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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清朝的人们-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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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溺女陋习的流行,使人口中女子少于男子。清季普查人口,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的北京、顺天府、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浙江、江西、四川、贵州等地的统计数字,男口均多于女口10%以上。人口性别不平衡,关系到人类本身的发展,所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这虽是清末的统计,但男多女少的现象不是到这时才冒出来的。在此以前,统治者已感到溺女问题的严重,一些地方官采取命令的方法,禁止民人溺毙女婴。乾隆时尤溪令吴宜燮“出示严禁”溺女,并“作歌晓谕”,希望民人知晓溺女的害处和官府的态度(《乾隆尤溪县志》卷五)。嘉庆时金华知县刘陆遵因俗多溺婴,“为立条约,时于地方耆老谆切劝戒,并捐产创建育婴堂,以恤贫困”(《武进西营刘氏宗谱》卷六)。有的官僚和士人做一些禁止溺女的宣传,如翰林院侍讲施闰章作《溺女歌》,劝人存女为善,载在他的《愚山先生别集》中。有的宗族宗祠和上层分子也参与这项活动,如益阳熊氏宗族特作《溺女戒》,作为宗规要求族人遵守。它以歌谣的形式,对溺女的种种糊涂观念,如养女破家、养女妨碍生儿等,一一予以驳论,如说:“若云养女至家贫,生男岂必有怡亲。浪子千金供一掷,良田美宅等埃尘。”生子不一定能保家、发家,何必总看着嫁女赔钱。又说:“若云举女碍生儿,后选迟速谁能知?”又针对穷人溺女,说:“贫者杀女终不富,家无担石身无裤。”(《熊氏续修族谱》卷首《家训》)道理不一定讲得透彻和准确,但发人深省。    
    地方官和士人的劝禁溺女的规定和宣传,记载上述那些人的业绩的文字,都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媮风因以稍革”,“陋俗一变”。实际是在短时期内,该地溺女者减少一些。所谓“俗尽革”,则是美化劝禁者的过甚之词。其人去后不久,溺女又在那里流行起来。盛行溺女的金华府,早在明朝嘉靖年间兰溪令李昭祥就在禁止,并且规定养了三个女孩的,就给予免除差徭的优待,当时出现“无弃女者”的局面(光绪《华亭县志》卷十四)。但是后来沈藻、吴恩诏等还在那里禁止,直到清末钟琦说金华溺女严重,可见终明清之世,当地始终流行溺女的恶习,只不过有时候略为好一点。在宁国府,乾隆初知府程候本“开诚谕禁,陋俗为变”(光绪《嘉定县志》卷十六)。究竟变没有变,同治间修纂的《宁国县通志》说,“弊俗相沿,莫盛于停丧、溺女二事”,揭了这个底。


世态剪影(三)第13节 溺女风习与育婴堂的建立(3)

    封建的财产继承制度、租佃制度和赋税制度下的人民贫困、贵男贱女的观念,婚姻仪礼的奢华糜费,这些制度和风习不改变,溺女现象只能长期持续下去。它不是某一项法令能解决的,也不是靠激发天良能奏效的。道光间,梅曾亮明确地指出,溺女“非法所能禁”,因为“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柏枧山房文集》卷十一)。他承认人们为了经济的缘故而溺女,不像某些官僚只责备民心而回避严肃的社会问题。不过梅曾亮并没能提出救弊良方,他只是在建立育婴堂上打主意。好吧,现在就来考察这项办法。    
    设立育婴堂、六文会之类救济机构,是从经济上资助贫人,促其养育女婴。清代育婴机构的建立,较早地出现在扬州、北京、通州、绍兴、杭州、苏州等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民国《吴县志》卷三十)。康熙四十五年(1706),左副都御史周清原鉴于溺女严重,奏请各省建立育婴堂,“以广皇仁”,得到康熙的批准,命疆吏留心承办(《清圣祖实录》卷二二四)。这一决定促进了地方官对建设育婴堂的热情。许多州县官和地方绅士结合,捐钱,捐田,或拨给部分公田、公费,作为育婴堂的固定资产,从而把它建立起来。育婴堂多半由绅士管理,地方官监督,如安徽怀宁育婴堂,先于乾隆十一年(1745)由巡抚潘思榘、安庆知府赵锡礼、知县陈间仪捐金募建,后于道光二年(1822)由布政使陶澍等捐银置田,望江县监生周锡荫等捐钱发典生息,开始时“绅士董其事”,次由候补官在堂经管(道光《怀宁县志》卷十)。常熟县的育婴堂,“绅士为监堂,生员为董事”(光绪《常昭合志稿》卷十七)。    
    育婴堂必有田产可收租,或兼有银钱放债取利。前述怀宁育婴堂每年可收息银3700两,租谷263石。奉化育婴堂始建于嘉庆,至同治末,有田1400多亩,岁收谷11万8000斤,钱6484千文,到光绪二十九年(1903),产业增至田1868亩,山210亩,地52亩(光绪《奉化县志》卷三)。江西溺女严重,然而育婴堂的规模并不大,萍乡县城育婴堂,每年可收租近400石,归圣乡、长丰乡等六个乡坊各立育婴堂,收地租。但到同治间财产损失,县育婴堂只剩房三间、田十余亩(同治《萍乡县志》卷二)。财产甚少,无法办堂,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王邦玺才强调办六文会。这个会章规定各村设立股份,由民人认购,每股每月交钱六文,100股可得600文,以给本村贫民养女之家。    
    育婴堂立有规则,条具抚养女婴的办法。有的堂备有房舍,将弃婴收留在堂,雇乳妇喂养;有的把女婴交给乳妇带回家抚育,按月发给生活费。无论在堂与否,均给衣服。如松江府育婴堂把女婴放在佃户家抚养,给予钱米,管理人每月初到佃家验视。因此陈金浩在《松江衢歌》中咏道:    
    水云亭畔义堂开,不复传闻虎乳孩。    
    记得城东收弃子,佃农月旦望门来。    
    育婴堂在各地设立,无疑救活了一些弃婴,做了好事。但是各地育婴堂受着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制约,堂田时存时没,难于一贯坚持,所以办办停停,甚至在一些地方仅是昙花一现。即使在开办期间,它的有限经费,对于众多的贫困人家的嗷嗷待哺的女婴来讲,也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所以它常常是统治者“善行”、“仁政”的点缀,而不能解决溺婴的社会问题。是以有清一代,溺女之风踵相流行。但是,育婴堂是社会慈善事业的一种,对本无社会保障事业的传统社会而言,育婴堂的问世,是社会前进的一种表现。


世态剪影(三)第14节 “传食”—清人的分养父母

    “吃派饭”,是当代的词汇。记得在六七十年代,农村干部或工作队下乡,到农民家吃饭,交粮票和一点钱,叫作“吃派饭”,所去的农户多将来人当作客人,量力做些好吃的。这里所说的吃派饭是另一回事,系指清代失去劳动力的老年父母,轮换到已经分开生活的儿子们家里吃饭、养老,那时人把这种赡养的方法唤作“传食”。    
    三百多年前的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江苏崇明县(今属上海市)有位姓吴的老人已99岁,他的妻子仅比他小两岁,可以说都是百龄人瑞。他们有四个儿子,长子业已77岁,其他的都白了头。在早年家中奇贫,四子都卖给人家为奴,然而孩子们很争气,一个个挣了家业,赎了身,开着店铺,老大经营棉花店和米店,老二开设布庄,老三开张腌腊店,最小的营业南北杂货店。各人成了亲,生子娶媳,生活过得相当自在,但是想到往日的苦处,父母的艰难,不仅不记恨父母的卖身之痛,反而要好好报答双亲,让他们有个欢愉的晚年。人人争着孝养父母,商定请老人轮流到各家用餐,开始一个月一轮换,后来儿媳们觉得公婆年岁太大,一月时间太长,得三个月以后才有侍奉的机会,不如一天一换,但是还感到不能尽情意,决定一餐一换,即早饭在老大家,午饭转到老二处,晚饭则到了老三家,次日早上老四备饭,如此类推,周而复始。每逢五、逢十的日子,全家族在一起吃饭,为老人敬酒,说些庆贺吉祥的话,令老人高兴。在老人用餐的厅房的柜子里,儿子们各放一些制钱,以便老人饭后拿用,出去买些零食,若钱少了,儿子们会自动往里添钱,不使短缺。老人时或到友人家打牌,儿子叫人偷偷地送些钱给那家,让那人故意输钱,好让老人高兴,有时老人兴致冲冲地带着“赢”的钱回家,不知是儿子暗中孝敬他的,为他买的笑(《清稗类钞·孝友类·崇明老人有孝子孝妇》)。这一对老夫妇晚来有福,“派饭”吃得好,岂止是口福,而是欢快的家庭人际关系,真正享受天伦之乐。    
    光绪年间,江苏金匮有华金桂、银桂兄弟二人,操舟为业,分家各过,父亲早逝,有母傅氏,两家轮流供养,所谓“传食于二子”也。老大娶妻沈氏,原来是童养媳,长大了圆的房。沈氏生有一女,为人诙谐,善于言笑,每当侍候婆母吃饭,就说些笑话,或者唱山歌给傅氏听,博得老人家一乐,多吃点饭。傅氏对大儿媳,因系童养带大的,既是婆婆,又是母亲,因之在抚爱之中掺和着严厉,动不动数说她一顿。老二妻子裘氏,生有一子一女,心地朴实,沉默寡言,孝养傅氏。两妯娌姊妹般地共处,相亲相爱。两兄弟孝顺乃母,傅氏偶尔有点不舒服,即不拉客人,二舟并在一起侍奉老母。这时裘氏主动为傅氏浣涤脏衣服和便器,让沈氏做饭熬药。沈氏过意不去,争着洗亵衣,裘氏不让,并且说嫂子跟随婆婆年久,知道婆婆心意,人又细心,适合于做饭煎药,我做粗活,没有关系,各人尽各人的心。傅老太有这两对和睦的儿子媳妇的侍候,生活自是安适满意的了。不想有一个族侄媳周氏,也是童养媳出身,好搬弄是非,傅氏不让儿媳同她往来,可是她却找了一个机会,向沈氏造言:裘氏因沈氏是童养媳而看不起她。沈氏因而多心,冷淡裘氏,裘氏则莫名其妙,不知如何是好。婆婆傅氏看出她们的不自在,也以为是裘氏的毛病,一天借着一件事对裘氏说:你嫂子虽然是童养媳,但我将她当女儿看待,有时数道她,正表示我们之间的亲密关系,不是瞧不起她;媳妇不在于是否童养,而在于人品,贤能的人就值得尊重。话虽没有挑明,裘氏也多少明白原委,更热诚地对待嫂子,沈氏原是没有城府的人,于是关系和缓下来。偏偏这时沈氏女儿得了疾病,还把沈氏传染上了,裘氏不怕危险,侍候汤药,使沈氏母女转危为安,沈氏这才知道裘氏是真正敬重自己的,于是欢好如初(《清稗类钞·孝友类·金桂银桂官妇之孝友》)。傅氏得到儿子和媳妇的孝敬,除了自身的长辈地位,还在于她的为人。她善于处理与子媳的关系,对童养媳慈严兼致,对二儿媳虽有某种误解,但不责备,委婉喻解,起到缓和两个儿媳妇紧张关系的作用。这样的为人,自然令儿媳敬重,“传食”到谁家,都    
    会得到欢迎。    
    吴氏老夫妇、傅老太太在子媳分养下,晚年生活美满,得终天年,显然,“传食”的观念和方式是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之一。子孙多,跟着某一个过,可能会发生一些纠纷。如和这个儿子一起生活,别的儿子或许会说他偏心眼,而在一起过的儿子也许觉得负担太重,别的兄弟占了便宜。诸子轮流供养,各尽自身的责任,要孝养的都有机会,不情愿的也不能推卸,做老人的也不会有偏向,因此这是一种好的赡养老人的方法。    
    


世态剪影(三)第15节 清人祠堂祭祀生活(1)

    江苏《宜兴筱里任氏家谱》卷二《募建大宗祠序》中云:“国有宗庙,家有宗祠,所以崇报享而齐众志也。”    
    在宗法社会的国家,把祭祀与兵戎当作头等大事,民间的祠堂则以管理祭祀为重大的事务,因此宗族规约有着关于祭祀的一系列条例。    
    规定族人与祭的义务和权利    
    《辋川里姚氏宗谱》卷三江苏江阴姚氏宗规讲:“时而祠祭,时而墓祭,皆展亲大礼,必当敬谨。”要求按时进行宗祠祖坟的祭祀。到该祭祀的日期不举行祀典,就是犯了忘本的过愆,是不允许的,所以《澄江彭氏宗谱》卷三载江阴袁氏《祠约》规定:“祭期不许旷缺不举及有事不到。”不准祠堂司事到期不举行祭祀,不容许族人无故不参加祭扫仪式。直隶南皮县侯姓《侯氏宗谱·家规》也作了同样的训诫:“朔望率子弟谒先祠。……勿怠废先人祀。”参加祭祀是族人的义务。康熙间山东即墨县杨文敬在《即《即墨杨氏家乘·祭法》书影墨杨氏家乘·家训》中教训后人:“子弟幼时嬉戏,当令习拜跪,学揖让,设祭祀,扮长官。”    
    小孩子做游戏,就教他学习祭祀的礼节,以养成参加祭祀的习惯。男子到16岁算是成年了,就正式出席祠堂的祭礼。届期如果不到或迟到,就会受到宗法所规定的惩处。安徽潜山王氏家法,每年腊月二十四日、正月初一日族人两次到祠堂礼拜,“倘有托故不到者,每名下罚稻一硕”(《潜山琅玡王氏三修家谱》卷一)。女子也参加一部分祭祀,即墨杨氏祭法,凡元旦的祭祀,男子举行过后,退出祠堂,“妇女齐集参神,四拜,非疾病不得免”(《即墨杨氏家乘·祭法》)。    
    族丁的参加祭祀,有的祠堂要族人出祠费。江阴彭氏祠堂每当大祭时,各房由一人出面敛钱,每一丁交一钱银子(《澄江袁氏宗谱》卷三)。如不交钱,祠堂就要处以家法了:“族中有抗赖祠逋者,二祭日系于祠门,追完释放。”(《宜兴筱里任氏家谱》卷二)对拖欠祠赋的人捆绑示众,处置得相当严厉。所以在有祠堂的地方,族人必须出席合族祭礼,交纳分例的祭费,这就成了宗族成员的义务。    
    参加祭祀也是族人的权利。武进高氏宗族对过失严重的族人,“不准入祠入谱”(《毗陵高氏宗谱》卷一)。不许进祠堂,不得与祭,都是不准参加宗族祭祀。参与宗族的祭祀,是被承认为宗族里的人,也是一种权利,一旦失去祭祀资格,就不被当作族人对待,不再受宗族保护,也就失去相应的权利了。有的宗族向与祭人员发放钱物,如安徽庐陵王姓“家祠祭祖,向来等齐族众,一同礼拜,祭毕每人分钱八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内阁全宗·土地债务类)。公有经济雄厚的家族,还向贫穷的族人发放粮食、布匹、银钱,若被取消族人资格,这类救济就无从享受了。由这些宗规可知,参加祭祀,是族人的义务与权利的一种体现形式。    
    为了掌握参加祭祀人员的情况,要求族人报告人口,增添男丁要及时登记。山东武城曾参后裔宗祠设有年纪簿,由族长收贮,“凡诞子之家,于三朝命名后报知族长,登名于簿,将生辰注于名下”,这是登录新生的男子。死亡也限期报告:“春秋二祭,子姓毕集,各将半年内寿终者注其月日及葬某处。”娶媳妇要声明系何家之女,何日出生。迁徙者应与祠堂保持联系:“其迁居四方者,每岁一次汇列寄报,凡挈眷迁居某州县某乡镇,族长亦逐为记载。”(《武城曾氏重修族谱·例言》)武城曾氏作为儒家大师的后裔,礼法严密,以杜绝他人冒入宗籍,在宗祠报户口,以便届时参加祭祀。中国传统礼法,有新娘“三日庙见”(“三月庙见”)之礼,清代宗规亦多所强调,即墨杨氏《家法》:“(新)妇三日,姑率之庙见,返中堂拜尊长,其卑幼并见于新妇。”新娘拜了祠堂,婚姻得到宗族的承认,才可以与祭。    
    祀始祖及配享    
    宗族祭祀,祭什么人,大有讲究,族规对此是颇为重视的。祠堂祭祖,主要是祭宗族的祖先,这就是始祖、初祖、始迁祖。江阴姚氏以隋代姚允为祖先,为“报本追远”,“宗祠内推忠武王(按即姚允)为初祖”(《辋川里姚氏宗谱》卷三)。即墨杨氏合族祭始祖、一至八世祖。这些被祀的人的牌位置于宗祠大堂。还有祔祀的,被子孙认为有善行而值得纪念的,神主置于大堂的两侧,面向东或向西。有的宗祠规模大,在大堂外,别建祠屋,以安插其他祖先的牌位,如湖南益阳熊氏宗祠主堂外,还置有忠孝堂、廉节堂(《熊氏续修族谱》卷末)。在神主设置上,宜兴任氏祠堂也是一个典型,它建大宗祠一本堂,奉祀11世以上先祖,12世以后的要进一本堂,需别具资格:“十二世以下论德、论爵、论功,孚众论者,配享两列。”即以德、功、爵作为入祠的条件。其具体规则,康熙五年(1666)议定:    
    宗祠重大之典,莫如配享,论德、论功、论爵不敢不严,子孙能输助百金,亦以功论,此严中宽典也。……至于生前品行不端,有过犯者,即输助倍蓰,亦不得入祠。自议之后,万不得宽纵,以得罪祖宗。


世态剪影(三)第15节 清人祠堂祭祀生活(2)

    嘉庆四年(1799)续议配享,规定论爵为文官七品、武官三品以上,论功是给祠堂捐银,银数多少,视捐纳人及被配享人的地位来定,地位高者交钱少,如文官八品交40两,从九品为70两,吏员90两,武官四品40两,七品90两。配享之外,在一本堂的左侧建立“树风堂”,“祀一善一行之不与配享者”,右侧建造“锡类堂”,“祀通族祖先之不与‘树风’者”。“一本”、“树风”、“锡类”三堂有等第,所谓“礼莫大于一本,而树风,而锡类,等杀之义也”。所以被祭祀,主要是一族先祖,其次是员和有钱财的人,再次则是有所谓一善一行的人,最后是本宗族的一般平民祖先。    
    按辈分排列祖先在祠堂的地位,这是祠堂尊祖敬宗原则的体现,本不足怪,但论德、爵、功,则与这条原则不甚吻合。如果只是宜兴任氏一族如此,尚不必多加注意,可是它却不是个别现象。武进庄氏于道光二十年(1840)重修宗祠,决定为始建祠堂的庄恒、庄朝生设立祠室,名曰“缔造祠”,岁时祭祀,以鼓励后人效法,并决定“其后凡有子姓增修祠宇,续捐祭田,大有功于兹祠”的人,“准其身后祔位入祠,大祭时一体享祭”(《毗陵庄氏族谱》卷十五)。据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九《洛阳戈氏宗谱》讲:“宗庙之礼,以序昭穆,此不刊之典也。曾见绅士家止序贵贱,不论尊卑长幼,其与名分何?”这份文献本身表示反对祭祀论贵贱,但也反映一些宗族祠堂祭祀以贵贱区别族人的情况。李兆洛直接批评宜兴任氏的规则,他说:    
    近世祠制,吾所知者宜兴任氏为最。……然吾谓其立法太夸,用意太亵,有入无祧,已无限断,论德论爵,复起争端,见在子姓虽云能守,而当其致祭,祖宗纷纭于上,子姓淆乱于下,有法而仍无法,乖经义矣。……圣人之立宗,非薄众子也,明统也,亦天之经也。    
    尽管有这些反对论者,有些祠堂仍是以辈分和权势来安排祖宗牌位的。    
    祭祀种类    
    各个宗族祭祀的名目纷繁,日期不一,习惯不同,为各家族的规则所制约。即墨杨氏家族定有《祭法》,给我们留下较清晰的记录:元旦祭祖,先男子,后妇女;元宵节祭祠堂,在晚间举行;清明前二三日,合族扫墓,祭始祖,各房祭本房始祖,各家祭祖,并祭伯叔高曾祖、伯叔祖、伯叔、兄嫂;初伏日献新,祭于祠堂;中元日,晚上在祠堂祭祀;中秋节亦祭于祠堂;十月初一日祭扫部分祖先坟墓;冬至前一日祭于祠堂;各家祖先的忌辰,各自往墓前祭奠。    
    古人秋祭曰“尝”,冬祭曰“烝”,江阴袁氏宗祠“祭期定于二月、八月,效昔人烝尝之义”。这是春祭和秋祭,不过符合古人祭奠之义。吴江任氏《祠规》:“合祭所以收族也。每十月朔期早齐集,历四时而一会,水木之思,何人蔑有,务望各致其诚。”(《有竹居集》卷十三)以十月初一日为全宗族的大祭。南皮侯氏《家规》:朔望率子弟谒先祠。”即每月初一、十五两日拜祠堂。总起来说,清明和冬至,一次扫墓,一次祠堂祭祖,是两次大祭,各宗族大体相同。    
    以上是常规的祭祀,还有特殊的。子孙有了荣耀,回乡祭祖,或新得功名,表示感谢天恩祖德,举行临时性祭祀。江阴袁姓《祠规》:    
    凡子孙入泮者,备祭三席;补廪者捐钱三千,作二年交清;中乡举者捐钱三十千,本年交足十千;中甲科者捐钱五十千,本年先交二十千,余皆匀二年交清;其登仕籍而有俸余官资者,临时公议酌捐。    
    中秀才祭祖,功名高的更要捐钱祭祀了。    
    祭祀仪式    
    光绪间武进、阳湖两县合修的县志,谈到当地民间祭祀    
    习俗:“春分秋分祀宗祠,羊一豕一,酒盏菹肴具,族人以昭穆为次,重行北上。”(光绪《武进阳湖县志·风俗》)这里讲了祭仪和供品,反映了家族祭祀状况。不过我们还是看族谱宗约的规定为好。祭祀仪式包括祭礼、供品、主祭人、分配祭品等内容。“宗子以主祼献”。宗子、族长主持祭祀仪式,这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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