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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尼奥·萨马兰奇-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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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指定设置的。
有一次某人到国际奥委会办事,结果从机场出来后就迷了路。好不容易找到了洛桑路,又费了不少口舌打听才找到了国际奥委会。萨马兰奇听说此事后,第二天便给洛桑市长打电话,请求派一辆警车来。萨马兰奇同警察一起乘这辆警车来到日内瓦,然后再从克万特兰机场驶回维迪堡。途中萨马兰奇把每个需要设置路标的路口都在地图上做了标记,并且实地确定了每个路口设置路标的具体位置。从此,顺这条路来访的旅游者就可以沿着画有五环标志和国际奥委会字样的路标,一路抵达维迪堡总部。再不会有人迷路了。
每天上午9点,萨马兰奇来到办公室,他先阅读秘书为他准备好的有关世界各方面情况的简报,然后就开始一天的工作。他通常在上午10:30工作会议召开前有规律地安排会见来自世界各国的政府要员,每天与他会见的政府官员不少于8个,所以每次会见的时间都很短,绝不会超过15分钟。如果中午没有宴请应酬,就在总部的快餐厅吃饭。国际奥委会成员在此用餐每顿只需五个瑞士法郎。午饭后,萨马兰奇继续工作。晚饭在饭店的房间里吃。然后看会儿电视,读点书,便休息了。
萨马兰奇每天大约工作13个小时。虽然很繁忙,但他的精神却总是那么饱满。因为他从工作中得到了享受,得到了快乐,体味到了生命的意义。
正如他的私人秘书安妮·英乔丝伯所说的那样,“我从来没有见他发火,甚至连突然变脸都没有。有时太累了,稍有点不愉快,但很快就会过去。他是非常直率的人,很容易合作。他几乎不拒绝任何一个邀请或提问。他说过,“我的时间是他们的,只要是为了体育,我愿意每天这样忙碌下去。”
萨马兰奇不仅“忙”在洛桑,人们在世界的各个角落都可以见到他那匆匆而过的身影。他就任主席时,国际奥委会拥有140个成员国,为真正了解每个成员国体育运动的发展状况,他定下了在任内遍访所有成员国的计划。最初两年,他会见了美国总统里根、教皇保罗二世、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等重要人物。出席了所有国际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如世界杯、洲际运动会、世界锦标赛等。随后他不停地出访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加勒比、非洲、中东这样一些在国际体育上较易被忽视的地区。
有人曾经给他作过统计,当选国际奥委会主席最初几年时间里,由于工作过于繁忙,萨马兰奇常常一天仅睡5个小时,他曾在6天中访问了5个拉美国家,参加了20次会议,发表20次演讲,听取100多人的发言,总行程达24135公里。
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16年以来,萨马兰奇的足迹遍及5大洲19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争取历届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协调地区性及国家性体育组织的关系、推动落后地区体育运动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赢得了全球性的广泛尊敬和爱戴。他曾先后被加拿大、匈牙利、西班牙、日本等国的大学授予名誉博士学位。1982年,他荣获美国体育学院奖。1985年,北京亚运会期间,萨马兰奇获“北京大学名誉教授”称号。
萨马兰奇是继顾拜旦之后唯一常驻总部的国际奥委会主席。不过,他的住处并不在总部大楼里。如果那样,就需要有一批服务人员,会增加国际奥委会的开支。他住在洛桑皇宫饭店的310房间。这样只需要一名司机和一个服务员就够了。
洛桑皇宫饭店310房间是个三居套间,房间里有餐室、电传、传真、大电视、录相机,应有尽有。墙上同样挂满了各种纪念品,有洛桑市政府颁发的荣誉市民金质证章、各种勋章,著名政治家和体育人士的亲笔信,世界各国印有他头像的杂志封面等。中间的房间里摆着一台放像机,还有许多从巴塞罗那送来的足球、拳击、网球比赛或圆桌会议、新闻、电影的录像带。右边是萨马兰奇的房间。左边的房间平时用以会客或吃晚饭。
萨马兰奇已经在这个饭店住了10年。双方已经达成了默契。如果萨马兰奇出差在外,饭店依然保留他的房间,不过不收房租。尽管萨马兰奇每年有半年时间在外,饭店少收入了半年的房租,但萨马兰奇也为饭店带来了充足的客源和可观的收益。许多人听说萨马兰奇在此有房间,也纷纷前来投宿。有不少人也因此产生了一种自己就是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感觉,尽管真正的国际奥委会主席只有一个。
到国际奥委会办事的人必经此地,也就在此留宿,其中不乏达官贵人。萨马兰奇也常在此饭店举行宴会或招待会。后来皇宫饭店干脆在门口挂起了五环旗,不知情的人还以为国际奥委会总部又搬到了这里。
萨马兰奇在刚刚上任的短短几年时间里,就缔造了一个几乎可以与纽约联合国媲美的“体育联合国”。在这个“联合国”的中枢,萨马兰奇和他的同仁们运筹帷幄,共同规划着世界体育发展的崭新格局。
第9章 改革
·职业与业余
·节流与开源
·电视转播权
·与阿维兰热的冲突
·《奥林匹克计划》
1980年曾同萨马兰奇一起竞选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新西兰人塞西尔·兰斯洛特·克罗斯去世前曾说过这样一句话:
“萨马兰奇继承的是一个19世纪的国际奥委会,而他留下的将是一个21世纪的国际奥委会。”
的确,萨马兰奇继任国际奥委会主席时,奥运会正处于低潮时期,有些做法和规定已经不适合当时形势的发展。正是他面对现实,锐意改革,一举解决了多年悬而未决的问题,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发生了喜人的变化。
萨马兰奇首先从职业与业余这个多年来悬而未决的问题上入手。
这个问题今天看来十分简单,但当年它却是个遗存多年又极其敏感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涉及奥林匹克运动原则的问题。
何谓职业与业余、它们之间的区别何在?简单说就是一句话,业余运动员另有生计,不因为参加体育比赛而获得任何报酬或奖励。职业运动员则以参加比赛为生,取胜后会获得丰厚的物质奖励。1947年通过的《斯德哥尔摩规定》下的定义是:“业余运动员是指那些仅仅为了欢乐,为了获益于身心和社会而参加竞技运动的人。对他们来说,运动不过是一种娱乐,而不涉及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物质收益。”
古代林匹克竞技会就十分强调业余原则,获胜者的奖励只限于圣橄榄枝做的花环、棕榈枝及其它精神鼓励。顾拜旦对此十分赞赏,并把这项原则引进了《奥林匹克宪章》。他还不断提醒后人,古代奥林匹克竞技会的解体,竞技者职业化是重要原因之一。
古代奥运会的参加者参赛前必须在一份事先准备好的誓词上签名。誓词是:“我,签名者,以我的名义宣布,是符合奥林匹克关于业余主义规定的业余选手。”
萨马兰奇以前的6任国际奥委会主席都很强调奥林匹克运动的业余原则。就连思想开放的布伦戴奇也一直坚持业余原则。他在1969年华沙国际奥委会第68次会议的发言中指出:
“奥林匹克运动远不止是一种四年一度的体育盛典。它是教育和生活本身的哲理,是人类智力、生理和道德全面发展的表现。而人类的全面发展也应该充分体现出业余精神。”
传记作家汉斯·克莱因也写道:
“布伦戴奇并没有把体育当成自身的目的,而是把它当作业余体育爱好者们为了完成生活中其它更重要的任务而进行准备的一个手段。”
布伦戴奇拒绝对这一原则进行任何微小的改革,他把所有与商业有关的东西都拒之门外达20年之久。在他离任之际,仍然坚持说:
“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且将继续发生变化。但是,奥林匹克的理想应该永远一成不变。”
布伦戴奇的话似乎不无道理,但是理想是建立在现实基础之上的。完全脱离了实际的所谓理想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它本身已经不能被称为理想了,只能被称为空想。
事实上,绝对业余的选手从来就不存在。相传在古希腊,获得荣誉的竞技者们也还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得到了一定的物质奖励。
有关业余和职业争议最著名的冤案是“索普事件”。在1912年的瑞典斯德哥尔摩奥运会上,非凡的美国运动天才索普,以绝对优势夺得男子五项、十项全能两枚金牌,成为这届奥运会的头号新闻人物。但半年后,美国种族主义分子诬谄索普是“职业”运动员。翌年,国际奥委会追回授予索普的金牌,震惊世界。索普投诉无门,1953年在忧愤和贫困中病逝。他留给世界的最后一句话是:“还我金牌!”。1982年,国际奥委会为索普冤案平反昭雪,他失去的金牌也在1983年由萨马兰奇亲自交还给他的女儿。但是索普沉冤事件,在奥运史上留下了深深的遗憾。
40年代末期,加拿大女选手巴尔巴德·斯科特获得世界速滑冠军,她的故乡渥太华为之振奋,决定赠她一辆汽车。国际奥委会闻讯后,立即警告她不得违反业余原则,否则将失去参加奥运会的资格。斯科特只好忍痛割爱,第二年,她在第5届冬季奥运会上又获得了一块金牌。赛后,斯科特立即接受了故乡人赠送的汽车,并且转为职业运动员。
尽管当时布伦戴奇为萨马兰奇进入国际奥委会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布伦戴奇的提挈,萨马兰奇可能连国际奥委会的大门都进不去。但萨马兰奇并未因此就在这个重要问题上附声于布伦戴奇。还在布伦戴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时候,萨马兰奇就在一些公开讲话中指出,体育运动对于某些人来说可以成为目的,而不是他生活的其它内容的辅助手段。
萨马兰奇的这番话与布伦戴奇的观点完全相反,引起了布伦戴奇的不满。布伦戴奇也曾私下指责萨马兰奇“言语不检”。
但是萨马兰奇并没有因此而驻足不前。他针锋相对地指出:
“奥林匹克运动必须向世界上所有最优秀的运动员开放,即他们在自己的国际体育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赚钱。”
职业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早已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萨马兰奇不过是明确无误地指出了这一事实。正如1981年德国一家报纸所评论的那样:“对于布伦戴奇视为神圣教条的业余原则,萨马兰奇认为那只不过是个性质问题。职业选手已经在奥运会多年。现在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将真相告诉大家,我们希望把这一切都大白于天下。”
所谓的业余原则实际上早已名存实亡。社会主义国家的运动员基本上都是职业运动员,他们领取国家发给的工资,专门从事体育训练和比赛,获奖后也得到国家的物质奖励。
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它国家参加奥运会的选手也都得到了厂商经济上的支持。如果没有企业提供资助,仅靠他们从其它职业中赚取的薪金,恐怕连赛前的系统训练都不可能实现,更别说参加高强度的奥运角逐。除此,大多数国家的获奖运动员都能够得到厂商、社会团体和国家的巨额奖励。
奥运会的业余原则不能适应现实情况,因此执行起来就很困难。尽管《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运会的比赛只是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的比赛,而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比赛,运动员以国家为单位参加奥运会,只表明他们是在自己国家的奥委会组织下参加比赛,并不代表国家。但是新闻记者和各国政府总是以国家为单位,计算奖牌总数,并且视运动员个人的成绩为国家的荣誉,并重奖获得奖牌的运动员。国际奥委会对此也无可奈何,只好听之任之。
对于一些国家名为学生,实为职业运动员的选手参赛,国际奥委会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如果真的严格执行业余原则,可以想象得到,奥运会恐怕就开不起来了。
其实国际奥委会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70年代初,国际奥委会就非正式同意运动员按照各单项运动协会的规定,在准备正式比赛期间接受协会的资助,接受协会授予的奖金。1974年,国际奥委会还通过了对“业余化”的新定义。即规定,允许运动员在参加体育运动期间获得工资,允许运动员获得参加学习期间的体育奖学金。但这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做法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围绕参赛选手的资格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因获奖运动员接受巨额奖励而遭到谴责的事例仍时有发生。
萨马兰奇顺应历史潮流,于1981年修改了《奥林匹克宪章》的有关条文,去掉了“业余”一词,并且委托各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制定自己的条款准则,由该协会确认参赛选手是否符合业余原则。只要该协会认可,国际奥委会也予以同意。首先从萨马兰奇的改革中受益的就是网球运动员。
网球运动是一项只有职业运动员才能真正达到最高水平的运动。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运动员的归属问题上出现了鉴定的困难,它较早被吸收进奥运会中,后又从奥运会的比赛项目中被取消。经过64年的争论,汉城奥运会上,它又被人们接受,重新登上奥运会的舞台。
职业网球运动重返奥运会赛场是萨马兰奇锐意改革的结果。正如国际网球联合会主席查特里埃尔所说的那样:“没有萨马兰奇就没有今天的这一步。”
1990年11月,在东京国际奥委会第96届会议上,萨马兰奇再次主持修改《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运动员参赛资格为:
一、尊重公正比赛和非暴力精神,并在运动场上表现出来;
二、不使用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规则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三、尊重并遵守国际奥委会医务条例;
四、在奥运会期间不允许以本人的名字、图像或比赛成绩用于广告目的;
五、报名或参加奥运会不应取决于任何经济上的考虑。
从此,业余原则完全从《奥林匹克宪章》中消失了。但这并没有改变奥林匹克运动的性质,现在奥运会依然不对获奖运动员进行任何物质奖励,这是区别于其它大赛,特别是大奖赛的一个重要特点。
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奥委会委员增加,规模扩大,经费预算逐渐显出了“捉襟见肘”的窘况。布伦戴奇和基拉宁都采取了这样或那样限制开支的办法,而萨马兰奇上任伊始,就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以后国际奥委会成员外出开会、考察的机票全部由国际奥委会承担。以前这些费用都由各委员自行解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委员们的工作积极性。他还发给每个委员一个高级索尼收音机,用以了解世界各国的各种动态,因为体育活动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的发展与政治、经济形势有着密切联系。当然,萨马兰奇这样做并不是因为他不了解国际奥委会的家底,他有他自己的想法:对一个组织来说,“节支”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开源”。
作为一个精明的商业家,萨马兰奇对金钱的重要性十分清楚。一项事业要想得到长足发展,就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早年他在组建西班牙第一支旱冰球队时,就已认识到,体育事业的发展更离不开金钱。入主维迪堡后,萨马兰奇首先想到的就是充实国际奥委会的金库,为发展奥林匹克运动争取到稳定的资金来源,于是就有了“奥林匹克计划”。“奥林匹克计划”是萨马兰奇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巨大贡献,也是他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之后的几个主要功绩之一。
“奥林匹克计划”于1985年5月27日由国际奥委会同阿迪达斯公司总裁霍斯特·达斯勒签订,以后每年续签一次。可以说,这是奥林匹克运动中第一个把体育同商业联系在一起的计划纲要。根据这个纲要,阿迪达斯公司每年要向国际奥委会提供一笔资助,具体数额因情而异。这完全不同于以往的做法。以往,企业不直接资助国际奥委会,而是向奥运会组委会提供赞助,借此宣传自己的产品,国际奥委会只是在奥运会结束后向组委会收取一定比例的商业广告费。根据“奥林匹克计划”的规定,阿迪达斯公司每年都要向国际奥委会提供一次资助,使国际奥委会历史上第一次有了固定的资金来源。
这个设想首先由霍斯特·达斯勒提出。达斯勒是阿迪达斯体育制品有限公司的第二任总裁,前任总裁是其父阿道夫·达斯勒。阿迪达斯的名字就是由“阿道夫(Adolf)”的前两个字母和“达斯勒(Dasler)的前3个字母,中间再加一个“i”组成。达斯勒提出这个设想并非完全是出于商业目的,更大程度上是出于他同萨马兰奇的私人友谊。霍斯特·达斯勒常常说:
“萨马兰奇不是我们的理事,而是我们的朋友。”
也许是对商业和体育之间的关系的共同见解使他们情趣相投,而他们的友谊又是商业与体育结合的明证和典范。
霍斯特·达斯勒总是在萨马兰奇最需要帮助的时刻伸出友谊之手。萨马兰奇担任驻苏大使期间,霍斯特·达斯勒积极活动,为萨马兰奇竞选国际奥委会主席争得了非洲和欧洲国家委员的支持。由于70年代奥运会连连受挫,80年代初奥运会影响降低,国际奥委会面临经济危机。霍斯特·达斯勒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提出与国际奥委会签定“奥林匹克计划”,定期向国际奥委会提供资助,真可谓是雪中送炭。
奥林匹克运动是一项神圣的运动,因此她历来反对商业化的做法。布伦戴奇多次宣称他坚决反对体育商业化。
对于商业化的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一切有悖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将运动或运动员滥用于商业目的的做法,都在被反对之列。但实际上对于商业还应当有另一种理解,即体育必须和商业结合起来,在体育运动中要有经济价值观念。对于非营利性质而有助于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商业活动,不仅不应该摒弃,而且应该争取。在商品社会里,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果完全脱离了商业活动,他就不可能生存下去。
奥林匹克运动也是一样。顾拜旦倡导的“纯粹的”、完全没有“铜臭味”的奥林匹克理想,其实只能存在于纸墨之中。现代奥运会中,即便是无偿的资助,要百分之百地排除营利也是不现实的。
资助不同于广告,可以短期内收到效益,它的作用是在被资助者心中和社会上树立自己的地位和形象,从长远的观点看,仍是有利可图的。从这个角度讲,它又具有了商业化的性质。但它不是赤裸裸地买卖,而且于被资助者有利,有时甚至能挽救和发展被资助者。
当然,国际奥委会的财源是多渠道的。除了阿迪达斯公司的定期资助外,国际奥委会主要从奥运会举办期间的电视转播权、广告费和资助中提成,其中收入最多的是电视转播权提成。自1980年以来,国际奥委会规定每届奥运会的电视转播费的三分之二留给奥运会组委会,三分之一交给国际奥委会,仅此一项几乎占国际奥委会全部收入的一半。
随着电视的普及和各电视巨头的激烈竞争,奥运会电视转播费也水涨船高。对于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来说,这诚然是好事,但国际奥委会最关心的是自己能够收入多少。为此,国际奥委会决定从第24届奥运会开始,直接参与电视转播费的谈判。
作为奥运会组委会,当然希望转播费越高越好,但国际奥委会却另有打算。转播费高固然好,但得让电视巨头掏得心甘情愿。奥运会组委会反正是一锤子买卖,但国际奥委会每4年还要同他们打一次交道,不能一刀宰了会下金蛋的鸡。
汉城奥运会电视转播费谈判顺利。巴塞罗那奥运会转播费谈判小有周折。巴塞罗那奥运会组委会成员、巴塞罗那副市长阿瓦德拒绝了国际奥委会以低于汉城奥运会3。09亿美元的价格向世界头号大亨美国出售转播权,一举报价3.6亿美元。
美国三家电视广播公司在竞争,但报价普遍与组委会一方持平。组委会不急不温,继续拍卖转播权。谈判自从1986年4月巴塞罗那获得主办权后不久便开始了。国际奥委会代表迪克·庞德在第一轮谈判里就准备接受美方的价格,可是阿瓦德坚持要再等一轮谈判,以便把价格继续抬高。
谈判断断续续持续了近两年。直到1988年底在纽约的谈判中,阿瓦德仍然准备继续抬价。参加谈判的国际奥委会执委、韩国人金云龙只好把庞德和阿瓦德叫出谈判厅,要他们接受美国广播公司的报价。这样双方才达成协议:美国广播公司以4.01亿美元,再加上1千万美元的广告费购买巴塞罗那奥运会转播权,创下了电视转播费之最。而美国广播公司买断1960年的奥运会转播费仅用了5万美元。
当然,觊觎电视转播费的还有他人,例如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主席内比奥罗。
汉城奥运会上,田径决赛按照习惯原定在下午举行。但是由于时差问题,美国人就只能在深夜或凌晨看比赛了。本来田径比赛比其它项目更加紧张激烈,所以收视率比较高,但是深夜转播就会降低收视率,美国电视巨头也必然会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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