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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7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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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存在一种利用这些奇异事件的办法,以便影响皇帝的政府,甚至对它施加压力。有人不是寻求原因以解释为什么天选择某一时刻引起灾害,例如水灾,而是提出高级官员那个时候的错误或判断不当,或者宫廷中的某些人的凶残行为,致使天主动地发出了警告。如果打算恢复帝国的稳定,这种稳定是可以加快实现的,那么错误的决定必须修正,错误的行为必须改正。①董仲舒决不是表达他对各种征兆的观点和试图解释它们的教训的唯一的人。在记载这类事件的连续几卷中,②《汉书》收入了一些人的评述,他们对待这些事情的作风和态度略为不同。除了董仲舒本人外,有几名官员——包括刘向、王音和龚遂——专门论述说,应把这些不吉利的事件解释为天的警告。刘歆甚至认定了一些特定的缺点,例如没有祭祀周代诸王的陵墓,或者不愿意倾听劝谏。①在所有的其评述有记载可查的人中,后一个京房尽力以通用的和特定的字眼解释各种征兆,为此目的他使用了一种特殊的准则。以下事件便是一例。②哀帝建平三年,零陵有树僵地,围丈六尺,长十丈七尺。民断其本,长九尺余,皆枯。三月,树卒自立故处。京房《易传》曰:“弃正作淫,厥妖木断自属。妃后有颛,木仆反立,断枯复生。天辟恶之。
汉代的学者和注疏家多次对在帝国时期之前很久主要在《春秋》等文籍中报道的征兆表达了他们的观点。《汉书》记载了董仲舒对这些早期事件的评论,他还因对人和历史的看法增加了新的内容而应受到称赞。他在一段著名的文字中明确地提请人们注意过去的教训,把这些教训作为了解人类事务和评价同时代人的成就的价值的手段。公元前135年,他在联系一座纪念高帝的宗庙着火时写道:③《春秋》之道举往以明来,是故天下有物,视《春秋》所举与同比者,精微眇以存其意,通伦类以贯其理,天地之变,国家之事,粲然皆见,亡所疑矣。
这样,可以说董仲舒提高了历史研究的价值,这种方式后来导致司马光把历史当作一面镜子,以反映和研讨人世安排就绪的政府。
可以预料,王充断然反驳基于天具有独立主动性和进行独立行动这种假设的任何理论。王充认为,天不可能引起灾难,更不具备向人类提出警告的手段。因为天既没有意志,也没有办法做到这点;任何认为天会注意人的不端行为的主张都不符合关于造物的真理,造物的真理认为,天是作为一种自然的过程而产生,并且仍在产生之中。①对成为征兆的事件的注意决不限于凶兆的事件。正史记载了吉利的事件和采取的被认为是吉利的措施。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也许是宣帝朝(公元前74—前49年)在不同时间有瑞鸟在宫殿栖息、甘露下降和黄龙出现等事件。这些报告都被欢欣鼓舞地视为天降福于皇帝及其政制的吉祥之兆。这些事件都用诏旨昭告天下,有时则采用一个年号以示永远纪念。②但是几乎可以不用怀疑地说,这些反应是任意作出的,是出于为宣传目的而使人们集中注意特定事件的愿望。因为在这些年中,宣帝朝还出现了非常不吉利的征兆,如公元前61年出现彗星和公元前50年宫中发生火灾等事。③至少在这10年中,宣帝的顾问们显然愿意使臣民去注意发生的祥瑞而不去注意灾异。
整饬风纪的号召
快到汉末时,社会的不稳定和政治凝聚力的丧失产生了重新评价公共生活及其体制的需要。有识之士对于作为他们培训基础的理想是否为民众有效地实现了安宁和繁荣的状况是不满意的。他们看到的不是天降祥瑞,而是在其周围看到了官员的压迫和奢侈、政治上的倾轧和离心离德以及经济的失调。然而,虽然有人认识到必须恢复过去的伦理标准和在公共生活中树立新的尊重道德的态度,但是所发表的建议并不是作为直接对孔子的道德标准的呼吁而提出的。帝国的新形势要求在确认时弊和提出纠正办法时明确新的着重点。
当时的几个官员或哲学家流传下来的著作号召重新树立帝国赖以取得稳定而有效的行政的纪律。法律应该有效地实施,惩罚应作为消灭一切弊端的手段而运用,这样才能恢复对伦理价值的信念。但是对要求恢复从前法家思想原则的这些强烈呼吁却搀进了一个不同的内容。秦帝国以前的法家政治家单纯地把国家的富强作为他们的目标。公元2世纪的新法家则认为他们主张的严厉措施是为了大部分民众的利益而对罪犯或压迫者施加的压力。
这个不同点的产生部分地是由于这两个时期之间的经历,在此期间,儒家的伦理已经建立起自己的传统。儒家思想的价值和美德作为教育的课程,已被传授了几十年。因此,公元2世纪的后半期的思想气氛与公元前250年的气氛大不相同。这四个世纪已使人看到,那种治理人民和组织人民的严格的和现实主义的态度是如何以失败告终的。但是尽管在帝国秩序与过去的传统产生联系之后已有漫长的经历,但在这段时期内同样出现了颓废和腐化;道德理想的教化未能阻止权力斗争和分离主义的爆发和涌现。
在强烈地要求恢复旧法家式的统治和纪律的人中,有三个人值得一提。王符(约公元90—165年)清楚地看到,单单依靠个人的正义感和公平竞争意识是不够的。①他期望有一个不偏不倚地实行的、如同几个世纪前商鞅主张的法律和惩罚制度。崔寔(死于公元170年)②特别关心减少犯罪和官员压迫的必要性。可能他自己的个人历史给他的观点增添了色彩,因为他出身于一个家道中落的家庭。当他父亲去世时,他不得不出售所剩下的一些家产,以便支付当时社会习俗所要求的葬礼的费用。崔寔感到,在公众的这种要求和实行理智的节约措施之间,存在着一种不能容忍的和不合理的悬殊现象,同时他大声反对任何宣称帝国政制保证了繁荣幸福这种主张的空洞性质。
在这一方面要提起的第三个批评者为仲长统(约公元180—220年),他也许比他的同时代人更加激进。③他出生时间稍晚于王符和崔寔,亲眼见到黄巾之乱的结果。仲长统非常清楚地理解,如果要在人际关系和公共生活中恢复秩序意识,新时代就需要新措施,而且要有强有力的措施。他感到,为了纠正时弊,单单向过去的道德制约求助是不够的。为了恢复纪律意识和给中国农村提供过安宁生活的机会,时势需要新的措施。
① 其中最著名的学宫之一为稷下,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5页注10,并散见各处;本卷第14章《古代传说:倡导者和文献》。
② 见张朝孙(音):《白虎通:白虎观中的全面讨论》(莱顿,1949、1952);见以下第14卷《后汉时期的官学》。
① 见本书第1章《帝国时期的思潮》一节;第9章。
① 例如,见德效骞:《译注》第2卷,第20页以下。
② 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第17、19、23页;本书第2章《行政的任务》;第8章《九卿》和第14章《学派的发展和官学》。
① 关于儒家基本立场的陈述,见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卜德英译(伦敦,1946),第115—195页;阿瑟·韦利:《古代中国的三种思想方式》(伦敦,1946),第115—195页;狄伯瑞等:《中国传统的来源》,第1卷,第86—121页;陈荣捷:《中国哲学资料集》,第14—114页,艾姆斯:《统治术》,第1—6页。
① 见本书第9章《总的原则》。
② 关于这四部汇编(《周礼》、《仪礼》、《大戴礼记》和《礼记》),见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第205页,“周礼”条。
① 关于叔孙通在这方面的著作,见《汉书》卷一下,第81页(德效骞:《译注》第1卷,第146页);《汉书》卷四三,第2126页。
② 《汉书》卷二二,第1027页以下(何四维:《汉法律残简》'莱顿,1955',第430页以下)。关于后汉对礼的重视,见本书第4章《明帝与章帝统治时期》。
③ 《汉书》卷二二,第1028—1029页。传统主义者认为使人萎靡不振和有害的音乐专指郑卫之音,郑和卫是帝国时期之前的两个国家;见鲁惟一:《危机和冲突》,第202页以下。
④ 《汉书》卷三十,第1711页。
① 见鲁惟一:《危机和冲突》,第200页以下。
② 见本书第6章《中国的扩张》和第13章《道德的价值和秦朝的失败》。
③ 《汉书》卷四三,第2113页。
① 关于董仲舒的抗议,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79页以下)。关于元帝朝及以后的反应,见本书第2章《改革和衰落(公元前49—公元6年)》。
② 关于对天的崇拜,见本章《帝国崇拜》,关于刘歆,见以下第14章《真伪问题和经文的传授》。
③ 《汉书》卷五六,第2495页以下、2506页以下和2513页以下。关于认为可能是公元前134年的主张,见《汉纪》卷十一,第1叶。《资治通鉴》卷十五,第549页以下确定在公元前140年;见鲁惟一:《帝权:董仲舒的贡献及其前人》(待发表)。《春秋繁露》被认为是董仲舒所作的一部更大部头的著作,在确认它的所有内容都可信之前必须有所保留。
① 早期涉及一个汉帝使用天子一词的情况可以在公元前180年导致文帝登基的一些事件的记载中看到;见《史记》卷十,第414页(沙畹:《译注》第2卷,第447页);《汉书》卷四,第106页(德效骞:《译注》第1卷,第225页)。关于董仲舒使用这个名词的情况,见《汉书》卷五六,第2521页;关于周代诸王使用这个称号的情况,见《汉书》卷五六,第2521页。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源》第1卷《西周帝国》(芝加哥、伦敦,1970),第82、441、494—495页。
② 见以上注110。
① 关于以这种方式选择上报事件是由于官员们故意的选择的情况,见毕汉斯:《〈前汉书〉各种凶兆的解释》,第137页以下;以及1983年6月提交伯克利加州大学的研讨会的一篇论文:《古代中国的占卜和凶兆解释》。关于编纂记载的历史学家作出这种选择的观点,见沃尔弗勒姆·埃伯哈德:《汉代的天文学和天文学者的政治作用》,载费正清编:《中国的思想和制度》(芝加哥,1957),第51、59—60页;何四维:《中国历史编纂学的方法论问题》,载《东方文献通报》,第53:1—2(1958)。第12—21页。在提交上述研讨会的一篇论文中,门斯维尔特·贝克也持这个观点。
② 《汉书》卷二七;这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其中两部分又进一步细分。又见《汉书》卷二六,包括有关天文现象的记载。
① 关于例子,见《汉书》卷二七上,第1331页(有关董仲舒);卷二七中之上,第1396页(有关龚遂);卷二七上,第1331、1335页(有关刘向),卷二七上,第1343页(有关刘歆);《汉书》卷二七中之下,第1417页(有关王音);卷二七下之下,第1504页以下,鲁惟一:《危机和冲突》,第245页以下,《中国人的生死观》,第87—88页(有关杜钦和谷永);《汉书》卷二七下之下,第1476页(有关杜邺)。
② 《汉书》卷二七中之下,第1413页以下。
③ 《汉书》卷二七上,第1331页以下(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第86页)。
① 《论衡》十四(《谴告》),第634页以下;卷十八(《自然为》),第784页以下(福克:《论衡》第1卷,第1194页以下;第1卷,第100页以下)。
② 从公元前61至就49年期间,采用了神爵、五凤、甘露和黄龙四个年号(《汉书》卷八,第259、264、268、27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39、247、254、261页)。关于诏旨的例子,见《汉书》卷八,第258、26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38、244页)。
③ 《汉书》卷八,第261、 273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卷,第241、 261页)。
① 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第198页以下;见以下第15章《王符:道德价值、社会正义和领导》。
② 见上引自乐日著作第205页以下;帕特里夏·埃伯里:《从〈四民月令〉看东汉的庄国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17(1974),第173—205页;本书第4章《桓帝统治时期》和第15章《崔寔的激烈建议》。
③ 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第213页以下。
长生和对死者的仪式
现在事情可能清楚了,秦汉时期思维的主要内容是今生的人世。作者们关心的是据以了解宇宙及其运行的思想体系,或是人与其周围的关系;他们或者急于想探索道德的制约、习惯的行为和法律的制裁在控制人类行为的活动中的地位。但是他们没有撰写有关死亡的著作。
但是神话学表明,人对死者的命运十分关注,中国各地出现了形式众多的丧葬仪式,这说明人们注意去保证死者的幸福。甚至可以假定,对大多数人来说,这类宗教活动及支撑它们的信仰对心志的影响比皇帝和官员们十分重视的国家崇拜的庄严仪式的影响更为巨大。
为死者举行的种种仪式与中国文化的两个方面——礼的各种准则和社会凝聚力的发展——变得分不开了。礼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限制情欲,防止感情过分外露;所以行为的准则就是注意去规定应该表示悲痛的方式,以及丧葬活动的许多细节,这些细节因有关人员的身份而各不相同。这样,礼的制度要适当注意支配男女的自然感情;礼还有效地把这类感情纳入儒家心中十分珍惜的社会等级形式之中。
就社会结构而言,这些活动也同样重要,虽然这一发展在汉代不像在后来那样明显。由于种种哀悼仪式基本上是一族和一家之事,它们必定提供一个机会,使那些集团的属性得到证实和重新被肯定。最后,这些礼仪的行为有了一种沿袭的标准;人们必须注意辈分以保证表示尊敬的正确程度,氏族成员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以不同的形式履行仪式。这种种区分既可以加强氏属的属性和尊严,又可以突出它的结构。①给死者提供未来幸福的某些措施将在下面讨论。墓葬不惜费用和工夫的一个最重要的例子就是上面已经谈过的为秦始皇兴建的陵墓。虽然这个例子是极个别的,但是其他许多墓葬表明,为了提供一个与死者在世时享受的生活方式相称的墓冢,活人常常要花费大量的物质财富。还有理由看到,大量丧葬费用有时引起批评或者促使一些人提出节约的例子,以示抗议。
这类批评在《盐铁论》和《潜夫论》中提得最为激烈,它们可以分别适用于公元前1世纪和公元2世纪的情况。有时批评反对在生死不同时期所表示的虚情假意。因为不顾儒家孝道理想的要求在父母在世时苛待他(或她),与在父母葬礼上铺张和炫耀财富以使当时社会注目的行动有很大的区别。①不论是64卦或五行的体系,或是《淮南子》关于自然的观点,都没有提供死后在另一个世界获生的任何希望;它们也没有描述据以履行仪式以确保死者幸福的手段。同样,董仲舒的综合体系对这些问题也未加考虑。王充一方面试图说明人死后根本不可能再幸存,一方面又没有指名指责某一个作者曾精心想证明生命又在坟墓以外存在的企图;他只是怀疑被公认的、但无文献依据的这类信仰。②在缺乏关于灵魂的性质和可以取得不同类型长生的明确阐述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依靠各种史料中不完整的参考材料。幸运的是,近年来发现的大量物证补充,并多次证实了这些材料。这些物证来自其动机有时可以加以推断的丧葬活动;墓中包括大量想象出来的画像和象征物。由于近期的研究,现在已有可能把这类物证与关于长生和丧葬习俗的参考材料联系起来,我们现在对这些事情的了解远比以前明确和广泛。
以下的篇幅将谈及中国在感觉到佛教的影响以前产生的信仰和实践。由于证据的多种多样和它们在时间上的前后不一,特别是鉴于中国人对整个问题的态度,我们很难指望取得完全一致的材料。因为可以预料,虽然在西方诸文化中一种类型的长生信仰排除了其他类型的长生信仰,但秦汉时期的中国人很可能为死者采取各种的措施,并且履行种种的仪式以满足事实上是矛盾的一些考虑。
鬼、魄和魂
鬼、魄和魂三个字用来指人类的非物质要素。鬼常与神相联系。它们都具有危险的力量,因此令人惧怕;它们应予崇拜和安抚。鬼为那些受他人所害的人所化,被认为有能力返回人世,以对这些邪恶进行报复,他们通过进行破坏来做到这点。最早提到这类鬼——饿鬼——的材料,见之于刚好在秦帝国建立之前的睡虎地的占卜文书。有人还认为鬼能化成各种各样的生物,这样它们就能返回人世来寻找自己的目标。①根据一个更加复杂的信仰体系,人被认为包括一个肉体和两种非物质要素。其中之一称为魄,是使肉体活动的力量,并能操纵它的四肢和器官;另一个要素称为魂,是体验和表达智力、情感和精神活动的工具。一般地说,肉体、魄和魂这三个要素在死亡时互相分离,在特殊情况下,魄和魂仍合在一起,保留着准备在必要时返回人世向使他生前受害的邪恶势力进行报复的力量。一般地说,当两者分离时,魂如果幸运和得到适当的帮助,将努力进入被想象成各种各样形式的极乐世界。只要采取某些预防措施,魄安然与肉体在一起,但关于这方面的信仰似乎有所不同。有的人认为这类预防措施只在一段有限的时期内有效。还有一种可能,即人的一种要素如果不幸,将会沦落黄泉。①丧葬习俗的动机和死者的归宿
考古学显示,这个时期的中国人十分注意丧葬习俗。注意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完全可能遵循几种仪式而不感到矛盾。有的人主张服用“不死之药”,和寻求取得这种灵丹妙药之道。②另一些人设法使死人复生,以期延长在人世的时期。更有一些人尽量试图使肉体保持不朽,这样魄就能自在地附着在肉体上。
对魄的需要的注意说明了出现大量有豪华装饰和陈设的墓葬的原因,在墓中魄就可以具备所需要的设备和防备危险的必要手段。对魂来说,人们可能提供象征的手段和护符,以送它平安地到达乐土。此外,还有一种习俗,即墓葬中的陈设包括一件直接取材于五行论的特种护符;通过这个手段,人们希望死者的灵魂将被安全地安置在可以想象到的宇宙中最有利的环境之中。
黄泉并非幸福的归宿,不是死者的灵魂有意飘荡的目的地。有人似乎把它想象为一种集体存在的地方,后土在那里相当严厉地进行监管。但是,也还有灵魂能够和应该去的其他地方。在秦代,也许在汉初的一个世纪,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东方的仙境上。去仙境之路要通过被认为具有神奇力量的中国之东的一些岛屿;这些有名的岛屿居住着以其洁白著称的某些生物。经过这些岛屿,特别是一个名叫蓬莱的琼岛,就有可能取得不死的灵药;一旦取得这种灵药,人们就可以升到更幸福的仙境。
在这样的环境中,人也许可以摆脱他或她的尘世烦恼,与其寿命超过人生的许多生命一起生活。这些生命包括帝和日月,而达到这个境界并不是轻而易举的。这包括登上神话中提到的不同的阶梯,必须通过凶猛的人和兽的监护神的检查,才能获准入境;未经获准的人严格地不得进入。①但是至迟到后汉,已经出现了具有非凡特点的仙人居住地的观念。除了他们神奇的法力外,他们的生活方法也与凡夫俗子有明显不同,因为他们没有那些伴随着凡人的痛苦和苦难。他们被描述成可以在空间任意飞翔;他们靠食枣吮露为生;他们能够摘采长生的草药。铜镜上的铭文描述了这些习惯,有时这些仙人本身也被详细地描绘,如进行六博之类的游戏。有时这些仙人被画成非人非兽的生物;他们偶尔出现在墓的壁画上。②至迟从公元1世纪起,关于西方乐土的思想正在形成。这个思想决不是新的;它的特征在先秦时代前的神话著作中就可以看到。虽然很早在公元前1世纪中叶的画像中已出现这种特征,但直到公元1世纪末,这种思想才正式出现在中国的艺术作品中。③它在当时墓葬陈设中的存在不一定意味着其他长生的思想己被放弃;人们非常可能在奉行新产生的信仰的同时,仍以相当的热情继续怀有那些思想。
西方乐土位于幻想中的日落之处,人们对它的确切情况所知甚少。旅行家们曾经报道了那里的地形和奇怪的地名,并说有一座“弱水”围绕的昆仑山。④还据说那里是西王母的戒备森严的居住地,在她的庇护下,想象中的西方仙境才得以存在。人们认为西王母具有许多特性,还有专门的随从。她被认为具有控制宇宙以及使人长生不死的力量。另有一些神话谈到了西王母曾与几个寻求灵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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