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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里禅外悟人生-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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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自己时时发大惭愧,我总是故意地把钟改慢两刻,照草庵那钟的样子,不止当时如此,到现在还是如此,而且愿尽形寿,常常如此。
以后在南普陀住了几个月,于五月间,才到鼓浪屿日光岩去。十二月仍回南普陀。
到今年一九三七年,我在闽南居住,算起来,首尾已是十年了。
回想我在这十年之中,在闽南所做的事情,成功的却是很少很少,残缺破碎的居其大半,所以我常常自己反省,觉得自己的德行,实在十分欠缺!
因此近来我自己起了一个名字,叫“二一老人”。什么叫“二一老人”呢?这有我自己的根据。
记得古人有句诗:
“一事无成人渐老。”
清初吴梅村(伟业)临终的绝命词有:
“一钱不值何消说。”
这两句诗的开头都是“一”字,所以我用来做自己的名字,叫做“二一老人”。
因此我十年来在闽南所做的事,虽然不完满,而我也不怎样地去求他完满了!
诸位要晓得:我的性情是很特别的,我只希望我的事情失败,因为事情失败、不完满,这才使我常常发大惭愧!能够晓得自己的德行欠缺,自己的修善不足,那我才可努力用功,努力改过迁善!
一个人如果事情做完满了,那么这个人就会心满意足,洋洋得意,反而增长他贡高我慢的念头,生出种种的过失来!所以还是不去希望完满的好!
不论什么事,总希望他失败,失败才会发大惭愧!倘若因成功而得意,那就不得了啦!
我近来,每每想到“二一老人”这个名字,觉得很有意味!
这“二一老人”的名字,也可以算是我在闽南居住了十年的一个最好的纪念!
本文系弘一大师一九三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南普陀寺佛教养正院讲
新集受三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
一、五戒八戒,当分属于小乘;然欲秉受戒品,应发大菩提心。未可独善一身,偏趣寂灭;虽开遮持犯,不异声闻。而发心起行,宜同大士。清信之侣,幸其自勉!
二、皈戒功德,经论广赞。泛言果报,局在人天;故须勤修净行,期生弥陀净土。宋灵芝元照律师所云:一者入道须有始,二者期心必有终。言有始者,即须受戒,专志奉持。今于一切时中,对诸尘境,常忆受体。着衣吃饭、行住坐卧,语默动静,不可暂忘也。言其终者,谓归心净土,决誓往生也。以五浊恶世,末法之时,惑业深缠,惯习难断。自无道力,何由修证?故释迦出世五十余年,说无量法。应可度者,皆悉已度。其未度者,皆亦已作得度因缘。因缘虽多,难为造入。惟净土法门,是修行径路;故诸经论,偏赞净土。佛法灭尽,惟无量寿佛经,百年在世。十方劝赞,信不徒然。
三、受皈戒者,应于出家五众边受。(出家五众者,苾刍、苾刍尼、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然以从大僧受者(大僧者,苾刍、苾刍尼),为通途常例。必无其人,乃依他众。(依成实论及大智度论,皆开自受八戒。灵芝济缘记云:成智二论,并开自受,文约无师,义兼缘碍。灵峰云:受此八关斋法,须一出家人为作证明。不问大小两乘五众,但令毕世不非时食者,便可为师。设数里内决无其人,或可对经像前自誓秉受耳。)
四、受皈戒者,若依律制,应于师前,一一别受。其有多众并合一时受者,盖为难缘;非是通途之制。有部毗柰耶杂事云:如来大师将入涅槃,五百壮士愿受皈戒,时阿难陀作如是念:“彼诸壮士,于世尊处一一别受近事学者,时既淹久,妨废圆寂,我今宜请与彼一时受其学处”,准斯明文,若无难缘,未可承用。
五、受皈戒时,授戒者说,受者随语。西国法式,惟斯一途。唐义净三藏云:“准如圣教,及以相承,并悉随师说受戒语,无有师说,直问能不,戒事非轻,无容造次”。(是编专宗有部,与他律论之说小有歧异,学者亦毋因是疑谤他宗;以各被一机,并契圣教也。)
六、诸余经论有云:不能具受五戒者,一分、二分得受。若依萨婆多毗尼毗婆沙说:“谓不具受者,不得戒。彼云:问曰:凡受优婆塞戒,设不能具受五戒,若受一戒乃至四戒,受得戒不?答曰:不得。若不得者,有经说有少分优婆塞、多分优婆塞、满分优婆塞,此义云何?答曰:所以作是说者,欲明持戒功德多少,不言有如是受戒法也。”灵峰亦云:“若四分、三分等,既未全受,但可摄入出世福业,未可名戒学也。”准斯而论,今人欲受戒者,当自量度。必谓力弱心怯,不堪致远,未妨先受一分乃至四分,若不尔者,应具受持,乃可名为戒学。岂宜畏难,失其胜利。
七、今人乞师证明受皈依者,辄称皈依某师。俗例相承,沿效莫返。循名核实,颇有未妥;以所皈依者为僧伽,非惟皈依某师一人故。灵峰云:“皈依僧者,则一切僧皆我师也。今世俗士,择一名德比丘礼事之,窃窃然矜曰:吾某知识某法师门人也。彼知识法师者,亦窃窃然矜曰、彼某居士某宰官贩依于我者也。噫!果若此,则应曰皈依佛、皈依法、结交一大德可也,可云皈依僧也与哉!”故已受皈依者,于一切僧众,若贤若愚,皆当尊礼为师,自称弟子;未可骄慢,妄事分别。
八、今人受五戒已,辄尔披五条衣,手持坐具,坏滥制仪,获罪叵测。依佛律制,必出家落发已,乃授缦条衣。若五条衣,惟有大僧方许披服。今以白衣,滥同大僧,深为未可。(方等陀罗尼经云:在家二众入坛行道,着无缝三衣。无缝,即是缦条,非五衣也。又成实论云:听畜一礼忏衣,名曰钵吒。钵吒,即缦条也。据经论言:着缦条衣,亦可听许;但准律部,无是明文,不着弥善。)若坐具者,梵言宜师但那。旧译作泥师坛。此云坐具,亦云卧具。惟大僧用,以衬毡席,防其污秽。此土敷以礼拜,盖出讹传。大僧持之,犹乖圣教;况在俗众,誖乱甚矣。(义净三藏云:尼师但那,本为衬替卧具,恐有所损,不拟余用。敷地礼拜,不见有文;故违圣言,谁代当罪。)
九、既受戒已;若犯上品重罪,即不可忏。若犯中品、下品轻罪,悉属可悔。宜依律制,向僧众前,发露说罪,罪乃可灭。岂可妄谈实相,轻视作法。灵峰云:“说罪而不观心,犹能决罪之流;倘谈理而不发露,决难清罪之源。若必耻作法,而不肯奉行,则是顾惜体面,隐忍覆藏,全未了知罪性本空,岂名慧日!”又云:“世人正造罪时,实是大恶,不以为耻;向人发露,善中之善,反以为羞。甘于恶而苦于善,遂成恶中之恶,永无出期,颠倒愚痴。莫此为甚。”今于篇末,依有部律,酌定说罪之文。若承用时,未可铺缀仪章,增减字句。是为圣制,不须僭易。
十、末世以来,受皈戒者,多宗华山三皈五戒正范。曲逗时机,是彼所长。惜其仪文,颇伤繁耨。灵峰受三皈五戒法,颇称精要,承用者希,盖可怅叹!(陈熙愿谓此法惟约受者自说,而略录之;若师前受,仍依华山。寻绎斯言,实出臆断,戒事法式,宜遵圣教,若以西土常规,自为略录,别宗异制,偏尚繁文,是非溷肴,若为安可!恐怀先惑,聊复辨陈。)是编集录,悉承有部。(具云根本说一切有部。唐义净三藏法师留学印度二十余年,专攻此部。归国已来,译传此部律文凡十九部,近二百卷。精确详明,世称新律。)宗彼律文,出其受法,简捷明了,不逾数行。西土相传,并依此制,匪曰泥古,且示一例,可用与否,愿任后贤!
谨案:此凡例据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天津刻经处刻行本录,若文钞所载,则与此不同。
征辨学律义八则
问: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将何以自解耶?若云受戒未能如法决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证耶?
答:今先解释不得戒义:
┌一结界成就(作法界)。
├二有能秉法僧(真实比丘)。
得比丘戒缘依羯磨录┼三僧数满足(十人、五人,戒净解明)。
├四界内尽集和合(非别众)。
├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诵作)。
└六资缘具足(三衣及钵)。
以上六缘,若阙一者,即不得戒。今则悉阙;故不得戒义,可以决定无疑。沙弥戒于师授前,应在僧中作单白羯磨;故前五缘皆同,亦应判为不得。
问:既知未能得比丘戒,应有何妥善之办法耶?
答:今据拙见,拟定办法,分为二事:
一劝令礼占察忏仪,求得比丘戒。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大师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详述。
二于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此事颇有疑问。后之辨释,皆约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为根本之办法;第二为维持现状之办法。此二事应同时并行,不可或阙。若唯有第二而无第一,则永远无真实比丘出现。若唯有第一而无第二,则过渡时代之现状不能维持;故须二事同时并行,乃为宜也。
问:非比丘,学比丘律,可有圣教作证耶?
将答此问,先须解释非比丘三字。非比丘三类:一约沙弥(此非问者本意所在)。二约已受沙弥、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问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约此辨释。文中亦有时指前后二类者,为是兼明,非正意也。)三约未曾受沙弥、比丘戒者。
答: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又可引文以证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虽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依此义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学比丘律。即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似无大碍也。
问:前云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贼住过,有何文以为证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问:‘私习秉唱,未具忽闻;及未受前,曾披经律,因读羯磨了知言义,成障戒否(即贼住)’?答:‘准前后文,并论僧中正作,诈窃成障。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无乃太急。学者详之。”又羯磨云:“二者,有人不得满数应诃;谓若欲受大戒人。”灵芝律师济缘记释云:“谓沙弥受戒,或曾披律,或复重来,晓达如非。旁无诃者,所为不轻,听自诃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证无有贼住过矣。
问:前云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雌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此言尤足令人骇异。有何明文以为证耶?
答:羯磨云:“三者,不得满数不得诃者……白衣……”南山律祖疏云:“前十三难,有过障戒。此好白衣,受十具戒,虽并心净,不妨加法参差不成,仍本名故”。今案:我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即属此类;虽于僧中闻作羯磨,亦仅判为不得满数不得诃。决不云成贼住难,以无诈窃心故,而云此好白衣也。
问:已受而不得戒之白衣,若闻僧中正式作羯磨而无贼住难者,何以说戒羯磨时遣沙弥出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说戒遣未具者,恐生轻易,不论障戒;且如大尼亦遣,岂虑障戒耶?”
问:既不得沙弥、比丘戒,不堪为人世福田,虚消信施,罪果难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钞云:“善见:檀越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具,亦入比丘数。涅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请。”灵芝律师资持记释云:“论约法同(沙弥),经听形同(出家优婆塞);无非皆为解脱出家,即堪受供”。故知不为解脱出家,虽是比丘,亦应云虚消信施。若为解脱出家,虽优婆塞,亦堪为人世福田。
问:当来真实比丘出现,如法传戒,即皆成为真实比丘,不须复云维持现状。当其时,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据前例而先学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云:“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因引诸文曲为证明。余盖欲于过渡时代,勉强维持,冀延一线之传也。若当来皆成真实比丘,不须复立维持现状。即应依通途轨则,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须令其辄学律也。岂唯当来,即以现在而论,若未经受戒者,亦不须学。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学律;若如是者,庶几无大过乎?
(按:文内多加着重圈,为易排版,从省。)
律学要略(1)
我出家以来,在江浙一带并不敢随便讲经或讲律,更不敢赴什么传戒的道场,其缘故是因个人感觉着学力不足。三年来在闽南虽曾讲过些东西,自心总觉非常惭愧的。这次本寺诸位长者再三地唤我来参加戒期胜会,情不可却,故今天来与诸位谈谈,但因时间匆促,未能预备,参考书又缺少,兼以个人精神衰弱,拟在此共讲三天。今天先专为求授比丘戒者讲些律宗历史,他人旁听,虽不能解,亦是种植善根之事。
为比丘者应先了知戒律传入此土之因缘,及此土古今律宗盛衰之大概。由东汉至曹魏之初,僧人无归戒之举,唯剃发而已。魏嘉平年中,天竺僧人法时到中土,乃立羯磨受法,是为戒律之始。当是时可算是真实传授比丘戒的开始,渐渐达至繁盛时期。
大部之广律,最初传来的是十诵律,翻译斯部律者,系姚秦时的鸠摩罗什法师,庐山净宗初祖远公法师亦竭力劝请赞扬。六朝时此律最盛于南方。其次翻译的是四分律,时期和十诵律相去不远,但迟至隋朝乃有人弘扬提倡,至唐初乃大盛。第三部是僧祇律,东晋时翻译的,六朝时北方稍有弘扬者。刘宋时继僧祇律后,有五分律,翻译斯律之人,即是译六十卷华严经者,文精而简,道宣律师甚赞,可惜罕有人弘扬。至其后有有部律,乃唐武则天时义净法师的译著,即是西藏一带最通行的律。当初义净法师在印度有二十余年的历史,博学强记,贯通律学精微,非至印度之其他僧人所能及,实空前绝后的中国大律师。义净回国,翻译终毕,他年亦老了,不久即圆寂,以后无有人弘扬,可惜!可惜!此外诸部律论甚多,不遑枚举。
关于有部律,我个人起初见之甚喜,研究多年;以后因朋友劝告即改研南山律,其原因是南山律依四分律而成,又稍有变化,能适合吾国僧众之根器故。现在我即专就四分律之历史大略说些。
唐代是四分律最盛时期,以前所弘扬的是十诵律,四分律少人弘扬;至唐初四分律学者乃盛,共有三大派:一相部律,依法砺律师为主;二南山律,以道宣律师为主;三东塔律,依怀素律师为主。法砺律师在道宣之前,道宣曾就学于他。怀素律师在道宣之后,亦曾亲近法砺道宣二律师。斯律虽有三大派之分,最盛行于世的可算南山律了。南山律师著作浩如渊海,其中行事钞最负盛名,是时任何宗派之学者皆须研行事钞;自唐至宋,解者六十余家,唯灵芝元照律师最胜,元照律师尚有许多其他经律的注释。元照后,律学渐渐趋于消沉,罕有人发心弘扬。
南宋后禅宗益盛,律学更无人过问,所有唐宋诸家的律学撰述数千卷悉皆散失;迨至清初,惟存南山随机羯磨一卷,如是观之,大足令人兴叹不已!明末清初有蕅益见月诸大师等欲重兴律宗,但最可憾者,是唐宋古书不得见。当时蕅益大师著述有毗尼事义集要,初讲时人数已不多,以后更少;结果成绩颓然。见月律师弘律颇有成绩,撰述甚多,有解随机羯磨者,毗尼作持,与南山颇有不同之处,因不得见南山著作故!此外尚有最负盛名的传戒正范一部,从明末至今,传戒之书独此一部,传戒尚存之一线曙光,惟赖此书;虽与南山之作未能尽合,然其功甚大,不可轻视;但近代受戒仪轨,又依此稍有增减,亦不是见月律师传戒正范之本来面目了。
南宋至清七百余年,关于唐宋诸家律学撰述,可谓无存;清光绪末年乃自日本请还唐宋诸家律书之一部份,近十余年间,在天津已刊者数百卷。此外续藏经中所收尚未另刊者犹有数百卷。
今后倘有人发心专力研习弘扬,可以恢复唐代之古风,凡蕅益见月等所欲求见者今悉俱在;我们生此时候,实比蕅益见月诸大师幸福多多。
但学律非是容易的事情,我虽然学律近二十年,仅可谓为学律之预备,窥见了少许之门径;再预备数年,乃可着手研究,以后至少须研究二十年,乃可稍有成绩。奈我现在老了,恐不能久住世间,很盼望你们有人能发心专学戒律,继我所未竟之志,则至善矣。
我们应知道:现在所流通之传戒正范,非是完美之书,何况更随便增减,所以必须今后恢复古法乃可;此皆你们的责任,我甚希望大家共同勉励进行!
今天续讲三皈、五戒、乃至菩萨戒之要略。
三皈、五戒、八戒、沙弥沙弥尼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比丘尼戒、菩萨戒等,就普通说,菩萨戒为大乘,余皆小乘,但亦未必尽然,应依受者发心如何而定。我近来研究南山律,内中有云:“无论受何戒法,皆要先发大乘心。”由此看来,哪有一种戒法专名为小乘的呢!再就受戒方法论,如:三皈、五戒、沙弥沙弥尼戒,皆用三皈依受;至于比丘比丘尼戒、菩萨戒,则须依羯磨文受;又如式叉摩那则是作羯磨与学戒法,不是另外得戒,与上不同。再依在家出家分之:就普通说,在家如三皈、五戒、八戒等,出家如沙弥比丘等,实而言之,三皈、五戒、八戒,皆通在家出家。诸位听着这话,或当怀疑,今我以例证之,如:明灵峰蕅益大师,他初亦受比丘戒,后但退作三皈人,如是言之,只有三皈亦可算出家人。
又若单五戒亦可算出家人,因剃发以后,必先受五戒,后再受沙弥戒,未受沙弥戒前,止是五戒之出家人。故五戒通于在家出家,有在家优婆塞、出家优婆塞之别;例如:明蕅益大师之大弟子成时性旦二师,皆自称为出家优婆塞。成时大师为编辑净土十要及灵峰宗论者,性旦大师为记录弥陀要解者,皆是明末的高僧。
八戒何为亦通在家出家?药师经中说:比丘亦可受八戒,比丘再受八戒为欲增上功德故。这样看起来,八戒亦通于僧俗。
以上略判竟,以下一一分别说之。
三皈:不属于戒,仅名三皈。三皈者: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未受以前必须要了解三皈道理,并非糊里糊涂地盲从瞎说,如这样子皆不得三皈。
律学要略(2)
所谓三宝有四种之别,一理体三宝,二化相三宝,三住持三宝,四一体三宝。尽讲起来很深奥复杂,现在且专就住持三宝来说。三宝意义是什么?佛,法,僧。所谓佛即形像,如:释迦佛像、药师佛像、弥陀佛像等;法即佛所说之经,如:法华经楞严经等,皆佛金口所流露出来之法;僧即出家剃发受戒有威仪之人。以上所说佛、法、僧道理,可谓最浅近,诸位谅皆能明了吧。
皈依即回转的意义,因前背舍三宝,而今转向三宝,故谓之皈依。但无论出家在家之人,若受三皈时,最重要点有二:第一要注意皈依三宝是何意义?第二当受三皈时,师父所说应当十分明白,或师父所讲的话,全是文言不能了解,如是决不能得三皈;或隔离太远,听不明白亦不得三皈;或虽能听到大致了解,其中尚有一二怀疑处,亦不得三皈。又正授之时,即是“皈依佛”、“皈依法”、“皈依僧”三说,此最要紧,应十分注意;以后之“皈依佛竟”,“皈依法竟”,“皈依僧竟”,是名三结,无关紧要;所以诸位发心受戒,应先了知三皈意义,又当正授时,要在先“皈依佛”等三语注意,乃可得三皈。
以上三皈说已。下说五戒。
五戒:就五戒言,亦要请师先为说明。五戒者:杀,盗,淫,妄,酒。当师父说明五戒意义时,切要用白话,浅近明了,使人易懂。受戒者听毕,应先自思量如是诸戒能持否,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可随意;宁可不受,万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杀生而论,未受戒者,犯之本应有罪,若已受不杀戒者犯之,则罪更加重一倍,可怕不可怕呢!你们试想一想,如果不能受持,勉强敷衍,实是自寻烦恼!据我思之: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饮酒;诸位可先受这两条最为稳当;至于杀与妄语,有大小之分,大者虽不易犯,小者实为难持;又五戒中最为难持的莫如盗戒,非于盗戒戒相研究十分明了之后,万不可率尔而受。所以我盼望诸位对于盗戒一条缓缓再说,至要!至要!但以现在传戒情形看起来,在这许多人众集合场中,实际上是不能如上一一别受;我想现在受五戒时,不妨合众总受五戒,俟受戒后,再自己斟酌取舍,亦未为不可;于自己所不能奉持的数条,可以在引礼师前或俗人前舍去,这样办法,实在十分妥当,在授者减麻烦,诸位亦可免除烦恼。另外还有一句要紧的话,倘有人怀疑于此大众混杂扰乱之时,心中不能专一注想,或恐犹未得戒者,不妨请性愿老法师或其他善知识,再为重授一次,他们当即慈悲允许。诸位!你们万不可轻视三皈五戒!我有句老实话对诸位说:菩萨戒不是容易得的,沙弥戒及比丘戒是不能得的,无论出家或在家人所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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