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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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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他犯错的儿子。但是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卑猥,因为他们是有“人心”的,有能力像人那样行动,而不是机器或蠢笨的动物。他们不像那些低级胥吏,既不是规章的傀儡也不是为日常程序所牵动的机械。
  君主要实现对官僚更有效的控制,就必须超越常规程序。
  觐见制度,机要考评系统,以及把高级官员同常规制度部分地分离开来都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在弘历的官僚系统中,他所面对的官员级别越高,常规因素所起的作用就越弱。在这一制度的硬端(即由行省长官和各部院首脑组成的那个“俱乐部”),对话的规则是高度个人化的。在日常公文和谢恩表之类的礼仪性文书中,这种个人关系都一再得到重申。玩忽职守被看作是对君主本人的冒犯,君主因此而出现对臣下的信任裂痕则是由于臣下的忘恩负义。结果,行省和京城的高级官员是根据两套规则行事;在形式上,他们仍然受到行政处分则例的制约,君主可以据此将他们交吏部议处。然而,除此之外,他们又受到了君主的直接注意——他可以通过用繁琐礼仪包装起来的个人关系来激励他们,责备他们和恐吓他们。
  个人关系同时在礼仪和事件的领域里发挥作用。某些事件——特别是我先前界定过的“政治罪”——是最有效的媒介物,使得那把中国官僚君主制的最上层捆绑在一起的个人纪律得以滋生成长。这是那种弘历可以利用的机会,以防止他的高级官员们偏离他个人的控制而滑入常规节奏和裙带关系。
  叫魂危机中帝王控制的运作
  叫魂危机为对个人的纪律整肃提供了特别合适的机会,因为它是一个建立在如此荒谬的基础之上的案件。君主的愤怒可以发泄在行省官员身上,因为他们未能抓获妖党首犯。然而,这样的失职却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样的妖首并不存在。叫魂案件虽如此荒谬,但弘历在当时却对此并无察觉。不过,说弘历“利用”了政治罪并不见得比说政治罪“利用”了他更接近真实。
  政治罪为君主的某种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一个大背景,而这种行为的塑造则应归之于官僚君主制的一些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特点。弘历将各省官员们在缉捕妖首问题上的失职归咎于他们的怠情、迟疑、对无能属下的姑息,也归咎于江南的腐败以及官员个人的忘恿负义。这些问题正是君主常年关注的焦点。我们已经看到,弘历要在常规环境里对付这些问题有多么困难。像叫魂案这样一桩政治罪所造成的最大冲击,就在于它动摇了官僚们用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常规行为方式,从而为弘历创造一个环境,使他得以就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同官僚们直接摊牌。
  严饬属下
  我们已经看到,弘历对督抚们整饬属下时的失职有多么失望。在君主看来,狡猾的地方官对纵容和轻信的督抚们隐匿下情是一种典型的官场陋习。弘历相信,他的督抚们既怠情又易受骗。河南巡抚阿思哈试图让其主子相信,术士们有隐身秘术故得以逃脱,弘历在朱批中嘲笑说:“浊存此心,无怪属员缉孥不力,其欺汝无用废物矣!”弘历认为,向上封锁消息是州县官员逃避责任的典型做法,春天的剪辫恐慌迟迟未得上奏便证明了这一点。在羞辱了高晋和彰宝对今春剪辫事件的失于奏报之后,弘历又斥责了他们对地方官员督饬不严。长州、元和、吴县的知县报告说他们县没有剪辫事件,这是“极为荒谬和不实”的。
  弘历命令高晋查清三县剪辫案的数目,然后参劾这三县的知县。但过不多久,他又改变了想法。彰宝应该参劾这些知县,但要让他们先缉拿案犯。弘历所担心的是,不然他们就会在极度惊恐之下隐匿一切。虽然地方官肯定有隐瞒情事,督抚也有包庇地方官的情形,彰宝在此时应暂缓参劾下属。弘历朱批道:“如此,则谁肯报公耶?此时但督其察挈,获正犯后查挚……不解事矣,恐不能获正犯矣。”不过弘历已经把话点明了,各省对地方官的督饬必须加强。
  重申官场规范
  对地方官来说,没有什么比辖区的边界对他是更为确切的保护了。他对自己辖区内发生的一切负有全责,这也意味着辖区外的任何事情当然都是别人的问题了。但是,这样的常规与行省官僚职责的非常规方面形成了冲突:他的主子的公务是不分畛域的,当发生的事件危及王朝的安全时,作为其主子的个人臣仆,他也不能以辖区界限为由来逃避责任。弘历没有放过任何一个机会来强调这一点。妖术大师玉石据说躲在安徽宿州。
  江苏巡抚彰宝抱歉地奏道,因为宿州不在江苏,超出其管辖范围,因此他对越出省境的缉捕颇觉踌躇。弘历指斥说,即使在追缉普通罪犯时,官员们亦不妨越境会协邻省缉拿。若此等匪魁潜匿他境,“岂可尚存畛域之见,视同膜外”,以省界为借口而逃避责任呢?督抚受封疆重寄,当以“国家公事”为重。若顾虑越境“或伤同官和气”,“皆非公忠任事之道”。若所有官员,“相率如此,则各省将扦格不通,尚成何政体乎?”
  在发生政治罪的情况下,官僚们发现职务的界定并不比辖区的边界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保护。当浙江巡抚冯钤报告说他让省臬司去调查妖术嫌犯时,在寻常情况下这本是很合理的做法,弘历却呵斥他推诿卸责:“此何等事,而汝按例交臬司?汝不当每日亲市详讯乎?外省习气实在可恶!”
  强化个人关系
  除了极为严重的渎职要受到刑事处分外,君主有两套缰绳来控制他的督抚们。其一是常规的行政则例,君主可以将官员交由吏部赏罚。另一套则是行使非常规的专制权力。使用这种权力所导致的制裁,可以是丧失宠信,也可以是丧失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可以相信,后面的这种情况在官员的心目中并非仅为臆测想象:无论在处罚发生于战场上或是镇压谋反时的严重渎职时,弘历的残酷和严厉都是出名的。①在弘历用以进行个人控制的言词中,玩忽职守就是忘恩负义。当江苏省按察使吴坛承认自己未及时向朝廷报告今春的叫魂案件时,弘历在朱批中斥骂道:汝在刑部时,表现出色。然一任外省,即染模棱腐败之陋习。殊堪痛恨……汝空耗时日,奏报但无一宇是实。汝实有负朕之信任,不知恩之物!
  这样的语气在比较温和时,实际上是对谢恩表的一种对应,是君臣之间礼仪交换的一部分。来自于被斥官员的回答通常是“悚惧难安”或“愧报无地”之类表示惊恐羞愧的套语,为成百上千的行省奏章增添了色彩。对帝王宠信的漫读会带来真正的恐怖。山东巡抚富尼汉肯定还记得,他的前任准泰在十六年前因隐匿1751一1752年伪稿案件的证据而被举发。准寨未将一份在奉省发现的伪稿抄本奏报上去。因为伪稿攻击的是弘历的☆★☆★☆★☆★①在1749年对金川土著的战役中以贻误战机的罪名处决张广泗,是一个臭名昭著的决定。在1767年对缅甸的战役中,弘历因谎报军情处死了两个官员。关于这些案例,见第三章。在1751年的伪稿案中,弘历因山东巡抚准泰匿报物证而监禁了他,并查抄了他的家产。《宫中廷寄》,乾隆十六年八月十七日。
  ☆★☆★☆★☆★
  个人行为(并可能指斥王朝的台法性),毫不奇怪,弘历把自己的盛怒发泄在这个倒霉的旗人身上,指责准泰:“平日一味取巧因循,已不能称职。及见此诬谤悖逆之词,竟至忍心隐匿,实出朕意料之外……置君臣大义于不问。”弘历囚禁了忘恩负义的准泰,并查抄了他的家产。政治罪将官僚生涯中的整洁有序的后院置于专制权力的严厉狂暴之下,这就是为什么当叫魂案发生时,它是君主的问题而非官僚们的问题。
  官僚的抵制
  关于官僚机器如何回应君主的淫威,我们必须在档案文件里细心地寻找。好像有几种不同的抵制情况存在。毫无疑问,其中有一些抵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一些是由于官僚程序的颟顸阻止了对紧急事件的及时因应;再有一些可能是某些官员因不可知论而产生的轻视使他们不把叫魂案件当作一回事;还有一些可能是害怕清剿会危及自己的仕途;最后,则可能有一些耿直的官员拒绝根据诬告之词迫害无辜民众。
  抵制无疑是存在的。在北京,风闻春天在江南发生的事件以前,抵制就开始了,一些莫名其妙的事件根本就未向朝廷报告。
  当对信息先发制人的控制未能达到息事宁人的结果时,各种补救过失的措施便应运而生了。我将要讨论的每一项抵制措施都可用其他的理由来解释,但把它们综台在一起来考虑,我相信它们所展示的便是对专制权力谨慎而广泛的抵制。这些行动不像是协调一致的,说它们深思熟虑也没有证据。但是,要抵制专制权力并不需要通同作弊或苦心经营。官僚机器本身颟顸迟缓的工作方式,就足以使抵制专权的诡计得逞。
  忙而不动:吴绍诗在江西
  在叫魂危机发生的前一年,有人告诉弘历说,江西巡抚吴绍诗被人唤做“老菩萨”。弘历很担心,这个老菩萨会太消极无为而耽误公事。①吴当时已七十岁,是一个著名的法律世家的大家长。弘历对这个世家十分尊重,吴和其子吴焕与吴坛曾两次被任命同时在刑部供职,而按照回避原则,同一家族的成员通常是不允许在这样的衙门同时任职的。
  江西东面的信江河谷是连接邻省浙江的便捷通道,叫魂的谣言早在6月中旬就从这里悄悄地传人了江西。吴绍诗并未奏报这一情况。他后来报告弘历说,他曾口头命令属下对可疑的行旅保持警觉。但没有人被捕,也没有在本省发现剪辫情事。弘历对这位年高誉隆的巡抚表现了出乎意料的克制,只是温和地驳斥了他:对谣言来加奏报是“汝误矣”。但到了10月初,吴绍诗报告说他在省内安下了一张比任何别省都要严密的警网,挑选了干员“改装易姓”分往各县密行查缉,并每旬一次报告有无可疑人物。此外,他还令各府州委派精细强干之人查访“庵观寺院祠堂书馆及深山密箐等处”。吴绍诗审慎地提醒他的主子,☆★☆★☆★☆★《清实录》,第780卷第23页,乾隆三十二年三月七日。吴绍诗的健康也有问题。但弘历就此事问及两江总督高晋时,高晋说他没有听说任何事情证明吴的不称职。高晋并答应继续观察,随后报告,但我无法找到这份后续报告。不管怎样,弘历相信吴是一个经验丰富,诚实可靠的官员,所以继续让他留任。
  ☆★☆★☆★☆★
  那些从事“左道邪术”之人,以“创立烧香好善会(为)名,阳则聚集乡愚男妇,阴则勾结亡命棍徒”;他们又以避灾防盗为名,“造作妖言,制备军器,诱人归附”。无论僧道诸色人等,凡面生可疑、神气沮丧、迁徙无定、畏于见人者,都要立即报告地方官。
  (朱批:“恐属空言,实难信矣口”)
  确实,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六个星期以后,吴绍诗(在弘历中止了清剿以后)在反复谦卑的谢罪后报告说江西没有发现一起剪辫案。没有档案文字证明江西曾像邻省那样搜捕过可疑嫌犯。应该如何来解释这一现象呢?要么是吴的警网从来就没有真正地动用过,要么就是这样的警网根本就捕捉不到嫌犯。
  在江西我们看不到其他省份的那种刑求和伪证。据此,我们只能相信,巡抚吴绍诗根本就不打算查缉这个他认为是误传的案子,他在先前奏报中提出的忧心忡忡的警告和精心布置的查缉都只是装模作样而已。吴绍诗安然度过了这一危机:弘历不但没有斥责他,反而在第二年任命他为刑部尚书。由于他在法律方面的造诣,也可能由于他的顶头上司、弘历的姻亲高晋的袒护,要对他不愿加入这场集体游戏的行为予以惩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转移视线:对苏州教派的迫害
  吴绍诗的次子吴坛是邻省江苏的按察使。他和父亲一样,也是一位受人尊敬的法律学者。像他的上司一样,他也未向朝廷报告今春发生的叫魂案件。如我们前面已看到的,他后来也因织造萨载对叫魂案件的密报而蒙羞,并遭到弘历的痛斥怒责。
  但是不久,这个“不知恩之物”便为主子送去了更为可信的情报。
  9月28日左右,即受到弘历朱批斥骂的三个星期后,吴坛奏报说虽然他来抓获叫魂案犯,但经过查访却发现苏州城外有十一座由俗人建造的佛教经堂。①有两个相关联的教派——大乘教和无为教——卷入了这些活动。我们在第六章曾经提到,几个星期以前,无为教在保安受到严厉镇压。无为教(或许大乘教也一样)奉罗清为教主,自1727年起就被朝廷所禁。现在,大约有七十人被吴坛逮捕。他们的供词让人吃惊地发现,这些教派自1677年起就在本地活动,最早的经堂就建于那一年。
  在这里,我们必须来考虑一下事件的背景。我推测(虽然我无法证实),在苏州这样一个繁忙的城市里,上述规模的教派不可能长期隐蔽活动而不为地方政府所知悉。县衙的胥吏很有可能多年来便一直向他们勒索保护费。这些教派并非一定是秘密宗教团体,它们为运河上的漕船水手提供精神安慰和栖身之所,而某些栖身经堂的人显然是退休的水手。省按察使受到上面的压力要抓获叫魂案犯,必然对其属下施压,底层经办人员因此决定用教派信徒来交差。拘捕这些无事但易欺的信徒可以暂时满足朝廷清剿的胃口,而蒙羞的吴坛也可藉此来表现他的责任感。弘历正如所料,对这些教派的反应十分严厉。他命令严惩这些教徒以做效尤,并仔细审问他们同叫魂案可能有的联系。吴坛则必须特别警惕,看看能否找到曾在保安发现的那种“逆词”
  对苏州教派的迫害触发了一轮对失职官僚的弹劫。因为这些教派早在1677年第一座经堂建立后就开始在苏州及其周围地区活动,一大批过去在苏州几个县任职的官员以及他们的上司都因未及时采取镇压行动而负有实际的责任。最后的结果很可笑。在一大批事后受罚的官员中,包括六十八个知县,二十二个知府,十四个道台,三十二个按察使,二十九个布政使,二十六个巡抚,以及十四个总督。其中许多人当然早已死了,有些因在此任职不到六个月而得到豁免,还有一些则因参与破案而不予追究。另有一些人以后升到了更高的职位。前江苏巡抚尹继善现为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他被罚俸九个月。但对一个像他这样地位的人来说,这只相当于一张停车罚单。虽然一些低级官员受到降职或调职的处分,大多数人得到的只是象征性的处罚。这个大张旗鼓的弹劾过程是一幕令人难堪的闹剧,但在吴坛和江苏省的其他官员们看来,这可能是用来应付来自弘历的无情压力的一种适当代价。
  统一步调:觉性案件
  在湖南那个多情和尚觉性的案子中(我在第七章讨论了该案),湖广总督定长让他的主子欲怒还休。觉性在翻供以后和盘托出了他和刘姓店主年轻媳妇的奸情,对他的叫魂指控于是撤销,他被判通奸,杖责流徙。定长回到武昌的官署后,于10月31日向弘历奏报妖术清剿段有进展。弘历龙颜大怒,他现在懂得了定长为何要旅行六百多里去亲自审讯该案犯。他在朱批中呵斥道:“以汝伎俩恶术,不过又皆审处完事。汝安守汝总督养廉耳?不知耻无用之物,奈何?”
  没有一条规章则例要求在省府的审判必须有总督在场。和弘历一样,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假定,该省官员在弘历面前组成了一条统一战线——如果弘历不满意他们的清剿结果,他就必须惩罚一大批官员。像这样由多个官员同时出场审讯的例子存档案中还有很多,官员们显然是在用人数来赌安全。一份由省高级官员共同上奏的联合报告,显然比由一个官员单独奏报更容易躲过君主盛怒的惩罚,并把因同其他人意见不一致而带来的危险降到最低程度。
  常规化:转移到安全轨道
  卡尔·曼海姆曾指出:“官僚思维的基本倾向是把所有的政治问题化约为行政问题。”他的意思是说,官僚没有能力超越他们“有限的社会眼界”和理性化的工作范围,去认识发生在更大的政治世界中的非理性的利益冲突。我要给清代官僚们的眼界和权术打更高的分数,并假定他们在有目的地将政治问题定义为行政问题上是很有本事的。
  叫魂案中的许多例子表明,官僚们尽力将来自君主的紧急、非常规要求导人习惯的、日常的轨道。无论如何,尽管在办案中未能获得具体的结果,但恪尽职守总可以差强人意了。对一个勤勉的官僚来说,他可以用许多日常公务来搞得自己忙碌不堪,却不必承担什么风险。比如,从理论上说保甲制早就建立了,但实际上永远有整顿和强化的必要。在清剿妖术时,南京布政使就曾一本正经地建议整顿保甲以清查在南京地区的每一个人。
  弘历对此建议的目的一目了然:这只不过是装模作样以逃避吃力不讨好的搜索叫魂案犯的责任。他因而朱批道:“此属空言,汝外省官员习气实属可恶。”高晋则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僧道重新登记。他说,大多数僧道都是失意文人,其异言邪术大为风俗人心之害。高晋并向弘历保证,他不敢以空言来搪塞。弘历朱批道:汝多年来未抓获一个案犯,岂能说“非空言”?要对一群软弱易欺的僧道发动一场常规性的清查是再容易不过了。弘历清楚地知道这样做背后的目的是什么。浙江按察使也提出了一个相似的建议,对没有度牒的僧道外出旅行要检查其有无路照。
  通过把缉拿叫魂案犯变成日常公事,地方官员们便回到了既为他们所熟悉又不受短期考评约束的方法(如保甲制)。一个官员可以指望,在使用这些方法的结果还未经考核前就被调任,案件于是也从紧急渠道转入了对地方官员更为安全的常规渠道。但是,这个策略并未成功地让警觉的弘历改变他的初衷。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官僚君主制
  叫魂危机的文献记录所折射出的是一种双重的图像。其中那幅粗线条图像勾勒出的是每日进行的对妖术的清剿。而那幅比较隐晦不彰的图像则透露了文献作者和读者之间的关系。从这重叠的图像中,我们可以联想到中国帝制国家的两个侧面:它既是一种工具(其功能是根据满清皇室和满汉精英层的利益需要来管理国家),也是一种制度(其功能是在不同政治角色之间实行权力分配和地位分派)。国家作为一种工具(我将之称为“政府”),同我们对于政府的常识性理解是相符的:它是为完成诸如征税、治安和战争之类的任务而建立起的组织机构。国家作为一种制度(我将之称为“官僚君主制”),则是由那些生活于等级秩序之中,其生涯取决于声望和权力、黜陟和安全的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所构建而成的。当我们解读由“事件”而产生的文件时(不管这文件是关于税收的常规公文还是关于叛乱的紧急奏报),都必须要么把它们当作关于外在现实的描述,要么将它们视为文件作者政治需要的反映。(所谓“政治需要”,当然并不一定是狭隘的私利,也可以是文件作者从原则出发对部门利益的捍卫。)人们在制度中的相互关系同发生于现实世界中的“事件”绝不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恰恰相反,正是这些“事件”使得国家作为工具和制度的两个侧面各自因对方而具有了意义。
  虽然“事件”这个词对我们来说并无确切的定义,但在中国的官僚实践中,它却是一个很能够说明问题的用词。“事件”有一个开端(当有人首先引起事端)和一个结尾(当某人因处理事端的方法而受到赏罚)。一个官员的仕途取决于他的表现,而他的表现则取决于他处理具体事务的优劣。赋税是否已经征齐?
  罪案是否被及时破获?造反是否被阻止或平息?水患是否获得了治理?灾民是否得到了赈济?等等。就可叙述性而言,一次明显的成功或失败就是一个“事件”。一般来说,是“事件”给了官员以机会去弹劫他人,也是“事件”使官员得以因自己的长处而受到赞助。“事件”作为一种机会,不仅可以为一个人带来幸运,也可以同时服务于上司和下属的需要,并编织起使一个人得以在公共生活中立足的人际关系。
  所以,除了维持帝国的秩序以外,政府还有另外一个作用,即为官僚君主制的运作提供象征性的资源。正如官僚君主制靠中国社会的经济剩余为生一样,它要以社会中的“事件”为原料来推动制度内部各种关系的运作。官僚君主制的内在机制则对所有这些“事件”进行加工,使它们转换为权力和地位。[WWW。WΓsHU。COM]
  像官僚君主制下的任何其他关系一样,这一制度的主轴——君主和官僚之间的关系——也从“事件”中汲取养料。君主需要具体的机会来强调他对官僚的支配,来惩罚为他讨厌的人物和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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