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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深处的忧虑-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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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想想看,在天天都可以在电视里看到好几个破案故事片的美国,哪一个打算逃脱的预谋杀人犯会用这种方法杀出一地血来,然后带回一大堆证据,撒得自己家里到处都是呢?如果是辛普森干的话,这种情况看上去更象是一种情绪失控的冲动。
另一个问题就是检察官是否要求死刑。在美国,各个州的法律不同,有些州根本就没有死刑。比如说,前年在纽约,有一名黑人在地铁里突然开枪滥杀,造成多名无辜旅客的伤亡。但是由于纽约州当时没有死刑,就只能判处多年监禁。不久之后,该州又恢复了死刑,但是这名罪犯已经不能重新改判了。辛普森案所发生的加利弗尼亚州是有死刑的,但是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必须在审判之前就提出是否寻求死刑,而不是在被告确定有罪之后再考虑这个问题,这也给检察官的决定带来很大难度。因为在美国,是否应该有死刑这回事,一直是一个非常严肃争执久远的议题。有非常多的人反对死刑。
美国有许多人质疑死刑是否人道,是否能真正地遏止犯罪,同时,由死刑的问题还牵扯出许许多多的其他问题,比如,判定死刑的界线,究竟那些人应该处死?社会是否有能力承担死刑犯的庞大上诉费用的问题。因为在美国,要以法律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非常谨慎的。即使处于死刑,也要允许犯人有充分的再三上诉的机会,因此,每个死刑犯在宣判到执行,其平均等候时间长达十年左右。还有大量的宗教教徒和民权活动人士在质疑死刑的道德问题。由于在宪法修正案的第八条里,规定法院对罪犯不得以残酷和异乎寻常的方法来惩罚,因此一度美国曾经考虑死刑是否违宪,并且曾在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布死刑为违宪。但是到1976年,又在“死刑必须很适当地执行”的前提下,重新作出接受死刑的决定。此后,各个州相继恢复死刑,今年三月七日纽约州州长所签署的死刑法,是美国第38个恢复死刑的州。但是,尽管如此,所有这些已恢复死刑的州,在执行死刑法的时候都非常慎重。为了确保不错杀无辜,这些州的州政府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律师团,专为死刑犯进行辩护和协助他们上诉。美国在1967到1977年之间,没有任何死刑案,此后到1993年,全国虽有2716名罪犯被判死刑,然而,真正执行的还不到三百名。也就是说,在26年中,美国只有不到三百名的罪犯被真正处死。而且关于死刑的讨论还仍在继续。
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检察官必须考虑到,如果一开始就对辛普森这样一个曾经是黑人体育英雄的人寻求死刑,很可能就会使陪审员在考虑被告的“罪名成立”时,心理压力太大,从而“下不了手”。因此,最终检察官放弃了提出要求死刑,我想,应该说这是比较明智的。
当正式审判开始的时候,照例需要被告当着陪审团的面再回答一次,是否自认“罪名成立”。一般来说,被告都是简单回答“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辛普森不但一反预审时无精打采的摸样(预审时陪审团不在场),而且提足中气斩钉截铁地答道:“罪名百分之一百的绝对不成立!”这种出乎意外的夸张修辞,在法庭上可能是属于首创,其目的当然是一开头就给陪审团留个强烈印象。一时间,在法庭之外被大家传为笑柄。那些天你在美国到处可以听到大家在说“百分之百的绝对”如何如何。不管怎么说,随着被告的否认罪名,“世纪大审判”就这么开始了。
美国的审判过程中最冗长,也是最有味道的部分就是听证了。因为听证过程就是双方律师,也就是两支“运动队”的竞技对抗过程,先是由检方提供证据和证人,然后,由辩方提供证据和证人。一开始,我们想当然地以为,在法庭上最狼狈的人肯定应该是被告,结果发现是大错特错了。我们在美国的法庭上看到,最狼狈的其实不是被告而是证人。你会说,证人不就是提供证据吗?怎么会被搞得狼狈呢?这是因为,不论证人提供的是正面还是反面的证据,不论他提供的证词是想说明被告有罪还是没罪,他都要在陪审团面前经受得住反对一方的诘问。在一个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他必须接受双方的提问。不论是检方还是辩方,向证人提问都是最具技巧性的工作。如果你是检方的证人,那么,检方的提问一般是比较好应付的,但是,辩方的提问就完全有可能叫你吃不了兜着走。反之亦然。
在美国的法庭上,最重要的东西莫过于证据和证词,因此,任何证据都要经过反复推敲,检方所作出的血样化验报告,辩方都会提出要一份血样另请专家进行测试。证人的每一句话,也有可能被陪审团作为定罪的重要依据,因此,证词的可靠性,证人本身的可靠性,当然都在律师质疑的范围之内。所以我们看到,如果把美国法庭比作“运动场”的话,证人就是运动双方竞争和游戏的那只“球”。
在作证过程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所能做的事情就是提问。提什么问题,怎么提法都大有讲究。与证人观点一致的一方,必须通过提问和证人的回答,使一旁的陪审团相信证词是可靠的。而另一方,却恰恰相反,他必须挖空心思千方百计地提出一些证人感到难以回答的问题,或者让证人的回答出现矛盾,或者刺激证人的感情薄弱点,使证人在情绪激动时证词出现漏洞,甚至于直接对证人本身的信誉和可靠性提出质问。在这种情况下,毫无法庭经验的证人当然很有可能被问得狼狈不堪。
但是,并不是任何问题都可以问的。有些问题在“犯规”之列,是不准提出的。什么问题能问,什么问题不能问,全靠法官掌握。这个时候,法官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一方在向证人提出问题的时候,另一方是在不断对“问题”本身的犯规提抗议的。“抗议”一提出,法官马上要“吹哨”,宣布对这个“问题”本身是否通过。如果通过,证人可以回答,如果不通过,证人就必须拒绝回答。那么,什么问题是属于犯规的呢?最常见的是“与案情无关”的问题,比如说,证人本人的信誉和道德品质经常会受到质疑,这一类问题一提出,提供证人的一方肯定要“抗议”,以保护自己的证人,这时,全看法官判断了。如果法官判“与案情无关”,质疑就被半路堵回去了,证人就可以松口气,如果法官认为这一提问对鉴定证人本身的可靠性,以及对鉴定他证词的可靠性都有关,那么,证人就得倒抽一口冷气,好好准备应付一些咄咄逼人的问话了。
还有一些诱导性的问题也是不允许的,比如说,你不能先确定一个事实,问证人是不是这样。这也是犯规的。同一个问题,有时候从一个角度去问是可以的,而换一个角度问就犯规了。在美国的法庭上,是相当紧张的。提问的一方总是尽量提一些问题,诱使证人讲出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词,对方就几乎一直在对各种问题的提法提出“抗议”,法官就不断地在对每一个“抗议”作“通过”或“否决”的判定。一旦法官的判定出来,抗议一方可以再一次对法官的判定加以“抗议”,这时,法官再重复一次他的判定时,会简单讲出他作出判定的理由。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律师和法官的要求都是很高的。他们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还必须熟悉各种判例,我在前面已经提到过,在美国,前案的判例也是后案审判的依据。因此,律师在“抗议”时,常常提出某个法律条文或以前的某个判例作为依据,说明自己“抗议”得有理。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当然首先是要对这些条文判例都反应得过来,然后,还要马上从自己的熟悉的判例中找出自己反驳的理由。这时,抗议一方若是再不服,也只能“当场服从裁判”了。整个过程:提问,抗议,判定,再抗议,再判定及说明依据,都象是在运动场上激烈比赛中的裁决过程一样,一分钟或数分钟之内快速完成的。因为一切都“有规有矩”,绝对服从“裁判”的权威,所以非常顺畅和有秩序,很有节奏感。
在美国法庭上,最大的犯规莫过于“争执”了。法庭之所以能够这么有秩序,在陪审团面前“不准争执”的规定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审理过程中,提问的一方是在与证人对话,“抗议”的一方是在与法官对话,检辩双方一般是相互不对话的。一旦出现他们之间的对话,通常带有“争执”意味,法官会在这样的“苗子”刚刚冒出来的时候就马上叫停,有时会立即判处罚款。这时,检查官和辩方律师只好当场掏出支票本先付罚款,200美元的罚款当场交出,“争执”消除,正常的程序再继续下去。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中,检辩双方都因为“争执”而被法官当场罚过款。
在向证人提问时,也绝对不允许“争执”。与证人的全部对话只能以提问的形式出现。即使提问的一方发现证人明显是在那里说谎,他也不能直接对证人说,你这是说谎,因为这不仅已经不是“提问”,而且是一种“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提问者能够做的,就是以继续提问的方式戳穿证人的谎言。一般来说,都能够达到目的。何况证人出庭时都要宣誓说实话,说谎在理论上犯了伪证罪,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有的律师也都有一套把肯定句变为疑问句的本事。
在辛普森这个案子中,最长的一个阶段是由检方提供证据证人,这一个阶段持续了大概有半年,几乎每天都进行。你在国内的相关报导中一定也看到了,情况对于这位足球明星显得非常不利。首先他提不出最重要的所谓“不在现场”的证明。案发当天晚上,妮可在十点钟左右给母亲打过一个电话,从这个电话到辛普森在自己家里接一名出租司机的电话,这段时间为45分钟。这是辛普森最关键和引起争议的一段时间。辛普森自己声称这段时间他是在家里独自睡觉,因此,提不出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检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辛普森是否来得及在这段时间里完成所有动作。对于这一点,他们始终持有不同意见。辩护律师一直宣称,时间是不够的。因为是用刀,相对需要时间,而且他还必须来回于两个住宅之间。两个健康的成年人也不可能束手待毙,毫无搏斗,妮可也许由于是女性,显得弱一些,高德曼却是一个健壮的年轻人。
但是,最后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杀得顺利的话,时间也许是够的。同时却也给所有的人留下一些疑问,一是时间到底够不够,二是作为一个预谋杀人犯的话,辛普森为什么冒险给自己只安排非常短的作案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他必须开车来回,杀人,然后更衣灭证(凶器和凶手所穿的衣服鞋子始终没有找到)。他必须在这段时间里完成一切,因为他后面的时间安排把自己给堵死了他不仅没有证人证明他“不在现场”,反而还约了一个豪华出租车到他的住所接他去机场。如果是一个预谋杀人案,这种安排也是很不近情理的。
正因为他预订了出租车,才出现了对他又是十分不利的出租车司机的证词。司机的证词说,到他家门外的时候是十点二十二分,打电话进去,没人接电话。等候一段,几次打电话,仍然没人接。他与老板联系是否要离开,得到的指示是“继续等候”。然后,他在黑暗中看见一名身材与辛普森相似的黑人走进辛普森的家。后来,看到出现灯光,他再打电话,半分钟到一分钟左右,辛普森接电话,告诉司机他睡过了头,马上出来。人们听了这样的证词,完全可以这样想,辛普森杀人误了乘车的点儿,是匆匆赶回来假装睡过了头的。但是,即便如此,有关“最愚蠢的谋杀犯”的“笑话”在人们头脑里依然挥之不去,因为,如果按照他与司机约定的时间,他几乎根本不可能“按时”回来,他为什么要愚蠢到事先约一个人到家里来,以证明自己事发的时候不在家呢?
司机作为一个证人,过关还是比较顺利的。他的基本证词都得到他的移动电话的电话记录的证实,因为他曾多次和他的老板联系。而其他一些收集证据的警察局证人都受到辩方律师十分苛刻的盘问。其中给我们印象最深的一个是佛曼,正是他拣到两只血手套作为关键证据的。他不是洛杉矶警察局重案组的成员,他只是碰巧了那天当夜班,接到报警电话是他先到的现场。最初的一些证据,包括辛普森白色福特车上的血迹,那两只血手套,等等,就是他发现的。此后,重案组的人一赶到,他把案子交出去,就再也没他的事儿了。所以,你可以看到,他牵进这个案子里的时间并不长,但是显然他在该案里的地位却十分重要。他是辩方假设的有可能因种族歧视而栽赃的主要目标,因此,这一段听证对他来说过得相当艰难。但是,佛曼在这一阶段的表现基本上还是令检方满意的。尽管他受到被告律师的反复盘问,他还是能够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似乎没出什么大漏子。对于如何发现一些重要证据,他都能一一道来,没有什么破绽。对于被告律师指责他有种族主义的言论,他也断然加以否认。他非常坚决地回答说,在以往的至少十年里,他从来没有用过“黑鬼”这个字眼。
另一个在法庭上十分狼狈的,是一个冯姓的华裔警官。他是搞技术的。亚裔在美国的各种机构里,担任技术方面的小头头的相当多。重案组接手之后,就是由他负责收集证据。因此,他也是一个本案“罪证可靠度”的重要证人。
本案的血样证据显得很重要的原因,是辛普森接到警察报告他前妻死亡的电话后,从芝加哥赶回来的时候,带着一个被割破的手指。他自称是在旅馆被打破的玻璃杯割伤的。但是,检方要证明的是,在他的汽车和现场发现的血滴中,有辛普森的基因,也就是说,要证明他的手指是在去芝加哥之前,是在杀人现场割破的。
在一开始他接受律师盘问的时候,冯警官十分从容,问他收集证据的全过程,他回答得信心十足,看上去也没有什么漏洞。他实在是小看了名律师的细致。实际上,当时取证的全过程都是有录像的,这是警察局的工作录像,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被告有权面对自己的全部证据,所以这些录像在被告律师那里都有一份拷贝。
在审理过程中,每当某一方提出,他们又找到一份新的证据的时候,都要把陪审团请出法庭,然后讨论该项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呈堂。然而被告是一定有权出席的。证据是不可以在法庭上搞突然袭击,一下子突然拿出来的。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按规定提前一段时间交到法庭,向对方公开这些证据以及证据所准备说明的问题。这样,在决定呈堂之前,对方就有一段充分的准备时间,研究证据并进行反调查,寻找它的漏洞,考虑用何种策略在陪审团面前把这份证据驳倒。这既是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拥有的权利,也是公平审判的组成内容之一。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提前向法庭提交证据,就是犯规了,证据就会被法官拒绝呈堂。在这次审判中,辩方和检方就有过证据交晚了而给作废掉的情况。因此,所有的证据双方是都有一份拷贝的。这也是律师们面对证人个个胸有成竹,可以提得出一大堆问题的原因。
我想,如果下一次这位冯警官如果还有出庭的机会的话,他非把这些录像全看到能背出来不可,因为,后一段的听证真是叫他无颜以对江东父老了。
对他的第一阶段的听证结束后,被告律师马上就在法庭上放开了警察局取证的工作录像。反正放出来的和当初冯警官的作证有多处不符。基本上都是技术细节问题,比如说,他曾经说,取证时是按操作规定作了戴橡皮手套等防污染措施,但在录像里却不是这样。再比如,他说某一重要证据是他自己亲自收集,录像里却是技术级别还不够的助手在那里操作。另外,取到的血样没有及时送检,在高温的车内放置过久无人看管等等。总之,此类问题一大堆。在法庭上尝到自己信口开河苦果的冯,愁眉苦脸,与录像里的踌躇满志,洋洋得意恰成鲜明对照。问题是被告律师并不满足于把冯定位在一个“马大哈”的形象上,他们直追冯的个人品质问题。他们要通过提问,使陪审团留下这样的印象,冯前面第一阶段的证词,不是时日已久,记忆不清说错了,也不是信口开河不负责任,而是有意撒谎,是有意掩盖警察局草菅证据,甚至有可能偷换证据的真相。他们要让陪审团明白,冯不仅是一个撒谎者,而且还可能是一个阴险的,居心叵测的,刻意掩盖事实真相的家伙。当不善的提问如洪水滔滔般涌来时,证人真是很难招架得住,有一度,冯看上去简直是比被告还要象被告,用狼狈不堪来形容是绝对不过分的。
由于冯涉及的物证特别多,所以听证的时间也特别长。经过好多天,当长长的作证过程终于过去的时候,冯又让所有的人经历了一个戏剧性的结尾。当他结束听证,好歹离开证人席的时候,他走过检察官的座席,非常尴尬地和检察官握了一下手。这完全可以理解,他本来是检方提供的证人,检方当然对他寄予厚望,希望他作为一个负责取证的技术官员,至少能向法庭和陪审团提供有力的证词,证明检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取证过程是科学的而公正的,没有被调包可能的,但是冯却使他们大失所望。同时,正由于他接触的证据特别多,一旦捅开这个漏洞,影响非同小可。作为一名犯罪方面的专业工作者,冯当然知道自己闯的祸不小。如今木已成舟,双方握手道别的心情当然都很复杂,但是却很好理解。让人出乎意料之外的倒是冯和辩护律师的分别场面。
当冯尴尬地与检察官握别,然后经过被告律师的席位时,却出人意料地表情轻松并且热情地与他们握手拥抱,场面之“感人”,成为当天辛普森案报导的最大热点。但是在美国谁也说不上他是吃错了什么药,才会对几天来向他发动猛烈攻势的敌手如此“言欢”。只有在这里的一些东方人才认为“也可以理解”,也许他是有“不打不相识”的东方式逻辑,也许是表示“你们也是为了工作,不是对我有仇,我不怪罪你们”的东方式宽容。谁知道呢?但是,这样一个场面,天知道会对陪审团造成什么影响,这是所有的人真正关心的焦点。因为法庭上煞费苦心的一切,不就是为了给陪审团留下一个印象吗?
接下来,有大量枯燥的基因化验证据。这些证据谁懂都没用,上了法庭,就是要陪审团能够搞清楚并且相信。因此,除了展示证据之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专家上法庭,向陪审团上基因课,向他们解释什么是基因,什么是DNA,等等。
我是一直很相信科学证据的,这也是我一开始就觉得辛普森难以解脱的原因之一。就在审了一半的时候,我从电视里看到一个几年前发生的真实案例。这个案例让我久久不能忘记。
那是一个普通的美国妇女,有一天,她发现自己的婴儿突然急病,她送他去医院,医生检查之后,宣布孩子是中毒,而且医院化验结果显示婴儿所吃进去的毒药,是一种类似汽车冷却液的东西。于是,医院向警察局报了警。在美国如果是涉及到儿童的犯罪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鉴于没有其他人接触过中毒的婴儿,孩子又一直是这位母亲在喂,这名妇女一下子摆脱不了干系。孩子抢救过来之后,就被社会专门机构暂时收养,与父母隔离开,等候调查,每个星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去看望。同时,对孩子中毒的事件展开调查,警察获准在他们家里进行搜查,在他们家的厨房吊柜里,确实发现了一个空的冷却液的罐子。由于汽车的普及,在美国家家都有冷却液,但是由于冷却液有毒,一般确实不会放在厨房里。这时,孩子的祖母,父亲和母亲都去暂时收养孩子的地方探望,孩子救过来以后,看上去十分健康,临走前,孩子的母亲单独抱着孩子在接待室里,门半掩着,孩子的祖母看到她用奶瓶给孩子喂了奶。
当他们回到家里以后,接到通知,孩子再一次以同样的中毒症状病危,最后抢救无效,孩子死了。这位妇女被地方检察官以一级谋杀罪起诉入狱。入狱之后,在等候审判的时候,她发现自己又有了身孕。她始终否认自己有罪,可是除了她的丈夫,其他人都将信将疑。
在法庭上,最有力的证据是医院的报告,证明最后化验发现,临死前,孩子的血液中总共还有约半汤勺的毒液。这位妇女有一名律师,他的辩护策略显然不能使人信服。最后,她被判有罪,处以终生监禁。她不服判决,开始上诉。这时,她生下了第二个孩子。孩子一生下就和父亲一起生活,过了不久,第二个孩子发生了同样的中毒症状。孩子的父母又忧又喜,尽管孩子又有问题,但是至少证明这和这位妇女无关。但是检察官不同意以第二个孩子发生的情况否认前面的起诉。也许是什么人为了救出那位母亲,存心又给第二个孩子喂了冷却液呢?
这时,她雇用了第二个律师。当时她自己经历了漫长的灾难之后,已经心灰意懒。律师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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