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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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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曾垦殖、土地极易购得的我们北美殖民地,为销售于远方而兴办的制造业,在任何市镇都还不曾有过。在北美洲,当工匠获得的资本,超过他所经营的、以供给邻近乡村为职志的事业所需要的数额时,他不会想办一家工厂来作销售远方的生意。他一般宁愿用多余的资财,来购买或改良未开垦的土地,由技工一变而为农业家。当地付给技工的高昂工资,对于技工所提供的舒畅生活,都不足以诱使他为他人工作,他总情愿为自己工作。他觉得,技工是顾客的仆役,仰给生活于顾客;至于耕作自己的土地,从自己家庭的劳力取得衣食之资的农业家,则是真正的主人翁,独立于世界。
反之,在土地全已开垦或不易购得的国家,技工所获资本,如果已经不能全数投在邻近地区随时需要的事业上,其有余部分,就会用来扩张营业,准备销售远方。锻工将建立铁厂,织工将建立麻织厂毛织厂。随着时间的推进,这各种制造业,将慢慢地进行精密的分工,用各种方法加以改进。这是大家容易想得到的,用不着细选。
在利润相等或几乎相等的条件下,人们选择投资途径时,在制造业与国外贸易业两者中,自宁愿选择制造业,其原因正如在农业与制造业中,宁愿选择农业一样。与制造商的资本比较,地主或农业家的资本更为稳当。同样地,与国外贸易的资本比较,制造商的资本更为稳当,因为随时都在自己监察之下。诚然,随便什么时代,随便什么社会,剩余原生产物及制造品,或者说,国内无人需要的原生产物及制造品,都必须送往外国,以交换国内需要的其他物品。但输运剩余产物到外国去的资本,为本国所有,成为外国所有,却是无关重要的。如果本国的资本,不够我们同时耕作一切土地,并完完全全地制造一切原生产物,那末,由外国资本来输运本国剩余原生产物到外国去,亦对本国有很大的利益。因为,赖有这种资本,本国的资本,便可全部投在更有利的用途上。中国、印度、古埃及的富裕,充分证明了一种事实,即是,纵使本国输出业,有大部分为外国人经营,这国国民的富裕,仍可达到极高的程度。北美殖民地、西印度殖民地,设若除了本地所有的资本,即波有外国资本替它们输出剩余产物,它们的进步,会慢得多吧。
按照事物的自然趋势,进步社会的资本,首先是大部分投在农业上,其次投在工业上,最后投在国外贸易上。这种顺序是极自然的;我相信,在所有拥有多少领土的社会,资本总是在某程度上按照这种顺序投用。总得先开垦了一些土地然后才能成立很多城市;总得在城市里先有了些粗糙的制造业,然后才会有人愿意投身于国外贸易。
这个自然的顺序,虽然在所有进步的社会里都已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但就今日欧洲各国的情状说,这个顺序却就许多方面说,似乎完全相反。它们的精制造业或适于远地销售的制造业,多由国外贸易引出。农业大改良,也是制造业和国外贸易所产生的结果。这种反自然的退化的顺序,乃是风俗习惯迫成的。他们原来的统治的性质使他们的风俗习惯变成了这个模样。后来,这种统治大大改变了,他们的风俗习惯却仍没有多大改变。

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农业在欧洲旧状态下所受到的阻抑

自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侵扰罗马帝国西部以来,欧洲起了一个大变革,跟着这个大变革发生的是,欧洲扰攘了好几百年。野蛮民族对原居民的掠夺和迫害,中断了城乡间的贸易。城市都成了荒墟,乡村亦无人耕作。在罗马帝国统治时很富裕的西欧,一变而为极贫乏,极野蛮。在接连不断的扰攘中,那些民族的头子,占有或篡夺了这些国家的大部分土地。有人耕作的土地虽然不多,但要找一块没有所有主的土地,却不可能。一切土地都被吞并了;其中大部分是被少数大地主所吞并。
最初吞并荒地的危害虽很大,但有可能只不过是暂时的危害。这些土地本可通过继承或分割,把它们拆小。但长男承继法,使大土地不能因承继而拆小;限嗣继承法又使大土地不能因分割而拆小。
如果我们把土地看作只是谋生求乐的手段,和动产一样,那末,按照自然承继法,当然会把土地象动产一样,分给家内所有的儿女。因为每一个儿女的生计,都为老父所同样关心。罗马人就是采行这种自然承继法。他们不分别长幼,不分别男女,只要是自己养的,就可以承继自己的土地。他们处分土地的方法,和我们现在处分动产的方法一样。不过,当土地被看作不单是谋生的手段,而是权力强弱所系的时候,就被认为以不分割而专归于一人比较适当。在那些不安靖的时候,大地主同时都是小贵族。他的佃户,便是他的隶属。他是他们的裁判官,是他们和平时节的立法者,亦是他们战争时节的领导人。他可任意进行战争,对邻国作战,有时对国王作战。在这种状态下,一个地产是否安全,其中居民有无保障,都取决于它的大小。把一个地产分拆,无异把它破坏,换言之,无异把它拆开来,使各部分都容易受强邻的侵蚀吞并。所以,适应着当时这种情况,在地产承继方面,长男承继法,慢慢(不是立即)盛行起来。为了同一理由,君主国通常亦由长男一人承继。虽然最初并不总是如此。为君主国的安全与权力计,国土宁可不加分裂、宁可在诸儿女中,选择一个人来单独承继。但选择谁呢,那样重要的一件事,当然要郑重规定一个普通规例,使选择不按个人资质好坏这个不大可靠的区别,而按某种明白的、无可争论的标准。在同一家庭的各儿女中,、除了性别与年龄,再没有其他无可争论的区别了。根据一般经验,男性比女性好,而在其他一切条件相等的场合,年长的比年幼的好。长男承继权,就这样成立了。而所谓直系继承,亦就从此发生了。
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仍继续有效。今日欧洲,仅领有一亩地的小地主,其安全已无异于拥有千万亩地的大地主。产生长男承继权的环境大变了,长男承继仅却依然存在。由于在各种制度中,这法律是最宜于保持贵族尊严的,所以,今后会再行几百年也说不定。但事实上,除了这一点,长男承继权也就没有一点不违反大家庭的真实利益了。这权利,因为要使一个儿子富裕,就使其他儿子陷于穷困。
限嗣继承法是长男继承法施行的自然结果。它的采行,旨在维护由长男继承法导引出来的直系继承,以及防止由于子孙不肖或遭逢不幸,一部分遗产在赠与、遗让或割让名义下旁落的危险。这种法律,罗马人是全不知道的。法国有几个法律家,虽然喜欢以今制附会罗马古制,实则,罗马人所谓预备继承人预定法和嘱托遗赠法,都与限嗣继承法迥不相同。
在大土地财产仍为诸侯领地时,限嗣继承或许不是不合理的办法。象一些所谓君主国的根本法律一样,这个法律,可以使许许多多人不致因一人轻举妄动而受灾殃。但今日欧洲各国,大地产和小地产已同样受国法保护,所以,这种法律就变得再荒唐不过了。这种法律的制定,根据一种根本错误的假定:即对所有土地及其他一切所有物,人类的各代后裔,没有同等的权利,当代人的所有权,要受限制于五百年前祖宗的心意。在今日的欧洲,实行限嗣继承法的地方还很不少。在贵族血统仍是享受民事或军事荣誉的必要资格的地方,限嗣继承法尤牢不可破。限嗣继承法被贵族认为是保持充任大官爵的排外特权所必要的手段。这一阶级既夺得了一种超乎其同胞之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却又担心自己的贫乏会贻人讥笑,以为应当再享有另一种不正当的利益。据说,英国习惯法很厌恶世业世禄的制度,因而,和欧洲其他各君主国比较,世业世祿的制度在那里比较受限制。虽然在英格兰,世业世禄的制度也还未完全废除。据说,现在苏格兰,有五分之一以上(也许是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仍受着严格的限嗣继承法的支配。
在这情况下,大面积的荒地不仅为少数豪族所兼并,而且永无再分散的可能。事实上,大地主又不常是大改良家。在产生这种制度的混乱时节,大地主的精力,几乎全部用来保护已有的领土,扩大自身对邻国的管辖权、支配权。他们实在没有余暇来开垦土地改良土地。后来和平了,法制的确立,秩序的安定,虽然使他们有余暇,但他们一般没有心思耕垦土地,并且常常没有必要的才力。如果他一身一家的费用,超过了或恰好相等于他的收入(这是极常有的现象),他就没有资本,可以投在这用途上。如果他是一个经济家,那末,他又通常感觉,与其用一年的节省未改良旧的地产,不如用来购买新的地产比较合算。改良土地,象各种商业计划一样,要获利润,不斤斤注意小节省小赢利是绝对不行的。但生在豪富人家的人,即使天生是好俭朴的,亦不大能够做到这一点。这种人的境遇,自然而然地使他更注意悦己的装饰,而不注意自己没有多大需要的利润。他自幼就养成了饰衣裳、盛车马、崇居室、丽陈设的嗜好。他已经养成了这种习惯。即在想改良土地时,这种习惯所涵养的心理仍会支配着他。他也许会把住宅附近的四五百亩土地大大装饰起来,花费比该地改良后所值大十倍的费用,终而发觉如果对他所有全部地产都照样改良下去,那就即使毫无其他嗜好,恐怕也会在没改良十分之一以前,就耗尽他所有的财产。现在,英格兰和苏格兰自封建的无政府状态以来,有些大地产,继续在少数人手里,至今没有改动。把这些大地产与邻近的小地产比较一下,你就不需其他论证而相信大地产是怎样不利于改良。
如果从这样的大地主还不能希望得到一些对土地的改良,那末从那些占有的土地比他们少的人那里,就更无这种希望了。在欧洲旧状态下,耕者全是可任意退租的佃农。他们全是或几乎全是奴隶,不过他们的隶役,比古希腊罗马、甚至西印度殖民地的隶役和缓一些。他们与其说隶属于主人,无宁说是隶属于土地。因此,他们可以和土地一同出卖,但不能单独出卖。得到了主人的同意,他们还可以结婚。而且,主人没有权利把他们夫妇,卖给不同的人,从而拆散他们的姻缘。主人残害或杀害了奴隶,还要受处分,不过一般是小惩罚罢了。但是,奴隶不得蓄积财产。他们所获得的一切,都是主人的,主人可以随时取去。所以,奴隶所能进行的垦核和改良,实际上都是由主人进行,由主人负担费用的。种子、牲畜、农具,全是主人的。改良的利盆,亦是主人的。这种奴隶,除了日常维持生活的东西,什么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场合,正当地说,土地仍是由地主占有、由农奴耕作的。这种奴隶制度,在俄罗斯,在波兰,在匈牙利,在波希米亚,在摩拉维亚,在德意志其他部分,现在还存在。这种制度逐渐全然废除了的地方,不过欧洲西部及西南部而已。
如果希望大地主进行大改良,已是很难,那末,当他们使用奴隶耕作的时候,要他们进行大改良就更是无望了。我相信,一切时代、一切国民的经验,都证明了一件事,即:奴隶劳动虽表面上看来只需维持他们生活的费用,但彻底通盘计算起来,其代价是任何劳动中最高的。一个不能获得一点财产的人,食必求其最多,作必望其最少,除此之外,什么也不关心。他的工作,够他维持生活就行了,你要从他身上多榨出一些来,那只有出于强迫,他自己决不会愿意的。普林尼和科拉麦拉的著作都说,古意大利的谷物耕种事业,在奴隶制度下非常衰微,对主人非常不利。耕种事业在亚里斯多德时代的古希腊并没有多大进步。所以,当论及柏拉图理想国时他说:要有一片象巴比伦平原那样极大极丰沃的土地,才可以养活五千懒惰人(当时认为卫护那理想国所必要的战士)及其妻仆。
人类好胜的心理,多以统治下等人为荣,而以俯就下等人为耻。所以,如果法律允许,工作的性质也允许,那在奴隶与自由人之间,他一定愿意选用奴隶。蔗糖与烟草的栽种,能够提供使用奴隶耕作的费用;谷物的耕种,现在似乎还不能够办到这一点。主要产物为谷物的英国殖民地,大部分工作都由自由人来操作。本雪文尼亚人最近议决释放黑奴。那种事实,使我们相信他们所有的黑奴一定不多。如果奴隶是他们财产的大部分,他们决不会赞成释放。但以蔗糖为主要产物的英国殖民地,全部工作都由奴隶担任;以烟草为主要产物的英国殖民地,亦有大部分工作由奴隶担任。西印度殖民地栽种甘蔗的利润特别大,在欧美两洲,简直没有什么耕种事业比得上。栽种烟草的利润,虽比不上栽种甘蔗,但与栽种谷物比较,却仍然较大。这两种耕种事业都能提供奴隶耕作的费用,但栽种甘蔗,比栽种烟草更能提供这种费用。所以,与白种人数相比,黑奴的数目,在甘蔗区域,比在烟草区域大得多。
继古代奴隶耕作者之后,逐渐出现了法兰西今日称作对分佃农的一种农民。这种农民,在拉丁文中叫做Coloni Partarii(分益隶农),在英格兰,这制度早已废止,所以,在英文中,我现在不知道他们叫作什么。在这制度下,种子、牲畜、农具,总之,耕作所需的全部资本,都由地主供给。农民离去或被逐去时,这种资本就须归还地主。出产物在留出被认为保持原资本所需要的部分之后,其余就由地主与农人均分。
在对分佃耕制下,耕作土地的费用,严格地说亦是出自地主,和在奴隶耕作制下没有差别。但其中,有一个根本不同之点。对分佃耕制下的佣农,是自由人,他们能够占得财产,可以享有土地生产物的一定比例。生产总额愈大,他所占有的部分亦愈大。所以,他们的利益,显然在于能够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反之,一个没有占得财产希望只能维持自己生活的奴隶,就会图自己舒服,比量着自己的需要,不想使土地生产物多于自身所需。也许就是部分因为对分佃耕制对地主有利,部分因为君主嫉恨大地主,鼓励农效反抗他们的权力,终而使大家都觉得奴隶耕作制不利,于是大部分欧洲的奴隶耕作制度逐渐消灭。这样一次大的变革,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是怎样发生的,在近代历史中,是最难稽考的事件之一。罗马教会,常自夸其废除奴隶的功绩。当然,我们也知道,早在十二世纪亚历山大三世时代,罗马教皇就发出了普通释放奴隶的训谕。但这训谕,似乎不过是个谆谆的劝谕,不遵守训谕的人,并不受处罚。奴隶制度依然保持了数百年。最后,因为上述那两种利害关系(他主的利害与君主的利害)共同作用起来,才逐渐把它废除。一个已被释放,又许继续保用土地,但自己没有资本的贱奴,只有向地主借用资本,才有耕作土地的可能,所以,非成为法兰西今日所称的对分佃农不可。
不过,在对分佃耕制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地主既可不费分文,而享受土地生产物的一半,留归对分佃农享有的自属不多。在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节省的更是有限。对分佃农决不愿用这有限的节余来改良土地。教会什一税,不过抽去生产物十分之一,已是土地改良极大的障碍。抽去生产物的半数,一定会切实阻止土地的改良。用地主供给的资本,从土地尽量取得最大量的生产物,固然是对分佃农所愿望,但若以自有资本与地主资本混合,却决非对分佃农所愿的。在法兰西,据说,有六分之五的土地,仍由对分佃农耕作。地主常常指摘农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来拖车。因为,拖车的利润,全部归于农民,耕田的利润,却须与地主平分。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也残留着这种佃农,叫作由地主借给种子农具的佃户。大贵族吉尔伯特和布勒克斯登博士曾说,英格兰古代的佃农,与其称为农户,无宁称为地主的属役。这种佃农,大概与此属于同一种类。
慢慢地继对分佃农而起的农民,可以说是真正的农民。他们耕田的资本是自己的,但要对地主缴纳一定数额的地租。这种农民租田都有一定的租期。所以,他们有时觉得,投下一部分资本改良土地,对自己有利益。他们希望,在租期未满以前,投下的资本可以收回,并提供很大的利润。不过,就连这种农民的借地权,也有一个长时期是极不可靠的。今日欧洲有许多地方的情况也是如此。土地换了新主,即使租期未满,可把农人逐去,不算非法。在英格兰,甚至得依虚构的普通退祖法取回租地。如果地主使用违法的暴力手段驱逐农民,农民所能凭借以取获赔偿的诉讼章程,是极不完善的。农民并不一定能恢复占有原来的土地,他们通常只能获得损失的赔偿,而且所偿决不能等于所损。在欧洲,英格兰也许是顶尊重耕农的一个国家。但那里,亦迟至亨利七世十四年,方立改佃诉讼法。规定改佃时,佃农得要求赔偿损失,并得要求恢复借地权。此种要求,不必由一次审问而审结。这个诉讼法,施行极其有效,所以,近来,地主若要为占有土地而起诉,他常常不用地主名义,按权利令状起诉,而常常用他的佃农名义,按退佃合状起诉。以此之故,在英格兰,佃户的安全等于地主了。此外,英格兰又规定,每年纳租四十先令以上的终身租地权就是终身保有的不动产,有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耕农既大部分有这种终身不动产,所以政治上的势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轻视他们。我相信,欧洲除了英格兰,没有一个地方的佃农,未立租地权约,便出资财建筑仓彛В慌挛刂魉岬摹U庵质钟欣谂┟竦姆煞缢祝鸬拇俳执⒏窭嘉按蠊馊俚淖饔茫残肀任桃刀⒌乃懈髦挚浯筇趵鸬淖饔没挂蟮枚唷
保障最长租期使不为各种承继人所妨害的法律,据我所知,乃英国所特有。早在1449年,这种法律就由詹姆士二世传到苏格兰去。但当时,限嗣继承的财产的承继人,往往不许从一年以上的期间出租田地,所以,这法律的泽润未能尽量广布。最近,国会虽立法补救,但这些束缚仍太严厉。此外,在苏格兰,租地人又因没有选举议员的权利,所以不象英格兰加农那样,受到地主那么大的重视。
在欧洲的其他地方,虽亦保障佃农权利,使不受土地承继人和购买人的损害,但这种权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例如,法兰西初定租期为九年,近来才延长至二十七年。但二十七年为期的嫌太短,仍不足以鼓励佃农进行各种最重要的改良。我们知道,欧洲各地的地主,在古代原都是立法家。土地法都是为他们所设想的地主利益打算的。他们认为,为地主利益打算,祖先不应以土地长期出租,使得他们长期间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价值。贪而不公,必定眼光短浅。他们不会想到这种规定,一定会妨害改良,结果,一定会妨害他们自己的真实利益。
古代,农民对于地主,除了纳租,还须提供各种劳役。那种劳役,既不明定于祖约内,又不受任何规定支配,只要庄主诸侯需要,就得随命随到。这种全无规定的劳役,使佃农不知受了多少疼苦。苏格兰晚近把一切全无规定的劳役废止,不到几年,国内农民的境况就改善了许多。
农民的私役如此,公役又复同样横暴。公路的建筑修补(这种劳役,我相信,各处尚未废除,但横暴的程度不等),不过是一个例子罢了。在王军或王官过境时,当地农民,又有提供车马粮食的义务,那虽有代价,但代价定于食物征发官。我相信,在欧洲各君主国中,只英国一国,完全消除了食物征发的压迫。在法国和德国,那都未曾消除。
农民所负担的劳役义务,既如上述。农民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其不规则和横暴的程度也和劳役义务不相上下。古代贵族,虽不愿在金钱方面给君主以任何帮助,但毫不踌躇地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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