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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9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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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贿赂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八大负面影响:
  一是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它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而现实中,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只能屈从“潜规则”,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
  二是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大开方便之门。
  三是商业贿赂特别是医疗器具和药品采购中的腐败贿赂行为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破坏。
  四是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随着商业贿赂这样的“潜规则”形成风气,必然会滋生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的企业经理、政府官员。
  五是商业贿赂将直接影响中国的投资环境,成为利用外资的环境瓶颈。
  六是商业贿赂还损害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七是商业贿赂还有可能使我国经济“拉美化”。
  八是商业贿赂不仅给我国经济带来严重“内伤”,而且引起国际舆论的不利评论,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办商业贿赂近日成为反腐败工作的一个热点: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定从今年开始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今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全国检察长会议也提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是今后检察机关的一个重点工作。在我国的不少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商业贿赂引发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们经济发展的瓶颈,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一、商业贿赂的产生原因
  一是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之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追根求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可见,唯利是图则是从事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
  二是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尤其在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现在已很难找出使用货币买不到的商品。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却是永恒的。为此,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普遍的市场条件,制止商业贿赂的工作,也就成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三是腐败孳生,是产生商业贿赂的社会基础。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地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一些腐败现象又沉渣泛起,不仅有的行业、部门“靠山吃山”,单位内的少数不廉洁者也利用职权和影响,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当金钱发挥支配作用,在有钱便能直接、间接地使“鬼推磨”的风气下,商业贿赂现象必然适时而生。从事类似活动者还能轻而易举地找到乘凉的“大树”。有人就曾直言:“类似问题到处都是,你管得了吗?!”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蔓延的腐败现象是其孳生的土壤。事实上,商业贿赂现象就是社会腐败在市场交易中的反映。
  四是滥用优势,是当前商业贿赂的一个特点。现阶段,在两种体制交替之时,一些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在附带从事商品经营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公用企业和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利用其优势从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活动,已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同时也成为现阶段商业贿赂的新特点。
  二、商业贿赂的巨大危害
  一是破坏了竞争机制。市场竞争的正常目的,显然是要求经营者在比商品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这里,价值规律不可能正常发挥作用,预期的市场目的也无法实现,还会助长其他违法行为,如对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起推波助澜的作用等,构成了对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排挤和不公。若不制止,将使其他守法经营者对正当竞争丧失信心,并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二是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败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土壤。同时,商业贿赂又对腐败进一步加深,起着催化剂的作用。贿赂、回扣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个人的不法收入。而且,为掩盖其违法活动,有的经营者阳奉阴违搞两套账,订立攻守同盟应付检查等行为,进一步败坏了社会风气。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财经制度,践踏了诚实顾员的尊严,还使少数经办人得以趁机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直接吞食差价中饱私囊。商业贿赂为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提供了方便条件,成为孳生腐败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面广、腐蚀性强,其污染和破坏社会风气的恶劣程度有目共睹,不可低估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利税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造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预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入的16%。
  三是损害了公众利益。盛行的回扣,出自于交易双方的恶意串通,在给付和收取回扣的双方都能取得可观利益之时,被损害的,除国家利益之外,更直接的则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尤其在国有资产大量投入的公用企业,以及如医疗卫生等特殊服务行业,发生回扣以后的高价、高额的服务费,最终必然由接受服务的公众承担。尤其是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后,老百姓成了真正的双重受害者。群众气愤地称那些包装精美、价格昂贵的药物为“回扣药”;面对那些地基不牢、刚通车不久便返修不止的“回扣路”,轰然倒地的“回扣楼”痛恨不已。然而吃“回扣药”、走“回扣路”、住“回扣楼”的多数还是广大普普通通的消费者。同时,由于国有资产在某些行业中的投入和企业管理体制问题,以及与党政机关干部千丝万缕的联系,群众往往要将企业的回扣行为误解为受到了政府的暗示或默许,由此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的不满,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是破坏了合理分配。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五是孳生了贪污腐败。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和谐与稳定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商业贿赂的综合治理
  一是加强监督工作,防止执法软化。当前,制止商业贿赂的工作,远不是执法过头,“影响经济发展”,而是执法不到位,不能制止其影响经济发展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行政、司法工作腐败的表现之一。造成问题的原因较为复杂,其中既有执法队伍内部的原因,又有少数领导的地方保护、部门保护问题。加强内部监督,加强社会监督、纪委监督,实施人大对各项法律的监督等,均不失为防止执法工作软化的好方法、好措施,但任何监督措施,都要防止成为一种形式,否则会产生不良后果。
  加大,防止执法软化,也要为执法机关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维护正常的执法活动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建设一支能胜任职责的公务员队伍,不断提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也才能顺利完成执法任务。
  二是清除腐败,净化社会环境。商业贿赂行为是社会腐败在商品交易中的反映,脱离开清除腐败、净化社会大环境,去单纯强调制止商业贿赂,无异于空谈。在党中央领导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重视普法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严厉制止各种权、钱交易,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使社会大环境逐步净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高举反不正当竞争的大旗,努力做好执法工作。大环境的净化,将使商业贿赂的“市场”缩小直至逐步消失,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的“普遍现象”和“法不责众”的状况。
  三是体制改革,制约特殊权利。针对我国公用企业、特殊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尽量引入竞争机制,将带有独占性的服务与一般经营活动明确分开。如,将经营电信网络服务活动与出售电话机的经营活动分离,让诊病的医疗服务与药品经营行为分离等等。国家要从体制改革人手,使特殊服务行业失去滥用优势的条件和机会,从体制上防止商业贿赂、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将特殊服务与一般性经营分开以后,可以改变利税流失的状况。对于确需国家补贴投资的医疗卫生、水电、通讯、道路、交通等基础建设,国家完全可以从失而复得的利税收入中统筹安排,给予补贴。制止商业贿赂行为,是摆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为保障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实现,还诚信商风于市场,还需要从多方位人手,多部门配合,尽力把商业贿赂活动的势头压下去,使其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业贿赂是指发生在商品购销过程中的犯罪。
  尽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商业界的“潜规则”。
  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广告中看到这样的话“出租车送客有回报”,这就是说,商业贿赂已经从“潜规则”到了“广而告之”的地步。
  中国的商业腐败有一个相当致命的特点——社会认可度特别高。
  市场经济竞争的是价格、是服务,这是一种效能竞争,看谁能用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但商业贿赂是争人情、争贿赂金额和关系网,市场竞争变成了贿赂、人情和关系网的恶性博弈,看谁的贿赂手段更高明。
  近年来,国际上对腐败的定义产生了很大变化,原来的定义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2003年以后,全球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将其修正为“利用委托权力牟利”。国际反腐的一个趋势是私人部门的腐败行为越来越成为重点。
  商业贿赂作为众多行业的“潜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牢不可破。
  让圈外人惊讶的是,作为一家声名显赫的医学诊断产品企业,三分中国市场有其一的全球大腕,其丰厚定单的背后,竟然是一笔笔见不得光的“黑金”在施展法力。
  让圈内人惊讶的是,送回扣是人所共知的行业规矩,怎么就违法了?
  圈内人的这种惊讶会让圈外人更为惊讶:看似堂皇的表面秩序之后,真正法力无边的,竟然是这种不需要说破的但双方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不仅在医药行业,在旅游、电信、建筑等等竞争激烈的商业领域,商业贿赂作为“潜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牢不可破。
  在日趋激烈的电信业,“潜规则”是这样的:每个新建小区的门口都铺有数家电信运营商的电缆线,但是谁能进入小区,就看谁的“运作手段”更高明。电信运营商都明白,要想进入小区,必须要给开发商“意思意思”,谁的“意思”多,谁的电缆线就能入户。大家之所以遵守这个“潜规则”,是因为对抗的后果会很严重:已经铺设到小区门口的电缆线,将永远无法延伸出关键的“最后一步”。
  人们都有体会,同样的厂家,类似的产品,相同的质量和价格,买谁的不买谁的,还不是产品背后的利益因素在起关键作用。总之一句话,谁不守规矩,就只有出局。
  事实上,我国多部法律对商业贿赂都有着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法律界认为: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之严,为世界所罕见,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足以让一些依靠商业贿赂打开市场者倾家荡产。但现实的情况是,法律不敌“潜规则”,。执法不力,实质上是对商业贿赂的默认。
  吴思说的,在潜规则盛行的秩序下,恶人会得势,好人会被淘汰。把这套理论应用到商业领域同样适用,一个遵守“明文规定”拒绝商业贿赂的企业,肯定会被“潜规则”排斥而被淘汰;而深谙“潜规则”之道的企业则会如鱼得水。在这种“囚徒困境”之下,遵守“明文规定”拒绝商业贿赂的企业,也会转而成为“潜规则”的信徒,进而增大“潜规则”的能量。周而复始,恶性循环。
  当游戏参与者屈从于“潜规则”,当裁判员默认“潜规则”,“潜规则”的力量会何其可怕。我们期待的是,当“潜规则”无限强大,膨胀到游戏参与者与消费者包括承受的时候,一个循环就该结束了。
  事实上,商业贿赂从一个国人陌生、漠视的概念演变成如今熟悉的概念,折射出的正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现实困境。经过二十多年的艰苦努力后,我国通向市场经济的车轮并未彻底摆脱泥泞,而四处蔓延的商业贿赂,正是其中一处危险的陷阱。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贿赂的污垢,正在玷污着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灵魂。商业贿赂颠覆了机会的平等、规则公平等最基本的市场经济要素,当“攻关”、“行贿”成为通向市场机会、高额利润的高效道路甚至是唯一道路时,当遵纪守法的企业纷纷败落、大行贿道的企业笑逐市场,在“生与死”的决择中,我们如何能指望企业秉持应有的商业操守、作出良知的选择?“劣币”驱逐“良币”的荒诞经济图景,正是商业贿赂一手导演的。房价飞涨、药价虚高等坑害民生的现象,正是商业贿赂的“交易费用”层层转移和放大的恶果;假冒伪劣、投机诈骗横行所引发的社会信用危机,也正是商业贿赂裹挟的腐败文化日益滋长的反映。更为严重的是,以商业贿赂为纽带的、在市场经济的某些重要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些利益共同体,挑战着公平、公正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如果任其蔓延下去,我们面对的就是某些经济学家所担心的一个“坏的”市场经济。
  从本质而言,商业贿赂并不仅仅是一个腐败问题,而是制度短缺的外在症候。首先,“好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割舍不应该有的权力垄断。行贿者的供给是以存在受贿需求为前提的,当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拥有过大权力时,便无法避免大规模的寻租活动;其次,“好的”市场经济要求保障公平竞争的完善法律制度,当市场主体缺乏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时,腐败的商业文化就有了大行其道的可能;再有,“好的”市场经济还要求需要与市场体制相匹配的市场伦理。市场经济绝不意味着资本以“带血”的姿态、肮脏的色彩肆意横行,而是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不断提升美好的人文精神,促使企业负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打击商业贿赂最根本的目的是建设一个“好的”市场经济。而“好的”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制度、企业、社会文化的良性互动。这意味着,对于习惯于权力垄断的政府部门而言,应当重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制,通过政府的自身改革和职能转换,在市场经济中寻找到准确的角色定位,从根本上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对制度建设而言,应当加快市场法制的整体推进,厘清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边界,为中国的企业创造出一个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对企业和社会文化而言,应当充分挖掘传统美德中的优秀元素,培育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现代工商文化。从这个意义而言,打击商业贿赂作为一个鲜明的符号,并不是一场简单的斗争,而是必须取得胜利的一场斗争。
  商业贿赂与权力腐败:
  商业贿赂、权力腐败及所导致的职务犯罪在部分领导的讲话和新闻报道中被混用,并且出现了用商业贿赂取代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倾向。
  商业贿赂的法律定义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好处的行为。
  大而论之,只要犯罪对象被锁定为领导干部或者官员,他就不是商业交易的主体,哪怕其犯罪事实为干预甚至幕后作品交易活动而受贿,其受贿性质也必须归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市场经济形态下,商业贿赂一定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当然权力腐败及与此相关的职务犯罪也有可能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如政府采购、政府工程发包),但多半发生于影响或者左右交易的过程(包括资源配置、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环节);因而,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之间的犯罪构成条件、犯罪种类、犯罪性质和所引发的社会危害绝不可互相混淆。
  推而广之,商业腐败与权力腐败虽然同属腐败,但二者的腐败性质和危害也截然不同。众所周知,由权力腐败所导致的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远甚于商业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因而,包括中国在内,各国法律对两种犯罪的惩罚程度也不相同:相对于后者,前者所受的法律惩罚要重得多。这几年,人们对贪官量刑越来越轻的现象日益不满,完全可以设想,一旦大量的因权力腐败所致的以受贿或者索贿为特征的职务犯罪均被定义为商业贿赂,其社会后果及对反腐败斗争的负面影响是人们都知道的。
  此外,权力腐败与商业腐败的性质也截然不同。前者是一种政治性腐败,它危害的是执政之基。与权力腐败的斗争关系到执政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商业腐败则属于经济领域的腐败,其破坏性主要集中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倘若把权力腐败定义为社会腐败的最高等级,那么商业腐败则属于社会的“亚腐败”。此外,权力腐败与商业腐败虽然互为作用,但权力腐败却是商业腐败的源头所在。打击商业贿赂采用目前这种运动式的手段并非全无必要,其必要性首先在于它还符合中国国情,但运动式的打击只治标不治本;若要治本,首先要治权力腐败这个社会腐败的总源头。
  对权力滥用和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与控制,是一个全球性的研究课题和实践难题。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权力腐败与公务、商业领域中的“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更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
  官员腐败呈现出“前腐后继”的态势,通过司法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的正向功能尚未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我们在权力的分散配置和制约机制上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缺陷。
  从现实情况看,在当前,中国商业贿赂案件又出现了高发态势,并与传统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形成交织状况,犯罪领域在重点行业突现的同时,开始呈现出普遍化的发展态势。贿赂手段的多样化和行为方式的连续性、隐蔽性及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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