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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终结-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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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开始了。周人得为〃天下共主〃,就是战争的结果。尽管周人在夺取了天下之后也希望和平,并创造了类似于联邦或邦联的〃邦国制度〃,但中国并没有因此而走向共和,反倒继续走向战争。因为这个〃联邦〃或〃邦联〃有一个高高在上的〃天下共主〃天子。这个〃天之骄子〃是谁都想当的。而且,只要力量足够强大,也是当得上的。于是只好再打。先是打出〃五霸〃; 后是打出〃七雄〃,最后是打出一个〃始皇帝〃。从此,中国就踏上了通过武装来夺取政权、改朝换代的不归之路。正所谓〃人世难逢开口笑,上疆场彼此弯弓月。流遍了,郊原血〃(毛泽东《 贺新郎· 读史》 )。

这就注定了这些王朝不可能实行共和制度。因为共和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和平,而王朝信奉的却是武力。这是那些开国皇帝们的信仰,也是那些割据的军阀和那些大大小小的〃土皇帝〃和〃准皇帝〃们的共同信仰。他们不相信一个政权可以通过谈判来建立,更不认为自己夺取的政权有什么理由要与别人〃共和〃。他们信奉的是〃打江山,坐江山〃。也就是说,这江山既然是老子千辛万苦打下来的,当然就该老子独享,凭什么要和别人分享、共享。岂但不能分享、共享,而且要将一切有可能妨碍其独享的力量,统统用武力予以剿灭。最后的结果,当然只能是天下一统,中央集权,甚至独裁专制。等到所有的反对力量都表示臣服,天下真正归于一统后,便大体上可以告别〃乱世〃,并有希望进人〃治世〃了。

因此我们不必为东南互保的坐失良机,联省自治的中途夭折,国共合作的谈判破裂而遗憾,也不必为新中国成立之前只有成王败寇、改朝换代而扼腕。历史毕竟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选择,而从秦、汉、隋、唐,到宋、元、明、清,传统只给了中国人两种选择:要么天下一统,君王专政;要么军阀混战,生灵涂炭。相比较而言,前一种选择似乎更好。这其实并不能怪谁。

实际上,自从启废禅让,天下为家,邦国和帝国的历史上,就只有〃改朝换代〃,没有〃选举换届〃,也没有〃共同执政〃。〃共和〃这个词,倒是有的。据《 史记· 周本纪》 记载,西周时,厉王昏暴,民众造反。王出奔,国无君,召公、周公二相共同执政,号日〃共和〃,凡十四年。这就是所谓〃召周共和〃,常被人用来证明中国也曾有过共和传统。以〃共和〃二字翻译republic ,即典出于此。然而这段史实不但其事可疑,而且昙花一现。我们知道,关于〃西周共和〃,历来就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司马迁《 史记· 周本纪》 的(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 另一种则是《 汲冢纪年》 和《 鲁连子》 的(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号曰共和)。按照后一种说法,则根本就没有什么二相或诸卿共同执政,只有一个名叫〃和〃的〃共伯〃(共伯名和)当了摄政王(共伯和干王位)。而且,按照第一种说法,厉王死后,召、周二相即共立太子为王(即宣王),并把执政权还给他。可见〃召周共和〃即便是实,也不过权宜之计。相反,他们的还政于君,恰恰证明君主制才是〃正宗〃,共和制不过〃异类〃,而且绝无仅有。

事实上它也不可能成为惯例。我们知道,无论君主还是共和,都有一个授权问题。君主制讲〃君权神授〃; 共和制讲〃治权民授〃。召周二相的共同执政,却既无上天的授权,也无民众的授权,甚至没有君主的授权,这就不但不是〃共和〃,反倒有〃僭主〃嫌疑了。这是他们最终要交出权力的原因害怕被视为〃乱臣贼子〃,天下共讨之!

其实〃召周共和〃与其说是〃共和〃,不如说是〃共摄〃(共同摄政)。它连徒有其名的共和都谈不上,因为并未废除君主。更何况所谓〃共和〃,远非仅仅就是共同执政。共同执政如果不是经由国民同意、向全社会开放并受宪法制约,那就不是共和,而是寡头政治,只不过由〃一人独裁〃变成〃多人专政〃而已。这正是古典共和必然失败,古典共和国最终变为帝国(如罗马)的原因之一。因此,现代共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即民主与宪政。前者解决授权问题,后者解决限政问题。而这两个要素,也同样为中国政治传统所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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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共和之路 五 民主与宪政

与共和一样,民主也被看作是一种古老的理想和传统。就中国历史而言,它可以追溯到周礼中的〃乡饮酒礼〃。所谓〃乡饮酒礼〃,就是诸侯或卿大夫定期邀请国内贤者、能者、乡老、乡大夫等〃社会贤达〃举行酒会,在斛筹交错中就军国大事进行政治咨询,实际上是一种〃政治协商会议〃或〃元老会议〃。上古尊老(老人多经验)、重贤(贤者多智慧),定期召开这样的会议,并不奇怪,也有效益。在当时,这些与会的〃社会贤达〃们大约也是能够畅所欲言、言无不尽的(后世则逐渐演变为一种纯粹的礼仪),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原始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城邦民主制政治〃(李泽厚《 中国古代思想史论》 )。

其实,这同视召周摄政为共和一样,也是以今例古,可以商量。正如召周共和只是共摄不是共和,乡饮酒礼也只是协商而非民主。民主当然包含协商,但协商却并不即等于民主。民主的目的不是要〃商量事情〃,而是要〃进行授权〃。也就是说,在民主的体制下,执政者的权力必须由人民(或公民、国民)授予,未经授权的任何政权都是非法,这就叫〃主权在民〃。而且,授权一旦变更,执政者就必须交出权力,这就叫〃可以让渡〃。〃主权在民〃和〃可以让渡〃是民主的关键,选举换届即是其具体体现。如果主权不在民,或理论上权力不可以让渡,即非民主。

这又是中国没有的传统。不错,中国古代是有所谓〃民本〃思想,但〃民本〃(国本在民)并不是〃民主〃(主权在民)。民主分的是〃主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民本分的是〃主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何况〃君轻民贵〃也只是理想,不是事实,事实是〃君贵民贱〃。君至贵,也叫〃至尊〃(九五之尊);民至贱,也叫〃草民〃(草芥之民);君为主,叫〃君主〃;臣为仆,叫〃臣仆〃;君为父,叫〃君父〃;臣为子,叫〃臣子〃。请大家看看,这里面哪有什么〃主权在民〃? 明明是〃主权在君〃。而所谓〃民本〃,则不过是以〃子民〃为执政的〃本钱〃罢了。或者说,是他们的〃载舟之水〃而已。

显然,君主不是〃人民之子〃,而是〃天之骄子〃;官员也不是〃人民公仆〃,而是〃民之父母〃。一个有民本思想的〃父母官〃所能做到的,也只是〃为民做主〃(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为民做主〃与〃为人民服务〃完全是两个概念。服务者是〃公仆〃,做主的却是〃主宰〃。〃为民做主〃虽较〃荼毒百姓〃为好,却仍是〃主民〃,不是〃民主〃。

中国历史上既没有〃主权在民〃的观念,也没有〃人民授权〃的制度(君权神授的仪式倒是有的)。历代王朝(包括小朝廷)的执政权,没有一个是人民授予的,而是执政者自己巧取豪夺来的。宫廷政变即是巧取,逐鹿中原即是豪夺。巧取者少,豪夺者多,但无一经由民授。当然,一旦获得政权,执政者也会标榜自己的天下得之于民,谓之〃得民心者得天下〃。似乎他们的政权虽非民授,却也〃顺应民心〃,甚至是〃人心所向〃。按照〃天意即民意〃的原理,这也无妨看作人民的授权,只不过是〃心授〃(人心授权)罢了。其实,得民心者未必得天下,得天下者也未必得民心。比如刘备,据说是得民心的,但又何尝得天下?也就是九州有其一而已,还是打出来的。又比如清人刚刚人关时,何尝得过民心(其〃剃头令〃就不得人心)?却也照样得天下。可见〃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才是真理,〃得民心者得天下〃却值得怀疑(请参看常书远《 得天下者未必得民心》 )。

至于权力可以让渡,则更是匪夷所思。不但帝国的统治者不同意,民国的统治者也不同意。问题还不在于他们愿意不愿意,更在于他们根本就不承认权力的让渡有什么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能性。国民党大佬陈立夫曾对民主人士沈钧儒说:〃我们是拼了命得来的,你们要凭圆桌上的空话说了去,哪有这么便宜的事?〃这真是一语道破天机:权力本非民授,也就不可让渡。你要拿,也得凭本事巧取,或者拼了命豪夺!

政权既非经由民授,则治下之民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民权。没有民权,就谈不上宪政。因为宪政并非简单的就是〃立宪执政〃,更重要的是〃全民约法〃。主权不在民,国民无民权,又怎么能立法?岂但无权立法,甚至连国民和公民都不是,是〃臣民〃。臣民就是〃臣服之民〃; 自然是任由予夺。何况江山是统治者打下来的。按照〃打江山,坐江山〃的逻辑,当然是由统治者(或曰胜利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来治理国家,并制定规则。那么,又有谁愿意在胜利后制定一部宪法,来做自己的〃紧箍咒〃呢?恐怕没有。所以,历代王朝开国之际虽然也都要进行一系列〃立法〃工作,但那与其说是〃立法〃; 不如说是〃制律〃。因为那些所谓〃法律〃都是对付臣民的,不是限制帝王的。专制帝王们对〃依法治国〃或〃依法行政〃没有兴趣,他们更信奉的是〃口衔天宪〃和〃联即国家〃。

何况宪政并不只是〃宪政〃(在宪法框架内行政); 更重要的还是〃限政〃(限制政府的行政)。不但要限制政府,还要限制国会,而且首先是限制国会。其证明,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这个条款用最简单最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于是,不但被人民授权的权力机关(政府)要受到限制,代表人民授权的民意机关(国会)也要受到限制。这里体现的,便正是宪政的精神。

于是,我们就从中看出了民主与宪政的区别民主关注的重点是授权,宪政关注的重点是限政。按照民主的原则,主权在民,治权民授,国会的立法和政府的行政都必须经由多数的同意。因此,民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从而使〃人民民主〃变成〃群众专政〃。宪政则不会。因为宪政要考虑的问题不是授权,而是限权。在宪政和宪政主义者看来,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都是危险的,而且并不因为它来自人民或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就不是危险。权力来自何方,掌握在谁手里,怎样使用,这些都不是宪政考虑的问题,而是民主与共和的任务。宪政要考虑的,是如何防止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因此,宪政不但要求执政者合法(包括以宪法为政治权力的唯一合法依据,在宪法的框架内行使政权),而且要求宪法本身合法。这样看来,宪政就不但是〃限政〃,也是〃限法〃。也就是说,只有〃限法之法〃,才是〃宪法〃。

这又是我们闻所未闻的。我们从来就只知道〃王法〃,不知道〃宪法〃;也从来就只知道那王法是〃治民〃的,不知道还有〃限政〃的法。因此,大清王朝末年颁布的《宪法大纲》 ,开宗明义竟是这样的条款:〃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哪里是什么宪法,又哪里是什么宪政!结果竟是这样:大清王朝的〃宪政〃不但没有限制君权,反倒给不受限制的君权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这当然不能让人满意,〃万世一系〃的大清帝国也就只好走上断头台。

不过,晚清宪政运动的失败,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某个个人(如立宪派)或某个团体(如清王室)的失误,而仍应归结为〃限政传统〃的阙如。我们说中国历史上没有限政传统,不是说历代王朝的所有权力都是不受限制的。事实上各级官员和各个部门的权力都有一定之规,甚至有森严的界定(比如后妃不得干政,太监不得干政)。越权办事或越权干政,历来是王朝和官场之大忌。但这只是〃限权〃,不是〃限政〃,因此也叫〃权限〃,不叫〃政限〃。而且,划定权限,正是为了保证最高权力(君权)不受制约和限制。这就叫〃权有限而政无限〃,即代理皇权的官员和衙门有权限,掌握政权的皇帝和朝廷无限制。

当然,君权无限,也不等于皇帝就可以为所欲为。事实上正如隋文帝所言,〃联贵为天子而不得自由〃。比方说,有作为的开国之君汉高祖,和没能耐的守成之君明万历,在建储问题上就同样不能随心所欲。但诸如此类的限制,或是因于道德,或是因于舆论,或是因于传统,或是因于惯例,无一因于法律。即便因之于法,那〃法〃,也只是〃礼法〃或〃祖宗家法〃,不是〃宪法〃。宪政则不然。宪政不但是〃限政〃(限制国会和政府),而且是〃宪政〃,即〃根据宪法来限制权力〃。宪政的要义是: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内的任何政治权力,都只能以宪法为唯一依据,并为宪法所制约。因此,宪政与否,不但要看权力是否受到限制,还要看它受谁所限,看它是受制于宪法,还是受制于别的权力(比如君权)。这一点,甚至更为重要。显然,正如法制不等于法治,限权也不等于限政,更不等于宪政。

宪政以宪法为最高依据和唯一依据,因此,宪政的国家必定是法治的国家,宪政的传统必定是法治的传统。如果说,民主是民有、民治、民享,共和是共有、共治、共享,那么,宪政就可以说是法有、法治、法享。在宪政国家,一切权力都受法律制约,一切法律都受宪法制约,所有人和所有机构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宪法。宪法,是至高无上的。

那么,至高无上的宪法,与至高无上的君主又有什么不同?区别就在于:宪法不能违反(违宪),却可以讨论、批评、反对、修改(修宪);君主则既不能讨论、批评、反对,更不能修改和违抗。宪法也能够批评、反对吗?当然能够,因为宪法可以修改。如果不能批评、反对,又何必讨论,如何修改?实际上,批评与反对是讨论的重要内容,也是修宪的重要依据。这一点同样至关重要。因为倘无这一区别,则宪法就会变成新的、物化的专制君主,也与宪政的限政精神相悖。从这个意义上说,既限政又限法的法治即是宪政。

民主授权,宪法限政,协调二者的是共和。共和的任务,是既要保证由人民授权的政权不被僭窃,又要保证被宪法限制的政府有工作效率。因此,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共和、民主、宪政三位一体的。民主解决授权问题,共和解决执政问题,宪政则解决限政问题。没有共和,民主就会变成多数暴政;没有民主,共和就会变成寡头政治;而如果没有宪政,它们都会变成无法无天。

反过来也一样。没有民主,宪政就没有意义;没有共和,宪政就流于形式;而如果既没有民主,又没有共和,那么,宪政就有可能变成专政。在民主与共和缺位的情况下,宪法不但会沦为一纸空文,而且很可能被用来作为镇压人民的利器,就像〃天道〃和〃民意〃曾经被用来做专政的理由一样。因此,一个真正能给人民带来福祉的国家,必须同时是民主、共和、宪政的。当然,它也必定同时是自由、法治、人权的。

这样一种政体或制度是我们民族原本所没有的,我们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政治思想和政治传统。甚至就连许多官员和学者,也未必都能清楚地阐述民主、共和、宪政各自的内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常常将法治与法制相提并论,权力与权利混为一谈。看来,我们的人民共和国真是任重道远,政治体制的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我们还必须再问一个为什么,即为什么在我们的文化土壤中,不可能自发地生长出上述制度和思想来。

第六章 共和之路 六 最后一问

还是先从共和说起。

纵览世界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无论古典共和国,还是现代共和国,几乎都是商业国家。古代的雅典共和国是,罗马共和国是,中世纪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阿姆斯特丹等城市国家是,近现代的英国和美国也都是。英国作为虚君共和国,美国作为联邦共和国,都是商业共和国。相反,那些〃货真价实〃的帝国,比如中华帝国和蒙古帝国,则多半是农业民族或游牧民族建立的。农业民族崇尚权力,游牧民族崇尚武力,而帝国,恰恰是一种既崇尚权力又崇尚武力,依靠武力来获得和维系权力的制度(请参看本书第一章)。

这就与〃天下为公,和平共处,选举换届〃的共和精神相去甚远。当然,农业民族也热爱和平,中华帝国也主张天下为公,大清王朝也做到了五族共和。这是农业民族与游牧民族、农业帝国与牧业帝国的不同之处。当然,只要水草丰足,不受侵犯,游牧民族也未必发动战争,他们同样热爱和平。但相比较而言,农业民族更希望安定和稳定。因为只有社会安定,政局稳定,一无天灾,二无人祸,农民才可能有收成,也才能通过辛勤劳动和逐年积累慢慢走向小康。但是,手无寸铁一盘散沙的个体农户们,是没有能力来维护安定和稳定的。他们只能寄希望于集权政治,即依靠一个强势政权来维持秩序,以免他们受到侵犯和骚扰。要知道,在那些既无国内法又无国际法的年代,侵犯和骚扰是很容易发生的境外有虎视眈眈的游牧民族,乡里则有为非作歹的地痞流氓。只有帝国才能保护他们的安全,也只有帝国的长治久安,才能给他们以奔向小康的希望。这是每到天下大乱时,他们总是会盼望〃真命天子〃早早出世的原因。于是事情竟是这样:帝国的和平共处其实是靠权力和权力背后的武力来维持的,天下为公则不过是维护统治的借口,其实质是产权国有、治权王有,而非政权共有。至于定期选举,换届执政,就更是免开尊口帝国并不同意,民众也没兴趣。希望安定和稳定的帝国臣民,并不喜欢执政者的频繁更替。

共和精神与共和制度只能产生于商业民族,这丝毫也不意味着商业民族就比农业民族或游牧民族高尚或高明,而只因于获利方式的不同。正当的获利方式是辛勤劳动,这在农业民族、游牧民族和商业民族那里都是一样的。但如果要巧取豪夺,那么,商业民族更倾向于巧取,而不是豪夺。谁都知道,商业上的成功,主要靠精心策划、反复计算和讨价还价,而不是靠明火执仗、打家劫舍。动用武力的事情也有,但那多半是为讨价还价铺平道路或创造条件。如果全凭暴力掠夺,那就不是商人,而是强盗了。

所以商业民族也更主张谈判,而不是战争。所谓〃谈生意〃,就是说,所有的生意都是谈成的,不是打成的。即便进行〃通商战争〃,轮到做生意时,还得谈。通商不同于掠夺之处就在于,任何交易都得有个商量。反过来也一样。只要能商量,任何事情都可以看作交易,都可以通过谈判来解决,包括政治问题。这就是〃和〃; 即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交易能够最终达成,其方案一定是〃互利〃的;争端能够和平了结,其方案必定是〃双赢〃的。互利和双赢不是一方压倒或吃掉另一方,因此不但是〃和〃,而且是〃共和〃。

政治争端的解决既然被视为交易,当然也就要按照商业的方式和规则来进行。首先是要谈,即〃主张〃,相当于商业活动中的推销产品和报价(包括陈述定价的理由)。这是需要专业能力和专门人才的,由此便产生了职业政治家,比如议员。议员虽然名义上是民选,实际上不可能得全票,其实只是政治主张相同或接近的一群人选出的,是他们的政治代言人,与公司派出的商务代表没什么两样。议员的任务是同其他的代表去〃谈生意〃,与之相对应的政治制度就是〃议会民主〃和〃代议制〃。这种制度在商业民族那里一点都不难理解,因为这就像把自己的业务交给中介公司或专业公司去打理,比如找专门的会计公司帮自己算账,找专门的投资公司帮自己理财。选举议员,则不过找那些专门搞政治的人,来代理自己的政治主张。这在现代商业社会已是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率的做法。所以,只有在商业共和国的早期,他们才会实行〃直接民主〃的制度。因为那时他们大多是〃个体户〃,每笔生意都是自己亲自去谈的。

交易要想成功,不但要谈(主张),还得让。这就是〃妥协〃,相当于商业活动中的讨价还价。讨价(“文)还价不仅包(“人)括要价,更重(“书)要的还是(“屋)让价(当然要有底线)。只有讨价没有还价的买卖不是买卖,也不能成功。双方各让一步,交易才能达成。如果一方自以为大权在握,另一方自以为真理在手,或者双方都唯我独尊,谁也不肯让步,那就只有〃互斗〃和〃一边倒〃,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便是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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