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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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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书”一词的字面看,这些法律主要是刑事性质的。并非所有国家都颁布过这些法律,这些法律也不是同样地施行于各阶层的人民。但是,它们的出现,与其他行政变化一起,在创建一个官僚帝国的逐渐加快的过程中是很重要的。主张朝这个方向变革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后世称之为法家,而秦全心全意地采纳这些思想和方法的行动无疑是它能够从诸侯国向帝国发展的主要原因。①农业关系的变化
在周初的几个世纪中,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显然作为依附者(以家庭为单位)依附于他们为封建主耕种的土地上。这种土地使用制是一种被描述为井田制的理想化的形式,它几乎可以肯定是存在的,虽然现代学者几乎对它的实施的所有方面提出疑问。实际上,它不可能符合孟子(约公元前372—约前289年)及其他周末和汉代学者所总结成的几何图形。根据这些人的理想化的记述,每一块称之为井的大方块土地,象棋盘那样分成九小块土地,其中八块分别由占用它们的家庭为自己的需要耕种。中央的第九块由八家共同耕种,以便向封建主提供用益权的物品。
井田制一直是许多后来的作者带着浓厚感情来对待的一个题目,他们怀旧地追忆在更早和更单纯的时代中共同生活的种种想象的美德。但是,作为一个真正实行的制度,除非封建主代理人施加压力,它几乎不可能给耕作者提供刺激,以推动他们提高超过最低需要的产量。另一方面,封建主有一定的义务供应依附者的衣食,或者保护他们及其家庭。
但是,据史籍记载,公元前594年从鲁国开始的新的税制已在几个国家纷纷出笼。虽然记载的条目简略而令人不解,但一般地说,新税似乎基本上包括农民的实物支付,以代替原来的个人劳役。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支付可能直接缴给该国的中央政府而不是给种植者依附的封建主,这样就造成了封建主和依附者之间传统关系的逐步解体。由于各国越来越多地耕种原来的荒地(这些地不在传统的分封制领地以内),这种解体加快了。
有人争辩说,作为半独立耕作者的农民的这种新自由可能鼓励他们更勤奋地劳动,从而有助于提高所假设的晚周的农业产量。但是新的自由又迫使农民完全负责他们自己的需要,而得不到封建主原来提供的保护。到了周代的最后一个世纪,土地的买卖已经变得很普遍;结果富人获取大量土地,而农民则再次沦为佃户或作为农业劳动者而被人雇佣。如果有贫富差距,那么从晚周而至秦汉差距已经扩大而不是缩小了。但是史料的缺乏和含糊不清往往只能使以上的概括成为一种猜测。
权力关系的变化
不应假设,那些在晚周行使政治权力或为自己购地的人一定是在周初曾经统治诸侯国或拥有地产的贵族的后裔。相反,变化的动力在最高的政治阶层导致了越来越厉害的社会变动。许多旧的贵族门第衰败或消失,而被一些出身微贱的人所代替,这些人血统上与最高层的家族没有直接关系。
这些青云直上的人大部分可能来自称为士的低层边缘的贵族;这些人有良好的出身,但没有贵族的爵位,他们充当武士、官吏、国家政府和贵族家庭的监管者,或者靠土地为生,有时他们自己也种地。许绰云根据对春秋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516人及战国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713人所作的统计研究,发现后一个时期出身微贱的人的百分比两倍于前一个时期:春秋时期为26%,战国时期为55%。①约在最后一个世纪,社会出身不明的人的队伍由于平民出身的人(如商人)——他们的财富能使他们取得土地和权力——的加入而进一步扩大。一个新的地主和官吏阶级以这种种方式,到战国后期已经形成,它是整个中华帝国史中一直作为统治精英的学者绅士阶级的鼻祖。
工商业的变化
晚周时期工商业无疑有了相当的发展,虽然象其他许多情况那样,无法精确地估量所发生的情况。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在不同的国家出现了不同的、有固定价值的金属货币,在公元前5和4世纪更是如此。(据说秦的通货最早在公元前336年发行。)这类钱币显然便于商业交易,虽然某些象谷物和布那样的商品,特别在大宗交易中继续用作交换媒介。商业的发展当然有助于城市的成长,并且还出现了工业按地点进行专业化的趋势。《史记》和其他史籍还记载了几个著名的商人,首先是孔子的弟子子贡,直至秦统一全国之前不久的丞相吕不韦。大商人不经营主要商品,它们量大,容易坏,只有在短缺时才有利可图;他们宁愿集中经营奢侈品或者通山泽之利。政府并不象集散主要商品那样直接关心这些商品。
思想变化
从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起,周代的最后三个世纪出现了成体系的思辨思想,它主要体现在六七个思想学派中,但别的不容易归于任何学派的个别思想家也表现出这种思想。这些学派和思想家可能主要来自正在兴起的士的阶级,他们的讨论和著作不可避免地集中在这个时代有力的变革使之成为如此紧迫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上。为了方便,这一章将使用儒家、法家和道家等名称来称呼这些思想结构,虽然通常被贴上这类标签的周代思想家可能并不象汉代的学者那样觉得他们属于最早由汉代学者划分的各具特色的那些独立“学派”。
在许多新的思想倾向(经常发现表现于一个以上的“学派”)中,这里只能列出很少的几个:(1)倾向于放弃关于天地运行的超自然的和神话的旧解释,而代之以非人格化的力量和趋势(如道、阴阳、五行)作出的解释。(2)至少在理论上强调统治者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即高贵的出身再辅之以合格的智能和道德,从而使他能当之无愧地承担十分重要的统治任务。(3)但是由于统治权在正常的情况下是世袭的,于是相应地强调训练一个受教育的非世袭官吏阶级,以充当统治者的顾问。这一强调标志着断然背离了任职只取决于良好的出身这一传统的观点,同时朝着根据竞争性的考试吸收官员的中华帝国文官制度的方向发展。(4)强调社会和谐的理想,虽然这种和谐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换句话说,这一强调的基础是,每个人准备接受他在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中的特定地位,尽其最大的努力履行与那个地位有关的社会职责。(5)强调大一统,它不但包括政治的统一,也包括思想意识和文化的统一,同时它也为和平、好政府和社会福利提供一个必不可少的基础。
最后一个主题所暗示的种种内容可以追溯到周初时代,这在政治上表现为普天之下不能有二主的思想。(它实际上是整个中国历史中压倒一切的主题。)在晚周时期,它构成了与前面《政治变化》一节中讨论的那个朝中央集权发展的政治运动相对应的思想。这样,它给这个时代的统治者、政治家和将军们提供了有力的意识形态根据,以便进行最后导致形成帝国的日益加剧的军事斗争。
① 为了便于提及周代后期的几个世纪,对时间有不同的划分法,但有时并无历史意义。这样,公元前721至前481年被描述为“春秋”时期,因为编年史《春秋》正好叙述这段时期。同样,战国之称来源于《战国策》,此书的范围并没有精确标明的时期。公元前403至前221年的分期正好结束于公元前221年第一个统一的帝国形成之时,选用公元前403年为这一分期的开始而不用其他各种可能的年份,是因为这样便于明显地突出那一年发生的晋国分成韩、魏、赵这一有高度重要意义的大事(关于韩国,见注37)。
① 关于毛泽东去世前中国人的观点,见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载《红旗》,1972。7,第56—62页(又载《考古》,1972。5,第2—7页)。英译《中国历史的分期》见《中国的历史研究》,6:4(1973),第3—15页。在此文中,郭沫若认为奴隶制向封建主义的过渡大致与春秋向战国时期的过渡一致。但后来,他——或者至少在他指导下写作的学者——变得更加明确了:他或他们写道,中国的奴隶制时代结束于公元前476年。见郭沫若编:《中国史稿》(北京:1976),第1册第399页。关于苏联的观点,见吉尔伯特·罗兹曼:《苏联对中国社会史的再解释》,载《亚洲研究杂志》, 34:1(1974),第64页;又见E。斯图尔特·柯尔比:《俄国的中国研究:苏联中国学的进展和问题》(伦敦,1975),第60—65页。
② 这些变化和类似的变化,在许绰云的《变迁中的古代中国:公元前722—前222年社会变动的分析》(斯坦福,1965)中有详尽得多的论述,但排列略有不同。
① 关于这一文献,见范德伦:《古代中国的编年史和史学思想的发展》,载比斯利、浦立本合编:《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学家》(伦敦,1961),第26—27页。关于中国的冶炼术,见杨宽:《中国古代冶炼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上海,1956);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1958)。
② 关于拖拉犁,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普林斯顿,1975),第230—231页。关于春秋和战国时期的技术进步和农业发展,见本书第10章。
① 许绰云:《变迁中的古代中国》,第56页表5,第64页表6。
① 关于更展开的讨论,见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从李斯(公元前280?—前208年)的一生研究秦朝》(莱顿,1938),第133—143页、第238—246页。关于县起源于楚而不是起源于秦的论题,见顾立雅:《中国官僚政治的开始县的起源》,载他所作:《什么是道教?及中国文化史的其他研究论文》(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121—159页。
① 关于一个相反的观点,即认为远在公元前536年的法典之前,周初期已知道并广泛地施行成文法典,见顾立雅:《周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载孔杰荣、伦德尔·爱德华兹和陈张富美合编:《中国法律传统论文集》(普林斯顿,1980),第26—55页,特别是第28—37页;又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源》,第1卷《西周帝国》(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161—168页。但是,引证的证据似乎是零碎、含糊和不明确的。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成文法在更早以前的确存在,它们事实上不可能安排成有条理的和前后一致的整体;还可疑的是,它们是否象公元前536年的法律采用的方式那样,真正地向人民普遍宣传过。
秦国:最初的几个世纪(公元前897?—前361年)
传说中的统治者颛顼(据说生活于公元前的第三个千年)有一孙女,她在织布时吞了在她附近的一枚玄鸟卵。她因此怀孕并生一子,其子的后裔中包括辅助传说中的统治者舜和禹的一批人。这就是秦王室和旁系的赵王室(它统治中国西北毗邻秦国的赵国)的神话中的起源。①但是,对那些对神话不感兴趣的人来说,秦的真实的史事始于非子,此人是一个小酋长和高明的牧马人,在公元前897年(按传统的年表),他得到周王赐给的一小块封地(附庸),这样就可以为周王室牧养马匹;此后不久,他的后裔得到了公的称号。②这个称为秦的附庸位于今甘肃省的天水,在今西安市(陕西)之西渭水上游约190英里之处。后来,几次迁都使秦越来越东移,主要的几次迁移发生在公元前677年,那一年在雍(今陕西凤翔,约在西安西北偏西约90英里)建立了新都,公元前350年终于又迁往咸阳(西安西北约12英里)。本章不打算系统地提供公元前361年(那一年改革者商鞅来秦)以前的大事记,而只涉及少数几个突出的特征。
秦初期的几个统治者把大部分精力专门放在与称为戎的“野蛮人”的军事斗争方面,戎生活在西方和北方,在公元前822年杀死了秦的一个统治者。但在公元前623年秦的二次大胜后,随着秦日趋强大和日益卷进诸夏内部的战争和阴谋,关于戎的材料就变得很少了。戎对秦的最后一次进攻见于史籍关于公元前430年的记载中,一个世纪后,在公元前315年,秦攻占了戎的二十五座城邑,这说明那时,这个一度以游牧为生的民族,至少有一部分人已经定居了。
毫无疑问,秦的统治者和人民在文化上——很可能还在种族上——深受其邻近部落的影响。在秦的整个历史中,秦曾以野蛮和“非诸夏”之国而闻名。公元前266年,毗邻的魏国的某贵族向魏王惊呼道:“秦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不识礼义德行。”①秦帝国的未来丞相李斯在公元前237年向未来的秦始皇上疏:“夫击甕叩缶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者,真秦之声也。”②《史记》卷五中有几条记载说明,秦逐渐采用了其他国家的制度和礼仪。公元前753年秦政府开始专设史官纪事。在公元前676年,秦采用了称之为伏的夏祭和节日,前326年,它又采用了称为腊的更为重要的冬祭(它在整个汉代仍然是主要的新年节日)。
有两个其价值尚模糊不清的文化贡献与殉葬有关。在商代,杀人为死亡的显贵殉葬的做法在华夏文化区已普遍实行,并且持续到周代后期,当时出现了以陶俑或木俑代替受害的真人的动向。到汉代,用真人殉葬的做法已在中国本土消失。③公元前678年秦武公死时,据记载,“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公元前621年秦穆公死,史籍记载从死者177人,这是已知的最大数字。①公元前384年,这种做法在秦正式被禁止,这可能是因为这时人道主义的思想有了发展。但在公元前210年秦始皇死时,他的许多妃子连同营造他陵墓的许多劳工随葬,以防止他陵墓的秘密被泄露出去。
另一种显然是秦从其东邻借鉴而举行的人祭,它只见于关于公元前417年的记载中。据记载,〔秦〕公主“首次”嫁〔黄〕河为妻。这段记载反映了邻国魏国每年选美女给称为河伯的黄河之神当妻子的习俗。美女穿着结婚的华丽服饰,被放在类似喜床的浮筏上,最后浮筏与其美丽的受害者一起沉入河中。②在行政和经济方面,公元前456年是秦设置一个县的无可争辩第一年。③史籍记载,公元前408年开始征粮税;这段记载很重要,因为它标志着秦的农民可能从为所依附的封建主服劳役转为以实物缴纳土地税(可能最后直接缴给国家政府)。在此以前,其他国家已经有了类似的发展。
在政治方面,公元前770年秦开始脱颖而出,当时在杀死了周平王之父的戎的一次进攻以后,周平王将国都东迁时秦襄公给他提供了保护。作为报答,周平王将秦的领地从附庸提高到正式的国的地位,从此秦的统治者能以平等的地位与其他的国君打交道了。公元前750年,在秦打败戎之后,它就对周政府东迁后留在周原来版图中的人民行使主权。
在公元前4世纪以前最杰出的统治者为秦穆公(公元前659—前621年),曾经产生了许多以他为中心的传说。公元前645年,通过与邻国晋的战争,他扩大了秦的领土,囊括了黄河以西的一切地方。公元前623年,在吞并了戎的大片领土后,周王承认它“遂霸西戎”。①可是政治上的这种发展没有持续下去。经过公元前412—前408年的长期斗争以后,魏(晋分成三国之一)成功地收复了晋以前丧失的黄河西部的全部领土。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时,《史记》说其他国家仍把他的国家看成一个次等的盟外之国。
① 商(周以前的王朝)王室同样在吞咽玄鸟卵所引起的一个奇迹般想法中寻根。关于祖先起源的各种神话,见张光直:《艺术、神话和礼仪:古代中国取得政治权力之道路》(坎布里奇,1983),第10—13页。
② 非子及其三个最接近的继承者在统治时都没有确定的贵族头衔,但从庄公(公元前821—前778年)起直至公元前325年,所有秦统治者都有公的爵位。
① 《史记》卷四四,第1857页(沙畹:《〈史记〉译注》第5卷,第179页)。礼、义、德行均为儒家用词。
② 《史记》卷八七,第2543—2544页(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第19页)。
① 《诗经》第131首诗深切地哀悼了其中的三人,见阿瑟·韦利:《诗经》(伦敦,1937),第311—312页;高本汉:《诗经》(斯德哥尔摩,1950),第84页。
② 阿瑟·韦利的《九歌》(伦敦,1955)第48—52页中对河神及其传说有详细的描述。约在报道秦的这种习俗的同时,根据传说所说它在魏被一名著名官员所革除,当他看到女巫负责每年选新娘时,就下令把她们本人投入河中,这样她们就成了河神的非自愿的新娘。虽然蒂莫特斯·波科拉博士对这个故事的真实性提出疑问,但看来他对河神崇拜本身,包括“结婚”仪式的真实性并不怀疑,见其作:《传说和历史中的西门豹》,载《古东方研究》,8(1981),第265—298页,特别是268—272页。见《史记》,卷一二六第3211—3212页的官方传记(波科拉:《西门豹》,第268—270页;J。J。德格罗特:《中国的宗教制度》'莱顿,1892—1910,台北1964年再版],第6卷第1196—1198页)。
③ 关于郡县制的情况及记载第一个县的年代,见注10。
① 另一个表示他“伟大”的迹象是前面提到的一个事实:他在公元前621年死去时,有177人从死。
实行变法(公元前361—前338年)
秦统一前的历史中的大事——没有这些事件它决不可能完成这一统一大业——与秦孝公(公元前361—前338年)及其法家顾问商鞅(死于公元前338年)有关。商鞅(又名公孙鞅、卫鞅,后来又称商君)是一个小诸侯国统治家族中的妃子之子。在年轻时,他在魏国任小官,魏是秦的传统敌人,紧挨着秦的东面。由于在魏不得志,他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应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贤,去协助后者收复公元前385年丧失给魏的黄河西部的领土。商鞅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他不顾某些人的激烈反对,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就在这个时期,在公元前350年,秦都迁至它最后的地址咸阳。
除了任丞相外,商鞅还亲自率军征讨他原从那里来秦的魏国;到公元前340年,这些征战迫使魏国把国都东迁,从而收复了秦丧失的领土。作为报偿,商鞅得到有15个邑封地的赏赐,并获得商君的爵号。但随着他的主公孝公在公元前338年之死,他也垮台了。在此以前的某个时候,因太子本人行为不当,商鞅执法,对太子的两个师傅给予惩处。当太子在公元前338年登位时,他迅速地指控商鞅策划叛乱。商鞅试图出逃,但在战斗中被杀,最后遭到尸体被车裂之耻。
商鞅的经济和政治改革无疑远比他的武功更为重要。但是,这些改革是难以评价的,这不仅因为在《史记》关于他的传记(卷六八)中对它们的描述含糊不清,而且因为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书》由几种材料组成,其中可能没有一种是商鞅写的。但是有的部分,特别是较早期的部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①在概述以下的改革时要考虑到这些困难。
政治改革
在公元前350年,恰好在建立新都咸阳的同时,秦的一部分领土分成了31个县,各县由一个县令掌管(据推测县令由中央任命)。这是秦集中行政权力和相应地削减国内世袭土地主权力的一个重要步骤。②农业改革
在同年,即公元前350年“开”——可能是废除之意——田之阡陌。尽管措词的含意模糊,此举似乎意味着他废除了旧的固定的占地制度(井田制)——根据旧制,农户为其封建主耕种大小大致相等的地块——而代之以单位面积可以不同的更为灵活的制度。用西方的农业术语来表达,可以说商鞅废除了分割土地的田埂和畦头地。
这个解释因史籍同一句中所说的“赋税平”而得到了证实;①虽然对赋、税这两个字未作解释,这段话可以解释为进一步以实物税来代替劳役——如秦已在公元前408年开始实行的那样。旧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体又可在约公元前100年汉儒董仲舒的奏疏中得到证实。他说商鞅的变法使“民得卖买”耕地。②可能除了改变秦国农民的地位外,这个改革还鼓励其他国家的农民来秦(相对地说,当时那里仍地广人稀),以期获得土地。毫无疑问,这个改革又是削减世袭土地主权力的另一个措施。③法律
商鞅把法作为树立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手段来强调,并且他又坚持,法必须昭告众人。在新都(可能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令。他同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①正是因为把这个原则施行于太子的两名师傅,他才象前面所叙述的那样垮了台。他立法的用意是维护赏罚制度,这项制度分别有利于鼓励善行,遏制坏事。
连坐
关于惩罚方面,对犯罪集体负责的原则也得到了强调。人民被分成5户或10户的单位。②在每个单位,所有成员对任何个人的坏事集体负责。据商鞅传:“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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