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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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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案。6月8日,麦迪逊向众议院提出了他参考各邦《权利法案》起草的议案,共12条。他的意思本来是要把这些法案编进宪法正文,但谢尔曼等人反对。经过辩论,最后决定采取“修正案”(Amendments)的方式补入。结果,联邦宪法生效没多久,就有了自己的修正案。

根据《联邦宪法》第五条,参众两院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还要再由3/4的州批准才能生效。1789年9月25日,联邦议会通过了增加12条宪法修正案的决议。从这年11月20日起,新泽西、马里兰、北卡罗来那、南卡罗来纳、新罕布什尔、特拉华、纽约、宾夕法尼亚、罗德岛、佛蒙特、弗吉尼亚在3年内相继批准其中的后10条。这样,到1791年12月15日,共有11州批准(佐治亚、康涅狄格和马萨诸塞都拖到1939年),超过当时14个州的3/4,被批准的10条法案正式成为《联邦宪法》的组成部分。

1791年12月15日生效的这10条吸纳法修正案,因为都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因此叫做《公民权利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即宪法第一修正案。这一条规定: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立法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和要求伸冤的权利。这一条,因为是以“不得立法”为关键词的,所以也叫“不得立法条款”。

很显然,这一条,是冲着国会来的。也就是说,修正案的制定者们首先要提防的“嫌疑犯”就是国会。道理就不用多讲了,前面已讲过多次。做法也不新鲜,宪法正文中就有。宪法第一条第九款规定,联邦议会“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权的法案或者追朔既往的法案”。紧接着,在下面一款即第十款中,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几乎是重复了一遍,规定各州也“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权的法案、追朔既往的法律和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制宪会议讨论这两条时,几乎没有任何犹豫就通过了。这说明大家对国会滥用权力都是小心提防的。

但人民还是不满意,因为权力的滥用实在是防不胜防。何况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为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的种种权力”,联邦议会有权“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这一条款通常被称之为“必要和适当条款”。制定这一条款,当然是“必要和适当”的。但这种含糊其辞的说法却最让人不放心。什么叫做“必要”?什么叫作“适当”?这个“必要和适当”又归谁说了算?到了国会想要制定某项法律的时候,难道还会是“不必要”或者“不适当”的?

这就必须把丑话说到前头,把人民认为最不能侵犯的权利确定下来,免得到时候国会以“必要和适当”为借口任意侵犯。也就是说,用“不得立法条款”来制衡“必要和适当条款款”。这样一来,不但被人民侵犯的行政机关要受到限制,通常被看作民意机关的国会也要受到限制。别看建国之初的美国人不过是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在根本问题上他们是不会打马虎眼的。他们很清楚,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群众,或者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民主和道德并不绝对可靠。民主完全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从而使“人民民主”变成“群众专政”;道德则很有可能导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间天堂”变成实际上的“人间地狱”。靠的住的只有法治和宪政。因此他们强烈要求自己的宪法明文规定,即便通过法案的条件完全具备——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虑。比方说,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等。

于是,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的滥用如防洪的美国人民,又为自己的权利架起了第四道防火墙。我们知道,在立法问题上,联邦宪法原本是已经设计了三道防火墙的:两院分开立法一道,总统立法复审一道,法院司法复决又一道。那么,这第四道究竟有什么必要,是不是多此一举?显然不是,因为《公民权利法案》要保障的东西,是前面三道防火墙保障不了的。《公民权利法案》要保障的是什么呢?只要认真读读那短短10条就明白,它要保障的,是“公民的权利”,不是“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并不等于公民的权利,尽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但正因为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所以,人民的权利是整体性的,公民的权利却是分散的,属于每个人的。整体的权利并不难得到保障。因为总统毕竟在名义上是人民选举的,议会在理论上也是“民意机关”。他们不大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侵犯作为集体的人民的权利。即便个别人立法失误,也还有三道防火墙,大可不必杞人忧天。

公民的权利就难讲了。立法机关作为“人民代表”,完全有可能以人民的名义侵犯和剥夺公民个人的权利。比方说,要求局部服从整体等等。这就不能不防了。没错,局部是要服从整体,为了国家和人民,公民有时(比如战时)也要牺牲个人利益。而且,为了获得公民权,个人也必须让渡部分权利。但必须讲清楚,第一,权利不等于利益。利益可以牺牲,权利则未必。第二,权利的让渡要有一条底线。也就是说,有些权利是不可让渡的,比如宗教信仰和言论自由的权利。第三,如何行使公民权利,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国家和政府不能因为公民不行使这些权利而予以剥夺。比方说,如果有人愿意公开他的隐私,这是他的自由,你不能因此而剥夺他的隐私权。西哲有云:“这是我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在这里正好用得着。

附在联邦宪法正文后面的《公民权利法案》就是做这个工作的。它明确规定了哪些权利是属于每个公民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破房子”。这些“破房子”也许微不足道、并不起眼,但有了它,作为个人的公民才有了安全感。他们也才有可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真正享有《独立宣言》宣布的“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知道,《独立宣言》的发表日是被看作美利坚合众国生日的。那么,《公民权利法案》的批准日,就至少应该看作这个国家种“卡介苗”的那一天。

当然,写在纸上的东西并不等于现实。1791年12月15日以及后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美国,也并没有实现“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真正做到每个人都享有“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妇女的权利,黑人的权利,印第安人的权利,还有其他许多权利,都还要靠斗争去争取。但我们要记住,在这些斗争中,《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正是他们争取权利的思想武器和谈判武器。从这个意义上讲,梅森的贡献决不小于麦迪逊。

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还有一个意义,那就是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我们知道,这部宪法自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后,二百多年来没有修改过一个字,却有着27条修正案。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些修正案,才既弥补了宪法的缺陷,又不至于因频繁修宪而动摇国本,从而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实上,这部宪法的生命大大超过了当初的预期,为制宪领袖们始料所不及(华盛顿就认为至多能维持20年)。当然,它留下的余音和余波,也不止绕梁三日,或者转瞬即逝。

四、余音与余波

宪法生效以后,联邦政府开始建立和运作。1789年4月30日,华盛顿在位于华尔街和百老汇交界处的联邦大厅宣誓就职,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第一任总统。先期到达临时首都纽约的当选副总统亚当斯,坚持开国总统应有欧洲君主的礼仪,想出种种称呼请华盛顿选择,华盛顿却回答说“就叫总统先生(Mr。 President)”。其实,制宪会议是考虑过这个问题的,方案是称为“阁下”,所有的代表也都同意。但这一条款在定稿时被删除。华盛顿一言九鼎,美国总统从此叫做“先生”,不叫“阁下”,更不叫“陛下”。

然而,尽管华盛顿如此低调,他还是被尊称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国父”。同样,参加制宪会议的其他54名代表,也被尊为合众国的“国父”。不过当时这些先生们似乎并没有什么“国父感”,国家和人民也没有对他们表示感恩戴德,付以巨额报酬。相反,如麦迪逊,如朗东,还是靠借债度日或者自掏腰包来参加会议。他们只是在尽一个公民和代表的义务。所以,制宪会议以后,他们就一哄而散,各奔前程了。没有人考虑趁机给自己在政府里占个“位子”,有的甚至拒绝或不谋求到新成立的联邦政府做官,比如雅茨、兰欣、迪金森、罗伯特。莫里斯、路德。马丁、戈汉姆、梅森、韦思、麦克朗、米弗林、豪斯通。

这些“国父”当中很有一些人下场悲惨晚景凄凉。1789年,华盛顿当选总统,提名罗伯特。莫里斯担任财政部长,被他谢绝,宁愿去从事土地贸易。1798年,罗伯特。莫里斯投机失败破产,被投进费城的债徒监狱。1801年破产法通过后才获释。最后,这位在《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3份伟大文件上都签过字的老革命,便只能在穷愁潦倒中度过晚年,而且据说无人能够弄清他到底有多少债务。

和罗伯特。莫里斯命运相同的,还有担任过制宪会议全体委员会主席的戈汉姆。戈汉姆也是不肯从政要经商,最后资不抵债,58岁时死于穷愁无闻。在制宪会议期间表现突出的威尔逊则从政、经商两不顺。新政府成立以后,他想当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但华盛顿只任命他为六名大法官之一,结果还险遭弹劾。后来从事土地投机,又连连失利。因为担心负债被捕,威尔逊从费城逃到新泽西,1798年又逃到北卡罗来纳,精神已严重崩溃。3个月后不治身亡,终年56岁。

宪法的最后定稿人古文诺。莫里斯在制宪会议以后投身商业,1789年去了法国,在欧洲滞留10年之久,其间奉华盛顿之命,担任过驻英代表和驻法大使。回国以后,古文诺。莫里斯定居纽约,并和自己的女管家南雪结婚。这位南雪在当时被认为是个“坏女人”,因为她被怀疑与人私通并杀死了自己的私生子,后来又谋杀了自己的主人理查德。伦道夫。然而,60岁的古文诺。莫里斯却对自己能娶这个30岁的女人为妻感到满意,还说他之所以长期单身就是要找一个“爱老人的好女人”。古文诺。莫里斯在这个女人的照顾下安度晚年,同时也并没有忘记不遗余力地抨击他在制宪会议上的盟友麦迪逊。顺便说一句,在南雪谋杀私生子一案中为之辩护的律师,就是后来在“马布利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司法裁决的约翰。马歇尔,只不过那时他还不是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制宪会议后参加了联邦政府工作的代表也很不少。担任了第一届联邦众议员的有戴顿(新泽西)、卡乐尔(马里兰)、费兹西蒙斯(宾夕法尼亚)、克莱默(宾夕法尼亚)、吉尔曼(新罕布什尔)和麦迪逊。担任了第一届联邦参议院的有巴特勒(南卡罗来纳)、巴塞特(特拉华)、约翰逊(康涅狄格)、斯特朗(马萨诸塞)、格里(马萨诸塞)、朗东(新罕布什尔)、费尤(佐治亚)。康涅狄格的谢尔曼先担任联邦众议员,后担任联邦参议员,在参议员任上去世。佐治亚的鲍德温先是联邦众议员10年,后来又担任联邦参议员8年。佩特森(新泽西)和艾尔斯沃斯(康涅狄格)都担任了第一届联邦参议员,后来又都担任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艾尔斯沃斯还担任了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是汉密尔顿的盟友约翰。杰伊,第二人是南卡罗来纳制宪代表拉特里奇(他也是首批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一),第三任就是艾尔斯沃斯。1800年艾尔斯沃斯因病辞职,接替他的就是约翰。马歇尔。另外,新泽西的布瑞利和特拉华的贝德福德,也都在1789年担任了联邦地区法官。

麦迪逊原本是想当联邦参议员的,可惜弗吉尼亚议会偏不选他。他只好回家乡选区,和自己未来的总统接班人门罗争夺联邦众议员席位。雄心勃勃的汉密尔顿则担任了联邦第一任财政部长。这个职务,华盛顿原本是想请罗伯特。莫里斯担任的,但罗伯特。莫里斯说,要解决联邦财政危机,非汉密尔顿不可。于是汉密尔顿走马上任大显身手。

那时政府的组成人员不多,均为一时之选。陆军部长史独立战争时期的炮兵司令亨利。诺克斯,检查总长时我们熟悉的埃德蒙。伦道夫。副总统和国务卿则是约翰。亚当斯和托马斯。杰斐逊。这又是两个堪称开国领袖的人物,虽然他们没有参加制宪会议,却分别是《权力宣言》和《独立宣言》的起草人。起草《权利宣言》的诗亚当斯,时间是在1774年。起草《独立宣言》的是杰斐逊,时间是在1776年。这年6月7日,弗吉尼亚代表团团长理查德。亨利。李(就是后来带头在弗吉尼亚反对批准联邦宪法的那位老兄)和马萨诸塞的亚当斯兄弟(即后来带头在马萨诸塞唱反调的“美国革命之父”塞缪尔。亚当斯和现任副总统约翰。亚当斯商量后,向第二次大陆会议提出了宣布“联合殖民地”独立的议案。为此,大陆会议任命了一个5人组成的委员会,起草《独立宣言》。这5个人是:宾夕法尼亚的本杰明。富兰克林、纽约的罗伯特。利文斯顿、康涅狄格的罗杰。谢尔曼、马萨诸塞的约翰。亚当斯和弗吉尼亚的托马斯。杰斐逊。但亚当斯要杰斐逊执笔,说“你的文笔比我好十倍”。于是杰斐逊成为《独立宣言》的起草人。

这样两个人,应该说是情同手足的了。可是他们进入政府后,却逐渐分道扬镳,最后反目成仇。先是杰斐逊和汉密尔顿搞不来,华盛顿又多半站在汉密尔顿一边,于是杰斐逊一气之下掼了乌纱帽。后来,政界出现党争,亚当斯和汉密尔顿成为联邦党人,杰斐逊和麦迪逊成为共和党人(民主共和党,和现在那个共和党没关系),所以,麦迪逊和汉密尔顿也成为政敌。

1792年,华盛顿连任总统,共和党推出当年反对批准宪法的纽约行政长官乔治。克林顿和亚当斯竞争副总统,结果亚当斯胜。1796年,华盛顿不当总统了,共和党推出杰斐逊和亚当斯竞争总统。结果亚当斯得71票,杰斐逊得68票,亚当斯当总统,杰斐逊当副总统。1800年,美国第四次大选,杰斐逊以75比65的多数把亚当斯赶下台。

这次大选,不但杰斐逊和亚当斯两个老朋友翻脸,共和党内部,杰斐逊和他的搭档伯尔也窝里斗。最后还是联邦党人汉密尔顿帮忙,杰斐逊才以多数票胜出,结果害得汉密尔顿死于非命(参见本书第六章第二节)。顺便说一句,制宪代表中死于非命的还有一位斯佩特先生(北卡罗来纳)。他是和联邦党人约翰。斯坦利决斗时饮弹身亡的,时年44岁。再顺便说一句,伯尔击毙汉密尔顿后蹿往西部,与外国勾结,很可能有叛国行为,结果被杰斐逊送上法庭。把伯尔救出来的辩护律师,便是在制宪会议上专门唱反调的马里兰代表路德。马丁(主审法官则是约翰。马歇尔)。这位马丁先生虽然办了些有名的案子,但嗜酒过度,晚年颇为潦倒,伯尔还曾给他一点小小的接济。

1800年和亚当斯一起与杰斐逊、伯尔竞选的是南卡罗来纳的制宪代表查尔斯。科兹沃斯。平克尼,即平克尼将军。这位平克尼将军也有意思。联邦政府成立后,华盛顿先后提名他当陆军司令、最高法院法官、陆军部长、国务卿,他都谢绝。亚当斯请他当驻法大使,则欣然从命,却又被法国政府拒绝。1800年作为副总统候选人败于杰斐逊、伯尔后,1804年又作为总统候选人挑战杰斐逊,又以14比162败北。到1808年第六次大选,平克尼将军再次作为联邦党总统候选人出山,再次以47比122败于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迪逊。查尔斯。科兹沃斯。平克尼成了总统竞选的“常败将军”。

1812年第七次总统大选,联邦党人不推平克尼将军做总统候选人了,改请乔治。克林顿出山,副总统候选人则是宾夕法尼亚制宪代表英格索尔。共和党这边,总统候选人是麦迪逊夫总统,副总统候选人是25年前在制宪会议上坚决反对设立副总统的马萨诸塞代表格里。结果麦迪逊和格里胜,但格里只当了一两年副总统就在去参议院的路上中风身亡。1816年,联邦党人作了最后一次努力,推出马萨诸塞制宪代表鲁弗斯。金作为总统候选人,结果以34比183败于麦迪逊的接班人门罗。鲁弗斯。金在1804年和1808年都当过副总统候选人,支持平克尼将军竞选总统,两人都一败涂地。看来,制宪代表中惟独华盛顿和麦迪逊有总统命(均连任两届),其他人“官运”都不怎么好。顺便再说一句,麦迪逊和华盛顿一样,都是娶生了孩子的寡妇为妻。再顺便说一句,麦迪逊也是制宪会议代表中最后去世的一位,时间是1836年6月27日,享年86岁,可谓是寿终正寝。麦迪逊留下遗嘱,希望将他在制宪会议期间的笔记出版。这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一书。

二百多年过去了。所有参加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都早已作古。但《联邦宪法》作为他们的集体政治遗嘱,却获得越来越巨大的力量和越来越深远的影响。他甚至成为美国的第二部《圣经》——世俗的《圣经》,也成为后来许多国家立宪、制宪的参照物。这,大约是可以告慰那些在天之灵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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