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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4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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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政府依据的是商鞅和韩非提出的准则:立功者受奖,违法者受罚。另外,汉代皇帝还不时馈赠大量礼品,作为昭示皇帝施仁政和爱民的手段。因此诏令不时宣布向全国各地赏赐酒肉和金银。遇到灾荒时政府下令减税作为救济的手段,并且频繁发布大赦令,以致引起时人的批评,认为这样做有违初衷。②但是国家最主要的奖赏是爵号或贵族的等级,其等级秦代为十七等,汉朝为二十等。爵位的等级成为身份的标志,可以得到中国社会内部等级政治的品位以及某些物质特权的赏赐。只有最高一级的爵,即侯,才有世袭的封地;其他十九级爵位的价值则小得多。
朝廷通过下诏赐爵,通常是在诸如新帝登基、册封皇后或立储的重大时机,或者与自然灾害有关。③在这种重大时机,或向全国,或向某地,或向某些有特定名称的群体封赏一种爵号;由于向全部男性普遍分赏会引起反效果,几乎可以确信,这种封赏只能由受益户的一个男性成员得到。①连续几次受赐的人可在等级政治中升级,但不能超过第八等。较高的爵位(第九等以上)是个别封赏的,这种情况极少;它们一般只授给官僚阶层成员作为他们特殊贡献的酬报。由于设爵位是有意识地刺激人们为朝廷服务,因此有时甚至有人按公布的标准赢得或买到爵位——如作战英勇,向边境运送谷物,或直接用钱去买。
除侯以外,给较高爵位的赏赐还附有某种形式的土地占用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有较低爵位有关的特权包括犯罪后从轻处罚和免除税、役等;公元前123年作为紧急措施,专门设置了一系列的等级,受封者可以当文官。②为汉帝国做宣传的人多次宣称刘邦及其顾问的最初的成就之一是减轻了秦律刑法条款的严酷性与繁琐性。遗憾的是没有一部完整的秦律或汉律流传下来;但是对当时或接近当时的著作引用的片断进行的研究表明,尽管刘邦把法律简化为三条原则,但其实践仍多少是专断的,而且可能很严厉。从理论上讲,法律对全体人口有效;但事实上除了那些能行使爵位拥有者特殊权利的人外,社会上还有享有特权的集团。这些人大部分是官员或皇族成员,他们的特权地位有利于突出国家的显赫和文官的威望。在整个帝国,有官员们为了保护自己的亲信或铲除潜在的对手而专横行事的事例。
有各种各样的罪行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违反道德的罪行包括忤逆和弑母、咒骂皇帝、公开谋反;暴力罪,如抢劫或使用邪恶的魔法;滥用权力罪,如官员非法进入民宅或征召人力而无正当理由;藐视国家权威罪,如伪造诏令或窝藏罪犯以逃避审判。也有属于宗教性质的罪行,如冒犯皇家宗庙或陵寝,或对皇帝不敬。①税、役与对民众的控制
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土地税和人头税,对此本书另有专章论述。②一般说来,汉代的税率保持不变;结果国家总收入的明显的增长只能靠耕种更多的土地和把更多的户数列入人口登记簿册之中。
除之享有特权的人,所有23至56岁的壮丁每年都必须为国家服役一个月,郡、县和更低一级政府的官员管理着用这种方法组成的一伙人劳动。这批人用双手、牛车或船只运送诸如谷物和麻布等大宗商品;他们修筑宫室和衙门;他们开矿或运送国营工业生产的盐和铁;他们还修建道路、桥梁和水道。
征用的劳工开挖了一条意欲联结长安和黄河的水渠,以代替水流滞缓的渭河(公元前129—前128年);他们挖掘的别的沟渠是为了改进灌溉系统,以使京畿地区更能自给。征用的人修整黄河的堤坝,如在公元前109年以前的几年和公元前29年就进行了这种工程。公元前109年的一次,皇帝亲自过问这项工作,第二次由政府的水利专家领导进行,是一次高效率的、成功的范例。官员们首先在受黄河决口的影响而遭灾的地方分发救济物资,并集聚了500条船只疏散人口。当时通过运用熟练的技术把决口封住:他们拖来装满石块的大容器,把它们下放到决口处。大约一世纪以后,王景调查了黄河的问题,并使用征用的劳力修建了一系列水闸来调节水流。一篇碑文告诉我们后汉在公元63年在中国西部(今四川)难以通行的地区使用劳工修了一条道路和一条人工栈道的情况。①季节性的灾害如洪水、干旱和蝗虫总是一贯周而复始地困扰着中国,这无疑使许多想逃避灾害的人自发地迁移。我们已经论述过恰恰是因黄河的肆虐而产生的移民促使王莽倒台的一些事件。②但是移民有时还源于政府的命令或推动,这是为了防卫或更均匀地分配资源。有些提议的迁移是为了向边远地区移民或缓和人口过于稠密的状况;其他的迁移则由于面临外来的压力或侵略。汉朝建立初期,政府曾使用这种手段破坏那些威胁中央政府的效忠地方家族的感情。后汉时期有大量投降的非汉族部落民在中国境内定居,他们的存在在公元3世纪逐渐成为一个能扰乱王朝和社会安定的不利因素。③对经济的促进与控制
极而言之,秦朝和汉朝的政治家可以采取的态度有两种:他们或是主张采取深思熟虑的措施以鼓励物质生产,并驱使民众尽力使国家富强;或是把这种活动看作是对人类活动不正当的严重干涉,因为他们相信天意和宇宙的自然节律会使人世能符合人类利益而充分发展。但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并不总是截然不可调和的。
从整体上讲,武帝统治时期及以后时断时续地采取的积极政策均来自他的政治家的现实主义;而在王朝及行政软弱时,自由贸易的方针就居统治地位。王莽试图推行有秩序的原则,这在全国普遍的施政不力和社会不安定的状态下是很难成功的;在汉代最后50年,政府显然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或为社会提供安定与繁荣,这便促使当时的某些作者希望恢复“法家”的原则作为挽救国家免于毁灭的手段。①持这两种观点的政治家有相同的基本观点,即把农业当作中国最基本的生存手段,农业应该得到比商业、工业优先的地位。但是在实现这个目标方面,他们的意见则不同。现实主义者认为土地由私人企业开发最好,应该鼓励土地所有者通过开垦荒地,得到财富的新来源。这样做,国家的税收就会相应地增加,没有必要限制个人占地面积的大小;人口及人头税的收入也会相应地增长。
现实主义者还主张,铁器和盐的生产、制造和分配不应该成为个人财富的来源,为了国家利益,这些事业应该由国家直接管理;这样,它们的任何利润立刻就能充实国库。现实主义者看到了组织、调节和控制商品交换的必要性,因此他们铸造完全标准化的钱币(公元前112年),试图推行稳定价格和运输以及由官方调节市场的措施。最后,现实主义者还注意到因储藏大量谷物、布匹等易损坏的货物而造成的浪费,甚至认识到中亚诸社会的进出口贸易的价值。②对武帝时期这几方面政策的保守的批评家留恋过去限制土地占有以减少日益加剧的贫富悬殊现象的理想体制,因为他们希望确保使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取得生存的基本手段,即从土地上生产食品。但他们宁愿把矿藏交给私人自由开采,因为他们认为政府自己不应从事制造业,也不应通过指导民众从事这些末业而对他们施加压力。他们也不喜欢商人积累起大量私人财产,并提出歧视他们的措施以防止他们崛起。另外,保守派还不同意现实主义者关于与非汉族民族做买卖的观点。他们认为用中国的资源,即农民的劳动果实,去换取诸如玉石、毛织品或马匹等外国奢侈品是错误的,因为那些奢侈品并没有给大多数人物质生活的改善带来什么好处。
上述问题和其他许多问题在公元前81年那场著名的辩论中讨论过。①辩论的双方提出原则和权宜之计进行争论,并引证了过去的惯例和当前的实践。在这次事件中,主要的垄断事业在它们受到的尖刻的批评中幸存了下来,直到公元前44年起,它们才暂时停顿了3年。在后汉时期,这些垄断事业的经营并没有像以前那样有效率。直到公元前7年,政府才积极地限制土地占有的面积以及奴隶数字。但是相应的措施执行得不力,到了后汉中期,大地产的增长已成为有些郡的主要特征。贸易的经营是同中国军事力量与对外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出口商品的数量从公元前100年到公元150年有很大的变化,这与中国在邻国中威望的上升和下降有关。
① 《汉书》卷七四,第3135页。
② 关于汉代法典,见本书第9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页。
③ 关于残存诏令的书籍,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卷,第227页以下、245页以下。关于木简的不同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28页以下。关于诏令的形式,见大庭脩:《秦代法制史研究》(东京,1982年),第201—284页。文件的准备情况,见本书第2章《行政的任务》。
① 关于残存的几部分历法及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卷,第36页以下、138页注53,第2卷,第308页以下。关于数学和天文学方面的含意,见西文:《古代中国数学天文学中的宇宙和计算》,载《通报》,55:1—3(1969),第1—73页。关于与宇宙的联系,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伦敦,1974),第303页;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伦敦,1982),第61页。
② 关于对公元2年和742年之间中国人口统计数字的分析,见毕汉斯:《公元2年至742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第125—163页。部分郡、县的统计数字见本章《郡的主要行政单位》和《郡的下属单位》及本章注27。
① 这些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页。《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3页。表中括号里的数字是毕汉斯在《公元2年至742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第128页纠正的以百万为单位的数字。
② 关于颁布大赦令的时间表,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3(1960),第165—171页。关于下诏令赏赐物质或免税的情况,例如见《汉书》卷二,第85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4页以下);《汉书》卷四,第17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58页以下);《汉书》卷八,第257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34页)。关于大赦令,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25页以下。关于批评大赦过多以致不起效果的情况,见《汉书》卷八一,第3333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59页);《后汉书》卷四九,第1642页以下;《潜夫论》卷四(16),第173页。
③ 爵位的等级,见本书第1章、第2章;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该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的最详细的论述,见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第55页。
① 赐爵使家庭一个以上成员获益的观点,见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第252—262页。
② 公元前123年专门设置一系列军事爵位的等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29页。
① 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程序的详细论述,见本书第9章。
② 见本书第10章《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① 关于使用征用的劳工建筑或修水利的情况,见《汉书》卷六,第19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90页);《汉书》卷二九,第1679、1682页;《史记》卷二九,第1409、1412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26页以下、532页);《汉书》卷二九,第1688页(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91页)。碑文见王昶:《金石粹编》卷五,第12叶。
② 见本书第3章《王莽的统治》之末。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1卷,第145页。
③ 关于迁移,例如见《汉书》卷四三,第2125页;《汉书》卷五,第139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309—310页);斯旺:《粮食与货币》,第61页。好并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第209页以下、227页以下、239页以下。本书第6章《后汉与南匈奴》和《汉朝的移民尝试》。
① 如王符(约公元90—165年),崔寔(约生于公元110年)和仲长统(约生于公元180年),他们的情况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芮沃寿、芮玛丽编:《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第187—225页。又见本书第12章《整饬风纪的号召》。关于种种不同观点对实际问题的影响,见鲁惟一:《西汉经济协作的几个尝试》。
① 见本书第2章《存亡攸关的问题》;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91—112页。
第8章 后汉的制度
研究后汉制度最重要的史料是《后汉书》中的《百官志》。这部文献比《汉书》的《百官公卿表》更系统,更详细,内容也更丰富。从过去汉代作者所著关于官僚政治的全面记载的尚存残篇中又可以进一步找到材料。因此对后汉的制度知道得比前汉更完整,尽管二者的基本形式无疑是一样的。①前汉时期,确定官员身份的标准,从最顶端的头衔和俸禄均为10000石的官员开始,直到最底端的左史结束。自公元前23年以后,品级的数目为18个。太傅的品级最高。各级俸禄都比照这个理论上的品级,但与它并不直接构成比例。②① 基本的史料来源见于《后汉书》(志)卷二四至二八。中国的学者利用现已佚失的同时代的著作作了大量注释,从而大大地增加了基本材料,从王先谦的《后汉书集解》(长沙,1915,台北1955年再版)中可以最完整地看到这些注释。关于对本章论述的制度更详细的记述,见毕汉斯:《汉代的中兴》第4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51(1979);《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
② 俸禄的支付方法及印玺、绶带形式的相应区别,见布目潮沨:《半钱半谷论》,载《立命馆文学》,148(1967),第633—653页;本书第7章《文官职务》。
中央政府
太傅
前汉时期,太傅一职只设于该朝代初年和末年。后汉与此不同,终后汉一朝共任命了12位太傅。新皇帝登基以后不久就正式挑选一位受人尊敬的长者任太傅,但太傅通常在几年以后就会逝世,于是这位皇帝以后岁月的太傅一职就空缺下来。
太傅在所有官员里地位最高,他应该向皇帝进行道德指导。这种作用只是象征性的,因此后汉的前两位太傅实际上担任的是挂名的职务。随着公元75年第三位太傅上任,该职的特点有了变化。他及其后任负有监督尚书的职责,并从此领导一批相当大的官署。①三公
后汉始终保持公元前8年建立的制度,即正式任命品级相同的三位最高一级的职业官僚。他们称为“三公”:大司徒、大司马和大司空。公元51年改为司徒、太尉和司空。②当时去掉大司徒的“大”是有特殊意义的,它的前身在西汉称为“丞相”,在三公之中权势最大,是全体职业官僚的代言人。但在光武帝统治时期(公元25—57年)此官失势,以后从未恢复原来的地位。太尉逐渐成为三公之中权力最大的。
司徒掌握国家的财政预算。司徒府接受财政帐册并进行审核,这些帐册包括人口和耕地的登记册,每年年终由地方行政官员带到京师。司徒还持有官员的花名册,每年评价官员的表现,并给空缺举荐候选人。皇帝缺席时,司徒领导廷议,并把各种意见综合起来写成奏疏上报。
朝廷从公元前87年开始把大司马的官衔授给摄政者。③后汉并没恢复这种做法。头两位仅有的大司马是军事将领。随着公元51年大司马的头衔改为太尉,所有的任职者都是文官。
司空监管公共工程并考察各项工程负责官员的业绩。前汉不设司空。当时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最初是作为丞相的助手,随后有了自己的权力。他是帝国的主要监察官,监视所有官员的表现,包括内廷人员和正式官员,中央政府官员和地方行政机构官员。监视的目的是防止滥用权力。御史大夫一职在公元前8年的撤消(公元前1年再次设置),并不意味着监督的取消,而是分散了。从此官员的表现最终处于三公的三方面的监督之下。这样做虽然可能做到牵制和平衡,但也必定会导致官员权力一定程度的削弱。
三公除了有自己特定的职责外,还是皇帝的顾问,有事要与他们商量,或者他们自动提出有关一切政策事务的建议。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把三公描述为皇帝的内阁,他们既集体负责,又有重叠的职责。
三公的官署一般说用同一种方式组成。史料仅系统地描述了太尉的官署,①但是各官署的组织情况的差别无疑是很小的。三公各自有一名主要吏员(长史)协助。他们的官署划分为曹,每曹由多名吏员和助手任职。
九卿
品级仅低于三公的九卿领导着专门机构,有的机构十分庞大。九卿不是三公直接的下属人员,尽管三公要考察他们的政绩。
九卿的第一位是太常,他掌管国家的礼仪、占卜、皇家陵寝、星象和高等教育。①他有几位高级助手。太祝令是国家的祈祷师。太宰令有许多助手,他们为朝廷的祭祀活动准备、安排食品。太乐令于公元60年改为太予乐令,他指导宫廷表演和礼仪活动时的乐师和舞蹈人员。高庙令和世祖庙令负责为洛阳的两汉创立者守灵。②园令和食官令被指定管理后汉的每座皇陵。
太史令负责皇家天文台的天文星象方面的观察活动,其中最重要的天文台是灵台。③太史令编订每年的历法,确定吉日,记录吉凶之兆,监督占卜活动,负责尚书台中有前途的人必须通过的书写和阅读的测试,维修保养“明党”。太史令必须是一位多面手,因此一位太史令在公元132年发明世界上第一个地震仪就不足为奇了。④博士祭酒掌管太学,太学是帝国的高等学府,公元2世纪中叶有3万名学生在校学习。最后,从公元 159年以后任命了秘书监,他是帝国图书馆的馆长。
九卿的第二位是光禄勳。⑤他的职责是确保皇帝在本人居住的皇宫外面的安全。为此他掌管着五个单位。前三个称为三署,负责登记在京师见习的候补官员,这些人通称为郎。郎的工作是当皇帝在皇宫公开的场合和外出巡视时做皇帝的卫兵。郎由五官中郎将、左中朗将或右中郎将统带,归谁统带由隶属关系决定。
还有两个部门的成员也称为郎,但他们不是等待补缺的人,而仅仅是皇帝的禁卫。他们是骑兵。其中的一支部队由虎贲中郎将率领,另一支部队的成员征自中国的西北,由羽林中郎将指挥。
后汉取消了几个其职能与这五个单位重叠的机构。另一方面,奉车都尉和驸马都尉的权力也合并到官僚政府之中。它们在前汉时代曾是编外的头衔,到了后汉开始成为光禄勳属下的正式官职,同时分别授给三至五人。由于他们没有配有下属,所以除了战争时期,他们的位置都是虚职。在同一部门的另一个类似的虚职为骑都尉,同时有多达10人担任此职。
光禄勳的另一项职责是监视朝廷某些皇帝的顾问。他们是:光禄大夫,人数多达3人;中散大夫,多达20人;议郎多达50人。他们都不自发地进谏,只回答皇帝提出的问题。朝廷也派遣这些官员完成各种差事。另外还任命了多达30人的谏议大夫。他们应该监督皇帝的行为,有时监督总的官僚机器的活动,但没有办法知道他们有多大勇气履行自己的职责。
光禄勳还控制皇帝的谒者;谒者身负使命,被派往全国和国境之外,还协助安排礼仪方面的事务。在以上三方面任职的谒者的人数,在后汉时代从70名减至35名,并优先选用那些声音大、胡须浓的人。他们的顶头上司是谒者仆射。
九卿的第三位是卫尉。①光禄勳负责身处宫内室外的皇帝的安全,卫尉则负责统领宫外的禁军。权力的划分非常重要,其目的是防止个别官员完全控制皇帝的人身。
卫尉掌管的近3000名募兵分别由七名司马率领,他们驻守洛阳南面的四座门与北宫的三座门。卫兵们还在环绕着皇宫的城墙上巡逻,还可能在联结两宫的高出地面的隐蔽通道上巡逻。另一名下属是公车司马令。南北两皇宫都有公车门,门前备有专用车辆。那些因道德品行高尚或身怀绝艺而被召见的人乘坐这些车辆来到京都。奏章也在这两个门接受。
左都侯和右都侯是后汉新增设的官职,他们可能取代了前汉的旅贲令。左、右都侯指挥在两宫里巡逻并执行朝廷逮捕令的剑戟士。
九卿的第四位是太仆。①他掌管饲养军队和皇帝使用的马匹,并负责御马厩和马车房。牧场最初位于西北地区,但从公元112年起,部分牧场被四川和云南的五个新牧场取代。
俭朴的后汉开国皇帝大幅度削减了马厩和马车房的数量。最初只任命了一名主管马厩的未央厩令,一名主管马车房的车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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