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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与缺憾 弗洛伊德文集-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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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看《抑制、症状和焦虑》,标准版,第20卷,第132页。——情感被描述为“无意识的”是不合适的(参看《自我与本我》,标准版,第19卷,第23—31页。〕②〔“Unbeuhagen”(不适):这个词出现在本书德文版题目中。〕③在《幻想的未来》(1927年c)中。 ④〔《图腾与禁忌》(1912—1913)标准版,第13卷,第153—155页。〕
    是我们归于这个力量的诸功能中的一个功能。这一功能包括监视自我的行为和意图以及对之加以评判,并施行潜意识压抑力。因为,内疚感即超自我的严厉性与良心的严厉性是相同的。它是自我对于这样被监视的感觉以及对自我的反抗和超自我的要求之间的紧张状况的估价。对谴责性力量的恐惧(从根本上讲是对整个关系的恐惧)和对惩罚的需要,是自我这一方面的本能表现,它在性虐待狂的超自我的影响之下变成了性受虐狂。它可以说是自我中有助于内部破坏的一部分本能,用来构成对于超自我的性爱性质的依附。直到超自我的存在可以被表明时,我们才应当谈论良心。    
    至于说内疚感,我们必须说它是先于超自我而存在的,因此也就先于良心而存在。当时它是对外部权威的恐惧的直接表现,是对自我和外部权威之间的紧张状态的承认。它是对外部权威的爱的需要和本能满足的欲望——对这种欲望的抑制产生了进攻倾向——之间斗争的直接产物。内疚感的这两个层次——一个来自对外部权威的恐惧,一个来自对内部权威的恐惧——的重叠在若干方面妨碍了我们对良心的认识。悔恨是表示内疚感基础上的自我反应的一个总的概念。它以几乎未变的形式包含了焦虑的感觉材料,这一材料在内疚感背后发挥作用;它本身是一种惩罚,而且能够包括对惩罚的需要。所以悔恨也可能比良心产生得更早。    
    在我们的探讨中再次回顾一下令我们困惑的矛盾是没有什么害处的。例如一方面,内疚感是已被放弃的进攻行为的结果,但是另一方面——恰恰是在内疚感历史的开端即杀父时期——它是已经被实施了的进攻行为的结果(见上文第15—116页)。    
    但是我们找到了解决这一困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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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内部权威超自我的建立,使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    
    在这之前,内疚感相当于悔恨(我们可以顺便说一下,“悔恨”这一名称应当保留给真正实施了进攻行为后产生的反应)。    
    在这之后,由于超自我的无所不知,进攻的企图和进攻的行为之间的区别失去了意义。从此以后,内疚感不仅可以由确实做了暴力行为所产生(如众所周知的),而且可以仅仅由一种暴力行为的意图所产生(如精神分析所发现的)。    
    但是产生于矛盾心理的冲突,即两种主要本能间的冲突,却不考虑心理状况中的这种变化,而是留下了同样的后果(见第117—119页)。在这里,我们想要找出解决内疚感在何种不同关系中才可以被意识到这一问题的方法。我们可能会认为来自对于某种邪恶行为的悔恨的内疚感应当总是有意识的,而来自对某种邪恶冲动的感觉的内疚感却可能是无意识的。但是答案并不那么简单。强迫观念性神经病强有力地反驳了这一答案。    
    第二个矛盾关系到我们所谓的超自我的进攻能力。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能力只是继续施行外部权威的惩罚能力。并使它活跃在心灵中(见第103—104页);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恰恰相反,它是由一个人自身尚未使用的进攻能力所组成,这一进攻能力现在用来反对施加抑制的外部权威(12—114页)。    
    第一种观点似乎更适用于内疚感的历史,第二种观点则更适用于内疚感的理论。进一步的思考则可以说是非常完善地解决了这一表面看来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两种观点都不可缺少的因素和共同的因素是在每一种情况下,我们讨论的都是已经被移向内部的进攻性。再者,临床的观察实际上允许我们把归之于超自我的进攻性来源区分为两个;在特定情况下,两者之一发挥更强的作用,但是作为一个普遍规律,它们却是共同发挥作用的。    
    我认为在这里,出于认真的考虑,我可以提出一个早些时候我曾建议暂时接受的观点①。    
    在最近的分析学著作中,表现出对这样一种观点的偏好,即任何一种挫折,本能满足的任何受阻,都导致或可能导致内疚感的增强②。    
    如果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只能就应用于进攻本能,那么我认为我们的理论就会变得十分简明易懂,并且我们也不会找到与这一假想相矛盾的东西。根据能动的(dynamic)和效益的理由,我们将怎样理解未实现的性爱要求被内疚感的增强所取代这一现象呢?看来也许要采用迂回的方法——即假如我们设想性爱满足的受阻会引起对干涉这一满足的那个人的某种进攻性,并且这种进攻性本身接着受到了抑制。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由于被压抑并且转交给超自我而转变成内疚感的,归根到底只是进攻性。我相信,如果精神分析发现内疚感的起源只是进攻本能的话,那么对许多过程就可以作出更为简单和更为清晰的解释。对临床材料的考察在这里没有给予我们任何明确的答复,因为正如我们的假设告诉我们的,这两种本能几乎从来不以纯粹的、相互分离的形式出现;但是对极端病例的研究也许会指向我所期望的方向。    
    我也想通过把这个较受限制的观点应用于抑制的过程,    
    ①〔找到这一早期的建议已不可能了。〕②这一观点尤其为欧内斯特。琼斯、苏珊。依沙克和麦兰尼。克雷斯所接受;同时我认为也被雷克和亚历山大所接受。
    从而从中推论出它的基本优点。正如我们所知,神经病的症状从其本质上看是对于未实现的性愿望的替代性满足。在我们的精神分析工作过程中,我们惊奇地发现,可能每一种神经病都隐蔽着一定量的无意识的内疚感,它反过来又利用神经病症状,把它们作为一种惩罚,从而增强了这些症状,现在来系统地阐述下列主张似乎是很合理的。当一个本能的趋势受到压抑时,它的利比多因素就会转化为症状,它的进攻因素就会转化为内疚感,即使这一主张只是一般地接近于真理,它还是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的。    
    此外,这部著作的某些读者可能会得到这样的印象,就是我关于厄洛斯和死亡本能之间的斗争这一观点讲得过多了些。这一观点是用来表示人类所经历的文明过程的特性的(见第101—102)。但是它也与个人的发展过程有关(见第97—99页)。    
    除此之外,据说它还揭示了一般有机体生命的秘密(见第96页)。我想我们不能够不探究这三个过程相互间的关系。在这里同一观点的重复是有道理的,因为人类文明的过程和个人的发展过程都是生命的过程——这就是说它们都必定具有生命的最普遍的特性。另一方面,正由于表明这一普遍特性存在的迹象具有一般的性质,所以,如果不通过特定的限制缩小它的范围,它就不能帮助我们认识到任何(这些过程间的)差别。因此,我们只可能满足于断言,文明的过程是人类生命所经历的一个变化,它是在由厄洛斯所确定、阿南刻(必然性)即现实的迫切需要所推动的重任的影响下进行的;并且满足于断言这个重任在于通过利比多的纽带把分离的个人联合在一个集体中。但是,当我们审视文明的过程和人类个体的发展或教育过程的关系时,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作出如下结论,即二者在本质上是极其相似的,只不过是同一过程应用于不同的对象罢了。当然,人类文明的过程是个人发展过程的较高等级的抽象,因此也就比较难以用具体的术语来认识,我们也不要一味追求二者之间的类似之处;但是考虑到这两个过程的目的的相同性——一个是把分散的个人融合于一个人类群体中,另一个是从许多个人中创造一个统一的群体——我们对于二者使用的方法和导致的结果方面的类同也就不会吃惊了。    
    但是,这两个过程间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区别,迟迟不提它是不应该的。在个人的发展过程中,快乐原则的意图在于获得幸福的满足,它是发展的主要目的。而个体融合于或适应于一个人类集体,则似乎是上述幸福目的得以实现的一个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一目的能够脱离那个条件而实现,它也许会变得更好一些。换一句话说,个人的发展过程对我们来说似乎是两种需求相互影响的结果:一种是对幸福的需求,我们通常称之为“利己的”,另一种是对于与集体中其他人相结合的需求,我们称之为“利他的”。    
    这两处描述都没有深入到问题的本质。    
    如同我们所说的,在个人发展的过程中,主要的特征大都在于利己的需求(或者说是对于幸福的需求);而另一个可能被描述成“文化的”需求,则通常只满足于赋予强制性限制的作用。但是在文明的过程中,情形就不同了。在这里,最重要的事显然是把人类个体创造成一个统一体这一目的。诚然,幸福的目的依旧在这里存在,但是它被推到了一个次要的位置上。如果不是必须关注个人的幸福的话,我们几乎会以为这种创造伟大的人类集体的工作仿佛是最大的成就。因而,我们可以推测个人的发展过程很可能有它自己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没有再现。只有当个人的发展过程把与集体的结合作为它的目的时,它才需要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取得一致。    
    像行星在围绕一个中心星球公转的同时,也围绕自己的轴自转一样,人类的个体在参加人类的发展过程的同时,也在走着他自己的生活道路。但是在我们迟钝的眼睛看来,天体中的各种力量的运动似乎总是固定在一个永不改变的秩序上;而在有机生命领域里,我们却能够看到各种力量是怎样地互相竞争,并且冲突的结果是怎样地在不断变化。    
    因此,在每个人身上,追求个人的幸福和努力与别人联合这两个需要一定在互相斗争;而个人的发展和文化的发展这两个过程也必定处在相互敌对的立场,并且彼此争夺着地盘。但是个人和社会间的斗争并不是厄洛斯与死亡这两个基本本能间的也许是不可调合的矛盾的衍生物。它是利比多的效益范围内的争执,可以比之为自我与对象在利比多分配上的争夺;它也有可能在个体身上得到最终的调解,因为人们希望它在未来的文明中也将发挥作用,然而目前的文明却很可能严重地压抑着个人的生活。    
    文明的发展过程和个人的发展道路间的类似可以在一个重要的方面得到扩展。可以断定人类集体也促进了超自我的发展。超自我对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产生着影响。详细地探索这一类似,对于任何一个理解人类文明的人来说都是一个诱人的任务。我在此仅限于提出几个引人注目的观点。一个时代的文明的超自我与个人的超自我有着类似的起源。它是建立在伟大的领袖人物的人格所留下的影响基础上的——这些人具有压倒一切的精神力量,或者说在他们身上人类的某种冲动获得了最强烈、最纯粹、因而也常常是最片面的表现。    
    在许多实例中,这一类似变得更加突出;在他们的有生之年,他们——即使不是永远也是经常地——受到别人的嘲弄和虐待甚至残酷的处决。    
    实际上,原始时期的父亲的命运就是如此:他直到被暴力处死之后很久才获得了尊敬。在基督耶稣这一人物身上,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一命中注定的结合最引人注目的例子,假如他的确不是神话传说中的人物的话。神话从关于原始事件的模糊记忆中创造了耶稣。文化的和个人的超自我的另一个相同点就是前者像后者一样建立起了严厉的理想要求;对这些要求的不服从将产生“良心的恐惧”(见第11—12页)。在这里我们甚至发现了令人注目的情形,即我们在群体中看到有关的精神过程比在个人中所能看到的精神过程实际上更为我们所熟悉,更容易被意识到。在个人身上,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只是超自我的进攻性以指责的形式使自己被自我所感觉到;而其真正的要求却保持在无意识的背景中。    
    如果我们把它们带到意识认识中,我们就会发现它们与流行的文化的超自我的戒律是一致的。在这点上,群体的文化发展和个人的文化发展这两个过程可以说是永远相互联结的。    
    因为这一缘故,超自我的一些表现和特性在文化集体的行为中要比在分散的个人行为中更容易被发现。
    文化的超自我已经形成了它的理想并且建立了它的要求。在后者中间,以伦理学为名,组成了处理人们相互间关系的要求。人们总是给予伦理学以最高的评价,好像他们希望尤其是它会产生极其重要的结果。实际上,它探讨的是在每一个文明中都可以很容易地认识到的人类的最痛苦的处境。因而伦理学也被看作是一种治疗的尝试——它试图通过超自我的命令取得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其他文化活动所取得的成绩。我们已经知道,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摆脱文明的最大障碍——即人类互相间进攻的气质上的倾向;正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才尤其关心可能是超自我的最新的文化要求,即爱邻犹爱己的训戒。    
    我们在对神经病的研究和治疗中,倾向于从两个方面来责备病人的超自我。在它的严厉的要求和禁律中,它很少考虑自我的幸福,因为它首先没有充分地估计本我在反对服从这些要求和戒律方面的本能的力量;其次,没有充分地估计现实的外部环境所造成的困难。    
    因此,为了治疗的目的,我们常常必须反对病人的超自我,并且试图降低它的要求。准确地说,我们也可以同样反对文化的超自我的伦理要求。它也没有充分地考虑到人类的精神构造的实际情况。    
    它发布了命令,却不问人们是否能服从它。    
    相反,它设想一个人的自我从心理的角度来看是能够办到要求它做的任何事情的,他的自我能无限地控制他的本我。这种设想是错误的,即使在正常人那里,他的本我也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控制。如果对一个人要求过多,在他身上就会产生一种反抗心理,或是引起神经病,这将会使他感到不愉快。    
    “爱邻犹爱己”这一训戒是对人类进攻性的最强有力的防备,并且是文化超自我的非心理学行为的一个出色例子。这一训戒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此庞大的爱的膨胀只能降低其价值,而不能摆脱人类相互进攻的困境。文明对此置若罔闻;它只是告诫我们,这一训诫越是难以服从,它就越值得去服从。但是在今天的文明中,凡是遵循这个训戒的人与漠视这个训戒的人相比,只能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对进攻性的防备可能引起像进攻性本身所引起的那么多的不愉快,那么进攻性对文明来说是一个怎样的有力的障碍啊!所谓的“自然的”伦理学,除了让人们获得一种能够认为自己比别人强的自恋的满足之外,在这里没有提供任何东西。在这点上,基于宗教的伦理学提出了关于更美好的来世幸福的诺言。    


    但是,只要美德在现世得不到酬报,我想伦理学的说教就将是徒劳的。我也认为,在这方面人类与财产关系的真正变化肯定要比任何伦理学要求更为有效;但是社会主义者对这一事实的认识却变得模糊不清,并且被关于人类本性的新的理想主义的错误概念搞得对实际目的毫无用处了(参看前面第86—88页)    
    我相信,试图在文化发展的现象中探索超自我的作用这种思想方式,还会使我们获得进一步的发现。我的这部著作很快就要结束了。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我几乎是不能回避的。    
    如果说文明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有这样广泛的类似性,并且运用了与后者同样的方法,那么难道我们没有理由作出如下的诊断——就是在文化要求的影响之下,某些文明或者文明的某些阶段,也可能整个人类,都变成了“神经病”吗①?对于这种神经病的分析性的解剖很可能导致治疗性的建议,这些建议可能自认为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我不认为把精神分析转用于文化集体这种企图是荒谬的,或者说是肯定没有成效的。但是,我们应当非常谨慎,并且不要忘记我们所涉及的毕竟只是类似之处,而且无论是把人还是把概念,从它们所产生和发展的领域中分离出来都是危险的。再者,对集体的神经病的诊断面临着一个特殊的困难。    
    在个人的神经病中,我们把使病人和他所处的、被认为是“正常的”环境区别开的对照作为出发点。而对于一个集体来说,它的所有成员都患有同一个失常症,但却不存在个体神经病那样的环境;它也许能在别处发现。至于说把我们的知识运用于治疗,由于谁也没有权力将这样一种治疗强加于集体,所以对社会神经病的最正确的分析又有什么用呢?尽管有这一切困难,我们仍希望有一天有人会敢于提出一个关于文化集体的病理学。    
    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对人类文明的价值作出评价远非我的打算。我努力使自己不受下述狂热偏见的影响,它认为我们的文明是我们拥有的或者可能获得的最宝贵的东西,并且它的道路必然通向一个我们难以想象的完美的高度。我至少可以心平气和地倾听这样一种批评家的观点,他认为当人们审查文化努力的目的和它所使用的方法时,他们一定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整个努力不值得这样劳民伤财,它的结    
    ①参看《幻想的未来》中的一些评论。
    果只能是一些个人不能忍受的事态。由于我对这一切几乎是一无所知,所以我更容易做到公正无偏见。我确实知道的事情只有一件,即人类的价值判断是直接根据他对幸福的愿望的——因此这些判断都是用来为其幻想效劳的论据。如果有人指出人类文明的过程具有强制的性质,并且比如说人为限制性生活的倾向,或者以自然的选择为代价建立人道主义理想的倾向,是一种发展的趋势,它是不能防止或避免的,我们对它最好是屈服,就好像它是必然规律一样,我会觉得这种认识是可以理解的。我也知道可能有人反对这一观点,其大意是说,在人类的历史中,像这些被认为是不可克服的趋势常常是被抛到一边,并被其他的趋势所代替。因而,我不敢以先知的身份在我的同胞面前自居,我甘愿接受他们的指责,责怪我不能给予他们以任何安慰:因为说到底,这就是他们所要求的一切——在这方面最狂热的革命者和最虔诚的信徒一样容易对我们发怒。    
    对我来说,人类的决定性问题在于,他们的文化发展能否并在多大程度上控制住他们的进攻性和自我破坏本能对他们的集体生活的干扰。从这方面看来,也许恰恰是现在这个时代应受到特别的注意。人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对自然力量的控制,以致他们可以借助于自然的力量,毫不困难地进行自相残杀直到最后一个人。他们明白这一点,目前的不安、痛苦和焦虑的心情大部分就是由此产生的。现在我们期待着两个“天神”之一的永恒的爱神厄洛斯将会维护他的权利,与同样永恒的对手死神进行不懈的斗争。但是谁能预见何者成功,并且结果怎样呢①?    
    ①〔最后一句是在1931年加上去的——当时希特勒的威胁已经开始明显化了。〕
    精神分析引论新讲  
    苏晓离、刘福堂 译
    讲 演   
    第二十九讲① 对梦的理论的修正  
    在间歇了十五年之后,我又把你们召集在一起,与你们讨论在这段时间里,精神分析取得什么新的发现和改进。我认为,从不止一个角度去看,我们都应把注意力首先放到梦的理论上,这是正确的、合适的。该理论在精神分析的历史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而且是转折点;分析由一种精神治疗法变成了一种深层心理学(depth-psychology),是与梦的理论分不开的。自此以后,梦的理论一直是这门年轻的科学中最独特的东西,我们的其他知识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与之匹敌,它是从流行的观念和神秘主义的掩盖下揭示出来的一片新疆域。这个理论所必然提出的种种主张的奇特性,具有试金石的功能,运用它就能确定谁可以成为精神分析的拥护者,谁将永远不能理解精神分析。就我本人而言,在那些困难的时    
    ①本书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以下简称《引论》)一书的重要补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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