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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下台内幕-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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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最深远的大案护、并使之合法化的嫌疑。于是台湾“行政院”用此函回复“监察院”,转眼间,那些非法兼职者成为合法,什么事也没有。不论怎样来解释,官员兼任主管范围内的财团法人董监事,是违背“行政中立”原则的,造成严重的官商勾结与腐败问题。因此,财团法人的不正当利益交换与存在的不法问题,成为在野党打击国民党的又一目标。 
1996年12月,民进党籍省议员张温鹰等人指称,“蒋经国基金会”存在不正当操作,有提供“政治献金”的嫌疑。民进党人士更将目标对准国民党副主席连战,指称连战家族设立的“连震东先生文教基金会”,董事长则为身兼多项要职的前“行政院长”连战,实为不当。并指出该基金宗旨为“奖励学术研究,提高教育文化水准”,却以巨款购买桃园大溪鸿禧别墅,作为连战的私人别墅,显然与宗旨不符。这一事件曝光后,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也有媒体报道指出,连战是财团法人“青年发展基金会”的董事长,却在1997年传出“行政院青辅会”向该基金会捐助1亿元,引起社会各界强烈质疑。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干事陈定南表示,“青辅会”的做法是十足的违法利益输送,连战应将钱退回,而且因连战曾担任“青辅会”主任,已涉及贪污治罪条例中的直接或间接贿赂。新党“立法院”党团召集人林郁芳指“青辅会”一年预算才6亿元,竟然捐出1亿元给连战设立的基金会,这种做法难以令人接受。他同时指出,“青辅会”主任黄德福一手要预算,一手捐钱,不仅是进行利益输送,也是欺骗“立法院”,“胆大妄为”,新党还要求“监察院”弹劾黄德福。也有人要求黄德福辞职,向人民谢罪。民间公益团体更是感叹不平,他们为公益事业筹款并不容易,而政府却如此大方捐助,让他们无法理解。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董事长柴松林教授表示,台湾的基金会实在是太杂了,指责有人借基金会这类非营利组织的名义,为个人或企业牟利。这一连串事件,对国民党与连战的形象伤害甚大,进一步增强民众对国民党的不满情绪。   
高官兼职赚钱有方(1)   
国民党政权腐败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政府官员、议会议员不仅在政府设立的财团法人机构任职,而且在企业兼职,甚至其家属亲友也被安插在关系良好的企业或财团法人机构,造成政商不分、官商一体的高度政商结盟。 
在现代民主社会,为了避免官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均定有回避制度,即政府官员不得在企业单位兼职,可台湾各级行政官员在企业兼职却十分流行,几乎没有官员不兼职的。 
台湾的法律为官员兼职留有漏洞。依“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非依法不得兼任公营事业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监察人”。但法律却没有明定公营事业董事、监事可由公务员兼任。不过行政部门却依“公司法”第27条“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得被推荐为执行业务股东或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但需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职务。” 
对于官员兼职一事,台湾“监察院”也早就提出纠正方案。据报载,1951年与1956年,台湾“监察院”两度对行政官员滥行兼职进行调查,查出当时在公营事业兼职的官员达80多人,但却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清理。结果40年后,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而且官员兼职情况更加普遍,特别是行政官员兼任下属主管公营事业董事、监事十分普遍。如“经济部”前工业局长尹启铭、“国贸局长”林义夫兼任“中船公司”董事;矿业司长曾四安、“能源会”执行秘书易洪庭兼任“中油公司”董事,商检局局长许鹏翔兼任台糖公司监察人;主管“国营事业”的“国营事业委员会”执行长郑温清,是下属企业台糖公司的董事;“中央银行”前总裁许远东兼任“中央存款保管公司”的监察人、业务局长林维义兼任台湾银行常务董事及台电公司的董事;“财政部”政务次长王政一兼任“中央信托局”常务理事,常务次长戴立宁兼任“中央再保险公司”常务董事;直接主管金融业务的金融局前局长陈大在兼任台湾银行监察人、副局长张秀莲兼任“中国输出入银行”常驻监事、主任秘书张国缙兼任交通银行董事等。前任省主席赵守博是“财政部”指定的交通银行董事,“劳委会”主任詹火生与“行政院”政务委员杨世缄均是中华电信公司的董事。 
一些卸职的高官或民意代表也继续担任政府投资事业的董事与监事,造成严重的官商勾结。1999年底,爆发公营事业台肥公司炒股案,炒出了不少政治人物出任政府投资企业董事监事的种种问题。国民党掌控的公营事业与党营事业往往成为政府上层官员退职后的最佳去处,作为安排其后路的“政治酬庸”,而非专业需要。于是这些不在位的昔日高官可继续领高薪、用专车、配司机,却不顾公营企业人浮于事、经营绩效持续下滑的困境。尽管公营企业民营化推动多年,但官股比例仍高,对公司董事监事人选仍有相当大的决定权,于是不少政治人物特别是各种选举中败选的国民党籍民意代表或在政治风暴中失意或出了问题的高官,大多到公营企业任职。如前“立法委员”许福曜卸任后代表“经济部”担任台肥公司监察人,刘政鸿在“立法委员”选举失败后代表“经济部”任台肥公司董事及担任东台化学公司(台肥公司投资企业)董事长;前“立法院”副院长沈世雄以党营事业景德投资公司代表的身份成为农民银行的监察人;前“国有财产局局长”刘金标退休后代表“财政部”担任台开公司董事长。甚至前“国防部长”蒋仲苓以财团法人代表名义,成为农民银行的董事。近90岁高龄的“总统府”资政赵自齐以雍兴实业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出任“中国商业银行”的常驻监察人。特别是一些涉嫌犯罪或犯案的国民党高官也多进入公营企业。 
政府官员或亲属在私营大企业兼职成为建立政商关系的另一管道。台湾当官者为何均很富有?除少数家人经商或是大家族之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以顾问或正式名义在私营企业兼职,从商人那里获得相当大的职业外收入。 
企业通过聘用官员或其亲属,可建立政商关系,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开绿灯,提供诸多方便。而官员或其亲属则通过这种任职或兼职,不仅可获得较高的职位,还能获得丰厚的薪资,可谓官商两利,何乐而不为。大企业建立政商关系的手法多种多样,重要手法之一是建立自己的招待所与联谊组织。前国泰集团(即现今霖园集团与富邦集团的前身)的蔡辰洲在家族企业来来香格里拉大饭店17楼建立了一个俱乐部,结合了一大批政商界名流。华隆集团的前掌门人翁大铭也建立了太平洋联谊社与阳明山联谊社。就是自称不介入政治活动的王永庆也在台塑大楼13楼建立了自己的招待所,不少政界人物与重大事情的协商也在此举行。重要手法之二就是邀在职、退职官员或亲属到集团企业任职。 
台湾各级民意代表尤其是“立法委员”在企业任职最为普遍。议会或民意机构完全失去了监督功能,而成为为商人辩护的既得利益者。尤其是退休军政界官员颇受私营企业欢迎。大批退休的党政军高级干部进入私营大企业与财团,不是当顾问就是被委以重任,不是因为这些人有什么经营才干,财团所看重的是这些人的政商关系。这些退休的党政军中上层干部均在长期的工作中建立各种关系,可为企业争取利益提供方便。华隆集团,长荣集团等均是吸收退休高级官员的典型。由联勤总司令部财务署中将身份退役、曾任“中央银行”发行局长与农民银行董事长的林运祥,退休后进入华隆集团,担任嘉畜公司国华人寿保险公司的监察人、华隆微电子公司董事长、农林公司董事等职。凭他在军界与金融界的关系,为公司经营带来某些方便不在话下。前“中央银行”外汇局副局长曹耀墀退休后,任华隆集团农林公司董事长,“中央银行”业务局副局长何柏楠退休后任华隆公司常务监察人、义新公司常务董事与国华人寿公司董事。而三年后,“中央银行”将持有的华隆公司特别股票出售给翁大铭控制的国华人寿公司,其间是否有三位退休官员的“功劳”尚不得知,但却值得怀疑。不过,“中央银行”还是公开澄清外界的质疑,认为“中央银行”出售股票与三位退休官员没有关系,而退休人员去何处发展是个人的自由。翁大铭却因这些股票而取得华隆公司的经营权。   
高官兼职赚钱有方(2)   
台湾最大的航运企业长荣集团从事航运业,聘用了大批曾在交通部门主管航运业务的官员。长荣航空公司副经理楼维华是前民航局副局长,长荣海运公司董事长林省三早年也是航政局的官员,前“航警局”局长裴震及前“高速公路局”秘书室主任唐耘秀均是长荣集团的顾问。正是因为有这么多曾主管交通部门的官员在经营航运业的集团任要职,长荣集团才能获得许多特批项目与工程,事业发展十分顺利,业绩蒸蒸日上。 
华隆与长荣只是大企业吸收退休军政界官员的典型。这种流行的建立政商关系的做法在其他大集团或企业均存在。有了这种关系,商人从中获得巨大利益,退休官员也获得小利,通过这种政商结合达到了“共同富裕”。 
台湾权贵子弟大多均有良好的出路,不是继承父业进入政界,就是通过政商关系在商界发展,从而达到延续政商关系的目的。复杂庞大的政商关系在台湾也就日益发达。 
这种官员兼职及种种官商利益结合的事情,造成严重的腐败问题,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与不满,也成为日后民众抛弃国民党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九章 权力腐败   
阳光下的金权交易场(1)   
台湾社会金权交易盛行,可以说无处不在,无处不有,但作为台湾最高民意机构的“立法院”,掌握着预算审查与各项法案的否决大权,却变成金权交易场,就格外受外界关注。 
台湾“立法院”缺乏一套规范政商往来的游戏规则,“立法委员”在利益的驱使下,便各显神通,大肆进行金权交易,牟取私利。于是,这些活跃于“国会”舞台的“立委”(“立法委员”也简称“立委”)被称为“利委”。 
“立法院”金权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台湾知名记者王铭义曾依据“立法委员”建立政商关系的活动特性、互动方式、交易手法等,将“立法院”金权交易分为“承包工程型”、“掮客买办型”、“利益护航型”、“共存共荣型”、“人头租用型”、“五鬼搬运型”、“声东击西型”及“暗度陈仓型”等八大类。其实,金权交易方式远不至此,这里仅介绍十大交易方式,以窥其貌。 
“承包工程型”。这是“立法院”内最传统、也是最典型的政商利益输送模式。小至“立法院”的办公用具,大至军事或民用重大工程,可以说都是“立法委员”争取承包的对象,其承包金额从数十万、数百万,到数亿元不等。不过,“立法委员”承包这些公共工程业务,大都不以自己的名义承包,而是以亲朋好友的公司,甚至空头公司承包,间接从中获利。或者承包之后,再转包给其他小承包商,自己抽取15%—20%左右的佣金收益。可以说许多“立法委员”或多或少都曾涉及承包官方工程业务,只是其承包方式、性质或介入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掮客买办型”。这类政商勾结模式,是指运用“立法委员”名义,或明或暗地充当商人的代理人,或居间媒介政府采购案件,以便从中牟利。其中以代理军方军火或大宗物资采购案的利益最大,动辄数亿、数十亿,利润相当高。熟悉台湾情况的外国军火商或贸易商多寻求“立法委员”担任在台联络人或顾问。这些“立法委员”在利益的驱使下,经常穿梭于财经部门与军事单位,扮演说客或掮客。媒介这类采购案件,不仅是为自己开辟财源的重要渠道,也是建筑与公共工程是台湾官商牟利最为严重的领域回馈“幕后金主”(“立法委员”选举时的幕后金钱支持者)的重要手段。 
“利益护航型”。“立法院”内利益护航型金权交易极为严重,几乎每一项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法案,背后都会有利益团体在暗中向“立法委员”游说,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法案条款。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泰集团的蔡辰洲进入“立法院”后,以家族掌控的台北第十信用合作社邀请刘松藩、王金平与饶颖奇等人到海外旅游,为“立法院”审查“合作社法”与“银行法”铺路,曾引起轰动。同时,以蔡辰洲为首的“立法院”“十三兄弟会”,曾以2000万元收买“立法委员”,为信托公司利益“护盘”(争取信托公司可经营银行的不定期存款业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利益护航”情况更为恶化。由于来自工商界的“立法委员”不断增加,甚至各大家族企业或大财团纷纷推出自己的代理人进入“立法院”,这些具有工商背景的“立法委员”,在“立法院”肆无忌惮地以特权手段介入利益分配,或独揽各项特许经营的业务。如与汽车行业关系密切的“立法委员”,会直接介入汽车进口税的调整,以维持保护税率标准,保障该行业的资方利益;经营钢铁厂的“立法委员”,会联合相关利益的“立法委员”,联手控制公营“中钢公司”的营运计划,间接参与“中钢公司”下游投资企业的“共同经营”;经营证券业的“立法委员”经常反对与阻挠征收证券交易税,或尽可能降低税率,明目张胆联手对证券交易税税率政策提出自己的一套主张与办法;经营银行的“立法委员”则在新设银行的开放标准、设立程序及相关管理措施等方面抢先取得商机。 
“共存共荣型”。这类金权关系是指“立法委员”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政府决策的权力,强迫改变现有经济利益的分配规则,或调整官方的财经政策及相关措施,而达到某些特定行业或企业联合垄断经济利益的金权互动模式,即通过预算审查权与行政官员进行利益交换,实现“共存共荣”。在“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审查相关财经法案,或“立法委员”与财经官员不定期召开的沟通会议上,“立法委员”游说施压,迫使行政官员接受利益交换条件。政府部门官员为换取“立法院”对法案、预算案或新政策的支持,常常向这些“立法委员”的不正当利益要求妥协,甚至有意施以小惠。关键在于,行政部门在预算受制于“立法委员”审查的情况下,只得被迫接受“共存共荣”的“政治勒索”,以保证自己的官位。 
“人头租用型”。台湾许多不正当经营的企业,经常会聘请“立法委员”担任其名誉负责人或挂名董事长,以掩盖其非法或不正当经营,这些被当做人头的“立法委员”从中得到巨大利益。通常办法是“立法委员”担任地下投资公司、非法企业或民营企业的名誉董事长、董事或监事,负责向政府部门打通关节,或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以获得“立法委员”薪水之外的另一份高额报酬。 
“五鬼搬运型”。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可靠、投资报酬率极高的金权交易术。“立法委员”通过利用亲属、朋友名义下的公司,直接与各公营事业投资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合作经营。然后,“立法委员”以其职权及广泛的政商关系,向军方或公营机构低价购入大片土地,再通过合理的法定程序变更地目,其公司资产瞬间暴涨,获得巨额利益。“立法委员”有时通过虚设行号或利用他人名下的机构,向政府有关部门承揽“委办事项”或“委托性质的研究计划”等业务,再转包给真正有能力与条件的机构执行。在层层转手之间,“立法委员”也可大赚一笔。   
阳光下的金权交易场(2)   
“声东击西型”。一些“立法委员”通过声东击西的暗示办法,让行政部门为其让利,从中得到好处。如部分“立法委员”经常借由审查各行政机关预算之便,刻意严格要求审查某一单位或事项的预算,以提醒或暗示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私下协商。各相关单位心知肚明,予以配合,给这些“立法委员”提供适当利益,以求预算审查顺利过关。 
“暗度陈仓型”。在社会各界压力下,台湾当局对政商关系的发展逐渐重视,并企图建立法规加以规范。于是,“立法委员”就通过新的政商利益输送管道逃避法律制裁,即许多“立法委员”成立各种类型的“基金会”,将其作为汇聚政治资金的“聚宝盆”,暗度陈仓,再转化为“立法委员”个人经费支出的管道。依现有法令,只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对“立法委员”的政治资金捐献来源及相关开销管道有明文规定。但这个法规不过是形同虚设,对候选人没有任何约束力。“立法委员”除在选举期间拼命筹募竞选经费外,平时即以成立的“基金会”作为经常性的筹集政治资金的管道。由于基金会可享有各种优惠或免税待遇,政治人物得以借基金会的名义,广泛吸收工商界的政治资金,从而建立起新的政商关系。 
“特权贷款与投资型”。即不少有实力、有背景的“立法委员”利用权力与影响力向金融机构施压,以获得贷款。尽管公营金融机构相继民营化,但“立法委员”介入手法也不断翻新,对金融机构的幕后操控未曾松手,成为台湾金融机构坏账问题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2000年初,台湾“立法院”再度爆发“立法委员”向金融部门施压图利的事件。台湾媒体报道,包括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罗明才、何智辉、林明义与无党籍“立法委员”谢章捷等“立法院”财政委员会“立法委员”利用职权,向多家金融机构施压,要求这些金融机构投资这些“立法委员”或其家人友人所设的创投公司,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利益关说型”。这是“立法院”一种较为流行的金钱交易术。不少“立法委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充当说客,大肆进行关说,关说的范围甚广,如人事推荐、司法关说、海关交涉、税捐减免等等。曾经有一位“立法委员”为某学校的土地纠纷案进行关说,其要价高达1亿元,结果因利益未能摆平,被人告发。前“立法委员”萧瑞征曾在“立法院”组织“互助会”,以轮流做东方式,定期宴请各部会首长,对其进行利益关说,建立政商关系。 
其实上述“立法委员”以权谋私方式只是冰山一角。1989年2月号台湾《时代杂志》以“国会议员的金钱游戏”为题,揭露台湾“立法委员”的50种“捞钱术”。台湾《工商时报》发表社论指出,“国会议员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每年从国库攫取的利益,数以千亿台币计算。这种令人发指的恶行如果不设法加以遏止,不仅台湾经济发展的根基受损,好不容易建立的民主制度恐将难以持久”。 
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立法院”长期未进行改选,绝大多数“立法委员”是国民党籍,即使开放改选后,仍以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占多数,进行金权交易的“立法委员”也自然以国民党籍“立法委员”为主,因此这一金权交易的政治腐败账自然由执政的国民党来承担,政治腐败账也因此成为人民特别是后来反对党攻击国民党政治腐败的主要目标。   
民意代表变“强盗”   
不仅“立法院”内进行各种各样的金权交易,地方民意机构也是如此。其中,台湾县市议会民意代表瓜分、蚕食地方各种预算最为普遍与典型,成为一种变相的公开集体贪污。在台湾各县市地方有一项不成文的规则,即县市政府每年分配给议员每人不等的所谓“小型工程建设经费”(也称基层建设经费),美其名说用于地方建设,其实是这些民意代表攫取公共利益的一种变相手法。有媒体称地方政府的“基层建设经费”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台湾“解严”以来“地方势力黑金化的新发明”。 
在许多县市小型工程建设经费问题上,普遍存在黑道、派系、民意代表的不法勾结事情。20世纪90年代末,台湾警政署在一份《台湾黑道帮派介入工程围标研究报告》中揭示,许多县市政府每年固定分配给该县市议员一定的地方建设经费,但有些县市的这笔建设经费则由地方派系所掌握与垄断,其中具有黑道背景的民意代表不但蚕食地方预算,同时也从掌握的地方建设分配款中抽取回扣。 
民意代表从工程建设经费中牟取回扣手法花样繁多。一般是民意代表在获得分配款项后,找来有意承包工程的承包商,再由其提出工程项目,进行编列预算,再呈报县市政府批准与发包。在议价发包后,承包商便必须拿出一定回扣给民意代表。由于各县市的经济实力的差别,各县市建设经费分配款的额度与民意代表回扣情况也有所不同。这里就几个较为典型的县市地方建设配合分赃款情况予以揭示。 
台北县议员有56位议员,每位议员每年度约有1000万元地方建设配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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