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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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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 作者:刑辩律师王同生
序言


干过秘书,注意积累,算是优点。

九四年起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积累了许多案例,有的存于个人网站();有的存在自己邮箱。

素材不少。

常想写点什么。

苦于角度、目的未定,迟迟不能动笔。

最终确定三本书:《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刑辩律师王同生之企业刑事法律顾问》、《刑辩律师王同生之公务员犯罪》。

刑事案件,分一般、重大、特大。

但是,对当事人及其亲属,没有一般、重大、特大之分,只要遇到了,就是“天大的事”。

“家破人亡”应居首。

故,先写《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

总的目的:有用。

具体:

一是宣传刑事法律;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有用;

三是对激活“刑事辩护市场”有用;

四是对律师同行刑辩工作有用;

五是对本人的品牌宣传有用;

内容要求:

覆盖刑事案件的办案全过程,除当事人姓名不真实,其他力求真实、细致、全面、不涉“黄”。

文字要求:

简练、简练、再简练,无多余的字、词、句。

“刑辩律师王同生”七个字是我多年推广的“品牌语”,虽属“多余”,还请谅解。
作者题外话:请用一句话形容您心目中的律师是什么。

常无欲以观其妙  常有欲以观其缴
第一章  指纹破案
第一章:指纹破案

玉米地里有一辆出租车,车右后侧门有很多血。。。。。。
作者题外话:有无相生  难易相成  长短相形  高下相倾  音声相和  前后相随书包 网 。  。。  想看书来
第一节  案   发
第一节:案   发

从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看案发过程:

200+年9月8日14时13分,刘xx打110报警:当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在xx村东北侧一条南北生产路上,发现一辆红色四轮助力车,车右后侧车门有很多鲜血。
作者题外话:生而不有  为而不恃  功成而不居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二节  勘查取证
第二节:勘查取证

据现场勘查笔录,看现场及相关证据提取:

现场位于xx村东侧600m处玉米地内一南北生产道上,道宽352cm;碎砖沙石路面,道中部距xx村620m处,头北尾南停放一红色四轮助残代步车,危险报警灯开,无牌照,车长325cm,宽125cm,高155cm。车右侧边缘距生产道路东侧边缘131cm,车左侧边缘距生产道路西侧边缘131cm。该车四扇车门皆呈关闭状态,驾驶座门车窗玻璃呈半开状态,其上边沿距上侧窗框23cm,副驾驶车窗呈半开状态,窗玻璃上边缘距上侧窗框16cm,后侧两车门车窗玻璃呈关闭状态。在车内有一具头东南、脚西北仰卧的男尸,尸体头部位于右后车座上,双脚置于驾驶座上,颈部有伤,右侧脸颊有血迹,上身穿黑色夹克,夹克左右胸口内侧各有一口袋,其中,右侧口袋敞开,左侧口袋外翻。内着蓝色衬衣,衬衣右领口有血迹。下身穿蓝色西裤,双脚穿黑色皮凉鞋。尸体头顶部顶右后车座靠背东侧边缘,右臂屈曲,肘部顶右后车门框前侧边缘,右手手指屈曲。左小臂向上曲起,左手握夹克左侧边缘。右腿向上屈膝,右脚放于驾驶座上,脚掌朝下。左腿平放,左脚位于驾驶座左侧边缘。

驾驶座靠背向南倾斜160度,驾驶座上有一坐垫,坐垫卷起。在坐垫下侧距驾驶座右侧边缘15cm,前侧边缘9cm处有一只右手女式手套(拍照后提取)。在手套南侧12cm处,有一不规则状黑色塑料壳。该车方向盘中部塑料壳缺失。在驾驶座与副驾驶座之间有一变速杆,变速杆中部东南侧面粘有泥土。副驾驶座靠背向北倾斜30度,副驾驶座上有一坐垫,坐垫西北角向内折起,在副驾驶座靠背南侧面上,距东侧边缘5cm,上侧边缘18cm处有一面积为9x4cm擦拭状血迹(拍照后棉签蘸取)。在副驾驶座后侧脚踏垫子上有一刀鞘(拍照后原物提取),刀鞘为棕黄色,长13、5cm,刀鞘上贴有一圆形标志,标志上写有“。。。。。。”字样。在副驾驶座前侧有一工具箱,工具箱门呈关闭状态,箱内放有车钥匙、手电及出租车发票等物。在副驾驶座车门内侧距车门上侧边缘45cm,南侧边缘51cm处,有一面积为12x10cm擦拭状血迹(拍照后棉签蘸取),在距车门上侧边缘67cm,南侧边缘13cm处,有一0、9x0、5cm血滴(拍照后棉签蘸取)。车内右后座上有一坐垫,坐垫上有一面积为67x55cm血迹,在右后座靠背上,距靠背东侧边缘9、8cm,上侧边缘3cm处,有一面积为14、2x5、8cm血迹(拍照后原物剪取),距靠背东侧边缘62cm,上侧边缘4cm处,有一面积40x11、9cm滴落状血迹(拍照后原物剪取)。在右后侧车门内侧距下侧边缘27cm,南侧边缘28cm处,有一12x11、6cm擦拭状血迹(拍照后棉签蘸取)。在右后门外侧门把手上侧,距车上侧边缘82cm,距右后侧车门南侧边缘42cm处,有指印一枚(磁性粉刷显后拍照提取)。

沿碎砖石路距该车120cm处,有一向东的生产道,在该生产道上有两种不同鞋底花纹形成的成趟足迹,脚尖方向朝东,其中,一种鞋印长26、2cm,掌宽9、4cm,跟宽8、2cm(石膏制模提取左右鞋印各一枚),另一鞋长27cm,掌宽8、6cm,跟款6、1cm(石膏制模提取鞋印一枚)。该趟足迹沿生产路向东延伸90cm后,向南进入玉米地内315米处,发现一件白底紫线条衬衣(拍照后原物提取),衬衣上侧两衣扣开。在衬衣右前胸处有一面积11x12cm的血迹,衬衣右袖口折起两层,袖口上有一面积13x11、7cm的血迹。在衬衣南侧51cm处,有一迷彩服(拍照后原物提取),迷彩服拉链开,在迷彩服右胸口处有一面积8x7、5cm的血迹,迷彩服袖口处有一面积8x7、7cm的血迹。在迷彩服西侧46cm处,有一块带有淡红色斑迹的湿巾(拍照后原物提取),在卫生纸南侧24cm处,有一印有“天堂莲”字样湿巾包装袋(拍照后原物提取),在湿巾包装袋开口内侧黏面上有指印一枚(紫外照相提取)。从此处向南8m处,有一东西向生产道,生产道上有成趟与上述鞋印相同种类的鞋印,该趟鞋印向东延伸30m处后,向南进入一南北向生产道,在生产道西侧路边上,南距东西向生产道20m处,有一金属夹(拍照后原物提取)。

现场勘查未见其他异常。

一个现场勘查笔录,可让人们看出侦查人员态度之认真,工作之细致。如此,才给案件的侦破,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确定了正确的侦破方向。

1987年至1994年,在我从事公安工作期间,参与过类似的工作。1994年,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每当我遇到类似的案件,每当我见到现场勘查笔录,每当我投入的、详细的阅读现场勘查笔录,每当我借用现场勘查笔录还原犯罪现场、再现犯罪过程的时候,对侦查人员、对现场勘验人员、对他们细致的工作作风,从内心深处滋生敬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负责任的侦查人员,很值得尊敬。】

一个好的现场勘查笔录,不仅能为案件侦破提供条件,有的,也能够为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辩护人员提供原始的、可信的证据,防止错案。本人就遇到这样的一个案子,后面将会提到。

现场勘查中,提取了以下痕迹、物证:

女式手套一只、刀鞘一个、血迹六份、指印两枚、鞋印三枚、白色衬衣一件、迷彩服一件、卫生纸一团、湿巾一块、湿巾袋一包、金属夹一个。

特别是右后门上的指印,为案件的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题外话:多言数穷  不如守中
第三节   抓获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抓获犯罪嫌疑人

从侦查机关的“抓获经过”看犯罪嫌疑人的发现及抓获:

。。。。。。经现场勘查,从现场红色助残代步车上提取一枚指纹,经“网上比对”,系“有前科人员”张辉(作者注:张辉的户籍所在地不属于案发地所在的地市,也就是说,本案系外地人作案)的指纹。

确定了嫌疑人后,侦查部门经“上公安网查询旅馆业住宿登记”,案发前,确实到过本地,并在某旅馆住过。后经进一步侦查,将其抓获。

张辉供认了整个作案过程,交代了其同伙系一女性网友,但,只知网名,不知其真实身份。

侦查机关“利用技术侦查手段”,确定了另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抓获归案。

两嫌疑人归案后,交代了整个作案过程,交代了作案工具匕首及血衣的销毁地点。

侦查机关通过两人“指认”,到“销毁地点”进行了详细的现场勘查。

还调查了其他大量证据,不再赘述。

至此,案件的侦破过程:报案,确定系他杀;立案,现场勘查发现证据,根据证据之一“指纹”,经“网上比对”确定嫌疑人,抓获。

侦查机关对有犯罪前科的人,都建立了“重点人口档案”,有他们的基本情况,十个指头的指纹,两个手掌的掌印,也在微机中储存,加之,每个人的指纹都各有特点,只要现场提取的指纹具备“鉴定条件”,很容易确定嫌疑人。
作者题外话:上善若水  水善利万物而不争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四节  委托律师
第四节:委托律师

一天下午,三点左右。我接了个电话,外地口音。对方说姓张,他弟弟被抓了,想委托我,为他弟弟咨询、辩护。

我说面谈。

我接案子,有一个习惯。要和当事人亲属当面谈。有如下考虑:

看一下当事人亲属的言谈举止,掌握他们的为人处世情况,不能说“相面”,但是,大体有一个了解是必要的。因为,只要接受了委托,在案件没有办理完毕以前,要经常接触,碰到了有不良习惯的人,会产生“后遗症”。

我只要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就全力以赴,目标只有一个,让当事人最大限度的得到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或无罪。

有个前提,无“后顾之忧”,如果我在前面“冲锋陷阵”,当事人或其亲属在后面“放冷枪”,这样,都不好。对我本人不好,对案件的结果也不一定有利。

有一个案子,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了。

他父亲想委托我,作为二审辩护人。

见面,相互介绍,对方拿出了一些材料,请我看。说是卷宗材料,从一审辩护人那里复印的。

我没有接这些材料,更没有看。

当时,我就决定,不接这个案子。

对方问为什么。

我向他说明了原因:

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是不能够外传的,尤其是案件没有结束的时候,如果因外传,出现了问题,律师及相关人员是要负责的,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律师让当事人复印材料,本身就证明不懂刑事案子。

当事人亲属,拿着材料叫别人看,从一个方面说明,处世的“严谨性”值得琢磨。

所以,我不接这个案子。

建议,把材料送回去,或毁掉。千万不要再给别人看了,否则,不但对案件没有好处,甚至会起负面作用。

又通过中间人来找我,我,还是没接。

一心想挣钱,什么当事人也交往,什么案子也接,长远看,是不妥当的。

和当事人面谈的另一个理由:

我承接案子,都要先看一下辩护效果如何,律师不能随便表态,但是,自己要大体有一个数,特别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子。如果案件判死刑的几率非常的大,又没有很有利的辩护情节,一般我是不接的。当然,也有意外,后面再谈。

自九四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以来,所有我辩护的被告人,都保住了命。

可能有不同的声音,但,截至目前,我还不想改变我的“收案原则”。

扯远了。

几天后,姓张的来到了我的办公室。

三十六岁左右,一米七,看上去还算厚道。

接待当事人亲属的时候,只要不是太啰嗦,我一般是先让对方说完,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案子,就重点情节,再问几个问题,心里面就案件的结果,在大面上,就有底了。

有时,当事人或亲属有意或无意说的不全面、不真实,只要提几个问题,就能弄清案件事实。

我还是比较相信我的判断的。

关于案情,他说的很简单:

他弟弟因为抢劫被抓了,具体案情不了解。

然后就说家庭困难:

父母多病;自己刚盖了房子,欠了很多债;给别人开车,挣钱很少;妻子马上就要生孩子了,急需花钱;他弟弟没有工作,不挣钱等等,看能不能少交点律师费。

在这之前,我也不了解案情,认为只是普通的抢劫案子,没想到会杀人,现实生活中,因抢劫而杀人的确实极少。

家庭困难,确实值得同情。

我请示了所里,减了部分律师费。

作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我们单位,制度全、落实严。委托律师有一套严格的手续:填表说明情况、委托人签名、承办律师签名、相关领导签字、到办公室交钱、开发票。

就在我填表的时候,他坐在沙发上哭了。

很多年,没有遇到别人在我面前哭了,特别是三十多的小伙子。

他说和弟弟关系很好,感情很深,得知弟弟出了事之后,吃不好、睡不好,很着急。

我感动了。

虽然说手足情、兄弟谊,兄弟间感情很好的不少,但也不能说是很多。

我又找了所里,再次给他减了部分律师费。(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

他表示感谢。
作者题外话:知人者智  自知者明  胜人者有力  自胜者强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五节  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提供法律咨询

案子还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是“咨询律师”,不是辩护人,这个阶段,不能看卷宗材料,和办案人员交流,是了解案情的一个很重要的渠道。

办案人员接过我提交的委托手续,说了一句话:“这个杀人案子,委托你了?”

“不是抢劫吗?”

“是抢劫,抢劫出租车,也把人杀了。”

我心凉了。

“他不止有前科,还是累犯。”

我心又凉了一截。

“他们这次作案,只是练习一下,是为抢劫某一个老板做准备”。办案人员说。

这样的动机,这样的后果,又是累犯,。。。。。。正当我想的时候,办案人员又说:“事实很清楚,证据很扎实,得枪毙。”

当时,非常后悔接了这个案子,甚至想到了解除委托。

既然来了,先见一下犯罪嫌疑人再说吧。

会见手续办好后,到了看守所。

会见前,看守所民警告诉我,张辉被关进看守所后,情绪不稳定,为了防止出问题,派专人关注他,现在情绪稍好一点,请我在咨询的时候,注意不要刺激他。

人被带了出来。

皮肤白、算瘦小、一米六八左右,表情安静。

作为咨询律师我说明了自己的身份,说明了他哥哥委托律师的情况,说明了律师的职责,说明了能够为他提供的法律服务,说明了他涉嫌的罪名、法律规定、刑罚、法定构成要件,说明了相邻罪名、法律规定、刑罚、法定构成要件。

他同意我作为他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对我表示感谢,问了家人的情况。

涉及到案情时,他什么也不说。

按现行法律规定,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通常办案人员在场,这种情况下,作为犯罪嫌疑人,不想谈案情,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没有多想。

之后,和他拉“家常”,谈心。

这是我一贯的做法。

一是可以增加相互之间的信任,为以后辩护工作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取得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信任,是律师成功辩护的基础。】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希望律师扮演“律师”角色,也希望律师扮演“家人”角色,有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希望律师扮演“家人”角色,和他谈心,帮他宽心。

当他被刑事拘留、被逮捕、被关押到看守所,失去自由时,最迫切的愿望之一是见到自己的家人。

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生效数个月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可能和其家人见面的。

所以,律师有时候要扮演“家人”角色。

扮演“家人”角色可以,但不能做“出格”的事情。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辩护律师有时要扮演“家人”角色,但不能做“出格”的事情。】

征得他本人同意,结束了第一次会见。

和他哥哥通了电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简单说了一下会见情况。

谈到受害人已死时,听他哥哥的声音,先是吃惊,再是颓丧。

看来确实不了解案情,不是对我故意隐瞒。

我,打消了解除委托关系的想法。
作者题外话:柔弱胜刚强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六节  目标 保命
第六节:目标、保命

既然不解除委托关系,就要全力以赴。

要么不接案,接了,就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要么不接案,接了,就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侦查阶段,律师不能看卷,无法了解案件全部事实。

这类案件不外乎三个思路:

如果卷宗材料反映不是被告人所为,则,作无罪辩护;

如果卷宗材料达不到法定标准,则,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

如果卷宗材料反映是被告人所为,则,作罪轻辩护。

首要的目标基于:保命。

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之一:

提醒当事人亲属,准备民事赔偿。

他哥哥开始强调家庭困难,最终同意了。

也许有人说,到审判阶段再提这个事不行吗?现在,是不是早了一点?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被告人家庭条件好,可到审判阶段再准备,但是,家庭条件不好的,就应该提前准备。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期限的,提前准备很有必要。

有这样一个案子:

一女孩,在网上认识了俩男孩。

到旅馆见面。

俩男孩欲将女孩“卖”到按摩房。

起争执。

女孩被杀。

俩男孩被抓。

我以受害方代理人身份参与庭审。

受害方要求:追命。

作为受害方代理人,庭审中,我指出了许多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节,说明被告人罪大恶极,应判处死刑。

两被告人的律师也发表了辩护意见。

结果:

第一被告判死刑,另一名被告因系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判处无期徒刑。

这样的判决,是受害方追求的理想结果。

作为律师,多少有点“意外”。

就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这样的判决是可以的。

但是,根据卷宗材料、根据庭审调查、根据全案证据状况,判处死刑,值得商榷。

这是庭审后,我的观点。

受害方的一个朋友全程旁听了案件的审理,他是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他的观点,和我一样。

因为:全案证据按照法定要求,但达不到能够支持一个“死刑判决”的标准。具体:

一是卷宗材料反映两被告人的供述,在作案过程的细节上,不尽一致;

二是第一被告庭审否认参与杀人,与卷宗材料供述不一致;

三是第二被告庭审中的有罪供述,与卷宗材料记录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具体细节不尽一致;

四是第一次庭审时,公诉方没有提供作案工具,更为当庭质证,而作案工具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

还有其他。

为什么,做出了死刑判决呢?

一是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使然;

二是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民事赔偿方面,没有达到最起码的法定要求。

第一被告家庭困难,虽然审判机关最大限度的给他留出了准备时间,最终不足法定标准的六分之一。

第二被告的家人,知道其子系未成年人作案,不适用死刑,最坏的结果是无期徒刑,所以分文未出。

至此,大家应该知道民事赔偿部分“提前准备”,有时是必要的。

当事人不懂才聘请律师,律师职责的一部分应当包括让当事人懂得按照“法定程序”应该怎么办,需要做哪些准备。

这就需要律师首先要懂,然后,就合适的案件、在合适的阶段、在合适的氛围下、用合适的方式、告诉当事人及其家属中的合适的人。

关于“合适的案子”,有的案子,不需要律师提醒:

被告人家庭富裕,有赔偿能力的;

被告人及其家人本身就懂,在言谈中发现他们已经知道的;

被告人及其家人认为自己“很有理”,想一争高下的;

案件问题很大,错案可能很大的。

其他。

关于“合适的阶段”,刑事案件一审有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果上诉了,有上诉阶段。如果一审判死刑了,还有死刑复核阶段。

某一个案件,到底应当在哪个阶段尽律师的“提示义务”,要具体把握。

关于“合适的氛围”与“合适的方式”,不多说。

关于“合适的人”,很简单,律师的话,有的能“听进去”,有的“听不进去”。有的人,今天不理解律师的话,明天可能会理解。

达到如下目的:

一是当事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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