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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十年志(10卷选载)-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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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6月2日赴北京与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廖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举行工作会议,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提交给国务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款的报告。
6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召开记者会宣布,中央政府已接纳行政长官董建华就居留权问题所提交的报告,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款。并公布行政长官成交国务院报告的全部内容,及附于报告上的社会各界就居港权问题所发表的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判词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居留权判决的影响所作的评估报告。
6月15日下午,李鹏委员长主持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委员长会议。会议决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6月22日至28日举行,其间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等。
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进行解释的有关问题作了汇报。委员长会议决定,就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6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参加了分组审议。
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条款,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符合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方针,符合香港的根本利益和广大香港居民的愿望。委员们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释,有利于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不仅不会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而是维护了香港的法治。
许多委员在审议时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释是完全必要的。他们指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早些时候公布的调查结果,因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裁决而享有香港居留权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可能大幅度增加,香港社会各界、各阶层人士对此普遍感到忧虑,认为香港幅员狭小,根本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人口负担,要求和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款,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最近一个时期,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多数成员,几百个有影响的工商、专业、宗教及社会等团体以及各界人士,通过多种方式表示赞同和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这说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是维护香港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民意。
在分组会议上发言的委员们对解释草案普遍表示赞同。应邀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部分香港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也在分组审议会上做了发言。
6月26日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由李鹏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议案》。国务院的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提交的报告提出的。鉴于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该有关条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而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方能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是不合法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其中第(三)项关于“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的规定,是指无论本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出生,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各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中。
本解释公布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时,应以本解释为准。本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此外,其他任何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均须以本解释为准。
6月26日下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在港召开记者会表示,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文作出解释,使关系香港市民长远利益、引起各界关注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留权问题,终于在完全合宪合法的情况下得到了圆满解决。“一国两制”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事业,在落实中出现某些问题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最关键的是我们要时时刻刻以香港的长远和整体利益为依归。只要坚持法治精神,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遇到的种种困难都可以解决。通过解决香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留权问题,为落实和执行基本法、维护香港法治积累了宝贵经验。香港成功的基石之一是法治。维护法治,维护司法独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这次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行动,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是深思熟虑的,都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去做的。从解决居留权问题的过程中可以看到,社会上大多数人是从香港的整体利益出发,以香港市民的就业机会、生活素质和长远利益为依归,赞成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在法律的严格规范之下,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种态度反映了社会的主流意见,代表了绝大多数市民的利益。但也有少数人,漠视我们在合宪合法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努力并试图误导国际舆论,这对香港完全没有好处,对解决问题毫无帮助。通过这次事件,我们再一次看到中央对香港和对香港繁荣稳定的关心。他说,“在‘一国两制’条件下,我对香港的宪制和法治充满信心。”
董建华还介绍了在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立即作出的三项相应决定:第一,下星期将向立法会提交决议案,以便修改入境条例的附表,将规定: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只有在其出生时,其父或母一方已获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才拥有香港居留权;非婚生港人子女有此条件可以申请居留权。第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不影响1999年1月29日终审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判决的原则,将对那些从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月29日在港并曾向政府声称拥有居留权的人士,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核实其永久居民身份。据统计,这些人士大约有3700人。第三,其他人士只有在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况下,才可申请居留权。
记者会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终审法院于1999年2月26日对其1月29日的判决作出澄清时已明确表示,如果全国人大常委对基本法作出解释,香港法院不能质疑,判案时须以此解释为依据。她不相信终审法院会食言。
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也在记者会上表示,根据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将不影响香港法院在此之前作出的裁决,有3700人可因此受惠,原因是这批人被视为与该诉讼有关的人士。受惠人士包括两类:第一类为1997年7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在香港及曾声称拥有居留权的人士。因终审法院在1月29日判决裁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7年7月11日颁布的《入境条例(修订)(第三号)》并无追溯力,这类中的部分人士已获入境事务处核实身份并已获发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第二类为1997年7月11日至1999年1月29日期间在香港,并声称拥有居留权的人士。约有2700人。其中900人仍在香港,入境事务处会通知他们完成核实身份程序。其余1800人已返回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会尽快与内地公安部商量,安排他们来港。至于1999年1月29日后来港及声称拥有居留权的人士则不可受惠。根据入境事务处记录这类人士有2400多人,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就17名持双程证来香港逾期居留人士的案件向终审法院上诉,上诉期间,入境事务处暂时不会将这批人士遣返。
6月27日,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港区委员,各界政团、社团,以及众多知名人士纷纷以发表声明等方式,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表示坚决支持和拥护。
港区(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在声明中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力,澄清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法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人大常委会在参考香港社会各方面意见后作出解释,是必要及适当的做法,维护了香港的法治,也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
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发表声明表示,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文进行解释,有利于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维护基本法的严肃性,不仅解决了港人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问题,而且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稳定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民建联、港进联、自由党、“新界”社团联会、“新界”乡议局、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香港青年会等大量香港政团、社团纷纷发表声明或刊登广告,支持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认为此举合理合法,符合香港的长远利益。港人尊重法治,就应尊重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支持释法就是维护法治。
在工商界,香港中华总商会、“新界”工商业总会、九龙总商会、香港地产行政学会、香港食品委员会等商业团体或他们的负责人也都发表声明称,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维护了香港的法治环境,改善了香港的营商条件,巩固了投资者信心,对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他们表示完全拥护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香港多位法律界人士通过撰文、发表谈话等方式表示,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是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权力,无损香港高度自治及司法独立,也不会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威信。
当天,香港各报也都在显著版面报道了这一消息,并纷纷发表社论或评论,称这一作法维护了宪法和法治的权威,对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文汇报》以《人大常委会释法乃众望所归》为题的社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最权威、最准确地阐释了有关条款的立法原意,香港社会早已表示盼望与支持。
《大公报》发表社评认为,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使困扰港人和香港社会达5个多月之久的港人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终于得到圆满解决。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对提高港人对基本法的认识,按基本法办事,依法治港,具有极为重要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香港永久性居民内地所生子女赴港
定居受理审批程序确定
7月12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申请赴香港定居受理审批程序问题达成共识。双方表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严格认真地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合法有序地进入香港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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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权
居留权是指自然人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永久居住的权利。在香港,这一概念是同“香港永久性居民”联系在一起的。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以前,香港法律中并没有“永久性居民”和“居留权”这两个概念。这主要是因为英国一直将香港作为它的一个海外殖民地来统治,当地居民的国籍和居民身份是以英国国籍法为基础的。因此,当时的香港《人民入境条例》只规定了“香港入境权”这一概念。享有香港入境权的人包括4种:“香港本土人士”、“华裔居民”、“居港英国公民”和“居港联合王国本土人士”。
1986年4月24日,中英双方交换了关于“香港居民旅行证件问题”的备忘录,中国政府允许港英政府自1987年7月1日起签发附有居留权加注的“新式居民身份证”。据此,港英政府在1987年修订《人民入境条例》,引进了“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的概念,但其内容仍是以英国国籍法和英国对香港实行殖民地式统治为依据,将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与“英国属地公民”及华裔血统相联系。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有关居留权的规定是以中国国籍法为依据,并按照不同的国籍身份来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因此,在居留权问题上,1997年7月1日以前的香港法律同基本法并不一致。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中宣布:香港原有法律中的“《人民入境条例》第2条中有关‘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义和附表一‘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规定”,以及“任何为执行在香港适用的英国国籍法所作出的规定”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是在1997年6月30日以后按照中英关于终审法院的协议组建的。根据基本法规定,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上诉法院。基本法对终审法院的结构、组成和管辖权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7条规定,终审法院有权确认、推翻或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也有权将案件发回原法院重审,或作出它认为合适的其他命令。
2000
邓小平女儿邓榕(毛毛)所撰写的作品《我的感情流水账——父亲邓小平“文革”十年记》2000年7月20日在香港书展上举行新书发布会。邓榕出席发布会,介绍了撰写此书的心路历程。
《父亲邓小平“文革”十年记》近40万字,详细记录了邓小平及其家人在“文革”十年中的经历,并涉及当时一些重要历史事件。书中同时配有100多幅珍贵历史照片和资料照片,其中大多数照片是第一次对外公开。
全书内容1999年7月起已在《中华儿女》杂志连载。此本新书系香港中华儿女出版社用中文繁体字出版,由香港三联书店发行。
邓榕在此书“写在前面”中写到:“父亲是‘文革’十年所涉及的重要人物,写‘文革’,不能不写邓小平。而‘文革’十年又是父亲人生中跌宕起伏的重要一页,写邓小平,也不能不写‘文革’。写下父亲的‘文革’经历,既是对他不平凡人生的回顾,也是对那蹉跎岁月的回顾。”
邓榕在当天的新书发布会上说,自己下笔时感情非常投入,充满激情,随着事件的大起大落,或喜或悲,在写到特别悲伤时——如她哥哥终身致残(邓榕的哥哥邓朴方在“文革”时被红卫兵推下楼致残)或其他不幸之事,她边写边流泪。写到一些高兴事——如打倒“四人帮”时,她情绪激动至心房大力震动。
她称希望通过书中的个人回忆、父亲邓小平的经历、中华民族及整个党的得和失;包括毛泽东犯下的较大错误及林彪和“四人帮”的罪行,告诉大家“文革”的事实真相。并希望能在反思中获取教育,避免历史悲剧重演。
1993年,邓榕出版《我的父亲邓小平》一书。在新书发布会上,她介绍说,从时间的跨度来说,《我的父亲邓小平》写到了1949年,她下一步的计划是撰写一部谈及父亲邓小平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66年“文革”前经历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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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的幼女邓榕(小名毛毛),又名萧榕,1950年生于重庆,毕业于北京医学院,系邓小平的三女儿。1977年分配到解放军总政治部工作,1979年被派往美国,担任中国驻美国大使馆三等秘书。后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一职,现任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副会长,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副主席。著有《我的父亲邓小平》(上卷)、《我的父亲邓小平:“文革”岁月》等书。《我的父亲邓小平:“文革”岁月》还分别出版了俄文版与意大利文版。
2000年8月2日傍晚6时,位于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的香港入境事务处大楼第13楼(该层设有检控及递解组、一般调查组、专责调查组及行动研究组)发生纵火事件。起火现场为面积4×5米的入境处调查科办公室,大火在当晚7点29分被扑灭。纵火事件造成46人受伤,其中包括23名香港入境事务处职员,他们当中有7人生命垂危,6人伤势严重,最严重者为六成烧伤;另外23名伤员系纵火案的涉案者。
纵火事件的肇事分子为30多名声称拥有居港权的人士。香港警方调查显示,纵火事件始于当天下午2时许。当时30多名声称拥有居港权的人士到香港入境事务处大楼向职员要求发放身份证。当时职员明确解释,必须是香港合法居民方可获发身份证,这些人士被拒后在房间内静坐抗议,职员并未阻止。
至当天傍晚六点,入境事务处关门,职员要求这批人士离开。此时突然有数人亮出刀具恐吓,并拿出多个装在塑料杯内的易燃液体,将其当场点燃,泼出纵火。现场随即发生爆炸,爆出火球,当场陷于一片火海,以至触发火警。随后,多名入境事务处职员及滋事者在纠缠间受伤,部分入境事务处职员被刀具砍伤。
纵火事件发生后,大批警方赶到现场调查,将涉案者逮捕,部分涉案者因自焚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消防车和救护车赶抵现场后,分批将46名伤者分别送入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邓肇坚医院及玛丽医院救治。伤者当中有的是因为吸入浓烟,有的是被火严重烧伤,有的则是被纵火者砍伤的。
2日当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董建华到东区尤德夫人那打素医院探望伤者。他称纵火事件令人感到震惊和愤怒,对23名入境事务处同事受伤而且有几位严重灼伤感到难过,表示政府不会向任何压力低头,绝不容忍上述野蛮与非理性的行为,如有足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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