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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王同生之死刑辩护-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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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如下目的:

一是当事人理解律师的说法,最终案件有一个理想的结果,当事人受益;

二是不要让当事人及其亲属误会律师,认为律师“胡说”,认为律师“替对方说话”。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应有策略的、依法向当事人尽提示义务。】

第一被告被判处死刑的另一个因素:受害方坚决要求“追命”。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庭审前、第一次庭审后、第二次庭审后,都做了很多调解工作。作为代理人,我向当事人分析了案情,分析了如果调解不成的风险:如果调解不成,即便一审判了死刑,二审可能改判,死刑复核时,结果也很难说。审判人员也做了同样的工作。

受害方一度同意调解,但是,被告方拿不出钱来,最终准备的钱,还达不到法定标准的七分之一。

没办法,又开了第二次庭。

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作案工具,当庭质证。

作案工具为什么在第一次庭审时没有出示呢?

我认为理由是:作案工具取得的程序有问题。

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不是老百姓“捥菜”,随手拾到筐里就行了,是有法定的取证程序的,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更是这样。

从某个方面,“可以说”与本案有关的“相关人员”,最初没想到第一被告的判决结果是死刑。

刑事案件,能否得到受害方谅解,很重要。甚至影响被告人的生、死。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受害方的态度,有时决定被告人的生、死。】

本案,我就第一被告辩护人的辩护想说几点:

第一次庭审时,他的辩护词是:我本想说你认罪态度好,你一翻供,我没法说了。

结束了。

庭审时,我虽然是受害方的代理人,作为一个专业刑辩律师,从不放过任何一次向别人学习的机会。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风格,都有色,有的很值得学习。就在我想学习时,结束了。

第二次庭审时,也没有提到取证程序。

前面我已经列举了本案中可以辩护的情节。实事求是的说,这个案子律师有很大的“发挥空间”,用我自己的术语,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案子。

但是,很遗憾。

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我认为,被告人庭审中推翻了自己原来的供述,作为律师,要详细询问理由、想法,看看有没有能够支持他的新供述的理由,能不能找到能够支持他的新供述的证据,最大限度的辩护。

如果作为律师认为案子就是被告人所为,可以说明可能出现的情况,也可以解除委托关系,让被告人或其亲属另外聘请律师。

辩护律师,是不可以当庭说自己的当事人的说法是“翻供”的。

如果这位同行看到了这段内容,千万不要生气。我并没有提到哪个案子,也没有提到哪位律师,没有丝毫“诋毁”意图。

只是谈我自己的观点,自己的辩护思路,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刑辩业务的开展有利。

被告人上诉了,二审没有代理,最终结果不知。

有的刑事案件是不能随意承接的。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刑事案件是不能随意承接的,他关乎当事人的前途乃至生命。】

又扯远了。
作者题外话:上士闻道   勤而行之  中士闻道  若存若亡  下士闻道 大笑之不笑不足以为道
第七节  作案过程  被告人都忘了
第七节:作案过程,被告人都忘了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了。

就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需要解释一下:

如果为受害方提供法律服务,比如:刑事附带民事,则是受害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如果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按照现在“主流观点”,案件在不同的阶段,律师的身份有所区别:侦查阶段是“咨询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的身份是辩护人;也可以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人出庭。

作为辩护人,尽早了解案情,是很重要的,会见被告是全面了解案情,印证案件事实,核实相关证据的重要环节。会见时需要被告人详细讲,辩护律师仔细听、重点问。

从审查起诉阶段到开庭前,我多次会见被告人,每次让他谈作案过程的时候,都说:“忘了。”

自九四年从事辩护业务以来,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

“侦查人员问你时,你记得,为什么现在忘了”?

他不语。

“是你作案吗?”

“是。”

我采取的策略是:顺其自然。

一是被告人本人怎么想的,作为辩护人不能强行改变;

再是,忘了就忘了吧,这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忘了作案过程,不一定是坏事。

办案人员是希望庭审中,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公诉人举证,“查清”案件事实的。

我和他说了一下庭审程序。

最后说:“你忘了,我有忘了的辩护方法;你记起来了,我有记起来的辩护路子,我会随机应变的。”

随机应变是一个辩护人必须具备的素质,贯穿于庭审全过程。比如:发问、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等。

有的辩护人,开庭前就把辩护词写好了,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读一遍,结束。没有把庭审中的新情况充实到辩护意见中,这样的辩护很可能不全面。

辩护人应当“积极”参与庭审,好比老鹰抓兔子,从程序、实体、法律适用、量刑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充实自己的辩护意见,以适当的“言谈举止”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力所能及的为被告人提供最好的辩护。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律师辩护要随机应变,要“积极”参与庭审。】
作者题外话:大直若屈   大巧若拙   大辩若吶。  。。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八节  心中有数
第八节:心中有数

庭审前,结果我已经心中有数了,保命的可能性很大。

有如下情节(不便公开的不写,请谅解):

一、从卷宗材料看,其动机不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作练习,也就是说,侦查人员的“练锤”一说不存在;

二、作案工具的辨认有瑕疵:侦查人员让被告人到购买匕首的地方,买了同种匕首,然后让被告人辨认;

三、销毁物证地点辨认有瑕疵:我亲自开车按照卷宗材料中显示的路线,从犯罪现场到销毁物证的地点走了一遍,发现路线比较复杂,被告人系外地人,不可能记住,不可能单独带领侦查人员辨认。通过会见,印证了我的观点。两被告人在两个车上,一前一后几乎同时辨认,而卷中两人的辨认笔录记载的时间不是同一天,问题显而易见。

四、另外一种作案工具没有找到;

五、仅凭指纹,是不能破案的,也不能足以支持案件的判决,是被告人张辉的供述,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足够的”线索,这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

六、大部分材料是“先证后供”;

七、民事部分调解的可能性很大。

其他。
作者题外话:不出户  知天下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九节  死刑辩护把握一个“稳”字
第九节:死刑辩护把握一个“稳”字

死刑辩护,稳妥第一。

办理死刑案件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要更加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自己的辩护行为,这是其一;

其二,本案证据虽有瑕疵,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我还是多管齐下,全面辩护。

一是要求被告人亲属,积极准备民事赔偿;

二是做受害方工作,在表示同情的同时,晓以利害:根据卷宗材料,判死刑的可能性小,不同意调解,也不一定判死刑,即使一审判了死刑,二审结果如何,很难说,死刑复核的时候,结果也不一定,等等。

三是先后五次“拜托”办案人员“千方百计”的做好调解工作。办案人员被我感动了,说:“王律师,你只是辩护人,没有代理民事部分,对民事部分还这么上心,太敬业了。”

最终,民事部分调解成功,被告方赔偿了十余万元。

也许有人说,既然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为什么还赔钱呢?这不是让被告人家属“浪费”钱吗?

从大的方面讲,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每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最终目的是“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到每一起死刑辩护案件,首先考虑“保命”,被告人虽然犯了罪,依旧是“人命关天”,容不得半点马虎。

四是根据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认真准备辩护方案。被告人依旧“忘了”作案过程,如何辩护;被告人“想起了”作案过程,如何辩护。用什么证据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用什么法律规定印证自己的辩护观点,向谁发问,如何发问等。

最终,被告人保住了性命,本人及其家人很满意。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死刑辩护以“稳”为主,多管齐下。】
作者题外话:善者吾善之   不善者吾亦善之。  。。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十节  庭审时  被告人详细供述了作案过程
第十节:庭审时,被告人详细供述了作案过程

有个细节需要说一下:被告人庭审的时候又“想起了”作案过程,并且详细供述,与卷宗材料中他本人的供述完全一致。

庭审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让被告人张辉讲作案过程,张辉并没有说“忘了”,而是详细供述了作案过程。

我选定了辩护方案。

作为辩护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首先,要从容应对,从容应对的前提:一是熟悉刑事辩护,二是全面准备;

其次,要理解被告人。触犯刑律,受到刑事追究,对相关当事人的打击是很大的,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受到的打击更大。他们“有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环境,有不同的“自我应对”方式,是允许的。

再次,作为辩护律师,不要想得太多,不要认为被告人不相信律师,不要认为被告人不老实,更不能带情绪,影响辩护。

不论出现什么情况,依法辩护,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应尽的义务。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刑辩律师要懂得理解被告人。】
作者题外话:知者不言  言者不知 。。  。。 
第二章  机井腐尸
第二章  机井腐尸

麦地里,机井边,一群人,一具腐尸。
作者题外话:谢谢您的光顾

安得故人生羽翼   飞来相伴醉如泥 。  。。  想看书来
第一节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第一节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这是我从事律师工作后,承接的第一起刑事案子。

案发的时间是那年的3月15日,这一点是非常肯定的。一是因为案件的影响很大;二是因为案件的“命名”是“三一五特大杀人案”;三是案发的时候,我还是公安局的秘书,负责写材料,比如:信息、简报,到现场了解过情况;还有一个理由,这是我承接的第一起刑事辩护案件。

我是那年的4月25日调到当时的法律顾问处的。

题目中的“机井”,是农村从中抽水、浇地的,直径不大,一米左右,但,很深,近二十米。

在农村生活且干过“农活”的人,大部分知道,每年的3月15日左右,就应该浇地了。

那年的3月15日,记得是下午,分管刑警的局长叫我和他一起出去,我知道,是叫我跟着他了解情况,回来好写材料。

一块麦田里,一个机井边,好多人,有民警,有围观群众。

一具腐尸在一边。

民警有的勘察现场、拍照,有的记笔录,有的保护现场。

我有我的工作,有我的角度,有我的任务,怎样写材料?写什么内容?

就是没有想:怎样为将来抓获的被告人进行辩护。

尸检发现,死者头骨有多处钝器击打痕迹,系他杀,随立案侦查。

“三一五特大杀人案”。
作者题外话:阅读、投票、收藏、留言的女士,一定能

羞落庭下花(美女却扇坐   羞落庭下花)
第二节  她“哭”早了
第二节  她“哭”早了

确定死者的身份,是破案关键。

现场勘查,没有发现能够确认死者身份的证据;

尸鉴,也是。

案件影响大、侦破难,市公安局抽派骨干,与县局联合办案。

传统办法:排查。

摸底排查,是侦查机关的“传统方法”,用一句传统的说法“依靠群众”,虽然缺少“科技性”,往往效果很好。

排查的重点是什么?范围怎样划定?

重点:失踪人员(确切的说是最近一段时间不知去向的人员)。

这一点,较易确定。

如何确定范围呢?

业内对现场勘查的作用之一,有一个共性认识:为案件的侦破确定工作方向。

本案,现场勘查过程中,虽未找到能够直接证明死者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电话等 ,还是发现了其他关键信息。

通过认真、细致的勘查工作,最终确认:作案人杀死受害人后,是用自行车把死者“驮”到案发现场,投尸井中。

提供如下信息:

案发现场是:一片麦地中,用于浇地的农用机井,说明作案人对现场熟悉。

用自行车把尸体往麦地中“驮”,难度大。

田间小道,高低不平,再加上“驮”着尸体,。。。。。。

综上,作案现场,也就是说“第一现场”,应当距案发现场不远。

也就是说;死者、作案人之一,是附近村庄的人,也可能,二者皆是。

据此,确定排查范围:

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向四周扩散,逐户排查。

三天间,有几个“失踪人员”家属来辨认,第四天上午,邻村村主任领着张萃来辨认,距死者尸体还有几百米,张就开始哭了。

原来,死者是她的丈夫。

尸体已腐烂,相隔几百米,就开始哭,未近距离辨认,她凭什么认定死者是她的丈夫?

看来,受害人之死与她有关系。

侦查人员把他列为重大嫌疑。

她“哭”早了。
作者题外话:自知文采不好  故留古诗几句   望您开卷有益

德不孤  必有邻

道高龙虎伏   德重鬼神钦
第三节  破 案
第三节  破 案

她被传唤。

这时的她,知道自己失态了。

想尽办法应付。

这样的案子,侦查人员是不会放过任何破案线索的。

经突审,交代了伙同他人将其丈夫杀死的事实。

交代了第一现场。

案件告破。

假设张萃没有失态,和其他辨认人员一样,说不认识死者,会出现什么结果?

有如下可能:

一是最终无法确认死者身份,案件不了了之;

二是侦查人员通过其他渠道,知道了死者的真实身份,怀疑张翠说了假话。

又有两种可能:

承认作案事实或以尸体*、心情紧张等理由应付。

她“失态”之后,案件也会有不同的结果:

一是交代作案过程,交代同案犯,交代第一现场。。。。。。;

二是拒不交代,无从查出作案过程,无从查获同案犯,无从查找第一现场。。。。。。;

刑事案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这种重大、特大刑事案件。

案件破了,我写了一个“简报”,向有关单位、个人汇报。

记忆中,这好像是我从事公安工作写的最后一份材料。

我记得明天就要到法律顾问处报到了,今天还写了一份材料。。

案子按照正常程序,往下进行。

侦查阶段结束了,到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结束了,到审判阶段。
作者题外话:笑话一则

甲君络腮胡   乙君很羡慕

乙曰:你的胡子太多 太好 太有男子汉气质了

甲云:那是一定(??)的
第四节  委托律师(1)
第四节  委托律师

(1)

我到法律顾问处报到的日期是1994年4月25日。

直接成为专职律师。

从那天开始,告别了自己八年的公安工作生涯,告别了公安干警身份,心情很复杂。

两个单位,两种不同的工作环境。

公安局有点军事化管理的味道,相对严格、正规。

法律顾问处“自主化”多一点。

报到的第一天,就觉得“不是味”。

公安局派专人送我。

法律顾问处主任不在,一名副主任接待(严格的说碰上了)了我,却说不知道情况。

几句话后,“交接完毕”。

滚烫的热脸,碰上了冰屁股。

我找了一张空桌子,拿出一本书。

八个人在一间办公室。

再听说话:云山雾罩,天南地北。有律师、有当事人。

怎么来到这样的单位?

我坐在办公室里,那一天,再没说一句话。

我听、我想、我看。

一周后,虽未“随俗”,但也适应了。

更大的问题来了:案源。

没有案子办,没有事情干,急。

有个朋友打电话:同生啊,干律师了,很好,。。。。。。李律师的电话是多少?有个案子,想找他帮忙。

我愣。

其实,也不必愣,人家信不过,可以理解。

煎熬了两个月。

一天上午,我接了一个电话,约来两个人,男的,说是给他们的妹妹找辩护律师。

被告人就是张萃。

你猜我当时的心情。

为什么找我这个“小律师”,当时没问,办案过程中没问,案件办完了,一直没问。

有点是肯定的,这个案子为我的律师执业生涯开了一个好头。因为我的精彩辩护,结果当事人很满意,在我们全县影响很大。案源滚滚来,我忙忙碌碌干,年底统计,七个月,办了近七十起案件。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是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的。】
作者题外话:席间   诸君都说我头发好

吾曰:

若为女士   定长发披肩   达屁股  腰藏微型鼓风机  使发飘   稍撩帅哥鼻尖  。。。。。。
第四节  委托律师(2)
(2)

那一年,还接了这样一个案子:

一名政法干警,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两个罪名,家人委托我为其辩护。

目标:判缓刑。

两个罪名,又是政法干警,缓刑的难度很大。

详细查阅卷宗后,我有了信心。

因为,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这两个罪名都不构成。

关于受贿罪,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受贿罪的构成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的,当时卷宗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关于贪污罪,之所以不构成,是因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虽然能够证明钱、帐不符,但同时证明,被告人实际留下的钱,多于按账面记载应当留下的钱。

既然是贪污,应当“短”着钱,为什么“长”着钱呢?

很明显有问题。

按照被告人的说法,他的工资和小金库里的钱“混着”,多出的钱应当是他的工资。

为了更好的辩护,我专门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找知名教授请教。

我记得是晚上坐上火车,第二天一早到了中国政法大学传达室,联系到了教授。教授穿着拖鞋,拿着早餐,很客气的把我领到了他的宿舍。

我很感动。

交流了一个上午,我受益匪浅。

当天下午我赶回了家。

来回不到二十四小时。

经辩护,受贿罪不构成,只构成贪污罪,判了缓刑。

当事人及其家人很满意。

没有上诉。

我觉得很遗憾。

因为,如果坚持到底,很可能无罪。

被告人回家后,告诉我不上诉的原因:有人专门找他谈过话。

几年后,这名政法干警后悔了,想申诉。

【刑辩律师王同生警言:有的案子,是需要当事人坚持到底的,否则,律师也无可奈何。】
作者题外话:收一短信  说已留言 大喜  看   “晕”
第五节  庭前准备
第五节  庭前准备

当时,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没有颁布,律师是不能提前介入的,只有到了法院,也就是审判阶段,律师才可以介入。

刑事案件的审理是有严格期限的。

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法院立案,分到承办人,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事人亲属找律师,一系列的环节下来,离开庭没有多少时间了。

当事人亲属委托之后,我马上将辩护手续交到了法院。

只有将委托手续交到了相应办案单位后,律师才算是正式介入。

个别律师,有时一时疏忽,当事人亲属委托后,在手续提交到办案单位之前,就会见被告,这是不妥当的,甚至很危险。如果“凑巧”遇到“敏感因素”,会很麻烦的,切记。

通过详细查阅卷宗,发现:

一是整个卷宗中,相关证据的收集程序有问题;

二是受害人,也就是死者,有严重的过错。

三是作案工具没找到。

四是本案的侦破过程:被告人哭早了被怀疑突审交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是被告人的供述,“方便了”案件的侦破,这也是一个从轻情节。

关于这一点,我是再清楚不过了。

前面已经说过,案件侦破的时候,我还在公安机关从事秘书工作,负责相关材料收集、上报。

因为作案工具已经扔到了机井中,机井二十余米深,侦查人员用了多种办法,都没有打捞上来。

之后,我向办案人员“请教”。说出了我的辩护观点。

他提到关于受害人过错这一情节,卷宗材料中虽然有所体现,但是不很扎实。

我当然明白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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