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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层新智囊-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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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平进入燕京大学后由于热衷于新闻事业,处处表现活跃。1949年他因加入反抗当时政权的民主青年同盟而被迫辍学。北平解放后,他参加了北平市团委筹委会的工作。    
    1951年,成立不久的新中国百废待兴,急需各方面的人才,因此国家选送了第一批约十一二位德才兼备的学生前往苏联留学,江平就是其中之一。他留学的是喀山大学法律系,那是列宁的母校,在苏联很有声誉。1953年,江平从喀山大学转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继续深造。他聪明好学,每门功课都很优秀,成为留学生中的偶像。    
    在留学期间他还参加了中国学生会的工作,与同在莫大法律系求学并担任学生团委工作的戈尔巴乔夫多次打交道。    
    1955年江平与宋健等人被选为留苏学生代表前往波兰华沙参加世界青年联欢节。参加联欢节的中国代表团当时有200余人,团长是罗毅,副团长有吴学谦、马少波等人。当时宋健在莫斯科包曼高级工程学院学习自动控制专业,出国前曾就读于哈工大,俄语很好。由于他在苏联的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经校方推荐、国内批准成为研究生,同时在学校承担一门教课任务。经过两年多的研究,写出了高水平的副博士论文。校方又提出,再延长一段时间,对论文稍加修改,即可获博士学位。由于中苏关系已公开恶化,国内又急需他的专业,宋健便决定放弃博士学位立即回国工作。中苏关系正常化后,苏联主动授予宋健博士学位。    
    前往华沙的同一年,江平与陈汉章(后任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一起为司法部长史良率领的中国司法访苏代表团当过俄文翻译。    
    江平由于成绩突出,提前一年毕业。1956年他在毕业典礼上作为莫斯科大学留学生的代表发了言,轰动整个校园。    
    完成学业回国的江平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任教。然而让他想不到的是,第二年厄运降临到他的头上。    
    1957年的中国,创巨痛深。江平因说了当时不该说的话,成了首批“右派”分子,遭遇流放。    
    也是在这一年,与他相濡以沫的妻子在组织的干预下被迫与他离婚,好好的家庭破裂了。    
    也是在这一年,他在山西改造时,在一次与难友抬钢丝过铁轨时,因身心交瘁,精神恍惚,竟让一列风驰电挚的火车带出去几十米远,无情的车轮碾碎了他的一条腿。    
    1957年是他一生中最困难的岁月,他依靠顽强的毅力和意志挺过了生命中沉重的磨难。事后他在一次谈话中说,我可以说是从火车轮子底下捡回了一条命,这让我觉得对人生应该有一个乐观的态度。    
    1972年,北京政法学院解散,江平被“发配”到安徽农村劳动,后来几经周折,调到延庆中学教书,生活有了好转。此时他也重新组建了家庭,并有了儿子和女儿。    
    


第一辑江 平 (3)

     风云突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职位突然被免    
    1978年北京政法学院复校,第二年江平恢复了教职,回校任教,一边潜心研究民法和商法,推动国家立法,一边做好法学教育工作。由他主持开设的罗马法、西方民商法,在国内是最领先的,成为全国闻名的特色课程,他也成为我国法学界中知名度最高的教授之一。    
    1983年江平教授被推拥为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北京政法学院1984年改名为中国政法大学时,他为副校长,1988年升为校长。    
    在江平校长看来,法学教育不应该过分强调空洞的形态问题,而要有更多的开放度,要与整个人类的法律知识体系衔接。不要把中国法学教育孤立在世界之外,不能把中国法学教育分离在人类的丰富的法律知识体系之外。为此他选择了从事民主和法治的教育。    
    江平教授所理解的法治具有民主和自由两个思想支点。因此他的同事称他是“民主校长”。在他的领导和同道者的努力下,中国政法大学迅速跃升为中国最著名的学府之一,成为中国法学的最高殿堂。    
    江平不但是个好管家,也是一个好教授。听过他课的人都说他有讲课的天赋。他思路明晰,重点突出,课题又能针对现实、旁征博引,启发性极强。20世纪80年代初他开始培养民商法方向的硕士,90年代开始培养博士,是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    
    20世纪90年代,江平教授把精力主要转到对西方法学著作的翻译组织工作上。早在1988年,他就在访问意大利时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罗马法传播研究组达成合作协议,决定翻译罗马法原始文献。这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全部文献计20多卷500万字,需要20年才能译完。这在当时几乎是不可想像的。江平以他的远见卓识为我国法学教育以及罗马法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的历史文献资料。他还通过努力获得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组织翻译一套30余种的“外国法律文库”丛书,译字总计1000多万。目前这两项工程都已完成,受到学界好评。    
    他的学生龙卫球博士曾总结江平担任校长期间政法大学呈现的三个特点:一是在学校的各种工作中,任何情况下都以教学为优 先。他挽留了很多优秀教师,也帮助和引进了很多优秀教师,并且是在最困难的时候提供最重要的帮助。国内的中青年学者,包括民商法专业外的不少学者,都得到过他的鼓励或提携。二是在处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中,以学生为学校的主人。他在一定范围开创了学生自由选择老师听课的先例。他作为校领导,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学生的生活、学习的需要,尊重学生的合理意愿。他非常爱护学生,是一个真正能够与学生同呼吸的师长。三是在教育方针上,确立民主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并进的原则。    
    说到江平校长挽留人才的故事,就不得不说我国法学界另一个大名鼎鼎的法学家贺卫方教授。    
    贺卫方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杂志的编辑工作,1988年决意“下海”,江平校长爱才心切,执意挽留,未能使贺卫方回心转意,结果两人大吵一通。可“下海”不久的贺卫方却无法割断对大学校园的思念,终于回心转意。在江平校长及学校同仁的努力下,1990年1月贺卫方从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重回中国政法大学。贺卫方回忆这段经历时感慨万分地说:“当 时自己很难想像这么快又回到政法大学,走在校园里,心情十分复杂。我对江老师充满了敬意和谢意,特别庆幸能够在他的校长任期的最后时刻调回学校。”    
    然而就在贺卫方回到学校后不到两个月,江平校长的职务被免去了。    
    1990年2月15日,度完寒假的师生从四面八方回到学校,在那天下午的全校教师大会上,几乎是在全体师生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司法部派员来校宣布决定:免去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以及校党委委员职务。    
    关于这次人事变动的解释是相当低调的,会场上的气氛十分凝重。但江平教授很平静。在全体教师长时间的掌声中,他发表了耐人寻味的讲话:    
    首先,我对于司法部党组免去我的校长以及校党委委员职务的决定表示拥护。实际上,自担任校长职务以来,我一直感到不能够胜任这副重担。自己也多次萌生辞去职务的想法。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大学校长这个角色愈发不好干,自己愈发不能适应国家的要求。今天终于被免去了职务,我好像卸下了一个沉重的包袱,感到了一种特别的轻松。自己本是一介书生,从教师中来,现在又回归到教师中去,我想起陶渊明的话:“田园将芜兮,胡不归!”能够回归到自己的学术家园,我感到由衷的欣慰。    
    我是从本校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开始自己的大学教师生涯的。几十年来,自己所有的酸甜苦辣都跟我们这个不大的校园联系在一起,对于这里的一切充满了感情。能够为学校做些微薄的贡献,是自己的责任。当然,由于自己能力和水平上的原因,许多事情想做没有做成,或者没有做好。我想今天是一个机会,向大家表达我的歉意,尤其是我得罪过的那些人们,希望你们能够原谅我。    
    从今天开始,我不再是校长了。但我仍然是学校里的一个教师。今后校领导有哪些工作需要我参与或者协助,我仍将全力以赴。另外,我现在还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我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加立法方面的工作,为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总之,无论地位怎样变化,无论从事哪种工作,我都将力求无愧于历史,无愧于人民!谢谢大家!    
    教师们几乎是屏住呼吸听完江平的“告别演说”。当江平讲完话,会场再次响起长时间热烈的掌声。    
    从他1983年担任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算起,江平在中国政法大学和它的前身当了5年的副校长(副院长)和2年的校长。这在江平的人生中只是短暂的时光,然而他在这段时间中为实现中国政法教学模式的改革,促进中国法学教育与世界的接轨,为推动和完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做出了杰出贡献。    
    江平教授离开了校长之位后,一方面继续积极从事学科研究和授课工作,另一方面把大量时间投入到西方法学名著的翻译工作及国家法律制度的起草中。2000年12月28日是江平教授的70岁生日,在他的同事和学生为他庆祝之际,他个人捐资50万元在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一个助学基金,令人无比动容。为了褒奖这位卓越的法学家对中国政法大学及整个中国法学事业所做出的杰出贡献,中国政法大学授予他终身教授的荣誉。    
    江平在答谢发言中说:“人生七十,该是总结自己一生的时候了!上苍总算是‘公平’的。1957年以后,给了我整整22年的逆境,又给了我整整22年的顺境。逆境给了我磨难和考验,使我更能以正常心看待一切,我喜欢的一句格言就是:‘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国家民族如此,个人也如此。逆境给了我沉思和回顾,已经没有什么可迷信的了,我喜爱的另一句格言就是:‘只向真理低头。’”    
    


第一辑江 平 (4)

    宪法必须进入司法程序——“宪法司法化”    
    江平教授爱好中国古典诗词和西洋古典音乐,还是狂热的足球迷。他曾对自己有过这样的一段评价:“我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因为我没有认真读过几本法学名著,也没有写出过什么像样的法学专著。我是一个法学教育家,我以学校为舞台,努力培育一代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具有民主、自由开放思想的法律工作者、法律家、法学家。我是一个法律活动家,我以社会为舞台,在立法、司法、政府部门、企业等诸多领域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助推了一把力。”    
    熟悉江平教授的人都知道,江教授总是虚怀若谷,从来不肯拔高自己。一个在中国极具影响力的法学教授却公开承认自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这是需要勇气的。其实这正是江平民主思想的体现。在中国民主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江平以他独特的个人魅力,赢得了中央高层和民众的重视和肯定。    
    自江平卸任大学校长后,社会活动增多,比过去更忙了。他现在除了参与《民法典》的起草,还担任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仲裁员、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    
    对媒介关注的读者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个现象,只要中国一出现法律纠纷总会想到江平。民间有一句口头禅:“这事我们让江平教 授来评评。”而江平对法律的思考更是出于一种法学家的责任感。    
    2003年3月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事件”震惊了全国,使得自1982年确定的“收容制度”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孙志刚是毕业于武汉某大学的一位大学生,2003年3月到广州求职,因外出时未带暂住证,17日被广州市黄村街派出所收容后遭毒打而死。    
    事件被媒体曝光后,4月29日,余樟法、杨支柱等百名人士致信全国人大,呼吁废止收容遣送和暂住证制度。随后,旷新年、李陀等5位知名学者致信全国人大,呼吁改革收容和遣送制度。5月14日,俞江、腾彪、许志永等3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5月21日,江平教授和知名学者秦晖、何光沪、沈岿等8人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研讨,发表意见。5月2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沈岿,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盛洪、萧瀚,国家行政学院何海波等5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启动特别程序调查孙志刚案。    
    在5位法学专家建议书发出之前,5月21日,江平等在京的一批专家教授、知名学者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研讨。江平教授在会上慷慨激昂地表态:我对学者上书的行为非常赞赏和支持,他们合法地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手段和武器,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是捍卫整个国家法律的尊严。    
    江教授认为,公民要求司法救济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了。而现在公民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还是解决不了,收容制度的审查就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没有一个最终的司法救济渠道,公民合法人身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就会削弱。    
    在江平看来,“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和撤销1982年通过的《收容遣送条例》具有同等意义。无论《立法法》还是《行政处罚法》都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虽然《立法法》里也涉及到授权的问题,但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是不能授权的,不能由国务院来制定法规,这一点非常清楚。    
    江平曾说过,《立法法》面临着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立法法》生效以前,原来国务院制定的一些法规,包括劳动教养、收容遣送在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规应当在一个期限内被上升到法律高度。如果某人被劳动教养了,那么他可能不仅去起诉声称对其劳动教养不合法,不该劳动教养而被劳动教养了,同时也可能告劳动教养法本身就违反了《宪法》。因为该法还一直是国务院的法律条例,无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    
    但是他看到《收容遣送条例》已经是18年前的了,目前仍然是行政条例,在《立法法》颁布3年之后仍然没有改变。他认为在《立法法》通过以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把原有的国务院行政法规转变成法律,就是违宪的。    
    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宪法司法化的案例。《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对于地方条例以及其他条例,认为与宪法相抵触的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这就赋予了我们公民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因而他觉得这3个博士好就好在以公民的身份而为。《立法法》在给予公民要求撤销、提出建议的权利的同时,没有规定相关机关在多少天内必须受理和答复,过三年五年不答复也可以,却不违法。    
    江平由此想到了几年前发生在山东的“齐玉苓案”。    
    齐玉苓与陈晓琪都是山东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佳,失去了参加升学考试的资格。齐玉苓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分数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后来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玲”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的操纵下,从滕州八中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后,以“齐玉玲”的姓名在当地就业。齐玉苓经过复读和考试被邹城劳动技校录取,1996年8月毕业后在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工作,后有一段时间下岗待业。1999年齐玉苓在得知陈晓琪冒用其姓名的事件后,状告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5万元。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要求陈晓琪等赔偿各种损失56万元。二审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该案作出批复,明确指出:陈晓琪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山东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齐玉苓经济损失费7000元,相关人员和单位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这件事被认为是全国首例以司法手段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案件,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在法院适用,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宪法司法化就是指法院可以运用宪法来解决法律上的纠纷。    
    提出宪法司法化的概念既有进步意义,但本身又是模糊的。它与宪法本身是政治法的特点相违背。立法以宪法为依据,但从没有提出宪法司法化的概念。江平认为,这就涉及到宪法法院。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来审查是最下策,因为人大常委会是比较空的,两个月开一次会,很难解决诸多问题。高一点的层次是成立宪法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下面专门成立的宪法委员会;当然再高的层次就是宪法法院。江平觉得现在是最低层次,将来应该走向中层次,再走向更高层次,这才是我们的最终趋势。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10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无期徒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后日对孙志刚案涉及的李耀辉等5名提起上诉的渎职犯罪被告人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决定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我们看到,以孙志刚案为契机,中国市民社会逐渐兴起一股积极维护宪法权威的思潮,公共知识分子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进作用。从俞江到盛洪,从贺卫方到江平,中国知识精英以一种极大的责任感参与中国政治,推动社会进步,在海内外引起强烈震动。中央高层把这样的事情称为“公民社会意识的全面复苏”。    
    


第一辑江 平 (5)

    繁琐的《民法典》、细致的为民之心    
    民法被认为是“社会生活的圣经”。2001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为50万件,行政诉讼不到10万件,而民事案件大约为500万件,占各类案件的80%以上。而民法正是规范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解决合同纠纷和侵权民事纠纷的法律准绳。正因为如此,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称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被视为调整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法律。    
    近百年来,在中国制定民法典,一直是先进的法律人士与立法部门追求的一个理想。1903年,清朝政府命沈家本领导修律与进行法制改革,可视为中国民事法制近代化的发端。1911年“民律第一草案”——《民律草案》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封建民事法律的解体和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建立。但该草案并没有实施。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着手起草新的民法典。从1929年至1930年,先后公布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各编,此即《中华民国民法》。该民法是一部先进的民法,但由于连绵不断的战事,迄至1949年,未能在大陆得到有效的实施。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大陆地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该民法典也被废除了。从此新中国没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原《中华民国民法》仅在台湾地区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法典的起草经历了三起三落,首次起草是在1954年,到1957年由于反右运动而停止;第二次从1962年开始起草,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夜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82年开始起草,前后共4稿,后来因为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经济模式没有最后确定,因此当时彭真委员长的意见是,在民事立法领域先搞单行法律,暂不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在这之后,1986年《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各个单行法律也陆续出台。到了今天,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经济模式也已经形成,各个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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