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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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鄣木渲啤⑵阶挤ê腿旧ひ铡=鞔蠼掣涸鹦藿ü詈突实哿昴故挛瘢栌诠115年的水衡都尉,管理有名的上林苑。两年后,国家禁止地方上铸钱,铸钱就完全由所谓上林三官执行;这表明,在前汉时期,水衡都尉所属的一些机构执行国家的铸币工作。③郡县设有多种的官办制造业机构。在10个郡县里设有称之为工官的工场。这些工官一般地为地方的武库制造兵器,但在广汉郡和成都则不然,而是制造金、银、漆器。有些漆器现在还存在,上面刻有产地地名。在山东的临淄和陈留郡的襄邑两地,设有为宫廷制造华丽的丝织品和锦缎的官署——服官。临淄的三服官,每个拥有几千名工人。桂阳郡的“金官”铸造黄金,丹阳郡的铜官负责开矿和铸铜(除去铸钱之外)。铜官数量相对地少,这表明那时铁器的使用增多,而对铜器的需要日少。庐江郡(安徽)有一个船厂——楼船官建造战船。①除去这些机构之外,公元前119年政府又设立了盐铁生产的官署,以实行国家的盐铁专卖政策。在48个地方设立铁官,在36个地方设立盐官,这些地方大多是原料产地;显然,在那些没有铁矿的地方设立小铁官是为了重新利用废铁。铸铁场由国家直接控制,并以制造农具为主。另一方面,盐场则为私营,产品由政府专卖。盐铁官署可能隶属于大司农,而工官、服官、铜官则由少府控制。②这些国营事业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官奴隶,如那些技术熟练,能制造代田法采用的新农具的人;一年一个月为政府无偿劳动的民工;出于某种原因判处服一至四年苦役的罪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的熟练的专业工匠。国营事业的规模,从临淄的从事织造的工官拥有几千名工匠一事可以表明,这些人的年工资据说需要几亿钱。制造金银器皿的两个工官中的每一工官拥有工匠的工资总额相比之下一年仅500万。③如果所有的国营制造业的规模都差不多的话,那么只以少府所属机构的年预算而论,支出一定是非常巨大的,可能占少府每年支出总额中的一个很大比例。有鉴于此,就对元帝(公元前49—前33年)、成帝(公元前33—前7年)时期大臣们为了经济上的利益而要求废除或削减国营制造业之举,感到不足怪了。
虽然有这些反对的意见,但国营制造业一直延续到后汉,即使在规模上作了改组和削减,这是由于有些货物从平民那里征用或购买,而不再自己制造。一些遗物证明,尚方、织室、工官等至少还在发挥它们以前的作用。盐铁官署曾在公元前44年随着专卖政策的废止而撤销,但在公元前41年就恢复了,并延续到王莽时期(公元9—23年)之末。后汉时期,盐铁业由郡县而不由大司农控制,但对盐铁专卖是维持还是废止没有前后一贯的政策。
在前汉的前半期,最有势力的私营制造商是从事冶铁的人,《史记·货殖列传》中首先提到的就是这些人。以下情况值得注意,这些冶铁业者例如蜀的卓氏、程氏,宛的孔氏,鲁的曹丙氏,他们的祖先都已经是东北兴旺的冶铁业者。①秦统一天下后,这些人被强迫迁徙到蜀(四川)和宛(河南),在那里,他们再度开始他们的行业,这清楚地表明原来集中在东北的汉代的冶铁业是怎样发展到其他地方的。
前汉初期的另一个大规模私营工业是制盐,中国的盐主要来源有四:海盐,特别是产于山东半岛北部海岸和长江口南部的;湖盐,产自现在山西省南部的一个盐湖;岩盐,产自北方边界沙漠地带;井盐,取自蜀地的盐井。由于原盐的产地有限,所以容易为制盐者所垄断和取得厚利。汉朝初年,一个宗室吴王刘濞,就以制盐积累财富,足以和帝国的朝廷匹敌。②取得原盐和煮盐的燃料,需要一支庞大的劳动力,据说一个制盐户为此而拥有1000名流民。这类流民,据《盐铁论》说不都是直接归国家管辖。50000439_0624_0①冶铁煮盐户又以盐铁贸易所获得的利润投入土地,变成了大地主,统治大量的农民。武帝时期建立的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一个直接反应。国家的目的不仅在于以这个方法把两个获利最大的产业收入引向国库,而且还在于防止农民脱离农业本职和盐铁商人发展成拥有大量依附农民的势族,从而损害当局的利益。
这个新政策实际上并没有使得盐铁商人立即衰落,因为他们之中的大部分人干脆被新的盐铁机构所任用,如专卖政策的主要推行者桑弘羊,他本人就出身于商人家庭。可是他们以前的利润现在大部分为国家所吸取,并且失去了他们的独立性。专卖政策继续执行到武帝以后,虽然有《盐铁论》所记录的那样反对意见,而且可能最终导致了像宛的孔氏、蜀的程氏那样的以前百万富商的衰落。专卖政策在公元前44至前41年曾暂时中止;到了后汉,很多的盐铁制造业又改由私人经营,但就我们所知,后汉没有产生可以与前汉早期富商相比的百万产业富商。
虽然实际上没有私人盐铁业以外的其他产业的资料,但可以推测,《史记·货殖列传》所列的行业的贸易很兴旺。其中酿酒业显然可以获取厚利,并且是大规模地经营。公元前98年,武帝颁令实行酒的专卖政策,但酿酒这个行业本身几乎不可能控制,所以这个政策在公元前81年国家专卖政策的论战之前就夭折了。另一个重要的私人制造业是纺织。宣帝时(公元前74—前49年在位)一个大官张安世的妻子据说雇有700个熟练的家务奴隶进行纺织,②而齐的丝织品为全国人所服用,如衣帽带鞋等。当武帝的均输制开始颁布时,结果首都收到了几百万匹帛,这大概表明有大量的私人生产的纺织品在各城市流通。
尽管有以上的事实,而且据李悝的示范预算表明,在战国时期衣服已成为购买的商品,但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手工纺织和农业已彼此完全脱离,所有的农民都买衣服穿而不自己制造。有力的反证是三国时代的税制(它要求农民交纳丝麻作为部分的税额)和初唐的称为“租庸调”的税制。这两种税制都以农业和纺织在本质上不可分割,而生产纺织品是农妇的天职这一前提为基础。①币制的变革②
城市、商业和制造业在很大程度上赖以发展的币制开始于战国时期,当时不同国家铸币的形式、大小和重量各不相同。有些货币是各国的统治者们铸造的,有些是各城市的商人们铸造的。由政府统一铸币是在秦统一天下之后,当时皇帝下令铸造所谓半两钱。它是一种圆形的青铜钱,中间有一个方孔,如它的名称所表示,每一个钱重12铢或半两(7。5克),半两二字铸在钱的表面。此后,典型的中国铜钱就是这种样式。
汉初,高祖废止政府独自铸钱而使私人铸钱合法化,这可能是由于秦末天下大乱,铜钱短缺,因此必须赶快铸钱以使货物流通。于是大规模的铸钱之风兴起,但这些钱大都小而轻,即众所周知的榆荚钱。虽然这种钱和半两钱形状相同并铸有半两的字样,但仅重约1。5克(或甚至轻到0。2克),和以前7。5克的铜钱相差悬殊。
吕后当朝时期的公元前186年,汉政府初次实行自己铸钱,同时明令禁止民间私铸。这种新钱虽然仍称半两,但实际上重八铢(5。7克)。四年后,废止半两的面额,而起用五分钱,该钱重二铢四累(1。5克),等于真正半两钱(7。5克)的1/5,少于以前八铢半两钱的1/3。这种五分钱几乎和榆荚钱一样的小,这表明民间仍在私铸榆荚钱,而政府不得不和它一致。这种轻钱的流通引起了通货膨胀,一直延续到文帝时期(公元前180—前157年)。
公元前175年,政府再次允许私铸,但附加一些限制。虽然仍称半两,而私铸币实重四铢或1/6两(2。6克),并且铜锡合铸。对用铅铁混铸或改变重量者在法律上予以严惩,以期遏止轻钱的流通。有几条史料记载了和政府同时铸钱的私铸:文帝和景帝时期(公元前157—前141年),上面提到的吴王刘濞以铸铜和铸钱的方法来增大他已有的可观的财富;文帝的宠臣邓通,也在赐给他的蜀的严道铜矿铸铜和铸钱。①四铢钱作为法定货币在以后通行了50年左右,直到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同时在公元前144年间,政府再次专控铸钱,私铸成为处死的大罪。
在整个这一时期,伪钱大量增加,由于货币的表面价值和实际重量的不一致,更使事态恶化。普遍的作法是取钱的边缘制造假钱。公元前120年,废止四铢钱改用三铢钱(1。9克),并刻上实际重量而不用虚假的半两字样,这种假半两钱这时不再使用。②就在同时,又创制了一些新的高面值货币。一种是钞票,是用白鹿皮作的,边缘饰有花纹,面值40万铜钱,但实际上它只是一个货币象征,用来征集岁入。③其它三种是银锡合铸,面值分别为3000、500和300钱;但它们的重量都不到八两(120克)。伪造这些新货币中的任何一种都处以死刑。这个禁令虽然严厉执行,但却没有生效。
一年以后,又废止三铢钱改用五铢钱(3。25克),重量也和面价相符,这是中国的标准铜钱,沿用到唐初。汉代铸钱,起初由中央政府和郡同铸,使钱的周边隆起以防止取铜。不幸的是各郡铸的五铢钱质量不好而且分量轻,伪造五铢钱和银币的事连续发生。为了尽量控制这种局势,政府在首都铸造一种红边铜钱(赤仄钱),官定价值为五个五铢钱。①交纳赋税必须用这种钱,但在私人商业中滥用它的情况也很多。随着银钱的成色大幅度降低,因此这种钱不久就废止了。
由于以上的情况,公元前113年,由隶属于水衡都尉的上林三官专管铸币,水衡都尉和少府共同负责皇帝宫廷的财政。三官这时成为帝国的唯一铸币机构,并负责选矿、运铜石以及实际铸造。各郡铸造的所有铜钱都运往中央,以便进行溶化和重铸。新铸的铜钱质地良好,伪造困难,并因伪造者缺乏良好的设备而无利可图。
这样,铸钱和以此获利成为朝廷的独有特权。铸币制度从公元前113年到前汉末,一直保持稳定。从公元前118年到大约公元1至5年这一阶段,铸造的五铢钱总额超过280亿,假定年均铸量为2。2亿左右或22万贯(一贯1000钱)。总额只略少于盛唐时期(公元742—755年的天宝年间,一年是32。7万贯),但比宋代少很多(如1045年是300万贯,1080年是586万贯)。①看到公元前1世纪时铸造了这么多的铜钱是令人吃惊的,并且使人认识到,商业和手工业的巨大发展受它的影响有多大。
王莽在币制上也如在其他事情上一样,也打算表明他追随古代先例,恢复过去的一个理想模式,以引用意识形态的理由来支持他试图对前汉整个币制的大改革。②公元7年,他在五铢钱之外又通行三种新的货币,即大钱,重12铢(7。6克);刀钱(契刀);镶金刀(错刀);价值分别为50、500、5000——五铢钱。公元9年,即他作了皇帝后的一年,除了大钱之外废除了所有的面值,提出了一个新的远为复杂的货币系统。除去用金银、龟壳、贝壳作为流通货币之外,又添了两种形式不同的青铜货币,即钱和布。钱有五等,其次序是从重一铢的小钱到重九铢的壮钱,和以前的大钱一并通行。布是一种铲形的钱,③按其大小、轻重分为十等。
关于这种复杂的、名目繁多的28种单位的通货,都有历史的先例可查,而不论引得是否恰当;总的说来,一个共同的问题是面值和实际重量的不符。这种币制被证实完全行不通而逐渐废止,唯一留下来的是小钱和大钱(其值是小钱的50倍)。公元14年,这些货币又被两种新货币所代替,即货泉(一种圆形铜钱,有一个孔,重五铢即3。25克)和货布;后者只比前者重五倍,但它的官定价值却是前者的25倍。
对破坏新币制的惩罚是严厉的。伪造者处死刑,收藏非法定的货币或批评新币制者处流刑。但是犯者太多,最后法律规定犯者仅被判为官奴隶或罚作苦工。又据连坐的原则,犯者的邻居也受到与犯者相同的惩罚。由于这些匆促、激烈的改革而引起的混乱,烦恼和丧失信心,显然在相当的程度上导致了王莽的灭亡。
甚至到了王莽灭亡以后,币制还是相当紊乱,麻、丝、谷物与现行的货币一同使用。在四川建立短命王国的公孙述(公元24—26年),有一段时间曾铸造铁钱。①天下重新统一后不久,秩序恢复,后汉政府于公元40年决定再度使用前汉时期的5铢钱。首先提出这个建议的是光武帝的一个将军马援,但因大臣们的反对而被拖延。对铸币的社会效果显然仍存在着不安和感到无把握。但马援的建议被证明是对的,于是继续铸造五铢钱直到后汉末。这次铸钱完全由大司农掌握,而不是由经管皇室财政的机构负责。汉代常提到黄金,但除去王莽之外从来没有用它作过通行的货币。可是常用它作计值的单位。黄金的基本单位是一斤(16两或384铢,245克),价值铜钱一万。常用这些单位来计算珍贵的财产;例如前汉时期的富裕之家据说是有10斤金或10万钱。虽然黄金被作为礼物由皇帝赐给他的宠臣和大臣,但它是被用作宝物和保值的手段,而不是用于经济交易。②后汉以银代替黄金进行高价的交易,而且政府似乎铸造了标准银锭。
汉代的物价常用货币来表现,因此为了征税,货币是土地、房屋、车马等的价值。这样,就存在一个价格结构以决定各种不同货物的相对价值。这可从《史记·货殖列传》所举出的一系列货物清楚地看出,它表明为了取得一定的利益所必须卖出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①进一步说明相对价值的材料,可以在多半为征税而制定的一些财产估值的断简残篇中看到。②价格结构不仅因时因地而不同,而且依据战争和丰歉引起的供需的波动而变化。特别是日常的必需品,如粮食。在秦亡以后的动乱时期,一石(20公升)粮食的价格高达100万钱,而在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年)的和平时期则低到10钱左右,在宣帝(公元前74—前49年)的丰收时期低到五钱。紧接的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发生了灾荒,粮价又上升到500钱。在中央和外地的各郡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价,一个奴隶的价格在1。2万钱和2万钱之间,这取决于年龄、性别、技术熟练程度等的不同,但在哀帝时期(公元前7—前1年),限制土地和奴隶数量的法令颁布后,奴隶的价格暴跌。因此很难指明汉代货物的正常价格。但从上面提到的《史记》所举一系列货物看来,可以推测出前汉初期的1石粮食的平均价格是120钱左右。前汉后半期看来是接近100钱,而且在后汉初年还保持着同样的价格。③① 有一些人口数字是根据户数计算出来的,《汉书》中没有。见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112页以下。
② 毕汉斯:《东汉的洛阳城》,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48(1976),第19—20页。
③ 见上面第3章《京都》。
① 见《汉书》卷一下,第64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18页);《汉书》卷二,第88—90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1卷,第179—183页)。
② 这些数字和论断,大部分来自王仲殊在1957—1958年的研究。对长安城规划的最近研究,见古贺登:《汉代长安城的建设计划:以与阡陌、县乡制度的关系为中心》,载《东洋史研究》,31:2(1972),第28—60页,《汉长安城和阡陌、县乡、亨里制度》(东京,1980);斯蒂芬·霍塔林:《汉长安的城墙》,载《通报》,64:1—3(1978),第1—46页。后者是对王仲殊的论断的批评和改正,说明那时世界上最大的有墙城市长安,是按方格的体系布局的,每一格500步(690米)。城区估计为33。5平方公里(8200英亩),长安是由160个里和4个大小不同的宫殿禁区组成的。见上面第2章,地图4。
③ 见王仲殊:《中国古代都城制概况》,收于西嵨定生编:《奈良、平安的都城和长安》(东京,1983)。
① 关于洛阳的城市,见毕汉斯:《东汉的洛阳》,第58—59页。
② 详见下文。
③ 见《汉书》卷三八,第2000页。这些可疑的完整数字是用以作为专门抗辩的一部分,所以只能看作是一种浮夸的说明,而不表示精确的价值。应该记住的是,对关于临淄居民有10万户之说(《史记》卷六十,第2115页)也应持保留态度。
④ 见《史记》卷一二九;《汉书》卷九一。英译文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05—464页。
① 见张晏(公元3或4世纪)注,《汉书》卷六,第205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108页)。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113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66页)。
③ 《汉书》卷二四上,第113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62页以下)。关于这一段文学的校勘,见加藤繁:《史记平准书、汉书食货志译注》(东京,1942),第143页。
① 《史记》卷一二九,第3281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62页)。
② 《史记》卷一二九,第3274页;《汉书》卷九一,第3686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31页以下)。这一段文字说明每一种货物达到20万钱标准收入所需的交易或生产数量。
① 关于丝绸贸易的实际意义,有一系列的看法。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和扩张:中夷经济关系结构研究》(伯克利,1967);鲁惟一:《香料和丝绸:公元头7个世纪的世界贸易概观》,载《皇家亚洲学会会刊》,1971。2,第166—179页;何四维:《汉代丝绸贸易考》,收于《戴密微纪念文集》(巴黎,1974)第2卷,第117—136页;曼弗雷德·拉斯克:《罗马与东方贸易的新研究》,收于《罗马帝国的兴衰,罗马历史与文化之镜的新研究》Ⅱ, 9(柏林、纽约, 1978),第2部分,第604—1361页;上面第6章。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一篇),第4页;盖尔:《盐铁论》(1931),第9—11页。
② 见《后汉书》卷四九,第1646页以下。
① 李悝的年代大约在公元前400年,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25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41—142页)。
② 渡边卓:《墨家集团及其思想》,载《史学杂志》,70:10(1964),第1—34页;70:11(1964),第40—74页。
③ 这些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卷十九上,第731—735页。
① 这些地方上机构的详细情况,见《汉书·地理志》各郡县下;如广汉郡的工官见《汉书》卷二八上,第1597页。
② 关于盐铁收入从少府转归大司农的情况,见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49—50页。
③ 使用这些数字时应该注意,因为这是来自贡禹在大约公元前48年提出的关于经济政策问题的论战性的自白书。见《汉书》卷七二,第3070页。
① 见《史记》卷一二九,第3277页以下;《汉书》卷九一,第3690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452页以下)。
② 见《史记》卷一○六,第2822页。
① 见《盐铁论》卷一(第六篇),第42页(盖尔译:《盐铁论》,第35页)。
② 见《汉书》卷五九,第2652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265页)。
① 汉代农户在衣服方面的自给自足这一复杂问题,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70页以下。
② 关于铸币方面采用的变革,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77页以下和382—383页的图表;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麻省,1952),第20页以下。
① 刘濞,见前文和《史记》卷一○六,第2822页。邓通的情况,见《史记》卷一二五,第3192页。这两人在《史记》卷三十,第1419页上并列;又见《汉书》卷二四下,第115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40页)。
② 关于这个决定的时期的讨论,见加藤繁:《三铢钱铸造年份考》,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195—207页。
③ 有关使用鹿皮事,见《史记》卷三十,第1426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64页以下);《汉书》卷六,第178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64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3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68页);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第51页。后者的看法是:白鹿皮从来就没有打算流通,因而不能认为是货币。
① 《史记》卷三十,第1434页(沙畹:《史记译注》第3卷,第584页);《汉书》卷二四下,第1169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91页)。如淳(公元221—265年时人)解释说:“以赤铜为其郭也”。《史记》、《汉书》都说:“其后二岁,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但如淳说:“不知作法云何也”。
① 汉代铸钱的数额,见《汉书》卷二四下,第1177页(斯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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