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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为什么优秀-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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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以物,为求以后得以借他人之物,能为善事?坏人借以朋友之物,尚要求归还等值之物。所以,我的弟子们,借人以物,不要心存期待。”
  耶稣并没有否定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金融手段。他教人在借给他人东西的时候,要有自己会受到损失的思想准备。但在实际的借与还的过程中,很快演变成贷款者逼迫借款者归还钱财的现象,结局是由最初的善行转变为恶行。这也是人世中的常情。耶稣的思想具有现实性的特点,与之相比,罗马教皇的做法更注重观念上的东西。
  一般来说,犹太人的行事方法是建立在由众多事实得出的经验之上。欧洲人的做事方式是理论和观念优先于实际,只专注于某一狭隘的道理而漠视事实。要用片面的理论来压制事实,需要有强大的力量,而欧洲人正是用其力量型的体魄和行事方式实现了世界霸权。没有这种力量的犹太人必须要先客观地观察事实,在这个基础上考虑最符合事实的方法,然后处理问题。这是一种柔性的力量,它也渗透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犹太人无论是在科学还是在商业上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难道不是他们立足于事实的结果吗?
  《塔木德经》的公正买卖法
  公正的经商之道在犹太人之中表现得十分彻底。我们如果看一个《塔木德经》在买卖上的判例就能明白了。
  比如,A和B之间要进行四斗小麦和一万日元现金的买卖。如果卖主A向买主B要求,如果不能现在支付一万日元而是延迟到几个月后小麦成熟的时候,就要支付一万两千日元。这种情况下,《塔木德经》会判定A的要求无效。为什么呢?先不管这四斗小麦是不是在现在进行买卖,对同一商品设定双重的价格不但是破坏了买卖商品的价格公正原则,事实上还在延期付款的情况下收取了B的利息。
  如果是在收取租金的场合就不一样了。也就是说,借用土地一年,总共费用是十万日元,如果每月还一万不算是违法。在最初契约建立的时候,如果“按月付款”和合同的条款有冲突,借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支付能力任意选择付款的方式。
  反过来说,以四斗小麦在收获期返还为条件,那就禁止在现在就把小麦借出去。为什么呢?四斗小麦现在是一万日元,到了收获期,如果是丰产,那价格可能暴跌到八千日元,如果是减产,那可能暴涨到一万两千日元。所以,如果只是“在收获期归还等量的小麦”,很有可能给贷者带来不当损失或是额外的利益。鉴于此,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明确四斗小麦的时价,在这个基础上,等小麦收获的时候用等量的金钱或是小麦来归还。
  物价的稳定对于流通经济十分必要。不正当地抬高物价自不必说,相反地,压低物价也是不可取的。特别是,如果谁先进入市场,将商品以低价出售,那这种商品的价格会在整个市场上暴跌。这种行为是《塔木德经》最为禁止的。“商品的市价尚未形成之前,不能贱卖商品”。这并不是禁止投机,而是禁止个人控制市场的行为。
  如果价格适中,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会满意。但是,如果有人在别人的小麦还没有收获的时候就低价出售自己的小麦,那带来的影响会波及到其余的全体农民。低价当然受一般的消费者欢迎,但结局是:由低价造成的损失会转嫁到别的商品上,这样对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没有好处。
  流放搀假者的“库舍规定”
  和适中的价格同样重要的是没有搀假的商品。小麦和大麦一眼就能看出有没有搀假,所以遵守这个规定不是很难。但是,没有搀假也意味着不能把去年的陈麦混入新的小麦当中。日本政府对陈米混新米的事情只会采取得过且过的态度。这种欺瞒在犹太人当中绝对没有。
  犹太教关于食物的戒律严格规定:任何东西都不能搀假。犹太人的食品加工业就受此严格地制约。美国的火腿香肠十分好吃,因为里面没有混入猪肉和马肉。一旦记住这种味道,就会觉得日本做的火腿香肠难以下咽,根本不能吃。日本做的香肠里面加了鱼肉和鸡肉,而且为了增加分量,还加了很多淀粉。这样做成的肉团子就没有了纯正的肉的味道。
  库舍规定还适用于酒类。拉比们会通过监督并且亲自品尝来确定原料的纯正。无论是加工食品还是酒类,如果符合库舍规定,都会由拉比在标牌的一角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塔木德经》规定严格禁止将酒兑水买卖。允许兑水的场合只限于酒吧,并且是在客人知道已经兑水的情况下。但是,如果是对于酒吧和中间商,即使酒吧知道并同意中间商的葡萄酒兑水也不能买卖。因为如果这个酒吧买了这些兑水的葡萄酒,就有可能将其伪装成没有兑水的酒,在顾客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卖出去。另外,这种兑水的酒有可能已经混入细菌,并在酒中腐败﹑发酵,不能够长期保存。不管怎么样,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商业信用。最重要的是:在卖出之前就彻底地加强商品的质量管理,制止浑水摸鱼的行为。
  在纽约的时候,我所在大学的门口有一个旧书书店,在卖给客人书之前,经常会确认有没有脱页的现象。因为是旧书,书皮和装订不结实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但如果把内容不全的书卖给顾客,那几个月后书店的信誉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正是因为不卖有缺陷的商品,犹太人的顾客才会越来越多。
  与之相反,犹太人还有别的得意之作。就是说,如果商品有破损,他们就会向人们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出售,而人们也是在知道商品有瑕疵的情况下买的。这也可以说是诚实正直的生意之道。
  在曼哈顿的东南部有一地区俗称东区,和唐人街相邻。那里服装店一直卖一流品牌和最新潮的西服,但是它们的价格只有市价的一半。仔细看一下,哪一件都是揭去商标的半成品。
  走进犹太人的音像店,就能看到有一个折扣区,即使是最新的唱片价格也标得非常低。再仔细一看,在封皮的一角打有一个直径五毫米的圆孔,在唱片的中心位置还有一个同样的圆孔。原来是他们特意打上这些圆孔,把唱片当作次品来卖。
  在美国的大学,校园书市以半价出售教科书。虽然还是新书,但书上会盖上一个“USED”的印章。当初我还以为这是管理书市的犹太人想出来的呢。不过这样做有一个缺点,就是当这种带有印章的书被用完放到旧书书店卖的时候,很难卖一个高价。
  犹太人中古时代的商法在当今日本得以采用的希望看来是微乎其微。为什么呢?日本人与其说崇尚功能本位主义,不如说是崇尚外观本位主义(即形式本位主义)。日本人注重品牌而且只认名牌。他们以拥有名牌商品自夸,连自己购物的小卖部也会被冠以“一流小卖部”的名字。
  举例来说,一件好的东西要在三越(日本一著名百货店)买还是在一个不知名的店买呢?其实是没有区别的,但偏偏有一些人喜欢告诉自己:“我是三越大家庭中的一员”,然后拎着写有“三越”的手提袋去了三越。日本男人会在胸前戴上公司的标志,这让他们觉得十分体面。有很多女人在围围巾的时候,喜欢故意露出一角,上写“某某设计师设计”,这让她们觉得自己很有品位。这种人最关心的事就是想尽方法让自己和名人或是名品拉上关系。
  直到现在,作为传统文化,日本人还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外表和名誉。只是,大多数的日本人不知什么时候有了名牌情结,忘记了自己作为“人”的主体性。
  这种虚荣心带来的人性盲点让假货有了可乘之机。很多人把手提包﹑领带和体育用品打上“法国制”或是“意大利制”的标记进行伪造,然后作为减价商品出售,最后大发横财。出现这种情形,那些对“名”心怀崇敬的大众的虚荣心是不是比售假商人更应受到谴责呢?将廉价货贴上名牌商标进行出售,是一种作弊的商法,这在犹太人的传统中也是没有的。
  保护弱者的契约精神
  可以说,犹太人特有的思想就是他们的契约思想。人和上帝之间有契约,人和人之间也有契约。即使在结婚的情况下,新郎也要给新娘一份《结婚契约书》。
  日本人之间没有契约思想。即使有契约,那也是为了消除当事双方的不信任,通过明文约定,使双方的责任最小化。这是对日本人契约最通俗的解释。但是,也不能说日本人完全没有契约精神。廉仓?室町时代的武将里面,就有明确的主人和仆从的契约关系。主人保证仆从领地的安全,而主人处一旦遭遇突发事件,仆从为了报恩就会不惜身家性命为其作战。遗憾的是,德川幕府的三百年太平盛世磨掉了日本人的契约思想。
  “保护弱者”主要体现在《塔木德经》对雇佣条件的解释上。
  雇人之后,如果想让他早出晚归地干活,就要看当地有没有早出晚归的习俗。如果没有,那这种行为就会被当作强迫雇工从事过度的劳动而得到禁止。如果当地有管饭的习惯,那就必须在工钱之外再给雇工提供饭食,而且不能提供粗糙的食物,饭食要和普通人的一样好。
  在果园里劳动的雇工,是允许在现场采摘一些水果食用的。在这一点上,赫斯麦拉比提出了这样的异议:采摘的水果的价值不能比工钱多。但是拉比们都不同意他的意见,说:“可以吃,但决不能被贪欲所俘虏”,并以此来劝告雇工们自律。
  关于佣工条件,如果被雇佣者是成人,即使是自己的儿子﹑女儿,或是家仆的儿子﹑女儿,主人都必须明确地告之。如果只在白天劳作的雇工,(如果到傍晚还没有领到工钱)可以在晚上向雇者要求付钱。如果是做晚工的话,(如果工作已经结束)可以在第二天早上要求付钱。按周﹑按月和按年雇佣的情况下,道理是一样的。
  犹太教法要求“不要将应付的报酬留到第二天早上”。这不仅仅是对人,对家畜和农具的借还同样适用。如果收到支付报酬的请求,必须立即执行。只是,在没有付款请求的情况下,延期支付是被允许的。
  犹太人俭约有道,无论是商业还是实业,绝对不做无用的支出。我有这样一个犹太朋友,他在日本的赤坂做钻石。我们一听到钻石商,可能会立刻联想到他是一位穿金戴银﹑出手大方的实业家。实际上,他节省是出了名的。
  他在接待客人的时候,会把饭费控制在公司(说是公司,其实是他和朋友两人开的小店)经费允许的范围内,顶多是去一下日本料理店。他个人也会去赤坂的琥珀夜总会,但从不呆在消费昂贵的区域。他一般是在二楼前台旁的椅子上坐着,安静地观看这楼下的节目。他从不把自己的生活费和公司的经费混在一起,也就是说,他的生活费从不用公司的经费结算。当然,他也从不拖欠为他工作的日本工作人员和秘书的薪水。
  他决不染指超出自己能力的博彩和投机活动,他只会在能力范围之内,不断地扩大着自己的生意。这就是他的行为方式。
  都说犹太人小气,那他们的“小气”反过来说就是安全的经营之道。如果在犹太人的企业里就职,你不要期望得到特别丰厚的待遇。不过,首先你会得到保障普通人生活水平的待遇。你如果想大把大把地赚钱,那你只有拥有自己的事业,自己当自己的老板。有汗水就有回报,这是犹太人三千年以来的信念:“民以食为天,我们能用全部的辛劳换来幸福,这也是上帝的恩赐。”
  犹太人区分商业责任的方法
  日本人在借贷和做生意方面经常用赊欠的方式解决问题,而犹太人在这一点上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
  作为日本的律法,圣德太子的宪法的第十七条可能是最古老的,不过它的内容到现在已经杂乱无章了。日本人中间形成了充分的经济思想和商业习惯是在室町时代以后,而将这些商业习惯明文化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我们说日本人疏于法律,看来也是不得已的事情。日本的法律思想和契约观念不强的原因之一就是,日本人没有把问题提出来的习惯。日本人传统的交流方式是使双方“心知肚明”。
  犹太人最初是由有利害冲突的部落联合而成,而后就又分散在世界各地。所以,为了调整思维方式和习惯不同的犹太人利益,制定严密的法律体系就变得很有必要了。《塔木德经》就是由拉比们将日常生活中各种见解集合起来形成的,它收录了人们所能想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A向B提出“帮我保管一下这个吧,我还要帮你保管你的东西呢。”。B很快答应了。这种情况下,A和B都有保证对方东西安全的责任。A向B说“帮我保管一下这个吧”,而作为回应,B说“好的,放在这里吧”。这时,B就应当对A负责。A对B的这种善意的行为不一定有回报的义务。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体现了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的区别。
  那在实际中需要对对方的东西做多少赔偿呢?《塔木德经》举了三个例子来给出基本的判断标准。
  1﹑无偿帮别人保管东西而造成丢失或损伤,保管人没有赔偿的义务。但如果是借别人的东西,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都有义务赔偿原物。
  2﹑承租人或是被有偿雇佣的人,必须赔偿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是由于偷盗或是其它无意行为或是不可抗力的天灾(如羊在放牧中被狼群或是狮子吃掉)造成损失,不能被追究责任。
  这里值得思考的是什么是天灾什么是人祸。关于这个区别也有详细的论述,也就是我们要说的第三个
  例子。
  3﹑雇工在放牧家畜的时候遭到野兽的侵袭,无论是狮子﹑熊﹑豹或是毒蛇,只要出现一头,就被认为是不可抗拒的天灾。狼群(狼的数量在两匹以上)侵袭家畜的时候,如果不能击退,也是不可抗力的天灾。人有可能击退两匹土狼,但如果它们是从前后两个方向夹击,也可以断定家畜的损失是有不可抗力造成的。上面的例子只限于在安全的区域放牧时出现的事故。如果牧羊人故意把家畜引到危险的区域,引起的一切后果都由牧羊人承担。
  总而言之,由于疏忽引起的事故就要承担全部的责任。所以,犹太人在做事情之前都做十分周密细致的
  准备,在做事的过程中对每个细节都予以充分的考虑。万一需要冒险的时候,他们也不做有勇无谋的赌博。
  三年前震惊世界的“乌干达救援”事件(将巴勒斯坦游击队劫持的飞机乘客从乌干达机场突击救回的事件)的成功,百分之一是幸运,百分之九十九是在周密计划基础上模仿真实情况进行的救援演习。犹太人成功的秘诀就是为冒险做全力的准备吧。
  对不言而喻的道理进行确认也是契约
  现在我来介绍一个能表明犹太人合理主义的例子。
  A将B连同B的牛都雇佣来从事农作业。在作业中,牛因为事故死掉了。这种情况下,责任是A的还是B的呢?《塔木德经》认为应该是B的责任。A是把B和他的牛一起雇佣来的,所以应该理解成B在受雇的时候还充当牛的管理者。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A最初先从B那里租借来牛,然后再雇佣了B本人。如果牛在以后的作业中死了,A必须就牛的死亡对B做出赔偿。为什么呢?租借牛和雇佣B是分别独立的两种契约关系。对第二个例子,我们日本人比较容易理解,而对于第一个例子,恐怕是没有想到吧。
  工人(或雇工)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不良品的出现有向雇佣方赔偿的义务,因为原材料是由雇佣方出钱买的。但是,如果是在雇佣方验货﹑收货,支付了工人工资之后才发现有分量不足或是有不良品的情况,就不是受雇方的责任了,因为那时契约关系已经结束了。
  这些做法明确了受雇方的责任范围,而现在的人们可能已经把这些作为常识来看待了。即使是常识范围内的惯例,也要将之纳入法律体系。纳入还是没有纳入,这个差别是巨大的。如果没有把商业惯例以立法形式确立起来,你请的工人就会不负责任地造出很多不良品,并且认为:“难道经营者不应该认识到生产中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吗?”。或者,雇佣方在收货﹑付款之后,不小心损坏了产品,就会把责任赖到受雇方的头上,说:“不对啊,你交的货里面有次品!”,从而要求对方做出补偿。即使是非常明确的事情,当事者双方都要使之明确,这就是契约,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我经常听到日本公司的职员这么抱怨:“和犹太人做生意,定单要列得非常细。”我想这就是和粗枝大叶式的日本商法的区别吧。而在另一方面,日本的职能机关却要求生产厂家细化定单,让其用低得不能再低的价格购货。从日本人自身讲,他们是具备理解犹太人的能力的。公司的职员如果不再发牢骚,而是以更加细致的态度和犹太人的生意伙伴进行买卖和谈判就好了。
  对于物品的买卖,《塔木德经》展现了独特的思维方式。
  A卖给B谷物。如A在正确地计量谷物以前,B就把谷物接收过来,那B对谷物的所有权(和货款的支付无关)在这个时间点上就确定了。反过来说,A虽然已经完成了对谷物的计量,只要B没有把谷物拿到手(即使他已经支付了货款),那B就没有对谷物的所有权。
  我们一般认为所有权是通过货款的支付来实现的,但是,买卖行为的目的,从本质上讲是商品的让渡,
  是从卖主有没有将商品转到自己手上来判断买卖的有效性。这也是《塔木德经》的着眼点。所以,如果买主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就拿到了商品,之后,即使商品全部损坏,也认为是交易已经完成,而买主也不能让卖主全额赔付货款。
  如果是在只有通过货款支付才能保证商品让渡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如果是买卖不能简单搬运的大宗商品﹑石材或田里还没有收割的庄稼,又应该怎么处理呢?对于这个问题,读者朋友们是怎么考虑的呢?
  对此,《塔木德经》的解答十分简明:在买卖契约签订之后,买主权当借卖主的地方存放契约下的商品。这样,根据对场所的占有,事实上就把商品转到了买主的手中。如果是农作物,买主只要象征性地收割一点,就将对农作物的所有权变成了既定的事实。
  博弈法则
  商品的价格经常剧烈变化,昨天还很便宜,今天就很高了。根据《塔木德经》,卖主在向买主交付商品以前,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所以,原则上,在交付以前,卖主仍有处置商品的权利。如果在交付以前,市价剧烈地变动,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A和B约定,A卖给B橄榄油的价格是一桶一万日元。但是,在交给B之前,橄榄油的市价突然涨到了一万两千日元。如果,A交付给B的油还没有用斗计量,他就可以以一万两千日元的新价格出售。这是因为B还没有拥有油的所有权,而且,如果B取消向A的购买,无论在哪里,他都需要花费一万二千日元的价格。A当然没有必要去贱卖自己的油。
  但是,如果A将要卖给B的油进行了计量,计量的部分价格就固定了。即使以后知道了新的市价,A只能按照最初的协议,以一万日元的价格卖给B。为什么呢?因为在计量的时间点上,被计量的部分是以一万日元的价格计量的。
  买主应该在商品价格便宜的时候和卖主订立买卖契约,尽早地确立对商品的所有权。卖方要寻找机会,使自己的东西在较高一点的价格上卖出,这样他就要审时度势地将商品先留在自己手中。无论是买主还是卖主,都应该保持慎重,经常到市场上看看,猜测一下对方在价格上的底限。这是趋利避害的本能,不应该称作投机的行为,因为犹太人是在遵从规则的基础上进行这些博弈行为的。它的目的就是不以额外的代价达成交易。这就好像下象棋一样,在生意的每一个阶段,充分了解这个阶段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然后再决定走哪步棋。这种进退的权衡不是根据非理性的直觉(投机),而是根据对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析(考察)得来的。在英语上,投机和考察都用speculation这一个词来表示,实际上犹太人的投机是和缜密的考察联系在一起的。
  同时,这种考察不限于商品的流通领域。买卖是商品的让渡,而它的根本就是当事者通过商品的交易,实现最终的满足。这是不可或缺的心理因素。所以,买卖双方有必要承认对方的人格,在商品交换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体现对方所能理解的合理性,然后进行交涉。
  这和日本人的“让客户满足是我们的第一要义”的风格不同。也就是说,犹太人经常是一边考虑着自己能否接受某一合理性,一边进行着谈判。日本人考虑的是:“这次吃点亏,让客人多得些好处,下次我能赚回来就行了。”完全不同的是,犹太人是在明确了损益分歧以后才进行交易的。
  要赢得良好的信誉,必需通过长期的生意往来才能实现;而不是靠一次性的施惠。对于《圣经》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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