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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终结-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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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相冲突(比如忠孝不能两全)时,则应牺牲家庭而献身国家。这种〃顾全大局〃的做法,是历来被视为美德的。似乎很少有人想到,正是这种〃无私〃的观念,造成了帝国的〃无法无天〃。
先说〃无法〃。
什么是〃法〃?我们为什么要有〃法〃?并非因为〃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尽管这是我们中国人对〃法治〃最一般的理解。但这其实只是〃法制〃,不是〃法治〃;只是〃依法治国〃,不是〃约法治国〃。正因为将〃法制〃视为〃法治〃,将〃法律〃视为〃规矩〃,所以邦国和帝国的〃法〃,便都是帝王制定的〃王法〃,不是全民约定的〃约法〃,这正是中国传统社会不可能成为法治社会的根本原因。
在这里,有必要对〃法治〃进行严格的定义。法治,是相对〃礼治〃、〃德治〃和〃人治〃而言的。人治的特点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德治的特点是〃伦理治国,以刑配德〃,礼治的特点是〃以礼代法〃;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它们与法治的区别一目了然,毋庸赘述。难以区分的是法治和法制。在一般人看来,一个国家或社会,只要有完备的法制,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就是法治了。这其实是大谬不然。因为一个专制主义的国家(比如秦王国或秦帝国),也能做到法制完备,执法如山。秦时任商鞍,法令如牛毛。秦法既多,又很详尽。立法严,执法也严。不但庶民动辄得咎,就连商鞍本人也为其自立之法所困,成为〃作法自毙〃的典型,为主张德治和礼治者所晒???笑。然而怎么样呢?但凡有头脑,就只会把它看作专制社会和专制国家,不会看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
因此,必须严格区分法治社会与法制社会(或法治国家与法制国家)。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共同之处,是都主张有法可依,依法治国。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切主张并实际做到依法治国的社会和国家,便都可以叫做法制社会和法制国家。间题在于由谁立法、为谁立法、如何立法。在秦王国和普鲁士这样的国家里,立法权牢牢掌握在最高统治者手中。法律和纪律、规定、命令一样,被看作一种特殊的统治工具。统治者可以运用其颁布的法律迫使所有人和所有机构就范,自己却超然于法律之上。一旦发现所颁之法于己不利,便可以通过手中掌握的立法权任意修改,以达到维护其绝对统治的目的。这其实是以法制之名行专制之实。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自然是立法越多,离法治越远。即便法制高度完备,也不是法治的国家。因此,我主张将其称为〃律治〃,以免与〃法治〃相混淆。
与律治社会和律治国家不同,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立法者一定是人民,而不是统治者。全民约法并不一定是法治,也可能是多数人的专政。但如无全民约法,则绝无法治可言。因为法治不但要求有法可依、依法治国,而且要求所依之法合法,即要求这些法律能够体现人类的普世原则,尊重人民的基本人权,保护人类共同维护的个人权利和社会正义。这样的法律,只能是全民约法的结果。事实上,在法治社会看来,任何立法者都只不过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受托者。因此,法律体现的只能是委托人的自由意志,而不能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相反,为了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法治还要求限制和分散政府的权力,以免任何政权以任何名义实行专制。显然,尽管约法不即等于法治,法治的前提却必须是约法。
约法的前提是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当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是单独的、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个人时,全民公约才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因为每个人都是单独的个人,都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如无共同约定,大家都自行其是,社会就无从组织,最后必然是每个人的人格和意志都不能得到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和权益都不能得到保护。这是社会必须约法的原因。约法既然出于保护个人生命权益,尊重个人意志人格的目的,它当然也就只能在社会成员都是单独的个人,都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时,才有可能。
然而中国传统社会却不具有这种可能性。因为邦国也好,帝国也好,都不承认仅属个人的私有财产。孟子有云:〃无恒产者无恒心。〃(《 孟子· 滕文公上》 )同理,无私产者无私心。没有个人财产,也不会有独立人格。试想,没有经济的独立,哪有人身的独立?没有人身的独立,又哪有人格的独立?也就只有人身依附关系和人身依附意识,比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夫为什么能成为妻之纲?就因为妻没有经济的独立。她那点微不足道的〃私房钱〃,根本就不足以使她成为人格独立的个人,而只能是丈夫的附庸。丈夫在分家之前也没有经济的独立。他必须依附于自己的父亲,因此〃父为子纲〃。父家长在经济上同样并不真正独立,因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作为这〃王土〃之上的〃王臣〃,他又必须依附于皇帝。但这绝不意味着皇帝的人格是独立的,尽管他非常希望如此,甚至不惜自称〃孤寡〃。然而,如果天下之人均无独立人格,皇帝这个〃联〃,这个〃余一人〃,也不会真正有人格的独立。实际上,由于家庭财产和国有资产同样产权不清,皇帝作为〃一国之父〃,父亲作为〃一家之主〃,都没有纯属个人的财产,因此也都没有独立人格。
没有独立人格,也就没有自由意志。所谓〃自由意志〃,并非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正如〃自我意识〃并非〃以自我为中心〃。把自我意识理解为唯我独尊(如皇帝),把自由意志理解为随心所欲(如侠客),甚至胡作非为(如恶霸),恰恰证明我们不知自由意志为何物,也不知道自我意识为何物。
什么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其实是一种心理能力,一种能够按照自己的真实愿望自由地进行选择,并对这种选择和选择的结果负责的能力。显然,这里包括三个关键词:真实愿望、自由选择、承担责任,三者缺一不可,而承担责任最重要。不能承担责任,或者没有责任意识,就不能叫〃自由〃,只能叫〃放任〃。这个人的行为,也不能叫〃自由选择〃,只能叫任性、随便、瞎胡闹或者恶作剧。
这就必须知道自己要什么(真实愿望)、不要什么(自由选择)、能干什么(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你必须了解自己。因此,自由意志只能以自我意识为前提。什么是〃自我意识〃?它不仅是知道自己是谁(通过思维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更是能把自己看作别人(把自我当作对象来看待)。比方说,照镜子。照镜子,就是把自己放到对面,当作别人来看。人能够照镜子而动物不能,就因为人有自我意识而动物没有。自我意识甚至是不用照镜子,也能把自我当作对象来看待。正因为如此,人才能够自我认识、自我完善、自我欣赏。但一个人要有自我意识,首先就要有一个〃自我〃,即独立人格。产权不清、公私不分的传统中国人既然没有独立人格,那他也就不可能有自我意识。
没有自我意识,就只有依附意识,以及依附意识的对立面造反意识。造反不一定就是颠覆政权反抗政府。只要是反抗过去的被依附者(比如父母和丈夫),就可以称之为〃造反〃。事实上每当子女或妻妾不听话,不顺从,甚至反唇相讥时,做父母或丈夫的都会暴跳如雷地说〃反了反了〃,可见〃造反〃其实是一件很容易发生的事情。而且,中国历史上所有的造反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一定要将双方的地位颠倒过来,使统治者变成被统治者,专政者变成被专政者。极端一点的,还要将对方〃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客气一点的,也至少要让自己从依附者变成被依附者,所以又叫〃翻身〃,也就是把人身依附关系〃翻过来〃。这也并不奇怪。因为我们从来就没有自我意识,只有依附意识。结果,不是〃你依附我〃〃 ,就是〃我依附你〃;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便是〃西风压倒东风〃。因此历史上此类大大小小的〃造反〃行动,弄不好就是〃你死我活〃;而平时依附顺从的〃良民〃,则很容易变成杀人放火的〃暴民〃。
暴乱即无法。暴乱只能使社会进人无政府状态,不可能使社会进人法治状态。在专制的状态下,虽然可能〃暗无天日〃,但毕竟〃天〃还在,还有〃青天白日〃(开明专制)的希望。无政府状态却是〃天崩地裂〃,根本就〃民不聊生〃。因此无政府状态是比专制更坏的状态。但这丝毫不意味着专制制度是应该维护的。恰恰相反,由于专制制度在本质上〃无法〃,其结果就必定是〃无天〃。只要看看王朝末年和王朝更替之时,中国社会是如何的〃天昏地暗〃,就不难明白这一点。
因此出路只有一条,即建设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前提,则是社会所有成员的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法治和律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律治社会的法律,是出自统治阶级的权力意志;而法治社会的法律,则是出自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可见自由意志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是何等重要。有人担心,大家都有自由意志,都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岂不天下大乱?这其实是过虑。正如邓晓芒先生所说,腐败和动乱绝不是因为大家都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恰恰是因为大多数人都不能,只有少数人能(《 灵之舞》 )。大多数人能,谁都要防范,反倒要约法、要规范了。更何况,自由意志并非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恰恰相反,公民越是具有自由意志,他就越是具有法治意识。因为自由意志首先意味着负责,而且是自己对自己负责。只要法律的制定出自他的自由意志,那么,他就必定对这一法律负责(守法)。如果法律出自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那么,全体公民就会全体负责(全体守法)。
这听起来近乎痴人说梦: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岂能恰好一致?这其实又是对自由意志的误解。自由意志并非一种决定,而是一种可能,其中就包含选择和妥协的可能。当法律出自全体公民的自由意志时,就必定是他们选择和妥协的结果,即每个人都能接受也应该接受的〃底线〃。法治社会需要的,首先就是这样一根〃底线〃。它必须首先弄清,哪些是所有人都不能容忍因此必须禁止的,哪些是所有人都不能没有因此必须保护的,然后据此建立起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有宪法,也才有宪政,有法治。自由意志,真是何其重要乃尔!
第五章 内在矛盾 四 谁为帝国签单
没有自由意志,因此帝国无法。同样,没有自由意志,因此帝国无天。也就是说,没有人对帝国的兴衰存亡负责。
这好像不合情理。偌大一个帝国,岂能无人负责?这好像也不是事实。至少,在一般人看来,皇帝总归是有自由意志的。皇帝君临天下,乾纲独断,令行禁止,生杀予夺,岂能没有自由意志?但这只是想当然而已。并非所有的皇帝都能一人独裁。有不可能的(如弱冠登基),有不愿意的(如倦于朝政),还有做不到的(如大权旁落)。即便所谓〃雄猜之主〃,也会有〃身不由己〃之时,因为他也要受到诸如〃祖宗家法〃之类规定,以及种种现实利害关系的制约。皇帝并非就能为所欲为。
当然,不顾礼法和利益一意孤行的也有。但这只能叫〃任性〃,不是〃自由〃。把任性看作自由,恰恰证明不知何为自由。前面说过,自由不是自由散漫,不是为所欲为,更不是不负责任。相反,自由从来就是和负责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但前提是他意志的自由。因为他自由,所以能选择;因为他选择,所以他负责。因此,不负责任的选择和行为不是自由,没有自由的人也既不必负责,又不能负责,而只有〃委过〃和〃受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帝国时代的中国人是既没有自由也不负责任的。
先说皇帝。皇帝负责吗?不负责。因为皇帝从不认错。历史上几乎没有一个皇帝真正认过错。他也不能认错,至少不能随便认,因为他已经被法定为〃天下第一圣人〃。他的身份是〃圣上〃,他的身体是〃圣躬〃,他的意志是〃圣旨〃,他的讲话是〃圣训〃。无论他做出什么决定,丹陛之下都是一片〃皇上圣明〃。他怎么会有错?又怎么能认错?如果有错,那肯定是别的什么地方出了问题,比如奸臣蒙蔽,或者天时不利。所以,如果要认错,也一定会把责任推卸干净,比如〃悔不该酒醉错斩了郑贤弟〃之类。在这里,有错的不是他自己,而是酒。如果不是〃酒醉〃,他原本是不会犯错误的。因此他也只有〃后悔〃(悔不该),没有〃反省〃,更谈不上〃忏悔〃。
上行下效。至尊天子既然不认错,帝国的臣民当然也不认;至尊天子既然不负责,帝国的臣民当然也不负。没错,中国历史上是有〃一人做事一人当〃的说法,也有这样的人。但这只是承担后果,不是承担责任。责任,那是没有的,也是不负的。因此,我们也就只有〃赔罪〃,没有〃道歉〃;只有〃受过〃,没有〃负责〃。
同样,至尊天子既然没有〃反省〃,帝国的臣民自然也只有〃后悔〃。而且,当他们后悔时,也都无一例外会把责任推卸到别人身上,或者某些〃客观原因〃那里。比如阿Q 之所以挨打,是因为后来看见了小尼姑。正如崇祯之所以亡国,皆因〃群臣误我〃,自己是没有责任的。一个人,如果连对自己负责都做不到,又怎么能对国家负责?
也就只能假负责之名行推卸之实,比如下〃罪己诏〃。据黄仁宇先生统计,西汉一代灾变不断。从公元前178 年,到公元前2 年,皇帝为此颁布诏书五十七次。其中可称为〃罪己诏〃的,宣帝有八次,元帝有十三次,成帝有十二次。但这绝不是负责,而是典型的不负责任和推卸责任。因为在这里,皇帝承担的,是不该他承担的责任。如果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等灾祸异变,是出于皇帝的自由意志,当然该他负责。问题是并非如此。那么,他又下什么〃罪己诏〃?显然,这种极端负责的背后是极不负责。它甚至不是反省和检讨,而是作秀和炫耀:一是炫耀自己的仁慈本心(因爱民而不惜自责),二是炫耀自己的无私品格(连不该承担的事情都勇于承担),三是炫耀自己的特殊地位(只有皇帝才有资格为天灾而罪己)。因此,历代皇帝都不在乎下〃罪己诏〃,也不怕措辞严厉。因为自责得越厉害,炫耀的水平就越高。这就正如他的称孤道寡,越是谦虚,就越是自夸。事实上,一个人如果连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等灾变都能负责,那他不是神又是什么?
尽管皇帝的这种自责其实极不负责,但至尊天子能够如此痛心疾首,说〃四方有罪,罪在联躬〃,已让广大臣民感激涕零。不要说不敢,就是敢,他们此刻也不忍心再追究皇帝的责任了。于是,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就在承担不该承担之责任的同时,规避了真正应该承担的责任对〃天灾〃之中〃人祸〃的责任。事实上,在任何一次自然灾害降临之时,造成巨大损失的原因往往不止于天灾,同时还有人祸,比如预警不力,防范不严,救助不快,指挥不当等等。究其原因,则又往往因于机构瘫痪、官员昏庸、相互推诿、上下隐瞒,甚至贪污腐败(比如将防洪堤修成了〃豆腐渣工程〃) ,因此是典型的人祸。这才真是应该检讨和追究的。然而皇帝自己不说,臣民也不问。在冠冕堂皇的〃罪己〃名义下,所有的(包括皇帝,也包括那些贪官污吏和昏官冗员的)责任,都被推卸得一干二净。
帝国对其责任的规避是全方位的。一方面,它宣布自己承担不该承担之责任,另一方面,又将自己应负之责交给无力负责之人。这就是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是一直被当作〃爱国主义精神〃来弘扬的说法,也确实体现了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国士精神,应该肯定。但我们要说清楚,这种精神,民间提倡则可,官方提倡则非;民众说说则可,帝国大讲则非。因为这样一来,就把责任的主体搞颠倒了。其实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天下兴亡,政府有责〃,或者〃天下兴亡,天子有责〃。因为这天下不是匹夫匹妇们的,而是皇帝的,或者是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集团的。皇帝自己〃坐天下〃,却让并不坐这天下的匹夫匹妇们为其兴亡承担责任,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其实,即便这天下是匹夫匹妇们的(比方说在民主制度下),他们也不必承担责任。民主制的要义是〃主权在民〃,而〃主权在民〃并不等于〃责任在民〃。实际上,〃人民〃和〃天道〃一样,都是不能问责的。你无法追究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的〃人民〃的责任。而且,从法理上讲也不能追究,正如不能追究〃天〃。天如有罪,〃君权神授〃的君主制就不正当。同样,人民如有罪,〃治权民授〃的民主制也不正当。因此,在君主制下,皇帝可以罪己,不能罪天。在民主制下,总统可以罪己,不可罪民(不可以怪罪人民不该选自己当总统)。民不可罪,故〃天下兴亡,匹夫无责〃。
事实上匹夫匹妇们也负不了责。一个无权无势连老婆孩子都保护不了的匹夫,岂能担当〃天下兴亡〃的重责?如果硬要说他们有什么责任的话,那也只是做好自己一份本职工作,比如种好自己的〃责任田〃。责任与身份必须对称。因此我们只能说,种好庄稼,农民有责;开好机器,工人有责;教好学生,教师有责。因为那本来就是他们的责任。天下与匹夫却不对称,天下兴亡也不是他们的责任,因此不能说〃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当然,天下兴亡,匹夫无责,不等于说民众没有过问国家大事的权利,更不等于主张大家都不关心天下兴亡。但这不能叫〃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只能叫〃天下兴亡,匹夫有心〃,或〃天下兴亡,匹夫可问〃。而且,也只是关心过问而已。至于这天下最后是兴是亡,则不是他们的责任。如果〃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居然成了共识,甚至成了事实(比如民众自发地拿起武器保家卫国),那就只能说明该负责的不负责,能负责的没负责。
该负责任也能负责任的是政府。作为国家政令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政府对天下兴亡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授权人自己不行政,就像公司的股东大会不具体管理公司一样。正因为自己不管理,才可以问责于经理。同样,在民主制的国家,人民及其代表不能行政。在君主制的国家,则君主不能行政。因为行政者是要负责的,而负责者是不能问责的。负责人问责,岂非自己问自己?结果必定是既无人问责,也无人负责。这在政治学上,就是所谓〃必元首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内阁〃; 〃必君主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大臣〃。也就是说,必须有负责的(代理人),有不负责的(授权人)。负责的不能问责,问责的不能负责。有人问责,有人负责,才有责任。
然而帝国制度却与此原理相悖。首先,它的授权人是不可能问责的,因为它的授权人是〃天〃。天何言哉!天,什么时候责问过它的代理人(天子)呢?尽管〃天意〃也被解释为〃民意〃(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但民众又何曾能以〃天〃自居?不要说他们从来就没有想过要责问〃代理人〃(皇帝),就是想问也问不了。因此所有的皇帝便都可以毫无顾忌地不负责任。不负责任也是必然的。因为他既没有实际上的负责对象,也没有实际上的问责人,同时也不存在立竿见影的奖惩。再说也奖无可奖(不能再提级别或多发工资),惩无可惩(无法立即将其撤换)。即无奖惩,又无责问,却指望他极其负责,岂非太过天真?
政府也不负责。因为它的责任和责任关系正如帝国的产权,同样是不明晰的。接受〃天意〃或〃民意〃授权的是皇帝,不是帝国政府。皇帝本人在接受了授权以后又亲自行政(至少在理论上和名义上亲自行政,叫做〃亲政〃) ,因此不具备问责权。事实上皇帝也从不向政府问责,只不过将其中个别官员视为〃替罪羊〃。他们的任务,不是承担〃责任〃,而是承担〃后果〃。当皇帝需要〃平民愤〃(也可以理解为〃息天怒〃)时,就会将其中一个或几个撤职查办甚至充军杀头。这其实是〃问罪〃,不是〃问责〃。人祸的责任依然无人追究,因为那责任归根结底是皇帝的。
至于民众,从来就是没有问责权的。即便有,从理论上讲,也只能问皇帝,不能问政府,因为政府并非〃责任内阁〃。正因为这政府不能问责,因此,帝国的中央政府也好,地方政府也好,都不能叫〃政府〃,只能分别叫做〃朝廷〃和〃衙门〃。政府与衙门的区别在于:政府是服务人民的,衙门则是统治人民的。所以,民主国家的政府如果服务不好,人民就可以追究其责任;而专制国家的民众,则只能视衙门为虎口,避之唯恐不及,哪里还能问责?
于是,帝国便常常会处于一种〃有政府的无政府状态〃,即名义上有政府,实际上无政府。比方说,决策的时候有人拍板,出事后却无人负责;或者拍板的人不负责,只拿承办的人问罪。最典型的证据是庚子之变。宣战的是慈禧太后,顶罪的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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