有。因为大家都同情租户,政治人物忽视了这一点。其他行业的人也跟着支持实施或者维持房租管制,因为他们绝不会自找麻烦,建议通过税收承担一部分的补贴份额。全部的负担落到一小群邪恶的拥有出租房屋的家伙身上。
有些陋巷业主被人蔑称为恶房东。恶房东是些什么样的人呢?这些人拥有的房子,并不是坐落在黄金地段的豪宅,而是位于贫民窟的破旧老屋。那里的房租是最便宜的,能否收到租金是最不确定的。我们很难想象这些恶房东全都天生一副恶相,是管制政策让他们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劣罢了。
不合理的价格管制施加在面包等日用消费品上的时候,面包店只要停止烘焙、停止出售面包就行。面包马上就会供不应求,迫使政治人物提高价格上限,甚至取消价格管制。房租管制则有所不同。一方面,房东除了继续把房子租出去,通常没有别的选择,因为在扣除税金和抵押贷款利息之后总还有点净收入,尽管无力维修。另一方面,由于房屋经久耐用,可能要住上好几年,租户才会开始感受到房东无力维修的苦果。也许再过数年,人们才会意识到房荒与房屋设施恶化,与房租管制有直接的关系。在普通价格管制取消多年之后,房租管制仍在继续,因为政治人物知道租户的票数比房东的票数更多。
回到我们的基本课程。房租管制迟迟不能取消,其压力来自于只顾某个群体短期利益的那些人。如果我们考虑每个人(包括租户本身)受到的长期影响,我们就会认识到房租管制徒劳无益,就会认识到管制手段越严厉、实施时间越长,它的破坏性越大。
第19章 最低工资法
我们已经看到政府以行政干预提高某些商品的价格所带来的破坏作用。通过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来提高工资,也会造成类似的破坏。这不足为奇,因为工资其实就是劳工提供服务的价格。很不幸,这种价格竟然取了个与其他的价格迥然不同的名称,这会让人思维不清楚。大多数人因此不了解商品价格和劳动力价格是由同样的原则在支配。
一说起工资,众人的思维就变得情绪化和政治化,这使得大多数讨论都忽略了上述这个最简明的原则。在价格问题上,有不少人会站出来驳斥“以人为力量抬高商品价格,可以带来繁荣”的说法;会站出来指出最低价格法可能适得其反,给它们想要帮助的行业造成最大的伤害。可是这些明白人仍会力挺最低工资法,并会毫不犹豫地指责持反对意见的人。
最低工资法的出发点是要消灭低工资,但事实表明,这样的法律不但在保护劳工方面效果有限,而且弊大于利的程度和其目标成正比。最低工资法越激进,试图照顾的劳工数量越大,试图拉动的工资涨幅越大,就越是注定其弊大于利。
举例来说,要是法律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资不得低于106美元,那么,首当其冲的是那些劳动价值够不上这106美元的劳工,他们将统统被雇主开掉。法律虽然规定雇主给雇员开的工资达不到这106美元就算违法,但法律并不能保证雇来的人的劳动价值一定够得上最低工资标准。法律只不过剥夺那些能力、条件较差,无法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的工作权利;使得这些人没办法依靠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挣到相应的工资。法律同时剥夺了社会享有这部分人力所能及所提供的廉价服务。简单地说,这不过是用失业取代低工资,由此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
一大群劳工所领的工资全都低于市场价值的状况是个例外。这种状况要么极其少见,要么情况非常特殊,要么是发生在自由竞争受到限制的地区。但是这些特殊的情况大多可以通过组织工会的方式予以解决,这种方式比法律条例更灵活,副作用也更小。
可能有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某行业支付更高的工资,那个行业可采用提高产品价格的方式,将工资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然而,以人为的力量调高工资的后果,不是转嫁就能消化掉的,况且,也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转嫁出去的。硬性提价往往行不通,因为消费者会转而去买同类进口产品或改用其他替代品。即便部分消费者还在购买该行业的产品,但较高的价格将迫使他们买得比从前更少。结果会是,该行业的某些劳工能从高工资中受益,其他的劳工将被迫失业。另一方面,如果工资涨而价格不涨,这个行业的边际制造商将破产倒闭;所以这另一条路也会造成产量减少和失业。
讲到这里,有人会说:“讲得好!如果X行业全靠低工资吊命,那用最低工资法把这个行业淘汰掉岂不更好。”话说的够激进,却忽视了现实。首先,它忽视了如果某些产品停产,消费者将蒙受损失。其次,它忘了X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会就此失业。它还忽略了一点,即便X行业的工资很低,却是业界劳工的最佳选择;否则,那些劳工早就改行了。因此,如果X行业因为最低工资法而糟淘汰,先前的业界劳工会被迫转行到更不如意的其他行业。求职竞争会更激烈,其他行业的工资也会被压低。总之,最低工资法必定造成失业增加,在这点上不可能得出其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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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为了扶助因最低工资法造成的失业人群而制定救济政策,还会引发出令人费解的问题。比如,法律把每小时最低工资定为2。65美元,表明劳工一周工作40小时而工资低于106美元的,统统为法律所禁止。再假设现在的失业救济金标准是一周70美元。这意味着,我们宁可每周花70美元去养活一个闲人,也不肯让人尽其所能去挣得周薪为90美元的工资。最低工资法剥夺了社会享有这部分人的服务所创造的价值,也剥夺了这些人凭自力更生而拥有的独立与自尊,同时使他们的收入比不上其劳动所得。
只要救济金标准还低于一周106美元,就会带来上述后果。而且,救济金越高,其他方面的状况就会越糟。如果救济标准调到一周106美元,那么对于许多人而言,工作与不工作的收入一个样。其实,无论救济金标准高还是低,都会造成了这种局面,即:每个人努力工作,挣得的只是工资与救济金之间的差额。举例来说,假设每周的救济金是106美元,某劳工每小时工资是2。75美元、即周薪110美元,那么该劳工实际上只是在为每周4美元的工资而工作,因为他不工作也能领到106美元。
为避免上述结果,有人在考虑提供“工作救助”,而不是“家庭救济”;但这只是换汤不换药。工作救助意味着我们付给受惠劳工的工资比市场上付给他的工资高。因此,他们领取的救助性工资,只有一部分是劳动报酬,其余则是变相支付的救济金。
这里还必须提及政府“制造工作”的做法,那些工作在效率和效用上都很成问题。政府总在搞一些再就业工程,但那些技能最差的劳工往往得不到专业培训,因为政府担心这些人和已经拥有那些技能的人相互竞争,甚至引发工会之间的对立。虽然我不建议补贴,但是如果政府直接补贴那些拿低工资劳工,也许害处会更少。可是政府这样做又会自找政治麻烦。
这个问题就此打住,再谈就跑题了。请记住,在我们考虑实施最低工资法,或者提高最低工资时,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实施救济的困难和后果。
最后要提一下主张立法规范最低工资的另一种论调。有人指出:一家大公司如果垄断某一行业,它不用担心竞争,可以用低于市价的工资去雇用员工。其实,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非常小。“垄断”公司在形成过程中必须以高工资从其他行业吸引员工。形成垄断之后,理论上它的工资率涨幅可以不如其他行业,并以“低于标准”的工资招募特殊技能的人才。但是只有在该公司,以及它所处的那个行业处于衰退阶段,这种情况才可能发生;如果它所处的那个行业处于兴盛或扩张阶段,该公司仍必须继续用比较高的工资才可能扩增其员工人数。
经验告诉我们,那些被指责为垄断的大公司,所支付的工资最高,所提供的工作环境最吸引人。而绩效较差的小公司迫于竞争压力,支付的工资往往最低。但是无论公司大小,所有的雇主都必须支付够高的工资,才能留住员工,才能吸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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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说并非表明我们找不到提高工资的方法,而是要表明,靠政府法规来提高工资这种方式,表面上看来简便易行,其实是错误的,并且是最糟的方式。
这里顺便提一下:对于最低工资法提案,倡导者与反对者之间的差异不在于前者更有善心,而是他们更缺乏耐心。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愿人富不愿人穷,任何有良心的人当然希望大家都过得好。真正的问题在于用什么手段去实现这个良好愿望。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请不要无视一些最基本的常识。我们没办法让大家分得的东西比大家创造的东西还多。我们没办法让全体劳工工资长期高出他们创造的价值。
因此,提高工资的最佳手段,是提高边际劳工的生产力。这可以通过许多方法来实现:通过增加资本累积,例如添置机器以协助劳工;通过引进新的发明和改进;通过提高管理效率;通过激励更加勤奋和更有效劳作;通过更好的教育培训等。个别劳动者产出越多,全社会的财富增加越多。雇员产出得越多,对消费者的价值越大,因此对雇主的价值也越大,雇主越有可能给他涨工资。实质工资来源于生产,而不是来源于政府的法令。
所以,政府政策不应该给雇主增加更多负担,而应该鼓励他们创造利润;鼓励他们扩张经营,通过添置更新更好的机器来提高劳工的生产力。也就是不要限制资本积累,而要鼓励资本累积,并以此来增加就业、提高工资率。
第20章 工会真的有办法提高工资吗?
当代最大的错觉之一,是相信工会有办法长期为全体劳工大幅提高实质工资。产生这种错觉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没有认清工资根本是由劳动生产率决定的。举个例子,“劳工运动”在英国和德国盛行的数十年间,这两个国家的工资依旧远远跟不上美国。
尽管有压倒性的证据表明,劳动生产率是工资的根本决定因素,但这个结论常被工会领袖、以及自诩为“自由派”的一大批经济作家所抛在脑后,甚至被拿来当作嘲笑的对象。这个结论并不是建立在那些人所嘲弄的假设上,即:雇主们全都和善慷慨,一看到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就给员工涨工资。这个结论真正所根据的假设却与之大相径庭,这个假设是:雇主总是热切地追求最大利润。如果有员工要求的工资偏低,而其为雇主创造的价值更高,雇主们怎么可能不充分利用这种好事呢?当有雇主了解到别的雇主招揽到一名劳工,每周可替他赚两美元,这位雇主怎么可能去招揽一个每周只替自己赚一美元的劳工呢?只要这种状况存在,雇主们只有竞相出价,才能招募到优秀的劳工,直到劳工工资与劳工的最大经济价值相当为止。
以上所说并不表示工会起不到任何有益的、合理的作用。工会能起到的核心作用,是改善自身领域的工作条件,并且确保工会会员所提供的劳务,能够得到实际市场价。
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并不发达,劳工谋职难,雇主用人难。无论劳工方面,还是雇主方面,都无法掌握充分的劳动力市场信息。一个劳工也许根本不清楚他对雇主提供的劳务的实际市场价是多少。同时,劳工的谈判能力往往相对较弱。一旦判断错误,劳工方面付出代价要远高于雇主方面。如果雇主不慎拒用一个能干人,雇主的损失只不过是那个人过人之处所能创造的那部分利润;毕竟,雇主不愁招聘不到员工。相反,劳工如果自信找份更好的工作并不难,而没有抓住这次的录用机会,这个错误可能令他损失惨重。他除了找份工作其实并无别的谋生手段,他会立即发现,自己根本无法很快找到待遇更好的工作,有可能那段日子连待遇低很多的工作也不好找。他最大的问题是时间上拖不起,他要吃饭,他的家人也要靠他吃饭。为避免这些风险,即便雇主开出的工资低于他心目中“实际市场价”,他也可能接受。不过,要是受雇的劳工联合起来去跟雇主谈判,劳工方面的谈判能力就会增强,谈判风险就能降低,例如劳工们针对某类工作,要求订立“标准工资”。
历史经验却证明,在这方面,工会很容易就做过了头。因为劳动法律法规多向劳动者倾斜,甚至单方面强制约束雇主,这就助长工会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实行短视的、反社会的工会政策。一个典型例子是,工会强行要求将其会员的工资标准订得高于他们实际市场价。这样做一定会造成失业。事实上,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工会必定会采取某种胁迫和强制手段。
其中一种过分的手段,是订立歧视性的工会会员资格。也就是在考虑既有的专长或技能因素之外,设立各种限制条件。例如:对新工人收取很高的入会费;任意设立会员资格;以公开或隐秘的方式进行宗教、种族或性别歧视;对会员人数实行定员;排斥非工会劳工生产的产品,排斥外地的工会生产的产品,双方甚至为此诉诸武力。
罢工这种手段,是工会采取的最明显的胁迫和强制行为,工会往往为要求涨工资而罢工。事态有可能是和平罢工。只要罢工行动是和平的,便是劳工的合法武器。即便如此,罢工也应该只作为最后的手段。齐心协力的罢工,有可能迫使雇主妥协,答应给大家涨工资。因为雇主可能会发现,即便将罢工者都开掉,以原有的工资标准,再也雇不到同样优秀的劳工。但是,当罢工行动掺杂胁迫或暴力的手段,罢工者的主张就难免令人质疑。罢工者组织大批纠察队员阻止在职员工继续上班工作、阻止雇主招募新员工。我们看到,纠察队员的目标并非针对雇主,而是针对其他的劳工。这些其他劳工恰恰希望得到老员工空缺出来的岗位,并且愿意接受老员工如今拒绝的工资。这个事实证明,可供新员工选择的其他工作机会,都不如老员工拒绝的这份工作好。如果在老员工的强行阻止下,新员工根本无法上岗工作,这些人只有放弃选择对他们最好的工作,转而去选择那些比较差的工作。由此可见,罢工者们实际上是在霸占某种相对于其他劳工的特权。
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么,不分青红皂白地仇视“罢工破坏者”就不讲道理。如果罢工破坏者只是下面所说的这样一群人,人们仇视他们是有道理的。例如,受雇来的专业打手;首先威胁要使用暴力的其他员工;还有那些根本无法胜任工作,被雇主买通的员工,这些人伙同雇主制造营运假象,目的就是要让罢工者妥协。但如果“罢工破坏者”只是普通的男女劳工,目的不过是为了求得一分稳定的工作,而且愿意接受原有的工资标准,只要自己能有碗饭吃,他们甚至希望罢工工人争取到更好的待遇。而现实中,老员工为了继续维持这种优越地位,没有道理好讲,没有青红皂白,只有随时威胁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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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思考一下就会发现,“情绪经济学”孕育出来的理论很难自圆其说。其中之一是说,劳工普遍“工资待遇偏低”。这就好比是说,在自由市场中,价格普遍长期偏低。另一个奇怪并且顽固的观念是说,一个国家中所有劳动者的利益彼此完全相同,以某种方式调高某个工会的工资,会给所有其他工人带来好处。这种观念不但没有道理,而且颠倒黑白。事实上,如果某个工会强行为会员争取到的工资高于其劳务的实际市场价格,这样做,对当地的其他人、对其他所有的劳工都造成伤害。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这种伤害是如何发生的,让我们设计一个极为简化的假想社会。假设这个社会只由六群劳工组成,并且假设它们的起始工资相同,他们的产品的市场价值一开始也相同。
这六群劳工分别是:(1)农场工人;(2)零售商店店员;(3)制衣工人;(4)煤矿矿工;(5)建筑工人;(6)铁路职工。我们暂且不管他们的工资率为什么一定要相等,也不管理想的工资率是多少,我们直接给每一群劳工一个原始的指数,以100为基础。现在,让我们假设每一群劳工都组织了全国性的工会,六大工会能够仰仗自身行业的经济生产力、政治权力和战略地位,提出各自的调资要求。假设你争我夺后的调资结果是,农场工人不调资,零售商店店员涨10%,制衣工人涨20%,煤矿矿工涨30%,建筑工人涨40%,铁路职工涨50%。
根据上面所出的假设,我们可以计算出工资平均上涨了25%。为方便计算,我们再假设各行业的产品价格涨幅与该行业工资增幅相同。(这里假设的数字,仅用来说明基本原理。我们知道存在一些因素,使得价格涨幅不会像我们说的这样,短期内更不可能如此。例如,劳工成本并不代表全部的成本。)
现在的情况是,生活费用平均上涨25%。农场工人的货币工资看似没有下降,从能够买到的东西看,他们的处境变得相当糟糕。零售商店店员的货币工资虽然涨了10%,处境也比调资之前时更糟。制衣工人的货币工资即使涨了20%,生活也无法和以前相比。煤矿矿工的货币工资纵然涨了30%,购买力只是增加了一点点。建筑工人和铁路职工当然有所改善,但其实际获益比表面看上去小得多。
即使这样的简化计算,所依据的假设还有好几点。我们要假设强行涨工资不会带来失业。要这个假设成立,我们还必须假设工资调增的同时,货币供应和银行信用也等量增加。即使如此,扭曲的工资率也不可能不造成行业性失业,特别是在那些工资调增最多的行业中。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通货膨胀,强行涨工资会造成普遍性的失业。
若按失业率来计算,工资上涨最多的工会不见得排第一;因为失业会被转移或分散,这个过程与不同类别劳工的相对需求弹性有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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