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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深处的忧虑-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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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你利用手中的职权侵犯他人宪法权利的理由。
陪审团宣布认定被告的罪名成立,并且定出对麦克苏利夫妇精神伤害的赔偿,雷特力夫,160万美元;参议员麦克莱伦,20万美元;布立克,10万5千美元;另一名参院调查委员会的被告爱德勒曼,8万4千美元。
对于这个判决,司法部立即代表参院的被告,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理由还是国会议员的豁免权。上诉法庭最终同意了这几名参院被告的豁免,但是,认定调查员布立克的行为,例如以不适当的态度归还玛格丽特的日记私信等等,仍然是符合定罪条件的。所以,调查员布立克的赔款不能被豁免。至于检查官雷特力夫,最后和麦克苏利达成了庭外和解,他们没有公开这一“私了”的赔偿数字,但是,根据麦克苏利的律师所说,他们所得到的赔偿,〃已经足以改变他们的生活了”。
有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讨论,200多年来一直没有中断。根据发生的不同案例的不同情况,讨论也步步深入。总的趋势是对美国警察的限制越来越严格。除了紧急追捕之中,限制严格的“搜捕状”是绝对的必要条件。搜查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也会受到严格的检验。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又作出一项裁决,裁定警察在持有搜捕状进入民宅执行任务前,通常必须先敲门及表明身份,并且认定司法官员是否表明身份,属于搜索作业合理性的一部分。只有在可能发生暴力冲突,罪证可能被毁灭的情况下,警察才可能对不表明身份的搜查为自己作辩称,但是这种辩称是否成立,还是要由法庭作出判断。
与此有关的问题在美国是很难含含糊糊过去的,老百姓也非常敏感,政府部门更是唯恐捅出什么乱子来不好交代。最近,又有一个轰动全国的案子,搞得联邦调查局非常头痛。在美国的爱荷达州,有一个叫郎迪。威夫的白人分离主义者,他住在一个十分偏僻冷落的地方,不仅观点十分激进,还作过违法的枪枝交易,比如私卖截短了枪管以后的长枪,结果成为联邦调查局关注的对象。在得到证据之后,先是法庭开了传票,要他去法庭为他非法出售枪枝的行为作答辩。他拒之不理。1992年8月联邦调查局的警官带了写着他名字的搜捕状准备去逮捕他,结果他又拒捕,不准他们进入。
后来,不仅发生长时间的对峙,还发生了枪战。最后造成一名联邦探员和威夫的妻子及14岁的儿子在混战中死亡。为此在全美国引起很大轰动。事情一发生,联邦调查局就知道这下完了,没办法向美国的民众交代了。因为,不论他们怎么解释,都无法证明他们拿了一张对威夫的搜捕证,却打死了他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子是一件无法避免的事情。尽管威夫确实开枪拒捕,尽管还打死了一名联邦探员,甚至还有说他儿子也参与抵抗,或者还有说可能死者是在混乱中被威夫自己的子弹误杀的。但是,这场发生在一个美国公民私人住宅之中的悲剧,在美国人的概念里,联邦调查局无论如何也推卸不了责任的。
保守派“谈论节目”名嘴,戈登。利迪愤怒得几乎隔三差五就要提到这件事,把联邦调查局的人称作是拿了杀人许可证跑到平民家里行凶的恶棍。甚至告诫听众,如果有联邦调查局的人到你的家里来,一定要对着他们的头部和胯下开枪,因为这两个地方防弹背心掩盖不住。尽管这些言论听来过激,但是,至少反映了相当数量美国民众对联邦调查局的愤懑情绪。我问过我的有着自由派社会主义倾向的朋友杉尼加,他说联邦调查局的做法“非常非常坏”!
调查进行了三年,包括举行国会听证。这些听证都是公开的,给联邦调查局带来极大的压力,导致5名联邦调查局的官员,其中包括一名联邦调查局的副局长,遭到停职。主要追究的就是政府方面的责任。至今细节还未调查清楚,但是,政府已经付给威夫的一家310万美元的赔款。
从这里你也可以看到,美国政府对于处理一个个人的时候,它必须非常非常小心,这是因为,第一,政府无法隐瞒任何事情。第二,出了差错之后,哪怕十年二十年,总有一定的民权机构,会在人力物力各方面,支持一个哪怕是身无分文的普通公民和政府打官司,不获胜诉绝不会罢休。整个社会也会对此产生极大的关注和压力。因此,公民权利的保障,不是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它还必须依靠健全独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机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这个社会必须普遍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我来了以后,觉得很吃惊的一点,就是这里在发生一个民权案例的时候,各种民权机构以及许多平民,他们都会抛开对当事人个人的好恶,抛开对他的信念,言论,行为的好恶,去支持这个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这个时候,他们看上去象是在共同守护一个提坝,似乎一旦决堤就会一毁俱毁。
随着历史的发展,第四修正案的内涵也在扩大。这一法案的核心,在于强调禁止“不合理的搜捕”。对于“搜捕”二字的理解,随着不同时代,就产生不同的问题。比如说,对一个人搜身算“搜查”,那么,在你的身上取血样,尿样,算不算“搜查”,在你的电话上窃听,算不算侵犯了你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早在1928年,美国最高法院就以下面这段话回答了这样的问题。
“宪法的制定者认为,一个安全的环境有利于寻求幸福的生活。他们认识到一个人的精神,感觉和智慧的意义。他们知道,人类生活的痛苦,欢乐和满足只有一部分是来自于物质。因此他们所寻求的是保护美国人的信念,思想,感情和感觉。作为对政府的限制,他们授予一些权利和这些权利的大多数内涵一个独立的地位,正是这些权利对于一个公民是最有价值的。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政府对于个人隐私的任何一个不公正指令,不管采用的是什么方法,都必须被认定是对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违背。”
半个世纪以后,美国最高法院更严格定义,只要是政府人员对一个个人“隐私的合理期望”进行干扰,都必须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限制。对于“不合理搜捕”限制的范围因此被大大扩展了,所有的个人隐私都被遮盖到了“第四修正案”〃的保护伞下。
这封信够长的了,下次再写吧。
祝
好!
林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历史深处的忧虑第十封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卢兄:你好!
今天在这里,按美国人的说法,真是一个“大日子”!夜已深了,我还始终无法平静下来,决定给你继续写信。
今天并不是节日,但是确实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整个美国,绝大多数的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上的冲击。今天是前美国橄榄球球星辛普森的宣判日。
我不知道国内对这个发生在一年以前的美国谋杀案有多少篇幅的报导。但是我想,不管你对于这个案子有怎样的了解,我都必须在这里好好写一写它。等你读完了之后,你就不会再感到奇怪,为什么在天天都有谋杀案发生的世界上,我会要特别向你介绍这样一个谋杀案。我们自己都感到惊奇,怎么就在我们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发生兴趣的时候,居然就发生了这么个案子!我还是从头讲起吧。
去年六月,在洛杉矶的高级住宅区发生了一桩重大谋杀案。死者为一名三十多岁的女人和一名二十多岁的男性年轻人,都是白人。事情一发生就十分轰动,因为两名死者之一,是这幢房子的女主人,名人辛普森的前妻。辛普森是一名黑人球星,当我们来到美国的时候,他已经从球场上退役了。退役之后他还拍过一些电影,所以也可以算是一名影星。我们当时既没有看过他打球,也没有看过他的电影,可以说是在美国少有的“辛普森盲”。我们是在此案发生之后,才“补上这一课”的。
在这里还不得不稍微谈一谈美国人的运动。绝大多数的美国人都是球迷。他们迷的品种不多,主要就是称为美式足球的橄榄球,棒球和篮球。说实话,刚从东方来到这里,觉得橄榄球实在是野蛮人的运动,尤其是看到几十个人扑在一个球上,在地上滚作一团的时候,真想不通美国人怎么会喜欢如此愚蠢的游戏。直到后来亲眼看到了运动场上的橄榄球,才体会到了那种特有的激动和刺激,也开始学会欣赏它的运动技巧。我必须说明的是,美国人的“运动观”好象和中国完全不同,一般的老百姓很少关心美国在世界运动会上得了什么金牌,也从来没有类似“冲出美洲,走向世界”这样的口号。他们最感兴趣的事情,莫过于自己所住的城市或是州的运动队在全国联赛上的成绩。出类拔萃的球星在人们的眼里活脱脱就是一个“美国英雄”。所以,当辛普森案出来之后,我们的朋友迈克再三向我们说明:你们要知道,他在大家眼里,是一个“美国英雄”,而且,他以前给人们的印象始终是一个善良的好人。
可是,案件轰动的原因还不在于被谋杀者之一是他的前妻,而是不久之后洛杉矶警察局宣布他为杀人嫌疑犯。此案刚开始的时候,也就是一开始轰动的时候,我们并没有象一般美国人那么激动。因为我们毕竟没有他们那么深的“辛普森情结”。但是,这个案件还是吸引了我们注意。一方面,我们不可能不受到周围朋友的情绪感染,另一方面,这个案子几乎从一开始就充满了戏剧性,你就是找个编剧刻意去编,大概也不过如此了。
一开始案发是在夜晚十点半左右,被害的女主人妮可。辛普森的邻居听到一只狗非常悲哀的叫声。然后,住在同一个小区的一名散步者发现一条狗,爪上带有血迹,十分固执地要领他去什么地方。他跟随而去,最后在妮可家铁门内的花园甬道上,发现了被害者的尸体和满地的鲜血。他于是报警,事情就这样开始了。
吸引我们注意的另一个原因,是被害的那个年轻人。他在临近的一个餐馆当侍者,妮可当晚曾在那家餐馆吃饭,却把眼镜遗忘在餐桌上。这个叫高德曼的年轻人是接到妮可的电话好心去给她送眼镜的,照后来大家公认的说法,“他是在一个错误的时间,出现在一个错误的地点”。不论这个凶杀案是何起因,是何人所为,高德曼都是一个令人无法忘怀的冤魂。照片上的高德曼看上去很年轻,很单纯。
辛普森的住宅就在附近。案发之后,当警察试图找他通知案情时,发现他已经按他原来的计划去了芝加哥。最后,警察设法找到他住的旅馆,电话向他通报案情,要他赶快回来。就在短短的几天里,警察宣布有足够的证据将辛普森列为杀人嫌疑犯。我想,洛杉矶警察局到底还是顾及辛普森的声望,并没有马上将他逮捕归案,而是答应他参加前妻的葬礼,之后,限时让他自己前去投案。警察局的这一例外宽容,又使该案平添一个戏剧化的情节。
辛普森本人一直否认有罪,他一再宣称他爱他的前妻,绝不会作出这样的事情。在葬礼上,人们通过电视揣度着他的表情,也看不出个所以然。问题是葬礼之后他并没有去投案,一时间连警察也搞不清他去了那里。时限一过,只得把他宣布为重大通辑犯。但是很快,高速公路上就发现了他的白色福特重型车,他的朋友驾车,他坐在后座。警车追上去,他们并不停车,但似乎也无意逃跑,只是不紧不慢地开着。当时,我也是很偶然地打开电视机,正好撞上追踪的现场直播。天上是直升飞机,公路上是整整齐齐的一排警车跟在他的白色福特车后面,出现一番洋洋大观的追捕景象。由于车速很慢,并不显得紧张,倒显得有点滑稽。电视台还同时播放一些心理学家的分析,说他有可能自杀,有可能持枪,有可能最后开枪拒捕,等等。整整几个小时,全美国都在“跟踪追看”。我想,福特汽车公司肯定做梦也没有想到有这么好的免费广告机会。最后,这辆车下了高速公路,直奔他的家里。那里当然也已经候满了警察。门外也聚集了无数兴高采烈看热闹的人群,大多数都是他的球迷,不少人还叫着他的名字表示相信他的无辜。对于唯恐天下不乱,等着看出一场好戏的人来说,这场追踪的结果十分平淡,那些危险的可能性都没有发生。经他的好友下车与警察几番交涉之后,他被允许进屋,喝了一杯桔子汁,就束手归案了。对于洛杉矶警察局来说,他们总算松下一口气来,因为,由于他们对于名人的网开一面而造成的这场意外追踪,已经使他们饱受了各方的攻击。
直到这个时候,我们对该案还是十分漫不经心,因为根据当时的报纸报导,警察在案发的当晚就在辛普森的家里发现有一系列的物证,再说,辛普森和妮可分居后,前者始终无法释怀,屡有冲突的记录。用我们所习惯的语言来说,这叫:杀人动机明确,证据确凿。我实在看不出辛普森还有什么“戏”。既然如此,接下来的事情也就是过过堂,判掉拉倒了。尽管事情是发生在“名人”身上,但是,看上去还只是一个普通的凶杀案。可是,谁知道,好戏还没有开场呢。
在辛普森从芝加哥回来的一个小时里,当时警察局还没有宣布辛普森为嫌疑犯,他就已经给美国最著名的律师之一夏皮罗打了电话,聘请他作为他的律师,并且马上就组建了此后名满全美的“梦幻律师团”。找律师,这是美国人遇到预期可能出现的麻烦时,作出的几乎象是条件反射一样的反应。这是美国的特点。美国经过漫长的以法治国的年月,法律的“品种”已经非常齐全,大到宪法,小到专业法规和规定生活中种种细节的法,样样俱全。国家有联邦法,州有州法,郡有郡法。一方面,一个人在美国遇到的任何问题麻烦,几乎都可以归到某一条或几条法律条文中去解决。法律成为美国生活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一个普通人在没有律师的帮助下,已经不可能搞清楚所有的这些法律上的关关节节。社会上庞大的律师队伍自然应运而生。
美国人对于律师又恨又爱的心情,我曾经在我的一个朋友身上看到过。他曾经因车祸受伤,痊愈后有后遗症,所以打官司寻求赔偿。他属于穷人之列,日子当然过得还是挺好,但是没有很多的富余钱。每一次收到律师的帐单,他都愤愤不平,一次一次地对我们说,“一次电话咨询居然要了我80元”,“谈一次话竞然要50元”,虽然这些帐单是讲好事成之后再付的。然而他不但离不开律师,而且还知道律师会帮他的大忙,因为律师完全有把握替他争取到至少十万美元的赔偿,而如果没有律师对各种法律条文的知识,他可能连一个大子儿也拿不到。
美国有一个笑话,说是在法学院一年级的课堂上,老师问学生律师的责任是什么,全体学生都回答说,是为主持正义;到了二年级,以这个答案作答的学生已经大大减少;到了毕业班上,当老师问出同一问题而只有一个学生回答为主持正义的时候,引起了全班的哄堂大笑。这个笑话的取意是非常直观的。律师的收入非常高,总是让人看了心里不平衡,对律师要钱不要正义的指责很多。当然,律师和其他职业一样,也有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但是,究竟什么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在整个司法制度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律师的责任到底是什么,这是我在经历了辛普森审判之后,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象夏皮罗这样的名律师,确实只有辛普森这样的“明星〃”请得起。在美国,最能够迅速致富的就是“明星”了,但是谁也不会嫉妒。因为明星都要有点招数的,尤其是球星,绝不是光靠运气就能当上的。接着,辛普森又请了另一名黑人名律师卡可伦。很快,他的律师已经发展成了一个小小的律师团,拥有全美国最优秀的几十名高级律师。同时,由地方女检察官克拉克,黑人检察官达顿为首的一个检方律师团也组建起来了。这两个律师团,一个代表被告,一个代表原告,他们之间有没有什么性质上的差别呢?通过辛普森案,我们才真正体会到,在美国,检方和辩方是完全平等对抗的两个梯队。美国的法庭和运动场没有什么区别,检方和辩方就象两支均势力敌的运动队。因为根据美国的法律,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么严重,不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么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无罪假定”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是极为重要的一条。正是这一条,决定了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正因为在宣判之前,假定被告是无罪的,律师也就可以毫无心理负担,理直气壮地进行辩护。如果没有这一条,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就根本谈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轻易沦为“待宰的羔羊”了。
所以,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检方的责任是陈列证据,证明控告可以站得住脚,以期找出真正的罪犯。而作为辩方,是竭力对检方的证据提出疑点,甚至推翻检方的证据,以期维护有可能被冤枉的被告的清白。因此,在道义上,双方丝毫没有贵贱高下之分。检方即使手中掌握确凿证据,你所能做的,只是让证据说话,而不能有哪怕是些微的表示,以暗示双方有道义上的差异。如果检察官有任何抬高自己在道义上地位的迹象,比如说,宣称自己是伸张正义,而暗示辩护律师是为罪犯开脱等等,都是违反了“公平游戏”的原则,是严重犯规的行为。
当然,更重要的一点,是美国非常彻底的司法独立。不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美国政府无权干预任何一个审理过程。所以,首先是双方都没有来自上方的压力。其次,是法庭上的对抗双方在道义上完全平等,这就确立了他们在法庭上公平抗衡的前提。如果双方都力量很强,唇枪舌战,逻辑推理,巧妙调动证人,就会变成一场非常有看头的智力角逐。难怪美国有许多电影故事片的大段场景都是在法庭上。
在美国法庭这个“运动场”上吹哨子的裁判,就是法官。他所起的全部作用就是维持秩序,也就是当双方在对抗的时候,维护“游戏规则”。双方的证据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证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证人的提问是否恰当,在法庭上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什么,在有一方犯规的时候叫停,等等,这些都是法官的责任。但是,真正在案子里最终决定输赢的,却不是法官。在审判中,法官只是活像个球场上辛辛苦苦监视双方是否犯规的裁判。而且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他确实在不断地吹哨叫停。法官跟运动场上的裁判一样,他的水平一是体现在对于游戏规则的熟悉,还有就是对抗衡的双方“吹哨吹得公正”。他的水平绝不是体现在给被告定罪时能够“明察秋毫”。在这些案子中,美国法官并不是断生死的“青天大老爷”,断案根本就不是他的事儿,他也压根儿就没那份权力。那么,最终到底是谁在掌握被告的生杀大权呢?是最最普通的美国平头大百姓,即陪审团。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它的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都有涉及陪审团制度的内容。它的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急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宪法修正案的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其实,你我都早就听说过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但是只有在到了美国之后,在了解了陪审团制度的种种细则规定,并且看了陪审团判案,尤其是看了辛普森案件这样惊心动魄的大案审判之后,我才真正理解陪审团“是什么”和当初设立它的“为什么”。
你在上面的宪法修正案中已经看到了,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只要你提出要求,都可以由陪审团审理。而重大案件,尤其是有可能导致死刑的案件,则必须通过陪审团审理。但是,选陪审团有什么标准呢?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但是,实际上远不是那么简单。
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联系的人不得入选。有一些职业有可能产生思维倾向的,比如律师,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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