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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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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使悟性依据理念所制定之完全程度,进行“任何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之追溯。盖在吾人感性中(即在空间时间中),吾人在阐明所与现象时所能到达之一切条件,仍为受条件制限者。诚以此等现象,非对象自身——如为对象自身则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自能在其中发见——而仅为经验的表象,此等经验的表象则必常在直观中寻求在空间时间中规定彼等之条件。故理性之原理,质言之,仅为一种规律而已,命定“所与现象之条件系列”之追溯,以及禁阻其以所能到达之任何事物为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而使追溯终结。此非“经验及感官对象之经验的知识所以可能”之原理;盖一切经验与其“所与直观之方式”相合,皆包围于限界之内者。且亦非理性之构成的原理,能使吾人扩大吾人“感性世界之概念”越出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外者。此宁谓为“经验最大可能之继续及扩大”之原理,不容以任何经验的限界为绝对的限界者也。故此乃用为规律之理性原理,设定吾人在追溯中之所应为者,而非在追溯以前预知所视为自身之对象中之所有者,因之吾人名之为理性之统制的原理,以与“所视为实际存于对象中(即在现象中)条件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之原理相区别,此种原理殆为构成的宇宙论的原理。我已试就此种区别指示实无此种构成的原理,因而以之防阻“由先验的窃自转变其意义”所必然发生之事,(苟不指出其无构成的原理,则情形必至如是),即以客观的实在性归之于“仅用为规律之理念”是也。
欲适当规定此种“纯粹理性规律”之意义,吾人必须首先观察此种规律不能告知吾人对象为何,而仅能告知欲到达对象之完全概念,经验的追溯如何进行。设此种规律企图前一任务,则此规律殆为构成的原理,顾此为纯粹理性所绝不能提供者。故不能以此种规律为主张“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其自身或有限或无限”。盖若此,则是以仅在理念中产生之绝对的总体理念,为等于思维一——在任何经验中所不能授与之——对象矣。诚以在此意义之范围内,吾人应以“离经验的综合而独立之客观的实在性”归之于现象系列。故此种理性之理念之所能为者,不过对于条件系中之追溯的综合,规定一种规律而已;依据此种规律,则综合必须自受条件制限者,经由一切互相隶属之条件,进行至不受条件制限者,但此种综合绝不能到达此种标的,盖以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绝不能在经验中遇及之也。
故吾人必须首先在其中综合绝不能完成之事例中,规定吾人所谓系列综合之意义为何。在此方面,通常有两种表达之法,其意在标识一区别,——虽未正确的予以其区别之根据。数学家仅言无限前进。哲学家则以任务在检讨概念,不以此种表达法为合理,而以不定前进之名词代之。吾人无须停留此点,以检讨此种区别之理由,或详述其用法之当否。吾人仅须以吾人特殊目的所需之精确程度规定此等概念。
关于直线,吾人因能正当谓为能无限延长之者。在此事例中,无限前进与不定前进之区别,殆过于苛细。但当吾人谓“引一直线”,则冠以不定二字,实较之冠以无限二字,更为正确。盖后者之意,乃指公等务须延长此直线不已(此非意向之所在),而前者之意,则仅在延长此直线一惟公等之所欲;且若吾人仅指吾人力之所能为者而言,则此不定前进之名词实极正确,盖吾人固常能使此线更长而无止境者也。在吾人仅就前进而言,即仅就自条件以至受条件制限者之进展而言之一切事例,皆如是:即此可能的进展,在现象系列中进行,实无止境。自一对父母所生之子孙,其世系之下降线,进行实无止境,吾人自能以此线为在世界中实际继续之情形。盖在此种事例中,理性绝不要求系列之绝对的总体,盖因其并未预行假定以此总体为一条件及为所授与者(datum),而仅以之为可以授与(dabile),且递行增加无止境之受条件制限之某某事物耳。
当系列中自视为受条件制限者所授与之某某事物上溯时,其应进展至何种程度之问题,则情形大异于是。吾人能谓此种追溯为无限上溯乎;或仅能谓为推广至不定之程度乎?例如吾人能自现今生存之人经由其祖先系列无限上溯乎,抑或仅谓为在吾人还溯之限度内绝未遇及“以此系列为限于某点终止”之经验的根据,故吾人应——同时又不得不——就每一祖先更推寻其更远之祖先(此等祖先虽非预以为前提者)乎?
吾人之答复如是:当其全部在经验的直观中授与时,其内部的条件系列中之推溯乃无限进行者;但当仅有此系列中之一项目授与时,自此项目出发,其追溯应进至绝对的总体,则此追溯仅有不定的性质。因之,一物体之分割,即在一定限界内所与物质之部分之分割,必谓为无限进行。盖此物质乃以视为一全体,因而以其所有一切可能的部分在经验的直观中授与者。今因此种全体所有之条件乃其部分,此种部分所有之条件乃部分之部分,准此以至无穷,又因在此种分解之推溯中,此种条件系列之“不受条件制限之(不可分割的)项目”绝未遇及,故不仅在分割中,绝无使其中止之任何经验的根据,且任何继续的分割之更远项目,其自身乃在分割继续之前,经验的已授与吾人者也。盖即渭分割乃无限进行者。反之,因任何人之祖先系列,并未以其绝对的总体在任何可能的经验内授与,故其追溯乃自血统相承之世系系列中之每一项目进行至更高项目,绝不遇有“展示一项目为绝对的不受条件制限者之经验的限界”。且因提供为其条件之种种项目,并非在追溯之前已包含在“全体之经验的直观”中,故此种追溯实非由“所授与者之分割”无限进行者,乃仅以不定的程度探求更远之项目以加增于所与项目之上,而此种更远项目之授与,其自身仍常为受条件制限者。
在此二种事例中,不问其为无限的追溯或不定的追溯,其条件系列皆不能视为其授与吾人在对象中为无限者。此种系列,非物自身,仅为现象,以现象乃相互为条件者,仅在追溯之本身中授与吾人。故此问题已非此种条件系列之自身如何大小、有限或无限之问题,盖此种系列绝无所谓自身;所成为问题者乃吾人如何进行此种经验的追溯,以及吾人继续此种追溯应至如何程度耳。此处吾人发见关于统制此种进行程序之规律,有一重要的区别。当其“全体”经验的授与吾人时,则其内部的条件系列之无限推溯,自属可能。顾非全部授与,仅由经验的追溯,始能授与吾人之时,则吾人仅能谓为“探求系列之更高条件乃无限可能者”。在前一事例中,吾人之所能言者为:较之我由分解的推溯所能到达者,常有更多之项目,经验的已授与吾人;但在后一事例中,吾人之所能言者则为:吾人常能进行至追溯中之更远者,盖以无一项目可视为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经验的授与吾人;且因更高项目常属可能,故探讨此种更高项目乃视为必然之事。在前一事例中,吾人必然发见系列之更远项目;在后一事例中,则因无一经验为有绝对的限界,故吾人探讨此等项目乃成为必然之事。盖或吾人并无“对于经验的追溯设定一绝对的限界”之知觉,在此种事例中,吾人必不以追溯为已完成者,又或吾人有限止吾人系列之知觉,则在此种事例中,知觉不能为所经过系列之一部分(盖制限者当与受制限者有别),故吾人对于此条件亦必继续推溯其条件,于是推溯又复继续进行。此等见解,在以下一节论述其应用时,自当适切阐明之也。
第九节 就一切宇宙论的理念而言,理性之统制的原理之经验的使用
在种种机缘中,吾人已说明:悟性或理性之纯粹概念皆不能有先验的使用;而感性世界中条件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之主张,则为依
据理性之先验的使用者,在此种先验的使用中,理性自其所假定为物自身者以要求此种不受条件制限之完成,又因感性世界并不包含此种完成,故吾人关于感性世界中系列之绝对量,绝无正当理由论究其为有限的或其自身为无制限的,所能探讨者仅在“吾人就经验追溯其条件,遵从理性之规律,因而除与其对象一致者以外,所有解答皆不能使吾人满足”之时,吾人应在经验的追溯中进行至何种程度一事耳。
故所留存于吾人者仅有——视为统制“可能的经验之继续及“量”之规律之——理性原理之效力之问题,至不能以理性原理为现象(视为物自身者)之构成的原理,则已充分证明之矣。吾人如能严格注意此等结论,则理性之自相冲突自当全部终止。盖此种批判的解决不仅铲除“使理性自相冲突”之幻相,且在更正其为矛盾唯一源泉之误解时,以“其使理性自相一致之教义”代幻相。于是在其他情形下殆为辩证的之原理,今则转变为学理的原理矣。实际,此种原理如能确立为“依据其主观的意义,且又与经验之对象相合,以规定悟性所有最大可能之经验的使用”,则其结果殆与“其为——纯粹理性之所不可能者——先天的规定对象自身之公理”相等。盖仅与“此种原理能有力指导悟性之最大可能之经验的使用”相比例,此种原理始能“关于经验之对象”有任何影响以扩大及更正吾人之知识。
一 解决关于“宇宙全体现象所组成之总体”之宇宙论的理念
在此处与其他之宇宙论问题相同,理性之统制的原理所根据者为:在经验的追溯中,吾人不能有任何绝对的限界之经验,即不能有所视为经验上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之任何条件之经验。其理由如是:此种经验当包含以无或虚空围绕之现象限界,且在继续追溯中,吾人应能在知觉中遇及此种限界——顾此为不可能者。
此种命题实质所言者,乃吾人在经验的追溯中所能到达之唯一条件,必其自身仍须视为经验上受条件制限者,此命题实含有以下之制限的规律,即不问吾人在上升系列中进展如何之远,吾人常须探讨系列之更高项目,此种项目或能由经验为吾人所知或不能为吾人所知者也。
故对于第一类宇宙论的问题之解决,吾人仅须规定“在追溯宇宙(空间或时间中)之不受条件制限之量时,所绝不能制限其上升者”是否能名之为无限的追溯,抑或名之为不定的继续追溯。
“世界一切过去状态之系列,以及在宇宙的空间中同时存在之一切事物”之完全普泛的表象,其自身仅为我所思维之“可能之经验的追溯”(此虽以不定态度思维之者)。仅以此种方法始能对于一所与知觉发生“此种条件系列之概念”。顾吾人仅在概念中始能以宇宙为一全体,此全体绝不能在直观中有之。故吾人不能自宇宙全体之量以论证追溯之量,依据前者以决定后者;反之,仅就经验上所追溯之量,我始能对于我自身构成关于世界量之概念。但关于此种经验的追溯,吾人之所能知者,至多仅为自条件系列之一切所与项目,吾人常在经验上更进展至其更高及更远项目耳。现象全体之量,并不由此以绝对的态度决定之;故吾人不能谓此追溯乃无限前进者。盖若谓其为无限前进,则吾人应预知追溯所尚未到达之项目,表现此等项目之数为任何经验的追溯所不能到达之大数,因而应在追溯之前决定世界之量(虽仅消极的),——顾此为不可能者。盖世界非由任何直观以其总体授与我者,亦非先于追溯以其量授与我者。是以关于世界之量绝不能有所言论,即谓其中能有无限追溯,亦所不可。吾人之所能为者,仅依据“规定世界中所有经验的追溯”之规律,以探求“世界所有量”之概念耳。此种规律之所规定者不过谓:不问吾人在经验的条件之系列中能到达如何之远,吾人绝不能假定一绝对的限界,应以所视为受条件制限之一切现象从属于视为其条件之其他现象,且吾人必须更向此条件进展。此为不定的追溯,以其并未决定对象中之量,故此种追溯显足与无限的追溯相区别者也。
故我不能谓世界在空间中或关于过去时间为无限的。任何此种量之概念,以其为“一所与之无限量”,在经验上乃不可能者,因而关于视为感官对象之世界,无限云云之量之概念,亦为绝对不可能者。且我亦不能谓自一所与之知觉向“系列中(不问其为空间或过去时间)一切制限此知觉之条件”之追溯,为无限进行;盖若如是则是以世界具有无限量为前提矣。我又不能谓追溯乃有限的,盖此种绝对的限界同一在经验上为不可能者。故我关于经验之全体对象(即感官世界),不能有所言说;我必须以“规定如何获得与对象相合之经验及推展此经验”之规律,制限我之主张。
于是关于世界量之宇宙论问题,其为最初而消极之解答为:世界并无时间上之最初的起始,空间上之极限的限界。
盖若吾人假定其相反方面,则是时间上为虚空的时间所限制,空间上为虚空的空间所限制矣。但因世界为现象,其自身不能以此两种方法限制之(以现象非物自身),故此等世界之限界应在可能的经验中授与,盖即谓吾人应要求能得“为绝对的虚空时间或虚空空间所限制”之限界知觉。但此种经验以其完全空无内容,乃不可能者。因之,世界之绝对的限界,乃经验上不可能者,故亦为绝对不可能者。
至其肯定的解答亦直接由之而来即:现象系列中之追溯,以其为世界量之一种规定,故为不定的进行。此等于谓感性世界虽无绝对的量,而经验的追溯(仅由此追溯,感性世界始能在其条件方面授与吾人)则自有自身之法则,即必须常自所视为受条件制限者之一切项目进展至更远之项目,其所以行之者,则或由吾人自身之经验,或由历史之线索,或由因果之连锁。且以规律常有进一步之要求,故吾人唯一及恒常之目的,必为“悟性之可能的经验使用之扩大”,此即理性在应用其原理时所有唯一之固有任务。
此种规律并不命定——必须在某一种现象中进行无止境之——确定之经验的追溯,例如自一现时生存之人物向其祖先系列追溯,吾人绝不能期望遇及最初一对之配偶,又如在天体系列中,吾人绝不容许有一极限之太阳系等等。所有此规律所要求者,仅为自现象进展至现象而已;即令此等进展所向之现象,不产生任何现实知觉(例如因其度量过微对于吾人意识不能成为经验时)然以其为现象,故仍属于可能的经验也。
一切起始皆在时间中,延扩体之一切限界皆在空间中。但空间时间仅属感官世界。因之,世界中之现象固受条件之制限,而世界自身则既非有条件为其制限,亦非以不受条件制限云云为其限界者也。
理与此同,因世界绝不能以其视为已完成者授与吾人,又因“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以其为宇宙系列,亦不能以其所视以为已完成者授与吾人,故“世界量之概念”,仅由追溯授与吾人,非先于追溯在一集合的直观中授与者也。但追溯仅以进行规定世界之量而成,并不以任何一定的概念授与吾人。故追溯并不产生任何其与某种单位量相关时所能称为“无限”之量之概念。易言之,追溯并非无限进行,(一若“此无限”能授与吾人者)乃仅进行至不定之远度耳,盖欲由追溯以得——在此追溯中且即由此追溯而始成为现实之——经验的量,则其进行自属不定者也。
二 解决关于“直观中所与一全体所有分割之总体”之宇宙论的理念
吾人如分割直观中所与一全体,则吾人自受条件制限之某某事物进至其所以可能之条件。部分之分割(细分或分解)乃此等条件系列中之追溯。此种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仅在追溯设能到达其单纯的部分时,始能授与吾人。但在继续前进的分解时,所有其一切部分若其自身仍为可分割者,则分割——即自受条件制限者至其条件之追溯——乃无限进行者。盖种种条件(种种部分)其自身本包含于受条件制限者之中,且因此受条件规约者在一包围于限界内之直观中以全体授与吾人,故其一切部分皆与受条件制限者一同授与。是以,追溯不能仅名之不定的追溯。此种不定的追溯惟关于第一种宇宙论的理念,始可容许之,盖因第一种宇宙论的理念之所要求者,乃自受条件制限者进展至其条件,而此等条件以其在受条件制限者之外,故非由受条件制限者授与,且亦随同授与,乃在经验的追溯中始增加其上者。但吾人不能对于一“能无限分割之全体”谓为由无限多部分所构成者。盖一切部分虽包含于一全体之直观中,但其全部分割则并不包含其中,而仅由继续的分解所构成,即仅在追溯本身所构成,由此追溯,此种系列始成为现实者也。今因此种追溯乃无限者,故其所到达之一切项目(即一切部分)皆包含于“所视为一集合体之所与全体中”。但其全部之分割系列并不包含其中,盖分割系列乃无限的继续,绝不成为全体,故不能展示一“无限的多量”或展示全体中所有“无限多量之任何总括”。
此种泛论显能应用于空间。所直观为“在限界内之一切空间”,皆为此种全体,凡由分解所得此种全体之各部分,其自身仍为空间。故一切有限界之空间,乃无限可分割者。
自此发生此说之第二种应用,即应用之于包围于限界内之外部的现象即物体,自极自然。物体之可分性,乃根据于空间之可分性,此种空间之可分性构成“所视为一延扩的全体之物体”之可能性。故物体乃无限的可分,但非由无限多部分所构成者也。
诚以物体在空间中应表现为实体,故就空间可分性之法则而言,物体自与空间有别。吾人确能容认分解绝不能自空间除去其一切复合性;盖若如是,则是谓空间(空间中并无独立自存之事物)已终止其为空间,顾此乃不可能者。反之,若谓排遣物质之复合性将绝无一物留存,则显见其与实体之概念不合,所谓实体即指一切复合之主体而言,即令除去其在空间中之联结(物体之要素由此空间中之联结始构成一物体),实体亦必永存于复合事物所有之要素中。但此说对于由纯粹悟性概念所思维之物自身则然,但不能适用于吾人所名为“现象领域中之实体”。盖此种实体,非绝对的主体,仅为感性之常住心象;除视之为一直观(其中绝不见有不受条件之性质)以外,绝无所有。
此种无限前进之规律,其能应用于“所视为纯然充实空间之现象”之再分,固无疑义,但不能应用于——其中所有部分在授与时即已如是确定的截然有别,以构成相互有别之区别量之——一全体。吾人不能谓一有机的全体之一切部分,其自身仍如是组织,即在分解其部分至无限时,仍能常见有其他之有机的部分,一言以蔽之,全体为无限之有机组织者。盖此非吾人所能思维之假设。在物质之无限分解中所发见之部分,能成为组织,自极真实。“空间中所与现象”之分割无限性,仅根据于此种事实,即由此无限性所与者,仅有可分性(至可分性之自身,即关于其部分之数目,则为维对的不定者)——至部分之本身,则仅由再分所授与所规定者也。一言以蔽之,全体自身非为已分割者。故部分之数目(分割能在一全体中规定此种部分数目)将依据吾人在分割之追溯中所注意之进展程度何如。反之,在所思维为组织无限之有机体事例中,其全体表现为已分割成种种部分,且在一切追溯之前,以确定的而又无限的部分数目授与吾人。但此乃自相矛盾。盖此种无限之内部错综,乃吾人所视为一种无限的(即绝不完成者)系列,同时又视为在与他有别之一复合体中之已完成者。无限可分性之属于现象,仅限于现象为继续的量;此与占有空间不可分离者,盖占有空间实为无限可分性根据之所在耳。其视任何事物为与他有别之区别量者,乃以其中所有单位之数目视为已确定者,因而以之为在一切事例中常等于某某数目。一有机体中所有之有机组织究能到达何种程度,此仅经验能示知;就吾人经验之所及者,虽不能正确到达任何无机的部分,但至少必须容认经验此种无机的部分之可能性。顾当吾人在普泛所谓现象之先验的分割时,则其分割究推展至如何程度之问题,并不待经验之解答;此乃由理性之原理所决定者,此种理性原理命定“在分解延扩体时,其经验的追溯,依据此种现象之性质,绝不能视为绝对完成者”。
解决教学的先验理念之结论点,与解决力学的先验原理之出发点
“经由一切先验的理念,在图表形式中,表现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以及展示此种矛盾之根据所在,及其铲除之唯一方法,在宣布正反二者皆属虚伪”之时,吾人曾以条件与受条件制限者之关系为皆在空间时间中者。此乃通常悟性平常所有之假定,顾所有矛盾则皆由此而起者也。就此种见解言之,则“受条件制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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