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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指要-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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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他的哲学方法的第六阶段来说:这一阶段是对于纯粹知性的基本原则的分析,这种分析同样也是建立在上述前面三个阶段的三个根本肯定上面的。这点我们可以从他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分析后所作之“证明”或“阐明”中看出,例如,“经验的类推”的“证明”中,康德先行肯定三种“时间关系”即“常住”、“相继”和“同在”为既予的事实,然后证明说:这三种既予的时间样式必须是先天的,因为这三种样式自身具有必然性,而具有必然性的认识不可能从知觉中给予我们的,所以它们必须是先天的。这种证明的方法很明显地是以先行肯定“时间关系”的必然表现作为既予的普遍客观的知识,来证明“经验的类推”作为普遍客观知识的基本原则的“合法性”的,而并不是以“经验的类推”作为先行的基本原则,来证明三种“时间关系”之作为既予事实之“合法性”的。所以,这种“证明”事实上即是对于基本原则的“先验演绎”。至于“思维的公设”的“阐明”,情形也是如此。康德是以普遍客观知识的存在作为既予的事实,来证明“思维的公设”作为“样式”范畴的基本之“合法性”的;而并不是以这些公设为先行的基本原则,来证明普遍客观知识之存在之“合法性”的。因为“样式”范畴只在决定对象与我们的认识能力间的关系,而并不增加对象概念的内容。所谓对象与我们的认识能力间的关系,即是指对象与我们的认识的形式条件间的关系,而康德对于我们认识的形式条件(时空与范畴)的分析,如上所述,都是以普遍客观的知识之存在作为既予事实为根据的。所以,他对于这三个公设的分析,当然也是以普遍客观知识的存在作为既予事实为根据的,否则前进的分析便不一致。
总之,我们根据上面的阐述,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即:康德哲学方法的六个阶段中,第一阶段即肯定普遍客观的知识的存在是既予事实的阶段,是最根本的阶段,其他五个阶段都是建立在这一阶段上面的。虽然第二及第三阶段也是康德哲学方法的出发点,但这第二及第三阶段仍然要以第一阶段为其基础的。所以,第一阶段是康德哲学方法的最根本的阶段也是最根本的出发点。我们甚至可以说:这个根本出发点是他的哲学方法、乃至他的全部批判哲学系统的真理标准。
2。关于康德哲学方法的根本出发点之正确性,在理论知识界中我们毋庸怀疑。经过上面的评论,我们自然而然地会发生一个问题:康德的哲学方法的根本出发点即对于普遍客观知识的存在作为既予事实的肯定,其根据在哪里?换句话说,我们如何能认识这普遍客观的知识之存在是既予的事实?这样,我们便须回到康德所定立的两个对于普遍客观知识的“认识特征”,即“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上面。什么是“必然性”呢?康德说:当一个命题被思考时,它自身便同时带有必然性进入我们的意识中,或者,它自身虽未带有必然性,但却只能由另一个自身带有必然性的命题中引伸出来。这样被思考的命题便是必然的。什么是“严格的普遍性”呢?康德说:当一个命题被思考为毫无例外地有效时,便是具有“严格的普遍性”的。这两种“认识特征”的真实性,须诉诸每一个人的思想和意识上面:如果这两种“认识特征”毫无例外地对每一个人都有效时,它们才是有真实性。现在我们就拿康德自己所举的例子来考量这两个“认识特征”的真实性,例如,几何学中的命题“空间只有三个维度”,这命题具有明证的必然性,是无人能否认的;此外,其他几何学中的命题也是如此。又如命题:“一切变化必有原因”,也是一个必然的和具有严格普遍性的命题,即使是常人也会理解它的必然性和严格的普遍性。所以,康德这两个“认识特征”的真实性是无人能否认的。虽然休谟曾经否定了因果律的必然性,但这并非意指因果律的必然性在休谟的思维中失效,而是由于休谟的错误的先行假定,即一切知识都必须通过感觉而给予我们的假定,因果律的必然性被强迫取消了。我们可从一个例子证实这一点:休谟也不怀疑数学命题的必然性和普遍性,但他认为数学的命题是分析命题,因而不怀疑它的必然性和普遍性。然而康德却发现数学的命题是综合的命题。由此可知:休谟之取消了因果律的必然性,并非因果律在他的思维中失效,而是由于因果律不是分析的,同时不能在感觉中分析出来,因而被强迫取消了。所以,康德的两个普遍客观的“认识特征”(或说是真理标准)之真实性,是不容否认的,我们对它毋庸怀疑。
3。康德批判哲学的真理标准之有效性,必须严格地限制在可能经验的范围之内。上面我们说:对于康德哲学方法之根本出发点之真理标准,我们毋庸怀疑。但是,这种真理标准的有效性必须严格地限制在可能经验的范围之内。这点我们可以从“思维的公设”中看出来。“思维的公设”的第三条是“事物存在的必然性的公设”,这公设说:“凡与现实事物的联结,依照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被决定者,是必然的(或必然地存在的)。”这个公设的意义是说:只有当事物或对象与现实的事物相联结,而同时又依照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被决定时,才会具有“必然性”而被思考。但“必然性”是康德所设立的作为普遍客观知识的“认识特征”,这样,则所谓普遍客观的知识,指的只是与现实事物相联结而同时又是依照经验的普遍条件而被决定的知识;换句话说,只限于可能经验的知识,超越可能经验的界限,便是无效的。
附录一:四因说
亚里士多德讨论了事物运动的原因。所谓“原因”不是我们所说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而是指一切事物存在和生成的全部根据和条件。他提出了四方面的问题,与之相对应的理由就是运动的四中原因: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
(1)事物为什么在运动中继续存在?
因为它们由不变的质料构成,这一理由即质料因(换言之,事物由之生成并继续存留于其中的东西,如雕像的青铜、酒杯的白银,以及音节的字母、圆的弧这一抽象物)。
(2)事物为什么会以某一种特定的方式运动?
因为它们各有特定的形式,表述本质的定义即形式因(一是内在形式,也就是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的本质。如雕像之为雕像,不在青铜,而在雕像的本质。二是外在形式,即形状。一般来说,内形式总要通过外形状表现出来,所以,形状也是事物的根本原因)。
(3)事物为什么会开始或停止运动?
因为它们受到推动或作用,推动者或作用者即动力因。
(4)事物为什么要运动?
因为它们都朝向各自的目的,这一理由即目的因(由于技术而存在的事物和由于自然而存在的事物都有目的因。后者如植物根向土下钻是为了吸取水分和养料)。
亚里士多德认为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是一致的。因为:第一、形式因是事物的本质,而一事物在运动中朝向的目的就是它所缺乏的形式,也就是说,所是的那个东西和所为的那个东西是同一东西;第二、一事物只能接受与它本质相同的东西的作用,比如人生人(运动的最初本原——动力因又和所是的那个东西及所为的那个动西同类)。所以他把“四因”归结为质料与形式二因。
质料和形式作为事物的两个根本原因,在同一事物中是不能转化的,但相对于不同事物而言,它们又是相对的、可以转化的。例如砖瓦是房屋的质料,但却是泥土的形式。可见,高一层次的东西是形式,低层次的是质料。整个链条就是从质料到形式不断发展的系列。这一系列也是潜能(潜在)向实现(现实)转化的过程。
第五章 先验辩证论(一)
先验幻相和纯粹理性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前言
一、
康德的先验逻辑分为先验分析论和先验辩证论两部分。前者属于真理的逻辑,后者属于幻相的逻辑。康德的“先验辩证论”是暴露和批判由先验幻相产生的辩证推论。并指出要人们注意、警觉这些先验幻相,不为这些谬误推论所欺。所以幻相的逻辑也可以理解为揭露幻相的逻辑。(什么是先验幻相,后详)
先验分析论告诉我们,我们能知道什么或我们是怎样知道的;先验辩证论告诉我们,我们不能知道什么或我们只能知道什么。我们将在这一章及第六、七、八章中去了解后一种意义。
二、
1.康德哲学中所谓“理性”(Vernunft),是指“一种提供先天知识原理的能力”。这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绪论>中首先所表达的“理性”一词的意义。依此意义,则一切能提供先天知识原理之能力,都可称为“理性”。它不仅可包含“知性”及狭义的理性(后详)在内,甚至可包含“感性”在内,因为这三种知识能力都能提供先天知识原理。这是最广义的“理性”的意义。换言之,它可以指感性的原理,即空间和时间;也可以指知性的原理,即纯粹知性概念或范畴;也可以指狭义的理性之原理,即先验的理念(后详)。
康德说:“我们的一切知识从感性开始,再进入知性,最后则进入理性之中,超过理性则无更高的东西来改造直观的材料,并把它带入思维的最高统一之中。”从康德所说的这些话,我们可看出:提出直观材料的能力是感性,改造感性材料的能力是知性,而把直观材料带至思维的最高统一者,则是狭义的理性。
所谓狭义的理性,指的是作为“原理的能力”的理性。此处所谓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通过它们,理性能把一切杂多知识带至最高的统一之下。这种原理即是先验的理念(后详)。
2.我们在讨论这种原理的能力之前,首先来探讨下规定理性(指狭义的理性,后同)的困难及解决的办法。
康德认为,人类的认识是从感官开始,进入知性,而以理性结束。所以理性是知识的最高能力,在它之上再没有别的认识能力了。这就使我们对它加以规定遇到了困难,因为我们通常都是用较高的东西来解释较低的东西,而使之获得明确规定的。康德认为理性本身也可以像知性分为形式上构成一般逻辑的能力和自发地产生纯粹概念(范畴)以进行统觉的综合统一的能力一样,可以划分为逻辑的(形式逻辑的)能力和先验的(先验逻辑)的能力,前者是形成三段论式、进行间接推理的能力,后者是由自身产生概念(理念)以进行最高统一的综合的能力。康德认为,通过理性和知性这种类比,我们可以像对待知性那样,根据理性的逻辑运用,在早已由形式逻辑所制定的三段论推理形式中,去发现理性的先验的原理和概念,也就是由理性的逻辑能力为线索去制定理性的先验能力,从逻辑学深入到认识论根基。这就可以从理性自身内部来源来解决无法对理性作外在规定的困难。
第二节:狭义的理性
一、理性的逻辑运用
康德在此主要谈论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正如他把形式逻辑的判断首先区分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一样,他在这里一开始也区分了“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但直接推理也像分析判断一样,不能产生出新知识,例如“凡人皆会死”推出“有些人会死”;只有间接推理才具有综合性,从而产生新知识,如“一切有学问者都是人”这一中介判断才行,从而得出“一切有学问者都会死”,因而这种推理的结论就是大前提(“凡人都会死”)、小前提(“一切有学问者都是人”)而得出新的知识(“一切有学问者都会死”)。这就是理性逻辑的能力,即进行间接推理形成三段论式的能力。
所以康德认为,“作为规则的大前提在一个知识和它的条件[即小前提]之间所预设的关系,就构成了理性推理的各种不同类型”,它们是直言的、假言的、选言的三种推理,是与“关系判断”(即判断分类表中第三项)之分为直言、假言、选言三种判断相应的,因为,直言
推理以一个直言判断为大前提,假言推理以一个假言判断为大前提,选言判断以一个选言判断为大前提。除了从这三种关系之外,康德认为从量、质和样式方面都不足以对理性推理进行划分或分类,因为所有的理性推理都同样具有量的普遍性、质的有效性和样式的必然性,只有关系上是不同的。
二、理性的纯粹运用
1。由理性的推理形式即三段论式中所发现的这种运用原则来统一知性判断的能力,其性质、根源和用途究竟如何呢?它与知性又是什么关系?它自身的纯粹理性的最高原则是什么?康德认为纯粹理性的作用在于使知性达到彻底的自身一致,使多数规则隶属于少数乃至唯一的原则,因此它也具有先天综合的性质,但这种综合不是来自知性,而是纯粹理性中最高的来源。例如从理性的逻辑运用中已经得知,三段论式并不直接涉及直观和任何可能的经验,而只涉及知性的判断,“所以理性统一性不是某个可能经验的统一性,而是和后面这种知性统一性本质上不同的。”同时,理性在其逻辑运用、即推理中的作用是要为一个作为结论的判断寻找普遍的条件(大前提),并通过寻找条件的条件以达到最普遍条件,所以理性在其逻辑运用的独特原理就是:“为知性的有条件的知识寻求无条件者,以完成知性的统一。”
我们有必要对康德在上段最后的一句话进行讲解。首先要区分的是逻辑上的原则与先验辩证的原则。所谓逻辑上的原则,就是通常把一个普遍命题作为三段论式中的大前提,从而“通过概念在普遍中了解到特殊。”譬如说,以“人是有死的”这个普遍命题作为大前提,然后把苏格拉底这个特殊事物包摄在“人”这个概念之下——“苏格拉底是人”,于是提出“苏格拉底有死”——从普遍中了解了特殊。康德说:“因为大前提总是提供一个概念,通过这个概念,一切服从于一种条件而包摄在这个概念之下的东西,都依照原则,从这个概念中得到认识。”就是说,因为大前提提供了“人”这个概念,因而凡是能包摄在这个概念下的东西(如苏格拉底),都可以按照“人是有死的”这条件原则而得到认识。所以,我们才能推论得出“苏格拉底有死”这个特殊的认识。正是在这意义上说,以一个普遍命题作为大前提,便是原则。
但是这个作为出发点的大前提是有条件的东西,这就是说,这个大前提还有它的前提和条件,即还有更高层次的推论作为它的论证。这个推论是:
动物是会死的,
人是动物,
所以,人是会死的。
而“动物是会死的”这个大前提又有它的前提、条件,是从更高层次的推论得来的结论。这种更高层次的推论是:
生物是会死的,
动物是生物,
所以动物是会死的。
这些推论中,每一推论的大前提都是更高层次的推论的结论。如此递推以至无穷,一直到追求到一个最后的、最高的大前提。用康德的话说,最后一直要追溯到一个最高的主词,即在它的背后,再没有其他的前提和条件,这就是理性所要求把握的东西。用通俗语言来说,叫作“打破沙锅问到底”。康德认为只有在这个最终的无条件的“底”中,理性才能得到满足。所以理性的原理,可以说就是对无条件者的追求,就是要从有条件的东西出发去追求无条件的东西。这显然是个“综合命题”,因为无条件(或一切条件的“整体”概念)并未包含在有条件者的概念之中;但这样一来综合就不仅具有一般综合(知性的内在综合)的意义,而且具有了“超验”的意义,因为“无条件者”是绝不可能在任何经验现象中出现的。
2。理性追求无条件的东西的理由与知性概念的特点有关的。知性概念特点是:知性概念是对现象统一性的思考,因此就是有条件的,它限于构成现象范围之内的统一性,而不可能达到无条件的绝对的统一。也就是说,一切知识(包括主观的知觉及客观的知识),当它被我们认识时(即成为我们的知识时),便是一种结果,就是说它是被我的“因果”范畴所决定的。这种作为“结果”的知识,已必然地包含着它的“因果”,但是“原因”本身又是“结果”,故有它的原因;由是,原因的原因有其原因,原因的原因的原因更有其原因,因果的回溯(Regressus)永无止境。如果因果的回溯永无止境,则目前知识的成立便不可能。我们试图想一下,如果世界上所发生的事情没有最初的一个原因,则这种发生的事情是可想象的么?所以必须有个最后的原因,这是我们的知识成立的必然要求。然而因果概念本身却是不能满足这个要求的,因为依因果概念,一切生起的时间必有原因,故由因果概念本身生出一个最后的原因来是不可能的。由是,我们的理性运用另一个范畴来满足这个要求,这便是“实体”范畴,这就是说,当因果的回溯到达实体的范畴时,回溯便行终止,知识便行确立,因为实体自身不再要求原因。所以,一切知识的最后成立都是我们的“因果”、“实体”两范畴结合的结果。
总而言之,理性要求找出一个三段论的结论所依据的前提是如何得来的,它不断地追问前提所依据的前提,这样一步步向上追问(上溯),一直要追求到一个无条件的东西,这个东西就是最高统一体,也就是理念(现在可以再回头看第一节中“二”的最后一段对“狭义的理性”的定义)。
3。为什么绝对的整体不是经验呢?
理性追求无条件者,即要求绝对的完整性。为什么说经验的主体,它不是一个经验而是构成绝对的整体,这个绝对的整体不是经验呢?
我们可以这样来说明:因为经验总是个别的,有条件的;而每一个别经验只不过是经验领域里的一个部分,它绝不能构成无条件的整体。就是说,它只能由一个条件推到另一个条件形成经验的条件系列。譬如说,我们可以由A-》B—》C-》D……。但是,其中的每一个别的经验,始终是个别的有条件的经验,它不能告诉我们这个条件的开端是一个无条件的东西,也不能构成无条件的总体。这种无条件的总体由我们的理性告诉我们的,是理性靠推理才构成完整性的概念。就是说,理性从条件系列出发,由推理而设想这个条件系列的整体是现象的总体,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基础。否则这条件系列就不可能成立。这个基础,它包括全体经验,而且支持经验,作为经验现象的根据。很显然,经验绝不可能以经验为根据,就如表象、现象不能以表象、现象自身为基础是一样,这些东西都只能依存一个与其自身不同的东西才能存在,否则就会陷入循环论。既然如此,作为经验总体的东西,它就不是经验,而是在经验之外的另一个东西——理念或物自体。从主观方面说,我们的理性对经验的最大可能的概括,要求完整性,因而形成不同的理念。所以,理念是经验总体的概括才产生的,它自身便不是经验。从“客观”方面说,我们认为这些经验的总体也应该有相应的对象,即想象的对象,即本体。所以,康德说:“而理性概念是关于完整性的,即关于全部可能经验之集合的统一性的,这样一来,它就超出了任何既定的经验而变成超验的。”
4。理性经验内的统制运用、内在的统制运用和超验的运用
①理性在经验中统制运用,使范畴脱离经验的直观而进入纯直观中,使经验的对象变成概念,因而使知识客观、普遍化。举例来说,“人”的概念,不指任何个别的人,而是指普遍的一切的人,即它统制一切个别的人。它有这种统制力量,绝不是由它是一个空洞的名词,而是由于它包含一个不属于任何个别的人而又统辖一切个人的“人的模型”(即范型)。这“人的模型”是我们“量”的范畴与纯粹空间通过“想象力”所形成的产物,正如几何学中的三角形是我们“量”的范畴与纯粹空间结合构成出来的产物一样。
我们不能把理念看作是从自然中抽象出来的,而是根据理念质问自然,把理念作为自然知识的完备性的标准。例如,在经验的自然科学中我们就已经使用了一些经验的(当然不是纯粹的)理性概念,如“纯土”、“纯水”、“纯气”等等。以此为绝对标准,我们才能确定任何物质的各种成分及化学过程的比例变化,但这些理念只是先于它的各部分而确定下来的。
②以上是理性在经验中的统制运用。知识经过理性在经验中的统制运用后,已变为客观化和普遍化,那么,我们的认识能力的统制运用,至此已到终结了吗?否,我们在“2”中已经说过理性追求无条件者,举例来说,世界上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有原因,原因之前更有原因,这种原因的回溯在经验中是永无止境的,由是要一个超经验的实体来作为回溯的终结点,这个超经验的实体便是一个“理念”。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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