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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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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所需要的相互帮忙,大部分是通过契约、交换和买卖取得的,所以当初产生分工的也正是人类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例如,在狩猎或游牧民族中,有个善于制造弓矢的人,他往往以自己制成的弓矢,与他人交换家畜或兽肉,结果他发觉,与其亲自到野外捕猎,倒不如与猎人交换,因为交换所得却比较多。为他自身的利盎打算,他只好以制造弓矢为主要业务,于是他便成为一种武器制造者。另有一个人,因长于建造小茅房或移动房屋的框架和屋顶,往往被人请去造屋,得家畜兽肉为酬,于是他终于发觉,完全献身于这一工作对自己有利,因而就成为一个房屋建筑者。同样,第三个人成为铁匠或铜匠,第四个人成为硝皮者或制革者,皮革是未开他人类的主要衣料。这样一来,人人都一定能够把自己消费不了的自己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换得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这就鼓励大家各自委身于一种特定业务,使他们在谷自的业务上,磨炼和发挥各自的天赋资质或才能。
人们天赋才能的差异,实际上并不象我们所成觉的那么大。人们壮年时在不同职业上表现出来的极不相同的才能,在多数场合,与其说是分工的原因,倒不如说是分工的结果。例如,两个性格极不相同的人,一个是哲学家,一个是街上的挑夫。他们间的差异,看来是起因于习惯、风俗与教育,而不是起因于天性。他们生下来,在七八岁以前,彼此的天性极相类似,他们的双亲和朋友,恐怕也不能在他们两者间看出任何显著的差别。大约在这个年龄,或者此后不久,他们就从事于极不相同的职业,于是他们才能的差异,渐渐可以看得出来,往后逐渐增大,结果,哲学家为虚荣心所驱使,简直不肯承认他们之间有一点类似的地方。然而,人类如果没有互通有无、物物交换和互相交易的倾向,各个人都须亲自生产自己生活上一切必需品和便利品,而一切人的任务和工作全无分别,那末工作差异所产生的才能的巨大差异,就不可能存在了。
使各种职业家的才能形成极显著的差异的,是交换的倾向;使这种差异成为有用的也是这个倾向。许多同种但不同属的动物,得自天性的天资上的差异,比人类在未受教育和未受习俗熏陶以前得自自然的资质上的差别大得多。就天赋资质说,哲学家与街上挑夫的差异,此猛犬与猎狗的差异,比猎狗与长耳狗的差异,比长耳狗与牧畜家犬的差异,少得多。但是,这些同种但不同属的动物,并没有相互利用的机会。猛犬的强力,决不能辅以猎狗的敏速,辅以长耳狗的智巧,或辅以牧畜家犬的柔顺。它们因为没有交换交易的能力和倾向,所以,不能把这种种不同的资质才能,结成一个共同的资源,因而,对于同种的幸福和便利,不能有所增进。各动物现在和从前都须各自分立,各自保卫。自然给了它们各种各样的才能,而它们却不能以此得到何种利益。人类的情况,就完全两样了。他们彼此间,那怕是极不类似的才能也能交相为用。他们依着互通有无、物物交换和互相交易的一般倾向,好象把各种才能所生产的各种不同产物,结成一个共同的资源,各个人都可以这个资源随意购取自己需要的别人生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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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
分工起因于交换能力,分工的程度,因此总要受交换能力大小的限制,换言之,要受市场广狭的限制。市场要是过小,那就不能鼓励人们终生专务一业。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他们不能用自己消费不了的自己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随意换得自己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
有些业务,那怕是最普通的业务,也只能在大都市经营。例如搬运工人,就只能在大都市生活。小村落固不待言;即普通墟市,亦嫌过小,不能给他以不断的工作。散布在荒凉的苏格兰高地一带的人迹稀少的小乡村的农夫,不论是谁,也不能不为自己的家属兼充屠户、烙面师乃至酿酒人。在那种地方,要在二十哩内找到二个铁匠、木匠或泥水匠,也不容易。离这班工匠至少有八九哩之遙的零星散居人家,只好亲自动手作许多小事情;在人口众多的地方,那些小事情一定会雇请专业工人帮忙。农村工人几乎到处都是一个人兼营几种性质很类似因而使用同一材料的行业。农村木匠要制造一切木制的物品;农村铁匠要制作一切铁制的物品。农村木匠不仅是木匠,同时又是细工木匠,家具师、雕刻师、车轮制造者、耕犁制造者,乃至二轮四轮运货车制造者。木匠的工作如此繁杂,铁匠的工作还更繁杂。在苏格兰高地那样僻远内地,无论如何,总维持不了一个专门造铁钉的工人。因为他即使一日只能制钉一千枚,一年只劳动三百日,也每年能制钉三十万枚。但在那里,一年也销不了他一日的制造额,就是说销不了一千枚。
水运开拓了比陆运所开拓的广大得多的市场,所以从来各种产业的分工改良,自然而然地都开始于沿海沿河一带。这种改良往往经过许久以后才慢慢普及到内地。现在,以御者二人马八匹,驾广辐四轮运货车一辆,载重约四吨货物,往返伦敦和爱丁堡间,计需六星期日程。然而,由六人或八人驾驶船一艘,载重二百吨货物,往返伦敦和利斯间,也只需同样日程。所以需一百人,四百匹马和五十辆四轮运货车搬运的货物,可借水运之便,由六人或八人搬运。而且,把二百吨货物由伦敦运往爱丁堡,依最低陆运费计算,亦需负担一百人三个星期的生活费和四百匹马五十辆四轮运货车的维持费,以及和维持费几乎相等的消耗。若由水运,所应负担的,充其量也不过是六人至八人的生活费,载重二百吨货船的消耗费,和较大的保险费,即水运保险费与陆运保险费之间的差额。所以,假若在这两都市间,除陆运外,没有其他交通方法,那末除了那些重量不大而价格很高的货物而外,便没有什么商品能由一地运至另一地了。这样,两地间的商业,就只有现今的一小部分,而这两地相互间对产业发展提供的刺激,也只有现今的一小部分。假使世界上只有陆运,则各僻远地区间的商业,一定会无法进行。有什么货物,负担得起由伦敦至加尔各答的陆上运费呢,即使有这种货物,又有什么输送方法能使货物安然通过介在两地间的许多野蛮民族的领土呢,然而,现今这两个都市,相互进行大规模的贸易,相互提供市场,并对彼此的产业发展,相互给与很大的鼓励。
由于水运有这么大的便利,所以工艺和产业的改良,都自然发初在水运便利的地方。这种改良总要隔许久以后才能普及到内地。由于与河海隔离,内地在长期间内,只能在邻近地方,而不能在其他地方,销售其大部分生产物。所只,它的货品销量,在长时间内,必定和邻近地方的财富与人口成比例。结果,它的改良进步总落在邻近地方的后面。我国殖民北美所开发的大种植园,都沿着海岸和河岸,很少扩展到离此很远的地区。
根据最可靠的历史记载,开化最早的乃是地中海沿岸各国。地中海是今日世界上最大的内海,没有潮汐,因而除风起浪涌外,也没有可怕的波涛。地中海,由于海面平滑,岛屿棋布,离岸很近,在罗盘针向未发明,造船术尚不完全,人都不愿远离海岸,而视狂澜怒涛为畏途的时候,对于初期航海最为适宜。在古代,驶过世界的尽头,换言之,驶过直布罗陀海峡西航,在航海上久被视为最危险最可惊的企图。就连当时以造船航海事业著名的腓尼基人和迦太基人,也是过了许久才敢于尝试。而且,在他们尝试过了很久以后,别国人民才敢问津。
在地中海沿岸各国中,农业或制造业发达最早改良最大的,要首推埃及。上埃及的繁盛地域,都在尼罗河两岸数哩内。在下埃及,尼罗河分成无数支流,大大小小,分布全境;这些支流,只要略施人工,就不但可在境内各大都市间,而且在各重要村落间,甚至在村野各农家间,提供水上交通的便利。这种便利,与今日荷兰境内的莱茵河和麦斯河,几乎全然一样。内陆航行,如此广泛,如此便易,无怪埃及进步得那么早。
东印度孟加拉各省,以及中国东部的几个省,似乎也在极早的时候期已有农业和制造业上的改良,虽然关于这种往古事迹的真相,我欧洲有权威的历史家尚未能予以确证。印度的恒河及其他大河,都分出许多可通航的支流,与埃及的尼罗河无异。中国东部各省也有若干大江大河,分成许许多多支流和水道,相互交通着,扩大了内地航行的范围。这种航行范围的广阔,不但非尼罗河或恒河所可比拟,即此二大河合在一起也望尘莫及。但令人奇怪的是,古代埃及人、印度人和中国人,都不奖励外国贸易。他们的财富似乎全然得自内陆的航行。
非洲内地,黑海和里海以北极远的亚洲地方,古代的塞西亚,即今日的鞑靼和西伯利亚,似乎一向都处于野蛮未开化状态。鞑靼海是不能通航的冰洋,虽有若干世界著名大河流过鞑靼,但因彼此距离太远,大部分地区不利于商业和交通。在欧洲,有波罗的海与亚得里亚海;在欧亚两大陆间,有地中海与黑海;在亚洲,有阿拉伯、波斯、印度、孟加拉瓜及退罗诸海湾。但在非洲,却是一个大内海也没有,境内诸大河又相隔太远,因此不能有较大规模的内地航行。此外,一国境内,纵有大河流贯其间,但若毫无支流,其下游又须流经他国国境始注于海,这国也就仍然不能有大规模的商业,因为上游国能否与海洋交通,随时都要受下游国的支配,就巴伐利亚、奥地利和匈牙利各国说,多瑙河的效用极为有限,但若此河到黑海的全部航权,竟为三国中任何一国所独有,效用就不可同日而语了。
第四章 论货币的起源及其效用
分工一经完全确立,一个人自己劳动的生产物,便只能满足自己欲望的极小部分。他的大部分欲望,须用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劳动生产物,交换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来满足。于是,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也成为商业社会。
但在刚开始分工的时候,这种交换力的作用,往往极不灵敏。假设甲持有某种商品,自己消费不了,而乙所持有的这种物品,却不够自己消费。这时,甲当然乐于出卖,乙当然乐于购买甲手中剩余物品的一部分,但若乙手中,并未持有甲目下希求的物品,他们两者间的交易,仍然不能实现。比如,屠户把自己消费不了的肉,放在店内,酿酒家和烙面师,固然都愿意购买自己所需要的一份,但这时,假设他们除了各自的制造品外,没有别种可供交易的物品,而屠户现时需要的麦酒和面包,已经得到了供给,那末,他们彼此之间,没有进行交易的可能。屠户不能作酿酒家和烙面师的商人,而酿酒家和烙面师也不能作屠户的顾客。这样,他们就不能互相帮助。然而,自分工确立以来,各时代各社会中,有思虑的人,为了避免这种不便,除自己劳动生产物外,随时身边带有一定数量的某种物品,这种物品,在他想来,拿去和任何人的生产物交换,都不会见拒绝。
为这目的而被人们先后想到并用过的物品可有种种。未开化社会,据说曾以牲畜作为商业上的通用媒介。牲畜无疑是极不便的媒介,但我们却发现了,古代往往以牲畜头数作为交换的评价标准,亦即用牲畜交换各种物品。荷马曾说:迪奥米德的铠甲,仅值牛九头,而格罗卡斯的铠甲,却值牛一百头。据说,阿比西尼亚以盐为商业变换的媒介;印度沿海某些地方,以某种贝壳为媒介;弗吉尼亚用烟草;纽芬兰用干鱼丁;我国西印度殖民地用砂糖;其他若干国家则用兽皮或鞣皮。据我所闻,直到今日,苏格兰还有个乡村,用铁钉作媒介,购买麦酒和面包。
然而,不论在任何国家,由于种种不可抗拒的理由,人们似乎都终于决定使用金属而不使用其他货物作为媒介。金属不易磨损。那与任何其他货物比较,都无愧色。而且,它不仅具有很大的耐久性,它还能任意分割,而全无损失,分割了也可再熔成原形。这性质却为一切其他有耐久性商品所没有。金属的这一特性,使金属成为商业流通上适宜的媒介。例如,假设除了牲畜,就没有别种物品可以换盐,想购买食盐的人,一次所购价值,势必相当于整头牛或整头羊,他所购买的价值,不能低于这个限度,因为他用以购买食盐的物品,不能分割,分割了,就不能复原。如果他想购买更多的食盐,亦只有依同一理由,以牛或羊二三头,购入两倍或三倍多的分量。反之,假如他用以交易的物品,不是牲畜,而是金属,他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他可只按照他目前的需要,分割相当分量的金属,来购买价值相当的物品。
各国为此目的而使用的金属,并不相同。古斯巴达人用铁,古罗马人用铜,而一切富裕商业国的国民却使用金银。最初用作交换媒介的金属,似乎都是粗条,未加何种印记或铸造。普林尼引古代历史家蒂米阿斯的话说:直到瑟维阿斯·图利阿斯时代为止,罗马人还没有铸造的货币,他们购买需要的物品都使用没有刻印的铜条、换言之,这些粗条,就是当时当作货币使用的东西。
在这样粗陋状况下,金属的使用,有两种极大的不便。第一是称量的麻烦;第二是化验的麻烦。贵金属在分量上有少许差异,在价值上便会有很大差别。但要正确称量这类金属,至少需备有极精密的法码和天平。金的称量,尤其是一种精细的操作。诚然,贱金属称量稍差,在价值上不会发生大的影响,因此,没有仔细称量的必要。但若一个穷人,买卖值一个铜板的货物,也需每次称量这一个铜板的重量,就不免令人觉得麻烦极了。化验金属的工作,却更为困难,更为烦琐。要不是把金属的一部分放在坩埚里,用适当的熔解药熔解,检验的结果就很不可靠。在铸币制度尚未实施以前,除非通过这种又困难又烦琐的检验,否则就很容易受到极大的欺骗。他们售卖货物的所得,可能是表面上很象一磅纯银或纯铜,而其中却混有许多最粗劣最低贱的金属。所以,进步国家,为避免此种弊害、便利交易、促进各种工商业发达起见,都认为有必要,在通常用以购买货物的一定分量的特定金属上,加盖公印。于是就有了铸币制度和称为造币厂的官衙。这种制度的性质,类似麻布呢绒检查官制度。这些检查官的任务是,通过加盖公印,确定这市上各种商品的分量,划一它们的品质。
最初盖在货币金属上的公印,其目的似乎都在于确定,那必须确定而又最难确定的金属的品质或纯度。当时的刻印,与现今银器皿和银条上所刻的纯度标记很相似。在金块上刻印,但只附在金属一面而不盖住金属全面的西班牙式标记,亦与此相似。它所确定的,只是金属的纯度,不是金属的重量。传载,亚伯拉罕秤银四百舍克尔给伊弗伦,作为马克派拉田地的代价。据说,舍克尔是当时商人流通的货币。可是,那时金属货币的流通,和今日金块银条的授受一样,都不论个数,只论重量。在古代,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其岁人据说不是征取货币,而是征取实物,即各种食粮。以货币缴纳的习惯,是征服王威廉第一创始的。不过,当时纳入国库的货币,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里,是按重量而不按个数计收的。
要称量金属而毫无差误,是很麻烦和很困难的。这便引出了铸币制度。铸币的刻印,不仅盖住金属块的两面,有时还盖住它的边缘。这种刻印,不但要确定金属的纯度,还要确定它的重量。自是以后,铸币就象现在那样,全以个数授受,没有称重量的麻烦了。
那些铸币的名称,看来原要表明内含的重量或数量。罗马铸造货币,始于瑟维阿斯·图利阿斯时代,当时罗马币阿斯(AS)或庞多(Pondo)含有纯铜一罗马磅。阿斯或庞多,象我们的特鲁瓦磅那样,分为十二盎斯,每盎斯含有纯铜一盎斯。在爱德华一世时代,一英磅含有纯银一陶尔磅。一隅尔磅似比一罗马磅多些,而比一特鲁瓦磅少些。特鲁瓦磅,到亨利八做第十八年,才由英国造币厂采用。特鲁瓦是法国东北部香槟省的一个城市,在那时候,欧洲各国人民时常出入它的市场,大家因此都熟悉并尊重这个有名市场所用的权衡。在查理曼大帝时代,法币利佛(Livre)含纯银一特鲁瓦磅。苏格兰币一磅,自亚力山大一世至布鲁斯时代止,都含有与英币一镑同重量同纯度的银一磅。英格兰、法兰西和苏格兰的货币一便土,最初都含有重一便士的银,即一盎斯的二十分之一的银,或一磅的二百四十分之一的银。先令最初似亦系重量名称。亨利三世当时的法律规定:小麦一夸特值二十先令时,值一个铜板的上等小麦面包,须重十二先令四便士。不过,先令对便士或先令对磅的比例,似乎不象便士对磅的比例那么稳定。法国古时的苏(Sou)或先令,有时含五便土,有时含十二便土,有时含二十乃至四十便士。在古代撒克逊人间,一先令在某一个时期似只含五便土,其含量的变动,与其邻国人即法兰克人的先令大抵很类似。法国自查理曼大帝时代以来,英格兰自征服王威廉第一时代以来,镑、先令或便士的价值,虽有很大变动,但彼此间的比例,似和现今一样,没有多大变动。我相信,世界各国的君主,都是贪婪不公的。他们欺骗臣民,把货币最初所含金属的真实分量,次第削减。在罗马共和国后期,罗马的阿斯,减到原价的二十四分之一,含量名为一磅,实只半盎斯。英格兰的镑和使士,现今价值大约相当于当初的三分之一;苏格兰的镑和便士,大约相当于当初的三十六分之一;法国的镑和便士,大约相当于当初的五十六分之一。通过采用这些办法,君王和国家就能以较小量的银,表面上偿还债务,并履行各种契约。实际上,政府的债权人因此被剥夺了一部分应得的权利。政府允许国内一切其他债务人,都有和君王相等的特权,他们同样能以新的贬值币,偿还货币改铸前借来的金额。所以,这种措施,常有利于债务人,而有损于债权人;有的时候,这种措施产生了比公共大灾祸所能产生的大得多、普遍得多的个人财产上的革命。
但货币却就在这情况下,成为一切文明国商业上的通用媒介。通过这媒介,一切货物都能进行买卖,都能相互交换。
我现在要讨论人们在以货币交换货物或只货物交换货物时所遵循的法则。这些法则决定所谓商品相对价值戌交换价值。
应当注意,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例如,水的用途最大,但我们不能以水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与水交换。反之,金钢钻虽几乎无使用价值可言,但须有大量其他货物才能与之交换。
为要探讨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我将努力阐明以下三点:
第一,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换言之,构成一切商品真实价格的,究竟是什么,
第二,构成真实价格的各部分,究竟是什么,
第三,什么情况使上述价格的某些部分或全部,有时高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有时又低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换言之,使商品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有时不能与共自然价格恰相一致的原因何在?
关于这三个问题,我将在以下三章内尽力作出详细明了的说明。不过,有些地方象似冗赘,要请读者忍耐;有些地方虽经我竭力作详尽的说明,恐仍难免说得不够清楚,要请读者细心体会。我因要求十分明了,往往不惮烦琐。但对一个极其抽象的问题,即使殚精竭虑,期其明了,恐仍难免有些不明白的地方。
第五章 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
或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仰给于自己劳动,最大部分却须仰给于他人劳动。所以,他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换言之,要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一个人占有某货物,但不愿自己消费,而愿用以交换他物,对他说来,这货物的价值,等于使他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对于已得此物但愿用只交换他物的人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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