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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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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笔直棍子靠去,于是,受刑者的踝骨便极痛苦地受到压迫,甚至被完全压碎。如果不幸的受害者坚信自己是无辜的,或者顽固地不肯认罪,因而使这一可怕的过程得以完成的话,到头来,他的骨头就会变成一滩稀浆。
最后,大概实在是熬痛不过,巨成招供道,所有对他指控之事均属真实。然而,知县并未因此而感到满足,因为这痛苦不堪的和尚所讲的故事前后并不完全一致。夹棍又两次被收紧,但并未带来更令人满意的结果。净心也受到了同样的刑罚,三天过去了,知县从四个和尚那里都得到了某种相当于认罪的东西已经身受重伤的囚犯们,大概是被装在通常用来运送犯人的带轮囚车里,送到了东面六十多里处的绍兴知府衙门,亦即再上一级的官府,受到进一步的审同。这一次,鉴于巨成的骨头已断,便未再对他使用夹棍,而代之以用木条对他掌嘴十次。正一又一次被夹棍伺候,净心和超凡此时已被视为不那么有价值的犯人,因而未被进一步用刑。
到这个时候,供词已变得空前混乱,犯人们也就被送到了再上一级的官府。这一次,他们到达了刑讯的最后一站——杭州的巡抚衙门。就在那里,事情有了惊人的发展。
自从在萧山县衙门的第一次过堂后,正一和超凡便固执地坚持一种说法:他们是因为拒绝给蔡捕役塞钱,才被他栽脏而受到逮捕的,这在当地社会本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但是,谁又会听信这些衣杉褴楼的和尚们的说词呢?难道公众因妖术而引发的歇斯底里是完全无根无据的?再说,巨成包里的那些证物中,到底又有什么是蔡捕役栽的赃呢?无论是在县衙还是在府衙,人们都不相信和尚们的说法。现在,省按察使曾日理又循着同样的路子发问:曾按寨使:巨成,你们既是化缘的,就该专化斋粮,如何又问人家孩子姓名?这明明是你们叫魂的凭据。你到了这里,初供并不肯说出问过孩子姓名的话,明是你你怕追究你叫魂的事,故此隐瞒。
巨成:……当日在县里,因为说了问过名字的话,县官再三追究叫魂的事,并指使人把我夹过三夹辊,如今腿子还没有好,实在害怕。所以到这里,大人们审问,不敢说出问过孩子名字的话。
曾按查使:……你们做这样事,若无实在凭据,何至众人要把你们烧死淹死,动了众怒?
巨成:……当日见我们被男女二人拉住,就都疑我们是实在叫魂的人,所以嚷说要烧要淹,其实不过是空话。后来保正把我们送到驿里,众人也就散了,比起县里的官员来,省里衙门的官员们显然不那么倾向于依赖衙役之类的走卒,对于前者来说,他们要靠着蔡捕役之流来从事每天的公务。当这几个犯人蜷缩在省里的判官面前时,正一又重述了自己受到敲诈的故事。他坚称,蔡瑞那天在庙里告诉他们几人,他是奉命前来抓捕“游方僧”的,但只要他们给他“几个规矩钱”,他就会放他们走路。正一当时回答他说:我们是讨饭的和尚,哪里会有钱给你?”
在正一的故事中,有某种东西让曾日理觉得听来有理。像蔡捕役这样的人其实并非职业警捕,而是通常被人称为“衙役”的地方上的跑腿。他们要干很多既令人生厌又低人一等的地方上的杂务,例如:拷打疑犯,送递传票,催讨税款,以及在官府衙门内外打杂。像蔡捕役这种从事警捕工作的人,在别人看来地位不高,也没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他们薪俸微薄,不得不通过向同自己打交道的百姓讨取“规矩钱”来过活。有些衙役甚至不在官府名册上,因为他们太穷,所以不得不作为编外人员而依附于人。他们根本没有薪俸,而只能在众人头上讨食。人们一般都说,衙役属于下等人,必须常常对他们进行检查。可是,出于衙役提供的服务是官员们须臾难离的,很少有人能够做到这一点。 ①此刻,蔡捕役被带上堂来,并被喝令跪下。虽然曾按察使对他的说词一再查究,蔡仍然坚持自己的说法。整整一天,他就一直跪在那里。最后,蔡捕投已是精疲力竭,并终于意识到,自己的戏已经玩完了。他于是招供道,自己确实曾向和尚们要过钱。
当他们拒绝给他钱时,他便一边搜查他们的包裹,一边威胁他们:“你们既是正经憎人,如何有这东西?你们得给我几千钱,才放你去。不然送到县里,就算是剪辫子的人。”
当蔡捕役在和尚的行李里找到了剪刀和绳子等说不清楚的东西时,事情变得严重起来。随着蔡的吼声越来越响,人们纷纷围拢了上来。众人歇斯底里般的反应使蔡捕役意识到,麻烦已经超出了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他于是逮捕了正一,并说服众人散开。让他把正一拉了出去。然而,他并未将正一一直接带往衙门,而是把他,连同他那装有犯罪疑物的包裹,带到了座落于城墙下一条死胡同里的自己家中,超凡已被激怒,一直跟着蔡捕役,想讨回自己的行李箱。蔡捕役说:“你得找了那两个和尚来,才会给你。”超凡万般无奈,只好上衙门告状去了。
蔡捕役继续招供道,当他带着戴上镣铐的正一回到家里时,便对他说:“现在没有人了,你就随便吐出几吊钱来吧,我就放你走。”可是,已经怒不可遏的正一却坚持说,他要正式去官府告状。蔡捕役开始殴打正一,但也没有什么用。他意识到,除非能证明和尚们真的剪了别人的发辫,否则他自己的麻烦就大了。
不巧的是,巨成的箱子里只有一缕头发,而且,那头发还是直的,根本不像是从辫梢上剪下来的。于是,蔡捕役便在自己家里找到一撮旧头发,走到弄堂里正一看不见的地方,小心翼翼地将头发编成辫予。为了使证据更充实一些,他又从自己的帽檐上剪下了一些纤维,把它们编起来,看上去就像两条小辫子似的。他又将这些匆匆伪造出来的证物,连同他自己的一把剪刀。放到了和尚的行李里(这样,包里就有四把剪刀了)。然后,他便押着自己的犯人前往衙门。
在衙门里,正一尽管遭到了刑讯,却仍然不改他受到敲诈的说法。知县自作聪明地指出,正一和蔡捕役原本互不相识,两人之间并无芥蒂,所以,在蔡捕役身上找不到诬陷正一的动机。正因为如此,这个案子虽然经过了府衙的复审,亦未受到怀疑。
现在,鉴于蔡捕役已招出此事是他作弊:曾按察使便将这个案子退回了萧山县衙门。蔡捕役被打了一顿,又被带枷示众,但最后还是被开释了——或许就此他便成了一个更为谨慎的公共秩序卫护者亦未可知。和尚们也获得开释,每人还分得了三千二百钱,以使他们在被打断的骨头未愈合前得以过活。
公众的歇斯底里与卑劣的腐败现象结合在一起,几乎酿成了司法上的一桩大错。公堂上的用刑虽能逼人招供,却往往会因为受到指控的被告在上一级官府翻供而使供词难以作数。当某件案子达到省一级时,官员们因为远离肮脏的县府大堂上的种种压力与诱惑,对于被告的偏见也就小得多。谁说这是一件涉及妖术的案件?更有可能的是,这是由容易轻信的民众,受到贪婪的地方捕役中的恶棍以及无能的县府官员们的挑动,而造成的又一桩早已司空见惯的丑事。现在,省里的官员们很乐意于销掉这个案子。
然而,公众恐惧的浪潮比之曾按察使及其同僚们所意识到的来得更为汹涌。就在巨成及其朋友被捕的当天,在萧山的另一地点,人们打死了一名走街穿巷的白铁匠,只因为他们相信在他身上发现的两张护符是用于叫魂的咒文。官员们后来发现,这只不过是两张用来向土地爷赎罪的普通符文,这位不幸的白铁匠则是在自己的祖坟砍树时才带上它们的。此前一周。在与德清交界的安溪县(这也是叫魂恐惧蔓延的中心地区),村民们怀疑一个带有生僻口音,来历不明的陌生人是来叫魂的,便用绳子把他绑在树上,殴打至死。①不到两个星期,浙江省叫魂的种种谣言便流传到了江苏。人们相信,以剪人发辫为手段的叫魂事件均是来自浙江的游方乞僧所为,而他们进入邻省就是来从事这种可恶勾当的,各地官府已处于戒备状态。过不多久,人们便发现了同样的怀疑对象。
苏州的乞丐们
苏州是中国最优雅的城市文化的结晶,也是中国首富江苏省省府所在地。1768年5月3日,当地的捕役抓到了一个外貌“可疑”的老年乞丐。抓他的理由是他为叫魂而剪人发辫。②然而,地方当局并未宣称偷剪发辫的妖术与辫子作为一种政治意象之间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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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两个事件中以私刑杀人者都被逮捕并以杀人定罪。我只是找到了安溪这一案例的初审与复审判决文件。见《刑科史书》,第2772卷,乾隆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第2781卷,乾隆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②《江苏按察使司录呈长州县捕获乞丐陈汉如等一案全卷抄册》,载《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八月。这一本九十页的小册子登录了整个苏州事件,是省当局就陈汉如等人的案件全部记录向军机处提呈的报告。军机处及刑部对疑犯的翻查则在《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中作了小结。除非另外标明出处,本书关于苏州事件的所有赞料均来自这些文件。差不多同时,省内发生了另三个相近的案件:在昆山(4月30 日)、苏州(s月14日)、安通(5月28日),所有被怀疑剪人发辫的人都遭到了暴民的攻击,并都被逮捕,但后来又都获得释放。因篇幅关系,我未将它们罗列于此。有关这些案件的概要,参见《朱批奏折》,第855卷第4号,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高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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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月的这天早晨被押人捕房的这个衣衫槛褛的家伙名叫丘永年,苏州府人氏。他今年五十八岁,是一个失业的伙夫,一直“在外边走江湖”乞讨。 4月26日,他流浪到了坐落于长江南岸的县城常熟,投宿于一处驿所。他在那里遇到了另两个像他一样靠沿路乞讨为生的无业游民:一个是陈汉如,二十六岁,本为苏州人氏,是失业的掸帚帽沿制作工;另一个是张玉成,四十一岁,从前是个卖咸鱼干的小贩。三人中,唯有张玉成来自外省,是从近四百里外的浙江绍兴沿着运河来到常熟的。在清中叶的盛世间,这三人都是没有什么社会地位的小民。他们发现自己都要朝南往苏州而去,便于5月2日结伴同行。
第二夭,他们到了陆墓,这是苏州城北、大运河边的一个商业闹市。丘永年盘腿坐在路边,他的两个伙伴则到一家当铺乞讨。这时,驻防于苏州的两个捕役,在另两个从常州县衙门来的捕役的陪同下,把他抓了起来。他们发现,他的身上藏有一把刀子以及一些纸符。当捕役们盘问他时,人们围了上来。在旁观者中,有一个名叫顾正南的十岁男童,只要有人愿听,他便对人说,当天早些时候,他感到自己的辫子被人拉了一下,却没有看见是谁拉的。对捕役们来说,这就足够了。张、陈两个乞丐很快也被找到,并同丘永年一起被抓了起来。三人都按惯例受到了夹棍的伺候。面对着在自己身上被发现的同此事有牵连的证据,丘永年仍然坚持道,那把刀子是用来做兰花豆以供出卖的,纸符(每张上都印有“太平”两字)是用来贴在市场街道的各家门道上,再请人予以施舍的。三人都坚决否认犯有剪人发辫的罪行。那个男孩被带进来接受询问,叉重复了他的故事:小的今年十岁,在学馆读书。三月十七日(译者注:此处为阴历;阳历应为5月3日),小的回家往北走路,有一个人在小的背后把小的发辫扯了一扯。小的急回头看,那人已飞跑去了。小的辨子未曾剪去。适逢营里拿获这些人,叫小的去认。其时,小的在前走,那人在背后,没有看见他面貌。如今这到案穿黑服的陈汉如,好像是那人,但认不清切的。
后来,疑犯们又被带到了县衙门,再次受到夹棍的刑讯。陈汉如表示,他对于“以药迷人”及剪人发辫这类的事一无所知:那孩子也供认不清。前蒙营里把小的踏过杠子,不敢妄认。现在膝伤未愈,况那兵快拿获小的细细查搜,并无带有违禁东西,就再夹死小的,也供不出什幺,求饶刑。
最后,屠知县只好释放了他们。他在结案奏折中写道,这三人“均系无籍之徒,结伴求乞,并非善类。但各加刑鞫,俱无剪辫确据,即顾正男亦指认不清。所获纸符,验非镇压迷人之物,且未另有受害之人首报,似非扯辩正犯。 ①侯将丘永年、陈汉如、张玉成递回各原籍,交保安插,仍俟另缉正犯可也”。
然而,公众情绪受到的干扰极为深广,使得屠知县不能认为案子就此已经了结。5月9日,他发布告示称:“本县访有剪辫匪徒,为害不法。”调查仍在继续。尽管乞丐们的罪行未获证实,但屠知县的告示要求那些也许曾受他们之害的人们不应畏惧可能会受到骚扰,而应挺身而出,对害人者及其谎言予以揭发☆★☆★☆★☆★①在官方文件中,被怀疑或指控犯有罪行的人通常被称为“犯”。为了保留中国司法制服中对于被告这种带有歧视的味道,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引语,凡在中文原文使用了“犯”一词时,我均相应地甩“cnminal”(罪犯)一词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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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人犯之一却未能获得释放。5月5日,那两个最初捕人的捕役(他们因而也在人犯被拘在县的整个期间负有看管他们的责任)报告说,张姓人犯正在发高烧,并已不能进食。屠知县立即下令找来医生为他看病。如果人犯在狱中死去,那便意味着繁琐的发文填表。同时,要是知县被发现有玩忽职守或虐待人犯的过错的话,还会受到罚俸的处分。可是,捕役们又报告道,张姓人犯的情况继续恶化,到了5月20日,他已经只剩一口气了。医生发现,他脉息微弱,皮肤燥热,舌胎发黄。捕役们还报告说,虽经使用草药,却未见效果。当天晚上,病人就死了。
一个乞丐死在狱中自然不会惊动什么人。虽然清代的牢房大概不会比当时其他地方的牢房糟糕多少,但即便对一位意志坚强的英国人来说,1860年在刑部牢房被短暂关押的经历,也算得上是一种考验了:监狱的纪律本身并不十分严厉。如果不是因为饥饿,臂上和腿上有镣铐与绳索之处引起的疼痛,脊骨上受到铁制颈珈的重压,爬来爬去的臭虫弄得到处感染,再加上犯人们不时会被带走遭到殴打用刑(当被送回来时,他们腿上和身上总是鲜血淋淋,虚弱得连爬都爬不动了)——如果不是因为这一切,狱中就没有什么别的太大的痛苦了。①一位中国文人曾在同一监狱被关押过一年(1712~1713年),他对同狱难友们的遭遇作过这样的描述:“他们原先的寝食习惯均被忽略,如果得病,亦得不到医药。这就是他们为什么这么容易死亡的原因所在。”②现在,刚才提及的苏州这个张姓乞丐的案卷被人小心翼翼地塞进了各种证词,用以证明他的死因。证词中有来自狱卒的(“小的并没有把他凌辱”),有来自同狱囚犯的(狱卒“实无凌辱他的,情愿具结”),有来自县医的(“不治之症”)。还有来自验尸官的(“生前患病身死”)县里出资为他买了一口棺材,同时,他的原籍所在县也得到了通知,以备他的亲属会提出认尸的要求。
一个囚犯死了,另两个则因缺乏证据而获开释,这实在算不得是一件值得记忆的司法案例。然而,因为这样一件颇令人棘手的事终于得到了解决,屠知县却免不了感到如释重负。虽然为使自己不致在今后受到玩忽职守的指责,他必须发布那道关于这一剪发公案的公告,但他并不因此便认为有理由继续关押丘、陈两个乞丐。这只不过是一件荒谬的小事,只不过是一些在愚昧百姓中流传的迷信谣言而已。至于那个令人讨厌的孩子,也许只是在胡思乱想。
死了一个囚犯?——可是囚犯死亡是什么时候都会发生的事。会因为此事而惹出别的麻烦?——可能性实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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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洛赫的叙述,转引自博德:《十八世纪北京的监狱生活》,载《美国东方协会杂志》,第89卷第2期(1969年),第329页。
②转引自博德:《十八世纪北京的监狱生活》,第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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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口镇奇事
浙江省湖州府的法云庵是净庄和尚居住并从事法事的地方,它正好座落在离吴石匠遭遇妖术事件处不远的南条河下游。 ① 1768年春,又到了要到苏州为庙里补充供给(例如采备焚香之类的供品)并探亲访友的时候。净庄雇用了一位桃姓的船民,送他和六个同行的和尚乘船顺太湖东岸去苏州城。净庄和侍僧大来随身共携带了一千文铜钱。其他人身上则带钱不等。
他们是5月4日(亦即乞丐们在苏州被逮捕的第二天)出发的。
第二天下午,他们的船停泊于湖边的商镇胥口镇。净庄和尚与船夫上岸去置办食物时,在胥王庙歇脚休息。一位名叫张子法的渔夫进得庙来,问净庄是不是从湖州来的。
近来,恐怖的谣言已使当地人相信,湖州来的和尚们正在当地剪取人们的发辫。难道净庄和尚也是他们中的一个吗?张子法威胁说,他要抓住他们探个究竟,吓得净庄和船夫逃出庙来。张以为自己的怀疑得到了证实,也大喊大叫地尾随他们追出庙来。
市场上的人群将这两人团团围住,并开始对他们拳打脚踢,使姚姓船夫受了重伤。
一个匆匆赶来调查此事的捕役收缴了净庄的物品,对之并连同姚姓船夫船上的行李物品一起,进行了搜查,并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的物件(诸如剪刀等剪人发辫的工具,或是用来害人的迷魂药粉,等等)。然而,周围的人们是如此激愤,使他实在不敢擅自放走这些人。于是,他押着净庄、姚姓船夫、原告张渔夫以及其他和尚上了船,启程前往位于去苏州水路中途的木渎镇上的县丞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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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傅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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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黑后,船停泊在木渎镇码头。捕役将其他人留在船上。自己押着净庄和尚去衙门。路上,他曾停下来向当地的兵营报到。到了衙门,他发现县丞出去了,便又押着净庄回到了营房。此时,在当地市场上,人们已得知剪人发辫的和尚被逮捕的消息,于是一大群人吵吵嚷嚷地聚集到了码头上。一批以唐华和李三为首的当地泼皮发现船上还有几个和尚,便将他们和船夫一起拖上岸来,带到了兵营。,当天深夜,几个不明身份的人上了船,偷走了那几个过路和尚的钱财衣物,姚船夫的船也被毁坏了。
现在,捕役开始担心,如果这几个嫌犯在木渎镇停留更久,恐怕会惹出大麻烦来。于是,他另雇了一条船,连夜将这批可怜的人送往苏州,让吴县知县亲自审理。因为缺乏剪人发辫的确切证据,知县判定,净庄及其同伴不过是几个守规守矩的和尚。他还进一步判定,张子法作为此事的肇始者,应对整个事件负责。可是,和尚们对自己仅仅获得了开释却并不感到满足。他们又越过知县,直接向知府衙门告状。要求对他们失落的钱财与衣物进行赔偿。尽管并无证据表明张子法本人偷过任何东西,知府仍命令昊县知县将他扣押起来,并强令他归还和尚们的钱物。
官僚机制对妖术的处理
1768年蔓延于中国东部与中部的大恐慌是以各地有关妖术的种种信念为丰富的养料滋生而成的。从细微末节来看,地区间的情况并不相同,但各地的信念中都包含有以下一些要素:在某种条件下,人的魂能够同拥有魂的躯体相分离;一个人若掌握了另一个人的魂,便可以利用它的力量来为自己谋利;若要偷取别人的魂(亦即“叫魂”),可以通过施展妖术来实现,或者可以对着已从受害者身上分离出来的某种实物(例如男人的辫梢或女人的衣襟)念咒,或者可以把受害者的名字放在一根将要打入地下的桩子的上面或底下,并在打桩时念诵受害者的名字;通过向受害者撤出粉状的迷药,可以使他在被剪去发辫时无法抵抗;受害者极可能是男性孩童;受害者会得病或死去。
在一个通过父系继承,婴儿死亡率又极高的社会里,对孩子(尤其是男童)的保护,是生活中唯此为大的事情。在清代,人们对大多数疾病的原因还不甚清楚或存有误解,因此,当孩子患病的时候,便不能排除这是否因妖术引起的可能。那些本来便与超自然事物打交道的人(如和尚与道士),在人们按情理的推想中掌握着操纵超世俗事务的种种手段(例如,大概是从密书中抄录下来的符文咒语),也就最有可能是妖党术士一流了。
那么,省里的官员们对这一切究竟是如何看待的呢?这里存在着三种可能。官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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